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优质10篇)

时间:2024-12-19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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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篇一

为了规范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管理,确保业务经营工作按正常程序有序的进行,预防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的每个工程项目的投标(公开招标、议标以及邀标等)。

一、部门职能

工程管理中心和内控部(投标管理中心)是公司工程业务投标的管理部门,定期在由各部门上报的工程项目信息中,通过搜集详细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评估每一个项目的可行性。经过对市场信息的调研和分析、对建筑市场发展动态的预测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提供决策依据,为公司所进行项目的前期投入提出明确的分析结果,建立和完善公司各项目业绩经营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确保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在工程项目开始招标时,根据招标公告和购买的招标文件(含公开招标、议标及邀标的所有项目)再结合公司内部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再进行后续的报名、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投标文件的制作工作。

监督、协调和指导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经营工作(主要针对工程投标中所有遇到的情况)

二、工作范围

握,防止不同部门因信息不流畅而造成同一工程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部门参与的状况发生;再者是能够合理安排使用公司内部资源(包含建造师以及公司业绩)。根据各工程项目内提出的具体要求,选择出最的适用建造师,合同安排原件和需出场建造师的出场时间和方式。

(一)由于所负责的工作的需要,部门内部应建立企业具体信息库,信息库内容包括:

1、企业业绩

公司近期(除特大项目外,近三年内2015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可使用的业绩情况,业绩分类为:a、按一级、二级建造师的人员进行编分;b、将工程金额按从大到小顺序进行编分;c、近年所获奖项进行分类;d、其他未能分类到以上三种情况的合同按具体情况统计。

注:公司原件在投标过程中,需使用的,综合信息部(资料部)应确认原件清单上除使用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外,还应由内控五部(郭筱)的确认签名,方可借出。未经过此程序所借出的原件,由此所出现的问题,由领用部门及综合信息技术部主管及经办人负连带责任。

2、企业所参与工程

每周的报表里,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建造师的中标、押证情况也应该详细记录

注:在工程前期备案、报名、资格预审以及投标上所使用的公章应由投标管理中心确认后,由工程管理中心签字认可(冯永鑫),办公室方可准允使用公章。未经此程序所出现的相关问题,由办理人和公章借出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3、公司所参与的工程,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内控五部安排报名(江苏省内需用加密锁的情况)在报名前确认适用建造师。

a、预审项目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好资审文件后,由经办人办理原件领用,带同建造师(需出场的情况)按时出席资审文件会,通过后再交由内控二部(刘涵)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含商务标、技术标),准时带齐开标所需要所有资料及原件和建造师(需出场的情况)到达开标地点参与开标工作,详细记录开标情况,结束后回公司进行存档。

b、资格后审项目,则是报名后,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由内控二部、内控五部和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后,安排人员制作投标文件,进行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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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篇二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确保设备质量,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规范招标过程管理,在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在设备采购中组织实施自行招标的管理工作。

(2)本制度规定了设备招标工作的职责、组织及实施过程,包括公开招标及邀请投标管理工作。

第3条 依据法律、法规

本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依法对设备招标工作作出规定。

第4条 招标管理的主体

工厂设置设备招标小组,全面负责设备的招标管理工作,工厂总工程师任主任,小组成员由综合管理部、保障部、财务部、使用单位及党群等部门成员组成。

第5条 招标小组的职责

(1)负责对招标过程中投标方资格的审定。

(2)负责对投标方技术审定、评价。

(3)负责对投标方商务审定、评价。

(4)负责对投标方综合评定,确定中标方。

第6条 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中,各部门职能如下。

(1)综合管理部

负责与集团公司的联系;设备招标的商务评标。

(2)保障部

负责组织实施设备招标工作;负责设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制,负责全套招标文件的汇总;负责设备的商务澄清及答疑;参与设备招标的商务评标;负责设备入围供应商及评标结果的上报工作;负责与中标厂商签订购置合同;负责招标和评标资料存档。

(3)使用单位

参与主、辅机设备招标的调研工作;负责对设备商的技术审查工作,推荐入围的供应商;负责设备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负责设备招标的技术澄清及答疑;参与设备招标的技术评标。

(4)财务部

负责涉及招标工作的资金落实工作,参与设备价格、付款方式的谈判。

(5)党群工作部

负责对投标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2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和依据

第7条 设备采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由公司设备采购小组统一组织招标工作。

(1)工厂的主要生产、施工设备

(2)重大技改项目及重大科技项目的大型设备、重要辅机等。

(3)进口设备。

(4)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

(5)国家法津及工厂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8条 参加招标的供应商应保证不低于三家,因特殊原因低于三家的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9条 采购招标的依据

(1)设备采购计划

(2)经总工程师审核的技术协议、技术规范等。

第3章 设备招标工作流程

第10条 设备采购小组应按设备采购计划及时拟定设备招标工作计划,招总工程师审批。

第11条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并负责招标文件的汇总、印发等工作。

(2)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方,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12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程序

(1)投标方应在投标封上日期前将密封的`招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2)保障部根据招标委员会主任的指导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评招委员会,邀请投标方代表进行开标。

(3)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澄清、答疑程序,并按照招标审定的评分细则进行技术、商务评分。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对评标办法的制定所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方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评审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5)保障部负责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保障部负责招标过程上的资料收集及各种文件资料 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3条 合同谈判和签订

(1)保障部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以及商务部分的合同签订工作。

(2)使用单位负责合同中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14条 由保障部与原方案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厂家及价格后报主管厂长审批、执行。

第15条 招标工作邀请招标公司代理,双方职责及义务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7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由保障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第17条 本制度自2011年6月30日起开始实施。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确保煤矿购臵设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有效降低煤矿投资成本,规范、明确设备招标的管理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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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维护工程参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招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工程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按照政府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须招标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按照规定不必进行招标的工程,要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议标或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可直接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程管理部门不具备编制分别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制度健全和管理完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大于5000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小于5000万的工程可直接进行委托招标代理结构。

第六条工程相关经办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审查程序,经过经办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

第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大宗材料采购及设备采购等招标事宜。

三、招标组织机构及小组成员

建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以采购主管领导、采购部经理、技术部副经理、财务经理为组员的招标管理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以xxxx

四、招标规模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五、招标原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一、确认招标方式

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符合招标规模中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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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内容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a: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b: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c: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d: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e: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f: 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三、领导小组及成员工作职责

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签署授权委托书(公开招标)等。招投标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小组成员工作职责:a、采购部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和审查评标办法);b、工程部或技术部资料员负责发售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c、工程部或或技术部、采购部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d、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代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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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后审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资格的确定详见第4条。

2、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b.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

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c.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

产状态。

d.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实际考察。资格审查过程中如需要,招标领导小组也可对潜在投标人已完工程和在施工程以及机械设备等组织现场考察。

4、 投标资格的确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由采购部牵头,技术部、及使用单位共同组成评审小组,从参加预审的单位中选出不少于5家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由评审小组在《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呈报相关负责人后,由采购部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发出合格通知,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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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招标业务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业务行为,提高招标业务操作水平,编制本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招标业务包括: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公司招标业务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第四条 本规范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条 公司实行招标业务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公司领导的职责分工,公司有关领导分别负责招标业务、市场开发、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臵管理部、财务部、信息统计部等综合部门。各综合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及本规范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招标业务的操作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八条 招标业务质量管理实行质量负责人负责制质量负责人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公司的质量管理规定,全面负责公司招标业务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项目经理执行本规范的规定,以及公司各项相关规定,负责本业务单位招标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各业务单位质量负责人拥有招标业务质量管理权,业务流程审批(或审核)权,负责处理本业务单位招标业务质疑或投诉,并负责起草各类质疑或投诉答复函。

第九条 实行招标业务定期协调制度。由公司主管招标业务的领导每月定期召开招标业务例会,有关领导和各业务单位(不含分公司)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听取公司各业务单位汇报招标业务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招标业务财务收支情况,协调解决招标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招标业务例会结束后,由综合部起草书面会议纪要,经主管招标业务的领导批准后,发送各业务单位(不含分公司)。

第十条 公司招标业务的流程管理按集团《招标业务审批流程(2015版)》执行。项目经理应当掌握集团公司的招标业务审批流程,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招标业务,在项目进展的各阶段,按《业务办公系统填写说明》具体操作。 公司有关领导及各业务单位的质量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把关。公司各综合部门应为各业务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向3家(含3家)以上合格的潜在投标

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为避免被邀请单位临时决定不参加投标,导致投标人不足3家,项目经理应向委托人建议向多余3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公告或邀请书应在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正式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以下同),是招标投标组织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关键程序。文件的质量对项目招标效果有直接影响,也是导致投诉质疑的主要因素之一。各业务单位应充分重视两个文件的编写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的基本流程:文件初步编写——与业主及有关方面讨论定稿——内部核校定稿——业主书面确认——公司审批流程——管理部门备案(若有)——对外发出。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范本进行编制;如国家、行业或地方无适用范本,应采用集团公司规定的范本;如公司无适用范本,可选用公司样本库中推荐的样本参照编写。

第十八条 各业务单位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招标行业有关范本,尤其是强制性使用的范本,同时对项目经理使用范本进行方向性指导。信息统计部将提供招标文件范本并及时更新。 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条款。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废标的条款应慎重设臵,文字应简练准确,并用醒目方式标明,尽量采用“*”号方式,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不切实际的废标条款。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条款应明确、简洁、方便可行,并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做相应的封装和标识要求,避免密封条款规定得含糊不清、前后不一致而导致投标文件因密封问题废标或被拒绝。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原则上应由委托人或其咨询单位提供,项目经理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其中可能影响招标“三公”原则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如委托人委托我公司编制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应由项目经理或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或专业人士编写,项目经理编写的应请有关专家审核,以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有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予以明确,或注明公布时间。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司关于招标业务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执行多级审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经业主书面确认,并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出,业主确认函需在送审招标文件节点时提供给审核人员。且书面确认必须留存原件归档。本条中书面确认是指:业主出具确认函件或在印制好的招标文件上加盖公章或授权人签字或在招标文件相应备案表格等处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售稿应加盖公司“招标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发售。如招标文件还须委托人盖章或管理部门盖备案章的,应按有关要求加盖印章后出售。一般不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电子版,如投标人需要电子版本,其技术部分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并需加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须经国家、行业或地方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还应按照相应的管理程序向上述管理部门报审后,方可对外发出。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它相关的要求出售。

第二十八条 若购买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不足3家需要重新招标(含资审)或取消项目的,项目经理应通过“招标变化情况”节点送审,同时,应对不足3家的原因做出分析,如需重新招标的,还应提出重新招标时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作为附件上传。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条 澄清或修改文件编制完成,经业主的书面确认后(确认形式同招标文件),方可进行业务办公系统相应节点的送审,审核完毕后加盖招标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对外发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发出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天。延迟开标时间和变更开标地点等内容的,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时间可适当缩短。 虽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发出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但必须给申请人留有合理的时间修改其文件。

第三十二条 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应附投标人回执函格式、且必须收回和保管好所有投标人的回执。如确实无法联系上投标人或无法取得投标人书面回执的,项目经理要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后存查。

第三十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澄清或修改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应获得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和修改的还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需进行招标文件澄清的,需报国际招标网原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审核通过,并应在开标日15日前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拒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任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安排专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登记、接收,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理应协助委托人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资格审查的前期准备和评审过程的要求,参照评标工作的要求。

第四十条 资格审查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报告内容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国家或委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资格预审报告在业务办公系统完成送审后,方可盖章发送委托人。委托人对资格预审报告进行书面确认后,项目经理编制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审合格通知书应载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在业务办公系统完成送审后,方可盖章发 出。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后应及时组织后续的招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项目经理应主动提醒所有投标人按时参加投标,如发现投标人有可能不足三家的,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三条 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必须事先熟悉招标文件中有关密封的要求,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善意提醒,并为投标人改正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外,接收人员应拒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遇到特殊情况,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应及时与项目经理沟通,并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汇报。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安排专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登记、接收并妥善保管。

2、由专人根据不同的标段(包)、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编号、摆放;

第四十五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得开标,按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七日,如需对招标文件修改,应按照商务部13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应当在开标当日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向相应机电办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2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1个)”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进入采购程序;项目经理应当在开标当日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2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1个)”,并妥善保存中国国际招标网生成的备案复函。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协助采购人向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告。

3、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提醒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之前,应按本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做出分析。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在接收投标文件时,项目经理应根据《出售招标文件汇总表》及网上注册信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认真核对投标人名称等相关信息。如发现购买人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未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注册或与注册名称不一致的,拒绝接收。

2、工程建设项目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其他项目,应在开标前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及时变更。已经进行过资格预审的项目除外。

第四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没有书面通知,不得临时变更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八条 在送审评标报告前,项目经理应完成业务系统“专家名单”节点,注明专家抽取情况,抽取库名称,抽取数量,业主推荐专家数量等,并将有关专家名单上传(公司内部抽取专家除外)。

第四十九条 开标前,项目经理应落实开标准备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拟定开标大会会议议程,应按《招标网上流程表格形式》中《开标大会会议程》编写。

第五十条 项目经理应对开标过程有明确分工,配备唱标人、记录人等。开标前,项目经理应准备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开标室的准备,包括桌椅摆放、桌牌准备、茶水等;

2、调试开标所需各种仪器设备;

3、开标时需要用到的表格、资料等;

4、横幅(如需要)及投影宣传资料;

6、准备领导的讲稿(如需要);

7、招标人代表及专家的食宿安排;

8、通知专家出席评标。

第五十一条 开标时,各业务单位的正式员工应着正装,并佩戴公司标牌。禁止各业务单位的正式员工穿着牛仔裤、无袖衫等休闲装参加开标仪式。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认真检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

第五十三条 项目经理不得安排评标专家进入开标现场。如发现评标专家误入开标现场,项目经理应及时提醒其回避。

第五十四条 唱标前,唱标人应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得只请监督部门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五十五条 唱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唱标。唱标包括(不限于):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标底(如有)、工期(或交货期)、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投标声明(包括价格折扣等)、其他唱出的事项等。

第五十六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现场,项目经理只能如实记录开标情况,不得提出任何针对投标方案的意见,对投标方案的比较和判断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七条 唱标结束后,唱标人应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管部门或监督人在《开标记录表》(见《招标业务审批流程表格形式》)上签字确认,投标人确认内容应包括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唱标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需在开标后2日内在国际招标网上上传开标记录。

第五十九条 开标结束后,应及时按《业务办公系统填写说明》的要求,完成业务系统内开标节点的填报送审,注意核对报名单位信息,确认购买招标文件单位,确认参加投标单位并填写投标报价,上传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电子版。

第六十条 重大项目应保存影像资料。

第六十一条 开标前,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型,按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组建或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六十三条 外聘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选取,应符合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如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有规定的,按集团公司的规定,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招标人或其他不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六十五条 开标后当日应及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工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止或延缓。在确定中标人前,严禁向投标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透露评标专家名单。

第六十六条 除设计招标外,不得安排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陈述(讲标)或当面进行澄清。如有特殊需要,应将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分别安排在ab室。通过影象设备进行陈述。

第六十七条 开始评标前,项目经理应做好如下准备:

1、落实和布臵评标场所。

2、安排好为评标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接待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和监督机构(如有)的人员、负责做评标记录的人员、提供现场服务的人员等。 落实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和监督机构(如有)的人员能否准时到达等。

3、准备好评标所需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评标用具、评标用的各种文件和表格(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应填写签署的文件表格电子及纸质。

4、开始评标前,项目经理应向评标专家宣布投标人名单和评标纪律,请他们确认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注意:不同类型的项目,国家规定对利害关系的定义不同),如有关系,应请其回避,由候补专家替补。 评标专家确认与所有投标人无利害关系,并承诺遵守评标纪律后,项目经理应请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公司规定的格式签署承诺书。此后,评标委员会才能正式开始评标工作。

5、在评标过程中,项目经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所需的.表格和文具等。投标文件正本、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和投标人答复的原件等应单独保管,一般仅供评标委员会查看。

3)安排人员,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茶水等服务;

8)如需重新招标,应请评标委员会写出明确意见。

第六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及时整理好评标文件,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格式起草致业主函,并送审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经批准后,应及时将致业主函送给委托人,请其确认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 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或公告的,项目经理应在委托人确认中标人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或公告。

第七十条 项目经理应清楚: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把握好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国家或地方对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有要求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前提:

1、 招标人书面确认中标人;

2、 需发布中标公示的,公示期结束后无人提出异议;

3、 需发布中标公告的,应在发布公告后;

4、 需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规定备案的,备案手续完备;

5、 已经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十三条 服务费通知书的内容应符合集团公司的要求,格式见《招标业务文件和表格形式》。

第七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法定条件,还应提供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书面申请和提供招标人书面确认意见。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要求中标人给予赔偿。如有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应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经审批同意变更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应收回已发出的所有中标通知书及服务费通知单,按新中标人及中标信息编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服务费通知单。如涉及招标服务费金额变更的(以中标金额为基数计算向业主收取的),还应重新编制招标服务费通知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还应在原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媒介上,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七十五条 各业务单位项目经理、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按《业务资料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完成项目归档和后期工作。

第七十六条 在业务办公系统立项的具有独立项目编号的招标项目必须按归档表所列文件进行统一归档。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要求将档案文件移交监管部门。

第七十七条 网上电子文件和网下纸质文件应是最终稿,必须保持一致,各项审批手续必须齐全有效,归档的纸质文件必须是加盖有效印张的原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十八条 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按国家或地方的要求进行档案资料的移交备案。

第七十九条 如发生项目经理离职的情况,在做好项目过程文件和档案文件的移交工作后方允许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十条 项目经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应向综合部提交书面说明,并提出完成归档的最后期限。

第八十一条 公司设专职档案管理员和档案室,保证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与安全。公司档案管理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督,来促使公司的业务资料归档率不断提高。

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篇六

一、人之因素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具体实际制订本制度,公司各部均需遵照执行。

二、公司人员采用聘任制,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公司人员分注册人员、聘任人员、试用人员三类,注册及在合同期内专职的聘任人员均列为正式人员。

四、试用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五、聘任人员在试用人员中择优录取。

六、公司注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调入,根据工作需要,在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聘任人员中录用。

七、试用人员报名资格:凡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且有一定相适应的实际工作成绩和能力;

2、中级职称,从事三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性工作;

八、具备报名条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在审核时,凡从事过造价专业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并具有造价培训证的优先录用)。合格的为试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

正式聘任的依据。

十、公司均需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聘任合同(期满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续聘或解聘)。

十一、公司统一建立员工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事宜由公司总经理明确专人负责。

十二、公司人员均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 十三、建立、完善劳动考勤、考核等专项制度。

代理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行业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特订立廉政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供招标投标工作人员遵守。

1、不利用管理招投标工作的便得,指定或介绍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3、不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

4、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接受招投标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6、自觉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7、工作人员不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8、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保密制度

1.严格执行《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保密法规。

2.对不需要的过期档案、文件或资料经单位领导同意后进行销毁,销毁时要派专人在指定地点监销,不准乱扔乱放。

3.单位人员的手机、住宅电话号码、住址要对被审核单位保密。

4.项目的主审人员及有关联的人员的姓名要保密。

5.审核报告下达前的所有数据及有关内容要保密。招标(预算、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本单位出具的各种工程结算、数据、会计成本、收入、财务账目要保密。

6.工作人员知悉被审单位、委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应有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质量,经市招标办研究,决定对招标代理合同实行统一审查备案;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统一执业手册和挂牌服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管理

(一)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

(二)招标代理合同包括:

1、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高、计划投资额;

2、招标代理范围;

3、招标代理内容;

4、招标代理时限;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6、双方权力和义务;

7、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

8、其他;

9、合同生效与终止;

(三)各招标代理机构凡参加年检、升级的代理业绩以招标办审 查备案的代理业绩为准。

(四)凡招标代理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范围、逃避招投标监管的一律按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二、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所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执业制度。凡是从事招标代理 活动的人员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图纸答疑、主持开标评标活动必须持省招标办统一印制上岗工作。

(二)凡送招标办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 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签名栏内签字或盖章,并以此作为考核代理人员的依据。

(三)所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情况每年在“潍坊市 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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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办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办领导班子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重大的财务支出等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三条 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密内部牵制手续,实行印鉴与支票分开保管。单位财务负责人加强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的事前审核,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经办人、证明人、会计和财务分管领导签名后,再按程序报主任审批。

第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现金管理制度,按月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允许组办各类培训班、或以出售专业书刊的名义收费。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六条 严格执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必须报经财政局、人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及时划转账户余额,不得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内容使用资金。

第七条 严格规范资产的核算,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帐,保证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卡片、台账。

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篇八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6)应尽的其他义务:。

5、受托人的义务

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4)应尽的其他义务:;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

代理报酬的币种:汇率: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9.4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其中,委托人份,受托人份。

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篇九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福建师范大学海外教育文化交流中心装饰工程项目委托事宜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

招标项目:福建师范大学海外教育文化交流中心装饰工程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闽计社会17号;概(预)算投资:约1900万元人民币。招标工程项目概况详见附件一。

第一条招标委托范围和内容

甲方愿就上述建设项目的发包委托乙方依法招标,委托项目招标总金额约1900万元(人民币)。招标委托的内容为施工招标代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第二条甲方委派杨金辉同志全权代表甲方处理与该项目招标过程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条乙方委派乔卫华同志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处理与该项目招标有关事宜。

第四条招标方式。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五条招标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乙方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招标实施方案、提出招标流程中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招标的时间安排计划表,经甲方代表审核同意后实行。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共同权责和义务

2.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双方均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应按规定严格做好标底保密,有关招标过程的信息统一由乙方按规定依法对外发布。如有问题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征得甲方同意后,统一由乙方对外解答。

3.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应采取措施防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中标、干扰破坏招投标、评标、定标工作。

(二)甲方的权责和义务

1.甲方保证本项目立项计划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资金已获得落实,具备招标条件;

2.甲方应提供本项目招标的有关资料:

2)甲方应保证上述资料、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4.定标后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5.按协议规定及时支付招标代理费用及造价咨询费用。

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篇十

项目经理部对全部进场分承包方必需进行验收,对分承包方施工工程质量、进度、平安、场容、现场文明进行有效掌握和考核。

1)分承包依据工期、进度、方案、总包方的质量目标、质量方案、编制合理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分承包方依据所包工程任务、特点、性质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方案,并经总包方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的施工方案初稿,同时此方案亦作为我方监督检查的依据。

2)对工程分承包方施工的隐藏工程验收,项目派质检人员参与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掌握程序》督促分承包方返工或返修。

1)项目部每月下旬对分承包方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分承包方听从总包现场统一管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及目标明确,注意质量,对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维护管理。

2)扎实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主动预防不合格品,工作制度完善并能定期检验和考核,有严格的`物资选购制度,决不使用不良材料,合理支配工程进度,达到工期掌握要求,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维护业主声誉。分包工程完工后由项目经理组织填写评估看法,经考核不合格的分承包方应从合格分承包方花名册中除名。

1)分承包方纳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强化质量管理手段,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2)分承包方进行进场人员质量意识教育,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项目质检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无技术交底将对分承包方进行惩罚。

3)分承包方质检人员进行严格的工序过程质量掌握,对隐藏工程、重要项目、关键部位会同总包方质检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分承包方依据工程施工或易消失质量缺陷和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编制预防措施,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项目质检人员会同分承包方质检人员共同进行监督检查,预防质量通病、质量缺陷的产生。5)不定期对分承包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抽查,检查其出厂合格证,复验防止不合格品进场。

6)督促分承包方做好资料与工程同步,全部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精确、工整。

7)抽查分承包方建立质量掌握状态台帐(过程状态、物项状态、试验状态)。

8)定期会同项目经理部参加对分承包方进行考核。

9)分承包严格按施工检验班次制定标准进行评定,分承包施工任务完工移交时必需达到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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