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

时间:2023-10-31 作者:LZ文人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长和发展。让我们一同阅读下面这些写得很好的心得体会范文,对写作有更深入的理解与领悟。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一

上半年我局全力以赴抓好港口建设与安全生产,全市港口1-5月份完成货物吞吐量637.85万吨,同比增长18.85%,集装箱吞吐量完成35345teu,同比增长31.53%,港口旅客吞吐量12.21万人次,为去年同期的78.55%。在各项港口建设及生产指标较好地实现了预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同时,北海市港口行业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也没有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基本情况如下:

年初印发了《北海市港务管理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方案》、《北海市港务管理局20xx年安全工作计划》和《20xx年北海市港口行业安全工作要点》等,对20xx年安全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指导各港口企业按照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要求,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全面地认真抓好落实。

对港口企业落实《20xx年北海市港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情况进行了考核并表彰了先进单位。要求全市港口企业在20xx年按照《20xx年北海市港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1、切实抓好每季度的港口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的港口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记录、有总结,检查范围基本上覆盖全市各港口企业,确保不留死角。在企业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我局派出督查组对全市港口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各港口企业基本上能按上级文件精神及我局制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半年共开展2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召开两次全市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

2、对节假日港口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保证节假日港政人员到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减少安全监管漏洞。

3、在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时做到关口前移,抓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4、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数据库等台帐,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事故应急管理台帐》等档案,进一步规范了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北海港引航站建立了一系列的引航安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了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并认真抓好落实,一年来没有发生引航安全事故。

加强旅游黄金周、节假日及我国、我区组织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期间等各重点时段对客滚码头的安全检查,确保港口安全稳定。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和市安监局、北海海事局、市交通局等单位配合,按照整治方案,深入各乡镇渡口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的县、乡镇政府按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渡运安全管理水平。

多次参加市渔港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做好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的各项安全工作。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做到每周一小报,每月一小结。以烟花爆竹、油品化工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港口旅客运输服务企业、码头装卸企业为重点开展专项活动,规范了港口经营市场,从源头上保障港口企业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6月份,我局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主题,在全市港口行业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港口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1、印发了《北海市港务管理局20xx年防风防潮抢险预备方案》,对20xx年防汛抢险工作进行了安排。

2、多次召开全市港口行业会议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防汛抢险工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

3、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及北海市政府关于做好防汛抢险工作的要求,组织了防汛抢险工作的专项检查,督促各港口企业认真落实防汛抢险的各项工作。

1、建立完善了突发公共事件分析报告制度。

2、组织修订了《北海市港务管理局20xx年防风防潮抢险预备方案》等多项应急预案。

3、在“安全月”期间组织全市港口企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组织全市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参加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的防城港港口危险品泄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演练观摩交流。通过交流提高了相关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的意识和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能力。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二

港口消防安全生产是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门户,也是各种货物和燃油储备的重要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或安全事故,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更会对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因此,港口消防安全生产必须高度重视。只有强化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才能更好地保障港口生产经营的安全和稳定。

二、注意港口消防设施和装备的更新和维护。

港口消防设施和装备是消防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环节。港口内的消防设备和装备不断更新,以确保消防工作的高效运行。定期检查设施和装备的完好性、灵活性和稳定性,及时更换老化和故障的设备。另外,还要防止港口内混杂使用假冒劣质消防产品和设施,加强消防设施和装备的统一管理和监控。

严格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港口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消防工作的安排和执行。在港口设立消防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实行日常轮班、夜班、周末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都有消防人员值班。开设消防安全培训班,对员工进行周期性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觉悟和消防安全意识。

四、落实以消防为中心的全员素质教育。

要想保障港口消防安全,必须落实以消防为中心的全员素质教育。除高效的消防设备和装备外,全员素质教育同样重要。要加强港口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熟悉相应的应急措施和自救技能,并脱口而出消防报警电话和紧急处理流程。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基层员工自我保护能力,也有助于提高全体港口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检查。

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检查是港口消防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定期演练和检查有助于检查消防设备和装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问题并加以解决。港口演练和检查还有助于员工了解应急措施和应对方案,提高对各类灾难的应对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第一时间迅速而有效地应对。这不仅保障了港口的安全,也提高了员工的消防素质和应急能力。

总之,港口消防安全是一项关系到本地区和全国经济安全的综合性战略性问题。强化消防安全生产,注重消防设备和装备的更新和维护,严格管理,加强全员素质教育,并定期开展演练和检查,将是保障港口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措施,为港口消防安全生产做出更大贡献。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三

港口安全事故是一个长期存在并且备受关注的问题,严重的事故不仅对港口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还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在处理港口安全事故中,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事故的重要性,并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具体的港口安全事故案例,总结出一些在事故处理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方法,为提高港口安全管理能力提供参考。

事故发生在某港口的一次海上运输事故,一艘油轮在靠港过程中与港口的甲板碰撞,导致大量石油泄漏,并引发火灾。事故造成港口海域油污严重污染,损害了港口的环境形象,还导致了数十人死亡和巨额经济损失。调查表明,事故原因主要是船舶操作不当和港口管理不善。

第三段:原因分析。

首先,船舶操作不当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船舶驾驶员在靠港时,未能准确测量海水深度和港口水位,在驶入港口时撞上了甲板。这表明驾驶员在操作中存在不负责任或不专业的问题,缺乏对纪律和程序的严格遵循。其次,港口管理不善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港口方面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指导和培训,对船舶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此外,港口管理方面的乌龙事件也暴露了港口管理层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避免事故发生。

从这起事故中,我们应该得到一些重要的启示。首先,船舶驾驶员和港口管理方面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纪律和程序的遵守。驾驶员应该接受更全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和责任感。港口管理方面应该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此外,港口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最后,港口管理方面需要增加投入,提升设备和技术水平,确保港口安全设施和系统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五段:结语。

通过以上对这起港口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港口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重要性。只有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培训和监管,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港口安全事故的发生。港口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节点,港口安全事故不仅对港口的发展造成阻碍,还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四

港口作为连接内外贸易的重要节点,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近期的实地考察和工作中,我亲身体会到了港口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港口的心得体会。

首先,港口的发展对于经济的繁荣有着重要的影响。作为货物运输的枢纽,港口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承运功能。现代港口不仅仅是简单的装卸货物的场所,更是一个综合服务平台。港口的建设和发展可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并且促进国内外贸易的发展。港口的规模和能力的增强,可以为国家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外商,进一步提升经济的繁荣。

其次,港口的管理和运营也是港口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个优秀的港口需要有高效的管理体系和精良的设施设备。通过对船舶、货物和人员的管理,可以确保港口的安全和稳定运营。此外,港口的设施设备的先进性也是衡量一个港口水平的重要标准。先进的起重机、集装箱码头、仓库等设施,不仅可以提高港口的装卸效率,还可以为船舶和货物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服务。

再次,港口的环境保护也是港口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港口作为一个大型的物流中心,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因此,港口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例如,通过改善船舶排放标准,减少深水港的挖掘,控制垃圾和废水等,可以有效地保护港口周边的生态环境。港口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注重生态文明建设,为后续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后,港口的国际化也是港口发展的关键方向之一。港口作为连接内外贸易的桥梁,必须与国际接轨,适应全球化的发展潮流。通过与国际港口的合作和交流,可以吸取其他港口的经验和教训,提升港口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此外,港口还可以通过与国际贸易企业的合作,提供更便捷的贸易服务,吸引更多的船舶和货物进入港口。国际化不仅提高了港口的地位和影响力,还可以促进港口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交流。

综上所述,港口的发展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行业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和贸易的重要议题。港口的发展需要高效的管理和运营,注重环境保护,与国际港口接轨。只有这样,港口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为一个物流中心的作用,为国家经济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我对港口的深入了解,使我对港口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对我未来的工作有了更明确的方向。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五

首段:引入港口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总结论点)。

港口是一个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重要通道,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点。然而,港口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港口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港口的运营和国家的安全。为了提高港口安全意识,社会各界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活动和宣传,我也参与其中并深刻体会到了港口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段:港口安全教育活动的意义和成果(先例分析)。

为了加强港口安全意识的普及,我所在的社区开展了一次港口安全教育活动。活动中,我们聆听了专家的讲座,了解到港口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后果,并了解了港口安全的基本知识和防范措施。通过参观港口,我们还亲眼目睹了港口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并且了解了各种防范措施的运作情况。这次活动大大加深了我们对港口安全的认识,使我们意识到港口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参与的事情。

第三段:港口安全问题的原因和存在的隐患(分析解读)。

港口安全问题的存在有其深层次的原因。首先,由于港口规模庞大,管理难度较高,人员和设备保障存在局限。其次,港口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存在不足,漏洞较多。再次,有些港口对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很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同时,港口所处环境复杂多变,海上交通事故和恶劣天气等因素也加大了港口安全风险的存在。因此,港口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共同努力。

第四段:加强港口安全的对策和建议(实践措施)。

为了加强港口安全,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港口管理人员的努力,每个人都应该行动起来。首先,港口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其次,政府应加大对港口安全的监管力度,完善港口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控能力。同时,社会各界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此外,加强港口安全科技和装备建设也是重要的举措。最后,港口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也至关重要,共同做好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段:个人对港口安全的认识和承诺(主观观点)。

通过参与港口安全教育活动,我深刻认识到港口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参与的事情。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港口的安全。我将从我身边做起,严格遵守港口的安全规定,积极参与港口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我也会通过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宣传港口安全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重视港口安全问题。我相信,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参与,我们才能共同打造一个安全、繁荣的港口。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六

实习目的:

通过这次对钢铁厂的认识实习,是我们对钢铁生产的主要设计和工艺流程,运输联系、工厂布局,钢铁冶金企业的车间组成和总图布置,铁路线路及站场,机车车辆、厂矿道路及汽车运输,机械化运输及装卸设备等,有一较全面的感性认识。并对总图设计专业所涉及的范围和主要内容能有所了解,以便为以后课程的学习打下基础。

xx年9月22日星期四。

上海宝山钢铁公司总厂。

宝钢概况。

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宝钢)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北部,北临长江入海口南支河段,与崇明岛隔江相望。宝钢是以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为主体,联合重组上海冶金控股公司和上海梅山钢铁公司,于1998年11月17日成立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注册资本达458亿元,年产钢能力万吨左右,盈利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截止xx年底,拥有全资子公司22家(其中境外子公司9家),控股子公司14家(其中境外2家),参股子公司24家,包括钢铁、化工、金融、贸易等众多领域。将成为中国汽车用钢、油气开采和输送用钢、不锈钢、家电用钢、交通运输器材用钢、电工器材用钢、锅炉和压力器用钢、食品饮料包装、金属制品用钢以及高等级建筑用钢等钢铁精品基地,中国钢铁工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基地。宝钢注重环保,打造绿色宝钢,厂区绿化率答42.71%,空气质量达到国家风景区标准,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级工业旅游景区。建厂20xx年至今,累计产钢2.07亿吨,利润912.55亿元,利税1480.29亿元,科技成果转化率达95%以上,目前位居世界500强企业309位,钢铁企业世界第3位。

原料码头及原料堆场。

宝钢原料码头位于厂区的北方,长江入海口南支河段南侧,由主原料码头、副原料码头、重油码头和工作码头组成,呈反写的“下”型。如图示:

在码头的一侧停泊着巨型货轮“河北奔腾”号,码头上巨大的机械臂正从轮船上卸下由山西大同煤矿运来的煤。然后通过码头一侧的机械传送带送到煤堆场去,供宝钢使用。具介绍,铁矿石也是如此,全部由此码头的传送带运至矿石料场。

煤堆场紧靠矿石料场,二者占地都很大,但这也是宝钢的重要部位,对宝钢的连续生产有着“生命线”和“血库”的意义。料场中平时都贮有相当部分的煤和铁矿石,以备在紧急状态下利用,可保证宝钢40多天的连续生产。宝钢使用的煤主要来自山西大同和海南,铁矿石主要靠进口,来自巴西和澳大利亚品位高的铁矿石以及国内部分铁矿。这样布局主要是考虑到上海特殊的区位优势,濒临长江和东海,便利的航运及发达的沪宁杭三角洲地带,更有利于产品销售和出口,属于典型的临海型钢铁企业布局。从原料码头到堆场,全部由机械化作业。封闭的皮带运输,减少原料的流失,还利于环保,这样就大大的降低了劳动成本,为企业赢得了竞争的资本。

炼铁厂。

炼铁厂是以高炉为核心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部位。我们主要看了高炉和粉煤楼。宝钢炼铁厂位于堆场的下位,主要由四座高炉构成,其中4号bf是新近投产的,国产化程度较高,由于含有多项技术秘密,未对外开放。我们通过对比宝钢4座高炉的指标:成本:1bf1264.05元/t-p;2bf1242.38元/t-p;3bf1254.62元/t-p;4bf1341.97元/t-p。产量:1bf329万吨;2bf328万吨;3bf378万吨;4bf235万吨。可见,我国的技术和国外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我们在2号高炉参观实习。该厂采用半岛式布置,有独立的铁水罐车停放线,这对于具有多个出铁口铁场的大型高炉车间提高运输能力是有益的。每个出铁口均有两条独立的配车线路,并且在停放线上有摆动流嘴,出一次铁可以放几个铁水罐,提高了生产效率。我们看到有标着编号的300吨鱼雷罐车将高炉中的铁水运往炼钢车间。

2号高炉的生产工艺流程如图所示:

其设计年限为20xx年,有效容量为4063立方米,年产量为320万吨。在每个出铁口,都有一个滤渣器,将铁水和铁渣分开。两条铁水沟和两条出渣沟,沿着出铁渣沟走,这里温度还很高,到最下边是水渣系统。高压水枪朝刚刚出炉不久的铁渣喷水成渣,铁渣用等候在下边的卡车拉走,送往水泥厂或渣砖厂作原料用。而用过的水收集后再冷却,重新利用,这样既节约了用水,又减少了渣水排到河海中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一举两得,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a、b制粉作业区位于高炉的一侧,卡车把原煤从堆煤场拉过来,然后倒入粉煤楼下面的煤仓中,再由抽风机把煤吸入煤楼进行制粉作业。经过一系列处理加工,用吹风机吹入高炉座炼铁用的燃料。在13层高的粉煤楼上可以看到宝钢的大部分厂区,可以对宝钢的大体布置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及宝钢炼铁厂的铁路线路和铁水罐车的运输有一个全面了解,这对我们以后做总图设计时是有极大好处的。但由于当日受台风影响未能在上面多看,而失去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炼钢厂及铸造车间。

炼钢厂位于宝钢的中部,其上部是炼铁厂,下部是无缝钢管厂。其基本流程为(混铁车)铁水——转炉——钢包——连铸车间,进入庞大的生产车间,迎面扑来的是由火红的铁水发出的阵阵热浪,参加走道上沾满了铁粉。一个起重能力为40吨的吊车正吊着一桶铁水,缓缓移向2号转炉,然后将铁水倒到转炉中炼钢。该厂有转炉3座,具体参数如下:

类型:顶底复吹。

公称容量:300吨。

最大供氧流量:80000nm3/h。

烟气处理型式:og系统。设计能力:年产铁671万吨。

投产日期:1985年9月。

可用于产品:汽车板、船板、管线、耐候钢、结构钢、模具钢等。可见,其适用的是世界当今容量较大较先进的转炉。

我们看到,1号转炉刚出完钢水,正在检修。长长的检修杆深入转炉内部,将粘挂在壁炉上的钢水渣用高压空气吹下,然后喷上耐火材料用于对炉壁的修复。从走道到达转炉的操作处,刚刚倒入钢水的2号转炉正在冶炼钢铁,几个工人师傅在操作着设备,通过火镜观察炉中的温度及变化,以便准确及时地加入原料。当炉中温度达到一定的程度,转炉旁吊门打开,接着是长长的钢包探头伸进炉中喷入氧化剂,除去p、s等有害杂质,提高钢质量。

接着我们进入了连铸车间。这里是宝钢3号连铸机建有一台垂直弯曲型二机二流宽厚板坯连铸机,年产设计能力230万吨,可生产厚度220、250、300mm宽为1200——2300mm连铸坯,3号连铸机汇集了大包倾动、f渣检测、结晶器液压振动、结晶热成像、扇形轻压、冷幅切控制、分节辊离排等技术。其平面布置如图:

我们实习在3号浇钢作业区上部,当钢水从大包操作室位置由连铸机铸成具有一定宽度和厚度的板坯,经切割打磨送进热轧厂或板坯场。火红的板坯到一定的长度时,由乙炔焰进行切割,然后喷水冷却,表面处理防止氧化,再经毛面打磨,后送到冷坯厂进行冷却。

热轧车间:(1050mm、1580mm)。

我们主要在1050厂和1580厂实习,两个厂的工艺流程差不多,只是在具体设备上有区别,生产钢卷宽度不一样。其工艺流程图如下:加热炉——高压水枪除表面氧化层——粗轧——压轧机组(sms)水冷却——侧宽仪——打卷机——标号——出厂。

在1050厂我们看到,当钢坯加热后,首先除去氧化层,粗轧,经过往返5次压轧、测宽,再经过七组压轧机(sms)轧制成型,然后15×6水幕带进行冷却,测宽,然后打卷。据介绍此厂生产钢板厚3mm。在压轧过程中,测得不合格的将推至一侧作废品。有3组打卷机,平时两个工作一个备用,保证连续作业。

在1580厂不同的是加热后先使其变窄,热轧时只需3次,然后检测,再进行精整,冷却打卷。这一系列工艺过程中,全部由机器完成,从生产到运输流水自动化作业,这里温度达40多度,工人很少,高度的自动化是有利的,这也是现代化工厂企业的标志。

冷轧车间(1420、1550)。

1420冷轧厂位于宝钢工业区南部,在热轧1580厂的下位。其基本工艺流程为:热轧后钢卷——酸洗——轧机——镀锡厚板连续退火——准备机组——电镀锡——精整——电镀锡板卷。进入宽大的厂房,热浪迎面扑来,刚刚从热轧厂送来的钢卷放在厂房中冷却,其为青紫色。顺着流程走,这里是1550mm冷轧车间。我们看到开始有机组用高压水枪对热轧的钢卷进行酸处理,以除去其表面的氧化层,保证钢片的质量。然后是切头,保证接口的平整紧密,下面就是焊接,将切头后的两块钢板接起来,增加长度然后再经过几组轧机的压轧、定宽、检测,最后变成很薄的钢片,呈银白色。每个轧机上一般有两个轧辊,交替使用,更有利于生产。经过一系列的机组后,检测为合格产品,送入清洁工厂进行处理。生产好的带钢钢卷送到产品库中。

在清洁工厂中,我们看到一台台清洁机正在工作,将钢卷表面进行处理,除去氧化层,并涂抹上专用油,保护钢材不被氧化,保证产品质量。再朝里面走是钢产品展。据介绍,该厂生产的钢材用于各种汽车板,如一汽奥迪a6、上海大众帕萨特b5、上海通用别克等,还出口意大利fiat等。在展厅里边,一辆奥迪a6的车体及红旗、通用别克等汽车模型。还有家电用钢,广泛应用于电视、洗衣机、电脑、可口可乐易拉罐、vcd、冰箱等用品。产品已进入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正如它上面所说的“钢铁融入生活,共享丰富人生”。

高线厂和无缝钢管厂。

高速线材厂和无缝钢管厂相邻,同位于钢轧的工作下位。有时初轧厂检修,我们就去高速线材厂实习。高线轧制工艺流程如下:加热炉区——粗轧机组——中轧机组——预精轧机组——经轧机组——减定径机——水箱——测径仪——夹送辊——吐丝机——冷却线——集卷机——p&f线——打捆机——成品进入厂房,首先是加热炉对钢坯进行加热,然后是除p等有害杂质,然后经过竖向(h)与横向轧制(v)交替12组,飞剪,13、14号轧机,然后是预精轧机(15h—18v),s18剪,再到精轧机组轧制,测径,加送辊,到吐丝机时,把火红的钢线卷成像弹簧一样。后面就是较长的冷却线,检测、打捆。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七

港口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着大量的货物进出口,但由于涉及到大量的危险品仓储、卸货和装货等环节,港口消防安全生产便显得尤为重要。在我所供职的港口,我们团队认真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一、强化安全意识。

在港口消防安全生产中,强化安全意识是首要的。我们应该每天将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中,并与相关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每位员工都应该了解与自身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确保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安全作业。

二、加强设施设备维护。

设施设备是港口消防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与检修,确保其安全性能良好。此外,还需按时进行演练,确保设备的实用性与可靠性。

三、完善管理体系。

港口消防安全生产需要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我们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确保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同时,应加强督促与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加强合作与沟通。

港口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的组织,需要各部门之间紧密合作。我们应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从而更好地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此外,我们还需要与外部组织和当局进行联系和合作,以建立更高效的消防安全体系。

五、注重技术创新。

在港口消防安全生产中,注重技术创新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研究新技术,运用新技术来改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例如,使用先进的火灾控制系统可以更准确地控制火势,降低火灾的危害程度。

以上是我所供职的港口消防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对安全生产的不断总结和改进,建立更加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港口消防安全生产能够持续高效地运转。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八

港口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撑,承载着大量的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然而,港口作为一个重要的物流节点,也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为了提高港口安全意识,我们参观了某港口,并进行了一次安全警示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港口安全的重要性,并对自身的安全意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在参观过程中,我注意到港口的安全设施非常完备,如安全栏杆、监控摄像头等。这些设施不仅维护了港口的安全,也保护了从业人员和大众的利益。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安全设施的使用,增强自身的安全保障。例如,佩戴好安全帽,正确使用防护工具,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次,港口安全活动中,我们还了解到港口的警示标识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各个区域内,安全警示标识清晰可见,能够引起人们的警觉。这次活动让我深刻意识到,我们应该在生活、工作中积极宣传并遵守各类警示标识。这些标识不仅起到提醒作用,也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守住警示标识,能够更好地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做到事前预防。

再次,港口安全警示活动中展示的安全演练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通过举行实际的演练,港口工作人员可以熟悉各种应急处理方法和工具的使用。在面对事故时,可以迅速地做出正确的反应,并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这提示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进行一些类似的演练活动,熟悉自救和互救的技能。只有积极训练和提高自身的应急能力,才能在危险面前保持冷静和机智。

最后,在港口安全警示活动中,我们认识到安全管理需要全员参与。每一个从业人员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积极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我们通过活动了解到,港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重要性。只有经过全面的培训,才能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技能。这让我意识到,公司和组织应该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为港口的安全稳定做出贡献。

总之,通过参观港口和参与安全警示活动,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港口安全的重要性。港口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得到各方的重视和支持。只有通过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宣传警示标识、进行安全演练和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才能够确保港口的安全稳定。我们也应该时刻牢记,安全是第一位的,只有将安全意识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九

港口安全事故是近年来频发的一类严重事故,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港口作为国家经济重要的交通节点,港口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影响。在大量港口安全事故中,很多都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就能够有效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下面我将通过分析一起真实发生的港口安全事故案例,谈谈我对港口安全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第一段:案例描述和分析。

在湖南省某港口发生的一起港口爆炸事故,据初步调查,这起事故是由于港口内部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发生泄漏,并且操作不当所引发的。由于事故现场的周边没有设置警戒区域,当发生剧烈的爆炸事故时,造成了大面积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过对此事故的分析,可以看出港口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港口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港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较低等。

第二段:港口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港口作为交通枢纽,其安全管理体制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港口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港口公司对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往往将安全管理放在次要位置。这导致了港口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没有明确的措施和方法。第二,港口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从而无法有效指导下属员工进行安全作业和应急处理。第三,港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较低,缺乏主动防范安全事故的培养和觉悟。

第三段: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港口安全管理对于港口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只有在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才能有效地避免港口安全事故的发生。港口安全管理包括安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事故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等。通过良好的安全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港口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第四段:重视细节,加强安全控制。

港口安全管理需要注重细节,加强安全控制,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首先,港口管理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并为员工提供充足的培训和教育。其次,加强港口安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同时,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最后,港口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从个人做起,主动了解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不随便操作危险化学品等。

第五段:总结和建议。

通过对港口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港口安全管理不可忽视,应该建立严密的港口安全管理体系;港口管理人员应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培训和学习;港口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同时,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港口安全的监管和指导,重视港口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进行港口安全检查和评估。

总而言之,港口安全事故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只有通过加强港口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才能有效预防港口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港口的安全稳定运行。这需要港口企业、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保障港口安全。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大连港港口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出港口的各类车辆、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和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大连港港口区域,是指国家和省、市划定的大连港陆域和水域。

第四条大连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港口治安管理。大连港公安局具体负责大连港的港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员、车辆进入港区,须持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签发或认可的有效证件,并严格执行港口交通、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服从港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携带或运输物资出港,须交验出港证明,接受门卫检查。

第六条因建筑施工、运输、装卸等需在港区内临时居住的人员,须到港口治安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居住证。

第七条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及其人员进入港口水域,应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大连港公安局及其公安人员管理。

第八条港区内存放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以及特种物资、贵重物品仓库及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捕捞;。

(二)游泳、钓鱼;。

(三)擅自拣拾、打捞失落在货场、道路、港池中的货物和其他物品;。

(四)走私、倒卖外汇等非法交易;。

(五)私留、索要、传播淫秽物品和内容反动的出版物;。

(六)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卖淫、嫖娼及其他有伤风化的行为;。

(七)盗窃、哄抢、故意损坏货物和港口设施;。

(八)非法经营扰乱治安秩序;。

第十条凡在客运站逗留的人员,均应遵守客运站的各项规定,接受客运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进入客运站广场的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服从港口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乘船旅客须按顺序购票、检票、上船,任何人不得霸占售票窗口、抢购船票和强行发放自制的购票序号,不得妨碍客运工作人员和民警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旅客携带、托运或寄存行李、包裹,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进港、上船;。

(一)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器具;。

(三)淫秽物品;。

(四)其他违禁物品。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维护港口治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大连市公安局或大连港公安局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大连港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港口治安管理人员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对违反纪律、徇私枉法、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港区内养殖的由海事部门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港口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港口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各控参股公司、集团企业和驻港单位、来港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 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 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 港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以下统称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各控、参股(以下统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时也是所在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其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关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责任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动火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 动火作业是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类别。

第七条 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不能动火,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第八条 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第九条 二级动火:是指在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第十条 电焊、气焊明火作业时应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操作人员应具备消防培训合格资质,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动火许可证及审核、签发的要求

第十一条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许可证应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理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十二条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根据动火级别而确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可为6天(144小时)。

第十三条 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为严格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程序审批。

二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终审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有关责任人的职责: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有关人员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十五条 动火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具有动火作业任务的当班班长或临时负责人担任,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第十七条 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技能的操作工。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明确对动火作业的责任,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工作,定期开展对动火作业的专项检查,切实做好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对因在动火作业中管理不力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而引发火灾的,消防支队应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十二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 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 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安全技术要求、装卸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安全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 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安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港口管理实际,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得评审本机构承接的评价项目。

第二十条 组织港口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以安全生产科研为依托,拥有熟悉安全技术的专业人员,并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和评审专家库。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评价项目实际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港口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应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的监督与指导,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分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组织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将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及评审专家库报送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专家库应选择熟悉港口工程安全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海事安全监督管理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机构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保守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港口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与原劳动部颁发的《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交人劳发[1994]423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现代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预防

首先,要结合港口企业装卸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在宏观上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监督企业的装卸生产作业活动,在宏观上调控安全生产,保持企业整体安全。

其次是微观上的安全生产管理,运用安全评价来发现和评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找出安全生产管理的漏洞;以人为本,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采取有效的设备、技术管理手段,不断改善设备、工艺、技术的安全状况等等,从而在提高人的安全素养水平的同时提高物和环境的本质安全度,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应用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崇贤作业区的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管理问题,既有人对物的管理,又有人对人的管理,还包括人、机、环境三者的多元复杂的多矛盾问题。也就是说现代港口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必须实现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把管理重点放在整体效应上,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根据对崇贤港具体的事故分析,制定如下方案。

(一)认真学习安全管理专业知识、规章制度,加大宣贯力度

在崇贤作业区一直推行安全目标精细化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网络管理,全面推行质量体系标准化,实施安全评价和隐患排查相结合等。认真按照港口安全管理原则,重视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对职工进行深入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做好事故的统计分析,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此指导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在开展安全生产月的活动中,崇贤所加大港口安全宣传力度,向港口企业发放《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宣传资料,以及《余杭港行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帮助企业充分了解现行港口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二)完善码头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使之充分发挥作用

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并加强超前防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不仅要深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查处追究事故责任,更重要的是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长治久安

崇贤作业区是承接着煤炭,钢铁,矿建材料的运输链条。其作业面广,线长,租赁单位经常交叉作业,因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重点做好现场的监督检查,作业人员、设备运行、环境保护等各方面都不容忽视,必须建立专、兼职安全员重点监察,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和自我监督的检查机制,安全操作常抓不懈。凡是出现事故和影响的,必须按照港口安全管理原则进行分析处理,提高各级人员责任心。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十三

第四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资质进行年度核验,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五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落实各类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或者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港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港口作业安全保护计划,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必须成立港口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制订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贯彻执行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港口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港口安全知识。

第五条港口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本单位各港口从业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主动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综合管理日常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管理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港口生产,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港口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本单位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防止港口安全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7、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港口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以及港口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有关港口作业人员要遵守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做好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作业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爱护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以及港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凡进入本单位从事港口作业的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作业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而从事港口作业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在本单位港口作业区范围内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特种设备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再教育。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施、设备、工具等,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进行危险程度较高的港口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现场加设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的港口作业现场进行有关作业时,本单位应加强管理,并与外单位人员签订港口作业安全协议,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港口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者,责令其停止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本单位需严格执行港口安全会议制度,在每月月初进行一次港口安全例会,通报上月的港口安全生产情况,明确本月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制定本月的港口安全检查计划;分析上月在港口安全生产中所暴露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避免类似港口安全问题的出现,将港口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六条本单位需严格执行港口安全自检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港口安全自检,重点检查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港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有关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的安全技术状况,并做好记录。如发现影响港口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港口作业,待整改符合安全后,方可恢复港口作业。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十五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

(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要有海事管理机构参加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审查:

(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装卸储运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三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甲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

(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乙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

(二)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十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港口经营单位职责]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相关组织责任]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客运码头安全]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船舶靠、离泊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十八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申请人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条  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  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  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第八条  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四)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第十一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五)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第十二条  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个体筹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个体开业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筹建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报材料。

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按本规定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逐级转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属于申请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写出评估报告,并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于申请筹建的,应当根据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对申请事项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经营高速客船、客滚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进行复评。交通部水系派出机构对有异议的申请事项,应会同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复评。

第十九条  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审批程序,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或停业、歇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企业、个体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供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九)项申报材料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第四章  经营资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接受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停止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专业港口安全心得(模板19篇)篇十九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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