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

时间:2023-10-24 作者:影墨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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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篇一

1、涉密计算机必须与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以任何形式接入任何非涉密计算机网络。

2、涉密计算机要专机专用。在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要严格区别于非涉密计算机,禁止混用、乱用。

3、每台涉密计算机均须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明确使用人员及使用手续,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4、涉密计算机的编号及密级要按照要求,统一粘贴于计算机主机和显示器正面左上角的位置。

5、在涉密计算机中产生存储的各类涉密文档、图表、图形(多维图形)、数据等,应在文档首页左上角用三号黑体字标注密级标识。因标注密级标识影响程序正常运行的,在文件或文件夹名称上标注。

6、涉密计算机内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输出时,接受输出信息的载体均要按照相关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7、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应在单位进行,维修时将硬盘涉密信息导入到移动涉密存储介质中,并由本单位兼职保密员现场监督,确保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8、涉密计算机的报废,要首先办理涉密计算机的变更手续,经批准变更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9、加强放置涉密计算机场所的管理,减少无关人员进入。要按照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盗措施,防止涉密计算机丢失。电磁辐射泄漏超标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电磁干扰器。

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篇二

第二条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第四条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第六条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级信息。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

第八条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第九条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篇三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篇四

为加强鼓楼区委办公室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篇五

1、树立正确的科学态度,自觉地按照法律和道德行为使用计算机进行与信息有关的活动。

2、学生进入本室要衣冠整洁,要穿鞋套,要注意室内卫生,不准乱扔纸屑杂物,不准带入食物饮料,以保持机房的'整洁干净。严禁喧哗、打闹,要保持室内安静。

3、学生上课、上网要按指导教师的要求,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意操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老师联系。

4、爱护设备设施,不准在电器或桌椅上乱刻乱画,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也不得擅自拆卸电脑,取走电脑设备的零部件。违者,以盗窃行为论处。

5、未经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批准严禁私自在微机内安装应用程序和拷贝游戏软件,不准使用非本室软件。

6、要上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网站,学会从网络中获取信息的方法,并能合理使用所获取的信息资源。

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篇六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科技局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11月15日上午,科技局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要求要严格落实涉密人员教育培训、在岗保密管理、离职离岗脱密期管理、出国(境)行前保密提醒谈话、涉密人员权益保障等规定,切实把涉密人员定准、管严、用好。

局长牛志超强调,****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好****,不仅是机关涉密人员的职责,更是每名工作人员共同的责任。一是增强保密意识。“****无小事”,在日常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筑牢思想防线。二是抓好日常管理。进一步明确涉密人员对文件收发、登记、传递、归档、销毁等环节的职能,使****真正做到行有规章、做有依据、查有准则。三是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制度,规定涉密文件不得用互联网信箱发送,不得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发布。四是健全制度。紧盯文件管理、办公设备等****,严格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强化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严格规范工作人员保密行为,切实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五是要求大家在今后工作、生活中,要时刻紧绷****这根弦,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上公文的传递,做到了涉密计算机不联网,涉密文件不上网,上网文件不涉密,对纸质涉密文件的处理严格按照保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保证机关秘密的绝对安全。

通过这次学习,在全局营造“人人懂规定”、“事事守规矩”良好的学法氛围,让干部职工认识到****的重要性,严格落实《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进一步筑牢保密思想防线,夯实****基础。

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篇七

现今,企业加强电子文件管理制度建设是提高电子文件质量,发挥信息资源价值的必然之举。本文是文件管理制度范文,欢迎阅读!

一、总则。

1、技术文件是本公司的核心秘密,是本公司能够持续发展并在市场上保持强势竞争力的有力保障,公司的技术文件属于公司所有。

2、为规范本公司技术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编制的正确性、完整性,明确技术文件的编制、签署、更改、保存等相关的内容,确保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及实施有效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的技术文件的管理。

二、技术文件的编制。

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文件是指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具体包括:。

1)开发计划阶段:方案设计、质量保障大纲、设计开发计划书、检验要求。

2)开发设计阶段:原理图、印制版图、产品编程手册、机械结构图、编程器件烧写文件、可编程器件源码、硬件编程手册、软件安装包、驱动程序、设计评审记录表。

3)产品调试阶段:产品调试手册、产品焊装明细表、产品调试记录、产品验证记录。

4)产品维护阶段:设计开发总结、软件使用手册、产品使用手册。

2、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3、技术文件由技术开发部等相对应部门编制,各部门应对技术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三、技术文件的提交。

1、在产品开发的整个周期中,设计人员必须按照技术文件规范认真进行各项文件的编写工作,以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2、在产品开发的各个阶段,设计人员都必须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并保存在公司的服务器中。每当设计文件发生重大更改后,设计人员都必须重新提交文件,以便更新服务器中的文件,保证开发工作的可靠性。

3、设计文件的提交以starteam为准,设计人员须按照提交的文件类别提交到starteam相应的目录。

4、对于已提交的文件,任何人员不得故意在服务器上进行删除。

四、技术文件的归档。

1、各相关负责人负责技术文件的审核和批准;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编制、校对、审核三级把关制度;明确各级的责、权、利。

2、技术文件应保证标题栏中的编号、名称、日期,设计、校对、审核、批准等栏中签署齐全,签署不齐全的技术文件不得用于归档。

3、文件签署分为纸质文件签署、电子文件签署和光盘签署。其中,纸质文件签署须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署,电子文件签署则在starteam上以备注的方式进行签署,光盘签署则在光盘封面的标签上进行总体签署。

4、各类归档文件经确认无误并且签署完毕后,方可进行归档工作。归档文件要求一式两套:一套存放在公司服务器上,供查阅使用;一套刻录成光盘,做封存保管。

5、用来存储归档文件的光盘或其包装盒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须注明光盘的大致信息,如名称、编号、签署信息等。

6、归档文件时,须填写设计项目归档资料清单,并对归档文件进行真实有效型和完整规范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给予存档。

五、技术文件的借阅。

1、任何员工之间不得私自传阅技术文件,不得非法保持不具权限的文件。

2、若因工作需要,须借阅技术文件,则需报相关领导批准,并填写借阅登记表,然后方可通过获得的授权从公司服务器上下载相应的文件进行查阅。

3、对于借阅的文件,不得私自打印、传阅,不得泄露借阅文件的秘密。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文件转与他人或携带外出时,须经相关领导批准。

5、文件阅览之后,须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彻底删除借阅文件,并补充完整借阅文件记录表。

六、责任追究。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因不遵守上述规定而遗失或者泄漏公司的技术文件,公司将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给予罚金处罚和公司内部记过处罚,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文件分类、编号、拟定、审批、用印、收发处理、整理存档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正龙物业有限公司及下属管理中心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

2、职责。

2、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对外发文审批。

2、2管理中心经理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审批。物业部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号的管理工作。

2、3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拟制与审核,及负责本部门对公司内部发文的审批,并负责定期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文件格式、文号及内容的审核,用印管理、归档管理工作。

3、文件种类。

3、1上行文:请示,报告,计划,总结;。

3、2下行文:批复,决定,通知,通告,通报,制度,规定;。

3、3平行文:信函,会议纪要。

4、文件格式。

4、1发文统一使用以上文件类别之一。

4、2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来确定文件发送方式及办理速度,统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单位。是指用来处理或答复文件中有关问题和有关事项的单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体部分。文件制发的目的和根据,讲述什么事情,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办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阐述清楚:。

4、5标题统一使用二号或三号黑体字,放在居中位置;。

4、8落款。指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以总经理的名义发出的,要用负责人姓名(前面冠以职务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标记)的右下角,相关于书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满全页,落款必须放在另页空白纸上时,并在其上面加注一行"(此页无正文)"字样;落款字体与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应写发文日期;

4、9、2制度或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写通过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写签发的日期;

5、文号。

5、1根据文件类别、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及发文顺序对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具体文号编制规则见附件。

5、2公司文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管理中心文号由物业部统一管理;。

5、3发文部门需到以上部门登记领取文号后,方可发文。

6、用印。

6、1用印是发文单位对文件负责的标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标志,对外发文或内部重要文件都应加盖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对完之后,由管理印章的人员用印并进行登记;。

6、3印章应盖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间,即"骑年盖月"位置。

7、1包括撰写、审核、签发、盖印、发放、归档、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规文件应尽量打印,并由拟文人仔细校对审核。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加印,并作好登记。对一页以上的重要文件还须加盖骑缝印。

7、5发放。由发文部门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并做好发文签收登记工作。需要回复办理的文件,还要填写文件处理单,夹在文件前面,一并送有关人员或部门办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员(一般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相关人员)将所收到的文件登记在收文登记表内,内容包括:流水号、收文日期、发文单位、收文标题、文件编号、发文日期、份数、处理情况、备注等。

7、7传阅。传阅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办理。阅读人在阅读后应签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办理完毕后,由最后处理部门人员进行保管。

7、9归档。各部门定期将本部门已处理完毕的文件汇兑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整理存档工作。

8、相关文档。

8、1文号编码规则。

8、2文件编号使用登记表。

8、3对外发文登记表。

8、4对内发文登记表。

8、5收文登记表。

8、7传阅单。

8、8用印登记表。

8、9对外发文格式。

8、10对内发文格式。

8、11报告总结格式。

机要文件是传递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密级较高的文件,机要文件的管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一、办理程序。

(一)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签收、启封、核对、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批,文件应于当日处理,电报、急件随到随处理。

(二)按领导签批的范围进行传阅。

(三)需办理的,按局领导指示及时传阅有关科室办理。

(四)归档,交上级部门。

二、传阅。

(一)传阅文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按照文件阅读范围进行传阅。

(二)机要人员要随时掌握文件行踪和传阅进度,避免中途积压、漏传、横传。

(三)对局领导阅后所作的批示,要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办理,并做好机要文件管理,防止文件丢失。

三、保密。

(一)机要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守保密规定,做到不该说的不说。

(二)对于机要文件,要单独存放,严加保管。

(三)借阅机密、秘密级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绝密级文件一般不外借,确需借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领导保密规定,不得将涉密文件留在办公室过夜或带回宿舍阅读。

(五)涉密文件,不得复制或摘抄。

四、归档。

(一)传阅和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整理,保持整洁、清洁。

(二)凡参加会议带回或其他途径签收到的涉密文件,应及时送交机要室登记归档。

(三)干部出差、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必须将自己使用或传阅的机要文件全部退回机要室。

(四)机要人员按上级要求及时将机要文件收回。

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科学民主、精简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以下事项:

(二)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

(三)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8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第八条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具体规则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临时性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可以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规则”、“决定”、“意见”、“实施细则”、“公告”、“通告”、“通知”等,但不得称“条例”、“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除内容复杂的以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分章节。

第十一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征求意见;

(三)组织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负责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实施的效果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应当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有关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后不能统一的,报请制定机关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全文登载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采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对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逐步实现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统一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起草涉及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起草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送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否与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四)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行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报请政府审议。

第二十条报请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起草单位办公会议讨论的纪要、记录;

(七)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在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材料等送政府办公厅(室)。

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再次报送合法性审查;其他对文字或者结构作出修改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对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范性以及是否通过合法性审查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议决定: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不得提交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经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应当确定在签署之日起30日后;不及时施行将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妨碍施行的,经制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签署之日起30日内施行。

第二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统一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但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

(二)为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且不需要作出修改的;

(五)经国家机关依法审查监督,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六)重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创设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政府工作部门与中央、自治区垂直领导的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署之后,公布之前报送备案。

第二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具体承办。备案机构可以直接出具备案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超过5年、施行日期在签署之日起30日内或者制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不全的,由备案机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

第三十一条备案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配合;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

第三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查不予备案,制定机关应当按要求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备案机构。

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行纠正的,由备案机构提请备案机关作出改变或者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备案机构应当于每月上旬将上月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未列入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涉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可以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制定公布。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备案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建议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未经听取意见;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

(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经备案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制定机关应当确定其有效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篇九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机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对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作为一名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段:加强保密意识。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要求涉密人员必须加强对保密意识的培养和管理。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作为一名涉密人员,我们应该时刻铭记保密的重要性,不泄漏国家和单位的机密信息,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始终保持警觉,提高警惕,避免操作不当造成信息泄露。

第三段: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防范泄密行为。我认为,这一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涉密单位的安全。作为涉密人员,我们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工作,严格审查涉密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同时,我们还要认真执行排查措施,加强对工作的监管和管控,遵循“谁发现谁认领”的原则,对事件及时归档,并立即采取措施应对,确保涉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段:提高保密技能。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机密,涉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保密技能。保密技能包括信息防控、内部巡查、风险评估等方面。在我的工作中,我始终把提高保密技能作为重要任务,参加了大量的培训课程,提升了自己的保密技能水平。我坚信,只有不断提高保密技能,才能更好地履行涉密人员的职责,更好地为国家和单位保密工作作出贡献。

第五段:总结。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机密的基本法律。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提高,我们涉密人员团队一定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始终保持保密意识,忠实履行保密规定,不断提高保密技能,为国家和单位保密工作做出更多贡献。

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篇十

机要文件是传递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密级较高的文件,机要文件的管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一)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签收、启封、核对、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批,文件应于当日处理,电报、急件随到随处理。

(二)按领导签批的范围进行传阅。

(三)需办理的,按局领导指示及时传阅有关科室办理。

(四)归档,交上级部门。

(一)传阅文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按照文件阅读范围进行传阅。

(二)机要人员要随时掌握文件行踪和传阅进度,避免中途积压、漏传、横传。

(三)对局领导阅后所作的批示,要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办理,并做好机要文件管理,防止文件丢失。

(一)机要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守保密规定,做到不该说的不说。

(二)对于机要文件,要单独存放,严加保管。

(三)借阅机密、秘密级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绝密级文件一般不外借,确需借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领导保密规定,不得将涉密文件留在办公室过夜或带回宿舍阅读。

(五)涉密文件,不得复制或摘抄。

(一)传阅和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整理,保持整洁、清洁。

(二)凡参加会议带回或其他途径签收到的涉密文件,应及时送交机要室登记归档。

(三)干部出差、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必须将自己使用或传阅的机要文件全部退回机要室。

(四)机要人员按上级要求及时将机要文件收回。

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备案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维护法制统一;

(五)必要性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已有明确、可操作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或简单转发。

第五条制定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政府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应当配合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各部门负责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关系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三)论证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基本制度和拟解决的基本问题,对其可行性作出说明。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人员进行研究,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和技术审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部门职责规定、财政资金分配等)的,应当采取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对涉及本部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或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有较大分歧的,可采取书面定向征求意见或登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有关机关、单位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稿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由起草单位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负责人签署;属二个及二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由所有起草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五条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规定及外地参考材料;

(三)征求的相关单位与个人意见原件、座谈会和论证会原始记录、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四)审查文件必备的其他材料。

报送材料不齐备的,政府法制机构可责令限期补齐。

第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二)是否与本级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体裁、文字语言、逻辑结构等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协调部门意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组织考察和等候起草单位报送依据材料的时间除外。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将送审稿修改后发送有关单位重新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期限要求及时回复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依据材料;涉及重大问题的,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认为确有必要借鉴外地经验的,可以列出考察提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3.制度设计有明显缺陷需要重新考虑改进的;

4.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应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而未进行协商或者没有依照本规定进行论证、听证,且不属急办事项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政府领导同意,退回起草单位:

1.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没有法定依据的;

2.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没有新内容的;

3.拟定的文件不具有可行性的;

4.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应由部门制发文件的;

5.属于执行性的技术规范或具体操作性的内容,不宜由政府制发文件的。

第十九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就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有关部门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起草单位应根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报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常务会议纪要内容予以审定后,按照政府公文运行程序运行。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报纸上全文向社会公布,电视台应及时发布消息。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调阅、抽查下级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上年度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健全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清理: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二)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实施机关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后,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清理后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告知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经审核,认为异议成立的,按照原发文程序,由原制定机关做出。

第二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下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

(二)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备案;

(三)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备案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向接受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备案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第三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备案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自行纠正,并书面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撤销意见,报本级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六条因发生重大紧急事件,为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以及出现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简化制定程序。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政〔20xx〕50号)同时停止执行。

热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模板12篇)篇十二

为规范本公司文件分类、编号、拟定、审批、用印、收发处理、整理存档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正龙物业有限公司及下属管理中心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

2、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对外发文审批。

2、2管理中心经理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审批。物业部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号的管理工作。

2、3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拟制与审核,及负责本部门对公司内部发文的审批,并负责定期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文件格式、文号及内容的审核,用印管理、归档管理工作。

3、1上行文:请示,报告,计划,总结;。

3、2下行文:批复,决定,通知,通告,通报,制度,规定;。

3、3平行文:信函,会议纪要。

4、1发文统一使用以上文件类别之一。

4、2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来确定文件发送方式及办理速度,统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单位。是指用来处理或答复文件中有关问题和有关事项的单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体部分。文件制发的目的和根据,讲述什么事情,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办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阐述清楚:。

4、5标题统一使用二号或三号黑体字,放在居中位置;。

4、8落款。指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以总经理的名义发出的,要用负责人姓名(前面冠以职务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标记)的右下角,相关于书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满全页,落款必须放在另页空白纸上时,并在其上面加注一行"(此页无正文)"字样;落款字体与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应写发文日期;

4、9、2制度或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写通过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写签发的日期;

5、1根据文件类别、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及发文顺序对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具体文号编制规则见附件。

5、2公司文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管理中心文号由物业部统一管理;。

5、3发文部门需到以上部门登记领取文号后,方可发文。

6、1用印是发文单位对文件负责的标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标志,对外发文或内部重要文件都应加盖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对完之后,由管理印章的人员用印并进行登记;。

6、3印章应盖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间,即"骑年盖月"位置。

7、1包括撰写、审核、签发、盖印、发放、归档、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规文件应尽量打印,并由拟文人仔细校对审核。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加印,并作好登记。对一页以上的重要文件还须加盖骑缝印。

7、5发放。由发文部门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并做好发文签收登记工作。需要回复办理的文件,还要填写文件处理单,夹在文件前面,一并送有关人员或部门办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员(一般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相关人员)将所收到的文件登记在收文登记表内,内容包括:流水号、收文日期、发文单位、收文标题、文件编号、发文日期、份数、处理情况、备注等。

7、7传阅。传阅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办理。阅读人在阅读后应签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办理完毕后,由最后处理部门人员进行保管。

7、9归档。各部门定期将本部门已处理完毕的文件汇兑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整理存档工作。

8、1文号编码规则。

8、2文件编号使用登记表。

8、3对外发文登记表。

8、4对内发文登记表。

8、5收文登记表。

8、7传阅单。

8、8用印登记表。

8、9对外发文格式。

8、10对内发文格式。

8、11报告总结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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