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学结核病宣传活动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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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结核病宣传活动总结篇二
为了解掌握基层医疗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近日,满洲里市疾控中心结防工作人员协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督导医生对结核病患者进行入户访视,并现场指导督导医生开展相关工作。
结防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询问结核病患者的症状、用药情况、药物不良反应、生活方式及观察患者居住环境、精神面貌等,全面了解了督导医生访视结核病患者的及时性及结核病患者的服药情况及服药效果等。同时,工作人员对结核病患者进行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现场发放了宣传画、手册等,叮嘱结核病患者全程按医嘱规律服药,鼓励患者建立良好心态面对病情积极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此次结核病患者访视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推动了满洲里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小学结核病宣传活动总结篇三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主要成绩
1、做好宣教工作
在化疗前采用口头方式向病人及家庭成员详细说明结核病防治期间的'各项要求,使病人能够主动配合治疗。
宣教内容:1结核病是呼吸道传染病,治疗头2个月一定要注意对家人及周围人群的空气传播。2结核病是可以治愈的,要树立坚定信心,充分与医生配合。3坚持按医生制定的化疗方案规则治疗,完成规定的疗程是治好结核病的关键。4服药后可能出现副反应,如一旦出现副反,就及时找医生处理,不要自行停药。5原则上治疗满2个月、5个月、6个月按时送痰到结防机构检查。每次随访查痰时,留好夜间痰和清晨痰至结防机构检查。
2、全乡新生儿出生上卡率达15‰,卡介苗接种率达90%。
3、病人的治疗全程管理:
做到初诊病人的宣教,内容包解释病情,介绍治疗方案,药物剂量、用法和毒副反应以坚持规则用药的重要性。对误期取药者及时处理,如通过电话,家庭访视等方式及时追回病人。并加强教育,说服病人坚持按时治疗。培训病人和家庭成员,使其能识别抗结核药物,了解常用剂量和用药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副反应,并督促病人规则用药。村医生接到新的治疗病人报告后能在三天内进行初访,以后每个月家访1次。内容包括健康教,核实服药情况,核查剩余药品量抽查尿液,督促按时门诊取药和复查。
4、病人管理:今年发现新发现7例初治痰涂阳性肺结核病人,7例病人都能按dost策略的要求进行治疗管理。治愈7例病人,治愈率达100%。
二、存在问题
1、患者的文化素质低,难以接受结防医生的宣教,造成工作难以开展。
2、村医生工作责任心不强。
3、乡村两级结防医生业务水平不高,不能很好的指导处理病人在服药期间出现的副反应。
三、今后工作意见
1、加强村医业务和职业道德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2、经常开展各种培训班,以提高乡结防医生的业务水平。
3、上级业务部门应多到基层指导乡结核病防治医生。
小学结核病宣传活动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小学结核病宣传活动总结篇五
以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结核病防治的通知”为指导,围绕我国结核病控制三大目标(即dots覆盖率达到100%,新涂阳病人发现率达70%,治愈率85%以上),建立和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全面完成我乡结核病防治规划20xx年各项阶段性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1、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覆盖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100%,并逐步推进到村。
2、新推荐疑似病人中涂阳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70%。
3、完成领导小组下达的疑似结核病人推荐不底于总人口的3%,结核病人查治14例,其中发现初治涂阳结核病人4人,复治涂阳病人1例,初治涂阳病人3例。
4、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以上,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5、对可疑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痰涂片和胸部力残检查,对发现的涂阳和初治涂阳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
6、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
三、主要措施
1、强化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和健全目标管理机制。
2、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力争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保证各项结防政策和措施的顺利实施。
3、依法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加强结核病归口管理,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4、全面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治工作政策,提高病人发现、推荐转诊率,规范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xx卫生院
20xx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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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结核病宣传活动总结篇六
1、继续加强项目工作的规范管理,项目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2、做好疑似结核病人及结核病人发现、转诊、督导及管理工作;
3、全年力争发现治疗涂阳病人及重症涂阳病人9例;
4、涂阳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覆盖率达100%,治愈率达85%以上;
5、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痨意识;
6、进一步加强网络追踪、结核项目管理及督导。
1、疑似结核病人的转诊及病人发现
卫生院各科室及各村卫生室对结核病人及疑似病人的转诊必须按照县cdc慢性病科要求,开据转诊单,并作好相关记录以备查。
全年各村卫生室任务数具体要求如下:
2、结核病的管理
(1)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督导工作,镇防保组对各村卫生室定期进行督导,每月督导2至3次,每个村每年不少于24次,镇卫生院重点对涂阳病人涂阳病人管理情况、疑似病人及结核病人的转诊情况,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及上报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村医生对病人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情况,资料完整情况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情况。村卫生室督导要求:隔日督导病人1次,每月15次,督导内容包括:督促病人服药,做到看服到口,服下再走,督促病人按时复查,了解病人报药情况,有无药副反应,如有副反应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向病人及家属宣传结核相关知识。
(2)加强对结核病人访视:镇卫生院对涂阳病人全疗程至少进行12次家庭访视,对涂阴病人进行6次访视,每月至少访视病人2次,并撰写访视记录;村卫生室人员对病人实施具体服药指导和监督工作,每月至少15次,并填写病人服药卡。访视内容:病人服药情况及药品毒副反应情况,病人按时复查及取药情况,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程度及治疗情况等。
(3)镇督导员每督导一次完成一份督导报告,要求内容详细、数据真实准确,能反应被督导单位及个人对病人实施治疗管理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利于更好地实施项目工作。
3、资料管理及信息工作
加强对结核病人资料登记、收集、管理工作,做好三个登记本、卡使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时统计和上报结核病控制项目月报、季报及年报表,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不迟报不漏报,加强结核病信息交流向上级有关部门及相邻乡镇互相通报情况。
4、结核知识培训
加强对全镇结防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xx年拟于3月份对村结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次;培训内容:结核病归口管理的意义,结核病流行现状。乡村防痨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职责,及项目工作各级管理的具体要求,结核药品副反应的观察及相应处理,病人服药卡的填写等。
5、结核病知识宣传
加强结核病知识宣传,增强全防痨意识,镇卫生院及村级防痨人员均要围绕“3.24”世界结核病防治宣传日,采取专栏及其他宣传方式加强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实行对传染性和重症涂阴肺结核免费治疗,对其他结核病人实行优惠治疗的政策;提高全民防痨知识知晓率,动员社会各阶层理解支持结核防治工作,使我镇结核病及疑似结核病患者自觉就诊检查,达到及时规范治疗和管理。
中心卫生院全年对村级开展2次结核病防治工作检查,平时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各村年终评比考核,同时也是下发结核病防治各项经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