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

时间:2024-12-24 作者:MJ笔神

经营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多个领域。接下来是一些经营经验分享,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经营管理技巧。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明确要求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是国资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举措。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站在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作用,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推进依法治企的抓手,不断提高经营投资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责任追究工作,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作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抓手来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配强配实工作力量,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要加强对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见附件)报告国资委。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抓紧制定修改本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配套文件,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损失标准、启动机制、程序、方式和职责,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不断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请各中央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本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报送国资委备案。

按照《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及时掌握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处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对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或损失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国资委“一事一报告”,同时定期汇总报告年度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因地制宜地开展对《实施办法》和企业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培训,确保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了解掌握有关规定要求,为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和工作环境。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案件,及时总结和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同时,举一反三,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二

为加强和规范出资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省国资委组织出资企业就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方法、案例等内容召开业务交流会议。

交流会上,龙煤集团、建投集团、产投集团、农投集团结合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重点就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与巡视巡查、纪检监察等部门协同,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方面做了现场交流;其他出资企业做了书面交流。

会议指出,一年多来,各出资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制度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会议强调,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对于违规责任追究,企业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追责力度不够深入,协同机制还未建立起来,上下贯通全覆盖的局面尚未形成等方面的问题。

会议要求,下一步要着重从五个方面抓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一是顶层设计,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二是上下贯通,横向配合,扎实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三是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四是加强整改,规范运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五是创新手段,利用信息化,建设违规追责工作平台。

省国资委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有关同志,各出资企业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以及承担责任追究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任务,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责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并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调查核实企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教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各类案例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规章制度,及时堵住经营、投融资、管理等漏洞,有效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投融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全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公司内控及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重大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导致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对企业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损害企业利益,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损害企业利益。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保证、保理、融资租赁等)、债务加入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或放弃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七)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转让产权、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五条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或放弃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条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可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投资损失。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3%以上。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市属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要素,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可采取单独处理,也可合并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九条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通过外部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群众举报等外部监督发现查实资产损失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四)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牟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市属国有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三)建立健全在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判断,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有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宜国资委〔2007〕231号)同时废止。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四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3.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4.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集团管控方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六)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七)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八)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九)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一)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其他责任追究处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处理。

(一)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及前一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2.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3.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4.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三)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四)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处理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况,依照本意见制定。

1.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2.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3.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二)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五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企业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法定职责及人员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约束,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长效问责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企业在集团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四)超越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或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八条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设立“小金库”;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制度执行,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九条企业在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虚假贸易业务;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对账、催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十条企业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五)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十一条企业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增资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和增资;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六)违反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或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第十三条企业在投资并购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投资并购后未按照有关工作方案原则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八)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九)违规开展禁止类、限制类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企业在改组改制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五条企业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六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七条能够证明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四)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等级的划分,以损失资产价值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含1%)。

(二)较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3%以下(含3%)。

(三)重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上,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

第十九条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二十条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在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鉴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一条经初步审查,资产损失估计达到重大资产损失等级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

第二十二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下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因未建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或者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协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者无法清晰区分责任情形的,视同为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第三十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涉及的违规内容已履行报批程序的,应当根据职责履行情况,由上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成员在决策会议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录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直至免责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后果的;

(五)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一)由于不可预知的重大政策变化、外部市场突变等导致的资产损失;

(三)由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后仍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管理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改革发展、推进科技创新、承担社会责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等过程中,已履行规定报批程序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等,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奖金),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八条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九条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相关责任人受到扣减薪酬处理的,若尚有薪酬未发放完毕,应当进行相应的扣发;仍在企业范围内担任职务的,应当在其以后年度薪酬中予以扣减;调离原企业范围的,原企业应当首先向其本人提出追索要求;本人不配合的,向其任职工作单位提出协助追索要求,如相关单位无法协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索。

第四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四十七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实际监管关系和人员管理权限开展,其中:

(一)造成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的,原则上由发生损失的企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一)研究制定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对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的董事、监事等人员明确责任追究的要求;

(四)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五)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六)督促企业对须整改的问题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八)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受理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或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及时向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发生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六)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二条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三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核查期间,未经批准,较大或重大损失涉及的人员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可视情况对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人员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市国资委和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或补充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六条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国资〔2020〕87号涉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六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全面掌握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推动省属企业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处置问题,有效遏制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建立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告分为实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一)实时报告。报告省属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内容主要包括:

1.问题和线索来源。分为省属企业内部部门,国资监管、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机构,以及信访举报等。

2.问题和线索描述。包括发生时间、地点、问题事实、问题性质、涉及企业和人员等。

3.涉及损失风险或造成的影响,外部移送部门、省属企业或中介机构预估损失风险情况。

4.主要原因分析。

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企业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拟处理方式,以及下一步问题调查、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追责整改等工作安排。

省属企业应在发现、获悉或受理属于实时报告范围的问题和线索5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送实时报告快报;15个工作日内报送实时报告;30个工作日内报送初核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经企业分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及核查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实时报告和初核报告应以正式公文报送。

信访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可不报送实时报告快报和实时报告,经初核发现确有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问题的,直接报送初核报告。

2.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包括问题和线索来源、数量、内容、损失或损失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情况。

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初核立项数量、办理方式、定损金额、定责人数,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人数,责任追究结果通报,降低损失和风险敞口金额,扣减薪酬金额,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数量情况。

定期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由省属企业将上一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以正式公文报送省国资委。

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主动担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部门为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全面覆盖”的原则,逐级压实各级子企业责任,切实保障报告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省国资委将根据《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其中,对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同时,加强对违规“零报告”和追责“零查处”企业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省属企业要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报告机制,规范报告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形成各部门、各层级协同高效、上下贯通的报告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严控报告质量,确保报告内容客观准确、依据充分、要件齐全。要加大报告成果利用力度,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漏洞,不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建立防止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要在严格执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报告工作,全面、及时、准确收集和报送有关情况。省国资委将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信息报送系统,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市国资委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制定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全面掌握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推动市管企业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处置问题,有效遏制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济国资〔2020〕31号,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告分为实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一)实时报告。报告市管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内容主要包括:

1.问题和线索来源。分为市管企业内部部门,国资监管、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机构,以及信访举报等。

2.问题和线索描述。包括发生时间、地点、问题事实、问题性质、涉及企业和人员等。

3.涉及损失风险或造成的影响,外部移送部门、市管企业或中介机构预估损失风险情况。

4.主要原因分析。

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企业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拟处理方式,以及下一步问题调查、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追责整改等工作安排。

市管企业应在发现、获悉或受理属于实时报告范围的问题和线索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实时报告快报;15个工作日内报送实时报告;30个工作日内报送初核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经企业分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及核查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实时报告和初核报告应以正式公文报送。

信访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可不报送实时报告快报和实时报告,经初核发现确有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问题的,直接报送初核报告。

2.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包括问题和线索来源、数量、内容、损失或损失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情况。

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初核立项数量、办理方式、定损金额、定责人数,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人数,责任追究结果通报,降低损失和风险敞口金额,扣减薪酬金额,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数量情况。

定期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由市管企业将上一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以正式公文报送市国资委。

市管企业要高度重视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主动担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部门为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全面覆盖”的原则,逐级压实各级子企业责任,切实保障报告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市国资委将根据《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其中,对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同时,加强对违规“零报告”和追责“零查处”企业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市管企业要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报告机制,规范报告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形成各部门、各层级协同高效、上下贯通的报告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严控报告质量,确保报告内容客观准确、依据充分、要件齐全。要加大报告成果利用力度,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漏洞,不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建立防止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要在严格执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报告工作,全面、及时、准确收集和报送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将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信息报送系统,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制定县市区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八

为做深责任追究成果运用后半篇文章,形成以追责为“再起点”的联动机制,针对**问题,深入挖掘反映的监管风险,研究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进一步强化“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问题移送时间,移送方,问题情形,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等。

在督促指导整改问题的同时,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提出如下需关注的监管风险:如制度建设、执行实施、监督检查、风险应对等方面存在的漏洞、缺失和不足等。

针对监管风险,提出有关完善制度、细化流程、规范授权、加强管控、过程监测等方面的管理建议。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九

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x集团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安排部署,组织人员对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任务,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现将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为确保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全面覆盖,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召开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议要求,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专项会议,传达《关于进一步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研究落实追责工作体系建设相关事宜,并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机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各权属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设置相应机构,设置专责部门和专职人员,确保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和“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要求,对责任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建立完善组织体系和专门制度,制定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确保改革目标任务落地。

(一)组织体系方面。一是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加强工作领导,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处置建议,对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挂牌督办,统筹安排部署审议核查及处理实施等工作。二是成立责任追究职能部门。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作为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已明确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承办相关违规追责工作。三是明确建立协同配合体系。建立内部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反馈机制,成立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综合管理、组织人事、财务、企管、监事会办公室等各部门组成的违规经营核查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核查工作,形成核查工作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持保障工作等。四是建立配套完善的评估体系。为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的基础上,拟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建立能有效对企业投资风险和资产损失进行科学评估的工作平台。五是探索设立其他相关机制。在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结合实际尝试建立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处理及容错机制等工作机制。

(二)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实现有章可循,集团公司于12月初制定印发了《**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为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工作规则,集团公司根据省政府国资委通知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权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设。集团公司规定权属企业结合实际合理设置责任追究机构,配备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出台专项制度,细化权属企业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标准、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等,将责任追究工作层层压紧压实。

(三)加大追责力度方面。一是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自查。集团公司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各权属企业认真梳理各类投资项目,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二是实行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建立**盐业集团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对当前的问题线索统一编号,登记入账,全流程跟踪记录办理情况,办结后予以对账销号。三是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强化日常警示教育,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有关违规经营内容,以警促廉、以案促改,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抓好经营投资风险教育预防。

工作的亮点:一是将责任追究嵌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使该工作纳入集团年度考核目标中,同时在起草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中加入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管理要求。二是在《**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下发到各权属企业之后,第一时间要求各企业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整改。三是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结合实际设置监督追责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其所属企业追责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追责工作人才资源库,统筹调配资源,提高追查工作能力。

存在的问题:一是权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有待加强,需尽快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和细则。二是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参与此项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验欠缺,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未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追责工作提供支撑。目前正在逐步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工作要求,尽快接入国有资产损失风险动态监测、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等系统,并探索建立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信息系统。

1.组织领导方面。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尽快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促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做到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全覆盖,确保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上下贯通,有效实施。

2.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投资经营活动。同时从制度层面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既要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又要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敢担当、敢作为、敢负责的同志营造良好氛围。

3.工作协调方面。坚持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动各方监督力量协作,提高监督效能。对于制度执行和工作推进中的有关情况,核查工作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总结反馈,加强交流,取长补短。

4.建立长效机制。将责任追究情形和多发问题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并购等业务逐一对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高预警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突出典型问责,通过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及时进行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十

自查是财务大检查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事业单位组织自查小组或指派自查人员,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对其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所进行的自我内部检查活动。它体现了政府的外部监督与企事业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特点,也是促进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及财会人员在做好日常控制与。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自查报告6篇,欢迎品鉴!

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xxx集团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安排部署,组织人员对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任务,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现将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为确保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全面覆盖,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召开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议要求,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专项会议,传达《关于进一步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研究落实追责工作体系建设相关事宜,并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机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各权属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设置相应机构,设置专责部门和专职人员,确保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和“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要求,对责任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建立完善组织体系和专门制度,制定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确保改革目标任务落地。

(一)组织体系方面。一是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加强工作领导,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处置建议,对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挂牌督办,统筹安排部署审议核查及处理实施等工作。二是成立责任追究职能部门。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作为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已明确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承办相关违规追责工作。三是明确建立协同配合体系。建立内部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反馈机制,成立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综合管理、组织人事、财务、企管、监事会办公室等各部门组成的违规经营核查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核查工作,形成核查工作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持保障工作等。四是建立配套完善的评估体系。为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的基础上,拟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建立能有效对企业投资风险和资产损失进行科学评估的工作平台。五是探索设立其他相关机制。在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结合实际尝试建立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处理及容错机制等工作机制。

(二)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实现有章可循,集团公司于12月初制定印发了《xx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为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工作规则,集团公司根据省政府国资委通知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xx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权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设。集团公司规定权属企业结合实际合理设置责任追究机构,配备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出台专项制度,细化权属企业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标准、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等,将责任追究工作层层压紧压实。

(三)加大追责力度方面。一是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自查。集团公司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各权属企业认真梳理各类投资项目,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二是实行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建立xx盐业集团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对当前的问题线索统一编号,登记入账,全流程跟踪记录办理情况,办结后予以对账销号。三是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强化日常警示教育,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有关违规经营内容,以警促廉、以案促改,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抓好经营投资风险教育预防。

工作的亮点:一是将责任追究嵌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使该工作纳入集团年度考核目标中,同时在起草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中加入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管理要求。二是在《xx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下发到各权属企业之后,第一时间要求各企业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整改。三是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结合实际设置监督追责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其所属企业追责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追责工作人才资源库,统筹调配资源,提高追查工作能力。

存在的问题:一是权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有待加强,需尽快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和细则。二是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参与此项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验欠缺,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未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追责工作提供支撑。目前正在逐步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工作要求,尽快接入国有资产损失风险动态监测、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等系统,并探索建立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信息系统。

1.组织领导方面。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尽快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促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做到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全覆盖,确保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上下贯通,有效实施。

2.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投资经营活动。同时从制度层面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既要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又要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敢担当、敢作为、敢负责的同志营造良好氛围。

3.工作协调方面。坚持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动各方监督力量协作,提高监督效能。对于制度执行和工作推进中的有关情况,核查工作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总结反馈,加强交流,取长补短。

4.建立长效机制。将责任追究情形和多发问题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并购等业务逐一对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高预警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突出典型问责,通过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及时进行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一)对我支行网点的排查。

经排查,我支行不存在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资产”等名义,没有可持续盈利模式的非法集资行为;我支行不存在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代客户投资理财;我支行不存在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为参与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我支行不存在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为民间借贷机构或组织提供资金或贷款;我支行不存在为非法集资组织开立银行账户;我支行不存在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为明知是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转账结算或电子银行服务等行为。

(二)对我支行在职员工的排查。

经排查,我支行不存在利用职工将“易贷卡”或信用卡交与无亲缘关系的人使用,从中收取高额利息、佣金或其他费用;我支行不存在在职员工出借个人或近亲属银行账户替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人过渡资金;我支行不存在在职职工近亲属参与非法集资;我支行不存在在职职工隐瞒身份在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任职;我支行不存在在职职工充当“掮客”,引诱、劝导他人参与非法集资或非正常渠道融资等行为。

根据总行要求,我支行成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排查工作小组。我支行行长蔡茂同志担任小组组长负责宣传教育的具体实施和推进工作,其他人员为小组成员配合组长工作。

在小组组长的带领下,我支行对在职职工进行了非法集资排查,此次非法集资排查我支行共排查内部员工20人,组织员工谈心20人,对员工账户流水进行了排查,对部分可疑资金进行了进一步排查,经排查,无非法集资现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习贯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校长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活动过程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总结反馈。

积极开展“两对照四严禁五公开”活动。“两对照”:即学校对照《责任追究办法》,看整体是否存在违规现象;教师对照《责任追究办法》,看自身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通过对照,严格排查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和认真整改。

年月日,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采取积极抢救措施将乙方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在此期间乙方共花费医疗费元,乙方在医院住院天进行康复休养.目前伤势已经基本痊愈,根据医师的.意见可以回家进行调养.乙方病情痊愈后,请求给予一次性处理.甲方同意乙方的请求.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事,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伤情伤残程度及乙方病情需要恢复的时间等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和认可。

二、甲方已替乙方支付的医疗费元,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两万元人民币整(其中包括护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

四、乙方在签订此协议书后,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六、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后,甲方应当一次性立即给付乙方两万元人民币。

七、甲方在付清钱款后,乙方应当将住院期间的医疗票据全部给付甲方.如果找不到原件票据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八、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定后,一方出现反悔或违反此协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将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

(2)如果乙方违反此协议,应当将原来甲方给付的钱款全额退回,并再给付甲方5000元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是自愿达成调解凭证,一经签定后不得反悔。

我们上述协议完全真实、合法,如果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

见证人:

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首要问题,在于责任追究的范围界定。只有明晰责任追究的范围,才能做到权责一致、有法可依,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前《意见》中对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为: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及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集团管控方面,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况包括国有企业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给集团带来了较大损失,或其财务问题引发的违约法律风险。作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如在发现上述情况未能及时汇报的情况下,对扩大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购销管理方面,指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签订、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实质不公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以及虚假交易向关联企业输送利益伪造财务指标等情况。随着金融服务的发展,《意见》也强调国有企业不能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货衍生业务,如需开展上述业务的需取得金融牌照,禁止以金融创新为由流失国有资产。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存在串标、超越权限投标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工程发包、分包、承包方面的失职情形。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主要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主要指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决策严重偏离实质的情况。

投资并购方面,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对并购企业风险分析不足,存在重大财务、法律問题疏漏,或指示中介机构或相关鉴定单位出具虚假的报告、文件等情况。

改组改制方面,主要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的审批和备案程序,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自行进行改组改制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部分经营管理人员在改组改制过程中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的情况,以及串通中介机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售价出售、无偿分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资金管理方面,主要指经营管理人员越权或无权批复资金的问题,包括设立小金库,违规对企业员工进行集资、发行债券(股票)的情况,以及通过集体福利方式捐赠企业主要资产、虚列项目套取资金的行为。

风险管理方面,主要是指国有企业风控部门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内部控制流程存在重大不足或内部控执行不力,对企业的投资风险未能及时、有效揭示,对重要合同、决策审核有误给企业造成资金流失的情况。

为打击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意见》要求损失与违规人员行为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违规人员应负责的资产损失价值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因违规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价值范围,如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或投资失败的损失范围;间接损失包括因经营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给国有企业造成的其他经营性损失,如因其违约行为造成企业商誉损失。

根据损失程度,资产损失可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同时,该《意见》对或有资产损失进行了详细规定,或有资产损失指相关经营投资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经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这一规定突破了实质损失的范畴,对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较大的影响意义。

对于违规操作的投资经营岗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到位给国企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规定必须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意见》首次提出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即便违规人员调离原岗位或已经退休,其在职期间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旧会处罚责任追究机制。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当出现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时,国有企业可依据资产的损失情况、问题的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采取内部处理和外部处理两种方式,内部处理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资、禁入限制;外部处理则包括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两种方式。内部处理方式与外部处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在内部处理方式的构建上,国有企业应遵从以下处理方式:

在外部处理方式上,纪律处分应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移送司法机关的,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对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责任追究的程序建设上,国有企业应建立好受理、调查、处理和整改四大程序。

建立完善的受理程序。当资产流失情况一经发现,所有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汇报。内部受理部门在受理后应进行初步核查,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统一违规的调查程序。是指受理部门应按照权限及时开展调查,核定损失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员,查清损失原因并及时止损,尽最大可能将国有资产的流失降到最低,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说明或调查报告。

构建严格的处理程序。对涉嫌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国有企业内部处理程序要与外部处理程序相衔接,不能因为责任人接受了外部处理方式就终止其内部处理程序。同时,在企业内部构件相应的异议机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抗辩权,但异议期间不停止处理程序。

形成良好的整改程序。通过对违规经营投资人员的处理结果,国有企业应启动相应的自查和整改程序,从而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彻底解决问题,杜绝类似事件的出现,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综上,国务院出台《意见》规范公司经营及对违规经营的投资责任进行追究,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资产的保护,更有利于对公司经营者贯彻合法合规理念、对违规经营落实责任到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发〔2021〕xxx号)及《xxx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发〔2021〕号)文件要求,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概况。

已基本建成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制度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一)工作总体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把责任追究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系统企业活动的重要抓手,整体谋划、系统推进。成立了以党委书记、董事长xxx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xxxx、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为副组长,领导班子为成员的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责任追究工作,为此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首先我公司组织班子注意深入学习xxx公司《“三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精神,围绕如何加强企业决策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热烈讨论,使大家快速把握制度基本要求,强化了责任意识。同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及报告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组织实施5方面具体内容,为深入推进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办公室作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实现责任主体有效覆盖;同时进一步充实责任追究工作力量,提高追究工作专业化水平,强化防风险的能力。

四是拓宽线索渠道。要求内部部门,在发现问题上探索多渠道并行的措施,采取信访举报、审计监督发现、谈话发现,把群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聚焦权力、资金集中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关键人”,同时严格执行定期报送制度。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制度》,全面记录、反应重大决策事项履职过程,提高领导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2.工作组织领导方面。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建设,提高部门协作能力,逐步形成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具体工作开展方面。要加强督办整改工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发挥以追责促追损的正向作用。要在适当范围总结通报案件核查处理情况,发挥“追责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合规履职和责任意识,有效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追责队伍建设,希望公司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提升基层追责队伍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公司做大做强,提高运营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十一

年月日,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采取积极抢救措施将乙方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在此期间乙方共花费医疗费元,乙方在医院住院天进行康复休养.目前伤势已经基本痊愈,根据医师的.意见可以回家进行调养.乙方病情痊愈后,请求给予一次性处理.甲方同意乙方的请求.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事,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伤情伤残程度及乙方病情需要恢复的时间等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和认可。

二、甲方已替乙方支付的医疗费元,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两万元人民币整(其中包括护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

四、乙方在签订此协议书后,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六、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后,甲方应当一次性立即给付乙方两万元人民币。

七、甲方在付清钱款后,乙方应当将住院期间的医疗票据全部给付甲方.如果找不到原件票据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八、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定后,一方出现反悔或违反此协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将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

(2)如果乙方违反此协议,应当将原来甲方给付的钱款全额退回,并再给付甲方5000元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是自愿达成调解凭证,一经签定后不得反悔。

我们上述协议完全真实、合法,如果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

见证人: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十二

甲方:

乙方:

20**年x月x日,因乙方过错,在**x发生事故,该事故造成乙方左脚受伤,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人民币**x作为医疗费、生活费于签订本协议日前已经支付,签订本协议日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元。乙方全部损失(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补助费、用具费、后期治疗费等全部费用)甲方已支付完毕。

二、乙方受伤事件不涉及甲、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甲方赔偿乙方上述款项后,甲、乙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如乙方身份存在问题,或就该事故再主张任何权利,应退还上述赔偿款,并承担两倍赔偿款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住址:身份证号:

时间:时间:

收据。

根据20**年x月x日的协议书,我已经收到人民币****元全部赔偿款,我保证不再就该事故主张任何权利,否则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报告(专业13篇)篇十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5号)、《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意见》(通委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控方面:

(四)违反集团(公司)管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购销管理方面: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八)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

(六)违反产权(资产)转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投资并购方面: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违反投资并购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改组改制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八)违反改组改制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方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二)设立“小金库”;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八)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方面:

(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违反风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八条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绝对值或相对值孰低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3%以上。

以上绝对值或相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

(三)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记录、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依据以上四类材料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挽救损失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三十条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

整改措施。

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

(三)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涉及市属企业管理的责任人,其责任追究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察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受理部门,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未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属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通国资发〔2015〕18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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