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

时间:2024-11-17 作者:念青松

范文是一种优秀的写作样本,可以帮助我们提高写作水平和丰富写作素材。名家范文领略:在这里,你可以欣赏到来自各个领域的大师级别的范文范本。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七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

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第八条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到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

(二)三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

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涉水工程建设期和使用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对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明确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并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涉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安-全作业和防火、防爆、防污染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水上应急预案,保障涉水工程的水域通航安全。

第二十二条 涉水工程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证涉水工程试运行期、竣工后的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六)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并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与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准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水上水下活动产生的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将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标志,并按照通航要求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二十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通航安全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有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和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六)其它不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生的下列情形予以通告: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水域污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并违法施工的;

(三)不服从管理、未按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隐患,拒不改正而强行施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禁止任何船舶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搬迁或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风景区主要是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作为依托,其开发与建设涉及很多重要方面,如水工设施自身安全、防洪抗旱及供水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水域和滨水土地的开发强度,娱乐项目的选择及工程项目的选址等。其中,水上项目的管理与建设极其重要。一方面它有助于提高旅游者的参与度,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景区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水利风景区的开发与建设中,必须给予水上项目管理应有的重视与专门的研究。

建设的主要原则

1.安全至上原则

在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建设时,必须坚持安全至上原则。这里所指的安全是既要保证水质安全,保证水利工程自身的功能及安全,也要求水上项目的建设必须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只有保证了水质、水利工程以及旅游者的安全,才能使风景区可持续发展,并使旅游者安全参与和享受水上项目。

2.预防污染原则

水是水利风景区的灵魂,水工程、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文化等,都与水密切关联。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禁止一切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确保水文生态平衡。在水上项目固定设施的材料选择方面,尽可能选用天然资源环境材料、环保建材、环境工程材料等环境友好型的生态环境材料。另外,游船的选取也应以不对水体产生任何污染为前提条件。同时,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要时刻注重环境保护工作,力争做到零排放、零污染,确保水利风景区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

3.因地制宜原则

水利风景区主要包括水库型,湿地型,自然河湖型,城市河湖型,灌区型,水土保持型等六大类型。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差异很大,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必须坚决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要尊重现有的地质环境,充分利用现有的地貌特征进行规划设计,使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有效结合,形成个性化和特色景观。另外,不同水利风景区的水上项目一定要紧密结合景区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季节变化、周边环境,以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各种自然、人文状况,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规划建设。同时,水利风景区在建设发展水上项目时不能为了建设新颖项目而建造破坏景区环境与氛围的不必要的人工设施。

4.强化特色原则

从目前的水利风景区的开发情况来看,很多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都缺乏新意、没有特色。我国的水利风景区大都各具特色,或是依山傍水,或是富有人文内涵,或是具有治水文化,所以水上项目建设也应走特色化、差异化的道路,将景区的历史文化、生态特性等融到水上项目的特色建设之中,真正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先、人先我特、人特我精。

建设的基本构想

目前我国水利风景区的水上项目有竹筏、游船、水上步行器、水上气球等等。这些常规项目在安全性和经营管理方面都比较成熟,且受众较广,适合各年龄层的旅游者参与,但同时为了能让水上项目有更多旅游者参与,还需做好以下工作:

1.提升休闲品位

休闲旅游作为未来旅游发展的趋势,而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能够很好地体现其休闲性,但目前水上项目的休闲品位有待提升。以水域游船为例,多数景区将水域游船作为水上运载工具,很少使其发挥休闲功能。景区可以结合自己的特色,设计游船的游览线路,放慢游船节奏,并对游船内部环境进行优化,增加清净、品位高雅的场所供旅游者休息、交流等等,并开展游船休闲娱乐活动,拓展其休闲功能。另外可以增加水岸观景项目,开展景区休闲体验活动,供旅游者在水岸边休息、聊天、品茗、戏水、垂钓等。

2.融入文化因素

深入挖掘景区文化内涵将是水利风景区未来发展趋势。我国的水利风景区大都拥有悠久的历史,即便是新修建的且地处偏僻的水利风景区,也“无古不成今”,遍布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的水利风景区,因其所属不同的地域,各具不同的地域文化,表现出浓郁的地方特色,关键在于发掘、整理和创新。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要本着强化特色的原则,融入景区或者区域的文化因素,要使水上项目与整个风景区或是区域内的文化氛围相适应。而现今一些风景怡然、条件优厚的水库资源仅仅在可利用的水面上开发了游船和垂钓项目,开发深度明显不足、缺乏特色文化展示,不能打造核心竞争力,这样就削弱了其应有的吸引力和景区竞争力。

可以深入挖掘区域内的文化因素,并使其能在水上项目上有所体现。如在游船外观设计上加入地方文化的元素,在码头或是专设的垂钓点加入与水、与景区相关的历史典故、治水故事、诗词歌赋等精神文化产物,使其与景区相呼应、融合,并辅助水利风景区宣传弘扬水文化、景区文化、地域文化。

3.增加教育功能

我国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大多以休闲娱乐为主,很少赋予水上项目教育功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倾向于在闲暇时间带孩子出去旅游,通过参加旅游活动增长孩子的见识。而在亲子游中,父母往往是旅游活动的决策者,在我国,父母更希望在旅游过程中能寓教于乐,使孩子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增加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教育功能,就是在水利风景区“亲水”特色上增加了教育特色,从而提升景区的吸引力。

水利风景区具有丰富的教育资源,比如多样化的水资源、动植物资源。还有人类在面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污染、水土流失等恶劣的自然环境时,所一贯坚持的核心价值观和水利人大无畏、无私奉献的水利精神,治水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历史轨迹和习俗等人文资源。在建设水上项目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诸如可以建造亲水平台,开展水情教育,让旅游者能更加接近水中生物,更接近水利工程,并辅以解说指示板等让旅游者能更清楚地了解风景区内的相关资源与历史。

另有一些景区会设有大型游船供旅游者水上旅游,在这种游船上大都会配有解说系统,为使青少年能融入其中,达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可以专门配以青少年版的解说词。水上项目教育功能的增加可以开拓亲子游市场,提升景区整体的竞争力。

水上项目的管理

1.突出项目特色,借助媒体,广泛宣传

目前大多水利风景区以观赏水域或是水利工程作为水利风景区的宣传点,而水上项目仅作为普通风景点,致使诸多水利风景区都建设了水上项目,但游客参与度普遍不高。为使旅游者能够更多地接触水上项目,提高旅游者参加水上项目的积极性,可以根据不同的水上项目功能推出不同的线路,针对不同旅游群体重点宣传不同的水上项目,诸如制定青年线路、亲子线路、疗养线路等,突出特色重点宣传。向富于冒险精神、需求刺激的青年旅游者宣传推广竹筏、水上步行器等娱乐性强的项目;向三口之家,亲子游的旅游者推荐教育功能强的项目;向以疗养休闲为目的的旅游者推荐水上廊道等康体类项目,使得不同需求的旅游群体都有满足自身需求的水上项目,愿意参与,从而提高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参与度,使其得到推广。

另外,随着诸多城市建设地铁,城际铁路推广,可以借助公交、地铁等新型移动媒体宣传,既能降低成本,又能使受众增加。新型移动媒体的流动性以及长时间性能增加受众人群的数量,从而使广告宣传的范围扩大,能使受众反复接触广告,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2.确保项目安全,严格监控,统一管理

由于水利风景区的季节性比较明显,所以可以在淡季时对景区内的水上项目实施全面的检查更新维修。而在旺季或汛期,要注意流量控制,必要的时候要停止相关旅游活动的开展,诸如开展旅游船舶检查,强化水上安全管理,对于不合格设施要及时更换或修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完善安全设备。

目前一些水利风景区中的水上项目大都为个人承包或是个人经营的状况,并不是由景区统一管理的。同时,景区监管制度不严,放任经营者违规围栏水域或是为降低成本不对废气废物进行处理,致使景区的水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专设部门或是委托专业公司负责管理景区内水上项目的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在政府的指导下定期检查、复查。其监管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是否会造成水域污染;废气废物回收设施是否配备;水上救护机构和设施是否齐全;水上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是否配齐;救生、消防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应根据水污染监测数据对水上项目接待量进行调控,从而使得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

3.重视游客管理,注重引导,规范行为

生态环境是水利风景区生命力之所在。但是调查显示多数旅游者缺乏群体意识,环境责任感不强,而环境责任感影响旅游者是否会产生保护环境的实践行动及其对生态保护的参与程度。水上项目作为旅游者参与体验性活动项目,必须重视旅游者管理以及对旅游者行为的积极引导,以此减少旅游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

水上项目需要完善对解说系统和指示牌的建设,标明垃圾箱,厕所等景区内基础设施所在位置,提示旅游者不要乱扔垃圾,乱刻乱画,要保护景区环境,同时,解说系统和指示牌需要做到内容简明扼要。另外,景区可以向旅游者发放相关资料,手册作为提示,水上项目工作人员也要做到以身作则,并提醒旅游者在参与水上项目时不要做危害环境的行为,使景区内能营造环保氛围使更多旅游者受到感染,拥有环境意识。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三

第六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配备取得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六)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十)接受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二)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控制人数、发售票证。

第八条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

主办者应当支持、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设立安全缓冲通道、区域,设置引导指示标识,配备安全检查、入场人员计数设备;。

(五)提供停车场地,负责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七)不得将场所提供给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

(三)在活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其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经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承担大型活动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以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处置。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出票,对检票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公安机关对出票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二)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行指导;。

(五)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六)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

(八)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九)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十一)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承办者对临建设施组织验收,参与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建设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临建设施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搭建、拆除的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活饮用水及相关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做好传染病防控等监测控制工作,提供医疗急救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组织医疗救治。

食药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采取应对措施。

交通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和节目内容的审查。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或者备案。

城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周边公共区域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管。

政府应急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动承办者等申请,协调应急保障工作。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四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水上交通安全和遵章守法意识,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在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为目标,广泛深入地在学生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活动,使广大学生受到深刻的教育,在学校形成“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的浓厚氛围。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进学校、进课堂,以创建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为目标,力争教职工和学生水上交通法规和水上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目100%,学校教职工无严重水上交通违纪行为,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和自觉性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学校十分重视安全教育,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为确保在校每位学生的安全,学校专门成立了以一把校长亲自挂帅的水上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专题研究此项工作并形成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增长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养成良好的水上交通行为习惯,我校结合实际情况,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以“水上交通安全,从小做起”为主题的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升旗仪式、主题班会、主题黑板报、观看水上交通安全图展、观看“珍惜生命,安全第一”安全教育片等系列活动,引导和发动全校学生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到各项文明交通活动中去,与全社会一起共同营造和谐水上交通环境。

学生的安危不仅仅牵动了一个家庭,更牵动了我校每一位教师的心,学生无小事,对待每一个学生我们都是细心加耐心,让每一个在我校学习的孩子都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文档为doc格式。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琼海宣传[2020]2号)有关要求,为提高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快习惯养成,促进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11月6日下午,三亚海事局、三亚市教育局联合三亚市第七小学开展以“水上平安‘救’在身边”为主题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活动。本次活动主会场设在报告厅,分会场为各个班级。

主会场活动由三亚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志愿服务队蔡武同志主讲,林大旺、何昌兴协助,大队副辅导员叶小欢老师主持。

三亚市教育局安全科主任张涛、三亚海事局人教处副处长汪进、我校德育处主任廖卢艺、大队辅导员董一、德育干事符天良、林小钰及四年级全体师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海事局蔡武同志利用ppt、视频及现场实物演示,为现场师生详细讲授了水上交通知识、乘船出行安全知识、防防溺水知识及自救知识。以案说法,告诉大家一旦发生危险时,该如何自救和援救他人,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活动过程中,学生们热情高涨、认真聆听和海事局工作人员积极互动,不时爆发出阵阵掌声。

分会场由各班班主任老师主讲。通过生动丰富的图像资料、风趣的语言讲解、真实的案例故事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应该选择何种船乘坐、乘坐渡船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其中重点讲解了遇到各类突发性意外事件的时候,同学们应该如何去做。学生们听得津津有味,积极回答安全问题,课堂气氛活跃。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认真学习了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求生救助安全常识、安全乘渡和意外落水的应急措施,并将按要求把学到的知识转授给家中长辈们,切实让“教会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教育理念得到充分体现,促进全社会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整体提升。师生们纷纷表示,此次活动为他们送上了一堂精彩生动的水上安全知识课,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增强了自救援救的技能,为确保水上安全拧紧了“安全阀”。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要求来访者必须得到门卫或园长允许后方可入园。

第三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

第四条、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班级。

第八条、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卡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

第十条、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二、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三条、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四条、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

第十五条、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三、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九条、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

第二十条、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药,以防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

四、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交通安全,医务人员应备药箱随队。

第二十四条、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组织幼儿游泳时,工作人员应严密监护,不得擅自离开或闲谈,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七条、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七

目前,正值冬季多风、雪、雨、雾等恶劣天气时期,也是水上交通事故多发期,也是防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重点时段。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渡运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涉渡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防风、防雾、防冻、防滑等工作,要针对冬季大风、大雾、大雪、寒潮多,具有突发性、破坏性特点,提前做好预防工作。一是县海事部门的海事所,巡逻艇等重点部门,要适当购置草毡等防滑物品,防止工作人员滑倒、跌伤、落水等。二是县海事部门、各有关乡镇要充分利用安全例会、渡工培训的机会,告知辖区渡口经营人在渡船船头、码头前沿放置草毡、麻袋等防滑物,确保乘客上下船安全。三是对已完成标准化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过机动车渡口码头,设置减速带、阻拦桩及警示标志。当遇雨、雪路面结冰天气时,防止车辆驶入。

各涉渡乡镇要加大对辖区内通航水域的排查,杜绝私设渡口和非法渡运。加强现场监管,严把船舶检验关,对存在安全缺陷的.船舶,采取滞留或开航前纠正的强制措施。要从严执法,加强对重点通航水域的现场监控,提高监管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重点加大对渡船、危险品运输船舶、流动加油站等船舶的监管力度,坚决纠正各类违章行为,及时清除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掌握庙会时间、涉及渡口范围,协助乡镇政府加强现场监管,维护渡运秩序。

各涉渡乡镇和部门要根据冬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维护保养巡逻艇,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有效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八

第三十条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临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安监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服务公司未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2年内不得参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元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九

根据《教育部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的通知》,11月29日上午,我校组织开展“水上平安交通,安全伴我成长”主题班会。

班会课上,各班主任在教室内张贴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画,发放了安全宣传图册,并细心为学生们讲解宣传画和宣传图册内容,强调了如何拨打水上遇险求助电话。老师们还通过视频为学生们带来了一次形象生动的水上安全教育主题课。课堂通过生动的图像资料、风趣的教学语言、真实的案例故事向学生们详细介绍了乘坐渡船时的注意事项、发生溺水等危险情况时如何自救、日常生活中自觉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学生们听得津津有味,积极回答安全问题,课堂气氛活跃。同时老师还动手示范,为学生们详细讲解如何穿戴救生衣,并请学生自己动手穿戴,加深学习体验。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学生们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掌握了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了安全防范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水上交通安全和遵章守法意识,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在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方面的重要作用。我校以“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为目标,广泛深入地在学生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活动,使广大学生受到深刻的教育,在学校形成“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的浓厚氛围。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进学校、进课堂,以创建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为目标,力争教职工和学生水上交通法规和水上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目100%,学校教职工无严重水上交通违纪行为,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和自觉性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学校十分重视安全教育,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为确保在校每位学生的安全,学校专门成立了以一把校长亲自挂帅的水上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专题研究此项工作并形成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增长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养成良好的水上交通行为习惯,我校结合实际情况,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以“水上平安交通安全伴我成长”为主题的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升旗仪式、主题班会、主题黑板报、观看水上交通安全图展、观看“珍惜生命,安全第一”安全教育片等系列活动,引导和发动全校学生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到各项文明交通活动中去,与全社会一起共同营造和谐水上交通环境。

学生的安危不仅仅牵动了一个家庭,更牵动了我校每一位教师的心,学生无小事,对待每一个学生我们都是关心加耐心,让每一个在我校学习的孩子都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

(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

(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

(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维护桥梁助航标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排查整改桥梁安全隐患,并确保与通航安全相关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在桥梁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二)新设渡口;。

(三)其他有碍桥梁或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船舶通过通航桥孔,应当保留足够的高度,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并排航行;。

(三)掉头、横驶;。

(四)穿越禁航桥孔;。

(五)航行试验(主机负荷试验除外);。

(六)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桥梁水域内锚泊。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梁水域锚泊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水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水域: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桥梁水域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通航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十一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县(市)、区的;。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对属于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认为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合适的,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组织、协调、保障、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

展览、展销等具有人员流动性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同时在活动现场的人员最大数量。

第二十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六)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材料;。

(七)活动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六)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九)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情况,对入场人员、物品、车辆的安全检查措施;。

(十)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的设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导措施;。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大型活动相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责任不明确、措施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大型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建设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大型活动:

(一)现场发现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

(四)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的;。

(七)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前,承办者不得发售票证。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证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域票证数量。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搭建舞台等临建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组织由安监和建设部门认可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并将临建设施设计方案报安监和建设部门备案。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专家、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监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建设施验收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目的1目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大型活动参与者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受到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计入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十二

第十九条 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依法登记、检验,取得相应证书。

不适用法定登记、检验的船舶,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检测与评价,安排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环保设备和器材,并在船舶显著位置永久性标注水上游览项目和编号、载客数量、救助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湖区、大型库区游览航行时间超过1个小时的客船,应当安装电子定位设备、船岸通讯器材等助航设施,保证船舶在规定的航线或者活动水域航行,保持船岸之间有效的通讯联络。

第二十二条 以蓄电池为动力的船舶,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密闭处所,其存放处所应当设置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等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船员等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遵守水上游览项目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维护码头秩序;。

(二)提醒水上游览项目注意事项;。

(三)提醒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的同行人员或者监护人做好安全陪护;。

(四)记录出航船舶载客人数,制止船舶超过规定的载客数量载运游客;。

(六)制止不适航的船舶出航;。

(七)制止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出航;。

(八)制止船员、船舶操作人员、游客酒后驾驶或者操控船舶;。

(九)制止船舶违反规程的加油(气)、充电等作业;。

(十)履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管理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专职救生员应当满足相应项目安全管理需要,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二)制止自行操控船舶之间打闹嬉戏、超越水域警示标志航行等行为;。

(三)制止未在码头或者靠泊设施上下游客或者船舶之间的过驳游客等行为;。

(四)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程序报告险情和事故,救助、处置落水遇险游客;。

(五)制止与本单位无关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或者影响本单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为;无法制止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上报。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人员、船舶操作人员、项目管理员、专职救生员饮酒、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品的,不得当班履职。

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渔港水域从事游览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行驶,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则。

游览船舶横越或者掉头航段,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提示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采取安全航速通过。

(一)与顺航线行驶的船舶抢航、强行追越;。

(二)在被追越船舶的前方阻拦;。

(三)在顺航线行驶船舶的前方突然横越、强行横越或者掉头;。

(四)高速船在游览专属水域从事渡运经营;。

(五)高速船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等危及安全的操作行为;。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航;。

(八)在能见度不良以及不适合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下的作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或者靠泊设施上下游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区域靠泊上下游客的,应当确保游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十三

为加强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普及学生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水上交通安全意识。5月22日,-小学以班级为单位开展了以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为主题的班会。

本次班会通过生动丰富的图像资料、老师风趣的语言讲解、真实的案例故事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应该选择何种船乘坐、乘坐渡船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其中重点讲解了遇1到各类突发性意外事件的时候,同学们应该如何去做。学生们听得津津有味,积极回答安全问题,课堂气氛活跃。

通过此次主题班会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课,增强了学生的安全意识,让孩子们收获颇多。学生纷纷表示:今后一定按要求乘坐渡船,遵守乘船秩序,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在外出游玩过程中努力保障自身安全。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十四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教育,保证学生生命安全,帮助全校学生增强防溺水安全意识,掌握防溺水知识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4月18日和4月19日-小学利用两天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活动。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首先召开了全体教师会,对全体教师强调了学校“防溺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学校组织召开了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为主题的安全教育大会;学校安全主管-用一个个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悲惨的实例,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据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引起了全校师生对防溺水的重视,同主任在会上还介绍了如何预防溺水和溺水救护方法等各类安全知识;随后,各班分别召开了防溺水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通过开展这一系列教育活动,学校从多层次、多渠道的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切实提高了全校师生防溺水安全意识及学校安全教育的实效,有效杜绝溺水事故发生。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和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群众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

(三)群众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是指不特定的群众在群众聚集公共场所自发进行的聚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在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坚持全面协调、统一指挥、科学部署、属地管理、有效控制、迅速处置的方针。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区)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和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交通、安监、住建、工商、旅游、文化、环保、教体、卫计、食药监、城管执法、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安监、住建、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省、市的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六)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参加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注意应急避险,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区)政府(以下统称:镇(区)政府)排查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各镇(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情况,组织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等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安全管制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适时发布安全预警。

第十二条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实行市、镇两级安全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重大节假日公共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镇(区)政府落实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镇(区)政府参照市一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群众聚集公共场所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群众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的人群聚集情况进行监测,依法打击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职责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章应急管理。

第十四条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发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公安、安监、住建、交通、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报告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发生地的镇(区)政府,及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镇(区)政府接到报告发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安监、住建、交通、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镇(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二)发现人为破坏滋事行为时,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现场,带离或者隔离滋事人员;。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

(四)根据法律、法规或应急预案采取其他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为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指导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做好线路调整。

卫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因突发事件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城管执法、安监、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燃料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根据情况实行供应管制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危险源。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现场情况、处置措施、突发事件等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情况或者应急处置措施的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风险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群众聚集公共场所或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中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参加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听从突发事件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或者阻碍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编造、传播有关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情况或者应急处置措施的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十六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显著增加,我市的群众聚集活动逐渐表现出多发性与多元性的特点。我市群众聚集活动发生的频率显著提高,而且群众聚集活动的类型日益丰富。群众聚集活动与社会治安稳定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对群众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是保障社会长治久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由之路。

根据目前对群众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立法现状,针对演唱会、体育赛事、音乐会、展销会、招聘会等有组织性的群众聚集活动,国务院、广东省及我市周边城市已先后颁布了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组织性群众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范,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立法体系。但针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即针对不特定群众在景区(点)、公园、客运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寺庙等场所自发进行的聚集活动(如新春祈福、清明祭拜、跨年倒数等)的安全管理问题,仍然处于相对明显的立法空白状态。

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虽然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仍然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及时系统地对这些实践经验进行总结。

在这种背景下,《中山市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制定将在落实、明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职责,建立完善相关基本制度,增强全社会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认知与安全意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高效地应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发现、排除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保障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规定》主要解决的问题。

《管理规定》是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一)明确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范围和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定义。为了区别于有组织性的群众聚集活动,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职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范围以及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定义。

(二)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虽然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具有不特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但是,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仍然可以通过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来降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引发的突发安全风险。因此,《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市政府、镇区政府对辖区内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三)明确应急处置职责。由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极可能会引发突发事件,因此,《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可能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报告机制、相关部门的反应机制、镇区政府以及公安、交通、卫计等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管理规定》的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管理规定》纳入市政府2016年规章制定计划后,我局制定了工作方案,按照工作计划逐步有序开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中山市律师协会指派的律师团队为市公安局提供了资料搜集、法条草拟、文稿修改等相关法律服务。此外,为了借鉴上海市在群众聚集活动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还到上海市公安局开展了调研活动,详细了解了上海市关于群众聚集活动的立法经验。

征求意见稿起草后,2016年6月6日,向市发改局、工商局、安监局、交通局等职能部门、各镇区政府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7月1日通过网站和微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满,一共收到11份回复,市公安局对当中的建议予以了研讨和论证。最终,经过反复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本份《管理规定》的送审稿。

四、《管理规定》的起草依据。

如前所述,我国及广东省目前仍未就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起草《管理规定》时没有直接可参考的上位法。但是,《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部分规定涉及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因此,上述规定也作为了起草《管理规定》的参考依据。

在起草期间,经调研,上海市在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立法经验,上海市于2015年颁布的《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也涉及了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非常值得借鉴。因此,也参考了上海市的部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起草了《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此外,广东省及我市相关部门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内部管理文件,包括《广东省公安机关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指引》、《中山市重大节假日期间对文化娱乐商贸场所安全检查及派驻人员工作规范》、《中山市公安机关预防人员易聚集场所踩踏事件工作规范》等,这也为起草《管理规定》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

五、《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分为五章,共三十条。第一章为总则,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和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定义、群众参加自发性聚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和方针、实施部门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为安全责任,明确了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对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活动参加人员的责任,以及市政府、镇区政府、公安机关的相应安全管理职责,并规定了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特殊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为应急管理,主要规定了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公安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的反应机制和应急措施,明确规定镇区政府为开展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任主体,同时也对应急处置期间的征用、社会力量参与、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法律责任,主要对前面几章的条款规定进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明晰。第五章为附则,规定本份《管理规定》的实施时间。

六、《管理规定》的特色以及与其他法规的对比。

在起草过程中,虽然其他地方的相关规定发挥了重要的借鉴作用,但是,经过多次研讨和论证,在吸收其他地方做法的同时,也充分结合中山的地方特色和实践经验,最终形成《管理规定》送审稿。与其他地方的规定相比,《管理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专门针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进行规定。国务院、广东省及我市周边城市先后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都是主要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即有组织性的群众聚集活动)进行相应的规定,并没有文件专门针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进行规定。就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而言,并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在起草过程中发现,《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是较多涉及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一份管理规定。该管理办法虽然已就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相对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即便如此,该管理办法的侧重点仍然是有组织性群众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

因此,目前起草的《管理规定》可能是广东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首部专门针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而起草的政府规章。《管理规定》不仅可以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起到直接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而且也将弥补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方面的立法空白。

(二)突出政府的主导地位。鉴于公安机关在群众聚集活动安全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其他地方的规定往往直接将公安机关设置为负责群众聚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导机关,由公安机关统领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全局。但在具体管理工作的实践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不仅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更取决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切实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并落实各自的职能。

根据调研情况发现,在实践中,仅凭公安机关的工作,往往不能充分调动其他主管部门参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因此,《管理规定》作出了与其他地方不一样的规定,明确由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在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分别对市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样的规定将有利于真正发挥人民政府在相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全局作用与指导作用,可以有效指挥或领导各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协作,提高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

(三)明确相关主要主管部门的应急管理措施。在其他地方的一些规定中,通常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各相关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并没有进一步规范各相关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对此,《管理规定》就公安、交通、卫计这些主要的主管部门在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更加有利于充分协调与整合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增强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能力。

(四)规定了重大节假日的特殊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发出的《中山市重大节假日期间对文化娱乐商贸场所安全检查及派驻人员工作规范》,本份《管理规定》专门规定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实行市、镇两级安全管理制度,市政府、镇区政府均应当成立重大节假日公共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开展群众聚集公共场所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这是我市的一个特色规定。

相关阅读: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十七

近日,我校结合东鲍村学生需要乘坐渡船上下学的实际情况,以“水上平安交通,安全伴我成长”为主题开展了“水上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普及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强化学生安全意识。

学校安管处陈老师先给学生下发了“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教育”读本,然后为学生讲解了安全乘船、意外落水的应急措施、防溺水知识、逃生技巧等内容,回答了学生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提问。讲座结束后,各班召开了主题班队会,学生们了解了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游泳玩耍、水边嬉戏、公园划船、轮渡出行等内容。

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师生们对乘坐船舶、水上急救常识、防溺水知识及逃生技巧等水上安全知识有了初步的掌握,进一步树立起了安全意识,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十八

不适用法定登记、检验的船舶,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检测与评价,安排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环保设备和器材,并在船舶显著位置永久性标注水上游览项目和编号、载客数量、救助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湖区、大型库区游览航行时间超过1个小时的客船,应当安装电子定位设备、船岸通讯器材等助航设施,保证船舶在规定的航线或者活动水域航行,保持船岸之间有效的通讯联络。

第二十二条以蓄电池为动力的船舶,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密闭处所,其存放处所应当设置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等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船员等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遵守水上游览项目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维护码头秩序;。

(二)提醒水上游览项目注意事项;。

(三)提醒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的同行人员或者监护人做好安全陪护;。

(四)记录出航船舶载客人数,制止船舶超过规定的载客数量载运游客;。

(六)制止不适航的船舶出航;。

(七)制止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出航;。

(八)制止船员、船舶操作人员、游客酒后驾驶或者操控船舶;。

(九)制止船舶违反规程的加油(气)、充电等作业;。

(十)履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管理事务。

第二十五条专职救生员应当满足相应项目安全管理需要,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二)制止自行操控船舶之间打闹嬉戏、超越水域警示标志航行等行为;。

(三)制止未在码头或者靠泊设施上下游客或者船舶之间的过驳游客等行为;。

(四)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程序报告险情和事故,救助、处置落水遇险游客;。

(五)制止与本单位无关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或者影响本单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为;无法制止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上报。

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人员、船舶操作人员、项目管理员、专职救生员饮酒、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的药品或者麻醉的药品的,不得当班履职。

第二十七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渔港水域从事游览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行驶,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则。

游览船舶横越或者掉头航段,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提示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采取安全航速通过。

(一)与顺航线行驶的船舶抢航、强行追越;。

(二)在被追越船舶的前方阻拦;。

(三)在顺航线行驶船舶的前方突然横越、强行横越或者掉头;。

(四)高速船在游览专属水域从事渡运经营;。

(五)高速船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等危及安全的操作行为;。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航;。

(八)在能见度不良以及不适合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下的作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或者靠泊设施上下游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区域靠泊上下游客的,应当确保游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十九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浮具,是指旅游经营者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竞技等活动时,除船舶以外用于搭载游客的器具总称。

高速船,是指依据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进行检验,取得相应证书的船舶。

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不直接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但其经营活动涉及水上游览活动时,经营者的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水上游览活动安全纳入经营者安全生产范围统一实施管理。

前款水上游览活动的游艇,按照游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水上游览活动的农用自备船,按照农用自备船的有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二十

活动目标:

1、能仔细倾听故事,理解主要的故事情节。

2、知道不怕冷的秘密是多运动。

活动准备:

故事《不怕冷的大衣》。

活动过程:

1、教师提问:“在冬天怎样才能使自己不冷?”请幼儿回忆有哪些保暖用品。

2、教师讲故事《不怕冷的大衣》,请幼儿仔细倾听。

3、提问:

故事的名字是什么?

小白兔为什么不起床?

兔妈妈说姥姥有什么东西要送给小白兔?

小白兔是怎么去姥姥家的?

小白兔拿到不怕冷的大衣了吗?

不怕冷的大衣是什么?

4、带着问题再请幼儿听故事,鼓励幼儿积极回答问题。

5、延伸活动:让幼儿在户外活动中体会“不怕冷的大衣”。

附:故事。

《不怕冷的大衣》。

下过雪,又刮风,天好冷啊!小白兔在被窝里睡懒觉。

“快起来,快起来,我的小乖乖。”兔妈妈叫小白兔起来。

“不起来,不起来,起来要冻坏。”小白兔怎么也不肯起来。

兔妈妈想了想,忽然自言自语起来:“唉,天也真冷,要是穿上姥姥家那件不怕冷的大衣,那就太好了,冻不着,还冒汗呢。”

“真的吗?”小白兔听了,觉得很奇怪,从被窝里伸出小脑袋,“姥姥家真有不怕冷的大衣?您穿过吗?”

“没有,没有。姥姥说,这件不怕冷的大衣,是给她的小外孙做的……”

“姥姥的小外孙就是我呀!是给我做的,是给我做的,妈妈,妈妈,您快上姥姥家去,把大衣拿回来。”

“这可不行。姥姥说的,不怕冷的大衣呀,谁来拿都不给,只有小外孙来拿才给。”小白兔一蹦,从被窝里蹦出来,稀里哗啦的,穿上小棉袄,套上小棉裤,围上小围巾,戴上小绒帽。

“妈妈,妈妈,我到姥姥家去了。”

“哎呀,别去吧,外面风大着呢,你不怕冻坏吗?”

“没关系,不要紧。姥姥给了我不怕冷的大衣,我就冻不坏了。”

小白兔说完话,就往外跑。哟,风刮在脸上,像刀子割的一样疼。小白兔想早一点拿到不怕冷的大衣,就飞快地跑起来。跑呀,跑呀!怎么了?脖子热烘烘的。他把围巾拿了下来,跑呀,跑呀,怎么了?头顶热乎乎的。他把帽子拿下来。跑呀,跑呀,到了姥姥家,额头上都冒汗了。

兔姥姥看见小白兔,心里可高兴了,拣了个挺大的胡萝卜给他吃。

小白兔说:“我不要吃胡萝卜,我要穿大衣,不怕冷的大衣。”

兔姥姥呆住了,想:“哪有什么不怕冷的大衣呀?

“妈妈说的',您给我做了一件不怕冷的大衣,穿上它,冻不着,还冒汗呢……”

兔姥姥想了想,明白了“小乖乖,看你头上汗滋滋的,不怕冷的大衣不就穿在你身上吗?”

小白兔想了想,也明白了。

小朋友,不怕冷的大衣是什么,你们明白了吗?

活动反思:

冬天来了,天气越来越冷了,孩子们总喜欢粘在暖暖的被窝里迟迟的不肯起床,宁愿呆在室内而不愿去室外活动。本活动目的在于通过故事,了解运动能让人暖和,从而产生不怕冷的意念,了解不怕冷的方法,锻炼和培养不怕冷的意志,努力争取做一个勇敢的好孩子。我先是设置了悬念,让幼儿带着好奇心去听故事,加上我利用了丰富的肢体语言,孩子们听得很认真。对于我提出的问题,他们基本上都能轻而易举地回答出来,但当我问到”什么是不怕冷的大衣啊?“孩子的回答是”棉袄“,一连问了几个,答案都差不多。这时我意识到了,也许对于中班的孩子这个问题确实有点深奥,孩子可能理解不过来。于是我适时地进行了启发,通过做出各种动作举出了孩子们平时喜欢的活动,并让他们一起做,谈谈感受(身体变暖了)。

然后总结出这些活动都可以称为运动,所以让他们理解”不怕冷的大衣“其实就是运动已经很容易了。尤其结尾处小兔布偶出现时更将整个活动推向了高潮,随着”兔子舞“的音乐,孩子们跳得可高兴啦!总的来说,这节活动实施效果还是不错的。通过这次活动,孩子们变得爱运动了,而且早晨也没有小朋友迟到了!

水上活动安全指南(通用21篇)篇二十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统称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竞技等经营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旅游景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备案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工商、质监、体育、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水上游览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相关范文推荐

    化学教师的心得体会(汇总18篇)

    教师心得体会是教师在长期教学实践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和感悟,它能够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促进学生的学习效果。我想我们应该积极总结自己的教学经验。以下是一些教师心得

    宣传部个人工作计划(优秀13篇)

    范文范本是研究文学、语言和写作规律的重要素材,可以拓宽我们的知识面。想要写一篇好的总结?不妨先参考一下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总结范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校宣传部在学校

    餐厅服务员工作职责详解(优质12篇)

    在服务月期间,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组织丰富多彩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更多人参与其中。以下是一些参与服务月活动的志愿者分享的感动瞬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教师的小学数学教学方法(通用20篇)

    范文范本涵盖了各个领域和不同层次的作品,适用于不同年龄段和学习目标的人群。这里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范本,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启示和指导。1.运用教学用具

    法律援助教育心得体会(实用24篇)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学习、工作或生活后,对所获得经验和感悟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记录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同时也是对过去经历的一种

    学生干部辞职信的模板和范文分享(精选15篇)

    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从这些精选范文中寻找灵感,并加以改编和创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选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提高大家的写作水平。尊敬的院(校)、x

    幼儿园万圣节活动策划报告(优质16篇)

    活动策划需要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和沟通,如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等。以下这些活动策划范文覆盖了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活动,希望能满足大家的需求和期望。

    教师的房屋承诺与责任(专业20篇)

    范文范本中的例子和论证可以为我们的写作提供很好的参考和借鉴。小编整理了一些大家常用的总结模板,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

    公益活动策划书(汇总14篇)

    在活动策划中,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调整和变通,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掌握活动策划的核心要点,可以让我们更加得心应手地进行策划工作。深秋已至,天气转凉,最

    教师试用期辞职报告的重要性(汇总23篇)

    在撰写辞职报告时,我要仔细考虑每一个字句,以确保表达清楚我的意图和感受。需要指出的是,每个人的辞职报告都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撰写。尊敬的xxx: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