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我国合同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实用5篇)

时间:2023-10-07 作者:文锋2023年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我国合同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实用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篇一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篇二

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并对任意撤销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法律确立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对平衡受赠双方利益,最大程度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

赠与,谓因当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财产为无偿给与他人之意思表示,经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约。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合同本身是一种契约,须双方达成合意才可成立。从赠与合同的性质来看,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然而,作为一种单务合同,在赠与关系中,仅有赠与人负担给付的义务,而无受赠人承担相应对价的义务。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界也存在着一些分歧。持诺成合同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其理由大致为,合同法没有像保管合同那样将赠与合同明文规定为实践合同,也没有将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司法解释精神纳入。依据《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及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赠与合同采纳了诺成合同说。而持折衷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既不同于德国、日本民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同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是采取了一种新的折衷方式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有人认为,目前一些人将我国赠与合同解释为实践合同,是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而又没有考虑立法者在赠与合同上的划分。德国民法并非将合同划分为书面赠与合同与口头赠与合同,而是将赠与合同划分为:(1)普通赠与合同(包括一般书面赠与合同和口头赠与合同);(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将普通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将后二者规定为诺成合同。

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相冲突。我国《合同法》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规定了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没有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其应对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对缔约过失责任做了规定。而赠与合同中,立法者为了维护赠与合同中无偿赠与人的权益赋予其任意撤销权,使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没有移转之前,有权单方撤销赠与使合同关系解除,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可见,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忽略了对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而付出的成本损失的维护,这与《合同法》对信赖利益的规定相冲突。

(二)任意撤销权缺少对受赠人权益的保护。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赠与人只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因此立法者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制度。而大多情况下,受赠人需要给予赠与人一定的方便,从而使赠与人获得无法衡量的利益回报,此时受赠人的付出是无法以简单的客观标准来衡量的。因此,法律应当考虑赋予受赠人相应地撤销权。虽然受赠人行使撤销权的可能性很小,但法律不能因此就忽视对受赠人权益的维护。

(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不协调。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却与此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二者的行使条件不同。法定撤销权只有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可以行使;而任意撤销权不需要具备任何法定事由,赠与人可以任意行使。其次,二者的行使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一般是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行使。再次,权利主体不同。法定撤销权是由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权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一般是由赠与人行使。

(四)任意撤销权行使期间限制缺失。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没有除斥期间的规定,这就使赠与合同因为赠与人长期不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下,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交易的迅速发展等都有不利的影响,对法院等部门正确处理纠纷、作出判决也增加了难度。

(一)引入缔约过失制度。《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引入缔约过失制度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单方撤销赠与合同后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赠与人要赔偿受赠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过程中的支出、准备履行过程中的支出等费用。关于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包括三方面:首先,一方缔约人有过错,此种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同时一般情况下的过错缔约人是指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当受赠人有过错时,赠与人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撤销权,是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其次,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赠与人的行为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由于赠与合同是无偿的,法律更加注重对赠与人权益的维护。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还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所以在没有损害事实时,是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的,因为此时受赠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减少,赠与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赋予受赠人相应的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408条也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可见,在我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明确规定了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权利,排除了受赠人的适用。这是法律对无偿赠与人权利保护侧重的结果,但是这种是否完全合理却值得商榷。而《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撤销。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所以,本文建议吸取日本法的规定,赋予受赠人相应的撤销权。赠与合同虽说是赠与人单方面承担义务的合同,但我们不能排除受赠人在赠与合同订立之后可能产生不接受赠与的情况,法律不能一味地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忽视了受赠人的权益,故本文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受赠人一定条件下撤销权,使其权利也能得到很好地维护。

(三)明确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责任。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应当承担相应地责任。因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有实际的损失存在时,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物转移之前,其财产权利是属于赠与人享有的,受赠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以赠与物在转移之前毁损灭失,原则上不会对受赠人的利益产生任何影响,没有实际损失的存在,自然也就不存在让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的首要条件就是看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但若按照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赠与人的责任,对受赠人来说未免有失公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偿赠与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是没有对价的,当一定事由发生时行使任意撤销权是不存在过错的,而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而作出的一定行为也是无过错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平衡受赠人与赠与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明确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等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接受这一合同的结果,这种合同就是有效地。但如果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人长时间地不行使撤销权,就会使赠与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这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又不利于交易地进行,同时也使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是否准予撤销赠与合同这类纠纷时,由于合同订立时间过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故赠与人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应该有一个时间限制,即需要规定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合同法应就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规定的更为详细些,因为在合同成立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能有较长的时间,受赠人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做好了接受赠与的准备,不应让受赠人期待太久而使其信赖利益落空,所以应仿效法定撤销权一样规定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篇三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买卖合同属私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各国民法一般都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原则上交付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依靠转移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交付的方法,依各国的规定,一般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与《合同法》第133条对交付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因为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所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物权的变动必须要有公示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能依靠转移其空间位置来完成,或者说交付这种方式不能使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性,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法律始创设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对世人明确不动产的主人及变动情况。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说认为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法。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遵从三个原则确定:一是遵从约定;二是遵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较为明显的是,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在付清全部货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以确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总之,在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上,法律认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需要履行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不能以特殊约定排除其适用。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篇四

“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中国古代时就被广泛推广。在中国古代一般就治国思想分为儒家、法家、道家,但不管是哪家的学说,说道底都是在“诚信”上做的文章,仅仅是论述的角度不同而已。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古罗马文明更是将“诚信”上升为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由于人治的原因,“诚信”在许多时候被作为判罚的依据。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在中国是有其悠久历史的,它扎根于中国的传统道德,成为中华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为各国广泛采用的“诚信”源于罗马法。就当代中国而言,对“诚信”的理解已经同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基本一致,与中国古代关于"诚信"的理解已有很大的不同了。概而言之,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其次诚信原则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规则,它从道德要求出发,以法律的手段规制人们的行为,确立起牢固不可动摇的交易道德准则。而诚信原则又与公平正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共同构筑了市场主体行为的范围,要求市场主体得在不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后诚信原则不仅是守法原则,更是司法原则,从而实现民法理念以及填补法律的空白与漏洞。

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不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而且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手段整治社会信用。而我国合同法就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重要原则。

随着科技社会的不断进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似有所下降,而诚信原则经过学者的推崇,已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甚至被尊为"帝王条款"。可见其在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在交易中讲究诚实信用,已不仅是道德需求,更多地具有了经济价值。合同法诚信原则因其对合同行为全过程的规制,在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鼓励交易成功,解决交易纠纷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诚信原则与自由原则被称为是合同法的两大主线,贯穿合同成立、履行、解释等阶段,在合同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执行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相信双方在进行一个都能获利的交易,在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最低限度的信赖,诚信原则作为一个法律与道德的保障,在合同法中的功能非常突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诚实、善意的主观愿望,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在订立合同后也应恪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其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追求不同利益而产生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需要以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并且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还要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即要求当事人不得乱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最后,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合同的作用,要求在法律和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根据诚信、公平的原则,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我国《合同法》明确了诚信原则的地位和适用范围。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履行的过程中及合同订立前与合同终止后,都要遵守诚信原则,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第一,在合同订立阶段,虽然合同尚未订立,但当事人之间已产生了邀约或意向上的关系,双方都有向对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应如实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势(财产状况、履约能力);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第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据诚信原则遵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出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情势,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的担保。但是,在行使中止权利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对方暂时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第三,在合同实施阶段,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以善意方式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积极配合,相互协作。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善意地履行义务。第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根据诚信原则也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协商进行,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五,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一些附随义务。如受雇人在雇佣关系终止后,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很明显,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其实际包含的相当难以把握的规范性内容,而在于其作用,使一些宽泛的道德准则具有了法律效力。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在很多条款中都有所体现。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诚信原则将成为合同法中人与人交往永不败落的规范。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篇五

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中的流动性风险的浅议

【摘要】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存在于世界各个金融市场,这种风险在我国尤为突出,该文从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的特殊性出发,对这种被加剧的流动性风险做了较为深入的原因剖析,并试图提出相关对策来降低这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金融产品

一、引言

作为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主力军,开放式基金在丰富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收益与风险并存,开放式基金的各项风险尤其是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作为新兴的证券市场,其存在的流动性风险有其特殊性。

二、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分类与成因

流动性衡量了金融资产即时变现的能力以及金融机构在短期内迅速从外界筹借资金的能力,包括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从开放式基金的角度来看,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指基金不能按照当前或与之接近的市场价格去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风险;而负债的流动性风险指当投资者进行基金份额赎回时,基金没有足够现金来保证赎回要求,从而不得不以较大成本变现资产,导致基金净值下跌,进而引发挤赎甚至清盘的风险。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可归为直接和间接的原因。

三、直接原因

在正常情况下,开放式基金在每个交易日都有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一般来说二者是平衡的,波动性不会大。但有时由于某些突发事件,如整个宏观经济环境变差时,众多投资者将选择赎回基金,赎回量会远大于申购量,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充足的准备,则流动性风险的面临将不可避免。

四、间接原因

导致持有人赎回量大量增加的原因即可归为其流动性风险的.间接原因。具体来说,有几下几方面:首先,若基金管理人将资金投向相关性较大的行业的证券,则当这些行业发生利空消息面临赎回时,其出售这些证券必将遭受较大损失,因为这时大家均看空市场,购买的人数量极少。如果损失的数额较大导致其净值大幅减少,必将促使更多投资者赎回;其次,开放式基金如果没有合理安排资产的流动性结构,将会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一般来说,开放式基金需投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这种风险收益均小但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上,如果基金一味的追求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忽略资产投资比例的合理配置,则其显然不能解决巨额赎回时面临的流动性问题。再次,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的改变以及与市场同类基金的比较也会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持有人均是理性的追求收益最大化的投资者,倘若其所投资的基金与其它市场同类相比差距太大,他们必将选择赎回。此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即整个宏观经济预期的变差。当投资者均对市场前景不乐观时,赎回变现是大家认同的规避风险之道。可见,在以上所谈到的层次上,开放式基金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以下将从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的特殊性出发,说明这种流动性风险在我国的现状。

五、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特殊性分析

我国开放式基金刚刚起步,成长历史很短,与国外的成熟市场相比,在投资环境,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造就了其流动性风险的加大。

1.从基金的资产结构和其资金的来源来看

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成熟程度不高,为了防范风险,管理层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较大程度的限制。譬如说,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基金目前只能国内的股票市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对于国外的股票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和期货市场等则明令禁止,这导致基金可投资的品种很少,大多数基金甚至集中在少有的几只“优良业绩股”上,呈现“报团取暖”的现象。

另一方面,基金的资金来源对其流动性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由于我国不少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熟,广泛存在忽视市场风险,追求短期收益的现象。他们甚至将基金看作一种无风险产品,忽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只关注那些短期能带来高收益的产品,而冷落那些风险低,收益周期较长的产品,同时在短期获利后即撤资,频繁变动资金进出次数,其经常性的赎回行为对基金的流动性形成了很大的压力。当然,如果机构投资者不能持有长期稳健的投资理念,反而频繁变动资金进出量,其对基金的流动性也将是一种威胁。

2.从我国投资环境的特殊性来看

首先,我国资本市场不但规模偏小,容量不足,结构也不合理。由于开放式基金对流动性的要求高,这就需要规模、容量足够大的证券市场与之配套,而这正是我国目前投资环境存在的不足。由此可知,开放式基金在这样一种波动性大,系统性风险大的投资环境中将面临强大的流动性不足的压力。

其次,我国金融产品特别是衍生产品、结构性产品的匮乏降低了风险规避的可能性。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卖空机制的缺乏消除了反向操作的可能;特别是当整个宏观经济出现下滑局面时,投资者特别是大额基金不能通过卖空来规避风险,于是大规模的赎回必将出现,进而导致其出现流动性危机。显然,这种避险工具的匮乏在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六、相关的改善措施与建议

1.在资产组合中保留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投资工具

基金经理应对是做好应对赎回的准备,在所持的资产组合中保留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高流动性金融产品随时可以变现而不会有大的价格资本价格损失,典型的如国债等是抵御流动性风险较好的选择。

2.采用证券回购

在应付突发性、临时性大规模赎回时,平常高流动性投资产品的变现已不能满足资金的需求,证券回购能充分利用所持的可抵押资产的优势,所获得的资金与资产价值差别不大。与银行签订回购协议转让持有的有价证券将在较大程度上能对流动性需求压力起缓冲作用。

3.利用衍生工具规避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的重要职能之一即为风险管理,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在管理投资风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这点在我国目前还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其成为基金资产组合中必备的成分。

七、结论

流动性风险是伴随着开放式基金的诞生而产生的,这种由开放式基金自身设计特征所决定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其力量不可低估,尤其在我国这种由于市场机制的特殊性所造成的扩大的流动性风险绝不容忽视,只有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健全市场机制,培养众多成熟的投资者,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才能有效地降低流动性风险,提高开放式基金抵御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的能力,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成祖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研究[d].武汉大学,.

[2]陈旭。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3]李曜,于进杰。开放式基金赎回机制的外部效应[j].财经研究,2004,(12)。

[4]段斌,夏新平。我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问题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4,(01)。

[5]薛强军。开放式基金流动性及其风险管理[d].浙江大学,2007.

相关范文推荐

    2023年大数据时代演讲稿(精选10篇)

    演讲稿具有观点鲜明,内容具有鼓动性的特点。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演讲稿的事情愈发增多。那么我们写演讲稿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

    部编版语文课题研究参考 数学教材培训活动总结(实用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

    联谊活动总结(精选5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

    最新手工制作小蜜蜂小班手工教案(精选5篇)

    作为一名专为他人授业解惑的人民教师,就有可能用到教案,编写教案助于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优秀的教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

    最新视觉文化设计方案(汇总5篇)

    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

    2023年投资人演讲稿(优秀5篇)

    演讲稿要求内容充实,条理清楚,重点突出。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演讲稿在我们的视野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好的演讲稿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演讲

    工作总结名言警句 工作总结励志名人名言(精选5篇)

    围绕工作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进行的专门性总结,总结某一方面的成绩、经验。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

    2023年组织部工作人员具备的能力 组织部的风心得体会(实用8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

    演讲稿向英雄致敬(实用7篇)

    使用正确的写作思路书写演讲稿会更加事半功倍。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利用到演讲稿的场合越来越多。那么你知道演讲稿如何写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演讲稿模板

    防范校园贷的演讲稿 防止校园欺凌演讲稿(通用5篇)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那么你知道演讲稿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演讲稿模板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