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4-12-20 作者:FS文字使者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我们的目标,提高工作效率,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和有意义。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篇一

进入房地产这个行业少说也有近4个月了,记得刚进集团,前辈发给我4本书,其中3本有关建筑学方面知识,最后一本是房地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案例。我强撑着眼皮一页一页翻看完,看不懂是其次,最可怕的是即使看懂能怎样呢,那么多建筑术语图形,就算懂的快,忘的更快。最后心一横,干脆把书都扔进抽屉,以后便拿本外贸实务外带一本外贸口语来上班,一是表示对房地产行业的不感冒,二是告诫自己将来某天还得投身祖国的外贸事业,同时希望这天尽早到来。

在我极度郁闷的某天,王总说小李我们去工地,我说正好憋在办公室要死了。还是工地好啊,条件差了点,但可以看见山和水,而且工地的饭又好吃又免费。只是工地不是我每天都能去的,后来的几次即便是去了也没落着留下吃饭。

本以为担当电脑维护工的任务就此结束,没想到卢总的一个电话让我又一次不得超生。这次是她父亲家的电脑死挺了。我打车来到省人大家属院,我靠,全是二层小别墅啊,进了卢主任家,挺好,古色古香的我喜欢,这位省人大主任可是以前的副省长啊,担待不起。卢主任说小李啊,我家2台电脑不能同时上网啊,我一看他那路由器接口插的不对嘛,怎么lan口没插网线啊(网线插了第二个口,寒……)。我把lan口网线插回,把二台电脑ip地址给改了就ok了。得出结论,没有知识真可怕,网线都插错。谁知道没带系统盘,下午又打车去重做系统。非但没有补助,还来回打了4趟车,不能报销。还好我宁可去修电脑也不想坐在办公室,就当花钱买我愿意。

在集团这些日子,我考虑了很多,虽说转正申请正在写,可我想不久的日后顺便把辞职报告交上,况且我发现自己完全能够跑去山大路给人修电脑,装一次系统还50块钱呢,比挣工资都来的划算。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it?只是当初进集团是托了关系的,哪能说走就走,薄了人家面子以后还怎么打交道。所以只能挨,挣些不合心意的钱,然后拿着这些钱去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何时才能投身祖国的外贸事业呢?何时才能参加广交会呢?房地产的工作总结,简直就是对无聊房地产的无聊自嘲,小小书童可笑可笑。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篇二

经过在房地产公司实习的这段经历,我开始热爱上了销售这个职位。并且通过这段时期的锻炼,我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收获了很多无法用金钱比拟的东西。我不仅在这段实习期里收获了我第一份的工作经历,也收获了我第一份在社会经历上的成长。最重要的是让我认清楚了自己的定位,让我找到了我未来发展道路上的目标,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我依然会坚定着自己朝着这条道路走下去。我相信我的未来只会越来越好。

在实习期,我的主要工作是公司的销售工作。在大学的时候,我始终觉得销售员的工作是一份费力不讨好的工作,但是在来到我们公司,从事这个房地产行业的销售工作以后,我就开始改变了我这一想法。

虽然在每天的工作中我们要面对各式各样的客户,为了让他们敲下我们手里的订单,为了让他们介绍更多的客户来我们公司看房,我们要不停的讨好他们,我们要不停的给他们提供热情的服务。但是在这些过程里,只要我们用心的对待,只要我们是真心的把热爱投入进这份工作里,那我们收获的回报就不仅仅是来自业绩和金钱上,还有来自心灵上带给自己的成就和快乐。所以在这段实习期里,我虽然每天都在辛苦的付出,但是我一直乐在其中,一直很享受着我的工作。

我把顾客当作是我的朋友对待,我把对顾客的推销当作是一种朋友之间好物的安利,但是这种安利必须带有非常强的专业性。所以在这个实习期里,我也一直在专研销售的技巧,我让自己变得更加专业的为顾客服务。

在实习的过程里,通过实践的积累,我发现了在与客户的交流和推销中,我不需要用过多的销售手段,因为这样只会显得自己更加的不专业,所以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我好好的改正一下自己的这个缺点。关于销售的学问还有好多好多都等着我去探索,我也会在探索中发现乐趣。

这个试用期,让我学会,销售手段不在多,而在于精。只有我们精于销售,只有我们乐于销售。那我们离成功的一步也不远了。所以很多时候,我们不需要多么华丽的销售言辞,只需要我们对销售的一份热爱和专业。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篇三

一、销售部日常管理工作

销售部门是公司对外展示的形象窗口,代表的是一个公司外表,也是公司最赚钱的一个部门,是一个先锋部队。销售部工作也是最直接的,拿业绩说话。天天跟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也是最难的一件事情,特别有些客户不讲道理,死缠烂打。面对这些工作,为了完成任务目标,自我强化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细化工作内容,冷静处理客户问题,力求达到客户的满意度,创造良好的客户口碑,力求各项工作准确,避免疏漏和差错,至今基本做的还是比较完善。

1、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对xx市场的信息掌握,对竞争对手的产品细致分析,每周调研做好记录,及时和团队分享,给公司产品定价提供依据,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营造火爆的销售氛围促进销售。配合策划部门的活动作出应对调整,在销售现场做好总控,盯紧销售案场的每一组客户做出调整,应对突发情况,核对房源、价格、优惠等确保准确,避免疏漏和差错。

3、做好客户问题的处理。客户多了什么样的情况都有,要退房的、要优惠的、有对合同条款不满意的等等。在保证公司的利益不被侵犯的前提下,与客户周旋,洽谈,不但要完成签约,还需要客户满意,提高公司的美誉度,提升老客户推介率。

4、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加强与公司各个部门的沟通,向行政部申请办公用具,车辆使用计划等;与客服部做好合同备案,贷款政策信息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掌握;请工程部工程师为销售人员解答专业知识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掌握更全面的知识。

二、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养

在20xx年里,公司加大了推广力度,更新了推广方式,不同新异的推广方式让我目不暇接,在这一年里我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专业、非专业知识不停地学习,在这一年里我看完了5本畅销书,为自己充电。向周围的领导、同事进行学习,尤其是老总和经理的循循善诱、孜孜教诲下,感觉到了今年自己还是有点进步。

经过不断地学习充电,不断地积累,我在日常的管理能力、问题客户的处理能力、销售案场的销售氛围营造能力等等,在这一年里又有了新的提高,保证了本部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努力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积极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这一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脾气太急躁,个人心理承受能力不是很好,对某些事情个人感观较浓,说话的尺度把握有所欠缺,办事的分寸掌握的不够完美。这中性格会造成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同事造成误解,亟待改之;第二, 不细心,考虑问题太少不够精细,该考虑的问题没考虑到,有些工作还不够过细,一些工作协调的不是十分到位;第三,管理方式有些“粗犷”,不够细腻,管理制度的严密性与连续性没有监管到位。

四、今后努力的方向

1、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房产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常识。加强对房地产发展脉络、走向的了解,加强周围环境、同行业发展的了解、学习,要对公司的统筹规划、当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注重本部门的工作作风建设,加强管理,团结一致,勤奋工作,形成良好的部门工作氛围。

3、不断改进销售部团队成员工作积极性,团队凝聚力,做好部门任务分解,并全力以赴去完成年度任务指标。

4、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力争取得更大的工作成绩。

“人生伟业的建立 ,不在能知,乃在能行。”我也深信不疑,在此提出与大家共勉,共同进步!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篇四

在受五江建材市场形成规模、大汉建材城等等新建建材市场招商冲击的影响下,经全体员工共同的努力在年初就完成了公司应收额的84%,全年共完成经营收入992.23万元,较去年增长5.2%,为队形成了较好的经济效益。逐步成为队经济的支柱产业。

1、全年完成了地质大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经过市场调查了解,请各类专家咨询,同设计院反复商量,反复修改方案10余次。

2、土石方工程,6万余方外运,处理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的各类矛盾。

3、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基础施工已基本完成。

4、各类报建手续已办妥,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桩基础施工许可证等。

报建过程中,充分利用好各类政策,节省报建费用500余万元。

4、开发办其他事项

1)省道209改扩对杉山基地房屋的拆除和土地征用,争取各类拆迁费用100.54万元。

2)石马山基地5、6栋屋顶琉璃瓦凿除,解除院内的不安全隐患。

3)为配合地质大厦建设,基础院内煤气管改道。

在本着为队节约资金的情况下,有针对性的在部分地段投放了地质大厦建材市场招商广告,扩大了新建大厦的影响力,稳定了原有市场的商家。通过宣传,到公司来登记租赁和咨询的商家络绎不绝,我们还通过和商家互动、接触,摸清了商户的心态,做到了知己知彼心中有数,准确把握市场形式的发展动态,同时还和部分知名品牌经销商家初步达成了合作意向。为了招商的顺利进行在招商过程中没有休过节假日。

20xx年工作中的不足与改进方法:

上传下达通道,团结协作,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有利地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团队建设

适时安排人员学习,提供交流平台,不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适应公司发展要求,尽快打造出一支能拉的出的队伍,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优秀的人才资源保证。

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存在个别施工单位难于管理的现象,对此我们积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明确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难度和工作时间,采取分段控制,责任到人的方法,及时排队工作中的困难,推进项目建设。

3、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市场形象

随着市内新建材市场的增加,社会车辆的增多,加大了市场管理的难度。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世界大了什么人也有”,面对各种各样的商家,使市场管理人员难以全面应对。对此,我们要耐心劝导,认真工作,努力做到使商家满意,让顾客放心,为418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品质的提升打好基础。

20xx年的工作设想与展望:

全面落实与队签订的经济责任制,提升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进一步繁荣稳定市场。

1、市场管理方面:

对市场的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整个市场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车辆做到有序停放,加强安全保卫功能,管理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2、地质大厦工程进度

力争9月份完成整楼主体工程,11月份进行商场的试营业。

3、招商工作

5月份全面完成地质大厦建材商场的招商工作,9月前完成商场管理团体的构建与培训。

新的一年,新的形式、新的要求,我们将面临新的任务,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们相信在大队的正确领导下,一定能完成好既定的各项任务,我们有信心在新的一年里再创新的成绩,为418队的发展壮大做出更大的贡献。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篇五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方法,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暂定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五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八)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九)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年检;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四级、暂定资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资质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按与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资质等级条件相应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来确定,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年检合格的,到期按照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规定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问题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xx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

(五)验资证明(原件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八)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申报表外,其他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经初审后的备案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和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 申请报告;

(七)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三)至(十)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核发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发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请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在本市区(县、市)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 省外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下列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 进豫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报告;

(四)合法的资信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企业进豫的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专业技经人员的资格证书;

(七)拟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企业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自检报告;

(五)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

(八)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

(十一)人员变动情况和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以及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三)至(十一)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一)注册资本金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规模不予限制;

(四)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资本金到位和开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四)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五)开工日期和建设进度情况;

(六)按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并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和用地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规划、市政、电力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其筹集的资本金占项目剩余投资总额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计算商品房的面积,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公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的备案证明。

第二十六条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并不得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七条 销售商品房设有样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实际交付商品房的质量、设施、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二十八条 销售商品房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具体载明使用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在商品房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其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篇六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全市房产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度中心工作,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各项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有些指标已提前完成,大部分指标做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1、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建设15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商品房,确保2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改善。通过租金补贴、提供廉租房等途径,缓解5000户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目标:目前已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203。22万平方米,完成施工面积为46。63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为10。23万平方米。通过提供廉租房、租金核减的方式已缓解3370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租金补贴及另一部分廉租房房源工作正在紧张操作之中。

2、代政府征收各项税费目标1。6亿元:已完成2。822亿元,提前完成目标。

3、房地产管理业增加值 9。5 亿元,增长15%:已完成4。8亿元,为计划的50。2%。

4、完成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数量900个,组织落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900人。已完成新增就业岗位466个,为目标的52%。

5、植树1万株:已完成11119株,为目标的111%。

6、存量房交易量340万平方米:已完成193万平方米,为目标的57%。

7、审定全市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1。5亿元:已完成0。84亿元,为目标的84%。

8、立面整治后的楼宇统一实施物业管理:我局正着手开展临街立面整治建筑实施物业管理试点,与各区局、区公司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9、全市创国家以上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含大厦)2个:材料已上报,年底建设部验收。

10、指导、协调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达到国家一级资质:新康物业、丽岛物业两家企业经建设部初审合格后通过了网上告示,6月初取得了全国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我局承担了市政协重点提案92号提案“关于加强我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建议”的办理工作。我局组织成立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定并完善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配套措施,有效制止了破坏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规范了优秀历史建筑维修程序,加强了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开展了优秀历史建筑的确认工作。目前正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标志牌的研制和换牌工作。6月30日,市政协相关领导对92号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了视察。认为我局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要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重点工作、10件实事和人大政协议提案的顺利完成,我们以落实政府工作目标为主要内容,狠抓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确保了上半年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1、致力于稳定住房价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随着国家关于实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的逐步加大,市委、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运行和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李宪生市长连续召开三次市长办公会,围绕“持续、健康、协调、稳定”的主题,就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行了专题研究,明晰了我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我局连续多次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学习、研讨,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和阐明了政策,使各方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晰了政策导向,为我市做好稳定房价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市场和舆论氛围,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一是规定自xx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正式实施全额征收营业税工作;对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实施了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工作;二是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我市于xx年6月,正式公布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即: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三是在去年完成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于xx年5月18日正式对外开通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向社会不间断的公布全市房屋供应量、供应结构、供应价格情况及买卖交易情况,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欢迎,稳定了市场心理预期,引导了理性消费。

2、致力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努力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

根据市政府总体部署,我局在去年年底超前实施项目储备的基础上,会同市计委、规划国土局分两期编制了年度建设计划,已报经市政府批准下达,计划总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203。22万平方米。其中,一期计划规模为114。45万平方米,于2月中旬下达;二期计划规模为88。77万平方米,于4月上旬下达。在这两期计划中,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规模为137。45万平方米,占计划总规模的67。6%,将重点面向旧城改造和重点工程困难拆迁家庭销售。近期,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将在年内再次追加3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以缓解当前相对突出的拆迁安置矛盾。

截止目前,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共有25个,施工面积为46。63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为10。23万平方米。另据跟踪调查,预计在7、8月份将有13个面向社会销售的计划项目开工,施工面积将增加104万平方米,故“建设15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商品房,确保2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目标任务有望完成,但因房地产建设周期较长,这批住房预计在今年年底、明年春节前才能上市销售。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篇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篇八

实习是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单位实习,让学生向单位技术人员及工人学习知识,了解一般的操作过程,同时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将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然后巩固、扩大和加深学生从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获得一些初步经验和基本技能,也能开拓视野,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达到锻炼能力的目的。最后通过实习能够走向社会,接触实务,增进群众观念、劳动观念,提高自己的自觉性、事业心和责任感;通过实习可加深理解并巩固所学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能力,为今后走向社会,服务社会打下基础。通过本次实习使我能够从理论高度上升到实践高度,更好的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也使我能够亲身感受到由一个学生转变到一个职业人的过程。能早一点接触今后可能遇到的实际工作,并通过实习、实践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实习还能使我更好的完成我的实习报告。实习能更好的为我未来的学习和生活奠定初步的基础。

二、背景介绍

1. 实习时间:20__年7月19日~20__年3月1日

2. 实习地点:沈阳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3. 实习岗位:置业顾问

4.实习单位简要介绍:世联地产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最早从事房地产专业咨询的服务机构。20__年,世联地产整体改制,成立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__年9月,除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自治区及青海、甘肃省外,公司已在全国设立并运营的全资子公司41家、控股子公司3家,员工人数超过14000人,基本完成代理顾问业务的全国布局。其中代理业务成功布局43个城市、顾问业务成功植入16个分公司。已为全国200多个城市的客户、超过5000个房地产项目提供了高品质的综合服务。世联地产以深圳为总部,分别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区域建立起华南、华东、华北、山东四大业务中心,形成“咨询+实施”独特的业务模式,提供从区域开发、旧城改造、土地出让到项目开发、销售以及二手房租售的综合服务,并凭借本地智慧和全国共享的知识平台。

三、实习内容

我对房地产有很大的兴趣,尤其是房地产的销售类。它有着很高的利润,凭着这个我进入了沈阳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置业顾问一职。

第一天进入公司心情是很复杂的即带着点兴奋又带着点紧张和害怕,总监接待了我并告知了我们前一阶段所要从事的工作的基本内容。

首先我们要做的是学习项目说辞以及项目答客问等内容,要求将项目说辞达到可以熟练顺畅地讲出来的程度,答客问的内容页需要完全掌握,能够顺利应答客户的每一个问题。然后我们要做的是了解项目在售产品,了解项目周边环境,把园区周边的配套了解清楚,例如:商业,教育,医疗,车站,公交站牌等等。对照园区的规划图,把在售产品的位置找到,记清楚,背熟。之后要学习户型图,要求能够画出来,并且把房间的尺寸记住。再把在售产品的均价记清楚。下一步就是了解周边竞品的市场信息,总结出打击竞品的说辞,对比自己项目找到优劣势。接下来要学习算价,了解办理贷款的流程以及所需材料等等。最后要掌握销售技巧,谈客技巧以及逼定技巧。

房屋销售的业务流程:寻找顾客——现场接待——谈判——客户追踪——签约——入住——物业服务。

刚刚上岗的时候因为是新人没有什么客户所以必须积累自己的客户。寻找顾客的方法有 通过亲朋好友的介绍或者通过陌call来寻找客户。

当然也可以call客,公司会给我们提供很多陌生客户资源,而我们负责的就是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到售楼处来。

当然也有自然到访的客户,那就对其进行现场接待,当然我们在接待客户的时候面对不同的客户我们要有快速的反应能力,还有不能和客户发生正面冲突,要用亲切的态度去面对,在接待的时候我们首先要用服务去打动客户。然后客户如果有兴趣的话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谈判。谈判主要针对价格,房子的具体优势位置利弊,按揭贷款的方式,可能有的优惠折扣,物业服务等。

在客户谈到价格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详细的说明具体的价格,如果有优惠折扣的时候必须说明在优惠情况下具体折扣下来的价格是多少。

同时如果客户对其所说的房子有兴趣的话我们就带客户去看样板间,然后给客户介绍房子的户型,包括客厅的开间,进深,以及阳台在南向或是北向的优势,南北通透的好处,离高速公路远噪音比较小等等优势。让客户放心来买我们的房子,在顾客感兴趣又没有明确是否要买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客户追踪,给予客户第一手信息资料,通过我们的服务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用服务来感动客户来买我们的房子。最后签约,签约时双方必须在同意的条件下进行签约。必须明确注意合同中写明的房屋面积,房屋价格,按揭贷款等,如果客户需要按揭贷款的话必须讲明按揭贷款的流程。

四、实习体会

时间过得很快,很快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走出了校园跨入了社会。对我来说社会是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我对其充满了期待也有点紧张和害怕。以前在学校面对的是老师和同学,踏入社会面对的是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人。

因为我做的是置业顾问所以前一个阶段多在外面跑市场,了解周边的环境。就这样让我意识到了工作的心酸,同时也碰到了很多的挫折。早上早早的起来坐车去上班,面对一个陌生的环境让我觉得害怕,每天在项目附近找各个园区,天气特别热,有时候真的觉得很疲惫。在工作中还碰到了很多其他的挫折,出去调研的时候经常招到小区保安负责人的拒绝,那时候我特别的无奈和无助,后来在call客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态度很差的人,有很难说的通的,有对你爱理不理的,我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心态。但是我最后还是坚持了下来我觉得收获颇多,我比以前变得更坚强了,不再是那个处处都要依靠家人的小女孩了,我也明白了工作的心酸,能够理解父母的苦衷了,接触了社会对社会的人也有了初步的了解,不会再那么无助,能更好的适应这个社会了。

同时我也认识到了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很严峻,我在学校参加了很多招聘会都没被录取,最终选择了去做销售,所以我觉得学习很重要在将来的工作当中还是不能放弃学习的,同样如果你在做一份工作的时候你就要更努力的去做到最好,努力为自己将来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有一点我感受颇深,觉得理论学习是业务实战的基础,但实际工作与理论的阐述又是多么的不同,在工作的闲暇之间,在同一些工作多年的人员的交谈中,深知,在工作岗位上,有着良好的业务能力是基础能力,但怎样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为自己和他人的工作创建一个和谐的氛围,又是那么的重要,于是也就更能体会在企业中“人和万事兴”的要义。同时让我认识到社会是残酷的,没有文化、没有本领、懒惰,就注定你永远是社会的最底层!但同时社会又是美好的,只要你肯干、有进取心,它就会给你回报、让你得到自己想要的!虽然说我们是即将走向社会,但作为一个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我们几乎没有任何社会的经验。

可在实习期间的每一件小事中,我们都能够体会到人际关系、机会、评价、竞争、成功、失败等各种我们在今后经常会遇到的事件,相信这些宝贵的经验会成为我今后成功的重要基石。而在未来的岁月中我们要学的还很多,这短短的几个月时间能给我很大的启示,让我认清了自我的价值。

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宝贵经历,而这次实习的意义,对我来说已不再是完成学分、完成毕业实习的任务,而是我们真正在实践中开始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一次重要机会,虽然有很多的辛酸苦辣但确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为我以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坚实,为我们今后的人生做下了充分的准备。

五、实习总结

这次实习,我真正感觉到步入社会后我们要学得的东西很多,差距还是有的,专业课知识的欠缺、动手能力不足等等,因此我深深体会到了积累知识的重要性。当我第一次跨入工作的时候对一切都是陌生的,我什么都不懂,其实有些知识在学校里也是讲过的但是因为没有去深入的了解和体会,到了工作中就出现了一问三不知的情况。对此我有了很深的体会,我要努力去学习专业知识和自己的动手能力,虽然我也知道这不是一天两能够学会的,但是我坚信我能做到这一点。这次实习对我的实践报告也有很大的帮助,同时还应该感谢学校老师给我指引了人生的方向,让我真正学到了很多专业和社会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同时我也明白了知识的重要性,要想在工作中获得颇大的收益,就必须学习,有针对性的学习,拓展自己的知识面,让自己了解得更多懂得更多。

明白了学校与职场、学习与工作、学生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角色的转化过程中,人们的观点、行为方式、心理等方面都要做适当的调整。所以,不要老去抱怨公司不愿招聘应届毕业生,公司的招聘太严格等等。有时候也得找找自己身上的问题。而实习提供了一个机会,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平台,让大家接触到真实的职场。有了实习的经验,以后毕业工作时就可以更快、更好地融入新的环境,完成学生向职场人士的转换。

在这次实习中虽然有新鲜有陌生但更多的是体会到了以后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话,我们现在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我们必须去克服这些不足,努力去改进这些,为将来的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然这次实习也增加了我的信心。一直以在学校多是个很默默无言的我,我觉得自己是个很失败的我,觉得踏入社会的我会被立马淘汰,所以在工作的时候心里有害怕有彷徨,但是我最后坚持了也得到了老板的赞赏,我认识到了无论做什么只要你努力去做了,对自己有信心,那么很多事情都是可以获得成功的。对于目前的就业形势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危机意识,但是不再自卑,不会再像以前那样自暴自弃影响自己的学业了。所以说实习让我学到了很多,不仅学到了为人处事还让自己变得自信。

这次实习也让我对社会有了很大的了解,明确了自己的目标,不再迷茫。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实习为我今后更好的就业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这次实习让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并努力改进。人生的路还很漫长,它是我跨出人生职业生涯的第一步,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也学习到了很多的东西。

真理,感谢各位实习老师的辛勤付出与教导,给我们无微不至的呵护,让我们在工作中振作起来并且找到迷茫的出口!也感谢我的朋友们,让我的大学生活充满了欢声笑语,充满了激情和挑战!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篇九

一、20xx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

一是顺利完成开工节点任务目标。20xx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任务5190套,省住建厅下达的开工任务为上半年完成新开工60%以上。截至目前,已开工3742套,开工率72.10%。我市顺利超额完成上半年开工任务目标。

二是提前超额完成基本建成任务。20xx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任务1877套。截至目前,我市棚户区改造已基本建成3772套,基本建成率200.96%。我市上半年提前超额完成了省住建厅下达的基本建成于10月底前全部完成的任务。

(二)20xx年公租房分配任务完成情况

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xx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的通知》(淮府秘[20xx]17号)要求,今年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政府投资公租房竣工交付任务共计为38875套,分配入住任务共计为36201套。

截至6月底,全市已竣工交付25687套,竣工交付率66.08%。已分配33623套(含预分配9003套),分配率86.5%。

(三)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

20xx年上半年,我局加大对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力度,各区、管委会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把房地产领域问题项目处置工作和房地产领域的信访维稳工作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遗留问题的解决。

一是多次召开推进会,细化项目处置方案。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汇报会和推进会,并形成了一个月召开一次推进会的制度。3月6日,市委主要领导就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信访维稳工作专题听取了汇报,并形成了会议纪要。3月14日,分管市领导召开了“推进会”,要求分类管理,推进,进一步细化优化问题项目的处置方案和路径,切实做好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稳定工作。

二是深入现场调研,明确任务清单。5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书记沈强赴八区调研接访两个信访问题突出的房地产项目,进一步明确任务清单及完成时限,对于处置路径明确的问题项目,按既定的会议纪要进行推进。6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书记沈强主持召开房地产领域信访突出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情况汇报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今年以来,共销号了10个问题项目,对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实行动态监管,现尚有28个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正在解决过程中。7月4日,市委常委张祖保赴田区政府调研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落实沈强书记会议精神。7月24日,市委常委张祖保主持召开项目推进会,重点研究六个项目问题。

(四)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调控

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为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申报销售价格的指导,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土地成本、建造成本、财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周边类似项目或同一项目上期销售价格、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以去库存和稳控市场两项工作一起抓,今年以来,我市加大了去库存工作的调度力度,坚持每半月一分析,每月一调度。截至6月底,全市商品房待售面积305.81万平方米,去化周期14.2个月,比去年底增加28.21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218.05万平方米,去化周期11.1个月,比去年底增加29.47万平方米,非住宅商品房87.76万平方米,去化周期46.2个月,比去年底减少1.26万平方米。通过合理控制新增供应、引导合理消费、强化监管、加强交易数据监测分析等举措,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量价均保持稳定,未出现大起大落。

三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多次对田家庵区、高新区(山南新区)、毛集实验区的34家开发企业及14家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约谈。要求企业守法经营,绝不允许出现违规预售、捂盘惜售、验资、价外加价、炒卖房号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预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好房地产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环境。

四是不定期开展对售楼部的明察暗访,针对涉嫌捂盘惜售、炒卖房号、价外加价的三家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对涉嫌违规预售的一家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对涉嫌价外加价的一家企业发出通报;对两家企业和三家经纪机构因违规预售和违规代理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是计划于年底前出台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策文件,根据前期调研,目前正在起草相关政策,力争7月份开始实施运作。年底前完成与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对接。

(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成立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动员会,传达了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介绍了优化营商环境活动背景,印发了(淮房党【20xx】9号),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为务求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清单”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了工作重点,认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大讨论。按照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了领导小组专项督查。

(六)进一步做好物业监督管理

一是做好物业小区投诉受理工作。为做好物业投诉受理工作,利用物业投诉受理平台,通过与市长热线、行风热线建立无缝对接,第一时间将各类投诉、咨询解决在行业内,化解在基层。1至6月份共受理物业投诉1300余件。

二是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市国资委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家属区物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同时指导各国有企业做好家属区物业分离移交工作。上半年共完成7家国有企业移交协议的签订。

三是开展物业行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创建活动提升行业形象、打造服务品牌,推动物业管理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借鉴合肥等市在综合执法和调解进小区、收费难题破解、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创新举措,起草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意见》已征求了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及部分物业企业共37家单位的意见,正在报请市法制审查。

四是开展住宅小区安全检查。在全市物业小区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和夏季防汛工作。6月份,局成立检查组对部分项目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抽查。

(七)固本强基,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

一是思想建设进一步加强。局属各党支部建立和完善了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党课教育制度,制定了20xx年度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季度学习计划,采取周五集中政治学习、党员干部专题党课辅导等形式,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在深化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根本问题的认识上下功夫,把好思想的“总开关”,确保党员干部头脑时刻清醒、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今年以来,共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6次,专题学习研讨3次,班子成员为全局党员讲授党课9次。深入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到淮南师范学院党史馆和市廉政教育基地接受革命传统、党史和廉政教育,举办了党员干部参加的“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培训班”。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了“争当优秀党员”、“共产党员先锋示范岗”等争先创优活动。

二是党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调整了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党建工作例会。局党委与局属14个党总支(支部)签订了《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责任和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措施,进一步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开展了党建制度落实年活动。严格抓好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达标创建活动,我局党建工作实现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开展了与县区房地产管理单位党建工作交流、“三会一课”制度落实质量互检互查等为基本内容的“党员活动日”活动12次。

三是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建立和落实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局成立了作风纪律督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局属各单位的作风建设情况等进行督查。

四是保持高压态势,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强化廉政教育学习,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中心,进行廉政宣誓,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健全反腐倡廉制度规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全力以赴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及管理。

一是加强现场督查。我局将至少每周到重点项目督查一次,指导建设和分配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与反馈。二是协调融资工作。我局将督促各区积极同市建发集团对接,报送申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所需资料。三是召开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调度会,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和分配工作。四是启动约谈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严重滞后的县区,建议由分管副市长约谈县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五是继续加大力度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竣工交付及分配入住工作。六是指导各县区做好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等工作。

(二)持续做好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一是从信访维稳和房地产领域整治两方面着手,加大工作力度。项目所在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具体负责项目的整治和维稳。二是进一步摸清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和问题。稳定群众的情绪,先易后难,做好政策解答,查清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各县区、各部门及时沟通信息,总结经验,了解同类问题的成功处置经验,注意收集借鉴外市、外地的经验做法。

(三)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引导。

一是以“控房价、防风险、稳市场”为目标开展工作,采取调控措施防止商品房销售量价齐升。二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管理,加大市场巡查和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及时编印房地产月报快报,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四是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工作。积极培育租赁市场主体,搭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政府监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

一是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狠抓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尽量减少因为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产生市委物业纠纷,提高全市物业服务水平。二是做好物业服务行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建立每月调度工作机制,指导县区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推行物业管理“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三是按照市“三供一业”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指导国有企业完成家属区物业分离移交工作。五是指导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抓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是重点抓好“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主题警示教育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突出抓好“三会一课”等组织制度规定的落实。二是进一步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局党委将集中开展专题党建工作督查调研,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党委议事、工作规则等制度,切实将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和程序化轨道。三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的思想素质。深入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目标,健全和落实党组织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继续加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政治理论素养、市场监管能力和效能服务能力,强化干部职工的为民服务意识,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篇十

又是一年末,在这洗旧迎新的日子里回首过去仿佛点点滴滴就在昨日,这一年有硕果累累的丰收,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的惆怅时光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一年就伴随着新年伊始即将临近。

通过了这半年有余的工作积累和摸索,对于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有了一个初步的规划,我个人也渐渐的认为适合在这一行业走下去。

今年总的客户接待量算是比较多,但是成绩却不容乐观。客户在观望的比较多当然同行的竞争也激烈,在4月份到5月份一度停歇各楼盘也纷纷的做各种活动但都是黔驴技穷。经过一番讨论我们楼盘决定亲自下乡宣传而不再在售楼部守株待兔,到达各个乡镇街道我们发海报介绍户型邀约客户到项目参观,效果很显著成绩也理想,后来我们有连续下了几次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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