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指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医学急救知识心得体会篇一
自接到上级的文件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落实精神要求和培训指标,确保了救护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了师生人人受到培训,真正提升了全体师生在日常生活和灾害事故现场自救和急救能力。
通过集中培训、课堂渗透、应急演练等知识技能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集中培训
按照培训方案,首先安排六个年级的学生每学期都进行集中培训,每次培训抽选班级部分同学参加,最后确保我校--名同学中的`70%参与培训,其共培训8场次,达--多人次。其次对我校全体教职工进行培训,其共培训2场次,达200多人次。最后专门组织班主任进行应急知识的培训,共培训2场次,达100多人次。通过相对集中、系统的观看救护知识光盘的讲解,使我校全体师生对常见急症现场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现场应对等。
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不仅保证了培训的规范有效,而且也保证了培训的质量。
(二)课堂渗透
在地理课、心理咨询课当中有意识的渗透对学生以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在地理课堂中针对自然灾害的救助当中对学生的自救和互救这一节当中,对学生的应急救护进行教育提高了学生的自救和互救的能力,让学生学到了救护的能力。
(三)应急演练
力,增强了师生的防灾减灾的意识,提高了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的意识。
通过系统的培训,我全体师生基本上能对常见急症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等进行简单的处理。
通过培训,学生们增强了防范意外伤害的能力,增长了意外伤害紧急处理知识,加强了日常生活中应对突发意外伤害事件的自救与互救技能。学生们纷纷表示:像这样的培训实用意义很大,以后要多学多练,做好班上及家里的传帮带工作,让培训知识与同学、与爸爸妈妈共享。
虽然通过培训,全校师生基本掌握了救护的基本常识,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应急救护培训活动开展的相对较少;二是部分师生认知程度还有待提高,重视程度还不够,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较贫乏。
下一步我校将把应急救护培训纳入到学校全年工作议程中,通过邀请知名应急救护专家作辅导报告和情景训练、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提高全体师生参与应急救护培训的积极性,真正让全体师生熟练掌握应急救护技能,为乌什县第一中学平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医学急救知识心得体会篇二
读了《每个人只错了一点点》这篇文章,不禁为之深深扼腕叹息。
就只因为每个人的一点微小的失误,“环大西洋”号海轮消失了,21位船员宝贵的生命也随之消失了,这一点微小的失误,导致了惨痛的事的发生,付出了血的代价。
我们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这样一个浅显而又深奥的道理:千里堤坝,毁于蚁穴。
重大事件的起因往往是微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正因为微小,让人防不胜防,毫无察觉,让人麻痹大意,才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是非常重大而又悲惨的后果。
联想到我们的实际工作,我们不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吗?我们是医务工作者,是白衣天使,负有“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之重托,我们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应该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去为病人服务。
但是在我们这个队伍里,确实还有一些人,对工作漫不经心,松松散散,业务技术不高、服务态度不好。
更有甚至者,因为一时疏忽、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给病人带来死亡的危胁或终生的痛苦。
我们在报刊杂志上、电视节目上经常看到这种类似的报道。
有的引起医疗纠纷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病人及家庭造成痛苦,给个人造成终生遗撼,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以致于一些文艺作品经常利用医护人员的散漫工作行为和现象,作为反面素材或讽刺对象编写一些笑话、小品等等。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每当看到这些,都应该感到非常羞愧,非常痛心。
我们在深感痛心之余,应该深刻地反省自己:今天我的工作做的好吗?今天我的工作有没有什么遗忘?有没有什么疏忽?今天我的工作是否给病人减轻或解除了痛苦?还有什么地方需要进一步改善?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一个有强烈事业心的医务人员、一个称职的医务工作人员,就应该这样去做,这样去想,甚至是每时每刻。
我们科全体医务人员经过认真学习、热烈讨论,深刻地领悟到:安全工作无小事,病人的事就是我们自己的事。
我们痔瘘科自建科以来,至今已有三十余年,治愈病人万余例,不仅形成了自己的技术特色,而且形成了优良的医德传统,在矿区及周边地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我们在这个科里工作,要将高尚的医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温暖热情的服务态度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发扬广大,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真正让病人在感到放心、满意。
为此,在工作中,我们要坚决做到: 一是加强业务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
无论是在工作中、在工作之余,都要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
采取集体学习讨论、个人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充实自己,不断地提高业务技术素质,使自己在病人面前、在病情面前,能够做出正确诊断,给予合理的治疗方案,尽快解除病人的痛苦。
二是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我们是一个手术科室,严格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尤其重要。
无论是操作前、操作中、换药时,我们都有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精益求精,决不能困嫌麻烦而省略操作步骤,以免引起感染、刀口不愈合等严重后果。
三是对病人如亲人。
病人带着伤痛来就医,无论在体质上还是在精神上,本身就很痛苦,我们要用亲人般的温暖对待他(她)们,让他(她)们在精神上得到安慰。
病人手术后,我们要及时巡视病房,仔细地观察病人的病情发展及变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决不能因为问题小而不当回事,以免小问题引发大问题,对病人的病情演变、身体健康情况及可能出现的任何状况都要了如指掌,对任何有疑问的情况决不能放松,也决不允许放过,一定要弄清并解决为止,决不掉以轻心。
当前,正是创建 “平安医院”活动的关键时期,在这项活动中,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从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操作上做起,时时处处抓安全,上安全岗,干安全活。
“安全”应牢记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融入血液、融入理念,让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做一个“生命”的安全保护员。
事故已然发生,伤者正在接受着痛苦的治疗,这次事故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从事故对当事人所造成严重深切感受到它的无情和残酷,他的人生因此而改变,他今后的路不知该如何的走下去。
通过事故的学习,我在为他感到惋惜和同情的同时不仅在想,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该吸取什么教训,从而避免重蹈他的覆辙呢?从本次及历次事故来看,事故现象虽有不同,但导致事故都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有着较大联系,说白了,就是“三大敌人”在做怪。
纵观人们的实际工作中,“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现象确实存在,当上级来检查或是要求严格些,下边就收敛些,否则,风头一过就又放松了警惕。
些次事故主观上即当事人安全意识淡泊,麻痹大意所致;客观的原因诸如:工作负责人不负责、许可人许可随意,监护不到位,危险点分析不足等等。
开好班前会,将各项制度履行到位,也就是把环境的不确定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可能性隆到最低。
其次要提高思想意识,这是保证安全的根本。
此事故中当事人的工作经验不可谓不丰富,技术水平不可谓不高(听说是位高级技师),但还是出了问题,就是因为他思想上有了松懈,才犯了这样的低级错误,阴沟翻船。
提高思想意识,即: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三不伤害”确实贯彻到工作当中,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安全深入人心,平时工作提高警惕,多注意观察员工的精神状态,发现不利因素及时调整。
另外,加强对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这是安全的重要保证,《安规》、《两票三制》这些都是保障我们工作安全顺利开展的法宝,对此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我们员工自身都应自觉的认真学习,掌握。
业务知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它,我们工作就好比初生的孩子不会走路,难免碰壁、摔倒。
为了使我们的工作更得心应手,不致于盲人摸象,我们必须不断的学习,以适应变化更快的知识需求。
还有就是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工作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人人为工作着想,为安全把关。
总之,我们应该把各自好的想法落实下去,不应只流于形式,停留在口头上。
一例例血的教训摆在我们眼前,更深深的印在我们心里。
安全,这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问题,从来都不应该被我们遗忘。
但是安全应该怎么搞,用什么方式让大家来重视,一直是让我们思索的问题,赵总今年安全工作会议的讲话,对我们提出了许多要求,也让我们认识到了安全的重要性,生产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安全不是背背文章就能搞上去的,如果上级领导感到的是巨大的压力,那么我感觉还是心态有问题,生产的前提就是保证各项安全,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设备安全,物料安全等等等等。
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就像吃饭前要洗洗手。
从小就被教育吃饭前洗手,到了后来有条件就洗洗,没条件不想洗就不洗,再后来强制规定必须洗,这强制规定后反而让人觉得压力倍增的话,那就是心态有问题了。
赵总对我们的希望越大,你们的压力就越大,或者你们被罚款了,通报了。
后知后觉了。
然后让我们每个人来全片背诵赵总讲话,在我看来,这没必要,也不会有很好的效果。
如果能通过背诵一篇文章就让全公司的安全高度上升一个台阶,那么我们也不用花这么大人力物力来大搞特稿安全工作了。
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如果仅仅是对赵总的个人崇拜到了要背诵他的讲话的话,那么鲁南的风气也到了一定的气候了。
崇拜可以,盲目崇拜就算了吧。
毛主席的时代已经过去,如果还是那种连个标点符号错了都不行的方式,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安全工作,天天讲,天天做,在我的岗位上,每次上罐加水,我都想,是不是违章操作了?因为警示牌提示我,要带面罩,要带防毒面具,要带手套。
但是这些硬件到底有几个?面罩我没见过,面具也不是人人都有。
做不到专人专用。
手套?冬天发过一次棉布手套,大街上不到2块钱的货,吹扫管道接触了水,烫个半死。
然后又冻个半死。
接触物料更别提了。
安全要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细微处做起。
假如上次刑杰的事故,不是带着那么一双棉布手套,而是一双正儿八经的保护手套,那我想也不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硬件设施都没做好,再积极的构建软件也不会有百分百的效果。
()鲁南的福利好,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我感觉每年发那些广告日历,完全可以变成一副能真正对我们的双手有防护作用的手套更实在一点。
也更能温暖我们的心。
安全无小事,感谢领导给我这次能写出自己真实看法的机会。
1.医疗事故协议书
2.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协议
3.医疗事故协议书范本
4.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5.医疗事故赔偿议书样本
6.医疗事故处理协议书
7.医疗事故私了协议书
8.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学急救知识心得体会篇三
11月9日我们参加了双峰县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护员教育培训活动,我们主要学习了“红十字会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方面的很多有用的知识和技能。
在这次活动中红十字会应急救护教育培训中心的老师先给我们做了理论知识的讲解,她以简单易懂的语言向我们详细讲解了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常见急症、意外伤害的救护原理及技术手段,同时介绍了急救的原则、目的、程序、自我保护等诸多方面的理论知识。与生命赛跑我们需要勇气和智慧。只有正确地把握救护时间,我们才能赢得更多宝贵的生命!
为更好地掌握所学知识,我们还跟随红十字会的老师们在进行了现场模拟演练心肺复苏。
关于这次急救培训,我感受到了培训的重要性,原本以为很容易的事情在实际操作起来就会手忙脚乱,看起来很容易,但我们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总会忘记很多要点。最后,通过努力学习,我们大家都学会了初级急救技能,顺利通过了老师的考核。
本次培训对我们来说是一次很好的机会,它让我们对紧急救护有了一定的了解,更让我们对医生充满了敬佩。紧急救护就是与时间赛跑,短短的几分钟却决定了一个生命的消失与否。而我们绝不能放弃这微小的机会。
感谢教育局和永丰中心学校提供这样的培训机会,这一天我学到的不仅是星点的救护知识,更让我认识到了————生命的脆弱和庄严。
参加完两期的急救知识培训,我受益匪浅。
20xx年5月19日,在同学那里得知有急救知识大讲堂这样一个公益活动,毫不犹豫跟同学一起参加了第三期的培训,在会上学到了很多急救知识,更加清楚了急救的意义,三个小时的时间过得很快,会后我积极自愿加入了急救志愿者协会。
5月26日第四期培训,我提前报名作为会场志愿者参加,这次学到的更多,对这个协会和急救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学到了更加规范的动作,还结交了很多朋友。
会场上急救医护人员给我们深度剖析各种急救失败和成功的案例,让我感触很多,缺乏急救知识,在面对紧急情况时我们显得多么无奈,一个小小的不经意的动作有可能就会造成一个生命的流逝。
古人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在生活中,医生的数量是有限的,救护车的速度是交通决定的,太多的不确定因素会让一个生命稍纵即逝。因此,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实际行动起来,掌握急救知识,为了每一条神圣的生命。起码让我们在面对紧急情况时,能做的不再是无奈和等待。
如果人人都行动起来,世界将变得更加美好。我会一直坚持下去,影响身边更多的人加入,会和所有的志愿者医护人员们一起努力,让1%的概率不断朝着100%迈进!
医学急救知识心得体会篇四
疾病和意外是人一生最不想遇到的,可是这个偶然和必然,我们不能确定什么时候到来,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危急情况,甚至死亡。那么在送往医院之前,我们能做点什么,怎么样才能去帮助别人,这就需要我们学习院前急救知识。
今天,我有幸参与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全民急救技能普及”活动。这次培训是由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急重症医学中心的老师们给我们讲授如何现场急救及早期急救的意义,让我深刻地认识到懂得如何急救的重要性,以及学习急救知识的必要性。
在场的各位学员都积极投入到老师们的讲授中来。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不同的学员,相同的目的。不同情况下的急救方法,让我们受益匪浅,急救理念深入到我们每个人的心中,我不止要做到思维记忆,还需要做到形体记忆,让急救知识成为我们与生俱来的生存技能。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用模拟人进行现场演练,让我们更深刻地了解到如何才能实施正确的急救方法,经验丰富的老师们手把手,一步步教我们急救技能操作的步骤和要点,使我们很快的就学会了有效的急救方法。
下午的培训导师讲授急重症处理,对现场包扎的讲解,不同部位受伤有不同的包扎方式,而且教了一些紧急情况下的包扎,也叫了一位同学上台表演,让我们进一步全方面的了解包扎的知识。我们在掌声中结束了本次急救知识培训,开始了实战演练。
原本以为很容易的事情在实际操作起来就会乱七八糟,当我们进行实际操作时,总会忘记很多东西,手忙脚乱,所以一旦遇见紧急情况,一定要学会冷静。学会在压力下保持冷静的头脑,这很重要。
总之,这一次的培训有很多收获,我觉得这次培训让我了解面对紧急情况我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一旦发生该类事件,我一定会知道应该怎么做,更好地救治患者。
如果人人都行动起来,世界将变得更加美好。我会一直坚持下去,影响身边更多的.人积极加入全民急救技能普及,会和所有的医护人员和志愿者一起努力。
医学急救知识心得体会篇五
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到医疗机构内抢救至病人病情稳定或病人死亡的紧急医疗救护活动。下文是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120”网络医院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机构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本条例所称“120”网络医院,是指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和学校、企业等单位的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农村居民的急救意识。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第九条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网络医院组成。
第十条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通过设置“120”呼叫电话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呼救。
第十一条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
(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六)负责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的各项工作。
(一)达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标准;
(四)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五)承担“120”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20”网络医院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的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临时承担“120”急救任务。
第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120”网络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120”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专业化“120”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
(七)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120”急救医疗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派出所警察、交通警察、公安消防队队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旅客运输、旅行社、旅馆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急救知识与现场急救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六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风景旅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在突发事件中协助“120”网络医院进行现场救治。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等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初级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救治
第十八条 “120”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专用呼叫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第十九条 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应当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120”网络医院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
独立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参与实施“120”急救工作的执业护士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和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应当经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岗位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担架员和驾驶员应当经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定期对指挥调度人员和从事“120”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急救专业知识与技能,“120”网络医院应当安排本院医务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报警器和急救医疗标志。“120”网络医院应当定期对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障“120”急救车辆车况良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120”急救车辆对非急救病人进行转院、转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急救指挥车,用于急救指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伤病员的,应当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第二十三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网络医院发出调度指令。
“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120”网络医院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第二十五条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急救现场。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二十分钟内未到达急救现场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急、危、重伤病员或者呼救人员说明没有到达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并提前通知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的准备。
(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派出“120”急救车辆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能力,需要将急、危、重伤病员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
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接到急救人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准备。
第二十八条 急、危、重伤病员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120”网络医院或者“120”的名称、标示。
第三十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急救医疗指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对“120”网络医院的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担“120”急救任务。
第三十一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0”急救医疗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二)补贴 “120”网络医院从事“120”急救医疗的支出;
(三)突发事件中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费用;
(四)急救知识宣传和急救医疗培训、演练等。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120”急救医疗成本费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辖区内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的财政投入,使当地的镇级医院或者卫生院具备承担“120”急救任务的条件,并按照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完善急救医疗机构布点,满足当地急救医疗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120”急救医疗演练,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四)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网络医院的安全稳定供电。
第三十七条 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120”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接收的流浪乞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网络医院应当立即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到医院甄别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属于救助对象的,其救治费用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偿付。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它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网络医院应当按照本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其申请专项资金支付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急救指挥车挪作他用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调度“120”网络医院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执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急救车辆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考核“120”网络医院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履行社会急救医疗保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网络医院或者“120”的名称、标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损毁急救医疗设施、设备或者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扰乱急救医疗秩序的。
第四十五条 “120”网络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急救医疗过程中因过错造成伤病员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拒不支付急救费用的,“120”网络医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入室后发现发生煤气中毒,该怎样正确处理?
家庭中煤气中毒主要指一氧化碳中毒、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天然气中毒,前者多见于冬天用煤炉取暖,门窗紧闭,排烟不良时,后者常见于液化灶具漏泄或煤气管道漏泄等。煤气中毒时病人最初感觉为头痛、头昏、恶心、呕吐、软弱无力,当他意识到中毒时,常挣扎下床开门、开窗,但一般仅有少数人能打开门,大部分病人迅速发生抽痉、昏迷,两颊、前胸皮肤及口唇呈樱桃红色,如救治不及时,可很快呼吸抑制而死亡。
主要采取:煤气中毒的现场急救原则
(1)立即打开门窗,移病人于通风良好、空气新鲜的地方。查找煤气漏泄的原因,排除隐患。
(2)神志不清的中毒病人必须尽快抬出中毒环境,在最短的时间内,检查病人呼吸、脉搏、血压情况,根据这些情况进行紧急处理。松解衣扣,保持呼吸道通畅,清除口鼻分泌物,一旦发现心跳骤停者,应立即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并作出心脏体外按摩。
在正常室温下,心脏骤停3秒钟之后,人就会因脑缺氧感到头晕;10至20秒钟后,人就会意识丧失;30至45秒钟后,瞳孔就会散大;1分钟后呼吸停止,大小便失禁;4分钟后脑细胞就会出现不可逆转的损害。由于心脏骤停,患者立刻失去知觉,已处于临床死亡阶段。一般人的最佳黄金抢救时间为4—6分钟,如果在4分钟之内得不到抢救,患者随即进入生物学死亡阶段,生还希望就极为渺茫。因此对于心脏骤停的病人,不要“争分夺秒”地去医院,应就地抢救。
尽快使病人就地平卧,迅速掏出咽部呕吐物,以免堵塞呼吸道或倒流入肺,引起窒息和吸入性肺炎。并为患者做胸外心脏挤压和人工呼吸:解开病人的衣领及腰带,使之平卧,抽出枕头,垫在肩下,使患者头部后仰,然后施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施行者一手将患者的口张开,另一手捏紧患者的鼻子,深吸一口气,向患者口中吹气,吹毕再用两手按压患者胸部,协助呼气。人工呼吸常与胸外心脏挤压同时进行,可每按压胸部5次吹气一次;如果急救者只有一人,同时兼作人工呼吸与胸外心脏挤压,则每按压15次,较快地连续吹气2次。病人躺在地上或硬板床上,或垫木板于其背下,施术者将左手掌放在病人胸骨中下端1/3处,右手掌重叠于左手背上,两手十字形交叉,两臂伸直,借体重力量加压,每分钟有节奏地挤压。
(3)呼叫120急救服务,急救医生到现场救治病人。
注意点:入室后感到有煤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并检查有无煤气漏泄或有煤炉在室内,切勿点火,开灯。
二、发现溺水的急救步骤
将溺水者救出水面后,应立即清除口腔内、鼻腔内的淤泥和杂物,迅速进行吐水急救,抢救者右腿膝部跪在地上,左腿膝部屈曲,将溺水者腹部横放在救护者左膝上,使溺水者头部下垂,抢救者右和按压溺水者背部,让溺水者充分吐出口腔内、呼吸道内以及胃内的水。
如果溺水者呼吸停止,迅速疏通呼吸道后,使其仰卧,头部后仰,立即进行对口人工呼吸。具体方法是,抢救者捏住溺水者的口吹气,吹气量要大,每分钟吹15—20次。
如果溺水者心跳停止,立即让溺水者仰卧,并作心肺复苏。经过现场急救后,迅速将溺水者送到附近的医院继续抢救治疗。
医学急救知识心得体会篇六
急救医疗事业关乎普罗大众生命健康权利,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也集中体现一个国家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下文是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急救医疗服务,维护急救医疗秩序,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实现救死扶伤的宗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以下统称院前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机构)为院前急救机构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在突发急症或者意外受伤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活动或者行为。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形成平面急救站点完善、立体急救门类齐全、硬件配置先进、院前院内有序衔接的急救医疗网络和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足群众日常急救需求。
第五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文广影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市民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七条市民应当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捐赠,支持急救事业发展。
第九条院前急救服务和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救护车提供。
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急救站点的数量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院前急救设施建设预留建设用地。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院前急救机构的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院前急救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院前急救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急救医师、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急救辅助人员和医疗急救装备专业维修维护人员。院前急救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以下简称救护车)配备数量。救护车的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喷涂“120”等标志图案。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
任何社会车辆不得使用“120”等标志图案。
第十五条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一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两名。
急救医师应当由医学专业毕业、经过院前急救医疗专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急救辅助人员应当由经过急救员技能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院前急救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本市设置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急救呼叫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出现紧急情况且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时,才可以拨打“120”专线电话;不得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不得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
“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与“11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应当完善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并发出救护车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以对急救呼叫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的指导。
第二十条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院前急救医疗标识,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
院前急救人员根据调度指令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院内急救机构抢救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通知院内急救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患者家属、现场其他人员有义务协助院前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院前急救人员因未能与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联系且无法进入其住宅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立即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请求协助进入现场。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除通过院前急救机构为急诊患者提供转院服务的情形外,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院前急救人员在将患者送往院内急救机构的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及时救治,并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询问病史,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护性措施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在提供急救医疗服务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院前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保存。院前急救机构的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六条本市建立、健全陆上、水面、空中等门类齐全的立体化院前急救网络,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实现陆上与水面、空中急救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对现场患者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后,由院前急救机构送往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二十八条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内急救医疗资源布局,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危重急症专业急救网络,加强区域内定点救治工作。
第三十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内急救机构的功能定位,制定院内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急诊科室建设,并接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关、停急诊科室。
鼓励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三十三条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建立急诊抢救、紧急会诊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院内急救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明确急诊分级救治的目标和措施。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急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循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按照院内急救机构的规范和流程有序就诊。
第三十五条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按照急诊分级救治标准的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院前急救人员要求做好急危重患者收治抢救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接诊准备。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院内急救机构后,院内急救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前急救人员办理患者交接的书面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不得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交接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转运至其他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的患者,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判断,对符合转运指征的,应当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联系、落实接收的院内急救机构。
第三十七条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者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鼓励三级医疗机构与相关医疗、康复、老年护理、养老机构开展业务协作和双向转诊。
第三十九条市医保部门应当通过医保支付政策的倾斜,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信息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十条本市建立院内急救医师与院前急救医师、院内急救医师与其他相关科室医师联动培养机制,组织相关专业医师到院前急救机构或者急诊科室工作。
第四十一条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急诊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后的奖励应当向急诊科室倾斜。
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科室的医护人员在个人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聘任方面予以倾斜,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章社会急救
第四十二条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一)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
(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大型工业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四十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编写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组织各类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急救知识和技能课程,组织学生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四十八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等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救护车以外,禁止停车。
第五十条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
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免予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和行人,院前急救机构可以将车辆或者行人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五十三条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从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及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病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所产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即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或者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院内急救机构拒绝、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及时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二)未依法履行对急救医疗服务的保障职责;
(三)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急救中心(重症医学中心) 是向100万人口以上区域提供高水平院前院内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是国家高层次的医疗机构;是省内或全国急救医疗、教学、科研相结合的技术中心。
21世纪现代急救医学中心已发展为集治疗抢救、医疗转诊、技术指导融合急诊、急救与重症监护等功能于一身的大型的急救医疗技术中心和急救医学科学研究中心,可以对急、危、重病人实行一站式无中转急救医疗服务,被喻为现代医学的标志和人类生命健康的守护神。
重症医学科是卫生部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新增加的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20xx年1月19日,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中,对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医师等问题,都作出规定。
例如:“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并说明,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规定的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患者的救治。”所以重症医学科囊括了其门诊(急诊)、抢救手术室和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医学急救知识心得体会篇七
纵观语文教学的历史,在古代,说某某能写一手好字,能写书信,这人的语文素养就好;相反,说某某的语文水平差,往往就说这人斗大的字也识不了一筐。可见古代私塾的语文教学目的是何其简单。但尽管简单.却包含了教会做“人”的基本能力这一亘古不变的道理。因此,语文教学必须以学生为中心,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为学生的将来学习和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种基础,就是读读背背、说说写写。“能说会道”“出口成章”“下笔成文”不就是对一个人语文水平高的最好评价吗?当前在语文教学中许多老师受教育部门的统考和评价体制的束缚,还没有完全摆脱应试教育的模式。小学语文教学较大程度上仍在“讲”、“练”、“考”中兜圈子。小学语文教学的目的应该回归到培养学生的基本素养上来。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才是语文教学返璞归真的要义所在。
在这个平台上,我们相互交流,共同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尤其是在大家共同讨论和交流的环节上,让我知道了现在语文这门课在全国大背景下的现状和发展。专家通过教学的课例,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重新提升了我对语文课堂教学的认识与把握,极大地开阔了视野。
以前的我,对教材研究不够,教学设计不精,课堂教学的方法有待改进,对课堂教学改革建议中的课堂教学基本流程理解片面,致使有的课堂教学环节安排不科学;旧的教学方法仍然存在,教学过程注重于教而学的重视不够;结果学生的语文思维训练不够,能力提高缓慢,情感熏陶不深入。
教师在新的课堂教学模式下,更需要深入地研究教材,只有进行个性化的整合与重组,才能使教材的使用得心应手。在设计教学过程时,要认真落实“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学习目标,根据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科学探究能力、继续学习的能力要求进行教学设计;注意知识的内在联系,学习环节完整,联系紧密,衔接自然。课堂教学要能将知识的发生发展过程完整地呈现出来,让学生明确“学什么?怎么学?解决什么问题”,注意对学生加强训练,数量要合理、梯度恰当,要注意学生之间的差异性。
总之,通过本次培训,更加坚定了自己立足课堂教学,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与研究的信念,让我明确了自己今后课堂教学中需要改进与努力的方向。
医学急救知识心得体会篇八
9月7日,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训练中心承办的“急救为人人”20_世界急救日主题宣传活动在北京邮电大学宏福校区隆重举行。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华建敏出席活动,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王伟出席并讲话,副会长郭长江、王海京、秘书长王汝鹏出席。国务院应急办、教育部、铁道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单位领导,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代表参加了活动。活动现场,由近四千名北邮师生身着红白色t恤衫组成的巨大红十字格外醒目,鲜艳的旗帜在场地上高高飘扬,“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人道、博爱、奉献”等标语随处可见。在这里,青春的活力与人道的情怀交相辉映。
王伟讲话指出,自救互救和逃生避险技术是公民必备的生活技能,而普及这些知识和技术,是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和光荣使命。他希望更多的人,特别是青年人,加入到学习急救的行列中来,成为红十字救护志愿者,为和谐社会、安全工作和健康生活保驾护航。
红十字志愿者代表宣读倡议书,呼吁“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活动中,与会领导向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精品课程评选和红十字“救”在身边征文比赛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了证书和奖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训练中心培训基地救援队、军训教官、救护培训教师、北邮学生四支方队演练了止血、固定、包扎、搬运等意外伤害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护技术。
随着华建敏宣布“全国心肺复苏演练活动开始”,现场四千名师生和红十字志愿者同时开始进行心肺复苏演练。
除了在北京邮电大学的主会场外,还在香港、福州、济南、青岛、淄博等城市设立了分会场。活动现场的大屏幕不时播放着其他地方的演练场景。无论北京、福州,还是青岛、香港,不同的着装,同样的技术,同样的红十字标志,大家共同创造了我国规模最大、人数最多,也是参与地区和城市最多的群众性应急救护演练的纪录,同时将20_年世界急救日系列宣传活动推向高潮。
世界急救日期间,地方红十字会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北京市红十字会与北京电视台合作举办了北京市第三届红十字电视知识大赛;辽宁省红十字会与省应急办、十二届全运会组委会共同举办了红十字“救”在你身边——迎全运红十字应急救护大赛;海南省红十字会与省地震局、省安全办和省安监局共同举办了了海南省第二届地震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大赛。
为促进和推动急救知识和技能在全世界的普及,20_年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将每年9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世界急救日”。在这一天,世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都要动员志愿者参与救护相关的各种活动,开展救护技能培训,普及救护常识。今年9月10日是第12个“世界急救日”,全球宣传主题是“急救为人人”。
医学急救知识心得体会篇九
在两天的“添翼工程”紧急救护培训中,我们懂得了生命的脆弱和宝贵,明白了掌握一定的紧急救护知识在关键时刻尤为重要。济南红十字会给予了我们这个机会,使我们了解基本的救护知识和技能,在关键时刻能够自救以及给他人提供帮助,奉献爱心。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高速运转、高科技的日新月异,人类危重急症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各种自然灾害面前,人类显得渺小无力。车水马龙快节奏的城市里,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随时袭击着人们脆弱的生命。这都意味着向广大民众普及现代救护知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天主要是理论学习,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课件的内容,我才明白原来最基本的紧急电话的拨打也是大有讲究的:临危不乱,口齿清晰,采取“你问我答”的交流方式等等。之后又讲到生活中常见意外伤害的处理,各种简单实用的处理方法着实吸引着我们的眼球。一节课过后我感觉收获了很多,像烧烫伤、酒精中毒、食物阻噎气道的简单处理,都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若处理不慎,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作为班里的生活委员,掌握一定的急救技能,常备一些急救用的物品,相信这样一定能为同学们的生活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努力关心集体中每一位成员的生活。
第二天便开始实习演练,检验我们前一天理论学习的效果,让我们把书本上的理论落实在实际生活上。平日里不常接触的高大上的心肺复苏术也得到了练习。和人体模型做cpr,便是我们的考试内容之一。指导老师在一旁仔细的看着同学们的操作,规范每一步的细节动作。像反转体位、打开气道、心脏按压等重要步骤,必须一个动作都到位,按压的力度与深度,手指叠放的方式,动作达到标准才有最佳的效果。
纱布、三角巾、绷带···这些极简的装备却是多功能套装,包扎必备,课程结束的时候便留给我们作纪念了。结课最后的开卷笔试,为添翼工程的培训画下完美的一笔。
仅仅两天不到了课程培训时间虽短,但学到的内容能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巨大的帮助,生命是人类最宝贵也是最脆弱的一笔财富,我们要学会守护它。培训结束后,我对中国红十字会充满了向往,希望以后有机会成为其中的一员,在关键时刻通过自己的努力,给他人提供帮助,奉献爱心!
医学急救知识心得体会篇十
7.4—7.13号,我参加了由联盛公司举办的《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在此期间,我学会了很多关于救护队的知识并将它们能够熟练应用。
我们的训练队伍是由来自联盛和福山九个煤矿的五十多个人组成的。训练日程非常紧张,一天的时间被安排得满满当当。我们的军训时间是上午6-7点,下午5-6点,培训时间在上午8-12点,下午3-5点。时间很紧,而我们要学习的东西非常多。
我们主要是学习在矿山发生危难时如何进行救援。熟练掌握自救呼吸器的原理、构造以及使用是我们培训的主旋律。
培训的老师让我们实际观看了自救呼吸器、一氧化碳鉴定器,给我们讲解了他们的原理和使用方法。为了让我们能够更熟练的应用它,老师让我们亲自使用这些仪器。更有趣的是,为了让我们适应救援时的环境,有一天让我们背着自救呼吸器在山上跑呢!理论加上实践,我们很快就掌握了他们的使用方法。
作为一名合格的救援队员,我们需要很好的体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灾难可能随时都会发生,我们需要随时做好准备。就连吃饭的时候我们都要爬山,这种近乎魔鬼式的训练让我们体会到了救援时的紧迫和突发性,生命一份不容等待的急迫。
在培训中我学习到了很多东西。首先,作为救援队,我们是一个团队,我们需要有高度的团队合作精神。只有靠团队齐心协力的努力,我们才能出色的完成我们的任务,无愧于党和人民对我们的栽培。其次,超强度的训练要求我们吃苦耐劳、有决心、毅力、和奉献精神。这也是我们90后新生一代最缺乏的东西。在训练过程中,我体会到了灾难的突发性,生命的脆弱与可贵。经历了这次的培训,我对生命有了一种敬畏,这更培养了我的责任心。
感谢联盛公司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给我这个90后上了如此生动的一课。而我将用实际行动来证明我会不负众望,在以后的救援行动中出色的完成自己的任务,给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