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理想社会作文(六篇)

时间:2024-09-29 作者:储xy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治社会社会字篇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简简单单的谚语告诉了大家规矩的重要性。自古以来,规矩就无时无刻不在人们身边。随着时间的推移,规矩也在不断变化。到了今天,规矩仍以成千上万种形式出现,但是最大的规矩应该算是法律。

自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推广法家韩非子的思想时,法律渐渐了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它让秦国兴盛起来,一统天下。经过改朝换代,法律也是在发生着脱胎换骨的变化。现在,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

法律,简单地说,就是立法机关制订的用以规范人民行为的一种载体。像“红灯停,绿灯行”,这是交通法;九年义务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法;惩罚恶人靠刑法等等都是法律的例子。

法律约束着每一个人,法律让社会更加安定、更加和谐,让生活更加美好。但还是有不少人以各种理由,触犯法律,甚至还企图通过法律的漏洞占便宜。对于这样的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惩罚。

最小的小到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一言一行。最常见的要属于闯红灯了。随时随地都能见到闯红灯的人。“红灯停,绿灯行。”是三岁小孩都清楚的规矩,然而能有几个人遵守呢?法律是严格的,记得前不久北京罚了两万闯红灯的行人,每人10元。曾记得去惠州时每一处斑马线都有“行人闯红灯罚十元”的标志。想起平时自己为了节省一点时间,闯了不知多少次红灯,真是倍感羞愧啊!

如今人们生活提高了,但依然存在小偷小摸的、敲诈勒索等非法行为。无论他们的手段多么高明,都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我们要遵纪守法,做个正直的人。让我们共同努力,争取排除非法行为出现的可能,共同创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大家庭。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法治社会社会字篇二

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

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是一个平等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和谐社会观。社会主义法治不但继承了法律形式意义方面的功能,而且承载了与以往任何社会都不同的新的价值内涵和社会目标,从而使它构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了更多、更丰富的表现形式,这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管理有序的社会,而且是一个人与人相互尊重,各阶层合作互助、团结友爱的平等社会。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民主政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既需要制度建设,也需要社会建设与精神建设。当然,最重要的是政府知道自己权力的界限,致力于推进法治与民主,同时为社会建设和精神建设留出宽松的空间。法治以民主为基础,反过来,法治又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治化,反映了人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普遍愿望,是社会趋向政治文明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

适应多元化的社会结构,法治应不断推动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政治保障。通过广泛发扬民主,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形成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为此,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社会决策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集中民意与民智,使法律真正成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形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听取利益主体各方的陈述,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听取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等制度和形式,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提升决策的民主程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工作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充分履行职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总之,“重大事务要让人民都知道”,这是现代和谐的根本保证。现代和谐与古代和谐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以民主制度为基础,而后者仅仅保持民众沉默的外貌。在民智已开、民智初现的今天,以民主求和谐,则和谐存,以蒙昧之下的“和谐”抑民主,则和谐与民主皆亡。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和谐并不是没有利益分殊,而是知道利益分殊、却能够通过民主法治手段避免零和博弈。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体现公平和正义。法治既要保证立法公正,又要保证司法公正,通过两者来实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公正分配。立法公正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必须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同等的基本权利和同等的基本义务,必须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市场经济原则,赋予不同经济活动主体以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从总体上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立法公正还要求政府注重结果公正,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求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要求对公民权利给予及时、便利以及最大限度的司法救济,为社会构筑最后一道正义屏障。

法律。

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首先,产权法律保护的功效就在于能产生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和创造财富的激励。其次,通过法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要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又要让他们公平(但不是平均)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不仅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而且要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困难行业和群众,以营造一个心情舒畅的社会环境。

第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没有社会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法治是建构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凭借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明确、稳定的社会规范,而不是依靠任何人格权威的偶然性、任意性,也不是依靠朝令夕改的政策,使每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使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

第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不仅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且是人与自然相处的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有一个平衡、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生态平衡不仅是和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基础,而且是生产发展、生产富裕的资源保障。维护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必须借助于法治,与依法治国直接联系起来。首先,法律的人文价值观应从“人类中心主义”切换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主义”,开展对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体制,统筹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其次,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整个全人类的大事,是涉及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各国人民必须团结合作,步调一致。因此,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应与国际法相衔接,便于一致行动;最后,依法严格保护环境和生态,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环境保护和治理,推进资源开发和节约,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保护型社会。

《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欢迎阅读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

法治社会社会字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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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乡土社会是相对于“乡土社会”而言的。“乡土社会”一词出自费孝通先生的力作《乡土中国》,按照费先生的理解,“乡土”并非指当前社会生产的内容是以农业生产为主,更主要的是指一种与“乡土性”相联系的社会结构特征。所谓社会结构是指社会体系各组成部分或诸要素之间比较持久、稳定的相互联系模式。中国基层社会的根本特性为乡土性,农耕经济产生了中国乡土社会结构。一方面,中国的农耕经济自给自足,单一种植业使人们离开土地后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生活资源,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人们世世代代维持一种简单而稳定的再生产过程。另外一方面,农耕经济和农耕文化的融合使得乡土社会结构的固滞性加强,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融为一体,家庭与土地融为一体。归纳费先生的分析研究,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在结构上存在着以下特征:以血缘与地缘相融合为特征的乡土关系——乡土社会在空间上是不流动、封闭的,人对土地有很强的附着性。结构简单和流动性不强的人口结构使得乡土社会的生活受到地域的限制。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乡土社会的秩序维持不是靠法治,人们共享乡土信用,礼成为了社会公认的合适的行为规范。

上述归纳是极为中肯的。然而,社会是一个不断演进变化的历史过程。目前我国农村在体制、经济模式、法律秩序和文化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费孝通先生笔下的乡土社会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或者说“乡土社会”一词已不能确切阐释和描述当今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现状,我国农村社会已经进入了“后乡土社会”。

(l)血缘与地缘的结合关系仍然是农村社会的主导关系,但血缘与地缘的融合关系受到冲击。在乡土社会中,血缘与地缘关系高度融合,血缘家族网络构成主导性的社会关系,而在后乡土社会,工业化与其他产业的带动使得人们流动性加强,农民走出家庭、离开土地,离开血缘关系的限制从事生产劳动。但是国家法律并没有适时地对农民这种新身份给予合法性认证,亦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措施对他们的权益进行保障,流动的农民的身份依然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

(2)长老权威与中青年精英并存,长老权威开始不断的消解。在后乡土社会,由于农耕经济的地位尚未根本改变,农村的家庭功能处于传统状态,长老权力仍有经济和社会文化基础,加上农村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权威与权力真空,很多家庭与地方事务,包括婚丧嫁娶、兴建学校与修建水利之类仍需传统权威牵头。刚崛起的中青年精英虽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远没有进入成熟期,所起的作用还大多表现在非农产业和部分公共事务方面。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市场经济已经不是简单的人伦关系可以决定的,由此而产生的人的地位和身份的改变和差别与传统权威格格不入。传统权威开始让位于人的职业、能力和个人业绩,其中也包括金钱和财富,权力重心开始转向非农业经营者和管理精英,转向有知识、有能力的中青年。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行赋予了中青年精英更多的合法性认证。

(3)农民开始分层,差序格局被突破。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是以人伦为基础的,人际之间只有等级没有平等。这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平等身份是对立的。农民进入市场,必须适应平等身份的商品交易,这些间接促使农民打破人伦等级秩序,按市场经济的标准划分社会阶层。在后乡土社会,随着财富的积累和身份的改变,农民用新的社会分层逐步改变传统的差序格局。

(4)礼治秩序弱化法治秩序增强。礼治是乡土社会秉承的传统,由于社会发展的延续性,所以很难忽视其在后乡土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农民只要离乡不离土,就很难逃脱礼治无形的制约。法律虽然越来越被农民认知,但宗法关系和乡规民约仍然是后乡土社会评价行为的标准之一,再加上立法和普法上所存在的不足,基层司法人员素质的良荞不齐,法治在农村的实行困难重重。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后乡土社会的开放和流动,出现了法律由农民自发地需求到自觉地学习的转变过程。

(5)农民走向市场,城乡联系加强,城乡二元结构被突破。这也是后乡土社会不断向现代社会迈进的表现之一。生产模式和经济模式的变革导致社会关系的变化。农业生产商品化、农民进城、小城镇崛起,以及市场经济的推进,这无疑推动了农村和城市的融合关系,城乡一体和农村城市化的结构不断加快。

二、法治秩序的重建在乡土社会中遇到的困境

如前所叙,后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逐渐淡化,为法治秩序的建立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社会的责任,但是在承袭了数千年礼法的秩序的中国乡土社会上建立现代法治秩序,必然将会面临可以预见的诸多阻碍。

(一)乡土信仰与法律信仰的冲突

在传统乡土秩序下延续了几千年的生活秩序中,乡土信仰无疑被浸透在了农村社会的每一个个体的头脑中,道德的信仰、习惯的信仰、个人权威的信仰等等这些都充斥了传统乡土下礼法的强大的影响。当新的法律信仰到来并发生作用的时候,它带给人们的往往是复杂的、艰难的思想抉择过程。

在农村的日常生活中,道德信仰自古以来就对人们有着深刻的影响。人们之间有遇事互相帮忙的道义上的传统,如果谁家遇到较大事情发生,有村民不去,那么该村民及其家人便会在道义上失礼,被其他村民看不起,在村中的地位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当本村的人遭到外人的人身伤害时,作为成年村民如果不管不问,更被看作没情谊、不懂规矩,自然他家的事情以后也不会有人去过问。因此,为了不在道义上输理,每当有村民与外人发生纠纷时,其他村民便也主动参加。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大都不是首先诉诸于法律,因为从道义上来讲大家还是相熟的村民,诉诸法律就相当于失信于熟人而毁失了人情。浓厚的道德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着极大的影响,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这种极大的不确定性和消极的道德信仰带来了较大的负面作用,给法律信仰的建立带来了极大的阻力。

个人权威的信仰与法律信仰的冲突。农村社会中个人权威的树立远比国家法的进入来得久远和有效,而基于权威形成的村落统治比国家统治更直接地影响和作用于村民的生活和争端。在传统的村落中长期形成的以族长、村长、宗教组织的首领等个人为事务处理的主持者和裁决者,这些人掌握着村落中的话语权。他们要么依靠传统的承袭,要么依靠个人的魅力,逐步确立了个人在民众中的威信和权威。他们可以依靠自己的影响发号施令,行使追随者所赋予的权力。这种建立在传统和魅力基础上的个人权威,在长久的时间里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价值判断,这种基于个人权威而产生的信仰同摒弃纯粹人治手段的法律信仰显然是不相适应的。

(二)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冲突

聚族而居,是中国农村历来最为典型的社会组织特征,而以家庭为单位,组成以自家地位为中心的宗族往往都制定有家法、家训、家教、族规、族约。这些家法、族规以血缘、亲情为基石,对涉及家庭和宗族成员社会生活的大大小小事情都予以规范。宗法制度与中国特有的礼文化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严密地控制着乡土中国农民的行为,成为对每个家族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的所谓人情、礼俗、习惯和族规、族法。在此借用梁治平先生的观点,把在农村活生生存在的礼俗、人情、习惯、族规、族法等称为中国式的“活法”或“民间法”,以区别于国家法。费孝通先生说过,“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在传统的中国乡土社会里,自上而下,以国家暴力机器为支柱的国家法自始至终不是社会控制的惟一途径,甚至不是最重要的途径,而蕴含在乡土社会之中的民间法则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在现代的农村中,这些民间法仍旧主宰着许多争端的权益归属,这些民间法中有许多积极的因素,但同时也蕴含着大量的封建残存和对人权的侵犯,甚至和国家法规直接相违背,这些民间法的实施过程和国家法的实施相比相当不规范但却具有相当的活力,国家法在发生效力之前民间法往往已经实施完毕,但这种不稳定的“法”的实施无疑和国家法强调的明示透明、公开公正的理念相悖。

(三)农村社会法律资源的缺失

在现在的农村社会中,除却长久礼治秩序影响下的法律观念的缺失外,更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现代法律资源的缺失。这种缺失不仅体现在有关农村和农民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方面,同样也体现在法律实施所需要的司法体制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缺失。

目前关于农村和农民立法方面,主要涉及的农业和农村土地以及农民工方面的立法,但是对于广大农村特有的社会秩序怎样有针对性地予以规制,法律在制定时却没有充分的考虑农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另外关于农民工立法方面也存在缺乏可操作性和权利保障的片面性等明显缺点。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后的公示方面也没有考虑到农村社会的实际条件和农民工的接受能力和维权成本,在实际中成为人为地造成法律权利的缺失,以至于该拥有的权利无法享有,该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无法得到满足。在现在的农村中,基层司法体系在整个农村官方机构体系中无疑是最为弱势的一方,这种弱势地位不仅体现在硬件设施的建设上,同时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也急需提高。

三、重建中的乡土社会里的法治秩序

(一)乡土法律意识的重塑

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更应该从农民的法律认同和对法律的效力认可的方面去努力。首要的方面,就是要以法律的权威制止农村行政权力对农民权利的侵害,其中尤其应该注意的是要将对传统个人权威的不法秩序的维护行为展现在农民维权中,这样不仅是对于法律权威形象的维护,更是对于传统秩序中不稳定的家族和个人权威的效力的打击。其次,便是完善基层司法机构职能和执行效力,同时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素质和专业素质,法律意识的培养更应该从其身边的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开始做起。此时,在传统乡土秩序不能维护个体权利的情形下,法律的效力和权威得以确立,农民确立这样一种法律意识即采取法律解决纠纷维护权利保障秩序的倾向和意识。在此前提下,对农民法律知识的教授或许才会更有效果。

(二)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融合

首先,重视习惯法信仰和道德信仰,发挥其在法治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在国家立法、执法时,我们应该更充分地考量农民特性。针对村民民间法信仰和道德信仰浓厚的特点,国家和社会应尽可能采取宽容与温和的态度来积极对待此信仰。因为,与一个社会的正当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很可能会因人们对它们的消极抵制以及在对它们进行长期监督和约束方面具有的困难而丧失其效力。只有国家有关机关认真对民间的信仰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摸清了其信仰规律,使国家制定法在立法上和执行上更能符合村民的信仰现状、更能使之接近民意,才能使国家法最终能唤起人们对它发自内心的尊重。

其次,深化对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认识,国家和社会要认识到,乡村社会中的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国家法治历程的加快,这种冲突必将会不断出现。所以,对待这种冲突,一方面要采取宽容、温和的态度善待它;另一方面,要积极地对这种冲突进行调控、疏导,尽量避免冲突的直接碰撞。而对那些与国家法信仰一致、有利于国家法信仰生成的道德的、宗教的、习惯的民间法,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国家法的正确实施和贯彻执行创造良好的内心动因,因此,对此类民间法要积极地进行维护和培育,以此来推动后乡土社会国家法信仰的树立,提高国家法信仰层次奠定良好的人文精神底蕴。

(三)乡土法律资源的补给

乡土法律资源的补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包括立法资源的补给、法律体制资源的补给和法律人员资源的补给。立法资源的补给关键在于立法的广度和立法的普适性的完善。法律不能是一套凭空捏造的名词和僵死的条款,而必须来源于社会,来源于社会生活。要想给农民以真正的权利和权利保障,就必须制定出更加适合转型中的乡土社会的法律。法律体制资源的补给在于将现有的基层法律机构体系化和专业化。法律人员资源的补给在于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王林川(1965—),男,河南商水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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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社会字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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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宏阔视野,从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认识法治、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明…小编为您整理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心得体会》,供您学习参考使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宏阔视野,从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认识法治、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明确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开启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治国理政重大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全面”,重点在“小康”。就“全面”而言,我们不仅要实现物质文明的小康,而且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小康;
就“小康”而言,不仅要实现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更加殷实,而且要实现“五位一体”全面进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才能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才能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及时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确保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一定要全面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推进。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实现联动和集成,才能凝聚起14亿中国人民对法治的坚定信仰,汇聚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磅礴伟力,有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壮丽诗篇。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铁的纪律和制度管党治党,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事关根本,关乎长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建好笼子,全方位扎紧笼子。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政府、社会各层面制度体系全面覆盖、系统完备、衔接协调、运行有效,才能保证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确保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三根支柱。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中国建设都难以有效推进。

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反映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规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主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进行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明确工作重点、作出部署安排,坚决贯彻落实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和重点,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在我国,各级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职责,是制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主体,是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的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的认识和评价,很多来自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认识和评价。因此,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法治国家基本建成的主要标志。建设法治政府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引领和带动作用。各级政府是否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能不能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行为选择,直接决定法治社会建设的速度和成效。

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筑牢法治社会根基。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根基在民众。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只有全面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才能夯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基础。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采取更多更有效的举措,推进全民普法,促进全民守法,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充分调动全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加凸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三个一体建设”。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各个方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紧紧围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推进。

统筹做好推进“三个一体建设”顶层设计。坚持目标导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统筹做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顶层设计,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坚持发展导向,坚决破除妨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顽瘴痼疾,做到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试点探索、防范风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执法乱作为、不作为和司法不公等现象,积极作为,将其作为建章立制、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

坚持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三个一体建设”既要坚持系统论,做到整体设计和推进;
又要坚持重点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尽快取得实效。法治政府建设在“三个一体建设”中居于贯通上下、带动整体的枢纽位置,要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力度不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全力抓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大力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切实加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着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和责任落实督察,确保党中央确定的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如期实现。

坚持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三个一体建设”。越是事态紧急、情况复杂,各级党委和政府越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越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明确任务责任分工,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依法治理、依法办事能力。

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进度和成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要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逐级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诫勉,严肃批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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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社会字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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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还要求实行法治。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因此,也可以说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手段是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和谐与否的最终决定性因素。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和最终利益的社会,才具有最深刻的群众基础。只有在人民支持和参与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建立起来。民主是和谐社会得以长期维持与维护的根本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手段和途径。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在法治社会,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严格地遵守法制,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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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社会字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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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拥挤的社会中,权利往往具有模糊性。图/钟 智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法治作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这有着重大意义。中国是一个转型中的大国,这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很难仅仅照搬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而必须面对自身独特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法治与小国法治不可能等量齐观,一个地域辽阔、人口巨多的大国与一个弹丸小国或城市国家在法治建设的难度上会有很大的不同。

大国往往是大量的小型秩序体的合成,而小国只是一个简单的秩序体。因此,大国的法治需要考量地方性的问题。大国法治中,有所谓的城市与乡村、中央与地方、内地与边疆、区域之间的协调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实质,就是国家规模与法治统一性之间的关系。法治需要统一性和普适性,而大国本身却包含着多样性、复杂性。在这种挑战面前,法治理想和现实国情也会有所冲突。这些冲突构成了大国法治的基本特征。

中国拥有13亿人口,如此大规模的人口,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民族问题、宗教问题、语言和风俗习惯问题,文化多样性对法治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对法治的统一性构成考验。不同的民族、宗教背景和风俗习惯,使得法治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时必然遇到当地特有的问题。边疆地区处于多民族杂居的社会状态,在社会文化方面呈现出多样性和混杂性,民族文化与国家法治有着非常复杂的交互作用。各民族人民的生活规范、生存秩序,体现了一定的文化传统和社会需要,各不相同,甚至与国家法治的需求相冲突。如何对民族文化传统保持宽容,又不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性,这是大国法治所必须直面的。能否有效应对法治统一性与边疆地区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则体现了国家能力的实况。

► 多种多样的民族对法治的统一性提出考验。

辽阔的地域、庞大的人口以及自然资源禀赋的不同,还必然带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目前,城乡差别、东中西部的差距,已经成为困扰法治建设的重要难题。例如,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优秀与合格的法律人在东部城市扎堆,而中西部中小城市奇缺,一些县城里甚至仅有不到两位的合格法律人。国家虽然有不断的政策倾斜,但情况仍然不乐观。合格法律人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不同区域法治协调发展的不利因素,给中西部的法治建设带来了很多困难,很可能成为中国法治统一推进的阻碍因素。由于合格法律人的缺乏,一线司法人员专业素养不够,其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缺乏,这使得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缺乏社会环境和人员基础。

区域发展不平衡并不仅仅是个空间问题,它还会给法治的实施带来时间上的问题。区域与城乡间的不平衡使得法治的统一推进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认为中央做出推进依法治国的决议,剩下的问题只是按照文件推进,那就太乐观了。因为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不同区域在法治进程中在相同时段面临的问题有很大相同,例如目前东中部大城市的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但在中西部的基层法院里,这一问题并不突出,相反,与10年前相比,“人多”的问题依然突出,尤其是专业素养低、不从事专业审判的人仍然多。

大国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是小的城市国家(如新加坡)没有的。大国的区域不平衡、城乡问题、内地与边疆问题都会加剧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难度。长期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总是处在放权与收权之间震荡,所谓“一放就乱,一收就死”,要么中央管得太少,地方缺乏约束,社会势力兴起,构成对中央权威的挑战;要么中央管得太多,社会缺乏活力,地方领导人的智慧和创新精神也受到压抑。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难以制度化,受各地具体情况的影响很大,其基本性的原则是“商量办事,顾全大局”,带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法治推进过程中,如何使得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同时又照顾到地方的实际情况,这也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难题。一方面,法治建设要求有统一的规则之治,祛除主观性和随意性;另一方面,中国的国情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的对待和特殊的考量。

中国是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大国,转型期法治与常规法治很难同日而语。

社会转型有很多方面的含义,它可以指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也就是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扩展;也可以指社会结构的转型,即社会整体的结构状态转化,包括人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心理状态、价值体系等多方面的变化;还可以指社会形态的变迁,既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从农业向工业、从乡村向城市、从封闭性向开放性的变迁。这些方面的变迁和转型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例如,从乡村向城市、从封闭性向开放性的变迁,意味着地方性的规则、风俗、习惯甚至语言等都会逐渐瓦解甚至消失,人们会从各种地方性的约束中逐渐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全国性规则的规制,地方社会因此会逐渐被纳入全国统一法治进程中。

从一方面来说,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治有前人经验可供借鉴。中国今天所经历的社会转型,在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等多个层面上,都是西方发达国家所曾经历过的,因此西方的经验可供借鉴。例如,欧美发达国家近代以来基本上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然后进入全球化的历程,其法治发展与此过程相对应,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制度。

从另一方面看,中国社会转型期又有其独特性和不确定性,这些问题是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中找不到的。13亿人的现代化及与之相关的社会转型发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这是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中国数十年的社会转型,大约相当于欧美两三百年的转型力度,而且中国的人口比欧美发达国家的总和还要多。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良好,前景也是非常乐观的,但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会在什么水平和高度上形成较为均衡、稳定的状态,这取决于很多因素,而且不限于国内因素。也就是说,转型完成后的社会状态,不仅仅由中国自身决定。因此,转型的法治目标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果我们对转型后的社会状态都难以完全确定,那就难以建立明确而符合社会需求的法治。

过去几十年高速发展,城市化的成就尚且有限,中国到底能否走出一条如同欧美那样的城市化道路,基本消灭农村?这条道路需要多长时间?这些都是有所疑问的。在这种大局尚难以预料的情况下,建设法治社会,当然有很多不确定的地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对社会状态和社会性质有着深刻依赖,同时又必须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然而,中国的经济基础转型的不确定性,使得法治安排的不确定性更大。

中国是一个资源匮乏和拥挤的社会,人们好比共存于一辆行驶的密闭电车中,相互之间的推搡、触碰都在所难免,因此权利的界定很难像西方那么绝对。

中国是一个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国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会面临文明和生活样式等方面的问题,而这种问题是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很难解决的。

一切有法治和法律意义的行为,既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同时又扎根在古老文明的背景中。日常生活、古老文明和法治之间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它们是相互构成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因素的变动必然引起其他因素的相应变动,最终引起法治的连锁反应。中国是一个资源匮乏和拥挤的社会,人们好比共存于一辆行驶的密闭电车中,相互之间的推搡、触碰都在所难免,因此权利的界定很难像西方那么绝对。中国正走向丰裕社会,但相对于巨量人口而言,各种资源仍然十分紧张,社会仍然显得很拥挤,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处理人际关系的模式很难完全西方化。如何在我们独特的生活样式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界定权利,必然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难题。

传统中国人的生活并不是法治秩序下的,而是礼治下具有伦理性、互助性和互惠性的生活。尽管人们也会去衙门诉讼,但很难说他们是为了权利而斗争,因为他们并没有现代的权利观念,而是为了人格和名誉而战。按照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说法,传统中国人的诉讼所要维持的是一种“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同西方人相比,古代中国人不把争议的标的孤立起来看,而将对立的双方,甚至周围的人的社会关系加以总体全面的考察。

在传统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中,诉讼确实少有发生,这与儒家伦理中“无讼”的教化多少有关系,但更主要的恐怕还是拥挤社会中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后果。甚至也可以说,儒家也是因为看到了拥挤社会的种种特征和需求,才生产出了“无讼”之类的伦理观念。今天,尽管情况发生了变化,但“拥挤”社会的特征并没有完全消失,甚至在新的层面强化了。

匮乏往往是拥挤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因匮乏而拥挤,因拥挤而匮乏。在这样的社会中,强势地位具有相当的脆弱性,于是人们不但要为自己的今天着想,还会为子孙的明天着想。考虑到现实中的社会流动性,“富不过三代”,今天对手的处境可能就是明天子孙的处境,这样的社会难免流行忍让的伦理,因为今天对别人的忍让,可能就是在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积阴功”。而且,无论自己的道理如何充分,许多场合下对方也多少总有一点道理,在伦理上,正当地位很难说是绝对的。

在充斥着忍让伦理的社会空间,人们往往针对一系列行为来看待彼此之间的关系,很难单独针对他人的某一次行为而主张权利,这种模式在当今中国的很多地方仍然存在。例如在广大的农业耕作地区,村庄仍然是乡土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村庄必须自己承载起一些基本的功能,必须依靠自身内部完成一些公共事务,应对某些自然和社会风险,这就需要村民自己的合作和组织。在村庄内部,人们互相之间就不能事事为自己争取权利,为权利而斗争,说起来振奋人心,但为了争权利而伤了感情,人们可能就难以在公共事务达成合作了。

在拥挤的社会中,权利往往具有模糊性,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存在模糊地带,难以将它们截然分开。权利的模糊性一般意味着权利的共生性,如果一定要把权利界定清楚,结果往往是保护了一方而损害了另一方。

通常人们认为,只要明确界定权利,权利人就可以充分利用资源,资源因此可以转移到价值更高的用途上,社会效率因此会大大提高。然而在拥挤的社会中,明确界定的权利却可能变成了难以利用的“反公地资源”。因为在拥挤社会中明确界定权利的结果是:资源有限,权利拥有者却很多,每个拥有者都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权力为其他人使用该资源设置障碍,每个权利人又都无法完全排除其他人的干扰。于是导致权利和控制过于零散,难以实现有效整合的结果,资源因此被闲置或使用不足,出现所谓的“反公地悲剧”。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由于土地权利结构日趋明确、刚性,“反公地悲剧”现象屡有发生。

在拥挤社会中,清晰地界定权利未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主张权利也可能是既不利人也不利己的事情。正在这个意义上,建设法治社会的难度,甚至比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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