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内容(通用10篇)

时间:2024-11-23 作者:笔尘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内容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预防和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河道、蓄滞洪区和三门峡、小浪底、故县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黑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及委属有关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各级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负责所辖河段河道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支队、大队除负责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巡查外,应对其上下游各20公里的河道进行巡查。

第四条 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

第五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河道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经常巡查:在黄河禹门口以下河段,以水政监察大队为单元,每月对所辖河道进行两次巡查。

定期巡查:以直属水政监察总队或直属支队为单元,每年汛前和汛后对所辖河道分别进行一次巡查。

不定期巡查: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对所辖范围的跨省及省际边界河段;临河城镇、村庄河段;水利枢纽、重要涵闸;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进行的巡查。巡查次数、组织形式视情况进行。

第七条 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

定期巡查应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于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10日前报黄委。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或建议。

第八条 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6小时内上报至黄委。

第九条 水文局所属水文水资源局应组织水文站,负责对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进行经常巡查;对禹门口以上干流水文站监测河段上下游20公里河道进行定期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及时告知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第十条 河务、水文、水质监测、水利枢纽、涵闸管理等基层单位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委属各级单位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视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委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和《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路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路政巡查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巡查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并加穿反光背心。

第四条 路政巡查车辆须是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的公路行政执法(监督)制式车辆,具备正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

车示警灯发声器使用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路政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杜绝粗暴和随意执法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明确公路路政巡查主体,制定巡查计划,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查处侵害公路路产和公路建控区权益及其他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实施公路路政巡查的主体每月25 日前编制下月巡查计划,报上级路政管理部门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市、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健全路政巡查管理制度,路产巡查档案,加强公路路政巡查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发现问题及进提出意见或者出具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整改通知书。

第九条 公路路政行政管理机构和公路养护部门要建立公路巡查联合机制,加强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定期不定期联合上路巡查,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举报奖励、目标考核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群众的积极性,以弥补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在具有管辖权的公路上实施路政巡查。要加强人员和车辆配备管理,确保专人专车专管,按照管辖里程、责任路段、科学合理编排巡查人员、路线、巡查车辆,参加公路路政巡查的人员每组(队)不少于2 名,其中正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1 人,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巡查执法。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巡查以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的方式,实施公路巡查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路政巡查车辆应当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示警灯和警报大喊,不得扰民。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巡查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灭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牵引绳、照相机或摄像机等装备。

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巡查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

(二)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严禁超越和滥用职权;

(四)安全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公路巡查时,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三)协助公路养护部门和施工单位检查、监督、维护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

(六)受理各类路政举报案件;

(七)为过往驾驶员、行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八)其他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等损坏公路路产行为的查处和制止。

第十五条 公路路政巡查发现违反规《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 理条例》等违法行为,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属于本级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公路路政巡查应充分利用电子取证仪、gps 、视频回传系统、电子巡更仪等技术,加强对巡查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巡查实效。

第十七条 公路路政巡查每月不得少于22 天的工作时,单位路政巡查综合率应达到85% 以上(甘孜、阿坝和凉山高寒或高海拔地区不低于75% )。其他重要路段或者路政案件多发路段应当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

(二)重大事件保通任务的巡查,应视情况加大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间;

(三)巡查中发现影响或预料可能发生影响公路畅通的,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巡查工作应按照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路政巡查日志和记载要求

(四)市、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睡政巡查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并根据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巡查工作的书面建议和要求,建议和要求应在处理情况栏中注明。巡查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 年。

第二十一条 实施路政巡查中,应当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违规逃避车辆,要尽量采用登记车牌、联网抄告车籍所在地等方式进行查处,不应采取长途追踪、拦截的办法,以确保巡查人同的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二条 路政案件处理要求

对路政巡查中发现的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要及进制止、并依据职责规定处理,涉及路产受损案件在勘察现场完后应及时向养护单位或经营企业通报受损路产情况;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并按程序督促办理或办结。

第二十三条 巡查人员车辆监控

市(州)路政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卫星定位装置、视频回传系统、电子巡更仪等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建立监控台帐,确保巡查人员、车辆实时在线线,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邻地区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市、州公路路政管理巡查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关执法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接受能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及时查处路政巡查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15 年6 月1 日起试行,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内容篇二

宿舍是学生 在校活动 的主要场所之一,其特点是学生比较集中,活动时间长,搞好学生宿舍纪律与安全的管理工作,对稳定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财物、人身安全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根据我校学生住校的实际情况和纪律、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进出宿舍区大门的规定

1.宿舍区开门、关门的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06:00开门,夏天7:05关门;冬天6:55关门

周?????六:早上06:00开门,晚上23:30关门

2.学生凭ic卡进出宿舍区,学生家长或亲友来访请到值班室登记。

3.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宿舍区,严禁带外人(含家长)留宿。

4.上课、晚修时间,学生不准进入宿舍区或在宿舍逗留,因病或因事留在宿舍或进入宿舍区者,应持有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或校医的证明,并经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或留宿。

二、学生宿舍熄灯时间:

周日至周五:23:00

周?????六:23:30

三、学生住宿规则

1.学期开学时,应按管理人员安排的宿舍、床位对号入住,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他人床位或书柜。

2.上课、晚修时间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在宿舍区逗留。

3.按时起床,按时午睡、晚睡。午、晚睡钟响后,不得外出;不得在宿舍外乱走乱窜;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洗漱;不得下棋、打牌、亮灯看书或做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绝不允许夜不归宿。

4.在午、晚睡迟归宿舍或纪律检查时,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谎报假名、他人姓名或冒充班主任签名。

5.要保持宿舍区内外的清

洁卫生。不得带饭、菜、汤等食品回宿舍吃,不得乱扔果皮、纸屑或杂物等。

6.要爱护宿舍区的设施。不得破坏门、窗、楼梯间的电灯开关。不得玩弄或破坏消防设施。

7.不得将大球(篮球、足球、排球)类带入宿舍区;不得在宿舍区内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羽毛球或乒乓球等。

8.要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上课、晚修期间或离开宿舍室内无人时,值日生或舍长必须关水、关灯并锁好门窗。

9.要保持宿舍内务整洁。午、晚睡起床后,应立即整理各自内务。值日生每天在午、晚睡铃响前打扫室内、门前走道两次,并及时清倒垃圾。门窗每周要擦洗两次,并保持干净。

10.要杜绝火灾隐患。不得在宿舍区点燃蜡烛、蚊香和其它物品;严禁在宿舍区私拉电线,自装电器煮东西,不得在宿舍充电。

11.要讲公德、守纪律。不得有意破坏公物、污损墙壁;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打架、闹-事、起哄、放鞭炮、吸烟、喝酒、赌博;不得爬墙爬窗、钻栏杆攀爬铁门等进出宿舍区。

1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火药、炮竹等)带进宿舍区。

13.禁止携带水果刀等危险物品和凶器(如钢管、刀具等)带进宿舍区。

14.午、晚睡铃响后,禁止玩手机(包括发短信、玩游戏等)、玩电子游戏机、mp3、mp4等。

15.禁止带动物进入宿舍。

16.午、晚睡铃响后,各宿舍舍长和值日生必须负责关闭该宿舍房灯、走廊灯等。

一学年的工作即将结束,回顾本学期我在宿舍的管理历程,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许多不足的方面和失败的.教训。

一年来,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在学校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育人为核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制度建设和科学管理为手段,在现有的条件下,积极致力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使学生在这里能够学习好、生活好。

一、围绕中心,服从大局,做好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1 、学校领导在校舍紧张的条件下,完成宿舍调整工作,确保了学校的工作正常开展。2 、为了配合校风学风建设,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顺利实施宿舍管理制度。我们要求学生按时熄灯休息,并对每一个宿舍进行检查督促,使学生养成了良好的作息习惯。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探索新形势下的宿舍管理新模式1 、坚决落实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使宿舍管理很快进入正规化。2 、完善服务体系,实现向学生“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的延伸。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尝试开展了创建文明系列活动,开展安全、卫生、装饰评比比赛等活动。

三、进一步做好学生宿舍工作(1)加大宣传力度。对于安全与稳定工作,我们注重正面引导,并时常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2)加强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为杜绝安全隐患。我们例常巡查制度,于每周一对各宿舍进行安全巡查,并能和学生住在一起,随时掌握学生的情况,发现发问题及时解决。(3)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了接送签名制度,教师要及时掌握每一个学生的动向,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因而本期无一安全事故发生,完成了任务。四、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在我们完成任务、取得成绩的同时,应该看到我们的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学生住宿条件急待改善;宿舍内部卫生情况难以令人满意,与文明宿舍尚有差距;对学生宿舍、个人卫生应进一步加强。回顾即将过去一年,我在保持宿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转的同时,为学校的工作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我清醒地认识到,成绩有限,差距很大!以后,我将紧紧围绕学校的育人目标和工作中心,服从大局,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我校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内容篇三

1、学校组织社会实践、夏令营、外出参观等大型活动,要严格申报审批制度。

2、全校性的或其他规模较大的外出活动,必须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参加人数,否则不得外出活动。班级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方可行动。

3、外出时,由校长亲自带队,有足够的教师参加,最好能和当地交警取得联系,得到支持,确保路途安全。

4、出发前,由各班主任对学生进行认真的安全教育。同时,学校要对有关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精心准备,对整个活动精心安排,制定详细可行的活动方案,送交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得到回复后,方可进行。

5、校长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6、凡擅自违反本制度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对造成安全事故,并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内容篇四

小学校舍安全自查报告

我校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专门召开了学校校舍安全工作专题会议,校领导对校舍等设施进行了详细的排查,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学校成立了以程校长为组长的校舍安全检查小组,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校舍安全工作责任制,小组成员责任具体,分工明确。

二、认真开展校舍排查工作

我校共有校舍1幢,均属砖混结构。校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从屋里到屋外,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做到不留死角。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从排查情况看。我校校舍状况完好,不存在险情校舍,只是楼板间有裂缝存在,经过上级部门的检查属安全范围内的沉降,业已经过维修。

三、采取的措施

(1)学校召集了各村支部书记会议,对学校校舍进行了校舍安全检查座谈会

(2)学校进一步加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值班教师坚守岗位,要求值班教师必须对当天的校舍进行细致排查,并做好值班记录。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带班制,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3)把校舍安全工作作为学校日常首要工作任务来抓好抓细,使安全工作不出任何问题。学校安全检查小组,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4)组织有关人员暑假前间进行电器设施、体育器械、课桌凳等进行检查与修理。

(5)进一步落实周查月报制度,发现问题自己能整改的'迅速整改,自己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决不隐瞒险情。

以上是我校暑假期间的校舍安全自查汇报,不当之处请领导批评。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随着新学期的开始,我校切实加强了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尤其根据我校校舍连年漏雨的实际情况,对校舍进行了严密的检查,发现了严重的问题,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自检自查情况

我们学校的校舍,近几年来就存在连年漏雨的问题,虽然每次发现问题,都及时进行维修,但学校自身能力有限,并且学校自己维修的次数较多,使学校校舍现已成为严重危房。3月20日,我校杨希久、侯长会、张树斌和夏鸿彦等教师对校舍进行了全面的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我校校舍前栋房存在以下严重的问题:部分笆柴由于多年漏雨腐烂脱落露瓦了;有五架柁的爬杠腐烂了,叉木架脱落二十多根;房盖严重塌陷,凹凸不平,随时有坍塌危险,挑檐方腐烂至折,房檐下落10延长米,房瓦随时都有脱落危险,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果将房瓦拆掉,房内漏雨程度加重,也加重房屋腐烂程度。由于情况相当严重,学校自己无能力维修。

二、整改措施

1、设立障碍物,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生安全。我校在危险地

带设立障碍物,粘贴提示语,通过晨会、班会等加强宣传,禁止学生到危险地带玩耍,

2、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我校及时打了危房报告,分别上报舒兰教育局基建办、水曲柳人民政府、水曲柳中心校。

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内容篇五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 校长为学校安全信息报告负责人, 分管领导和班主任为学校安全信息兼职报告人。

二、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三、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发食物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救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了解有与安全有关信息的,第一现场的责任人或知情人要及时将情况报告给该学生的班主任、学校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2、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学校在了解情况后,按照安全信息报送程序将安全信息报唐山市教育局。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还要报卫生防疫部门。

3、发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家长到校,主动协助解决,不迟延。

4、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学校稳定,作好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将情况向全体学生通报。

5、班主任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班主任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内容篇六

一、校舍安全 

各班级在每天放学后,必须有专人对教室、专用教室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电器设备是否断电,用水设备是否关好,门窗是否锁好。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排除。

二、交通安全 

学生车辆一定要符合安全标准,要对学生进行骑车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骑车时要注意观察车况、路况是否安全。

三、饮食卫生安全 

四、消防安全 

学校要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包括用火、用电、消防器材等。 

五、体育设施安全 

各班级负责人员要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定期对所分管的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纠正,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检查制度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为进一步有效地抓好我校安全工作,特制订如下安全检查制度:

二、安全检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方法,促进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电器、电源、用水、微机室、旧建筑物等均为检查的重点部位。

三、安全检查要经常性进行。班主任每日对所在班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学校每月一次组织检查组对全校安全工作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时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限期指定专人进行整改,事后落实整改反馈情况。

四、严肃安全检查报告、整改追源制度。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并及时整改。对重大问题不报告的或对已报告问题不处理而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严肃安全检查登记制度。检查中不能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或出现漏检现象,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尽最大可能当场落实到具体人头上。记录要有检查负责人签字,有关落实情况检查负责人要进行再复查。

六、建立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学校除了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之外,元旦、春节、五一、暑假、国庆、寒假分别进行六次大检查,在重要阶段或特殊时期可随时进行专项或全面的抽查。

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内容篇七

1    目的

本须知意在为浦远船舶安全检查(公司检查、船舶自查)提供指导,力求使浦远船舶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的规定,并满足所采纳的适用的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行业组织推荐的规则、标准和指南。通过安全检查和监督整改,避免和减少由于人为因素和船舶、机械设备存在的隐患而导致的海上事故或引起有关港口国对船舶的滞留。

2     适用

2.1   本须知适用于浦远公司组织进行的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自查。

基本要求”落实和实施船舶的检查,以便在适当的间隔期内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船舶自查。

2.3   因船舶种类和建造日期不同,所适用的公约条款有所区别。

3                  定义

安全检查包括公司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对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和船舶船长组织的安全自查。

4     安全检查须知

4.1   检查人员

4.1.1  由浦远公司海务、航运、船技等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检查组,代表公司实施检查;船舶自查由船长组织实施。

4.1.2  实施检查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船长或轮机长任职资历,或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有能力实施有关操作性检查的其它专业人员。每组l至3人,最多不超过4人;船舶自查由船长独立组织。

4.2   检查时间

4.2.1  对同一艘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除发生事故后进行特别检查(或调查)外,一般间隔为3到6个月;船舶自查每月进行,三个月完成检查须知内全部内容并向公司提交报告。

4.2.2  检查必须在船舶停泊或其它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秩序的情况下进行。

4.2.3  检查组可根据情况对“检查表”项目进行详细检查或部分的抽查,登船时间控制3小时以内;船舶自查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全部“检查表”项目。

4.3    检查方法

4.3.1  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以有关公约为依据,参照浦远“船舶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基本要求”检查船舶、设备存在的缺陷及船员操作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并予以记录。

4.3.2  认定“缺陷”应有依据。填入《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的缺陷要标明是根据“基本要求”的第几条判定的,也可以直接标明涉及的有关公约、国家法规及有效规章制度的名称、条款。

4.3.3  在安全检查中应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有效运行的sms应能起到不断消除隐患的作用,对取得smc的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评估sms。船舶结构、主辅机、安全设备以及船员的适任能力上的重大缺陷,可能表明该船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足或失效。

5     缺陷等级的划分

5.1   下列缺陷被认为性质严重,应为“重大缺陷”:

5.1.1  属于solas公约范围内的

1)主机、副机、锚机或重要电气装置失灵;

2)机舱不清洁,舱底污油水过多,管路隔热层包括排气管被油污染,舱底泵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

3)应急发电机、应急照明不正常,蓄电池和开关失灵;

4)舵机主辅操作系统失灵;

5)个人救生设备短缺,救生艇筏不能正常释放或严重变形;

7)航行灯、信号灯、号型、雾笛雾号短缺或损坏;

8)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短缺和损坏;

9)航线所需海图未按时改正,或严重缺乏拟定航线必备的图书;

11)应急演习的动作明显不符合要求,对船员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5.1.2属于载重线公约范围内的

2)缺乏在任何装载状态下都能保持适当稳性的资料;

3)舱盖水密装置、水密门及风雨密门变形或损坏;

4)吃水标志和载重线标志看不到读数。

5.1.3 属于marpol公约范围内的

1)油水分离器、排油监控系统或15ppm报警装置不能正常操作;

2)油类记录簿记录无效(未按规定记录和签字);

3)未经批准安装直接向舷外排放的管路;

5.1.4属于stcw公约范围内的

1)有明显证据说明船长和船员违反航行值班“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条或几条;

2)驾驶台或机舱值班安排与主管机关对该船规定的要求不一致。

5.1.5有关ism规则方面的

1)船员不熟悉sms规定的自己的职责;

2)船舶所持有的doc、smc或其他法定证书不适当。

5.1.6检查组(或船长)确认的其它性质严重、直接影响船舶安全或可能导致港口国滞留的缺陷。

5.2  下列缺陷应属于“大缺陷”:

5.2.1 有关营运安全方面的问题

1)没有按要求清洁货舱,或货物绑扎不合格造成货损;

2)没有按要求测量压舱水和货舱污水;

3)其他可能影响营运安全的行为。

5.2.2综合管理方面的问题 

1)船舶领导之间不团结,工作不能相互配合;

2)没有劳动保护检查或其完全没有履行职责;

3)容易导致人员受伤的部位没有警示标志;

4)没有坚持安全活动日制度。

5.2.3有关维修保养和卫生方面的问题

1)主甲板以上、机舱内有严重锈蚀、缺乏养护的部位;

2)封舱装置、机械或其它应能转动的装置因没有按要求加油而不活络,影响正常使用;

4)厨房、仓库或船员生活区明显不符合卫生条件。

5.2.4有关法定记录和其它的问题

1)《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记录不正确;

2)缺少规定的记录簿,或没有如实填写记录、报表,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5.2.5有关防污染方面的问题:

2)船上垃圾没有分类存放。

5.2.6检查组(或船长)确认的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生产人员安全、防止海上污染的缺陷。

5.3   下列缺陷属于“一般缺陷”

5.3.2  检查组(或船长)确认的其他一般缺陷。

6       缺陷的处理和纠正

6.1     检查的报告

6.1.1    检查组在离船前,应向船长提供一份《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并经船长、政委、轮机长签收。

办公室。如有重大不符合项,则应尽快传送;船舶自查报告应在完成自查后的下一个港口寄送或送达公司。

6.2      缺陷的处理和纠正

6.2.1    《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表明了检查结果和应由谁采取纠正措施。船长应在被检查或自查后两天内将船上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纠正时间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

6.2.2    公司主管部门应在船舶被检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司、船舶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纠正时间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6.2.3    公司有关部门应保证缺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纠正。

6.3     重大缺陷的处理

6.3.1    船舶存有重大不符合,除必须通过进厂、进坞修理或在国外订购备件、材料、资料才能纠正的以外,都应在离开国内港口前处理完毕,包括自修、航修或更换不适任船员。

7       安全检查通报

7.1     为使公司各部门和船舶能及时得到关于缺陷纠正措施的信息。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编制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报。通报发至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经理和船舶,以保证公司领导、船舶及时获得信息。

7.2     通报将无保留地列出被检查船舶的缺陷,对缺陷应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将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7.2     公司应在安全例会上对通报中列出的公司船舶存在的缺陷予以评估,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学习其他公司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8                         复查与考核

8.2     处理要求参照中国海事局的“处理代码”填写;

8.4     检查人员应对其写入《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的缺陷项目进行复查,复查是否按“处理代码”的时限完成纠正并签章。复查结果应报告指定人员,必要时报告总经理。

8.6     缺陷项目完成纠正比率低于90%的,应提请安委会讨论并决定处罚;

8.7     总经理对检查无缺陷的船舶或半年汇总的缺陷项目100%完成纠正的船舶将酌情进行嘉奖。

9       记录

9.1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

9.2     海务部缺陷项目汇总表(年)

一、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 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结果的直接反映 船舶安全检查大部分是对船舶硬件设施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内容。体系运行的好与坏,直接和船舶的保养、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有关,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直接反映出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过发现船舶保养、人员培训及应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断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不足。例如:在体系文件中规定了设备的保养周期和责任人,通过安全检查就可以验证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实,从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对船舶实施检查,硬件是指船体、机器、设备、船员,软件是指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对船舶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反映出船上体系运行的情况,同时体系的有效运行又可以保证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状态。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认真检查,可以从源头上发现船舶一些缺陷产生的原因。通过安全检查中对软件特别是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纠正,督促公司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体系的中间审核约在初次审核后两年半进行,间隔期较长,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4.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 由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的间隔期很长(平均两年半时间),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容易使船舶产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会在审核前对台帐记录进行突击补充,形成“两张皮”现象。而通过周期较短的安全检查,可以有效防止“两张皮”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安全检查是对体系运行的情况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是不同的,一是内容不同,前者侧重于船舶的局部现场管理活动,后者则针对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动,时间跨度更大,范围内容更广;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后者则是通过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的检查,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和体系文件的一致性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有效。正因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通过《港口国监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号大会决议中特意做了说明,“还请各国政府在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时,应注意到对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应该是一种检查,而不是审核,其港口国监督官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ism规则的知识。”所以,无论是对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均应以《97安检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除非有明显证据,不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对这种修改要求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方能进行;另外,也不宜随意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即可。

2.尽量从设备缺陷中找出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一种系统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文件对船舶所有管理活动进行规范,进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动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均有规定。如果安全检查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设备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说明船上有关人员没有执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二者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设备缺陷追溯检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在安检时间有限、检查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检查结果更直接、更有说服力,也更易为船方接受。

3.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处理要合理适当 相对于船舶设备缺陷的纠正来说,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可能需要更长一些时间,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对体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一般不符合,即这种缺陷是个别的、孤立的、对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响不大,可考虑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时间(缺陷行动代码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重大不符合,即这种缺陷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如没有持有《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书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须知,未配备持证健康适任的船员等,则可考虑滞留该船舶,并与相关发证机构进行联系,直至缺陷纠正并达到检查人员满意。总之,安检人员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应做出良好的专业判断,提出合理适当的纠正要求。

三、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做法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检查内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检查中要进行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而不能机械地割裂开来。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分为初始检查和详细。

1.初始检查 在初始检查阶段安检人员应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来判断、确定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且船上人员都已熟知本人在与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通过检查以下内容来加以确定:

1)证书检查 检查时首先对照船舶国籍证书,确定公司符合证明(doc)是否覆盖了该船的船舶种类,同时确认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人即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与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经营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为管理公司,应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然后对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进行检查,根据证书的有效期确定符合证明是否进行了年度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是否进行了中间审核签注,确认符合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证明过期,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自然失效。

2)船长和船员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熟悉情况 检查时可通过要求船上人员回答下面某一个或几个问题来了解船员熟悉体系文件的情况:

(1)请船长简单介绍船上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

(2)船长、大副、轮机长等主要船员是否知道公司指定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3)船员是否熟悉各自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4)船员是否熟悉与各自相关的程序和须知。

3)文件及安全活动记录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

(1)体系文件是否及时更新,并有控制记录;

(3)船舶抵离港检查记录;

(4)新聘转岗船员的职责熟悉记录等。

以上均属初始检查,不必面面俱到,如果证书齐全有效,船员回答具体得当,文件记录管理较好,设备维护保养状况令人满意,那么对该船的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到此即可。反之,如果船上有关证书失效,船员不熟悉各自的职责任务,船舶结构、主、辅机及其他关键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多缺陷,则可考虑对该轮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2.详细检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时应做好充分准备,首先要熟悉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仔细查看船上的关键性操作是否备有相应的程序和须知,然后列出准备检查项目的详细清单。列检查清单时可考虑以下内容:

1)船员是否熟悉公司的安全和环保方针?

2)指定人员是谁?如何与其联系?

3)船长能否出示涉及其职责的文件并进行解释?

4)相关船员能否出示标明其职责的文件?

5)船长能否出示关于其绝对权力的文件并加以解释? 

6)新聘和转岗人员是否熟悉其职责?必要的开航前指令是否签发?

7)操作性缺陷是否与资源供应或人员培训有关?

8)关键性操作是否已分配给适任船员?

9)是否能提供包括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在内的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或联系地点?

10)是否按计划进行应急演习?

11)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是否向公司进行报告?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

12)船上的计划维修保养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13)是否按照规定的制度对设备和技术系统进行操作性日常维护和检查?

14)是否遵守文件控制程序? 修改后的文件是否保持最新状态并组织学习?

15)是否按照内审程序进行了内审?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

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内容篇八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治理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下列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质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举报人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4、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6、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未落实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或同时施工或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3、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的,经论证核实后,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4、举报重伤、10人以上急性工业严重中毒、死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1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应由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七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一)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受理举报案件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并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内容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辖)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矿山救护队负责接到煤矿事故召请出动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

第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在向发生地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煤矿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矿山救护队在接到出动请求或命令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在接到事故发生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如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二)发生较大涉险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八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九条 事故信息处置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工作机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接到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后,迅速向下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煤矿进行核查,并适时调度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立即研究、确定、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并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认为需要督导的,分级进行督导。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进行督导。

发生较大涉险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煤炭工业厅进行督导。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省煤炭工业厅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是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条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三、二十 四、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并约谈、通报。

(三)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召请出动,未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予以约谈、通报或处分。

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内容篇十

总则

一、  酒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如下:

保安部是宾馆不可缺少的一个职能部门,它是公安机关在酒店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它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宾客安全,维护宾馆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宾馆各项设施和财物安全。

保安部必须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每一位员工都要有强烈的安全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各部门、班组的第一把手为该部门、班组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治安、消防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  酒店安全管理组织人员如下:

安全组组长:

安全组副组长:

安全组成员:

三、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安全管理部门管理制度》

2、《消防管理制度》

3、《消防工作程序》 

4、《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管理部门管理制度

一、  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教育。

二、  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责任制。

三、  对全酒店实施安全监督。

四、  协助做好贵宾接待和重要宴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  严格治安管理。重点抓好除“七害”工作,协助查控可疑人员和被司法机关通缉的案犯。

六、  实施对员工的纪律稽查。

七、  查处酒店发生的案件、事故。

八、  管理好酒店安全档案资料。

九、  抓好安全人员及员工业务培训。搞好治安、消防管理,抓好群防群治,建立联防制度,为酒店安全提供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保证酒店整体正常运作。

十、  积极配合和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节 消防管理制度

一、  防火组织和防火责任人

酒店设三级防火组织,任命三级防火责任人:一级由酒店法人代表担任;二级由各部门经理担任;三级由各班组长担任。防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  认真执行消防法规,领导酒店、部门、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

2、  组织和制定消防规章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  组织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4、  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练。

5、  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定期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6、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组织扑救火灾事故。

二、  义务消-防-队

酒店按在职职工总数30%的比例成立义务消-防-队,其队员分布于各部门,发挥消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其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消防工作制度和防火安全要求,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2、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  熟悉酒店消防重点部位和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以及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和操作方法,维护好各种消防设备。

4、  积极参加抢救和扑灭火灾或疏散人员,保护现场。

5、  积极参加宾馆组织的各项消防培训活动。

6、  在公安、保卫部门领导下积极协助追查火灾发生的原因。

第三节 消防工作程序

一、  做好班前班后的防火安全检查。

二、  熟悉自己岗位的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懂得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消防器材的保管工作。

三、  牢记火警电话和酒店消防中心火警电话。救火时,听从消防中心人员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四、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或物资仓库严禁吸烟。物品、碎纸、垃圾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五、  如发现有异声、异味、异色时要及时报告,并查明情况和积极采取措施处理。

六、  火警发生时,会报警、会疏散、会扑救或自救逃生。

七、  如火势扩大到三级(猛烈阶段),必须按动玻璃报警系统,紧急报警通知住客离开房间。在场的工作人员应引导住客进行安全疏散,积极抢救贵重物品,禁止乘客使用电梯。前往现场人员走楼梯,救护人员乘坐消防电梯。

八、  发现火场有毒气,有爆炸危险情况时,首先采取防毒防爆炸措施,然后才能进行救火。

九、  积极协助做好火灾现场的保护警戒。

十、  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做好防火宣传教育。

第四节 防火管理制度

1、  主楼内部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

2、  客房内不准使用明火电炉、煤气、汽油炉以及大功率的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应经消防中心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做好登记。不准将衣物放在灯罩上烘干,不准在房间内焚烧东西和点燃香烛。

3、  配电房内不准堆放物品。布草间、楼层小仓库内不准吸烟。消防分机旁不准摆放任何杂物。严禁将洗涤用品放在垃圾、衣物滑道口周围。

4、  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

5、  装有复印机、电传机、印刷机的地方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用酒精清洗机器部件时,要保持室内通风。

6、  物资仓库严格执行防火规定。

7、  厨房、餐厅使用液化气炉、酒精炉等,必须注意防火安全,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8、  各部门不准私自增加各种电器设备或乱拉乱接电线,需要增加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工程部和消防中心同意。

9、  严格维护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10、  员工及住客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酒店,注意吸烟安全。

第五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1、  职业道德主要规范

2、  酒店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介绍

3、  酒店治安消防事件应急处理方法

4、  消防器材使用守则

5、  消防管理培训计划

?  怎样报警

?  发生火警时安全守则

?  怎样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  认识燃烧的条件

?  电气方面的防火

?  液化石油气火灾的扑救

?  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  火灾发生后怎么办?

第六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奖惩措施

一、  培训考勤制度

1、  必须严格遵守培训通知要求,凡无故未参加者,新员工不得入职,其它在职参加培训的员工,严格按考勤制度处理。

2、  参加培训者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无故旷课者,做旷工处理;缺一节课为旷工一天,迟到或早退三次为旷工一天,以此类推。

3、  培训期间,因特殊情况须请假的员工,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请假,并将假条送培训人员备存。

二、培训考试制度

1、  所有参加培训的员工都必须参加评估考试,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做缺勤处理;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方可补考。

2、  参加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再不及格,新员工取消录用资格,其它在职培训员工,根据岗位要求和本人的表现做调整。

3、  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以旷工处理。

三、培训奖惩制度

1、  在各项安全管理培训中,对出勤率高、表现突出、在考试中取得前三名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加分奖励。

2、  参加部门岗位安全操作考核,成绩突出者,晋升或评选先进个人时给予优先考虑。

3、  考试不合格者,视其程度做扣分或辞退处理。

第七节酒店员工教育培训实施情况

1、  安全管理人员每季度对员工进行一次工作业绩和思想品德方面的培训评估,作为评定员工下一季度工资标准的依据。

2、  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业务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考核,成绩存档,作为其日后晋升、降职或奖惩的依据之一。

3、  若经过培训,员工素质或安全意识达不到基本要求,会对其组织“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依酒店相关规定作辞退处理。

4、  新员工入职前都必须接受关于职业道德、酒店基本常识、消防知识、安全操作等相关培训,在掌握了岗位基本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之后方安排上岗,对于屡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给予辞退处理。

5、  每个员工每月都须接受一次所在部门组织的关于酒店服务意识及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各个岗位员工的素质和工作需要,进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

7、  员工上岗前,须先参加部门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培训,经考试合格才给予上岗,上岗后发现不合格的再组织岗位培训。

8、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每周定期对员工安全生产操作实践进行现场指导、监督和考核评定。

第一条为加强酒店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和改变工种的酒店员工必须由生产主管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生产流程的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第四条对从事酒店锅炉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管理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的制度。

第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六条酒店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管理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引发酒店火灾的一切隐患。

第九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周由总经理带队组成检查小组进行管理检查一次。

第十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形成及时整改的制度。

第十一条采购部要按销售计划提前准备,要保证时间和产品质量,不购买、出售腐烂变质食品,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杜绝病毒相互传播。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车间原材料明细帐和产成品明细帐。原材料的数量管理根据领用时数量和加工产成品时消耗的数量登记;产成品的数量根据加工完成的产成品和产成品返仓库数量登记。

第十四条月底将原材料和产成品出、入库和结余数量,上报酒店总经理。

第十五条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进行生产管理制度,如有违反,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者,要按成本价扣减工资。

第十六条生产人员要严禁将不洁物质带入车间,如有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七条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设备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酒店工程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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