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

时间:2024-11-26 作者: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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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一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河教育园区校园管理导则》、《中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保卫处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监督职能部门,学院各部门和其他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及驻校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凡在学院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驾驶员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学院各部门及师生员工、驻校单位及人员、来校办事的单位及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校园道路设定。由西门雅馨路到博文路南门为学院校际联络线,为学院主干道,双向通行。百川东路、百川南路、百川西路、百川北路为校园环线,双向通行。涵德路、明德路、厚德路、鸿翔路是学院步行街,为行人及校园交通游览观光车辆行驶路线。为了行人安全,易幕道与厚德路交口处设置隔离石墩。雅馨路行政会议中心连廊东侧、中西培训中心西侧设置隔离石墩,禁行机动车。学生公寓周边道路除搬迁、迎新、毕业生离校时机动车可进出外,平时禁行机动车。“中德新天地”商业街等师生出入频繁的路口处均设置隔离石墩,禁止机动车出入。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隔离石墩。

第六条为确保师生出行安全,学院在校园内机动车通行道路的路口处安装了减速带。机动车在行驶至校门、路口及转弯处时必须减速慢行,并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正常路面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师生在安静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在校内的所有机动车一律禁止鸣笛。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和试刹车。若发现违规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校园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石墩等交通设施,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校内保安人员负责和加强沿线巡查工作。

第十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校园内交通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处报告备案,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三章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动车由保安人员验证后,手动开闸放行。

第十二条凡持有《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车证》的机动车,应当把车证放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内,便于保安人员检查核实。

第十三条外单位及人员驾驶机动车来学院办事,需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换证登记后进入,并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严禁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进入校区。严禁酒后驾车,对酒后驾车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其入校。

第十四条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第十五条在校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施工、生活等服务工作的校外机动车,由主管部门申请,经安全保卫处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超大、超重的货运机动车需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对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进入校园时,门卫人员要问清事由、检查证件后予以放行,并疏通道路,确保特种机动车安全通行。

第四章机动车及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便于机动车停放,学院在校园内部分地段预留了机动车停放车位。凡自驾机动车的教职工及外来驾车人员,应自觉将机动车停放在带有停车标识的指定车位。禁止在校园内非停车地点乱停乱放,学院对违规停放机动车者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时,由安全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疏导车辆。各部门组织的考试、会议、演出、比赛等大型活动时,必须指派专人协助安全保卫处疏导车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停放在校区内的机动车,其驾驶人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锁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不按此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皆由机动车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非本学院机动车,未经安全保卫处同意,不得在校区内过夜停放。特殊情况须向安全保卫处报告,同时要遵守学院机动车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五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骑行人员须自觉下车推行。在校区内行车时应在道路右侧行驶,不得在道路左侧、中间或中心线边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

第二十二条校区内禁止电动车、自行车高速骑行或急转弯,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线行驶,禁止骑行电动车、自行车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骑车人承担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学院在学生公寓、教学区域、学生餐厅等公共场所周边预留了非机动车位及存放车架,教职工、学生及物业人员须将电动车、自行车存放在指定车位,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存放。存放车辆时要摆放整齐,锁好车锁,以防丢失。

第六章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交通管理规定,安全行车,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将机动车交与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在校内行车时必须按照道路标志线的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行驶。对于违规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和安全保卫处报告,不得肇事逃逸。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校园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在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迅速向安全保卫处报告。可以自行调解的一般事故,双方可自行调解。不接受调解或事故较为严重的,要及时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校园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安全保卫处及拨打110报警电话,由安全保卫处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和处置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安全保卫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成交通安全督查小组,对本规定的实施予以督促检查,并有权对违规者进行责任认定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在校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处理。对机动车违规停放在非指定停车区域的罚款100元。对不听劝阻仍然违规停放者,加重处罚。属于教职工违规者由学院直接扣罚;非学院教职工违规者由学院扣罚接待方或管理方。

第三十一条损坏校区内交通设施或道路的,除追究其责任外,还要按值进行经济赔偿。

或责令其驶离校园。持有学院机动车车证的予以收回;造成交通事故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仿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车证。对违规者除没收其车证外,同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二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水利、渔业、体育、城市建设(园林)、国土资源、气象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布局水域功能区,并统筹规划建设内河航道设施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保障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内河交通安全协调机制,解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管理。

第六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所在地县(市、区)未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登记。

申请书。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六)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的检验技术规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向船籍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条船舶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悬挂、设置任何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不得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开敞式快艇、游乐船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全部穿戴救生衣后,方可开船。

第十二条船舶签证由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

短期定期签证的期限由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行政区域情况核定并公布,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农业生产用船(渔船除外)、生活自用船可以不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四条禁止船员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

第三章通航管理。

第十五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内河航道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航道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渡口码头、船舶以及连接渡口的道路和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要划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三)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要划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

(二)已制定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内河通航区域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通航管理要求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功能区划要求,划定游乐船、漂流船艇(筏)的水域活动范围。

游乐船、漂流船艇(筏)应当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二)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三)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四)相互追逐、竞驶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下列区域进行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一)习惯性航路;。

(二)客(渡)船固定航线;。

(三)从事水上观光旅游的船舶航行、停泊的区域。

渔船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妨碍过往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禁止船舶向通航水域排放油污、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禁止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入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域。

第二十四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运输船舶实施定期的船舶安全检查,对非运输船舶实施巡查。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及时将船舶安全检查。

通知书。

通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由两个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通航水域,实施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检查发现的船舶缺陷及时通报其他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整改船舶缺陷。

第二十五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暂扣、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发证机构。

第四章应急与救助。

第二十六条遇到防汛抢险等紧急情况时,船舶应当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以确保防汛抢险等任务的完成和船舶及堤防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因调水作业可能导致水库、湖泊、淀区等内河通航水域水位急剧变化的,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水情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的大风和强降水等恶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地质灾害观测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的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九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注意接收上述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遇险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搜寻救助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者事故警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现场救援。

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的内河搜救。

应急预案。

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内河通航水域属设区的市管理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遇险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搜寻救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内河搜寻救助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内河专业搜寻救助组织,配备相应搜救船舶、设施、设备,提高搜救能力;。

(三)对参加有效搜救行动的个人和组织予以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船舶实施登记、检验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救助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

(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

(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

(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

(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

(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物价和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定期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即时采取改进措施。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高速公路的交通设施和有关资源、数据应当共享。

第七条除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事故救援等工作的人员和专用车辆、机具外,行人、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教练车、试验车和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和合格的灭火器具。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转向器、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九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配置安全带。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十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速、超员或者超载。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第十一条货运机动车确需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以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者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夜间行驶时开启超限运输示高、示宽灯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警示灯;。

(四)按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当按规定的车型和时速分道行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收费站广场、服务区内和收费站通道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规定的时速。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的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在收费站广场和服务区内的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在收费站通道的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

第十三条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左转向灯,并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高速公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但超车后必须立即驶回原车道,禁止连续超车;同方向划设三条以上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不得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交通事故现场、结冰路段、施工作业路段,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不足五十米时,不得超车。

第十五条机动车变道行驶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并在确认与拟驶入车道的前方车辆和后方来车都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再变更车道。

第十六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故障,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或者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车处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或者路肩上,并在必要时报警;。

(三)立即并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同时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五)不得在行车道内停车检修;。

(六)紧急情况处理后需要继续行驶时,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相邻车道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行车道。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设置警告标志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代替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因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二)在本车道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三)立即报警,并协助清障单位做好故障车辆清理工作;。

(四)因不能拖曳需要在行车道内修理的,迅速选择就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修理。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停车。

第二十条除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连续驾驶机动车时间达到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的时间应当在二十分钟以上。驾驶人在二十四小时内驾驶机动车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二十二条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发现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采用手势或者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责令驾驶人立即纠正或者将车辆引导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广场、服务区等安全区域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和人员应当劝返。对强行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当及时报警,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汇总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通行状况、施工作业、气象等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利用高速公路入口处和沿线设置的可变信息板、提示牌等设施及时发布,并提供给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遇有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路面积雪结冰、低能见度气象条件、高速公路抢修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等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情形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公路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协助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疏导交通。

第二十六条在作出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或者恢复通行、开通高速公路的决定后,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迅速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疏导分流车辆,维护交通秩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关闭高速公路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所辖收费站及时关闭高速公路入口和服务区出口。

第二十七条在采取和解除暂时中断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利用有关广播电台、信息服务台等媒体发布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利用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和沿线设置的可变信息板、提示牌等设施发布信息。

第二十八条在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以及人员能够通行设施的两侧设置的安全护网或者护板的高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状态。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在高速公路两侧种植的树木、设置的广告牌或者跨越高速公路架设的管线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施工、养护作业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使用反光锥筒和警示灯具。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和佩戴安全标志帽,并乘坐作业车辆出入作业区。

第三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焚烧物品、放牧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严禁向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投掷物品。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先期处置工作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因查缉嫌疑车辆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高速公路收费站、机动车维修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用房提供方便。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联动机制,制定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应当按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事故处理与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沿线的公安消防部门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急救单位,必须按规定的职责和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

工作方案。

明确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人员和车辆并适当储备相关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在接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报警或者求助信息后公安消防部门和医疗急救单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进行救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推诿。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停车、报警,抢救受伤人员;。

(二)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保护事故现场,配合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派出交通警察,在规定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迅速进行现场勘查和清理现场的组织工作,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事故车辆的拖曳和牵引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作业人员穿着具有反光性能的工作服,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三)服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现场组织、调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

第四十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给高速公路造成损失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协助查验损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依法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执法不公,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刁难、报复他人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出现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堵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依法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应当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应当向其告知缴纳罚款的期限、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被处罚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到安全行车和文明礼貌行车,确保本建管部安全生产和服务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建管部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交通法规,遵章守纪,积极钻研技术,提高驾驶技能,搞好安全行车工作和文明礼貌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建管部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管部综合管理部主任对所管车辆和驾驶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责任。

第四条建管部使用的所有车辆一律实行“专人准驾”制度。无特殊原因不允许驾驶员驾驶非指定车辆。在驾驶员配备不全的情况下临时调换车辆,要做好车辆的安全交接工作。

第五条出行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必须完善可靠,车辆必须定期检修维护,车管人员不准派带“病”车辆出行。驾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爱护车辆,服从调动,接受安全检查。在车辆行驶前、行驶中和行驶后对安全装置应进行检查,有危及安全问题的,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不准将车停放在无保管地和开回家过夜,严禁任何人迫使驾驶员违章驾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行为,并享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爱护车辆,按时检修和保养,遵章守纪,操作规范。

第八条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做好车辆出场前、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保证车况完好和车辆内、外卫生整洁(在驻地需勤洗车辆),圆满完成各项出行任务。

第九条服从管理和调度,合理选择行车路线和行车速度,节约油耗和车辆。

维修费用。

第十条仪表整洁,礼貌待人,自觉增强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乘车安全要求:

1、乘车应听从驾驶员招呼,头、手不要伸出车窗外,车辆末停稳不要上、下车;。

2、检查车门是否关好,扣牢。是否记好安全带;。

3、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在车上不准打闹、与驾驶员聊天谈笑,以免影响行车安全;。

4、不得催促驾驶员开快车或赶追其它高速车辆;。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三

为加强我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文。

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xx〕3号)等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深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创新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切实加强单位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单位车辆、职工私家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员,专门负责所属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基础信息和日常教育管理,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部署要求传达到所属驾驶人。

第六条各县(区)应当在普洱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下设分会,拥有10辆以上私家车的单位可以纳入分会管理,并将私家车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强化社会车辆及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会、社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社区管理。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辖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并纳入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对本系统、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将安全措施分解细化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落实人员配置、安全投入、管理职责、制度机制。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领导、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驾驶人。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责任、校园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学校组织外出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到每个学校(幼儿园)、每个班级、每个学生家长。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车辆调度使用和维修保养、专项检查、年度交通安全考核奖惩等制度,对车辆使用、日常维护、调度安排、停放管理、维修保养,驾驶人管理、安全文明教育、年度考核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安全管理的。

规章制度。

技术标准和管理的流程,安排专项管理经费,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支出。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和学校组织外出活动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数量,合理安排交通安全经费,用于交通安全管理设备购置、维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奖励等专项支出。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大先进科技管理装备的投入使用,全力提升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水平。

(一)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投入使用车载卫星定位、道路危害识别及安全语音提示等先进科技管理装备,加大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力度。

(二)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按规定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和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长途客车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并不断加大道路危害识别及安全语音提示等先进科技管理装备的投入使用,做到对危险点段的语音预警、超速报警、分段限速提示、安全信息提示,切实加强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行车安全风险预控。

第五章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落实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驾驶人、干部职工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好“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五月交通安全宣传月的宣传,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教育、重大节庆文明安全出行教育,推动驾驶人、干部职工做遵章守法、文明行车的带头人。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管理干部、驾驶人、职工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通报各地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认真分析企业内部交通安全形势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驾驶人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在召开校会、班会期间,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第六章监管督查。

(一)落实车辆及驾驶人台帐管理制度。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性能状况分析,按照不满1年、1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20xx年以下、20xx年以上四个年限基段,建立车辆安全寿命周期管理档案,分类进行大修、小修及保养,并明确专人对车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

(三)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拟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车辆应当到专业修理厂进行全面的检查,所有运营车辆应当每月到修理厂进行一次月度安全检查。

(四)落实驾驶人招聘制度。严把驾驶人招聘质量关,为单位提供高素质的驾驶队伍。

(五)落实车辆及驾驶人调度使用制度。有车单位严格执行长途用车审批、安全提示制度,及时掌握驾驶人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无车单位应当向合法租车公司(行)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并由负责安全管理的领导审核后签订租赁协议,出租方应当确保用车安全。

(六)落实专兼职驾驶人培训制度。对专(兼)职驾驶人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意识和岗位驾驶技能培训,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落实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校车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教育、公安、交运、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落实驾驶人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带车领导、带车负责人应当对行车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驾驶人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强超强会、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车载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监管制度。实行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和企业负责人带班,及时发送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到位。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逐步落实。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制度,检查责任、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整改。

(一)道路运输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二)其他单位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并及时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事项进行整改,全面消除本单位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干部或专(兼)职安全员、驾驶人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公安、交运等职能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履行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二)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或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按干管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曝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县(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四

1.1 目的 发行版本: 修 改 码: 文件编码:

为规范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直属单位、直属企业及基层单位。

1.3 应用领域

本规定应用于公务、生产、生活等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2.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职责

3.1 ****处是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2 *****负责公司机关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落实公司机关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利用gps监控平台对车辆实行动态安全管理。

3.3 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4 直属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利用gps监控平台对车辆实行动态安全管理。

4管理要求

4.1 车辆和驾驶员

4.1.1车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路车辆的安全要求。

4.1.2 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内部准驾制度,禁止未取得内部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

4.1.3司乘人员必须全程系安全带(前后排),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车、酒后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

4.1.4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持企业内部车辆准驾证的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驾驶员驾驶技术和身体符合状况等进行一次审核,对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驾驶工作或调离驾驶岗位者,应取消其内部车辆准驾资格。

4.1.6 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行驶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

4.1.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 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的;

b) 车辆存在故障,未及时排除的;

c) 行车路线和地点与派车单不符的;

d) 车辆已报废的;

e) 车辆无牌照的;

f)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或强令驾驶员超速行驶的;

g) 其它不利于安全行车行为的。

4.1.8 公司及直属企业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建立出车前安全提醒机制(或设置提醒牌),由车辆调度员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提醒。

4.1.9 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车辆 “三交一封”制度。

4.1.10 长途用车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出行。

4.1.11 非专职驾驶员因工作需要,驾车超过100公里必须报车辆管理部门审批,车辆管理部门应利用gps监控平台做好车辆的监控工作。

4.2车辆安全检查

车辆管理部门应编制检查表,对公务、生产、生活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车辆带病出行。公务车辆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生产、生活等车辆每日出车前应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制动、方向、变速、传动、照明、安全带、消防器材和四漏(漏水、漏电、漏气、漏油)。

4.3 交通安全教育

4.3.1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除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外,车辆管理部门应每月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定期考核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培训对象姓名和考核成绩。交通安全教育对象包括:车辆管理和专(兼)职驾驶员。

4.3.2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

a) 交通安全法规、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案例分析等。 b)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急救知识。

c)安全驾驶经验交流。

4.3.3 学习要求

a) 驾驶员安全学习要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保证学习质量。

b) 因工作原因耽误安全学习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安排补课。

4.4 应急响应

4.4.1车辆管理部门应编制车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车辆交通应急处置措施,每月开展一次培训,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4.4.2 车辆应急物资(维修工具、照明工具、警示标牌、通讯工具、备胎、急救药品等)的配置应满足应急需要,车辆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

4.4.3 车辆管理部门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应急演练。

4.5 交通事故

4.5.1 车辆发生事故后,没有丧失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不得擅自离开、私自处理或隐瞒事故真-相。

4.5.2 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安全管理部门,并协助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勘察和处理工作。

4.6 监督检查

4.6.1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列入安全综合检查计

划,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车辆管理部门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部门复查。

4.6.2车辆管理部门应每月将公务、生产和生活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7 处罚及处分

4.7.1 公司以gps监控平台为载体,通过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超速、不按路线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4.7.2经查实,专兼职驾驶员酒后驾驶,扣除驾驶人全年业绩奖金,吊销内部准驾证。

4.7.3经查实,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发现两次,吊销内部准驾证6个月,发现三次,直接吊销内部准驾证;乘车人不系安全带,发现一次对乘车人罚款300元。

4.7.4经查实,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使用手机,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发现两次,吊销内部准驾证6个月;发现三次,直接吊销内部准驾证。

4.7.5经查实,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超速行驶,发现一次,罚款400元;发现两次,吊销内部准驾证6个月;发现三次,直接吊销内部准驾证。

4.7.6经查实,专兼职驾驶员将车辆交与其他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对专兼职驾驶员罚款500元,吊销其内部准驾证;专兼职驾驶员将车辆交与其他无内部准驾证人员驾驶,对专兼职驾驶员罚款300元。

4.7.7已配备专职驾驶员的车辆,其他人员不得驾驶,经查实,一次

给予车辆专职驾驶员500元罚款。确因工作需要,应获得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4.7.8经查实,非专职驾驶员未经审批,驾车出行超过100公里,直接吊销其内部准驾证。

4.7.9已配备专职驾驶员的油库、片区(或经营部)负责人为本部门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专职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条款,一经查实,除按以上条款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同时还应对所属部门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同等经济处罚。

4.7.10同时违反两条或两条以上条款的,应一并进行经济处罚。 5 管理系统

5.1 资源支持

公司、直属企业及基层单位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资源。

5.2 管理记录

*****处保留本制度各版本留存的记录和修改明细。

5.3 审核要求

公司、直属企业及所属基层单位每年应以内部审核和专项审核形式对本规定的适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开展审核或检查。

5.4 复审与更新

****处对本规定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或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以确保本规定的适宜性。

5.5 培训和沟通

本规定由****处负责组织培训。各职能处室和直属企业及所属基层单位的相关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本规定应在公司范围内沟通。

5.6 解释

本规定由*****处负责解释。

编写部门:

编 写 人:

审 核 人:

审 批 人:

为加强我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法规”,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端正生产与安全的关系,树立牢固的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守法观念,保证车质完好率,避免违章现象和事故的发生,促进运输业和生产的发展,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在上级部门的各项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和措施。

一、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

按着责任制的要求,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设立管理小组,单位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指定我单位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并指定该部门负责人为交通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交通安全责任制考核制度及档案;奖罚办法及记录。

1、本单位年初与所属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制保证书》。要求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职业道德,认真维护保养车辆,做到安全驾驶与运行。

2、对内部广大驾驶员及所属人员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行为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3、对年终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奖额另定)对违反制度,发生违法和事故的,按着《违章汇转》的处罚额度加倍处罚。

4、建立考核档案,做好记录,做为年终总结评比的依据。

三、机动车管理制度。

1、机动车月检:每月找安全员验车一次,验车日期为:10日、20日验车合格后予以记录。

2、机动车一日三检:机动车一日三检由驾驶车辆的驾驶员自己进行后填卡,凭一日三检卡参加每月的月检。

3、机动车临时检验:由本单位组织后接受上级交管部门检验。

4、年检:由本单位车管在年初时向交管部门报验,并按时参加年检。

四、驾驶员管理规定。

1、驾驶员学习规定:驾驶员每月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或活动一次。并予以记录,遇到当月驾协组织会员考试或当月年审可不参加学习。学习地点:驾驶员活动室。日期为每月15日。

2、驾驶员协会考试规定:凡驾协会员必须参加镇驾协工作站组织的驾协会员考试和活动,半年一次。地点在镇车管站。时间另定。

3、驾驶员年审的规定:驾驶员年审应按有效期月份对应月份的方法进

行,因故不能按时参审的应提前20天向本单位安全员提出申请,由安全员向管片民-警提出延期申请,无故不按期参加年审的,到大港支队漏审学习班学习后方予办理。

4、驾驶员违法处理规定:驾驶员违法的,应接受本单位学习教育,并由本人做出深刻的检查和今后的保证。凡严重违法或事故违法的还应在单位驾驶员月学习会上作检查。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能只对驾驶员而言,对有交通行为能力的人都要进行宣传教育。“责任制”已明确规定,把各单位有交通行为能力的人,非机动车都列入了责任范围,并规定违章责任指标。所以,对本单位全员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特制定以下制度,以便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1、利用布标、传单、标语、墙报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大张旗鼓地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2、定期对本单位广大驾驶员、职工进行宣传教育。

3、根据社会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血的教训,利用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驾驶员进行宣传。每年向驾驶员家属发一封宣传信,尽量扩大教育和宣传面。

4、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广告和厨窗,在醒目的地方设立固定标语和广告牌,以期达到座右铭的目的。

以上是我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望所属各单位和广大驾驶员认真执行,严格遵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参与交通。

为落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应当到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交通安全登记备案。

三、街道、乡镇安办在受理单位备案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

属事业单位查验法人代码证书;属非法人单位查验社团证书;属经营性单位的查验营业执照。

(二)登记

申请人填写《单位备案登记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及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职工、专职驾驶员、机动车、私人车辆、私车驾驶员等基本情况。

(三)告知

告知单位严格落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成立交通安全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落实考核评比制度、机动车使用、保养、检查制度、驾驶人教育管理制度,完善驾驶人、机动车档案等。

(四)复核

单位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街道、乡镇安办要组织人员深入单位,检查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活动。对工作不落实的,提出改进意见。

四、公交运输单位、运通公司等客运企业以分公司(站)为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五、驻京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以团级建制(有单独驻地的)为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六、已接受交通安全管理的单位与上述条款规定不一致的,由已登记备案区县上报市安办,并在信息系统上变更。单位注册地在其他区县,且单位自愿接受办公地安委会管理的,办公地安委会应予以登记备案。

七、已备案的单位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填写“单位备案地变更转递表”,由迁出地所在街道、乡镇安办签属意见后,到迁入地街道、乡镇安办备案。

八、市安办将各区县单位备案情况纳入考核。各区县安办要指导各街道、乡镇安办按要求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杜绝漏管失控现象,督促单位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对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九、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l.在院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协调全院的医疗、办公用车。

2.严格遵守车辆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抢救、会诊、医疗、会议等用车需要.按时出车。

3.严格车辆使用登记制度,用车部门要认真填写用车通知单,每次出车均应将用车目的、出车地点、时间等填写清楚、用车要签字、司机应将回车时间、公里数、耗油数登记清楚。

4.夜间和节假日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用车时、由院务领导小组值班领导直接派车、保证医疗抢救用车。

5.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规则》保证安全行车、服从指挥、不酒后开车,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非司机开车。

6.定期做好车辆的年检和保养,保持车辆状态良好、保证车辆正常行驶。经常保持车辆清洁,做好防火防盗。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五

第115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关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实行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六)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危险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不得录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1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安排驾驶车辆;。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长途营运、超时营运强制休息和出勤驾驶人异地驻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可以公布。

第十六条公民发现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单。

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1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六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的合理利用率,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车辆管理。

二、车辆日常管理

车辆日常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

1、日常检查,行政部负责日常检查。

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合要求;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3)方向盘、转向盘、转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

4)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平搭线是否紧固清洁。

2、出车前,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按照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查、听声音是否正常;

2)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示数)、指示灯工作情况必须正常;

3)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

3、收车后,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清洁车辆,检查车容车貌;

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器,加防盗锁,检查轮胎气压及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关门上锁离开。

4、车辆保养修理

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向总经理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报行政部批准后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上报行政部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准报销。

二、车辆使用范围

1、行政领导业务用车;

2、接替参加会议、学习; 

3、各部门行政业务用车;

4、接待用车;

5、经审批同意的其他用车。

三、用车规定

1、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时,用车人提前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必须让驾驶员签字,再让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审批;特殊情况,由总经理裁决。每天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用车不填派车单,仅做车辆出勤统计。

2、 用车人员凭批准的“派车单”到行政部领取车钥匙,行政部随同检查车辆安全以及填写公里数。

3、 每次出车完毕后先让行政部检查车辆并记下公里数。填写完的派车单统一交行政部。

4、 财务部负责监督车辆油费以及保养修理费的使用。

四、车辆费用管理

公务车油料、过路费、维修费等汽车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凭证实报实销。

五、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司的驾驶资格。

(1)无驾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应先急救伤残人员,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及部门经理联络。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其实际情

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1、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公司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与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本公司员工必须认真贯彻和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公司和本单位各项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员工应服从配合领导对交通安全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职驾驶员管理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条 驾驶员应加强对机动车的维修保养及使用,做到出车前三检。

第三条 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和其他安全活动,签定安全协议书和保证书。

第四条 不得将所驾机动车交给无公司准驾证人员驾驶,擅自将车辆交给无公司准驾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在外出因不遵守交通道路法规,闯红灯、占道行车被交-警处罚,处罚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六条 未经批准禁止驾驶公司车辆办私事、拉私活。外借车辆也应需经过批准。

第三章 非专职驾驶员管理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条 非专职驾驶员因公申请驾驶车辆时需登记并注明申请原因、目的地、出入时间和里程数。

第三条 非专职驾驶员因公申请驾驶车辆,在驾驶途中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由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 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及有关活动,与公司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和交通安全保证书。

第五条 在外出因不遵守交通道路法规,闯红灯、占道行车被交-警处罚,处罚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六条 未取得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不得驾驶公司的车辆外出。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一条 车辆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制定专人管理,机动车须依次停放整齐。

第二条 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清点车辆钥匙,钥匙数量出现误差应及时汇报。

第三条 公司车辆每行驶至5000公里为一个保养周期,由公司内部专职人员对车辆经行保养维护。

第四条 当车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汇报,由公司领导安排到制定的专业维修店进行维修,当故障车需出厂维修时,应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单,登记后再出厂维修。

第五条 未经批准公司所属车辆严禁在外过夜,完成工作后须停放在公司院内。

第六条 私人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按规定停车责任自负。

第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外雇车辆使用的,其管理同公司车辆管理。

第五章 外出长途管理

第一条 凡公司车辆因公离京或外出长途,必须提出申请,经对车辆检验合格,驾驶员审查合格,报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二条 长途车辆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保障驾驶员的休息,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带故障行车。对违反和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用车单位有权制止,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一条 凡违反公司的交通管理规定的,视以下几条:

第二条 非专职驾驶员、外雇车辆因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者根据根据交通事故大小和责任来承担责任。

第三条 专职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的,根据责任的认定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条 发现酒后开车扣罚200元,并通报批评。酿成事故的承担全部经

济损失并加罚10%。

第五条 把公司车交给非司机驾驶的(无公司准驾证),当事者是本公司的各罚款500元

第六条 专职司机因不按规定造成机械事故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0%。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以上的个人,性质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东城食品有限公司 办公室 2015-9-1

一、交通道路

1、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2、根据需要将厂区道路划分为: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经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通行);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通道,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3、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须经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4、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交通路两侧的绿化树木、苗木不得影响机动车辆行驶视线。

5、铁路两侧距道路两端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6、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7、在铁路两侧及穿越路基施工(如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管道、挖沟(坑)等),及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应事先征得铁路及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8、跨越铁路拉设的输电线和管道,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9、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二、信号、标志

1、厂区内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规定在相关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2、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3、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警铃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应设隔离护栏。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4、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5、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三、车辆

1、机动车辆(含公司内特种车辆,如叉车、吊车、电瓶车和小型翻斗车)的车况必须保持良好,按相关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或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2、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3、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四、车辆驾驶

1、机动车辆驾驶员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公司内特种车辆驾驶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驾驶;铁路机车司机、调车人员等,须经铁路部门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

2、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运行安全。

1)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2)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按铁路部门规定执行。

3)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3、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站内、道口、弯道10公里/小时,仓库线5公里/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4、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其他场所不得任意停放。

5、厂内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试车” 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

五、车辆装载

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高。前后不超过车身2米,超过部分不准触地,所载货物高度不准超出车厢2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4米。

2、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六、非机动车、个人车辆、行人

1、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2、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

3、个人车辆、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4、 厂内行人靠路右边行走,横穿马路时须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的交通规则。

5、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6、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场所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区交通管理规定。

2、厂区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3、 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4、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5、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路上行驶。

6、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7、公司管各种车辆车况要保持良好,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8、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9、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10、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1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5—10千米/小时。

1 总则

1.1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2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2.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2.2 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 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2.4 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2.5 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3.1 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3.2 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3.3 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 机动车辆管理

4.1 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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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4.3 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4 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4.5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4.6 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4.7 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 非机动车辆管理

5.1 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5.2 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5.3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5.4 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6.1 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6.1.1 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6.1.2 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6.1.3 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6.1.4 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 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6.1.6 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6.2 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6.2.1 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6.2.2 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6.2.3 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6.3 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6.3.2 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6.3.3 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6.3.4 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6.3.5 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6.3.6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6.4 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 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6.4.2 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6.4.3 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6.4.4 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6.4.5 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6.4.6 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6.5 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6.5.1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6.5.2 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6.5.3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6.5.4 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6.5.5 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 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6.5.7 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6.5.8 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6.5.9 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6.5.10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6.5.11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6.6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6.6.1 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6.6.2 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6.6.3 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6.4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6.6.5 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6.6 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6.6.7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6.6.8 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 交通事故管理

7.1 交通事故报告

7.1.1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7.1.2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 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 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 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7.2 交通事故处理

7.2.1 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7.2.2 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7.2.3 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7.2.4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2.5 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 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8.1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8.2 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8.3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8.4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8.5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8.5.1 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c 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g 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 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8.5.2 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8.6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8.6.1 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b 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 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e 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8.6.2 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3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8.6.4 经济罚款包括

b 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 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 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8.6.5 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8.6.6 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制订部门:人武保卫处 审核:梅崇富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适应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消防设施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乡和集镇消防设施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后勤保障设施;。

(二)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讯机站及配套设施;。

(六)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消防设施纳入公共安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确保消防设施的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微型消防队(站):

(一)居民住宅小区住户在1500户至4000户;。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总建筑面积为30万至40万平方米。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集中统一建站;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普通站。微型消防队(站)可以单独建设,也可设置在建筑物平街层,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配置不少于2辆消防车及相关的消防装备和设施。微型消防队(站)房屋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修建,配备其他设施所需费用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根据城市规划和消防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步骤建设消防固定取水点(取水码头)。水文水资源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水文水资源情况。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和维护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设置市政消火栓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道宽度超过60米时,道路两侧和城市(镇)主干道十字路口应当设置消火栓;。

(三)临近城市(镇)主干道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域内的建筑物外的消火栓,应当设置在消防通道两侧或通道交叉口。

第九条城市供水部门应当经常性对消火栓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条设有消防用水设施专用水管的单位,应当在供水管网进户地点安装进户消防用水计量仪表,由供水单位管理。实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建(构)筑物,应当保证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二次供水涉及消防的安装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无消火栓或消防供水不足的大面积棚户区和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当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水池,且每个水池容量不应小于50立方米。城市(镇)主干道旁、人员聚集场所的消防水池应当加盖,并设置不得小于50×50厘米的取水口。室外消防水池的水位不得低于上沿20厘米;单位、居民住宅区设置的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的水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消防水池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水池顶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禁止修建其它建(构)筑物或固定设施,取水口5米半径内不准设置固定设施。对消防水池进行维修、换水作业时,应当告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因城市(镇)建设需要拆迁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道路施工影响消防车执行任务或影响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灭火的,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因施工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应当告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设并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的畅通。

第十四条因道路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或者因故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日常管理、值班、检测等制度。建筑消防设施发生重大故障进行维修和年度检测时,应当在当日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使用维护费用,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单位出售已报废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出据证明,回收单位应当登记;物资回收单位不得收购公民个人私自销售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抢险救援专用设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消防设施,严禁下列行为:

(一)将消防设施挪作它用;。

(二)擅自拆迁、埋压、圈占、占用、停用或者损毁消防设施;。

(三)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四)损毁或擅自拆除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五)在消防队(站)前从事影响执勤训练、灭火出动等活动。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对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水池,损坏、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八

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对职工上下班(进、出厂)的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1、公司所有员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

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证件不得漏检。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3、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进、出厂)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行驶,骑电动车上下班提倡戴安全帽。公司要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戴头盔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戴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驾车人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自觉控制行车速度,要求:摩托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

5、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6、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7、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8、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厂,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9、晚上加班超过8点的,建议员工不要回家,在宿舍住宿,如不听建议,在回家途中发生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

10、如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受到伤害,责任自负。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九

(一)必须将中小学幼儿园全部列为治安防范重点区域和公安机关重点保卫单位,坚决防止各类恶性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必须将中小学幼儿园列为必巡区、必巡线,必巡点,并在上学、放学重点时段做到“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实现治安报警点覆盖率达到100%,交通安全设施实现率达到100%.

(三)必须强化涉及中小学幼儿园的矛盾纠纷排查,做到不漏排,不激化,及时化解,排查调解率达到100%,坚决防止因矛盾纠纷引发恶性案事件。

(四)必须强化对高危人员的排查管控工作,及时、全面、滚动排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扬言报复社会可能铤而走险人员以及因个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举止反常人员,管控率达到100%.

(五)必须依法将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全部予以取缔。

(六)必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健全安全制度,聘请专业安保人员,安保人员配备率达到100%.

(七)必须强化对中小学幼儿园的火灾、交通安全、建筑安全、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等隐患的排查,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八)必须加强学生安全法制教育,制定安全预案、组织安全演练、提高自防能力,法制、交通、消防安全率达到100%.

(九)必须全力侦处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侦,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限期破案。

(十)必须有效制止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对正在实施暴力行凶的,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依法当场击毙。

(十一)必须对因防范不到位、处置不及时而发生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进行责任倒置部责。

(十二)必须落实“校园民警”办公用房,配备必要办公设备,配置常用警用装备。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到安全行车和文明礼貌行车,确保本建管部安全生产和服务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建管部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交通法规,遵章守纪,积极钻研技术,提高驾驶技能,搞好安全行车工作和文明礼貌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建管部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管部综合管理部主任对所管车辆和驾驶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责任。

第四条建管部使用的所有车辆一律实行“专人准驾”制度。无特殊原因不允许驾驶员驾驶非指定车辆。在驾驶员配备不全的情况下临时调换车辆,要做好车辆的安全交接工作。

第五条出行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必须完善可靠,车辆必须定期检修维护,车管人员不准派带“病”车辆出行。驾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爱护车辆,服从调动,接受安全检查。在车辆行驶前、行驶中和行驶后对安全装置应进行检查,有危及安全问题的,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不准将车停放在无保管地和开回家过夜,严禁任何人迫使驾驶员违章驾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行为,并享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爱护车辆,按时检修和保养,遵章守纪,操作规范。

第八条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做好车辆出场前、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保证车况完好和车辆内、外卫生整洁(在驻地需勤洗车辆),圆满完成各项出行任务。

第九条服从管理和调度,合理选择行车路线和行车速度,节约油耗和车辆。

维修费用。

第十条仪表整洁,礼貌待人,自觉增强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乘车安全要求:

1、乘车应听从驾驶员招呼,头、手不要伸出车窗外,车辆末停稳不要上、下车;。

2、检查车门是否关好,扣牢。是否记好安全带;。

3、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在车上不准打闹、与驾驶员聊天谈笑,以免影响行车安全;。

4、不得催促驾驶员开快车或赶追其它高速车辆;。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十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全体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自觉维护和保持好自己使用的车辆,按时参加年检,使自己的车辆始终保持在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客货车的运输安全。

三、在施工现场服从施工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受伤者紧急救护,不得肇事逃逸。

五、车辆按照公司要求,定点存放。未经允许不准随意停放他处。

六、现场所有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七、所有施工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的车况,严禁施工机械带病运行。

八、施工机械必须做好每天的施工机械记录(含施工机械保养记录)。

九、施工机械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冲洗。

十、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以外,其他车辆钥匙一律上交分公司领导统一管理。

十一、对外运土方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车辆(台/次),将进行20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二、驾驶人员除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十不准,五不开。

十不准:

1、不准将车交给非司机人员驾驶。

2、不准酒后驾车。

3、驾驶车辆时不准接打手机。

4、驾车时不准饮食、吸烟、闲谈或嬉戏打闹。

5、不准开英雄车、斗气车。

6、下坡时不准脱档滑行。

7、不准冒险抢道超车。

8、不准私自拉运货物。

9、不准私自访亲探友。

10、不准将车私自交给外人使用。

五不开:

1、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无防护措施不开。

2、货物捆扎不牢,人坐不稳不开。

3、超高、超长、超宽,没办理通行手续,无安全标志不开。

4、车厢挂勾不牢,车门关闭不好不开。

5、道路、桥梁、隧道存在隐患,情况不明不开。

以上规定如违反其中一条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按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1、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

确保安全和畅通是道路交通的基础,安全是通行的第一要求,一切车辆的通行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条件,遇有不安全因素出现时停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这是贯穿《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从交通安全出发,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交通情况千变万化,一部法规不可能囊括一切情况,所以对《条例》没有规定但又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人们在遇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明确规定的情况时想方设法完全通行;另一方面也为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提供分清责任的法律依据。

2、靠右侧通行的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靠右通行的原则。靠右通行是指车辆在双向道路上行驶时,从道路的右侧通行,这是交通管理制度中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现在世界上对车辆的行驶主张分为两派,一派以英国为首的少数国家称为海岛派,车辆方向盘在车右边,实行左侧通行;另一派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国家称为大陆派,车辆方向盘在车左边,实行右侧通行。靠右行驶还是靠左行驶,这是由人们的习惯决定的。我国在1946年1月1日前曾左侧通行,后来根据大多数汽车的'方向盘在左面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驾驶员与对向会车时目测安全间距,于1946年1月1日起实行右侧通行。

3、各行其道的原则

各行其道是指交通参与者(行人、车辆等)只能在交通法规规定的道路上或专用道上行进,不得随意侵入对方行经的道路。各行其道的基本内容是人车各行其道,各种类型的车辆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是解决交通参与者之间速度悬殊,人、车混行,车种混行和平面混行重要手段。目的是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使交通秩序井然有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服从指挥的原则

服从指挥是指交通参与者应服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挥,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首先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如无交通标志、道路堵塞时)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交通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

1.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交通安全工作。

2.各部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

3.各部门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公司办公室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公司机动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的检查以及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5.由公司交通安全负责人、各部门的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车管主任组成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和检查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

6.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第三条 公司和各部门主要领导,须将交通安全工作列人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小组会议和安全员会议,检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经常保持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联系,征求他们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认真贯彻《市交通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监督,做到逐级落实,使交通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把交通安全工作同公司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经营效益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第五条 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半年小结和年度评比,对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成绩突出的公司员工和司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 机动车管理

1.公司和各部门的司机必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杜绝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服从交-警的指挥,保证安全行车。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严禁病车、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3.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管领导主管监督检查的制度,严禁不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4.公司非专职司机驾驶机动车辆,须经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5.认真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库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第七条 自行车管理

1.骑自行车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总公司和地区安委会对非机动车管理和行驶的有关规定,遵守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并随身携带自行车执照和完税标牌,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纠正。

2.保持自行车牌号齐全,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上班时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摆放整齐。

第八条 个人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员工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自觉执行行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小组和地区安委会的管理,服从交-警和交通执法人员指挥、检查和纠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范。

2.公司的临时工作人员在交通安全方面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认真执行各项交通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执行交通法规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交通法规、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公司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按地区和公司安委会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一)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1、为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交通安全检查采取“周一”安全活动、回场检查、月度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2、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检查记录,积累资料,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具有指导性的信息。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4、对查出的问题,属司机整改的,司机整改后要复查,合格后才能安排使用。

(二)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库)是中心车辆停放的集中场所,为使车场(库)管理规格化、标准化,车辆停放实行定位管理。

2、车场(库)车辆停放区域必须划停车线,喷定位车辆号码,做到线齐、号清。

3、车辆要在划定的车位内按号停放,不准乱停乱放,并且做到停车看齐。

4、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车场内试刹车。

5、严禁任何人在停车场(库)用汽油清洗物件或随意泼倒废油。

6、任何车辆若不接送或检修仪器,不得在工房门前停

放。

7、进入车场严禁吸烟。

(三)进厂车辆管理规定

1、进厂车辆实行队车行驶。各车距离应保持为夜间50米至150米,白天150米至300米以内。

2、车辆乘坐。所有司乘人员有安全带的必须系安全带。

3、乘车人有责任帮助驾驶人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提醒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乘车人对驾驶人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反映。

4、现场作业完毕在夜间12:00后的车辆,在次日6:00前不得驶离停车场(库)。

5、外部返回车辆未进行回场检查,不得安排出车。

(四)冬季交通安全行车预案

冬季,雨、雾天气、冰雨道路将不时出现,道路通行条件和行车环境都会由于天气变化而受到影响,为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厂行政部要结合冬季气候特点,在任务下达到派车前要早计划,早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方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2、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驾驶人遵纪守法的意识和礼貌行车、文明驾驶的素质。

3、严格把好控制关,坚持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不消除

就不派车或出车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

4、开展交通安全专项自检自查活动,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消除车辆故障,提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5、加强对长途车辆驾驶人的管理,保证长途车辆驾驶人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6、严格执行对驾驶员进行出车前的安全教育。

福建东南纸业工贸有限公司

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车。

8、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完备车辆管理台帐、档案。

(二)车辆使用

1、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时间、去向、工作任务、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2、各单位在提出用车申请时县外出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费用核算

1、公司机关部室及生产单位车辆费用指标由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核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实施。

2、机关部室和生产单位的本年度用车里程,要结合用车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在适当压缩的情况下核定,车辆里程核定后,原则上不进行追加,超支自负,特殊情况须公司经理批准。

3、用车单位在出车前要与驾驶员一起核定车辆里程表,并做好记录。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当场在派车单上签字,当日内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结算。两个及以上用车单位共同用一辆车时,费用由用车单位协商承担。

4、用车单位在租用车辆时间超过半天,用车里程不足30公里时以30公里计算,一天内以至少60公里计算。

5、如公司车辆数量不足,需要租车时,必须经办公室车辆专管人联系领导后确定。

四、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分析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竞赛和事故预防活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2、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来安全工作情况,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车前、驾驶途中及返回后应随时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4、行驶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

5、坚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从严”的方针,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头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从严,执行任务从严,查处事故从严。

6、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完好率100%。

五、驾驶员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学习各项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2、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3、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违者按奖罚条例处理。

4、严禁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凡因违章执行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5、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和车库,驾驶员私自将车停在家属区和公司外的,按奖罚条例办理。

六、奖惩条例

(一)奖励

1、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驾驶员每实现一个万公里无事故奖励100元。

2、全年无违章违纪的奖励100元。

3、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驾驶员节油的自觉性,

对运营车辆实行耗油考核(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见附表一),超用自付,节约可按节油价值的30%进行奖励,出发补助实行每公里5分。

(二)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公司除名。

(2)负主要责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负同等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一年。

(4)负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半年。

2、发生责任性车辆肇事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损失额的12%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构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1、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的。

2、驾驶员年审复考不合格的。

3、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不按时参加审验的。

4、责任心不强造成证件丢失含补办费用自付的。

5、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罚款自付。

6、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7、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8、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私自开车的。

10、利用出车之便绕道办私事的。

11、行车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造成装载货物丢失的。

12、只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责任一律取消驾驶资格,并给予除名。

七、车辆收费标准

公司内部用车行驶里程按每公里1.3元计算。

八、指标考核与兑现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车辆使用定额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车辆费发生情况报财务部审核后,纳入成本费用预算考核,半年统一兑现奖惩。节余部分奖用车单位,超支自负。

2、考核兑现时,如某部室当季度有预算外用车,而本部室预算内车辆费还有节余,不进行节余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运输企业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内容的`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集体运输企业,无论内部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其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六)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应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事故处理;

(七)对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八)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运输企业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并参照部颁标准jt/t3144-91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八)负责本企业的行车事故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

交通主管部门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交通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奖惩制度和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等。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安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总结本单位近期内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措施,布置开展安全活动。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安全活动日”应每周开展一次。活动日主要活动内容包括传达、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文件;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活动日应建立活动记录,实行签到制度。

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重点对安全管理、驾驶、维修、乘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等人员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严格车辆维修、检测,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所有营运车辆(含租赁、挂靠车)必须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脱保。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还可采取设立责任赔偿保障金和安全统筹等办法,建立和完善车辆风险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制度,包括基础资料档案、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行车事故档案。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名册、驾驶员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活动记录;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等情况;行车事故档案一般事故以上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运输企业应制定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考核指标,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并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等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情况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规范地填报安全统计表、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运输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对重点车队(客运车辆较多),重点驾驶员(一、二类班线驾驶员),重点线路(一、二类班线和高速公路班车、夜班车,山区、乡村道路、事故多发区、阵雾区),重点运输(超限货物及危险品运输),重点季节(雨、雪、冰冻季节,春节、暑期及节假日运输)要实行重点管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终按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发生特、重大责任行车事故,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运输企业,要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可令其停运或不审批新的车辆、新增加的线路。

第二十三条运输企业要对在行车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结合驾驶员的安全行驶里程开展评选安全驾驶员活动,对优秀驾驶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挂靠运输企业经营的社会单位及个体的车辆,其运输安全生产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跨省、跨地区运输车辆,部倡导和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运输企业根据自愿、互便、互利的原则,开展安全协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十三

1、送货车辆进校必须向辅警出示学校统一制作的送货卡,在校门警卫室登记后方可进校。

2、超过2吨以上车辆禁止进校。

3、司机酒后禁止入校。

4、送货车辆在学校规定时段即每天上午:8:55——9:40、下午:2:35——3:20允许进校。

5、课间学生在校园活动时间禁止出校。

6、送货车辆在校园内必须缓速行驶,禁止鸣笛。

7、食堂泔水车进校时间为学生就餐半小时后,等待学生就餐结束方可收集残食。

8、送货车卸货完毕须经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人员准许方可出校,下课时间不准出校。

二、关于工作人员进出学校的规定。

1、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进出校门必须向辅警出示工作牌。

2、工作人员晚上外出时必须于当晚学生就寝熄灯前(21:40)返校。

3、食堂制作早餐工作人员早晨入校时间为:4:00——4:30。

4、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骑自行车到校门必须下车推行,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在校园要缓速行驶,停放在摩托车棚。

三、违章处理办法。

1、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对送货车负有安全管理全部(文章自实用工作文档栏目)责任。凡是送货车在校园肇事的未经学校准许一律不准出校,根据肇事情节追究车主和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责任。

2、凡是顶撞辅警,无理取闹的车主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校,违章强行进入者,辅警有权代表学校扣车、报警。

3、工作人员未经当日值班领导批准,不准带其他人员入校。工作人员在校园内要检点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发现言语过激、行为失当者随时辞退。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十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工作,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对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应做到

1、自觉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并有接受单位组织安全培训教育的义务。

2、驾驶机动车上下班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机动车不得驶入道路。

3、驾驶摩托车上下班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行驶,骑电动车上下班提倡戴安全帽。

4、驾车人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

5、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6、按规定停放车辆,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并确认停车安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7、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8、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9、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二、单位应做到

1、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知识。

2、单位的大门口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或安全警示标志。

3、办公楼各类车辆应限低速行驶,并定点停放,停车棚(库)设置安全提示牌。

4、鼓励职工乘座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客车接送职工上下班。

5、办公楼区域内租赁、外包、外协的铲车、挖机等特种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责令其整改或责令其停止作业。

6、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岗,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对职工上下班(进、出厂)的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1、公司所有员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

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证件不得漏检。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3、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进、出厂)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行驶,骑电动车上下班提倡戴安全帽。公司要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戴头盔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戴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驾车人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自觉控制行车速度,要求:摩托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

5、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6、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7、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8、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厂,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9、晚上加班超过8点的,建议员工不要回家,在宿舍住宿,如不听建议,在回家途中发生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

10、如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受到伤害,责任自负。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十五

为了加强本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各类车辆安全行驶及每名员工的交通安全,保障生产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作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

1.经公安交警部门检验、登记注册、核发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可在社会道路行驶。

2.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登记注册、核发行驶证的机动车辆仅限在公司内部道路行驶,不得驶出厂外。

3.无公安交警部门或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核发车辆行驶证的车辆不得行驶。

4.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保持良好,制动器、转向机构、喇叭、雨刮器、转向灯、刹车灯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车容整洁。

二、机动车辆驾驶员。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国家技监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持有国家技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的司机不得驾车驶出公司。

3.因工作需要,公司配备摩托车的驾驶员,可由公司组织,经当地公安交警进行桩考合格认可,公司核发内部车辆驾驶证。

4.机动车辆驾驶员有效证件应随身携带,接受安全管理人员检查。5.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驾驶指定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驾驶他人保管的车辆,防止由于车况不熟悉而发生事故。

6.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公司场内行驶时,同时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到:6.1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齐或失灵的车辆;6.2不准驾驶装载不符合要求的车辆;6.3严禁酒后驾驶;6.4严禁其它违章驾驶行为。

三、车辆行驶。

1.机动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1.2不准人货混载。

2.3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应有防护措施;

2.4装载不可解体的超宽、超高、超长物体时,须有专人在车辆前、二侧指挥,避免碰撞,超长超宽物件在两侧或尾部挂示意标志;2.5装运炽热物品,必须有防止炽热物品抛撒措施。3.厂内道路车辆限速规定:

3.1货车在直道和视线、路况良好的情况下限速30公里/时;转弯处限速10公里/时;进出厂门、通过交叉路口和在码头区域内行驶限速为5公里/时;进出车间或在车间(库房)内限速为3公里/时;铲车最高时速为10公里/时。3.2二轮摩托车在公司内行驶限速为30公里/时;三轮摩托车限速20公/时里。

3.3小客车、公司大客车限速40公里/时。

4.接近铁路平交道口,应减速了望,服从道口管理人员指挥,确保安全通行。

3.拖带车辆时不得倒行,每车只准拖带一车;拖带制动失灵的车辆必须用硬牵引。

五、工程车1.铲车。

1.1铲车行驶时,铲齿应离地面30cm,铲件提升高度不得超过车高的2/3,铲齿上不得站立人员;铲齿提升后,下方不得有人员通过或停留。停车时,铲齿应平放在地上。

2.1吊车作业时,禁止人员进入吊车旋转危险区域内,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时遵守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2吊车行驶必须收回吊杆,固定好吊钩才可行驶。3.装载车、挖机。

3.1装卸车在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降落车厢。料场收货员在车厢未下落到位,不给予开具货物签收单。3.2挖机在道路上短距离行驶时应有保护路面的措施,长距离移动可加载在其它车辆上运输,加载在其它车辆上运输时,应装载牢固。4.车辆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应下车配合,否则不予装卸。

1.交通班车须规定路线行驶,按规定站点停靠上、下客。

2.乘车人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行车时不要与驾驶员谈话。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3.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4.车辆不允许超载。

七、道路。

1.厂区道路应设置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在主要道路上应有交通标线。2.任何单位未经公司批准,不准占用厂内道路作业。

3.因工作需要开挖道路,施工单位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与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原料厂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挖掘道路影响交通的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设置标志和安全防范措施,夜间有警示灯。收工后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恢复交通。

4.开挖道路时需与总调、水、电、光缆等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必要时由总调通知相关部门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5.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不准有妨碍安全视觉的物品堆放。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移动指挥交通标志和设施。7.各种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乱停。

8.保卫部门应维持公司大门区域的交通秩序,特别是对上下班高峰期间的管理,确保行人、车辆有序通行。

八、铁路。

1.机车作业前,司机必须对机车行走部、机械部、安全装置系统等部位认真检查,确保部件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2.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的罐体应保持正位。连接和调运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时,禁止冲撞和猛力拖动。

渣罐车进入作业场所时,调车人员应对好车位,做好止轮措施后,方准机车摘钩。

3.装运热锭、液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车辆,严禁在煤气、氧气管道下方停车。

4.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有手动或半自动栏杆或警戒拉绳。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必须设置小心火车警标、呜笛标。加强对道口防护设施的维修。

5.铁路调度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车辆在行驶中不得上下车、不得进行挂车脱钩动作。

九、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1.公司配发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经企管部登记编号,实行定人定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使用范围仅限在公司内部厂区道路行驶。2.驾驶和乘座摩托车者必须戴好头盔,后面人员应骑跨乘座,不得侧身乘座。3.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保持车况良好。4.三轮摩托车后车厢严禁坐人。

十、员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1.员工私有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驶入公司,只能到指定的车库存放。2.驾驶摩托车者应持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和行驶证,严禁无证驾驶车辆。3.如未办理相关证件的须尽快办理,户口不在靖江市的可以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4.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上下班者必须佩戴头盔,企管部保卫人员和安环部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未佩戴安全头盔者考核20元/次。

5.安环部每月组织对全厂摩托车查核“双证”一次,发现缺证者第一次考核100元,第二次责令其办理好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

6.在交通事故中未持证驾驶的、负主责以上的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引起后果一切自负,公司将不承担一切责任。

7.员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存放在车库,应按指定停放地点有序停放、上锁,服从车库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1.原料厂为公司厂内道路(铁路)设施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安全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及外来施工单位车辆的车况检查及安全协议的签订、落实;2.企管部(保卫科)为公司厂内道路秩序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行驶及人员行走的安全管理;负责车辆(含外来机动车辆)停放的管理;负责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重大交通事故及时上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安环部为公司厂内道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人员安全培训;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落实整改;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4.企管部、原料厂、安环部应根据各自职责职权范围,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违反者进行安全教育,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条例》进行处罚。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十六

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幸中标成为xxx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每个家庭的必要交通工具,汽车消费时代已来临。为了您和家人今入住本小区后,能体验到高生活品质及小区业主间的安定和谐,本小区的停车位一定要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随着车辆的增加,我物业公司根据小区的规划设计,结合我公司多年的物业服务经验,为本小区制定了安全、合理、规范的车辆管理制度。在您购房初期我公司有义务将小区所配套的车位使用情况告知各位业主:

一、根据设计成果本小区采用人车分流设计,在规划设计中地下车位为1:1。小区交付入住后车辆一律不允许停放在小区内地面上或广场上。建议首期业主先买先得,后期无停车位的业主可选择商业付费停车位。

二、对于小区业主已购车位的只收取30元/月车位服务费,并发放蓝牙感应卡(一车一卡制),方便业主进出地下车库。对于未购买车位业主需将车辆停放在车库的,可通过物业公司联系空余车位承租使用,预计每个车位租金500---600元/月。对于访客和送货车辆采取计时收费。商业配套车位,对所有进出车辆采取计时收费管理。

三、对于非机动车辆停放,一律停放在小区建造的非机动车。

位上或储藏间内,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缴纳非机动车辆物业服务费。小区为电瓶车专设刷卡充电站,严禁将电瓶车通过电梯托运至楼层。

通过我们竭诚服务和各位业主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我们有信心将xxx小区打造宣城最宜居和最和谐社区。

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5月3日。

文档为doc格式。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物价和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定期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即时采取改进措施。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高速公路的交通设施和有关资源、数据应当共享。

第七条除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事故救援等工作的人员和专用车辆、机具外,行人、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教练车、试验车和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和合格的灭火器具。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转向器、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九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配置安全带。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十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速、超员或者超载。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第十一条货运机动车确需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以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者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夜间行驶时开启超限运输示高、示宽灯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警示灯;。

(四)按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当按规定的车型和时速分道行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收费站广场、服务区内和收费站通道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规定的时速。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的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在收费站广场和服务区内的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在收费站通道的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

第十三条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左转向灯,并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高速公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但超车后必须立即驶回原车道,禁止连续超车;同方向划设三条以上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不得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交通事故现场、结冰路段、施工作业路段,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不足五十米时,不得超车。

第十五条机动车变道行驶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并在确认与拟驶入车道的前方车辆和后方来车都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再变更车道。

第十六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故障,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或者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车处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或者路肩上,并在必要时报警;。

(三)立即并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同时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五)不得在行车道内停车检修;。

(六)紧急情况处理后需要继续行驶时,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相邻车道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行车道。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设置警告标志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代替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因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二)在本车道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三)立即报警,并协助清障单位做好故障车辆清理工作;。

(四)因不能拖曳需要在行车道内修理的,迅速选择就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修理。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停车。

第二十条除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连续驾驶机动车时间达到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的时间应当在二十分钟以上。驾驶人在二十四小时内驾驶机动车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二十二条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发现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采用手势或者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责令驾驶人立即纠正或者将车辆引导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广场、服务区等安全区域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和人员应当劝返。对强行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当及时报警,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汇总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通行状况、施工作业、气象等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利用高速公路入口处和沿线设置的可变信息板、提示牌等设施及时发布,并提供给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遇有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路面积雪结冰、低能见度气象条件、高速公路抢修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等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情形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公路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协助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疏导交通。

第二十六条在作出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或者恢复通行、开通高速公路的决定后,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迅速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疏导分流车辆,维护交通秩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关闭高速公路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所辖收费站及时关闭高速公路入口和服务区出口。

第二十七条在采取和解除暂时中断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利用有关广播电台、信息服务台等媒体发布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利用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和沿线设置的可变信息板、提示牌等设施发布信息。

第二十八条在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以及人员能够通行设施的两侧设置的安全护网或者护板的高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状态。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在高速公路两侧种植的树木、设置的广告牌或者跨越高速公路架设的管线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施工、养护作业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使用反光锥筒和警示灯具。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和佩戴安全标志帽,并乘坐作业车辆出入作业区。

第三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焚烧物品、放牧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严禁向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投掷物品。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先期处置工作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因查缉嫌疑车辆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高速公路收费站、机动车维修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用房提供方便。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联动机制,制定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应当按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事故处理与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沿线的公安消防部门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急救单位,必须按规定的职责和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明确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人员和车辆,并适当储备相关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在接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报警或者求助信息后,公安消防部门和医疗急救单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进行救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推诿。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停车、报警,抢救受伤人员;。

(二)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保护事故现场,配合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派出交通警察,在规定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迅速进行现场勘查和清理现场的组织工作,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事故车辆的拖曳和牵引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作业人员穿着具有反光性能的工作服,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三)服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现场组织、调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

第四十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给高速公路造成损失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协助查验损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依法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执法不公,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刁难、报复他人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出现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堵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依法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应当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应当向其告知缴纳罚款的期限、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被处罚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十八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确保厂内运输安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应驾驶车辆。驾驶员不应开赌气车,不应带个人情绪开车。

2、车辆应该按维护保养制度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必须标出车辆所属单位名称、牌照放大号、车辆为上牌禁止使用。

4、喇叭清晰、灵敏;各种灯光装置齐全完好,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等;作用两侧后视镜位置、角度适宜,能看清车身侧后方50以内的交通情况。

5、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应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6、装载的货物应均匀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应拴牢。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或其他方法固定,防止物件在运输途中移位。货物不应遮挡转向灯和尾灯。

7、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限速5公里。上下班前后10分钟内不得在主干道上行驶,不得进出厂门。

8、经过吊车轨道时,应注意避让吊车,车辆应减速慢行,防止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9、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作业。车辆严禁停放在吊车轨道及其它禁停地段。

10、机动车辆请按道路标示行驶,任何时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大楼区域。

11、晚间充电应将三轮车置于本单位办公室或工具棚附近,严禁将车辆放在分段。

下方、生产现场及行驶通道。

12、送货车辆应靠边停放,卸货完毕后必须及时离开施工现场,不得在生产区域长时间逗留。

13、以上规定违者处罚100—500元,屡教不改者将其车辆清除出厂,所属单位。

以后不允许有三轮车进入厂区。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十九

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对职工上下班(进、出工地)的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1、公司所有员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

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证件不得漏检。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3、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进、出厂)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行驶,骑电动车上下班提倡戴安全帽。公司要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戴头盔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戴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驾车人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自觉控制行车速度,要求:摩托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

5、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6、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7、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8、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厂,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9、晚上加班超过8点的,建议员工不要回家,在宿舍住宿,如不听建议,在回家途中发生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

10、如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受到伤害,责任自负。

11.如因自身问题违反出勤交通安全责任书规定造成自身损伤的,需由安全责任人自负所有后果,签署人对以上所有内容没有异议。

安全责任人(班组)签署:

年 月 日

xx-x工程项目部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二十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切实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制定了出入校门的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校园出入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学生上学、放学穿校服且佩带红领巾、校徽出入。

3、每天放学前行课时段,禁止学生出校门。如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须凭班主任审批签名的出门条经门岗保安查验并经前来接送的家长签字后方能出校。门岗保安收存班主任及家长签名的出门条。

4、周末及节假日期间,校内外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进入校园。

5、家长接送孩子上、下学,一律只能在校门外,不得进入校园。

6、家长为学生送学习资料、衣服、雨具等物品,须在学校门外与老师电话联系或向学校门岗处值班保安通报,由值班保安通知班主任告知学生到门岗处领取。

7、家长于校门外接送孩子、送交学习资料、雨具、衣物时,应文明守纪、礼让有序,不得拥挤、拥堵校门进出通道。

8、学生家长到学校联系孩子入(转)学等读书相关事宜或与老师了解、交流以和沟通子女教育相关情况事宜,应提前电话预约。进入校园时应向学校门岗值班保安通报,经由保安与学校领导、相关部门或教师联系,并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登记验证后方能进入校园。

9、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因学生教育事宜预约家长到校的,经门岗保安电话核实,并进行验证登记后方能进入。

10、非本校教职工、学生及校内住宿人员来校参观访问、办事和检查指导工作、参加教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维修校舍、教仪办公设备,须在门岗处通报,由学校值班保安与学校安全职能部门或学校领导电话联系核实,并经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11、校内住户亲朋好友、家用设备设施送货、维修人员进入校园,须在门岗处通报,经由值班保安电话联系住家主人核实,并经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12、严禁个体游走商贩、废旧物资收购人员进入校内。如确系学校、班级与校内住户联系订购货物、收购废旧物资人员入校,须在门岗处通报,经由值班保安电话联系学校安全职能部门核实,并经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13、所有非本校教职工、学生和校内住宿人员因事登记入校人员,离校时须在门岗处登记离校时间。

14、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与学校、教职工及校内住户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15、任何人携带校产出校门,应持有学校安全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交与门岗保安留存。

16、任何人携带大件物品、行李箱等出校门,均应主动配合门岗值班保安查询。

17、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进入校园,须持有关部门证明,经学校安全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并经门岗登记出入校门。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二十一

为了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凭”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校园,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停靠。

第五条外来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履行登记手续,按指定线路通行。

第六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校园内限制机动车鸣号,禁止超限速行驶。

第七条禁止驾乘无证无牌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停放。

第八条禁止各类营运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开办教练场、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九条为学院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车。

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校区内禁止骑自行车带人(婴幼儿除外),违反者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校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骑车追逐和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五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检查、指挥,按。

照指定的路线或校园交通标志行驶。

第十六条校园内设立的各种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设置管线时,须持有学院相关单位的施工证明,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不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活动,以免妨碍交通。

第五章车辆停放。

第十九条教学楼、办公楼及学生宿舍内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

第二十条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应按先后顺序,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校外来宾等临时车辆,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举行讲座、报告会、文体活动或出租体育场所,举办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二十二条对于停放在校院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贵重物品。

第二十三条校内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建设由保卫处拟定方案,办理有关立项、审批事宜,并组织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二十五条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轻微事故,一般由保。

卫处调解,也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须报公安管理机关处理。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处罚分三种:

批评教育、收回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其它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优秀22篇)篇二十二

一、本规定适用所有出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部通行的车辆。

(一)车辆进出。

1、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查验,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本校教职工私家车、送货车辆一律从后门进出。

2、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3、凡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办理手续后由学校通知门卫放行。相关科室人员须事先通知安保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自由活动时间。

4、禁止来校的其它外来机动车辆,任何来访的车辆一律从后门入校。

5、车辆载物出门,一律凭处室、部门负责人出门证明放行。

6、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门安保人员要主动疏导,确保畅通。

(二)车辆行驶。

1、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严禁酒后驾驶。

3、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严禁在校园内行驶;上、下班使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三)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2、因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由学校保安人员指挥车辆按指定路线慢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3、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

4、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

(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载物出门时,凭物品出门证放行。

(三)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四)所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学生自行车停放在校门外两侧指定地点,要锁好。

(一)上学放学时,值日师生在校门口维持秩序,管制车辆。

(二)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三)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造成对学生伤害的负主要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四)对无牌无证,或擅自进入校园以及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除教育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

(五)保卫工作人员负责检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对违规的车辆停放、行驶等,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无视校园规定的,加锁暂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者,必须学习校内车辆管理规定后方可领取车辆,严重违规者除学习规定外,还须其交纳费用,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此规定由学校校长室解释并执行。

2、本规定自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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