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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一
熟悉和掌握本学校的楼层和消防设施平面图布置,加强和贯彻国家及省市消防部门有关的消防法规,加强维护保养校内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临警状态下能及时发挥作用,确保本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广大校方的生命财产安全。
1、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和省、市消防部门有关消防法规法令,做到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在学校内开展消防法的宣传,做好消防知识普及及宣传工作。
2、保安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隐患的检查及灭火器、消防栓的检查工作,工程部门维修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3、消防设备故障维修应及时,一般不超过8小时,如确实因故障在8小时内排除不了必须及时将特殊情况上报校方处理。
4、在各班级成立消防小组,定期培训消防知识。
5、任何人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移动消防设施,更不得在消防设施前堆物品或设置障碍而影响临警状态下的使用。
6、楼层内设置的灭火器一年检查一次灭火器的药效,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7、经常深入楼层巡视消防设施的完好和防火安全情况,随时发现纠正火灾隐患。
8、制订消防的防范措施,确保校园内人员财产安全。
(1)确保疏散楼梯和道口有明显标志,道口畅通,不堆放杂物和车辆,一旦发现立即清除。
(2)经常维护疏散道口及楼道的应急照明,确保应急情况楼道和道口的照明。
(3)经常宣传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师生防火意识。
(4)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5)严禁在楼内烧废物或乱丢烟头、点蜡烛等。
(6)保持消防电梯迫降功能的正常。
(7)临警状态时做好人员疏散组织工作。
(8)使用电炉、电水壶电饭锅等电热器具的要注意安全,在使用时必须有人看护。
15、值班人员在得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同报警人员保持联系,落实火情真实情况,如确有火情,立即用电话向119消防部门报火情并即刻赶到现场,组织人员疏散和正确使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6、对出现火灾的楼层要维持好秩序,保护现场并向物业管理领导及校方报告火情。
17、对校方的装修工作应严格审查和控制外来装修人员的资质和素质,如需报消防部门审批的必须等待批复后方可施工。
18、对外来装修人员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是否是阻燃型,施工过程中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报管理部批准,否则不得施工。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二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区级机关两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科长组成。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本部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一)机关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好本部门办公楼、楼层、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确定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两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门应经常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限患整改的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机关办公楼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机关办公楼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位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严禁随意控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楼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机关办公楼。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八)采用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掌握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一)机关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应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并通知相关领导。(消防报警119)。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学校的各项工作秩序稳定,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党支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政教处、总务处、食堂等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为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常抓不懈。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消防工作的指示,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及时总结,不断提高。
(2)大力宣传《消防法》,结合开学、学期结束、119消防日和课堂教学,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的安全防火知识以及安全逃生办法。
(3)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生政治、学习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4)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5)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6)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及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1、学校确定将宿舍、食堂、保管室、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打印室等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并建立消防档案。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砂箱、灭火器,要放在明显的地方。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有关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要经常检查灭火器,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更换药剂。
4、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电脑室管理人员在启动电脑、空调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易爆易燃剧毒的演示实验,易爆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化学危险品室每周至少打开1~2次。
7、图书、打印室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教师要认真贯彻消防法规认真执行消防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学生活动,要认真考虑消防安全,确保学生不受火灾侵害。
三、应急措施。
1校长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学校的现场内,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2在教室里,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3在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第一是组织撤离,师生要有秩序地离开,第二报警,第三组织灭火。
4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四
2、适用范围。
3、制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河南省消防条例》。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5安全科在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5、内容。
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组织管理。
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2.3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5.2.4公司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
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5.3.1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2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b、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
c、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f、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2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3.3安全科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b、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c、监督各部门、车间落实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d、协助办公室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e、督促各部门、车间做好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协助办公室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负责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的定点、统计、监管工作;
i、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统一申报、采购和配置工作。
5.3.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b、负责在其管理区域内落实与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c、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d、对管理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科;
e、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
g、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3.5行政科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5.4明火管理。
5.4.1车间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报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专人监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4.2公司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总经理办理《动用明火审批表》,由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源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5.4.3严禁在车间、仓库、高配房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
5.4.4公司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禁烟、火警标志,严禁吸烟。
5.4.5外来单位或人员进厂作业前,公司办公室应与其签订《外来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协议》,规定其进出厂区的路径,保证施工或作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5.5电源电气管理。
5.5.1车间、仓库内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如需改变或安装线路,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负责。
5.5.2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立式配电柜内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尘堆积,不准堆放物品。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5.5.3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5.5.4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a、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电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b、凡电加热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c、车间设备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对电气等关键设备进行巡检,及时清除粘附在设备上的花蓬、废丝等易燃易爆物品。
d、车间内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设备零部件,应先审批后使用,落实专人负责,从严限制,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e、严禁在设备的电动机上、电箱开关内摆放物品。
f、严禁在电线、电缆上方堆放原辅材料、成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5.6.1公司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但不得挪作他用。
5.6.2公司办公室应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有效状况等。
5.6.3管理要求要点:
a、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b、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司办公室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5.7.1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7.2公司办公室应每月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日检查,车间实行周检查,集团公司全面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消防通道有无堵塞;
c、消防水压是否正常;
d、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e、是否存在线路私拉乱接、开关裸露等安全隐患;
f、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是否良好;
g、电气等关键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摆放或粘附;
h、生产区域是否有吸烟现象,地面是否有烟头;
i、火灾等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7.3办公室每次检查后,应形成《消防安全检查表》及时通报,并发出《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部门整改。各级责任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应认真研究,有条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5.7.4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责任人应及时将《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报送办公室验证、存档。
5.8发生安全事件响应。
5.8.1发生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部门、人员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确保火险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尽量避免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5.8.2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火灾,紧急疏散人员,如触发报警装置报警及动用灭火器、消防栓等,以控制事故蔓延。
5.8.3员工在发现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5.8.4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开除或采取经济处罚:
a、不执行、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应急指令;
b、供错误、虚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导致公司决策失误的;
c、玩忽职守,对突发安全事件隐瞒、缓报或置之不理的;
d、麻痹大意,组织领导不力,处置不及时的;
5.9激励。
公司将对各分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a、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b、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公司财产和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c、刻苦钻研消防安全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d、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等安全隐患,避免火灾等重大损失的;
e、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的。
f、适当时根据,公司制度进行相应的奖励。
1)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3)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6)组织制定符合本公司实施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推广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8)配备、充实消防安全专业人员,保证消防安全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消防安全专业队伍。
9)公司内实行的各级承包合同中,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消防安全技术指标、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重视和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安全和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1)消防安全责任人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的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组织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消防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9)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0)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消防安全技术方案。
1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副总经理在总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管理、改进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业卫生状况。
4)对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和考核。
5)组织消防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6)抓好安全生产的奖惩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审批特殊动火证,组织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1)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2)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3)参与制订、修订和审订本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技术规程,参与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消防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4)协助总经理组织消防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和消防安全防护装置。
5)员工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车间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消防安全生产法规、管理制度、规程和标准。
2)组织制订、修订车间消防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各种消防安全活动,总结交流消防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消防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消防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作业证。
5)在各个生产活动环节中,必须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安排生产任务时做到“五同时”,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其它工作的关系。
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消防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7)在组织编制车间检修计划书的同时,必须包括检修安全措施的内容。车间主任同时负责车间检修消防安全的组织管理工作。
8)建立、健全车间消防安全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消防安全员的工作。
9)组织、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0)定期召开车间消防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车间有关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布置、督促、考核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11)车间主任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2)副主任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生产负责。
13)车间工艺员、设备员、其他管理人员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生产负责。
1)组织工段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工段)级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
3)搞好本工段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对安全装置、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组织、参加事故的调查,浇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5)搞好本工段的消防安全生产竞赛和各项活动,维持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6)对本工段的检修作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1)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级消防安全教育及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岗位消防安全培训、实习工作。
3)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消防安全,班中检查消防安全,班后总结消防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消防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协助监督检查在本辖区施工检修人员的各种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安全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保持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8)认真做好班组消防安全台帐及班组消防安全活动的记录,组织班组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创建安全合格班组与标准化安全班组。
9)保持作业场所和岗位的整齐、清洁、卫生,搞好安全生产与文明生产。
8、车间安全员职责。
1)车间消防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规程及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消防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订车间消防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班组消防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员工消防安全思想、消防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抓好创建合格班组和标准化安全班组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常规消防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和台帐记录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负责对新调入本车间的人员(包括培训人员、临时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对本车间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抓好安全考核和发放安全作业证工作。
11)协助车间主任做好检修安全工作,负责车间检修、抢修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办理有关现场安全作业证,并进行检查与监督,保证检修安全。
9、班组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2)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3)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4)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5)加强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遇有违章或险情,应立即制止和处理,并向领导报告。
6)本班组的任何事故,要及时掌握了解情况,迅速向领导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1)参加消防安全活动,学习消防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标准。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运行和消防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等情况。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不能排除时要立即向领导报告。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8)发生事故要及时招实地向上级汇报,保护现场并详细记录。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五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区级机关两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科长组成。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本部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机关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好本部门办公楼、楼层、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确定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两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火灾预防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门应经常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限患整改的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机关办公楼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机关办公楼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位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http://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严禁随意控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楼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机关办公楼。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八)采用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掌握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火灾扑救
(一)机关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应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并通知相关领导。(消防报警119)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五、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3、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习活动正常开展。
4、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科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7、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配合区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各科室负责人应每日对本科室进行防火巡查。
3、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4、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负责,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科室的消防器材由本科室管理。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科室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向
办公室领导提出申请。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五、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及演练。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为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搞好我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我局消防安全工作由主管局长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法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住户户主分别为防火责任人。
2、我局职工、家属人人有责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发现火灾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消防部门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3、我局院内严禁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鞭炮(春节应在指定地点燃放),违者予以罚款,一次两百,以此累计。
4、严禁在办公室和要害、重点防火部位及宿舍阳台上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5、严禁在我局院内仓库、档案室吸烟、用火。其周边安全距离内和院内住宅阳台上禁止燃烧垃圾点火。
6、烟头不准乱丢,室内废纸、木屑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
7、各住户生活用火,应做到人离气关、封火、封灶;严禁液化气灶和煤灶在一个房间内同时使用。
8、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壶和乱接电源,凡院内电器设备、线路维修,必须报局办公室,安排持证电工作业。
9、爱护消防器材。消防栓、水带、灭火器等器材供灭火专用,严禁擅自挪动;消防通道严禁停车、堆放物品。
10、违反上述规定的,局办公室可分别给予没收物资、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理;造成损失或损失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和田路政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6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机关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险隐患,保障机关办公楼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安委会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镇的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站所办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通过张贴消防图画、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宣传防火、报警、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五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单位职工的集中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主要有下列内容:有关消防知识、法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会报警、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知识,组织人员安全疏散等常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六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本村的消防安全及和-谐稳定,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本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 本村消防工作在芦潮港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本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本村火灾防范水平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 本村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由芦潮港派出所负责,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成立一支5至10人的义务志愿消-防-队,每年采取自愿报名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村义务消-防-队负责扑救和协助安全消防部队扑救本村发生的各类火灾,并帮助受灾村民进行疏散救援。
四、 村民委员会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五、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 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 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 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七、 本村开展灯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体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农村牧区火灾危害,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农村牧区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工作做出规定的森林、草原地区。
第二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会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制定和完善所辖苏木乡镇消防规划,并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所辖苏木乡镇总体建设规划中。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牧区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农村牧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建设、林业、农牧业、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做好农村牧区消防工作。
第八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公安派出所、嘎查村委会、农村牧区有关单位等人员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
各苏木乡镇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并确立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工作。
第九条 各嘎查村应建立由嘎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村治保会、村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组。嘎查村消防安全工作组在苏木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工作组在易发生火灾季节或重大节日期间要加强防火宣传和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 无公安消-防-队的旗县(市、区)应逐步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乡镇企业自办等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嘎查村应建立志愿或义务消-防-队。
农村牧区各类消-防-队伍应根据扑救火灾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车辆、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训练和演练,进行消防巡查,承担火灾扑救、社会救助、灾害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及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的补助和消防办公经费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牧民负担。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火灾、抢险救援工作,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助;因扑救火灾、抢险救援而受伤或死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大力扶持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和鼓励金融、保险等部门增加消防设施投资贷款和农牧户财产保险,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结合农村牧区实际,制定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协调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行政区域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嘎查村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嘎查村委会成员、消防管理人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
(四)制定落实农村牧区消防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各项消防经费的落实。
(五)督促公安派出所落实农村牧区消防监管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档案。
(七)参与组织行政区域内的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五条 嘎查村委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维护本地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防火公约》,对农牧民履行《防火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灭火和疏散逃生演习,提高群众防灭火能力。
(五)组织人员对驻本地区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农牧民住户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和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六)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报告火灾隐患情况。
(七)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务消-防-队伍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八)负责义务消-防-队伍建设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督促、协调嘎查村委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组织专项检查。
(三)配合消防业务指导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四)指导、督促嘎查村委会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检查和训练。
(五)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中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发生火灾后,立即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保护火灾现场等工作。负责对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公安消防机构上报调查报告、火灾统计等材料。
(八)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每半年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九)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部署的其他消防监督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在建设农村牧区给水管网时,应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并满足消防用水需要。没有给水管网的,可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等取水设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嘎查村,应结合农村牧区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替代水源。
第十八条 有森林、草原的苏木乡镇应把森林、草原防火与城镇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制定灭火联动方案,经常开展联合演练。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学校每学期应安排两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课程,学生入学后和放假前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电网建设与改造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农村牧区的用电设备、设施、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应由持有岗位资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章用电。
第二十一条 住宅、庭院内禁止存放、销售、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禁止倾倒有明火的灰土,禁止野外焚烧庄稼秸秆和垃圾等杂物,未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或旗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单位批准,且未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不得烧荒。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存放在居室、公共场所,并严防高温及日光照射,钢瓶与炉具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室内不得同时布置其他明火炉灶。
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打谷场和秸秆、柴草等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应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占用道路、林地;禁止在堆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禁止在堆垛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打谷场内吸烟。
(三)收获季节收获的秸秆不得大量进屯入户,应贮存于村外空旷地带,不得贮存于生产、生活建筑物附近及街道两侧,不得堆放于电力架空线、变压器下。
(四)在柴草较多、居住密集的城镇和村屯以及靠近林区的地方,应在烟囱或炉膛眼上加盖防火帽或设置防火挡板。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集中建造的全封闭式牲畜棚应单独建造,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已经建造的低于三级的棚圈应逐步进行改造。
(二)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管或金属管敷设,其照明灯具要安装牢固。
(三)要设置直接对外出口,且门应当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要与棚圈分开设置,如相连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四)禁止在牲畜棚圈、饲料间、饲料堆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二十四条 厂房、库房、堆垛、牲畜棚圈附近应设置消防水井或消防水池等消防取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建造的火墙、炉灶、火炕不应靠近可燃墙壁砌筑,用砖砌筑的烟囱其内壁与可燃构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厘米;金属制作的烟囱周围70厘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质。
第二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不得被占用、堵塞、阻断,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管架等障碍物必须穿越道路上空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二十七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那达慕、庙会等各种集会期间,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八条 房屋连片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嘎查村和集镇,应在规划治理时,根据消防安全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拆迁、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对已经建造的成片密集木结构房屋和茅草房屋,应采取修建防火墙、开辟防火间距等防火分隔措施,并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履行公安行政处罚程序,将拟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报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以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第三十条 各旗县(市、区)每年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较好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落实消防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0日
第一条、为预防农村火灾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农村实际情况,制定规定。
第二条、我旗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公安、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当应履行下开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消防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乡镇(街道)的消防规划;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村委会、驻在单位签订
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五)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组织消防检查和专项治理;
(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农村消防规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定期向旗政府及其公安部门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三)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能够及时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五)指导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辖区内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对辖区内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
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复查。
第十四条 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四)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五)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条 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墙)、烟道,检修住宅内的燃气管道、器具;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
做好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八)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有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七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八
4.1.1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4.1.2应建立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
4.1.3对消防组织应及时进行调整整顿,并定期演练。
4.1.4各部门每年应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1.5质安处对各部门负责人实行年度防火安全责任目标考评。
4.1.6项目部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由质安处制定。各部门依据消防法规和本制度,制订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4.1.7各部门应按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原则,每年对“防火重点部位”确定一次,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器材、措施”三落实。本部门管理或工作人员应经过安全考试合格上岗。
4.1.8防火重点部位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公共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
4.1.9在施工现场、办公、库房、生活区、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点区域内动用明火,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4.1.10各部门在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内,依据消防法规,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1.11在施工现场、生活、办公主要区域内及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1.12生活、办公、施工现场、库区内影响防火安全的可燃物,各管理部门应定期及时清理干净,并堆放在安全地点。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违规搭建临时建筑设施和乱接乱拉电源。
4.1.13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器材周围,禁止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并应经常保持通道畅通,器材周围无障碍。
4.1.14组织新入厂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的安全监督。
4.1.1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领用、退库和使用,各施工部门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4.1.16进入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工作区域时,不得携带火种,不应穿戴丝绸及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子。
4.1.17易燃易爆设备,压力容器具、柜、瓶、管道、蒸压釜、泄压限压防爆装置,应选用国家定型产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装、调试、校验、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切实做到防爆装置灵敏有效。防止产生超压、超温、超量现象,保障设备器具安全运行和使用。按规定要求需办理资质或许可证件的,应核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期内,设备人员证件资质应有效、相符。
4.1.18机械设备安装完,保温作业前,施工部门应将设备机件管道上的可燃易燃物质清理干净。
4.1.19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点部位”时,应戴防火罩和熄火后装卸物资。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车辆应符合运输管理制度要求,并应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及采取有效的导除静电措施和安全运输措施。
4.1.20电火焊作业,各主管部门应制订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时应人人遵守。
4.1.21各部门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确保车辆和物资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住宿人员的人身和学校的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吉林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学生公寓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公寓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成立“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联席会”,成员由后勤资产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国际交流处、成人教育学院、保卫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及各学院副书记代表组成,隶属于学校防火工作委员会,联席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消防科。主要职能:按照学校防火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研究布置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消防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险隐患;根据季节特点和消防安全的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工作。
第五条 以各公寓为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组长为本公寓管-理-员,成员包括本公寓所住学生所在单位指定的1名辅导员、门卫、学生代表。具体落实本栋公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寓服务中心是公寓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经常性在公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定各公寓消防安全责任人,与住宿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负责宿舍内用火、用电安全检查,纠正和制止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对公寓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应急处置能力培训;负责公寓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保障公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建立消防巡查登记制度,开展日检、周检、月检等消防巡查;督促相关部门对公寓及其附属区域电源和电源线路进行维护。
第七条 学生主管部门(指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国际交流处、成人教育学院,下同)和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是公寓消防安全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把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基本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纠正和制止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在公寓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形成消防安全隐患、损坏消防设施设备、造成火灾事故等的学生,除按消防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保卫处是公寓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指导并配合学生管理部门、公寓服务中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组织对住宿人员违规用火、用电抽检;定期检查公寓消防安全巡查记录,督促和检查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组织开展灭火与应急疏散演练;负责公寓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维修。
第四章 公寓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及巡查内容
第九条 公寓管-理-员为本公寓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落实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寓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熟悉和掌握安全疏散设施使用方法,能组织学生安全撤离;每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的运行状态,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对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逃生器材能够熟练操作并指导学生示范演练,能组织人员利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对按规定配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进行管理,防止消防设施和器材人为损坏,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负责学生宿舍内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 公寓门卫及更夫是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协助管-理-员具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逃生器材,能够熟练操作使用;协助管-理-员对配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进行管理,防止消防设施和器材人为损坏,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负责夜间学生就寝后的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等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逃生。
第十一条 以各公寓为单位建立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巡查内容: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的.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灭火器是否过期,消火栓内是否有水,有无消防水带,消防柜内的手动消防报警按钮是否工作正常,消防应急电源是否处于工作状态;设有火灾报警系统分机的公寓要检查该机器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有无火警信息,如有火警信息应及时按报警指示位置迅速查看报警部位有无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疏散设施、逃生器材和安全出口标志是否处在工作状态、能否保持完整好用;设置各层楼梯间的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牌关闭状态,消防安全疏散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章 公寓住宿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公寓住宿人员在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内应遵守以下内容:
(二)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设备(电脑除外);
(三)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燃具烧煮食物;
(四)严禁在公寓使用明火、蜡烛、焚烧纸物等;
(五)严禁在床头使用灯具,不得用纸张或其他易燃物品做灯罩;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公寓;
(七)严禁在房间内和阳台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
(八)严禁在公寓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九)严禁在公寓房间内吸烟;
(十)严禁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寓住宿人员应主动配合并自觉接受公寓管-理-员和值班人员的消防巡查,应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和爱护公寓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楼内消火栓箱、消防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消防器材,禁止随意搬动、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
第十五条 公寓的寝室长有义务对本寝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寝室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消防违规违纪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一旦发生火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学生公寓中心报告。如火势较小,应组织就近人员利用附近消防设施器材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如火势较大,应及时通告周边人员迅速撤离。相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积极组织人员扑救,在确认火灾无法自行扑救后及时拨打“119”电话报警。所有管理人员要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积极扑救初期火灾,确保人员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学生主管部门、各院(部)学生管理部门、后勤资产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章 奖励、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参与扑救一般性火灾并对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法规行为并有突出事迹的;
(三)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十九条 公寓楼内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第一时间报告保卫处消防科相关人员,由保卫处向其出具“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单位或个人,保卫处有权代表学校对其进行处理: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安全疏散门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第二十条 在公寓内发现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学生公寓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对违章物品予以登记并没收,报告保卫处消防科工作人员,由保卫处向其出具“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保卫处定期汇总“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发放情况,并报学生主管部门。管理和检查人员在进行防火检查时如发现有违规电器等危害消防安全的物品应予以当场收缴并登记在册,并定期报学生主管部门。对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的,由该公寓全体住宿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若同一学生就类似行为接到2次“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学生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接到3次及以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据”或拒不接受处理、不按要求整改的学生,学生主管部门将给予其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对收缴的价值在100元以上电器,学生可凭收缴通知单、个人承诺书,经学生管理部门同意,于本学期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到收缴单位或部门集中领取,其余物品由保卫处统一时间进行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规定给予处分及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移至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私自用火、用电及使用违章物品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三)堵塞消防通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
(五)发现火灾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六)隐瞒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公共财产损失的;
(七)传递虚假信息,误报火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公寓火灾事故,学校将按照《吉林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并执行“一票否决制”,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火灾事故责任划分:由于学生使用违章电器、超负荷使用电器、点蜡烛或乱扔烟头等个人原因造成火灾事故,学生本人承担直接责任,所在院(系)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保卫处消防科承担监管责任;由于安全设施和设备存在故障、隐患或电源线路老化等原因造成的学生公寓火灾事故,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或后勤维修部门承担直接责任,保卫处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区域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丢失、损坏或挪作他用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维修;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保卫处或后勤资产处负责恢复与维修。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损失的,对公寓管-理-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生公寓违章行为定期通报制度,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学生主管部门和保卫处联合实施,通报发至各院(系)及有关单位。违规行为与处罚情况将被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由校长办公会通过,由学校防火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如与原有相关管理规定相抵触,按本规定执行。
1、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物业管理中心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各住户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2、小区内所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水龙头,喷淋头、烟感器、温感器、警铃、、破玻按钮、消防电话插孔和消防电梯及各消防线路等均不准擅自移动、拆除、破坏,保证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未经消防部门批准而擅自更改消防设施者,要对此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要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或消防标志。
3、小区内所有竖向井道(如管道井、电缆井、排烟井等)和设备间的门窗不得随意打开,如有需要,需报管理处批准。
4、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及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占用、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5、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严禁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物品、本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烟火及火柴余灰要随时熄灭,各业用户应教育儿童切勿玩火。
6、小区内严禁储存烟火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品,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火爆竹、乱扔烟头。
7、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违反规定,拉、接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
8、安全使用液化气、煤气、炉灶要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火要随时熄灭。
9、进行室内装修时,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禁明火作业和选用易燃材料。
10、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断着火域电源,关闭管道燃气阀门,启用消火栓水龙头、干粉灭火器),进行补救的同时,迅速拨打"119"或告知值班保安员,迅速离开住所,从消防楼梯或安全疏散通道转移到安全地带,严禁使用电梯。
11、物业管理中心将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及节假日、重要活动日的全面检查,对查到的消防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xx学院中区公寓建设领导小组
二00x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学生宿舍(含学生公寓,下同)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是指: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基本技能培训和开展灭火与应急疏散演练;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纠正和制止学生违章行为;整治消防隐患,保障学生宿舍(寝室)和学生宿舍区域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和各院系,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私拉乱接、违章使用电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除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另按《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宿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学生宿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应将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列入工作日程,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对学生宿舍安全值班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组织进行防火巡查;负责学生宿舍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保障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做好学生宿舍与和学生宿舍区域电源及电源线路的维护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及宿舍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常规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与更换。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培训与演练。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及各学院要加强安全教育并要求学生自觉遵守《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寝室私自安装电源插座、插线板和电源设备,不准在床头使用灯具;
(三)未经水电管理部门允许,禁止使用空调、洗衣机和脱水机;
(四)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燃具烧煮食物;
(五)使用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禁止使用劣质电器。
第八条禁止在宿舍内玩火源、点蜡烛、油灯、燃烧纸物或将燃烧的纸物、烟头乱扔,不得用纸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灯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宠物进入学生宿舍(寝室);不得在寝室内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为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第九条学生应支持和自觉接受宿舍值班人员每日防火巡查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自觉维护和爱护学生宿舍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楼内消火栓箱、消防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和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任意搬动、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学生宿舍楼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向宿舍楼值班人员和保卫处值班室或“119”报警,并积极组织人员灭火、救援与疏散。
第十一条学生寝室应设有安全员,安全员有义务对本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寝室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对造成学生宿舍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实行防火巡查登记制。各类管理人员在进行防火巡查时,对违章使用电器者应予以当场收缴并登记在册。检查中发现存在或使用违章电器者,除当场收缴外,应及时通报给学生主管部门及所在学院,由学生主管部门及所在学院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纪律处分。
(一)首次违章者,给予批评教育,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备案;
(二)再次违章者,给予通报批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书面告诫书;
(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向校外单位或人员出租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出租单位负责,同时承担涉及消防安全的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预防为主,救人第一”的原则,特制定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学生公寓职工要严格执行防火部位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正确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经常对本楼消火栓、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其良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2、 办公室、管理室、库房、维修工休息室等办公及休息场所,在离开前应切断室内电源,关闭用电设施,拉闸断电。
3、 学生公寓楼安全通道电磁门(无供电除外)一律不准上链锁,使用电磁通道。
4、 学生公寓值班人员、各楼各班管-理-员熟识消防预案中的“事故通报与现场保护”(第五条)、“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度”(第六条)及“安全疏散场地和路线”(第七条)。
5、 学生公寓严禁使用劣质接线板、电热器具及产生明火的装置及器具。
6、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强弱电线路。
7、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 学生公寓严禁存放大额现金或有价证券,如造成损失由本人负责。
9、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职工或学生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办公室。
学生处
2015年12月20日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精神,确保广大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学生处教师和宿舍管-理-员负责落实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案例的板报,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学生处教师负责学生公寓的每日防火巡查工作,并做好每日防火巡查纪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确保学生公寓消防安全。
三、学生要按照《学生公寓防火责任承诺书》的规定,认真履行,做好消防安全防范,确保公寓消防安全。
四、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存放各类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饭锅、电火锅、电熨斗、电吹风、电夹板、电饮水机、热得快等)及违禁电器。不准存放、使用洗衣机。
五、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存放明火器具(如:煤气罐、灶、煤油炉、酒精炉等),不许在公寓内动用明火。
六、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不准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在公寓内不得焚烧任何物品。
七、严禁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不在日光灯及其他灯具上晾挂衣物,系东西。
八、不在公寓内点燃蜡烛,不准吸烟。
九、不损坏、拆装、挪用公寓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公寓内所有的消防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均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以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
学生处
2015年1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发生火灾后,公安消-防-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的消防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消防规划要求设置公安消防站(队),配备相应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志愿者消防站(队)。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等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等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在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区宣传栏、画廊、公益广告箱、治安亭等宣传设施,针对不同季节、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社区内应当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及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图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各局、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六条 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 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和职工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对职工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新职工和改变工种人员要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各局、院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铁路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单位,应当向铁道部公安局消防机构登记备案。机车、车辆和其他重要运营设施的消防设备、器材的配置、维修必须由铁路分局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对设备、器材定期进行检测、调试、维修。未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八条 既有车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车停车线)、编组场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 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规定。重点工程工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重点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局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处(工程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旅客运输消防管理
第一节 旅客车站
第二十条 车站站房内设置商场、旅馆、饭店、售货摊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报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候车室、售票厅应制定疏散旅客应急方案。候车室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站区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应由车站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加强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二十四条 站台上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 车站应设专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配备危险品检查仪的,应保持设备良好,运转正常。
第二十六条 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包物品;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节 旅客列车
第二十七条 新型客车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客车防火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新造客车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属材料(装饰、结构、保温材料和涂料)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运用客车必须符合《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有关“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旅客列车的防火工作由列车长负责,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议,将防火工作作为列车乘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二)做好列车工作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使列车工作人员达到“三懂三会”。(三)检查督促列车工作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火灾事故的.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七)建立健全列车防火安全台账。防火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上级印发的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2.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3.列车防火组织;4.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及人员分工;5.防火安全会议记录;6.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7.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8.餐车炉灶清扫记录;9.三乘联检记录;10.消防器材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联检签认制度。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对列车火源、电源和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客车取暖锅炉、茶炉严禁缺水点火,室内不准放杂物,离人加锁。炉灰应用水浸灭后清除。
第三十三条 运行中严禁在餐车炼油,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炉灶、烟囱、排油烟罩按时清除油垢,并认真填写清扫记录。乘务人员严禁使用自备的炉具和电热器具。
第三十四条 车厢配电装置要保持良好、清洁。发电车和车厢的配电室内严禁存放物品。配电室离人加锁。
第三十五条 车厢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气装置或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六条 乘务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吸烟。乘务人员应对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
第三十七条 对操怍“两炉一灶”和空调、照明等电气设备的乘务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关于处置旅客列车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方案》的要求,明确疏散、灭火、现场保护、伤员救护等工作分工,并定期演练。每个乘务人员都要牢记应急方案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乘务人员在值乘中必须坚守岗位,注意发现车厢内出现的异常情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按照应急方案果断处置。
第四十条 旅客列车每个车厢应配置至少两个2公斤以上abc干粉灭火器,悬挂在车辆两端便于取用、不易碰撞的位置,挂具要牢固、配套。灭火器检查、维修标记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客车车底、备用客车在车站、车辆段、客技站或其他停放线停留时,应制定看守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二条 邮政车、加挂车纳入列车防火安全管理。邮政车、行李车货物堆码应留有通道,宽度不小于0.5米,不得堵塞端门。邮政车严禁使用明火烧水做饭。
第四章 货物运输消防管理
第一节 装载货物车辆
第四十三条 新型货车、易燃液体罐车和液化气体罐车的设计,应符合铁道部有关防火设计标准的规定,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四十四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保持门窗完好,顶棚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颁标准。地板破损的应采取防火铺垫措施。
第四十五条 守车、沿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温货物车辆的火炉、烟筒、垫板、护栏应安装牢固,烟筒与车顶四周必须用隔热材料填充。
第二节 货物装载
第四十六条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货物装载执行配装规定,严格计量,严禁超高、超载。
第四十七条 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装衬垫的货物,装载应紧密牢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蓬布严密苫盖。
第四十八条 运输腐朽木材应采取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九条 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和装车前温度较高、易发生自燃的货物,必须进行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第五十条 货运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防止发生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五十一条 对生火加温的货车和液化气罐车,托运人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押运,并根据需要携带消防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三节 编解作业
第五十二条 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和其他易燃物,严禁明火作业。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因编组作业需临时在非固定线路上停留时,禁止在该线进行溜放作业。
第五十四条 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段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良好后方准挂运。
第四节 站车交接
第五十五条 车站对已编好的列车,将有关防火安全的情况向运转车长或列车货运员介绍,并按规定办理站车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运转车长、车号员、列车货运员、商检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状态,包括车辆门窗关闭(需通风的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编组隔离,篷布苫盖、捆-绑,腐朽木材防火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罐车有无泄漏,罐盖配件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扒乘货车人员,并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货物押运人员应遵守《押运员须知》的规定。编入货物列车的厂修客车,押运人员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使用自备的炉具做饭、取暖。
第五十七条 各铁路局应在局间分界站对邻局进入的货物列车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通报邻局。对有严重火灾隐患的货车应甩下处理。
第五十八条 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用明火照明,检修装有可燃货物车辆时禁止使用电、气焊及其他喷火花的工具。
第五十九条 车站对在专用线装载的列车(车辆)或托运人自行装载的车辆,应严格检查,确认防火安全状态良好方可挂运。
第五节 列车运行中的防火
第六十条 机车乘务员应认真执行机车防火有关规定,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了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发现火情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第六十一条 列车在高坡区段运行时,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大小闸交替使用,防止闸瓦磨托引起火灾。
第六十二条 高坡区段的列检所对通过列车,应严格按作业标准更换闸瓦、调整鞲鞴行程和空重车手把位置,严格进行保压试验。
第六十三条 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摘下施修时,在车站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天。车辆调动时,必须按规定隔离。车辆维修和倒装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
第六十四条 沿线停车站要维护好治安秩序,防止扒车人员动火引起火灾事故。
第六十五条 进入林区、草原的机车、守车及有押运员的车辆,禁止在运行中清灰、抛焦。
第五章 货场仓库消防管理
第一节 货场防火
第六十六条 货场仓库防火应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六十七条 货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货场内严禁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八条 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装载货物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仓库。进入货场的蒸汽机车应按规定装设火星网,不准大开送风器和在货场内清炉。
第二节 货运仓库防火
第七十条 铁路货运仓库属综合性中转仓库,其储存货物危险性分类,危险货物按甲类管理,易燃货物和普通货物均按丙类管理。
第七十一条 危险货物应按性质和保管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和货区。易燃气体、液体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遇潮或受阳光照射易产生有毒气体或燃烧爆炸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露天存放。危险货物的存放保管,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对不能配装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第七十二条 库存及露天存放的货物,应分类、分批、分垛码放。整车货物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0米,零担货物堆码也应留出防火间距。危险货物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50平方米。货物堆码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0米。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应按规定标准包装。承运时应严格检查,严防跑、冒、滴、漏,确认无变质、分解、阴燃等现象,方可入库。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专用仓库的布局、分类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时,应报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危险货物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仓库内分隔或划出专用货位,但必须与其他货物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并报经铁路分局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普通货物仓库内设办公室,必须与库房建筑做防火隔断,取暖火炉的烟囱要加设防火网(罩)。
第三节 装卸作业
第七十六条 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第四节 仓库电器防火
第七十八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危险货物仓库、油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货物仓库使用新型照明灯具,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保护。
第八十一条 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八十二条 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不准安装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应使用专用的防爆型库房灯具。装卸作业时,货车内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其变压器、开关、电源插座不准安装在库内。
第六章 火灾扑救和调查处理
第八十三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铁路局、分局和铁路公安局、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在12小时内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属于行车事故的按《铁路行事故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同)。
第八十四条 车站应制定接入起火列车的预案,并列入车站《工作细则》。有关行车人员发现列车发生火灾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及时向车站报警。车站接到报警应迅速向铁路分局调度和消-防-队报告,同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扑救。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必须停车时,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规定”办理。列车火灾扑救工作,在邻近车站站长和公安消防人员赶到前,旅客列车由列车长负责,货物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没有运转车长的由牵引机车司机负责。车站站长为扑救火灾,有权调用站内各单位的人员、车辆和消防器材。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八十六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各单位都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客车火灾事故由铁路局组织调查处理,铁道部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提级处理。停留客车发生火灾事故,应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旅客列车在运行中发生火灾事故,构成重大、特大火灾,除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铁路分局主管领导的责任,处理结果报铁道部主管部门。
第八十七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由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十八条 货车火灾和地面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旅客列车、机车、机械保温车和特种车辆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如发生火灾的上述机车、车辆系非管辖单位配属的,应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给所属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由后者负责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火灾统计。
第八十九条 火灾事故统计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和统计程序,按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行。因火灾造成的行车事故按火灾事故调查;因行车事故造成的火灾,也列为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只计算被火烧毁的部分。
第七章 消防监督
第九十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人员,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九十一条 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铁道部有关规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管辖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三)组织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四)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铁路新建改建工程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实施防火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五)管理铁路公安消-防-队伍,指导基层单位防火干部和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工作。(六)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七)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责任。(八)负责火灾统计。(九)组织铁路消防科研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研成果。(十)对铁路消防设备、器材和机车、车辆等专用防火材料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
第九十二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的建筑防火审核工作,在一个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由铁路公安局消防机构组织审核;跨铁路局的由铁道部公安局组织审核。
第九十三条 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和消防检测、勘查、宣传器材、设备以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八章 表彰与处罚
第九十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单位给予表彰一)消防组织健全,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工作成绩突出。(二)及时发现或排除重大险情,防止火灾事故成绩突出。(三)积极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四)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自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产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保卫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全国人大会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公司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公司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仓库贮存着公司的重要物资,是防火重点,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首位,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第四条负责人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仓库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及时反映到公司,切实加以整改。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隐患熟视无睹,对防火工作指挥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应当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仓库要建立安全小组,仓库负责人为安全小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保管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文件,组织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组织定期检查防火安全实施执行情况。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防范措施。
4、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对新职工、临时工要做好上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员职责:
1、负责本仓库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4、每日检查库房安全措施,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做好火、电源管理,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发现火警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六条本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
第七条库区若确需动用明火,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
第八条产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对外来物品,更要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
第九条仓库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条库房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公分以上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60瓦以上的灯泡、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分闸,开关箱应设在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分垛储存。留有通道过人。
第十四条氧气、液化气、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准露天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条不准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有防止溅出火花的安全装置,不准在库区内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条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纸、杂物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各种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严禁挪用。消防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部门每月、仓库负责人每周、保管员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的重点是火源、电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建立档案,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人员奋力抢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20xx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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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十二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首先当然要对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
二、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架,货架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1.2米。
四、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五、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六、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果需要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七、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八、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九、人员在离开库房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必须切断电源、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上报。
十、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十一、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十三、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办的棉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由消防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小组,专管消防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技术训练。
第九条 棉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班组、岗位三级负责制。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划分防火责任区、责任车间、仓库、堆垛,指定区域、车间、库、垛防火负责人。
5.及时指导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6.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7.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8.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加强管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9.组织和带领职工、警卫、消防人员进行护厂值班和夜间巡逻。
10.组织制订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1.负责对消防有功和失职人员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落实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火险隐患情况。
4.具体安排值班、巡逻工作。
(三)岗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2.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组织本岗位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彻底清扫落地棉、飞绒、尘杂、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场所清洁。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定期组织本岗位职工维修保养责任区的消防器材。
4.发现火情要立即报警,并参加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地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的情况。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要把对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主动同当地居民搞好联防。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训练班、大字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业务和养护知识。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养护的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对生产旺季招收的季节工,要严格按照《棉花加工厂用工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择优录用。进厂前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挑选责任心强、纪律性强、体力能适应棉厂工作的青壮年入厂。开工前要组织职工特别是季节(临时)工人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分配的工种边操作、边表演、边讲解,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要制度化。棉厂每月要确定一至两天为“安全活动日”,分析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和消防知识,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消防工作的重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义务消-防-队在开工前和加工中期要进行消防演习。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 要向外来人员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后,要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现场教育。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对棉厂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省(市、自治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县至少每季检查一次。要实行棉厂月检查,班组日检查,消防安全员随时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每次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对棉厂的检查情况要记入重点单位的防火档案。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火险隐患,向棉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棉厂厂房、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乡村和农民的棉花仓库(以下简称棉库)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棉厂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储存区分开,各区之间设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 棉库不得作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电瓶车充电室、机动车库和油库,必须建在储存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仓库、货场的设置:
(一)储存区宜设在厂内加工旺季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二)仓库建筑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屋顶承重构件和外墙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库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设防火墙。
(四)每露天货场总贮量,如超过5,000吨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0米。
(五)露天货场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六)露天货场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应超过8个棉垛,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八)棉库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五条 棉厂内必须装置避雷设备。
第六章 车间生产
第二十六条棉厂必须采用能够清除特殊杂质的工艺和设备,要利用气力输送落杂、磁铁、清花机、人工挑拣等多项技术及管理措施,保证将易产生火星的特殊杂质、火柴、石子、砖头瓦片、铁丝、铁片等在进入轧花机工作厢前排出。
第二十七条 要健全加工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的制度。按照标准检修机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
第二十八条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必须设置安全罩、安全架,并尽量做到密封。地沟盖板必须配齐,安全牢固。车间要设工具箱,工具不得乱放,并保持整洁。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转动部位引起升温和工具等硬质物件掉入地沟碰撞和摩擦起火。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打包车间应边生产边运棉花,存放皮棉不得超过200市斤。下班后打包车间不准存棉也不得有落棉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条进入车间的工人身上不准围、披裹包皮布,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钉铁掌的鞋。女工的发辫不得露在外面,不准蒙头巾、戴围巾,必须戴工作帽,以防人身事故和铁掌碰擦引起火星。
第三十一条当班工人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主机及传动设备。生产中要做到勤听、闻、看、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下班后必须彻底清理轧花机、剥绒机的工作厢,清除厢内的一切特殊杂质,彻底打扫工作现场,搞好交接-班,对不使用的车间(包括下班后不接着开工的车间)、仓库必须认真检查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七章 储存保管
第三十二条 棉花实行专仓堆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棉厂储存区应划分籽棉货区、皮棉货区、棉籽货区、棉库区。
第三十三条 成包皮棉入库前,必须在收、发货区观察二十四小时以上,并派专职或义务消防人员监护。
第三十四条 棉花入库前要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火种、水湿、霉烂、变质、油渍、包装破损等异状,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垛底必须通风,以防潮湿霉烂。
第三十六条 堆垛时包要放平,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米,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七条库内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2米。
第三十八条 储存区及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三十九条装卸、堆垛、卸垛作业结束后,要对储存区和站台进行彻底检查,排除异常情况。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条棉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第四十一条要加强棉花养护工作。堆垛要及时封顶,要定期测温,下雨前后必须查库。要根据天气变化对棉花温、湿度的影响,适时采取通风或倒垛措施,防止霉烂变质。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温度超过38℃或籽棉水分超过12%时要及时处理。
第八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棉厂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室外,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信号弹。
第四十三条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和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四条运输棉花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在厂外运输时必须用蓬布封盖严密,并配备灭火器材。车辆进入厂区前,棉厂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厂区。
第四十五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防火帽(或熄火),并不准进入棉库。
第四十六条 进入厂区的蒸气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厂区停留或清炉。
第四十七条 进入棉库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四十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棉花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棉花。任何车辆都不得在货区和棉库内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九条原则上不准在生产车间、货区、仓库及附近烧电焊。在生产车间、离储存区30米以内需要临时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审查,报告厂部研究批准,将作业场所附近的机器设备、地沟等处的油污、棉绒及飞绒清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人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得落下火种。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五十条在棉厂的维修工房安装和使用火炉,必须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厂内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五十一条不准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炉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内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火炉烟筒不准顺向货区安装。
第九章 电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棉厂生活区、储存区与生产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第五十三条 棉厂用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车间、货场的电线,一律改用暗线,不用明线。老化了的和安装不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第五十四条车间照明必须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露天货场的照明灯杆距棉垛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货场使用吊车后必须加接地线,以防雷击。
第五十五条棉库内禁止安装电器设备,如需临时照明作业,应采用橡皮电缆工作灯,工作灯要加防护罩,插座必须设在库房外,用完后及时拆除。
第五十六条 棉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储存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五十七条 储存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当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在储存区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碾压。
第五十九条打包机、上垛机等设备,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必须改用离合器或电磁开关。车间及货区原则上不得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如确需装设,必须加有防火密封装置。储存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六十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车间的保险丝装置要有防护罩。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六十一条对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对避雷装置也必须经常检测、维修。
第十章 消防设施
第六十二条 棉厂、棉花仓库、露天棉花货场,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其中棉厂应设置应急用的消防蓄水池和水塔,其容积不小于下表的要求:
| 消 防 蓄 水 池 | 水 塔
|容积(立方米)|数量(个)|容积(立方米)|数量(个)
1台型厂 | 40 | 2 | 30 | 1
2台型厂 | 50 | 2 | 30 | 1
3台型厂 | 60 | 2 | 40 | 1
4台型厂 | 80 | 2 | 50 | 1
第六十三条固定抽水泵要安装双套设备,一套通向水塔,一套通向管网;同时安装两套动力(电机和内燃机)。棉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机动泵。要做到消防泵天天发动,周周出水。
第六十四条车间、货场、库房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移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棉花短绒及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条消防车、泵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十六条 棉厂应安装消防通讯和信号报警设备。
第十一章 扑救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要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六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消防监督机关又已通知要其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总则
1.1根据国家《消防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公司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实行“全员参与、全员预防、全员负责的管理原则。
1.3凡在公司厂区内的员工、施工队、外包工、外服人员及访客人员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2.消防安全组织与管理职责
2.1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2.2.2制定和落实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书;
2.2.3组织学习消防法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2.2.4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制止和处理消防违章行为;
2. 2.5负责本公司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
2. 2.6负责公司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2.2.7负责火灾事故的查处和上报工作;
2.2.9负责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总结、防火工作月报和其他消防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2.2.10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工作状况,并就存在的问题或建议进行汇报。
2.3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3.1在公司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执行本部门消防工作计划和制度,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全责。
2.3.2结合部门情况,将消防目标分解到班组和人头,抓好落实。
2.3.3按照公司要求及《安全检查制度》的要求,组织防火检查,积极整改火险隐患,并及时反馈消防安全信息。
2.3.4维护管理好公司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保持完整好用。
2.3.5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全员消防器材演练及紧急疏散演练;
2..3.6指定部门的义务消防员,并配合安排义务消防员参与技能培训;
2.4保安组消防安全职责:
2.4.2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全体保安队员消防作战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消防作战能力;
2.4.6协助公司安全委员会开展其它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1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自防自救能力。
3.2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3.2.1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2.2本公司、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2.3有关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2.4火警发生后的应变处理流程,包括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
3.2.5消防事故案例等
3.3消防安全培训的安排:
3.3.4人力资源部每年对部门经理级(含业务经理)等中层干部进行一次消防教育。
4.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
4.1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归属公司安全委员会领导。
4.2各部门应按照安委会的要求提报部门义务消防员的名单,由安委会负责汇总。对于员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调整人员并报安委会更新。
5.动火作业管理
5.3严禁在厂区内吸烟,严禁携带有烟头或其它动火进入或穿越厂区。
5.4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6.车间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规定:
6.1车间使用油漆、汽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人负责;
6.2负责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必备的消防专业技术;
6.3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完后应及时入库或妥善保管。
7.电气燃气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
7.1各部门的电气燃气设备在运行、使用和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2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违章使用电热设备、器具。如确需临时使用的,必须到公司安全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有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
7.3公司每月对公司的所有电气燃气设备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作必要的检测和记录,发现火险隐患,应立即整改。
8.消防器材(灭火器和消火栓)安全检查
8.1消防器材(灭火器、消火栓)由公司根据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要求配置。
8.2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置必要的标志。
8.3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只可用于消防,严禁挪作它用。
8.3公司安保部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
消防器材检查内容如下:
8.3.1室外消火栓及接合器是否完好可用;
8.3.2室内消火栓箱是否完好,箱内配置物品是否充足完好;
8.3.3所有灭火器是否配置到位,是否需要更换药剂或维修;
(具体检查项目参照消防器材点检表)
日常巡检中,需要检查的其它项目:
8.3.4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灭火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8.3.5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8.3.6应急灯、防火卷帘门是否工作正常;
8.3.7其他灭火器材如沙盒、沙坑等是否充足可用;
8.3.8所有消防标志是否完好。
8.3.9其它要求的检查项目
8.4各部门应维护管理好公司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缺损应及时报告公司安保部处理。
8.5消防设施(消防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喷淋系统、消防泵房、消防管路等)由设施管理部负责日常保养、维修、检测工作,并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8.6涉及新增消防系统时,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进行初期规划及完工验收。
8.7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教育员工正确使用消防系统。禁止破坏、占用、堵塞消防系统。发现消防系统异常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或者设施管理部进行报告。
8.8因需要对消防系统进行维修、保养或其它原因,需要关闭或暂停消防系统使用的,设施管理部必须提前通知公司公司安委会,并经过同意,在公司内发布通知后,方可以关闭消防系统。
9.消防档案的管理
9.1公司安保部负责建立公司的消防档案,档案的格式按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文本格式执行。消防档案必须及时填写完整,以备公安消防部门检查。
9.2各有关部门应自行建立和保管必要的消防档案,格式由公司安委会确定。消防档案必须及时填写完整,以供公司安委会及公安消防部门检查。
9.3消防安全的日常安全检查参照《安全检查制度》执行
10.奖励与处罚
10.1对认真贯彻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具体标准是:
10.1.2 及时组织扑灭本部门及邻近发生的火灾,避免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
10.1.3 认真遵守消防法规制度,制止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10.2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处罚。具体标准是:
10.2.1 在禁火区动火或吸烟的;
10.2.2 因工作马虎损坏或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以及将消防器材设施挪作他用的;
10.2.3下班后不关灯,未切断空调等电器设备电源的;
10.2.4 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或强令他人违反安全规程冒险作业的。
10.2.7 发生火灾后隐瞒不报的;
10.2.8 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记录而未有记录可查的。
处罚的方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罚款、通报批评、解聘等。
发生重大、特大火灾或严重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处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设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也适用于其所属承包商。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一节 消防组织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是该级、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司生产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为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配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消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1.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
2.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
3.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
4.消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部门正职和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推荐人员共同组成。
第九条 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1.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安健环监察部经理担任。
2.办公室成员若干,由生产、基建、消防、事故调查等人员组成。
3. 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应设立消委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组长)。
2.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组长)。各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组长)。
3.消委会委员由各单位部门正职和主任(组长)、副主任(组长)推荐产生。
4.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安健环部是消防安全监督部门。
5.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
7.各分(子)公司所属各部门设消防安全责任人、所属多经公司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8.班组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二节 义务消-防-队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均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由各级消委会或领导小组任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建设标准
1.一般防火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2.防火重点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7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3.运行人员、库房人员全部是义务消防员。
4.义务消-防-队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培训,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5.义务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义务消-防-队的指定成员。
第三节 专职消-防-队
第十四条 装机总容量400mw及以上大型发电厂应当建立单位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站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发电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审查意见。如需成立专职消-防-队,则必须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完成组建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指挥参加社会火灾扑救工作。
2.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3.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专职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消防车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消防法》要求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消防车的配备不少于2辆。
2.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应设置消防车库,消防车库预留一个消防车位。
3.专职消-防-队员、扑救火灾和紧急救援的器材和设施符合专职消-防-队配备标准。
4.消防车装备、器材应严格执行公司《消防车器材配备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于装机容量在400mw以下的,未达到《消防法》建立专职消防站标准的各分(子)公司,应当与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同建共享,建立消防联保机制,并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内容:
1.专职消-防-队到达各分(子)公司火灾现场的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
2.各分(子)公司一级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消-防-队员监护。
3.专职消-防-队对各分(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防火区域加强定期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4.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5.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火灾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 生产厂区重点防火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器材,制定灭火方案,并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标示牌,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名称、防火责任人、防火重点要求和警告标示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的岗位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火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如需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应符合公司《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节 逐级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批准实施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标准,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 批准实施公司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监督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审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检查其落实。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检查其落实。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落实。
5.监督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监督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考核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0.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1.完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12.组织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审核完善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及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其管辖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监督各分(子)公司开展防火、灭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情况。
4.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5.审核公司重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方案,督查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督查各分(子)公司防火组织的建立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审查消防制度、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
7.检查基建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和履行消防审核手续工作情况。监督基建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安装配备到位情况。
8.检查重点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工作。
9.协调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拟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拟订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4.开展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5. 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审核认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设审查会议,并提出建设审查意见。
9.参加上级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并传达部署落实会议精神。
10.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1.领导消委会办公室工作,处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12. 总结年度消防工作及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职责
1.贯彻公司消委会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研究制定全公司消防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2.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根据不同季节、重大政治活动要求组织防火大检查。
3.协助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 协助审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设审查会议,并提出建设审查意见。
5.参加基建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组织消防设施的交接。
6.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7.完成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排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负领导责任。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确定逐级、各岗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 批准实施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监督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监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专兼职消防干部、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工作条件保障。
9.对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工程,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10.带领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11.奖励、表彰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审核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其落实。
3.审核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其落实。
4.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5.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定期听取本单位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 组织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考核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0.管理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11.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2.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13.组织召开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各项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动员部署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制度、标准,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熟知本部门火灾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对本部门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 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认真整改,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4.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利用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全员消防知识水平和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5.委派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进行管理、检查等工作。
6.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上级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7.定期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汇报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8.每年向公司消防组织申报消防器材的添置、维修计划。
9.接受上级消防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对上级机关提出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制度、标准的要求,负责实施对本单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2.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4.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5.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6.认真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组)长职责
1.领导本班(组)消防安全工作,随时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对本班(组)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本班(组)不发生火灾事故。
3.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实施和完善岗位消防责任制,按区域、岗位责任到人。
4.定期协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班(组)进行防火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熟知本班(组)消防工作要点,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对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6.检查维护消防器材、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发现消防器材、设施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上报解决。
7.发生火灾时,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迅速组织员工进行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同时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8.支持班组义务消-防-队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9.外出作业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所在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长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熟知本单位的消防状况,对人员、设备、重点部位、仓库储存物资(可燃、易燃)等内容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3.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预案演习等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4.协助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和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6.协助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其它消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职责
1.熟知本单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所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熟知本单位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
2.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和消防规章制度,督促本岗位其他员工共同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及其它不安全行为。
3.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培训以及灭火预案演习。
4.会维护、保养各类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灭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5.发生火灾时,及时准确向公安消-防-队提供火灾现场情况,在火场指挥员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消-防-队疏散物资、抢救伤员、维持秩序、协助灭火。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十七条 员工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法规,提高消防法制观念。
2.遵守公司消防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整改或上报领导,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3.认真学习和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各种消防技能培训及演练,增强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及逃生能力。
4.有权制止各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拒绝接受违章作业指挥,对各种违章行为(指挥)可越级申诉,有权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
5.熟知本岗位消防情况,有责任维护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熟知本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种类、性能及使用方法,会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会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6.每日做好交接-班工作,下班前检查工作现场,切断电源及消除火种。不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不在生产现场内吸烟。
7.全体员工都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本岗位火灾扑救;懂疏散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本岗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下级单位负领导和监管责任。
第二节 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党委组织职责
教育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防火灭火知识培训及疏散预案的演习。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职责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部门、工种、岗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及家属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职责
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遵守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参加义务消防活动,发挥共青团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带头作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消委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检查督促各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建立各级防火组织,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3.领导全公司适时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及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 完善消防设施。
4.筹集消防经费。组织审核、认定及研究解决重大火灾隐患。
5.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6.总结表彰先进,考核处罚严重违章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消委会(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研究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督促所属部门、承包商等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落实消防经费。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制定整改措施。
5.制定本单位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检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队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组织年度消防工作总结、表彰先进。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职责
1.承担企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2.定期进行企业防火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4.掌握企业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5.制定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管理及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
6.组织消-防-队员的日常训练和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7.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8.定期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9.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1.在上级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单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2.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有计划的组织灭火训练和演习。
3.熟悉消防知识和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灭火性能和操作方法。
4.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及时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火灾原因。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内的项目承包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委托统一管理)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辖范围、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员工公寓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防火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完好有效。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章 消防安全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十条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2.建立消防组织,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3.对新员工做好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在员工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培训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竞赛活动。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对公安消防机关指出的火灾隐患,应按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
5.对重点部位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及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保证完好有效。
6.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预案,定人、定岗、定责严格管理。
7.制定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和物资。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8.建立有效的值班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同时掌握正确的防火和灭火知识。
9.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其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建审及验收,杜绝人为造成、遗留火灾隐患。
10.建筑物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消防责任。
11.落实消防经费,保证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12.建立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奖优罚劣。
13.对于房屋建筑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进行重新审核,其消防安全设防标准,按消防规范进行改造。
14.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投运状态。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第五十条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1.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实际演练。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
2.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等情况向公司消委会上报备案。
3.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5.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由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评比奖励。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消委会负责监督实施,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2、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1、公司及各部门、车间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副总经理担任,车间、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管、部门担任。
2、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3、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1、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明白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2、公司防火责任人和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3、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3)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一、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防火、防盗、防破坏的教育及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后勤服务公司以各中心主任为安全领导小组。各中心必须将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列入本中心的工作计划。
三、中心主要负责人要经常对职工定期进行法制和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各中心领导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五、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三防”、“一保”意识 ( 防火、防盗、防破坏、严格保密制度 ) 共同做好后勤的安全工作。
六、重要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人必须按照安全程序进行操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七、设备管理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验和更换,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电源是否关闭,门窗是否锁好。
八、公司将对所属各中心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成绩的和对公司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或避免重大消防和安全生产事故的中心和个人,根据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标准给予适当奖励。对无视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违反消防法规、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中心和个人给予处罚(处罚办法见《责任追究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目的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统一联邦墨西哥金丝路烟草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消防安全管理。
3术语及定义
3.1三懂两会:“三懂”是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火灾扑救方法;“两会”是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警。
3.2三能:能自觉遵守消防规章制度,能及时发现火险,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4职责
4.1厂长:本厂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消防安全及其资源保障负责。
4.2安保科:负责本厂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厂区各区域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配置,并组织检修和定期更换。
4.3人劳科:负责组织全员消防知识的培训。
4.4各部门:负责本责任区域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负责所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所属员工的日常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组织职责
5.1.1本厂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厂长为本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1.2本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安委会确定的重点部门成立基层安全领导小组,各基层小组在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5.1.3重点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及非生产部门应配备兼职安全员。专(兼)职安全员协助本部门领导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5.1.4重点部门应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员工总数的20%。
5.1.5重点部门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重点防火部位岗位人员管理职责。逐级明确防火安全责任,建立一套完整的防火工作档案。
5.1.6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级别的火灾及人员疏散应急处置预案,并把消防安全、火灾应急知识纳入员工教育计划,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消防预案应急演练;对新上岗的特种工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确保员工能掌握消防“三懂两会”和“三能”知识后,方准上岗作业。
5.1.7任何部门和个人(含辖区内施工、运输、协作的外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本办法,都有监督火情、报告火情和抢救火灾的责任和义务。
5.2防火安全检查
5.2.1安保科每月组织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119消防日”、“安全生产月”及冬、夏季时要重点关注消防安全检查;各部门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对所有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安保科月检、重点部门周检情况应填写在《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记录表》上,生产班组检查情况应填写在《___车间生产班长交接-班记录》上并向部门安全员反映。
5.2.2安保科对检查发现的严重火险隐患下达《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表》并督促整改,受检部门对所属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
5.2.3各部门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安全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
5.2.4新、改、扩建厂房、库房等工程及各种防火工程,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和安保科备案。工程竣工后,设备科/总务科应会同消防监督部门、安保科对消防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电器设施管理
5.3.1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5.3.2配电箱、配电柜等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积尘,四周1m内不得堆放杂物,并指定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老化、裸露、破损现象。主动力线不准有接头,电气设施禁止超负荷运行。
5.3.3厂区、仓库的电器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电源线路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各类物资仓库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管或阻燃性塑料管内。线路和防爆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小于0.5m。库区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的照明、电器设备应在库房外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做到人走灯灭。
5.3.4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接地保护装置。库房内的提升、打包、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5.3.5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及其它可燃物品;严禁室内明火作业,室内通风环境保持良好;要安装牢固的护网,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
5.3.6电器设备的安装、拆除、动用及抢修保养,必须由持证的电工进行,操
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工作需要,库内需临时接线和安装临时
线路,按《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执行。
5.3.7厂区、库房严禁使用电炉(烧水、做饭、取暖等),库内不准使用电取暖器和家用电器,严禁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5.3.8厂房、库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5.4火源管理
5.4.1厂区、库区禁止在禁烟区内吸烟,吸烟必须在规定地点和吸烟室内,并应设有熄灭烟头的装置,严禁烟头随意乱扔。
5.4.2车间、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如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安保科申请办理动火证,经审查、符合消防要求并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作业时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具体要求按《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执行。
5.4.3车间内的烟沫、烟尘、除尘器部位要经常打扫,防止积压受潮、自燃。空调进、回风管要按操作规程要求定期清扫,进、回风管要设有停止风机的按钮,风机内装阻火门,防止因磨擦或其他原因起火。机台上的电烙铁下班时一定要断电抬起,并将机台的各种电器设备打扫干净,检查无火患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5.4.4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精类等易燃物。车间内不应大量存放各类溶剂和原辅材料等可燃品,应在仓库随用随领。
5.4.5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和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5.4.6烟叶堆垛应每日检查温、湿度,防止炭化自燃。露天货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5.4.7生活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准任意焚烧物品,不准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严禁违章使用家用电器。
5.5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
5.5.1烟草薰蒸杀虫剂是具有火灾危险性和剧毒性的化学物品,仓储科要加强对相关方管理,明确双方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相关方投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投药前应将实施方案报安保科审核。操作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程进行,禁止在夜间大风雨天进行投药,安排专人检查,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5.2加强对氧气瓶、乙炔气瓶的管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要分库存放,并相距9m以上;操作时,乙炔气瓶距作业火点不小于10m,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必须相距7m,严禁用沾染油污的手或用具接近氧气瓶。
5.5.3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存、分装、保管、使用等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严格执行火源、电源管理规定,做好防静电措施。
5.5.4汽油、香精、酒精库等危化品库房应保持良好通风,必须安装防爆开关,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内,严格控制危化品库房附近的火源。
5.6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
5.6.1安保科负责本厂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监督管理,并填写厂级《消防器材一览表》。各种消防设施、器材只能在灭火救灾时使用,平时任何人不能随意动用;确因灭火使用消防器材后,应及时报安保科,并讲明火情部位、使用情况,安保科应及时将更新后的灭火器配发给使用部门。消防自动报警和机动泵等设施,要按设施要求每周定期进行调试和维护,调试情况应记录在当班值班记录上。
5.6.2各部门责任人应派专人负责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的管理,填写《消防器材一览表》,班组每周、车间每月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不得损坏与丢失;消防器材分布要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潮、防晒箱(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寒冷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
5.6.3消防栓和消防池应有明显标志,室外消防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各种车辆不准靠近消防栓停放。除抢险外,未经安保科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动用消防栓。消防池内严禁养鱼、种植水生植物、游泳或丢弃杂物。
5.6.4安保科应按规定配足配齐各类灭火器材,各部门应按要求定期维护保养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并及时将需要维修的灭火器送交安保科,安保科统一进行更新、修复后再配发给所属部门,保证各类灭火器处于完好状态。
5.7义务消-防-队管理
5.7.1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消防管理规定,各车间、仓库应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不少于本部门总人数的20%,队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行管科室义务消防责任由安保科厂义务消-防-队负责。
5.7.2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在消防业务上受安保科和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与领导。
5.7.3安保科在每月的安全检查中要带领重点部门义务消-防-队队长对该部门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确保厂内消防安全。各义务消-防-队在每周的安全检查中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5.7.4义务消-防-队要定期进行消防实地演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各车间义务消-防-队在生产淡季要分批进行轮训,各仓库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训练,并做好训练记录。
5.7.5各义务消-防-队要根据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业务素质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始终保持义务消-防-队良好的战斗力。
5.7.6各义务消-防-队负责对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安保科,保证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5.7.7人劳科负责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各部门对所属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及火灾应急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各项消防管理制度。
5.7.8发生火警时,义务消-防-队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抢救,尽量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8奖惩
6.8.1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部给予表彰、奖励。
5.8.2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1)部门领导和全体员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
2)防火组织机构健全,制度、措施、岗位职责落实到位,成绩显著的。
3)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法》和各种消防法规,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4)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无损坏、丢失,能随时保证扑救火灾需要。
5.8.3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培训,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
2)严格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3)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5.8.4安保科、各车间、班组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按《襄樊卷烟厂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落实整改。凡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厂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取消当年的年终奖和评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8.5对违反电器设施管理的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车间、仓库内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和违章使用临时线路的,处以50—100元的罚款。
2)配电箱、配电柜周围堆放杂物、各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以20—50元的罚款。
3)车间、仓库电器设备的安装、拆除、动用及维修保养,由无证人员操作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的处以50—100元的罚款。
4)厂区、仓库用电炉(烧水、做饭、取暖等)的,处以50—100元罚款。
5.8.6对违反火源管理的给予以下处罚:
1)在禁止吸烟区吸烟,是企业职工的第一次发现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发现解除劳动合同;外来人员在禁烟区内吸烟着罚款100元,如不听劝阻者加倍罚款200元;在检查时发现禁火区域内有烟头,每个烟头罚该区域管理部门50元。
2)未办理“动火证”而违章动火作业者,罚动火人员和该部门负责人每人200-500元;办理“动火证”后,不按“动火证”的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或动火现场防范措施不完善,罚动火人及该部门责任人每人100-200元。
3)凡违反第6.4.3至6.4.6条规定,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罚直接责任人和该部门负责人20—50元。
4)违反6.4.7条规定,处50—1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8.7对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管理的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违反第6.5.1条规定发生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第6.5.2条,对操作人员和批准操作的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
3)违反第6.5.3条,不按操作规程执行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各罚款50—100元,对私自处理残液或将一钢瓶液化气分装入另一钢瓶的罚款100—200元。
4)违反第6.5.4条规定的罚款50元。
5.8.8对违反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的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第6.6.1条,平时随意动用灭火器材和用后不及时向安保部门报告的,罚款100元。
2)违反第6.6.2条,消防器材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另罚该部门责任人、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人各50元。
3)对违反6.6.3条规定的,罚款20—50元。造成消防栓和消防池损坏的,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
5.8.9被处罚的部门和个人,限三个工作日内到安保科接受处罚。超期和拒不缴纳罚款的,厂部加倍从其奖金中扣除。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十四
1、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
2、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
3、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杂物,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
4、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5、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对易碎、易潮的物资要特别维护,经常保持库内正常的温度、湿度,合理库存。
6、库管员要经常清洁库内地面、货架、物资的尘土,保持库内干净整齐。
7、库管员下班前要关闭水、暖、电源的开关,锁好门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上班后如发现库房内有被盗迹象,要保护现场,并尽快通知经理及相关人员处理。
8、库管员有维护所在区域安全秩序的义务,发现漏电、漏水及可疑人员,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9、库房所备消防设施不得乱动或挪作它用,周围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并经常检查,使之保持有效状态。
10、库管员应熟知灭火器材的属性,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工厂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及生产的正常进行。
1.2 适用范围
3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 危险化学品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
4职责
5化学品库消防安全制度
5.1 库房管理
5.1.1库房管理部门须指定专门的化学品库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库房消防器材的管理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5.1.2仓库管-理-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了解、掌握所保管的化学品性质、灭火方法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持证上岗。
5.1.3库房内所使用的电气设备都应为防火、防爆电器。电器维修时必须由设备动力科专业人员进行。
5.1.4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5.1.5库房内物品的存放应严格按要求留有通道(1m)、垛距、墙距(0.5m),储量不超过http://。
5.1.6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要明显,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在库房内及库房周围动用明火,须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后方能动火。
5.1.7库房安装有避雷设施,避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5.1.8库房内不许设置办公室,除库房管-理-员及安检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必须进入库房的搬运工等,严禁携带火种。
5.2操作管理
5.2.1库房管-理-员接-班后,应对库房全面巡视,检查存放物品、设备设施、防雷设施、消防器材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或制造部。
5.2.2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杜绝隐患。对于物品性质不清的化学品不得入库。
5.2.3运输甲类危险物品的车辆须停放在远离库房10米之外的空地上,再通过叉车转运到库房门口,叉车不得进入库房,要求叉车排气口距离库房门口不得少于3米,然后通过人工转运进库。
5.2.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要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2.4库房内严禁分装作业。
5.2.5库房管-理-员应做到对库房一日两检,及时开启通风设备强制通风。
5.2.6对于初起火灾库房管-理-员应及时组织扑救,并按应急响应流程执行。
5.2.7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库房内物品、设施,确定正常后,关闭电气、门窗。
6 记录
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3、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车间、科室负责人批准,报生产技术部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钢厂消防器材管理暂行规定》。
一、仓库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
二、仓库管-理-员应熟悉所管物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掌握安全防火知识及灭火方法;
三、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保持仓库通道的畅通,货物堆放要整齐,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消防喷淋头的位置。
六、要根据不同物品分类、分库存放,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同库存放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安全规定。
2.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库房内除电器照明外,不得敷设其它动力线路,引进线路必须穿管,闷顶内不得敷设电线,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如需临时拉设电线,应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电工安装,使用后及时拆除。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并有防雨防潮装置保护。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动力电气线路及其插座应装在库外,使用机械装卸设备时,电源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
7.仓库电器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十五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校园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教育学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开水房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十六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范围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
(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张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张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任一车间同一时间用工人数大于350人,或者总用工人数大于3500人,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礼品、箱包、低压电器、打火机、眼镜、玩具、电子、家具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丙类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六)设计总储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丙类液体储罐、区。
(七)单罐设计储量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储量大于30万立方米的石油库;年生产能力大于100万吨的炼油厂。
(八)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九)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建筑总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十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同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
(二)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工作组织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不少于一名专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进行电焊和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通过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专职消防安全员。
(四)在每年年初组织制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奖惩机制。建立消防安全定期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确定人员数量,配备满足本单位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六)定期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有无毁损,及其配置是否适当,每日实施一次;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是否正常,每月实施一次;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整体运作或者使用是否正常,每季度实施一次。
(七)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单位制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对不能立即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单位内部审批制度。动火作业时,应当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严禁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九)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和人员,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员工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年度培训率应当达到100%。每名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制订更加严格、科学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志愿消-防-队应当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综合演练时,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应当参加。
(十一)在显著位置提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自救逃生方法,增加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在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不间断疏散指示。根据火灾危险性,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有应急救援箱,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并应当通过播放视频、张贴图片、发放资料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标示本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安全出口、疏散路线、消防设施和临时避难区。
(十二)推行消防安全诚信活动,设置并公布本单位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向社会承诺和兑现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超员生产、经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等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我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十四)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要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场所内最大容纳人数,逐楼层、逐区域明确应急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确保遇有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全员疏散。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按需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由专人管理、登记。严禁在营业期间带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十五)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建立并运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证券、保险、担保等单位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纳入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纳入行业信用评级体系。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进行相应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应用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红外感应人员自动计数器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技术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科技水平。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作配合、联合执法、应急救援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确定和公告,并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火灾高危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除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予以撤销,并公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底要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本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自己的一整套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项目部将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依照本规定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施工单位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各自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需设置值班巡逻人员和现场义务消-防-队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五条 若发生事故案件,各施工单位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组织检查各区域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排查处理。
四、积极调解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内部的一般治安事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各级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组织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始终保持消防器材及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值班巡逻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值班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秩序。
二、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值班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值班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及时汇报。
四、对值班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值班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值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
七、值班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文明执勤。
第八条 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处理、记录并汇报。
三、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制定业主消防安全手册的目的在于指导如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使各入住业主了解与掌握入住大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确保大厦有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结合物业大厦情况对编制内容予以说明。
一、总承包及分包公司须知
1.在大厦内办公的各公司的办公室必须每l00m2摆放两个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2.办公室内抽烟必须备有烟灰缸,不得将烟头、烟灰弹进废纸篓,以免引起火灾。
3.下班后应检查所有的电源开关是否已关闭,以防止电源短路引起火灾。
4.各公司必须将防火责任人、管理人名单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便于联系。
5.加强对下属员工的安全、防火教育,以免员工在施工中出现意外。
6.管理处有权检查各公司办公室的安全防火情况。
二、入住装修须知
1.业主入住时应向管理部门介绍所聘装修公司的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事项。
2.管理部门应向装修公司派发一份《装修守则》,要求各装修公司在大厦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装修守则中的各项条款。
3.装修公司在大厦内装修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8:30—18:30,因工程需要加班,应到安全管理部门填写加班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加班施工。
4.每天的装修垃圾必须由各施工单位在18:00—20:00运送到垃圾站,各施工单位不得将每天的装修垃圾遗留到第二天处理,否则管理部门将自行清理,其一切费用由施工队负责。
5.进出大厦的装修材料和垃圾必须全部从货运电梯运载,任何装修材料和垃圾不得从客梯运载。
6.施工用的临时电线和电源开关应布置有序,不得乱敷乱设,以免遗留隐患。
7.施工用的香蕉水、油漆等易燃物应指派专人加强管理,防止易燃物品发生意外。
8.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三、业主须知
1.物业大厦的各主要出入口均应由安全管-理-员24小时值守,若大厦内面积较大,管理部门应指派人员巡逻,以确保安全。
2.业主在正常工作中如受外界人员干扰,应立即打电话通知大厦安全管理部门。
3.物业大厦每天上班时间为8:00—17:00。各业主因为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请填写好加班表报送大厦管理部门备案。
4.节假日(白天)需加班的单位员工凭本单位的工作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大厦。
5.因工作需要向大厦外搬运大型物品时,应填写物品放行条,待大厦管理处或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放行。需要向大厦内搬运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向大厦安全部门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搬入大厦,并指派专人保管。
四、安全管理部门职能
1.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为业主解决在大厦内遇到的各类消防安全防范问题,是业主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可靠后盾。
2.业主因工作需要增加消防报警系统,消防管理部门应具体指导安装。
3.安全管理部门对所属员工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业主因管理公司下属员工以各种形式做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电话向公司管理部门投诉,管理公司应尽快处理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2、单位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各部门经理为委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和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在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部门成立以部门经理为首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行政班组设立防火安全员,做到责任层层落实,把好安全关。
4、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教育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积极堵塞安全漏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5、安全保卫部是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6、单位配置的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紧急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卷帘门以及各种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消防栓、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所有员工都有维护、保管、养护的义务,不准随意挪用、移动、挤占、遮挡和损坏。
7、单位的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完好有效。
8、成立以各岗位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9、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所有员工应当认真遵守岗位安全制度,做到“三知、三会”(知道单位或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线,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
11、单位的防雷装置,应当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定期检查,对避雷针、避雷器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校验。
12、单位把高压配电室、锅炉房、电脑机房、燃气调压站、中餐厨房等列为重点防火部位,这些部位要做到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安全负责人,有安全防范措施,有紧急处置预案,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13、厨房等使用明火或产生热能源的部位,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要经常检查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
14、因需要动用明火的部位,在使用前要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动用明火管理制度》,必须填写《动用明火申请表》。
15、不准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带入客房,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客房内不准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不准私自安装电器设备。
16、餐厅、宴会厅、剧场、歌舞厅及其他人员聚散场所和娱乐场所,营业中要控制所能承载的人数,不得超员接待,并保持疏散畅通。
17、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单位内所有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由专业电工实施;客户自备和使用的电器设备,须经工程部门检查认可,并由专业电工安装;凡可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是橡胶护套导线;因工作需要拉接临时电源的,必须提前申请,按《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由专业电工安装架设。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分析和整改火灾隐患,经常组织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同相邻单位和群众组织搞好消防安全联防工作。
二、防火巡查、检查。预先编制相应的防火检查表,规定检查内容要点,检查依据和检查合格标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单位、科室负责人及职工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门和其他应急疏散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完整、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不得堵塞。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一)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应当进行安全处理;
(二)敷设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燃气、电气设备,必须
由正式参加特殊工种培训人员承担;
(三)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监管,离开时要切断电源;
(五)燃气、电气管线和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认真研究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实际,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整改内容不清楚或是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无法按时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类别、品种和防火防爆场所,安排专人看管,严格收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进入防火防爆场所手续,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和灭火措施。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相互协调,熟练掌握消防业务基本技能,能够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后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为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院部、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防火委员会主任。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各院部、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
第七条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学校防火委员会将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九条办公楼、教学综合楼(含实验室、研究室)、图书馆、学生宿舍、学生活动中心、网络中心、培训中心、会议中心、食堂等一切公共场所的防火。主管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张挂于显见地方。要配足灭火设备,并有专人管理,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停止使用。
(一)应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并设有应急灯及明显标志,疏散通道须保持畅通。
(二)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线路要定期检修。
(三)对楼内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定期检查。高位消防水池要确保水源充足,应急照明系统要保持良好状态。
(四)楼道内严禁堆放物品。
(五)报警系统要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做好日常检查与记录,并与校保卫处值班室保持联系。
(六)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违章装修,改变房间用途;不得随意拉线、改线、超负荷用电;楼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厕所、走廊等处焚烧垃圾。
(七)夜间除值班人员外,不得在办公楼随意留宿。
(八)各办公室、实验室等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及各类电器电源。
(九)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不准学龄前儿童单独乘坐电梯。
第十条校园防火
(一)秋冬季节、天干物燥,严禁焚烧杂草、落叶、垃圾等。
(二)校园内临时动用明火,须经保卫处检查同意,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如工作需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一条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五条举办大型集会、文艺晚会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防火委员会职责: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定《防火安全部门领导责任书》;
(三)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六)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调查研究科),既是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十)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针对本单位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领导小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须的操作规范的文字内容,应在设备周围明显处上墙告示。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保卫处值班室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三条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第二十六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先进、优秀的评比直至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三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校属各单位(含附属医院)、驻校各机构和企业,均须依据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十七
1、社区以建设平安社区、平安小区、平安家庭为主线,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主任的'领导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伍。
2、社区与各责任单位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终考评内容。
3、建立了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的发生。
二、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做到防范于未然
1、长期坚持日巡查,并以治安巡逻相结合进行。社区干部走到哪里,都不忘对安全隐患的排查。
2、坚持每月对责任单位和重点部位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3、社区民警与社区消防专干对公复场所、旅店业的消防检查、督导开展经常确保了今年来本辖区内没有发生一起大小火灾事故。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十八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的各项工作秩序稳定,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领导、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为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常抓不懈。
2、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地、市消防工作的指示,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及时总结,不断提高。
(2)大力宣传《消防法》,结合开学、学期结束、119消防日和课堂教学,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的安全防火知识以及安全逃生办法。
(3)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政治、学习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4)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5)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6)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及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1、学校确定将宿舍、食堂、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打印室等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并建立消防档案。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要放在明显的地方。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有关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要经常检查灭火器,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向领导报告,更换药剂。
4、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电脑室管理人员在启动电脑、空调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
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易爆易燃剧毒的演示实验,易爆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化学危险品室每周至少打开1~2次。
7、图书、打印室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教师要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认真执行消防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学生活动,要认真考虑消防安全,确保未成年人不受火灾侵害。
三、应急措施。
1校长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学校的现场内,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2在教室里,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3在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第一是组织撤离,师生要有秩序地离开,第二报警,第三组织灭火。
4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十九
为加强工业园区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危化品及易燃物品仓库的负责人应当经相关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五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七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九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第十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第十三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十五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十六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七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十八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十九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二十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二十二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园区消防管理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四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五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二十六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二十七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20篇)篇二十
1、各校要成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在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2、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宣传《消防法》,要利用校广播站、黑板报、宣传橱窗、班队活动等途径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使用电气、液化气等知识,教育学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办法。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讨论、检查、布置、总结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政治、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6、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1)学校确定将档案室、保管室、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语音室、体育器材室、食堂、多媒体教室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灭火机,要放在明显的地方。义务消防员要学习、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机,会报警。经常检查灭火机,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更换药剂。
(4)学校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
(5)电脑室管理人员、各办公室内教师在启动电脑、空调、电热台板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演示实验,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
(7)图书室、体育器械库房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班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要玩打火机,不玩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9、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报请学校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