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MJ笔神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

范本的使用可以有效提高写作的规范性,让作文更准确地传达我们的意思。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写作特点和表达方式,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一

公安部印章管理规定就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安机关印章管理规定。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四)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五)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

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五)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一)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二

第一条为体现公司合理的原则,规范出差流程,加强差旅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出差”系员工因公司工作需要、受公司指派外出工作或学习。

第三条员工出差按以下程序办理:

( 1 )员工出差由派遣负责人视出差事由出具“出差通知单”,并核定出差期限,交公司行政部备案。

( 2 )公司总部员工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履行审批手续后到财务部报销。各分支机构员工出差,由驻地财务人员每月汇总后交公司财务部报销。

( 3 )出差前借支差旅费的,在报销时及时结清,未及时结清的,由财务部负责从出差员工当月的工资中扣清。

( 4 )超过 2 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条出差的审批权限:

员工出差二日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三日至五日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超过五日的由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出差途中因故需要延时的,应及时向派遣负责人报告,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出差人员利用出差机会办理个人事宜的,其绕道的差旅费不予报销,此间不享受补助,并按事假处理。

第六条出差当天可以返回的,六小时内只报销交通费,超过六小时的除报销交通费外,补助 10 元 / 人。

第七条员工在公司内部出差的(往来于总公司和各分支机构之间),各分支机构尽可能提供食宿条件,确实不能提供食宿条件的,出差员工按本办法报销住宿费,补助 20 元 / 人 . 日。

第八条员工在公司外部出差的,按二类标准执行:

( 1 )一般地区,住宿标准为:县级及以下为 60 元 / 人 . 日;地级市为 80 元 / 人 . 日;省会城市为100 元 / 人 . 日;补助按 35 元 / 人 . 日。

( 2 )特区(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广州市)按一般地区的 150% 执行。

第九条副总经理以上的实报实销;部门正职的住宿标准为以上标准的 130% ;部门副职的住宿标准为以上标准的 115% ;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的 50% 奖励给出差员工;借住亲友家的按住宿标准的 60% 补贴给出差员工。

第十条公司派出去培训和学习的人员,住宿费按标准报销,一般地区补助 20 元 / 人 . 日,特区补助 30 元/ 人 . 日。公司组织的职称和学历教育只报销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不享受补助。个人自行参加的各种培训和学习,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员工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四等舱;部门经理级以上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一律报请总经理批准。因情况紧急需经派遣负责人批准乘坐出租车外,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发生招待费的,需报请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随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出差的一般地区补助 20 元 / 人 . 日,特区补助 30 元 / 人 . 日。

第十四条因公司合作方需要员工出差的,一律按本办法据实报销,员工个人不得向合作方索要差旅费,由公司财务部定期向合作人收取。合作人委托员工带给公司的费用,如数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财务部有责任维护本办法的严肃性,对不实的票据有权查证,对查证属实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不实票据的 2 倍罚款。

第十六条财务部做好差旅费的登记工作,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做好费用分摊和收取工作。

第十七条员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原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5〕13号)和中央、省差旅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常驻地,到市内(城区各市辖区外,宁波大市范围内)、市外(宁波大市范围外,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前往《宁波市市级机关公共交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行〔2012〕507号)中规定的定额报销区域公务出差,已享受定额补助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第十四条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正副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1),并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凭正规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宁波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正规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市外80元,市内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期间,如确需由单位统一租备车出差且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单(参考格式见附表2)、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并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得重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不实行市内交通费补助办法。但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减半补助,市内为25元,休息天除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系统或其他有关部门举办且伙食费由培训对象自理的短期(3 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25%补助。参加市外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和市内培训学习班的学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各种补贴。

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5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市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办法,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市级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市级差旅费开支标准之内,抓紧制订相应执行标准,并将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行〔2015〕1006号)同时停止执行,其他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三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安机关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条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民警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五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六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七条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九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四

为了加强机关内务的管理工作,规范内务监督程序,政府制定了机关内务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内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政府机关管理,强化约束激励机制,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本乡政府机关的干部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乡政府机关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在职在岗干部职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提前离岗的在编干部职工、代管干部、退休人员、差额拨款人员按上级拨付的工资标准发放全年基本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及奖金。

第六条 发票报销必须手续齐全,各类发票原则上在当月月底办完相关手续。每月27-30日为报账时间,报账时填写好报账单,乡长先在报账单上进行审核,再由分管领导在票据上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计生单列经费除外)。

第七条 出差人员必须到办公室开具出差通知单,一般干部职工两天内出差须报其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出差须经乡长签字同意,副职出差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出差时间两天算一天,两天以上减一天计算。开会人员凭上级通知由办公室填好开会通知单并告知其分管领导。学习人员必须凭上级学习通知,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培训及学习考察。学习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费用必须凭上级文件报销。函授学习、自考每年报两次往返车旅费,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除有文件规定,且有归口经费外)。家住县城学习期间不报生活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到县开会出差车船费按快艇价实报实销,到县以外城市开会出差,车船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凭票实报实销(除带公车外)。

第十条 开会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每天5元市内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和生活补助;出差生活补助、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实行按天包干制,县城没有住房的.干部住宿费50元包干,其他费用20元包干(15元的生活费,5元的市内交通费),其他城市费用的包干标准:其他县城80元一天,地级城市100元一天,省会城市120元一天。

第十一条 下村车船费以工作需要为标准,不准在外签单,实报实销,特殊情况除需包车船的由办公室开出包车船通知单,经手人需在通知单上签字,每月月底各车主与办公室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 阶段性工作补助以党委、政府会议研究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各项办公通迅费用实行包干管理,电话费:乡办公室2400元一年,财政所800元一年,党委政府成员35元一月。手机费:正科200元一月,副科150元一月,一般干部80元一月,上网费:每个adsl用户1200元一年。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工作经费每年1xx元包干,含公安办案工作的车船费和接待费 。

第十五条 水上安全工作经费xx元一年包干(含节假日值班补助);五强溪农贸市场安排人员,其工资全额上交乡财政,享受政府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计生全年工作经费实行单列包干,其单列开支发票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由乡长审核后由计生办报帐员到财政所报帐,经费包干总额由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搬家,由政府安排车船送至报到单位,并赠送一份80元纪念品。

第十八条 乡干部职工医疗费用统一按县医疗办有关规定,到县医疗办办理手续报销,乡政府不报销任何发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 凡政府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物品、服务的采购和定制、公共产品及设施建设、拍卖、承包、租赁等尽属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条 大额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须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由办公室制定采购计划,经分管内务领导同意后由政府指定的采购人员统一采购。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在外采购物品或定制设备维修、人工劳动等各种服务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指定的采购人员统一采购,未经同意私自在外购买和赊购物品的一律不予报销;凡平时在政府集镇各商店采购小额物品的,需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经手,财政所办公室负责按月与各商店进行一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因办公需要的水电费用结算时,乡办公室、财政所等使用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参与抄表并签字,方可报销。

第四章 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来人来客实行对口接待,一律安排政府食堂就餐,并归口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在每次的结算单上签明就餐和住宿人数以及金额,方可后报帐,办公室按月与食堂进行一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单项工作需召开村干部会议的必需经请示书记或乡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

第二十五条 接待标准:5人以下菜每桌80元,6人以上菜每桌100元,会议餐每桌120元。

第二十七条 除主要领导安排经办公室开出就餐住宿通知单外,任何人不得在食堂外签单和安排就餐住宿。

第二十八条 来人来客原则上不打包包烟,特殊情况需由主要领导安排,方可开支。香烟统一由财政所采购,办公室打烟时负责填好发放登记表。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九条 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下村的应当告知分管领导或党政办人员,实行考勤签到制,每天下午5点钟前到办公室签到,干部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每月发放周末加班补助200元,无正当理由每月考勤达不到出勤天数的扣全月的周末加班补助,当月不参加联村计生例会的扣20元。

第三十条 干部职工请假需写出请假条,两天以内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书记乡长签字同意方可准假。副职一律由书记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请假,每月请假时间不能超过6天。全年不得超过70天(包括路途往返和法定节假日),超过一天扣补助5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

第三十一条 节假日值班每人每天30元,当天未值班的不发补助。因上级查岗离岗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全体值班人员不安排补助,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罚。

第三十二条 联合办公日值班制度,为方便群众办事,乡里实行每月逢二逢七联合办公制度,凡每月逢二逢七日党政综合办、计生、民政、财政、综治、移民、林业等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值班便于群众集中来乡办事,值班不到位的每次扣值班人员100元。

第六章 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办公室(包括乡办公室、计生办、财政所)必须有人值班,确保办公室24小时电话畅通,做到待人热情、服务周到。

第三十三条 文印室计算机房管理实行上机登记制度,凡需在机房查收、打印文件资料的,在上机前填好上机登记表,写明上机内容和打印份数。文印室钥匙由办公室主任管理,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电脑上从事娱乐活动。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要对上级文件、通知进行分类、登记,及时送领导签阅,并通知具体人员办理。要做好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不得积压、遗失和泄秘。

第三十五条 乡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的印章由乡办公室管理,各部门单位印章由单位负责人管理。凡日常工作盖章由办公室按工作要求、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盖章。属向上报告、请示、证明等重要内容需盖章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原则上不允许盖空白章。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就餐通知单》、《出差开会通知单》、《政府采购通知单》、《上级登记表》、《考勤签到表》等表格的编号、统计等规范性工作。每月末要填好考勤公开栏。

第七章 会议学习制度

第三十七条、领导成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或委托乡长主持,主要研究全乡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奖惩、重大事项的决定等。

第三十八条、中心学习组学习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和乡级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学习领导讲话和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关系全年工作或阶段性工作重要部署,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定等。

第三十九条、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机关主持,机关干部、全体党员参加,方法上可与职工大会一道进行,主要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安排部署党员活动,表彰先进事迹,讨论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纪律处分等。支部委员会适时召开,由支部书记主持。

第四十条、民主生活会:坚持半年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确立主题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民主生活会必须事前10天通知本人作好书面总结,并邀请上级有关领导参加。

第四十一条、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例会会: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天定时召开,由乡党政领导主持,听取干部职工个人一月来的工作汇报,综合分析前段工作,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安排部署下一个月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会议纪律:无论召开何种会议,相关人员都必须按时参会,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认真做好记录。

第八章 公物及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住房管理:乡干部职工的住房和办公室由政府统一安排和调整,任何人不得随意乱占、乱搬,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非经政府安排的房屋装修、整修,其费用由自己负责。凡调走人员或非经政府安排占用住房的人员,应按时清退所占住房,否则由政府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政府公共财物由办公室和财政所登记造册,丢失和损坏的由使用人讲清原因,视其情况予以赔偿,任何人不得隐瞒、占用,一经查出,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 讲究公共卫生,遵守卫生公约,住房和办公室门前实行“三包”,要求做到门前卫生一天一扫,垃圾必须倒到垃圾桶或垃圾池。机关院内严禁放养家禽家畜,严禁在内外墙壁上乱涂乱划,严禁在花坛内种菜和花草树木上晾晒东西。

第四十六条 实行卫生责任区划分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时间为每月工作例会散会后),责任区划分:宿舍楼一栋:胡三毛、熊勇华、谭再中;宿舍楼二栋:邓和平、舒泽、符绍阳:宿舍楼三栋:李小明、瞿玉倩、全芳;政府办公楼.草坪及球场:舒祖全、杨宁、宋国、鲁彩容、全明华、舒小林、肖典兴、陈回湘、孙春兰;计生办:向金兰、刘昌华;财政所:向瑜、文玲英、熊文彬。

第九章 公车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做到“四不准”(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将由他人驾驶,不准带故障出差,不准私自出车);凡外单位或干部职工个人用车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并自行负责用车费用;加强公车油料管理,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坚持油卡购油制度,驾驶员原则上不得用现金购油,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的须请示书记或乡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八条 司机借用人员的工资到原单位领取,其打卡的福利津贴按现干部职工标准的50%由财政补发,其它加班、节假日等补贴与干部职工同等对待。

第四十九条 坚持修车申报制度,一般情况下修车必须先申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操作,更换耗件要将旧物件将回车库,厂家修理车辆必须由两人在场监督,所换零部件和工时费必须有清单,司机查兑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条 驾驶员应强化保养和安全意识,减少途中故障,确保安全用车。因特殊情况出现行车故障的,由驾驶员酌情安排修理,但事后必须及时汇报。

第十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全年累计旷工15天或连续旷工七天的,年底考核不合格,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终奖金。

第五十二条 违法乱纪、打牌赌博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终奖金。

第五十三条 全年设目标考核管理奖1200元,其工作因计生、综治等目标考核管理被一票否决的不享受全年目标考核管理奖,工作受上级通报批评的扣1000元;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每次扣年终奖金200元。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奖200元。各项工作年终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县级奖200元,市级奖400元,省级奖600元(省、市、县直单位的减半奖励),评为先进单位县级1000元,市级1500元,省级xx元。(省、市、县直单位的减半奖励)。同一工作受不同级别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

第五十五条 在县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文章的,县级 500字以内奖50元,500字以上的奖100元,市级500字以内奖200元,500字以上的奖300元,省级以上500字以内奖300元,500字以上的奖500元。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五

招待所一般是对内开放、服务的,那么关于加强对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的规定你知道多少?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内部招待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开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势下,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不但承担了本系统人员出差、开会的接待任务,还向社会开放,对缓和社会上“住宿难”的问题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追求招待所“高档化”,兴建、改装许多豪华客房,致使客房、会议室、礼堂和伙食的收费标准不断提高,既大大增加了行政、事业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同时也助长了一些干部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不利于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招待所的主要任务是为出差、开会人员提供服务,其设施应以实用、卫生为原则,不应片面追求“高档化”,如在客房内装置空调器、电冰箱、地毯等。从现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外,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招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档客房。

二、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礼堂等收费标准,应根据房屋结构、附属设施、房间面积、设备条件、采光通风、自然环境和所处地理位置以及服务水平等因素,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并比当地同等类型的国营内宾旅店低一至二个等级制定。旺季可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淡季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三、招待所的伙食要经济实惠,照顾一般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经济负担能力。伙食收费标准应按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并不准加收额外管理费等。客人伙食必须单独核算,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请客招待和送礼,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补贴客人伙食。

四、招待所要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方向,进一步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实现经济自立,自负盈亏。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随意增加额外的收费项目。

五、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分工权限的规定,会同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研究核定本地区招待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并监督落实。凡是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额外收费项目的,应按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进行严肃处理,其非法收入如数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上缴财政,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要按此规定的精神,加强对所属招待所的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对招待所的收费情况认真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各地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将检查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一、办理住宿登记,要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不得私自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或留宿亲友。接见来访人员,请办理来访登记。

二、按标准交纳住宿费。招待所管理制度。属培训性质入住招待所的宾客,收取钥匙押金20元,其他宾客收取住宿费及钥匙押金100元。

三、为预防失窃,请宾客妥善保管好财物,在暂离招待所时请关好门窗。

四、请节约用水、用电,在离开招待所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水龙头开关。

五、请保持招待所环境的整洁。不得在招待所内酗酒滋事,生火煮食,私接电源。不要在招待所内大声喧哗,高音收放电视、音响,影响他人休息。

六、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腐蚀性物品带入招待所。招待所管理制度。

七、自觉遵守学院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严禁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主动配合保安人员和公安人员的调查。

八、爱护招待所内的设施、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的,按招待所物品损坏、丢失赔偿价目表照价赔偿。

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招待所工作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应予以劝阻或依章处理。对构成严重扰乱招待所治安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扣留、扣押、追缴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督察、纪检、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案车辆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车辆。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统一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对涉案车辆实行集中保管。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车辆登记、移交、调取和处置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严禁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七条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并认真查验车辆特征,清点车内物品,拍照或录像固定,注明车辆外观、受损、来源、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里程及车内物品等情况。

第八条办案人员依法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或从外地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返回办案单位所在地)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车辆移交保管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由保管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保管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车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第九条办案人员因鉴定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当严格履行手续,登记调取事由及归还时间,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涉案车辆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对于有毁损、拆卸、调换车辆零部件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不得以办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为由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十条涉案车辆的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等由办案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办案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由办案部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经手人、领取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同时,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一条对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除依法返还合法持有人的外,办案单位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扣押车辆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办案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地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要对涉案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无人主张权利半年以上的依法进行集中处理,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办案部门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在24小时内将采取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实施时间、涉案车辆基本情况、保管地点及办案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办案部门将涉案车辆依法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的,应当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在实施后24小时内将涉案车辆处理情况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开展现场督察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的扣留、扣押、追缴及保管措施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车辆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法制部门在审核、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措施违反法律和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对涉案车辆违规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应当发还车辆而拒不发还,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规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执法过错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厅警务督察总队、法制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七

枪支是一把 双刃剑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它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护国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反之,则不仅会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精神甚至生命造成伤害,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安机关枪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配枪管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第十五条 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第十七条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第四章 训练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第二十一条 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第五章 储存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第二十七条 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领取交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 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第七章 勤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从配枪民警中选配专(兼)职枪械员,负责枪支维护、保养等勤务保障工作。

枪械员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枪支故障,报告枪支损坏、弹药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提出采购维修、保养枪支设备、工具的意见。对损坏的枪支,及时提出报修、报废意见。

第三十四条 集中储存保管的枪支,应当按月维护、保养。个人保管的枪支,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维护、保养。实弹射击后或者被水侵蚀的枪支,应当及时保养。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储备一定数量的枪支,用于反恐处突应急任务需要。应急调拨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和报废枪支的型号、枪号、数量及超过有效期弹药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严格登记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收回、报废枪支集中销毁,所需经费纳入武器装备经费预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所属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档案、台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违规问题、安全隐患,予以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配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九章 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配备枪支的;

(二)不按规定对所配枪支加载电子枪证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保管枪支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审批登记制度的;

(六)擅自购置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配备、调拨公务用枪的;

(二)未按规定对配枪民警进行条件审查或者训练、考核的;

(三)未按规定取消民警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枪弹痕迹、核发持枪证或者组织加载电子枪证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配枪民警、枪管员、枪械员违反本规定,在调查期间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待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务用枪配用弹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枪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八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整顿宾馆、招待所的精神和征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其主要任务是为各级党机关出差、开会的人员提供食宿及会议业务。

招待所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办法。

招待所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不得营业。招待所应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准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如有必要扩大经营范围的要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招待所要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房间、床位利用率,提高业务质量。有条件的还可以增加业务项目,便利群众,增加收入。

第四条招待所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客人业务的思想,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招待所的人员配备,要按照精简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报有关部门核定。

招待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发给业务人员一定数量的工作。具体办法可比照当地国营旅馆业的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

招待所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所需费用由招待所从收入内开支。

第六条凡来机关招待所住宿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登记方可入住。

第七条住宿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和易腐蚀品带入房间内,严防一切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八条凡入住招待所的人员,不得留宿社会闲杂人员,一经发现,除补交住宿费外,还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有违法乱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机关内部职工亲友需住宿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后勤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入住。招待所服务员不得擅自留宿不交费的人员。

第十条招待所服务员要随时检查、清洁客房,遇有客人遗忘的钱、物要及时上缴办公室,后勤管理人员要每半年对公用物品进行清理核对,填表报办公室备查。

第十一条招待所服务员须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对客房进行清理打扫,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并定期消毒。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九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枪支的管理,1999年10月9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十

在开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势下,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不但承担了本系统人员出差、开会的接待任务,还向社会开放,对缓和社会上"住宿难"的问题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追求招待所"高档化",兴建、改装许多豪华客房,致使客房、会议室、礼堂和伙食的收费标准不断提高,既大大增加了行政、事业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同时也助长了一些干部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不利于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招待所的主要任务是为出差、开会人员提供服务,其设施应以实用、卫生为原则,不应片面追求"高档化",如在客房内装置空调器、电冰箱、地毯等。从现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外,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招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档客房。

二、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礼堂等收费标准,应根据房屋结构、附属设施、房间面积、设备条件、采光通风、自然环境和所处地理位置以及服务水平等因素,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并比当地同等类型的国营内宾旅店低一至二个等级制定。旺季可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淡季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三、招待所的伙食要经济实惠,照顾一般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经济负担能力。伙食收费标准应按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并不准加收额外管理费等。客人伙食必须单独核算,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请客招待和送礼,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补贴客人伙食。

四、招待所要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方向,进一步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实现经济自立,自负盈亏。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随意增加额外的收费项目。

五、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分工权限的规定,会同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研究核定本地区招待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并监督落实。凡是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额外收费项目的,应按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进行严肃处理,其非法收入如数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上缴财政,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要按此规定的精神,加强对所属招待所的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对招待所的收费情况认真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各地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将检查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十一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

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五)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十二

无论是对于各大企业内部的物流部门,还是独立的物流公司来说,物流管理都是一个常年被忽视但是又离不开的部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科技的提升,物流管理逐渐进入企业管理者的眼帘,成为公司创造更多收益、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决胜法宝,帮助各大企业在市场中抢占先机,获得发展。从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角度出发,首先提出企业要在思想上重视企业内部物流管理,接着完善企业内部的物流信息,其次需要做好企业内部物流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最后需要将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外部环境进行协调和沟通,全面提升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为企业内部进行物流管理提供一些新的思路,促进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进行创新和升级,进而推动企业的经营模式转型和优化,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要想做好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首先需要在思想上给予充分的重视,提高企业管理层对物流管理的深刻认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企业内部物流管理的弊端,进行管理模式的优化升级。举例而言,第一,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物流管理秩序和规范,强化管理职能,使物流管理人员有制度可以依据,提高管理效率。第二,企业要对内部物流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充分利用好公司管道储运优势,取长补短,同时取缔一些不必要的效益产出较低的基层部门,优化管理结构。第三,将原有的物流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细节化规定,并制定好管理细节手册等,使基层员工能够更好地理解并配合管理工作。

第一,做到了解和评估材料需求情况。作为物资供应工作人员应该做好企业相关的需求计划,进而得出一个大体的采购量。第二,确定基本采购数量。应该将公司的生产需求和市场需求综合后转变成生产计划,然后减去已存在产品的数量。再精确计算可用库存量,以便采购时能准确掌握采购的信息,给企业内部物流管理提供最准确的数据。第三,计算剩余的订单数,这能够更加准确的根据需求确定数量,不至于浪费或者短缺。通过这三者的.了解和计算,对采购数量做到一个基本的确定。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十三

充分认识到内部管理对于民兵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在我们党的军队建设中,军队内部管理一直被重视。而作为军事后备力量的民兵队伍,其内部管理更是关系到队伍士气和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最近,我所在的民兵队伍提出了一份新的内部管理规定,我通过参与其中,得到了一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强调统一思想的重要性。

这份规定明确了队伍的使命和任务,并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我深刻意识到,统一思想对于队伍的团结和向心力是至关重要的。每个民兵队员都应该自觉遵守党的决策,提高识大局、顾大局的能力。只有统一思想,才能在行动上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段:加强纪律约束的必要性。

内部管理规定中,纪律约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民兵队伍要求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各种违纪行为。从我个人的体验来看,加强纪律约束和监督,能够有效地维护队伍的正常秩序,提高队员的执行力和执行效率。

第四段:注重培养队伍凝聚力。

内部管理规定提出了加强队伍凝聚力的要求。队伍凝聚力是民兵队伍实现统一行动的基础,也是小队协作和战斗力发挥的重要保障。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集体活动,加强队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可以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形成紧密的团队。

第五段:总结体会。

通过参与内部管理规定的制定与执行,我深刻体会到内部管理对于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民兵队员,我们应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身的纪律意识和执行力。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团队意识和协作能力,通过共同的努力,为保卫国家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相信只要我们不断完善和提高内部管理,我们的队伍一定能够更好地履行使命,有效发挥军事后备力量的作用。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十四

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编号wi-h-03文件名称内部沟通管理规定页码1/3版本a/01.目的为使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之间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途径和协调方式,使公司各工作、生产过程得以高效优质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相关作业。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各阶层的沟通和协调。

3.定义(无)4.权责4.1各部门负责本程序要求,开展相关沟通工作。

5.内容及要求5.1沟通方式5.1.1交谈:凡部门与部门之间协调处理一般性工作事务适宜使用此方式,采用此方式时,应注意避开生产作业通道或正在运行和生产作业岗位,同时注意避免大声喧哗。

5.1.2书面联络:凡部门之间协调处理较重要的工作,特别是涉及处理工作指令、作业要求或工艺参数等事宜时,宜采用此方法。

5.1.3汇报:凡部门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工作难以按计划目标的要求完成,需寻求上级主管协调、支持和指导时,可采用此方式。按此方式作业时,下级部门须事先将工作汇报的意图告诉上级主管,以便其安排适宜的时间听取汇报,汇报工作一般应安排在上级主管所在的办公室地点进行。

5.1.4会议:凡部门有重要工作任务需要传达、宣告或部门之间有重要事务需要协调,或本公司有重要工作措施需要讨论、发布执行时,均可按举行会议的方式进行沟通协调,会议一般应安排在专设的会议室进行,以保持其良好的环境和应有的严谨气氛。

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编号wi-h-03文件名称内部沟通管理规定页码2/3版本a/05.2沟通途径5.2.1部门内部一般工作人员或一般作业人员之间需讨论问题或交换意见,须在进行此项活动之前征得各自直接负责人的同意,相关负责人在同意部属的交流申请后,须对此活动的进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按此要求督促活动人员按时返岗作业。

5.2.2其代理人与申请人进行意见交流,代理人在受委托后须及时将谈心情况转告申请人,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回应。

5.2.3当部门之间有工作问题需协调处理时,须由部门组长级上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交流,拟定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若组长之间难以达成共识,则须向各自的上级主管反映情况以寻求更高层次的沟通,以及时获得解决问题的办法。

5.2.4一般情况下,组长以下人员不得越级向上反映情况,若因特殊情况,如直接上、下级之间虽然经多次交流,但仍不能获得共识,下级在向其直接负责人说明原因后可向更高一级主管反映情况,寻求解决方案。

5.3沟通注意事项5.3.1在进行沟通时,沟通参与人员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来阐述表达各自的看法和观点,尽量避免使用主观意志性的推断或结论。

5.3.2在讨论问题时,要注意围绕中心议题进行,尽量避免涉及与本会议内容无关的事项。

5.3.3在进行交流讨论时,要注意保持文明、有礼、谦让、包容的态度和作风,对不同的观点可以评论,但不要发展成无序的争吵,更应杜绝和避免揭短、漫骂乃至出手伤人的现象发生。

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编号wi-h-03文件名称内部沟通管理规定页码3/3版本a/0应有的工作权威。

5.3.5若沟通双方一时难以达成统一意见,沟通双方此时均应保留意见,按各自原来的工作规定开展作业,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也不得因此给对方或对方部门设置工作障碍。

5.3.6当沟通双方属上、下级关系时,若因工作方法或生产任务或工作安排等方面问题难以达成统一意见,除非上级的意见或指令明显违反公司质量体系文件或本厂规定的其它规章制度,否则,下级必须接受上级的工作指令并服从有关安排。

5.3.7若沟通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现象,则当事人须接受有关法规或本公司的有关规定中相关条款所定的处罚。

管理沟通心得体会。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十五

2.1树立新观念树立系统管理观念,实施全方位、全过程成本管理,在设计阶段及至开发策划阶段就开始降低成本的活动,渗透到企业的'预测、决策、技术、销售等领域,向企业的各个环节扩展;树立成本效益观念,提高成本预测和决策水平,使成本管理与企业整体效益联系起来,以动态成本效益观念看待成本及其控制问题,从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分析来看待投入的必要性、合理性,从效益的角度去决定成本的升降,以效益为中心进行成本的动态管理;树立科技创新观念,坚持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加大科技投入,有效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依靠现代科学技术降低产品成本;增强成本观念,实行全员成本管理,贯彻技术与成本结合、生产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向全体职工进行成本意识的宣传,培养全员成本意识,变少数人的成本管理为全员参与管理。在企业内部形成民主和自主管理意识。在日常成本管理中,积极运用社会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的成果,努力在职工行为规范中引人内在约束与激励机制。实现自主管理,既是一种代价最低的内部成本管理方式,也是降低成本最有效的管理方式。

2.2建立新方法挖潜节约、降低制造成本,要严格限额领料制度,创造条件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制度;优化劳动组合,合理制定工时定额,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工时费用;均衡生产、经济批量投入,合理控制生产资金占用量;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机器的物耗成本;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成本管理中的作用,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的进程。lotus、excel等电子表格软件有强大的表格处理、数据库管理与统计图表处理功能,是办公自动化的常用软件。它们不用编程,灵活方便,使用成本低、效率高,利用这些软件可以方便快捷地辅助管理人员对成本进行预测、决策,并可对控制过程实施监控,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

2.3采取措施保证内部成本信息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以及促进企业贯彻既定的经营方针。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增强道德自律意识,增强责任心和责任感,保持职业良知,实现企业经济目标和人的道德水准的提升。

2.4对内部成本核算进行精细化管理没有数字进行标准量化,就无从谈及节俭和控制。成本控制计划中应包括可控费用(人事、水电、包装、耗材等)和不可控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原料采购、利息、销售费用等)。每月、每季度都由财务汇总后发到管理者的手中,超支和异常的数据特别标识。在期末总结时,相关部门需要对超支的部分做出解释。实行“全员成本管理”的方法,先测算出各项费用的最高限额,然后横向分解落实到各部门,纵向分解落实到小组与个人,并与奖惩挂钩,使责、权、利统一,最终在整个企业内形成纵横交错的目标成本管理体系。

2.5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借鉴西方国家公司内部控制的成功经验,将内部审计转向管理部门的过程控制,由单纯查错防弊转向有系统和有组织地评价公司管理的有效性,侧重事先控制等,从而建立防止各个环节成本舞弊的屏障,增强成本控制的有效性。关于成本的事中控制,应进一步明确成本的责任中心,明确成本控制的权责,保证成本失控的可追溯性,减少事后控制的成本,提高事中控制成本的能力,提高自我预防和监控能力。将成本管理内容扩大到整个产品生命周期,既要对生产领域成本实行控制,又要对流通领域成本实行控制,还要对研究、开发和设计成本进行控制;既要通过改善管理工作控制成本,又要通过提高技术工作管理成本;既要对生产者成本(开发设计成本、制造成本、营销成本)实行控制,又要对消费者成本(使用成本、维护保养成本、废弃处理成本)实行控制。

2.6开展作业成本计算、作业成本管理在作业成本法的精细化作业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业绩评价体系,结合责任会计制度,将作业中心的确立与责任中心的划分衔接一致,明确经济责任和权限范围。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企业的每个成本模块都有其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责任体系,以成本中心和费用中心为基础建立“宝塔式”的内部成本责任框架,依据企业的预算成本或目标成本,将可控成本进行归口分级管理,层层分解至每一个有关部门,明确其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并定期进行考核。

2.7实施质量管理将质量与成本两个因素综合考虑,做到产品质量适度,质量工作必须始终以顾客需要为根本。而不必要的质量会导致顾客要付出额外的费用为代价。质量应把握好一个合理的“度”,以寻求顾客与企业双方利益的满足。企业进行质量成本管理时,一定要紧密联系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选择的采用质量成本管理模式,切勿好高骛远,生搬硬套别的所谓先进经验。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成本管理一直是一个突出而又迫切的问题,随着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成本”这一影响企业竞争与效益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因此,应通过加大成本管理工作的力度,建立恰当的成本管理体系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尽可能多地吸取和借鉴中外成本管理的成功经验,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强者。

参考文献:

[1]孔令涛.现代企业成本管理创新探讨[j].现代商业.,27.

[2]文秋林.现代理财通论[m].北京:研究出版社..

[3]韩福荣.现代质量管理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

[4]梁明哲.浅论日本企业成本管理模式[j].管理文库.2007.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模板16篇)篇十六

对企业内部物流管理人员应该进行专门的企业财务管理和计算机技术以及管理培训,确保企业在这方面的发展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

4沟通协调。

要想做好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工作,只靠物流管理部门和成员进行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企业领导层的科学指导与其他各部门的高效配合。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工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非常重要,因此,在进行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工作时,与其他生产、财务、人资、销售等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并为管理成效提供保障。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的沟通协调工作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第一,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与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物流管理在与公司内部部门进行沟通时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促进物流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还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为公司创造更多收益。第二,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与公司外部各个系统环节的沟通协调。物流管理在公司外部主要与物资供应商、施工单位和其他采购相关系统进行沟通,在这其中可以对各项原材料以及产成品的信息获得了解,同样可以避免发生上当受骗或者资金浪费状况的发生。

企业要想在新时代、新形势下获得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更多的企业价值,就需要不断进行企业升级,进行科学管理和高效生产。具体说来,企业要想在内部的物流管理方面获得较大发展,首先要从思想上抛弃传统的物流管理理念,重视和支持物流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物流管理制度和体系,同时整合优化各项物流信息资源、加大对物流工作人员的能力提高和素质培训,再辅以高效的部门协调与沟通,就可以全方位、立体化的做好企业内部物流管理工作,影响其他部门的管理模式,形成企业内部的良性循环,不断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永福.中小企业物流成本管理现状与有效途径分析[j].中国高新区,(2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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