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MJ笔神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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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一

社会组织是指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由个人或集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实体。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公益慈善、科学研究等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一直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深切感受到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并取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社会组织登记是对社会组织合法地进行公开、透明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只有通过登记,社会组织才能够获得法人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同时,登记工作也有助于社会组织在实施活动过程中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组织的信用度。通过参与登记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组织登记的重要性,以及在我工作中的责任和使命感。

第二段:了解社会组织登记的要求。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让社会组织合法合规地开展活动,因此对于登记的要求非常严格。在工作中,我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逐渐了解了社会组织登记的具体要求。具体而言,社会组织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如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财务状况报告等,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成立时间、业务范围等。了解了这些要求之后,我在工作中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指导社会组织,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登记。

第三段: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复杂繁琐,一个个申请材料需要经过多次审核、审批才能最终完成登记。因此,在工作中,我积极探索并总结了一套规范、高效的工作流程,以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首先,我建立了一套详细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帮助社会组织准备齐全材料,避免因缺少材料而耽误时间。其次,我与相关部门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快了材料审核和审批的速度。通过这些努力,我成功地缩短了登记工作的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四段:加强宣传,提高社会组织登记意识。

虽然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也发现很多社会组织对登记意识的重视程度不高。为了提高登记意识,我积极开展了宣传工作。首先,我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宣讲会,向社会组织解释登记的意义和好处。其次,我利用各种渠道,如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向社会组织推送有关登记的政策和政策解读。通过这些宣传活动,我逐渐提高了社会组织的登记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登记工作。

第五段:持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是一个复杂且变化快速的领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素质。在工作中,我积极参加培训班和研讨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变化,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同时,我也积极与同行交流,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通过这些努力,我不仅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同时也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了解要求、规范流程、加强宣传和持续学习都是提高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关键。希望未来能够在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中继续努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二

《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但还是需要征询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所以在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过程中,我们依然需要各镇(开发区、街道)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

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在这里我讲几点适合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内容,其他不涉及到的就不讲了)。

1、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比如我们现在已经有的星火爱心助学协会;爱益阳光助学协会。

2、降低会员数量标准。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3、降低注册资金标准。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但是要开设账户。(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组织一定要账务公开,另外,参加公益创投项目的单位也一定要有正式单位账户才能申请参与。

4、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5、简化验资手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咨询。

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

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名称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名称核准申请,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登记的决定。同意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a、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b、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拟成立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包括符合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认定标准的说明,发起人(举办者、捐资方),拟任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等;c、社会组织章程草案。

d、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4、成立登记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成立登记申请,发给《社会组织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成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者不准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的,发给《准予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决定书》,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d、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

g、住所证明;

h、新注册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情况申报表。

(2)党政机关在职公务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捐资承诺书。

5、公告社会组织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民政网站或者其他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6、备案。

社会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后,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a、名称变更。

资产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d、会议纪要。

e、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1、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负责人;(2)、有规范的名称;

(3)、社会团体需有10人以上的会员,民办非企业需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一块牌子;

(5)可以有一室多用的场所。

2、需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社区民间组织备案表》;(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4)、相关章程(可以参照统一的版本,也可以自定,但决不能出现违反法规的语句和规定,必须是合理合法合情)。

(5)、办公场所证明。

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一份,交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社会团体留存一份。

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上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四

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精心指导下,我局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十二五”开好局、奠好基打下了坚实基础。现将有关情况。

总结。

如下:

一、xx市社会组织发展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至12月31日,全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549家(社会团体94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604家),备案社会组织617家,其中,xx市本级共登记社会组织66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23家,社会团体446家)。全市社会组织共有专职工作人员3.5万人,净资产达26亿。

2011年,xx市新增加登记注册社会组织227家(市本级34家),其中,新注册社会团体50家(市本级17家),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177家(市本级17家),注销、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共51家。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共办理行政许可120个,行政处罚21个,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金等)共101项。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2011年,我局结合xx市社会管理创新整体部署,出台了《xx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编制了《xx市社会组织管理十二五规划》、《xx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规划》,采取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发展专项资金、落实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

二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研。今年共完成中央纪委、民政部等调研任务21次,组织座谈会18次,参与调研社会组织24家,实地考察社会组织12家,进行情况汇报24次,撰写调研报告5份。在市民政局网站刊登新闻稿28篇,《中国社会组织周刊》发表新闻稿3篇,论文1篇。通过调研,使我们思路更加开阔,工作更加有针对性。

三是创新登记管理体制。通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降低注册登记门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等措施,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自治的功能。在实行登记备案双规制后,全市基层社会组织快速增长,目前全市共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22家,共备案社区社会组织617。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湖南省义工协会为初创期符合社会需求、具有发展潜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小额补贴、人员培训、创业指导等孵化服务。目前,市孵化基地建设已经完成,拟明年年初投入使用。xx区成立了全省第一家社会创新孵化园,xx区随后成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五是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今年10月,颁布了《xx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和《xx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成立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召开了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动员暨培训大会,正式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估工作,逐步健全“年度检查、日常监督、评估机制、执法监察”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六是启动公益创投招投标。12月份举办全省首次公益创投招投标活动,在民政事业类社会组织中开展委托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规范管理,扎实有效开展年检。

一是积极宣传动员。创新年检通知方式,在邮寄送达、电话告知、业务主管单位转达之外,充分利用网站、qq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年检通知发放到位。2010年度年检期间,共邮寄送达400份,电话通知1000余次,短信告知1800条,qq消息3000余条,使2010年年检应检参检率达100%。

三、

五每天分别安排30家社会组织集中到民政局年检,将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的时间具体到天,合理避免了以往扎堆参检现象的出现。现场年检期间,带着年检、纪委清理规范、社会管理创新调研三项任务。

三是严格年检把关。总结过去年检事项,根据社会组织发展新形势,制定完善《年检报告书》,规范年检程序和年检内容。在年检过程中严格把关,对社会组织的年检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凭证和账册、工作总结、文书档案管理等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一项不合格则年检不合格。

四是严格年检整改。按照市清理整顿规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将年检工作与行业协会清理整顿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年检发现问题,边年检,边规范。年检对2010年度机构不健全、换届不及时、财务不规范等社会组织共下发整改通知130份,已完成整改130家,整改完成率100%。

五是确保年检实效。2010年xx市年检396个合格,43个基本合格,51个社会组织不合格。年检结果在xx市民政信息网和《湖南日报》上整版公布,同时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依法进行撤销。各区县(市)也将年检结论在相关的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三)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档案。会同xx市法制办,制定完善了《xx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流程》和《xx市行政处罚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和档案管理。我局行政许可档案在2011年xx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中又一次名列前茅。

二是丰富执法方式。通过约谈、执法监察等不断丰富执法方式,规范社会组织行为。2011年xx市本级共约谈社会组织法人35次,下发整改通知35份。依法对长沙电脑专修学院等21家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xx市信用协会等11家社会组织进行注销登记,撤销、注销均在网站、《湖南日报》上公告。

三是开展小金库治理。今年以来,按照市纪委部署,持续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小金库治理工作,结合社会组织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对市本级324家社会组织进行了重点检查,推进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工作。

四是开展全市幼儿园摸底调查。3月至5月,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776家民办幼儿园展开了摸底调查,撰写《关于我市民办幼儿园摸底情况的调研报告》,并下发《关于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五是严格执法打非。经过详细调查取证,今年5月及时取缔了非法社会组织“xx县退伍回乡军人互助会筹备小组”。11月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了xx市穷孩子义学班和长大集团朝阳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敦促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服务承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一是注重典型引路。召开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会议,通过授予xx区民政局、xx区民政局和xx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xx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进一步激励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规范管理和文明执法,提升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水平。

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政治学习,发展工作人员为预备党员。今年以来,我局窗口连续4个季度被政务中心评为“文明窗口”,工作人员被评为“服务明星”,并得到人民日报、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的充分肯定。

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作为市纪委重点监察单位,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结合全局“四治四求”作风建设整顿和基层群众“办事难”专项治理工作,召开自查自纠民主生活会。分管局长带领工作人员参加长沙新闻频道“热线001栏目”,向全市人民介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四是加强社会组织人员培训。举办xx市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分开授课,分别就最新财税政策、社会组织涉法问题展开授课,xx市利慈医院、xx市温州商会等7家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经验介绍与交流,通过集中组织培训,提升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水平。

(五)创先争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

一是浓厚舆论氛围。下发了《xx市社会组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2011年工作要点》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好支部、好书记、好党员”活动的通知》,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网络平台、短信平台资源推动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向更宽更广更深发展。截至目前,全市社会组织共建立党组织395个,其中党委32个、党总支74个、党支部289个,党员6542人。

二是推进公开承诺。围绕“争创一流业绩,向建党90周年献礼”这一主题,指导各社会组织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同步制定全年公开承诺,并指导党员结合各自岗位提出承诺事项,将承诺内容纳入年终考评,由上级党组织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点评,使公开承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全省公开承诺活动中,有6家社会组织和个人获得湖南省“三好”表彰,2家社会组织获市级“三好”,1人获市级优秀党员。

三是树立先进典型。6月28日,在市委集中表彰一批“三好”的基础上,召开了xx市社会组织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暨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了xx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党支部等15个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xx区天华寄宿制学校党支部书记黄和平等15个优秀党务工作者代表、xx市温州商会温兴绸等15个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在社会组织中掀起创先争优活动高潮。

申请报告和进行了汇报。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机遇期,按照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健全培育扶持体系。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按照《xx市民政局社会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出台《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是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工作。完成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并引进专业团队管理,按照“申请—筛选—入壳—孵化—出壳—跟踪”的程序,完成两期社会组织孵化工作,每期孵化4个社会组织。

三是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争取市政府关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与资金支持,通过项目招投标、财政补贴和委托服务等方式,在民政部门率先开展民政事业类购买服务试点,继续开展公益创投的招投标活动,并优先考虑3a及以上社会组织。

四是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市本级开展工商经济、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并制定直接登记实施细则,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

五是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门槛,简化登记审批程序,积极引导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

(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在总结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

二是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年检。重点把握社会组织财务运行状况,把年检工作与社会组织评估、诚信体系建设、清理整顿、小金库治理、执法监察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服务管理联动机制,完善定期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监管协作、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在政府转移和委托职能、购买服务、财政优惠、评选先进、年检程序简化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五是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参加活动、不履行章程、财务混乱、违规营利和不接受行政监督及评估等级在1a级以下的社会组织,劝其注销。

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

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积极争取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管理、年检等工作“同登记、同台帐、同年检、同换届、同考核”相结合的“五同”模式,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

三是开展创先争优表彰总结。2012年是创先争优的全面总结阶段,要以创先争优为载体,不断推进党建工作。“七一”前夕对全市社会组织三年来创先争优成果进行集中展示,集中表彰一批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干部。

四是加强专职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和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加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效能,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网上注册、网上年检、网上变更。

二是建设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录入全市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实时更新,针对不同使用群体进行社会组织信息开发,方便公众进行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政策,激发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营造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社会组织“七项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等务必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要及时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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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五

第一段:导言(引出主题)。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涉及到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我参与并承担了一系列登记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确保制度执行(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是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的基础,我们始终坚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部门规章等制度。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制度,提高了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在确认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时,我们坚持以上级规定为准,确保了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制度是我们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我们保障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段:加强沟通合作(沟通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是一个协同合作的过程,在与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中,我们更加深刻地意识到沟通的重要性。通过与各方共同协商,明确登记的要求和程序,加强双方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才能有效地推进工作。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产生积极的互动,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第四段:注重专业能力提升(知识与技能的提升)。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管理和组织知识。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了解社会组织管理的最新发展动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加强自身的公共关系和沟通技巧。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才能更好地应对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提供专业的登记服务。

第五段:强化监督管理(监督与服务并行)。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不仅是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我们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已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同时,我们也要为登记社会组织提供及时的咨询与服务,解答他们的疑问,并帮助他们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行效率。

总结:

通过参与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我们认识到制度执行、沟通合作、专业能力提升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这些体会不仅是对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思考和展望。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

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六

作为负责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一员,我深刻体会到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我们要了解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的法律法规,熟悉登记流程和要求,确保我们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我们需要对待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分析和分类,完善登记所需的各类证件和备案资料,确保一切材料的齐全。最后,我们还需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时间节点和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人力资源,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和指导。

社会组织登记申请人通常对于登记流程和要求不太了解,因此,我们作为工作人员,需要耐心地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指导。我们要仔细解答他们的疑问,帮助他们评估自己的资质是否符合登记要求,同时提供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解读。在指导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重引导申请人合理规划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避免出现过于模糊或太过宏伟的目标,以免影响后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优化登记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在我国各地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繁琐的手续、冗长的审批时间等问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优化登记流程的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我们加强团队协作,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避免流程中的重复和交叉。另一方面,我们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推行电子化登记系统,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登记只是一个起点,后续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样重要。我们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首先,我们要及时了解社会组织的变动情况,比如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财务收支等,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其次,我们要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其开展的活动、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最后,对于违规违法行为,我们要依法处理,维护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自身能力的提升和学习。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变化,因此,作为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我们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学习新知识。首先,我们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了解政策的最新变化和更新,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和处理突发状况。其次,我们要不断增加工作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比如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最后,我们要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和学习,引入外部专家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总之,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我们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注重与申请人的沟通和指导,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技能。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七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九条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八

所谓整合是指调整对象中不同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有序化、统一化、整体化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对组织成员的约束,从而使组织成员的活动互相配合、步调一致。通过组织整合,一方面可以使组织成员的活动由无序状态变为有序状态,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分散的个体粘合为一个新的强大的集体,把有限的个体力量变为强大的集体合力。这种合力不是1+1=2,而是1+12。显然组织整合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

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组织成员尽管都要服从组织的统一要求,但是,由于他们各自的目标、需要、利益等方面得以实现或满足的程度和方式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异性,因此,组织成员之间或组织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必然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组织充分发挥协调功能,调节和化解各种冲突和矛盾以保持组织成员的密切合作,这是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3、维护利益的功能。

社会组织是基于一定的利益需要而产生的,不同的组织是人们利益分化的结果。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正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维护利益功能的有效发挥能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增强组织成员的向心力,从而顺利高效地实现组织目标。

4、实现目标的功能。

组织目标的实现要依靠组织成员的统一力量,而这种统一力量的形成,需要组织整合和协调功能的有效发挥作为基础,以利益功能为动力,从而才能使组织达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都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分子,因此,达标功能就既包括实现组织自身目标,同时也包括实现社会大目标这两个任务。当然,以上述及的四种功能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作为一个系统发挥其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组织功能的正常发挥,要以健全的组织构成要素为基础。因此,加强组织自身建设,是充分发挥组织功能的基本前提。

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九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十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草山、草地和人工草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草原工作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普及和提高草原科学技术。

第四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草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草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牧区县、半农半牧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草原监理机构。草原监理机构归农牧业部门领导。

第二章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七条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户、联户或者集体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面积、界线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包草原,应经发包方和原承包方同意,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经发包方同意,承包的草原也可转让他人经营。

第八条禁止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草原。

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违法侵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九条变更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的使用权,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草原的使用权,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合同或协议书,规定使用期限、范围等。

第十一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涉及到行政区划争议的,按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处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不涉及行政区划争议的,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当事各方应主动将人员和牲畜撤离争议地区,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拆毁边界标记或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处理草原权属争议,应签署协议、合同,并将附图等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协议、合同一经签署,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各有关人民政府处理草原权属争议的决定、批复、文件和附图等资料,应及时送达争议各方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乡村(镇)建设、农牧民建房需要征用、划拨和占用草原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临时使用草原,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与草原使用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植被,按期归还,并视其植被损害程度,按当地草原前三年单位面积平均畜牧业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其草原植被损害程度较重,二至五年不能自然恢复的,按单位面积平均畜牧业年产值的二至五倍予以补偿。造成根本性破坏、无法自然恢复的,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办理。

国防或紧急抢险临时使用草原,可先行使用,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使用完毕须及时归还。

第三章草原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使用者可少量开垦草原种植其它农作物。

已经开垦的草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一)开垦后造成草原沙化、碱化、退化或严重水土流失的;。

(二)因土壤贫瘠、灌溉无法保证和气候不适宜等原因,致使农作物产量很低的;。

(三)开垦后给牲畜越冬度春造成严重困难的。

第十六条在草原上挖药材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取沙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限量采挖,做到随挖随填随培植。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草原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第十七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对草原进行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草原载畜量和放牧强度。

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载畜量和放牧强度合理使用草原,过量放牧的应调整放牧强度,不得掠夺式超载滥牧。对使用的草原应划定季节放牧区和割草区,建立轮牧制度。

第十九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和农牧业部门,应当采取防治草原鼠虫病害的措施,加强经常性的鼠虫病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方法。

第二十条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污染草原。在草原上开矿、筑路和进行其它建设,应当处理好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保护植被和水源。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地区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保障人畜健康。

严禁猎取和捕杀草原益鸟益兽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经许可猎捕草原野生动物的,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路线行驶。

收购牲畜应当按指定的路线赶运和放牧,不得与牧民争用牧场和水源。

第二十三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严防火灾。

每年十一月至第二年五月为草原防火期。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规定,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破坏草原。因生产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疫病污染等需要焚烧草场时,必须报乡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防火措施,建立毗邻地区防火的联防制度。

发生草原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扑灭,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第四章草原建设。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查工作,制定草原建设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土整治规划和农业基本建设规划,逐步增加资金投入,有计划地建设围栏草场和人工改良草场。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牧区从自然放牧向集约化放牧、从游牧半游牧向定居半定居方向发展。鼓励修建牲畜棚圈。加强草原水利建设,改善和保障人畜用水。

第二十六条草原由国家、集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各有关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育草基金。

鼓励、扶持集体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谁投资建设谁受益。按有关规定变动草原使用者时,应对草原建设者的投资作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应组织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有计划地进行人工种草、飞播牧草、围栏育草、发展固沙植物和改良草场等建设,建立打贮草基地和商品草基地,防止草原退化,提高草原的载畜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应组织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推广优良牧草和先进放牧制度,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提高牧民的科学素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草原保护、管理、建设成绩显著的;。

(二)草原科学研究、教育、资源勘查调查、规划和技术推广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牧草品种选育、良种推广、种子检验检疫、建设饲草饲料基地成绩显著的;。

(四)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成绩显著的;。

(五)防治鼠虫病害、草原防火灭火成绩显著的;。

(六)治理草原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保护益鸟益兽,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条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开垦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限期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其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超载滥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调整。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造成草原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罚没处罚,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对有关罚款的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草原监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佩章持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有关人民政府”,是指其行政区域内有草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用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案例13篇)篇十三

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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