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

时间:2023-11-13 作者:LZ文人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增强个人的自信心,让自己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价值与能力。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一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时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条例》在网上发布后,为了更好的学习,我将新的《条例》下载,与20xx年的版本对比学习,通过对比,有这么几点体会:

一、强调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句话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对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定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指出“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如果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都说不出哪个干部强、哪个干部弱,那就是失职”

新修订的条例,对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作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充实了动议要求,调整了民主推荐程序,突出了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关内容,把党的领导进一步贯穿到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之中,将党的领导和把关定向作用充分彰显出来。尤其是对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顺序进行了优化,增强个别提拔任职和进一步使用民主推荐的灵活性。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定位进行调整,明确提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二是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这次条例修订,在总则部分就开宗明义提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树立重视基层和实践导向、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等要求,在选拔干部原则上首次提出了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的选人用人原则。。

三是突出对政治素质和政治表现的考察了解。干部考察,政治把关和政治素质考察是第一位的。新修订的条例,切实加大分析研判和动议的分量,强调用好个别谈话等考察方式的同时,将与考察对象面谈作为一项程序单列并突出加以要求。明确把政治素质考察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对干部道德品行考察,注重了解干部的专业素养,加强对廉政情况的核查,将严把人选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的要求更加精准化。

四是把推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纳入考察内容,提出了容错机制。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贯彻“大胆地用、坚决地调、该容的容”要求,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视作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应有之义,把推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纳入考察内容,强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提出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第十章第58条明确提出,对那些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科学机制。

五是延伸了从严选拔的链条。新修订的条例,提出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就要严格把关、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延伸了从严选拔的链条,将“凡提四必”“双签字”等要求固化下来;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形,完善了严格把关的措施;要求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切实履行职责,强化了选人主体的责任,充分体现了政策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

以上就是我学习条例的一点心得体会,灯塔照亮航程,思想指引方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选人用人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做好干部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因为时间短及个人理解水平问题,对条例的有关精神领会不够深入,对一些具体的规范化操作流程,要进一步学懂弄通,下一步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不断提高系统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二

近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党的干部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时代在进步,人民的需求在变化,队伍建设就要随之做出调整。

一是能力满足工作需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要肩负起新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人民群众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从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的高度出发,源源不断培养造就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堪当重任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坚决做到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质量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为实现伟大中国梦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二是制度适应时代变化。为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干部工作实际的要求,在新时代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新经验新成果,有效衔接了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积极回应了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好的制度只能提供一个重要保障,关键要做到制度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做到汇集适应新时代变化的各方优秀人才,才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动力。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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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四

现如今,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而在这样的背景下,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更是显得至关重要。作为一名干部,我有幸参加过几次干部选拔,也有不少心得收获,今天就来谈谈我在参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寻找方向。

首先,参加干部选拔前,必须要确立一个明确的方向。也就是说,要明确自己到底想要什么样的岗位以及在何时何地达成。只有明确了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学习,更有利于提升自己的能力。同时,明确目标也有助于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为最终的胜出奠定了基础。

第三段:备战准备。

其次,在参加干部选拔之前,我们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准备包括的方面很多,比如要了解岗位职责、熟悉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政策趋势、了解组织情况等。同时,我们还要好好编写自己的简历,突出自己的亮点和特长。在干部选拔过程中,也需要做好思想准备,做到有理有据、自信沉稳。

第四段:做好自我展示。

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自我展示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何在短时间内轻松而自然地将自己的能力和特长展现给面试官?这需要我们提前做好规划,突出自己的亮点。在面试时,要注意语言表达、仪态礼貌、知识水平、才华展示、业绩露出等方面。切莫慌乱紧张,保持良好的心态、清晰的思路,自然而然展现自己的优势。

第五段:汲取经验,不断进步。

最后,无论是被选为干部,还是没能通过选举,都不要气馁,要时刻保持一颗学习进步的心态。干部工作需要综合素质、管理能力、政治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必须长期不懈地学习,努力锤炼自己的能力。同时,要时刻从别人身上汲取经验,不断发掘自己的不足,提升自己的素质,努力成为一个更优秀的干部。

总体来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虽然充满挑战和压力,但从参与中也能够获取很多收获。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经历和心得,为大家提供一点小小的帮助。只有不断努力、不忘初心,才能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让自己更加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五

20xx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根据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变化,对20xx版《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版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列》),《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党对干部选任工作规律认识的一次升华,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当前,xq交通运输行业正值跨越发展的攻坚期,公路管理局把握新形势,抢抓新机遇,谋划新发展,紧紧围绕养护管理和收费服务中心工作,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扎实改进工作作风,综合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路网结构和养护水平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业文明建设取得长足发展,逐步构建了全局“畅、安、舒、美”的和谐交通环境。面对如此前景和大好机遇,急需一批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来引领公路管理局长远科学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对《条例》加强学习,切实领会要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严格执行《条例》的要求。

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真正把优秀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还必须以正确的用人导向、规范的用人程序、严格的用人纪律作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关键点、切实注重新《条例》的三个方面和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从而为公路管理局的发展选好人用好人。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的重要性。

《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后,全党按照“科学发展”要求,全面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积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形势下进行的。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20xx年颁布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同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了新变化、新调整,需要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以便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干部工作的开展。从20xx年中组部征求修订意见到20xx年正式颁布,《条例》修订历时一年多,不仅从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方面贯彻了xx届三中全会精神,也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执政素质和本领的角度为实现xx大提出的各项任务提供了组织保障。《条例》的实施,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关键点。

新《条例》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新成果。我们要认真把握,严格遵循。

(一)《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特别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体现了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如: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二)《条例》全面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中央非常重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培养选拔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以好的作风选人、选出作风好的人,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这些要求得到了认真贯彻和充分体现。比如,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取人”。在加大选拔年轻干部的力度方面,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防止“破格”变成“出格”,等等。

(三)《条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这次修订和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充分吸收了这些重要成果。比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等等。我们要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结合制约公路管理局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深刻领会《干部任用条例》作出的这些新规定新要求,自觉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把《条例》和全局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解决目前干部任用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才能真正把干部选准用好。

三、切实注重新《条例》的三个方面。

新《条例》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作风的要求,近些年来,我局也存在一些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例如对基层干部尤其是借调、挂职干部关心不够,听取其合理化诉求方面还存在不全面、不具体的情况,对其政治待遇、福利待遇落实不到位;形式主义”方面存在规章制度制定的较多而对基层执行情况和督查的偏少,平时在办公室听汇报工作的多而主动下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少的问题;“官僚主义”方面存在对一些基层单位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基层有些领导干部“高高在上”,与一线职工交流少的问题监管落实不到位;懒、散、庸、推、拖等机关病尚未得到彻底根治;“享乐主义”方面存在工作生活上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对一些单位热的情招待,抵制不够坚决;“奢靡之风”方面还存在勤俭节约意识不够强的情况;针对这些新情况、请问题的出现,如何把握好《条列》,用好《条列》,为全局养护管理和收费服务工作服务好尤其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突出以德为先,强化干部作风。与20xx版《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修订新增了“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突出干部的“德”在素质要求中的首要地位,体现了全面改革的“问题导向”性。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引擎的强力带动下,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是某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的滑落、贪婪欲望的滋生和道德品质的丧失,尤其是在党的xx大后,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空前反腐力度下,一大批党的蛀虫被查办处理,净化了社会风气,震慑了思想心灵,也赢得了百姓的支持和拥护,突出干部选任“以德为先”,将“德”作为一条“红线”,牢牢树立在组工干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心头。作风建设是我党历来常抓不懈的重要方面,干部队伍的作风更是深刻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辉形象。因此条例中多处提到干部选任要强化作风考察,加强干部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二)更加注重基层,更好服务群众。条例中明确提到: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在近年来的干部队伍建设中,也通过“加强基层建设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基层、访群众、促和谐”和“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等活动,走基层、进机关,与百姓面对面,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党员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利民、惠民的同时,锻炼了广大干部,从中发现了一批人才。在开展党的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四风”、改进作风,查摆整改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了不少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强化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我们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厅局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扎实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坚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实录制及任中纠错、任后究责等制度,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参与者、责任者和选用结果。考察选用干部时,不仅看干部的平时表现,而且看其在关键时刻,重大问题面前的表现,特别看其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特别要看在xqww反恐严峻形势下的政治敏锐性;不仅看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而且看其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现象,积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同时,坚持群众路线,认真落实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反映和意见,扩大干部群众在干部选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使干部选任工作更加规范、高效、透明和民主。

中央重新修订《条例》,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它不仅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更是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造就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全局领导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牢牢把握《条例》的精髓,把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局党委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重基层、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相结合,严格执行干部选任程序,用好的制度选好的干部,同时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适合我局实际的配套的措施和实施细则,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党委一把手作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要想成为名副其实的“伯乐”,“慧眼”识人,必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局党委班子要以《条例》为遵循,规范干部选任工作,严明选任纪律,公正地考察干部,公道地使用干部,真正形成公正、公平、公道的用人导向、机制和氛围,切实保证《条例》学习不走形,贯彻执行不变样,为我局转型跨越发展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骨干。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六

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基层干部工作提供了顶层设计和现实遵循,是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贯彻落实好《条例》,应注重把握好三个关键环节。

一要严格坚持选用标准。《条例》的核心是解决选什么干部、怎样选干部的问题。我们贯彻执行《条例》,必须严格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7项基本原则和6项基本条件,把践行群众路线作为根本尺度。我县县委书记以来,尤其注意把中央要求与本地实际紧密结合,集中x个月到各乡镇、各单位了解了干部工作相关情况,完成调研报告1篇,制定了《县委议事规则》和《县委制度守则》,完善了《干部管理工作制度》。

二要切实履行选用程序。《条例》所确定的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应遵循的程序,是干部选用工作扩大民主和强化监督的有效载体。没有程序的严肃性,就没有《条例》的权威性。我县所制定的《县委议事规则》对党代表大会、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县委专题会、县委其他会和重大事项报告等议事规则程序就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

三要确保全程有效监督。《条例》健全和完善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我县在自下而上监督工作上作了大量工作,如:主动接受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但在整合监督力量强化本级监督、自上而下监督上还存在不足,如: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党内纪检监督,针对短板,我们应加大监督力量整合力度,研究建立自上而下垂直领导为主的"监督体制,以排除“老好人”思想干扰,提高监督工作权威。

积极推动新《条例》的贯彻执行。中央重新修订《条例》,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它不仅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更是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造就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牢牢把握《条例》的精髓,把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重基层、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相结合,严格执行干部选任程序,用好的制度选好的干部,同时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配套的措施和实施细则,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党委(党组)一把手作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要想成为名副其实的“伯乐”,“慧眼”识人,必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各级纪检、人大、政协等部门,要以《条例》为遵循,规范干部选任工作,严明选任纪律,公正地考察干部,公道地使用干部,真正形成公正、公平、公道的用人导向、机制和氛围,切实保证《条例》学习不走形,贯彻执行不变样,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骨干。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七

近年来,我们党坚定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出台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来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其中之一便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制度的改革。一位称职的领导人,必须取决于他的品德,知识,能力和素质。过去的做法表明,选拔领导干部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因素,包括专业知识、经验、能力、等各个方面的要求。这种选拔方式已经得到了检验,在未来的干部选拔中仍将保持不变。在本篇文章中,笔者将探讨个人从干部选拔中所学到的一些经验,以供参考和借鉴。

第二段:科学管理是干部选拔的基础。

科学的管理体系是干部选拔的基石。为了选拔好的干部,必须首先建立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干部选拔机制,对于领导干部的选拔应该是一种以绩效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干部选拔依赖于详细的标准和模型,依次对候选人进行层层筛选,在选拔过程中落实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所有的候选人都有机会参与选拔。同时,应该每年对有潜力的干部进行后备干部储备计划,并密切关注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以确保在未来的关键时期能够选择合适的人才填补领导岗位。

第三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

选拔优秀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因为同时具备优秀的道德素质和较高的工作能力才能适应各种工作环境和工作压力。此外,一个人的品行决定了他的行事风格,因此,选拔时应该关注候选人的道德水平。然而,要确保个人是道德良好的,仅仅依靠个人平时的表征是不够的。因此,要在评估候选人时详细了解候选人,对他们进行深入的调查和验证,确保他们具有严谨的道德基础和高度的职业道德。

第四段:注重团队协作。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干部当中必备的一种思想方式。在干部选拔过程中,候选人的个人品质和背景需要得到关注,但团队的合作能力也非常重要。为了能够有效地产生团队,则需要借助对候选人的深入了解,考查其团队协作能力和个人业绩的辅助材料。在干部选拔中,需要考虑候选人与既有团队员工的配合,衡量其适应性和交流配合能力。我们可以通过询问、考查、调查其个人实力情况的方式,从而确认其适合加入团队,具备成为一个优秀干部的素质。

第五段:结论。

干部队伍是党的事业的坚强后盾,选拔优秀干部至关重要。干部选拔需要坚持公正,科学、德才兼备、团队协作原则。在这种选拔方式下,我们可以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候选人受到公正待遇,并成功锻炼一批有国际级水平的中青年干部,服务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我们应该全面深入学习干部选拔的重要性,明确干部选拔的标准和原则,努力选拔出那些具有良好品质、卓越能力的无愧于党和人民信任的干部。这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责任,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八

朗读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形式,一直以来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在现代社会中,朗读不仅仅是娱乐或艺术的一种表现形式,更是一种培养个人修养和传承文化的方式。近年来,不少地方推行了朗读党政领导干部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提高修养,提升口才,并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因此,在党政领导干部中开展朗读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朗读活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提高个人修养,而更在于改变干部的形象和作风。通过朗读,领导干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传达党的重要政策,增进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解和把握,以及了解各种文学作品传递的思想和情感。此外,朗读还能提高干部的口才和表达能力,增强沟通与交流的能力,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打下基础。

在参与朗读活动的过程中,许多党政领导干部都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首先,朗读让他们有机会深入研读党的重要文献和各类文学作品,进一步丰富了自己的知识储备和文化素养。其次,朗读活动激发了干部对优秀文化遗产的热爱和推崇,让他们更加珍视和呵护传统文化的瑰宝。最后,通过朗读,党政领导干部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进一步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在朗读活动中,不少地方还进行了创新,如安排专业人士指导,开设朗读培训班等,为党政领导干部提供更为专业的指导和培训。通过这些创新,不仅能够提高干部的朗读水平,还能够使干部更深入地理解每一篇文献或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和情感。此外,朗读活动还促使干部们在工作中进行更加创新的思考,开拓眼界,为推进各项工作找出更好的办法和思路。

第五段: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朗读党政领导干部活动的推行不仅仅是一种新的方法或形式,更是一种文化传承和繁荣的重要探索。未来,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朗读活动的长期性和持续性,通过不断的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党政领导干部参与到朗读活动中来。此外,应该进一步借助新技术,让朗读活动更加生动和吸引人,吸引更多年轻的党政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只有这样,方能真正实现党政领导干部的心得体会和努力成为一个和人民群众更加贴近的领导者。

通过朗读党政领导干部心得体会,我们能够看到朗读活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意义和影响,更加深入地了解他们的心得体会,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展望。朗读活动不仅仅是一种传统文化的传承和繁荣,更是一种新的培养个人修养和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素质的重要方式。只有不断推进朗读活动的深入发展,才能够使党政领导干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实现社会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九

作为一名普通的公务员,我很幸运有机会参加领导干部选拔。这是我进入公务员队伍以来的一次重要经历,也是我自身成长的一个契机。此次参加选拔,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和经验,也更加体会到了提高领导能力的重要性。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复盘经历。

我参加的是领导干部进修班的选拔,包括笔试、面试和综合考察等环节。在整个过程中,最让我感到有压力的,应该是面试环节。面对层层发问,我不仅需要回答得准确,还要能够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想法。此外,对于一些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我还需要有比较深入的理解,这让我认识到了自己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第三段:大度欣赏同行。

在这次选拔中,我认识了很多其他单位的同行,他们来自不同的领域、岗位、年龄和职级,他们的思想也非常开放激进,这让我受益匪浅。在面试环节中,我发现其他同行的回答很出色,和他们在一起也让我更加自卑。然而,我决定以大视角看待问题,欣赏其他人的优点,这样我才能从他们身上学到更多,而不是感到沮丧。

第四段:深入剖析自我。

通过参加这次选拔,我发现了自己很多需要改进和提升的地方,比如人际交往、压力抗性、语言表达能力等。我在思考这些问题的同时,也认真学习了很多领导干部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比如如何制定工作计划、如何管理时间、如何组织团队等等。这些都让我收获颇丰,也让我意识到自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五段:展望未来。

通过这次选拔,我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也有了更加清晰和明确的规划。我将继续学习运用各类管理方法和技巧,同时注重推动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力的提高和完善。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我也将积极地参与各类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不断拓展自己的视野和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不仅如此,我还会通过向领导及同事请教及反思自己,来充实并精进自己的才干和能力水平,为时代的进步、工作的改革和人民的幸福做贡献。

结尾段:。

参加领导干部选拔,对于一个公务员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历。通过这次选拔,我不仅学到了知识与技能,也获得了成长和发展的机遇。未来,我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持续学习提高,积极投身社会,为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和建设新时代服务。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

支部书记、站长_组织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学习了党章党规、_系列讲话精神,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以“两学一做一争当”活动为契机,立足“五注重、一结合”,切实履行“两学一做一争当”,搞好当前单位的各项工作。

一是注重学习。扎实开展“两学一做一争当”活动,务必在“责任心”上下功夫,学《党章》提高党性修养,学_系列讲话,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学新《种子法》拓展种业管理服务水平,做到深学悟透,入脑入心,用学习激活思想的火花,让思想助力单位素养发芽,让行为掀动种业发展,形成敢于承担、乐于奉献,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使党员干部、职工明确岗位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干好本职工作奠定了“心”的基础。

二是注重宣传。采取“农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政策信息宣传到位”的“三直接一到位”制度,深入镇点、村组、田间地头,给农民上农业新技术培训课,指导农民科学种田;向农民推广良种良法等农业新技术、新成果,解决农业技术难题;为农民换写黑板报,明白纸等方式及时宣传党的政策,农业法律法规,帮助农民科技致富。

三是注重执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守纪,从严执纪,敢于担当,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分寸和小节,让“高线”和“底线”成为修身律己、谋事创业的最佳“防线”。

四是注重工作。用心去思考、用心去工作,从小处着手、从细节着手,逐章逐条学习,要求党员干部职工内外兼修、换位思考,创新方法,总结提炼,提升种业新形象,以更优更精的方法指导各委托代理商、供种门店,深入田间地头、进村入组、访种植户、帮示范户,立样板户,确保春播春耕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五是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干部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和正在开展的中心工作相结合,要求党员率先垂范,要求先进树标立杆。

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争当时代先锋学习教育,是深化党内教育的又一次重要实践,要把“两学一做一争当”学习教育变为一次思想和行为“双翼”同频的共识共动,为第二阶段干部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发挥铸魂和引领作用。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一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

工作方案。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会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

申请书。

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全文见第十六版)。

通知指出,20xx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二

通过这次党校学习,我在思想上进步很大,希望大家跟我一同进步,因此现将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分享如下:

第一、二堂课,杜老师围绕如何打造团队执行力这一主题向大家传授课程,其中着重从队伍结构、制度保障和组织文化这三个方面分析了如何提高团队执行力,如把这些知识应用到政府机关工作上,就可以指导我们如何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从队伍结构上看,可以通过拓宽机关干部队伍来源,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机关工作,来补充新鲜血液,以解决机关人才紧缺,知识、年龄结构不合理的难题;从制度保障上看,要转变机关干部作风问题,制度建设是治本之策,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同时,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不按制度办事的个人要严肃处理;从组织文化上看,提高机关效能就是要在机关各部门营造出三种氛围:“学乐文化”氛围即建设学习型政府,“竞争文化”氛围即建设效率型政府,“责任文化”氛围即建设群众放心政府。只要从以上三个大的方面努力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我们就可以营造出一个务实高效、作风正派的政务环境。

我的另一个主要心得体会是要树立正确的态度和立场,认真做好群众工作。课上讲到的瓮安打砸烧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如果政府一味的追求gdp增长,忽视群众工作,不按照群众的意愿去发展,一切工作都等于零。毛主席曾说过:“只有落后的干部,没有落后的群众。”这需要我们机关干部必须切实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多进行“换位”思考,真心实意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这样才能赢得民心。为了做好群众工作,创新社会管理,今年我县也组织开展了“三进三同”活动和“谈变化、感党恩、亮旗帜、树形象”形势教育活动,就是希望通过机关干部下基层,给老百姓送去政策、送去温暖、送去服务、送去技术,达到密切干群关系,树立良好形象的目的,也为我县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而我作为一名乡镇综治办成员来说,则更需要努力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解疑释惑,疏导到位,对信访群众要千方百计给予帮助,真诚地关心信访群众的难处。我相信,只要方法对路,感情到位,干群关系还会象战争年代一样,是一种鱼水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更加进步。

近两个月的培训快要结束,但是学习的步伐不能停止,人们常说:“人不可一日无事”,我们这些新进机关的干部日后一定要坚持学习、强迫自己学习,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成为一名学习型人才。“青年兴则国兴,青年强则国强”,我们在座的各位一定要尽快成熟起来,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党性觉悟高、业务素质过硬、甘心服务群众的机关干部,为实现我县超常规跨越式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

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

岗位职责。

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县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资格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县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8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拟任人选在主管部门机关内部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拟任人选在事业单位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100人以上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及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00人以下的,一般为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民主推荐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主持,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汇总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票由考察组负责汇总,民主推荐汇总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推荐的时间、单位、主持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推荐人选数和推荐人选的姓名、单位及职务、籍贯、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推荐职务、推荐票数、推荐的名次等。推荐票的汇总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签名。

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向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的,一般应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票不够集中,前几名推荐票数比较接近,一般将票数接近的前2至3名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民主推荐得票达不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和任用。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拟任人选为市级主管部门机关的,一般为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党政正职及有关人员;拟任人选为事业单位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其他有关人员及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成员,考察谈话一般不少于30人。单位人数不足30人的,全部参加考察谈话。

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生育二胎以上的考察对象,由同级或上级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第十五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六条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其中,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级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其任职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研究决定任用的干部,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对新提拔的副县级领导干部、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对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第十九条积极推行市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制度。对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科级领导干部,可由单位与其本人签订聘任。

合同。

实行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科级领导干部聘任期一般为5年聘任期满后该职位应当由原聘任单位党委(党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或者重新进行聘任。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

(一)选拔紧缺的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调整,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三)选配群众关注的热点单位领导干部;。

(四)其他需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一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章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

第二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进行,也可以在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

县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四

作为一名普通干部,我一直都有一个梦想,那就是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领导干部。于是,在我的努力下,我成功地参加了一次领导干部选拔考试,得以体验了一次全新的选拔过程。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准备充分,信心满满。

参加任何一项选拔考试之前,充分的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对于领导干部选拔考试,更是如此。我在参加考试前,一直在努力进行各方面的准备,包括学习职场知识、加强领导力提升、扩大人脉关系等等。这些准备让我充满了自信,相信自己完全有能力通过选拔考试,并且胜任领导干部职位。

第二段:经历严格的筛选,体验选拔过程。

参加领导干部选拔,意味着将要经历严格的层层筛选。这个过程包括笔试、面试、考察等等,每一环的面试都是严肃的,考官们提出的问题不仅考验了我的专业能力,还对我的性格、审美、见识等方面进行了评估。这些过程的经历让我深刻地体验到竞争的残酷性和选拔的公正性,同时也让我从中学到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和经历。

第三段:面对困难和挑战,寻找自身优势和不足。

在选拔过程中,我不断地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有时会遇到不确定的问题,有时会感到紧张和压力,但是我始终试图保持镇静,并从中寻找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更加深入地认识自己,发现了自己的潜力所在,并且逐步改正了自身的一些缺点,为以后的成长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段:感悟领导与管理,深入理解自身发展方向。

通过参加领导干部选拔,我对于领导与管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考试之后,我反思自身的表现,总结经验,找到了需要改进的方面和优化的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发展路线和方向。我学到了管理和领导的区别和联系,在自己的工作中也更加注重了团队协作,积极推动自身的发展,为实现个人发展和公司目标做出了贡献。

第五段:感谢选拔过程,展望未来。

参加领导干部选拔的过程,不仅是一次考试,更是一次个人的成长之旅。我感谢这个过程,让我更好地认识自己,知道如何提升自身实力,以更好地为社会和企业服务,实现自己的管理梦想。未来,我将继续保持学习状态,提升自己,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为员工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同时,我也希望能够激发更多的年轻人,参加领导干部选拔,展现自身的才能和潜力。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五

近日,中组部部长陈希在组织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以高质量干部考核促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广大干部不忘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干部考核是引导干部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的“指挥棒”。各级要用好用活用实这个“指挥棒”,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干好本职工作,想干事、愿干事、干成事,让干部考核为干事创业“添柴加薪”。

坚持“考”有实据,激励干部“想干事”。干部工作各有分工、各有特点。只有细化考核、量化考核,才能使干部工作更有可比性,更着眼于公平,更能激发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要围绕政治素质考核、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考核、作风建设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内容,健全完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真正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有效促使干部忠诚干净担当作为,形成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要坚持精准科学、客观公正,不断强化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加强综合分析研判,保证考准考实,让身处在每一个岗位上的干部都意识到责任和压力,感受到关爱激励的魅力,体会到担当作为的成就,使干部考核成为发现、表彰、奖励有担当有作为干部的重要载体,用干部考核的实据激励干部“想干事”。

坚持“评”有实招,激励干部“愿干事”。干部最在意、最看重的是组织上对自己的评价。公心公正、公平公道地评价干部表现,对干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客观公允评价干部,能够形成正向机制,评准一个人就能激励一大片,评错一个人则会打击一群人。要把综合分析研判作为干部考核的前置环节,立足考准考实、考全考深,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和评价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显绩与潜绩等情况,防止单纯看“显绩”“排名”“成绩”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多少确定干部考核结果。要坚持对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理直气壮为其撑腰鼓劲,客观公正评价功与过,消除干部干事创业顾虑,卸下思想包袱勇往直前,一心一意想“思路”,真抓实干谋“出路”,用干部考核的实招激励干部“愿干事”。

坚持“奖”有实惠,激励干部“干成事”。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是干部考核的基本任务,只有奖赏及时到位,真正让担当者受认可、得实惠,真正让担当者体现价值、名利双收,才能催生愿为、想为、主动作为的内生动力。要坚持奖优罚劣、激励担当,认真落实干部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要大张__鼓表彰奖励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__帜鲜明批评鞭策“昏、懒、庸、贪”型干部,真正做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心寒,不让一线的干部失落,不让带“病”的人提拔,形成有为者有位、优秀者优待、担当者担当的良好干事创业局面,用干部考核的实惠激励干部“干成事”。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六

近年来,随着朗读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朗读对心灵的熏陶和启迪。而在政治领导干部中,朗读的重要性更是不容忽视。这篇文章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朗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心得体会。

首先,朗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影响在于提升修养素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其修养素质直接关系到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通过朗读,可以提升领导干部的语言表达能力、修辞能力和控场能力。此外,朗读还可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情绪管理能力和心理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压力和挑战。

其次,朗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影响在于开拓思维视野。快节奏的工作和高强度的压力往往让领导干部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社会发展和人文知识。而朗读可以帮助他们抽离工作,拓宽思维视野,让他们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社会状况和民意动向。通过朗读,领导干部也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内外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信息,从而更好地担当起管理和领导的责任。

再次,朗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影响在于提高业务水平。无论是党建工作还是政务管理,都需要党政领导干部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素养。通过朗读一些优秀的理论著作、管理书籍和学术论文,领导干部可以在业务领域中加强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同时,朗读也可以让领导干部与领导思想、管理理念和市场动态保持同步,使其在工作中更加独具慧眼。

最后,朗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影响在于提升品格修养。在朗读的过程中,领导干部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文字材料,其中蕴含着丰富的人生智慧和道德准则。通过阅读名人传记、经典文学作品和哲学著作,领导干部可以从中汲取教益,修身养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品质和领导品格。只有具备高尚的品格和光明磊落的作风,领导干部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尊重。

总之,朗读对党政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通过朗读,领导干部可以提升修养素质、开拓思维视野、提高业务水平和提升品格修养。因此,党政领导干部应该认识到朗读的重要性,积极投身于这一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修养和素质,为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做好准备。

实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心得体会(汇总17篇)篇十七

学习贯彻《条例》是组织人事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是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的需要,是解决干部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因此,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条例》是当前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是应带头学习贯彻好条例。组织部门是贯彻条例的主体,应带头严格按条例办事,并指导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把条例学习贯彻好,切实做到“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的效果。作为组工干部要对《条例》中的各项内容认真研读,逐章逐条、逐句逐字,重点记录,着重把握七项原则、六个基本条件、七个基本资格,掌握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重要环节,在认识上、体会上先人一步、快人一拍,做带头遵守和执行《条例》的模范表率。同时,通过新旧《条例》对照学,带着问题研究学等,全面熟悉新条例的内容,不仅要把具体规定烂熟于心,更要准确把握其中蕴含的思想内涵、贯穿的精神实质。要认真及时梳理组织人事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实行建章立制、流程再造,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新制订的抓紧制订,不断完善和落实好制度规定,成为精通和落实《条例》的行家里手。

二是要切实改进作风。新《条例》既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任工作的基本遵循和防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也是我们自身行为准则的一面“镜子”,要时常拿来照一照,看身子正不正、衣冠正不正,做到自我净化。一要始终坚持公道正派。孔子曾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道正派,是每位组工干部的立身之本,要从严律己,带头改进作风,敢于坚持原则,时刻遵守“十严禁”等规定,在选人用人上公开、公平、公正,给干部以公道。二要甘当组织工作的“孺子牛”。组工干部不仅要有正直的品格涵养,更要有“甘为人梯”的奉献情怀,始终站在为党和事业选干部的角度,脚踏实地完成好每项工作。三要树立牢固的责任意识。《条例》强化了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这就意味着我们肩负着更重要的使命及人民群众的信任、期待。我们应当维护好条例,当好参谋助手,把好选人用人关,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三是积极探索干部交流制度。市县管理的领导干部上升空间较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的积极性,尤其是乡镇、市县机关50岁以上的老同志在干部交流、效用等方面仍做得不够。干部在一个环境里呆久了难免会产生惰性,基层干部队伍要“活”起来,就要加大交流力度。新《条例》中对推进干部交流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地方应积极贯彻落实条例的新精神新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干部成长特点,建立和完善交流体制机制,进一步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达到“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

xx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根据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变化,对xx版《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版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列》),《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党对干部选任工作规律认识的一次升华,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当前,新疆交通运输行业正值跨越发展的攻坚期,xx公路管理局把握新形势,抢抓新机遇,谋划新发展,紧紧围绕养护管理和收费服务中心工作,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扎实改进工作作风,综合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路网结构和养护水平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业文明建设取得长足发展,逐步构建了全局“畅、安、舒、美”的和谐交通环境。面对如此前景和大好机遇,急需一批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来引领xx公路管理局长远科学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对《条例》加强学习,切实领会要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严格执行《条例》的要求。

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真正把优秀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还必须以正确的用人导向、规范的用人程序、严格的用人纪律作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关键点、切实注重新《条例》的三个方面和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从而为xx公路管理局的发展选好人用好人。

《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党按照“科学发展”要求,全面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积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形势下进行的。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xx年颁布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同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了新变化、新调整,需要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以便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干部工作的开展。从xx年中组部征求修订意见到xx年正式颁布,《条例》修订历时一年多,不仅从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方面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也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执政素质和本领的角度为实现提出的各项任务提供了组织保障。《条例》的实施,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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