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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一
(一)违章建筑的转租。
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此时转租合同由于基础法律关系的丧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据。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二)超过建筑物使用期的转租合同。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建筑物的使用期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相关,一般是70年,超过部分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收回或者继续缴纳使用费,房屋转租合同无效。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交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合同也会因此而无效。
由此可见,房屋的使用者在签订转租合同时,应查明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只能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签订转租合同。如果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属于无效,作为次承租人的房屋使用者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不过,如果因为转租人的原因导致次承租人的租赁权受到损害的,次承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的约定,要求转租人赔偿损失。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二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已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后,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
(2)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已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3)双方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三
《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由于仲裁协议大多缔结于商事主体之间,对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缔结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不得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的相关规定,容易理解及规避。实践中,更多是因为形式要件或内容要件的欠缺或瑕疵而导致仲裁协议被判定无效。以下,本文以案例为引导,梳理了仲裁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形。
当事人之间无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一方称以口头形式或默示形式达成仲裁协议,另一方不予认可的,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观点】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并且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故上诉人认为双方有口头仲裁约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观点】张晓鸣提出其曾与张扣宝达成口头仲裁协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扣宝对此亦不予认可,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故张晓鸣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默示不视为达成仲裁协议。
【裁判观点】昊天控股在其向双欣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虽有将因该《承诺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双欣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同意仲裁,因此不能认为昊天控股与双欣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双欣公司仍享有诉权。
【裁判观点】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排除了默示接受的方式。本案中,广药集团与六被告之间均未签订有仲裁协议,事后亦未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仲裁协议,故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当事人虽然约定“仲裁”,但未明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未明确约定仲裁事项的,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观点】双方的意思表示仅为向“仲裁机构需求帮助解决”,没有明确的就其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双方的仲裁协议没有明确的请求仲裁内容的情形下,该约定应属无效。
【裁判观点】本案《煤炭买卖合同》13.2条约定:“协商不成时,应将争议提交合同签约所在地法院管辖进行仲裁,由该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该条款对争议解决事项前半部分约定提交法院管辖,后半部分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且对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亦未约定,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故该条款应属无效。
【裁判观点】本案《设备租赁合同》第六条争议解决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公司内部由公司领导裁决;公司外部由提出疑义方当地仲裁机关按程序裁决,败诉方承担一切费用。”在该条约定中双方虽然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但所约定的仲裁事项为“公司外部”,属于约定不明。双方对“提出疑义方当地仲裁机关”的约定会导致选定不同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故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故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吴东升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仲裁协议虽然约定了将争议提交仲裁,但未选定管辖仲裁机构或选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或者,根据其约定,不能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1、未约定仲裁机构。
【裁判观点】根据贾国利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显示为“仲裁”,该约定虽然能够证明双方有在发生争议时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对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约定,之后双方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对仲裁委员会进行明确约定,故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仲裁的条款无效。
【裁判观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牛原与平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虽然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均没有约定,牛原与平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亦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无效。
2、选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裁判观点】双方签订的三份《销售合同》的内容以中文版本为准,该三份合同的中文版本约定:所有由于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贸仲”或者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三份中文版本的合同载明的仲裁条款,均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仲裁机构的选择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三份《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3、只选定了仲裁规则且根据仲裁规则不能确定唯一仲裁机构的。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以及所有无法友好解决的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应根据贸仲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应在北京进行。虽然双方约定"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但北京现有的仲裁机构不只是贸仲一家,故尽管双方约定"仲裁应根据贸仲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也不能推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当然为贸仲,因为双方当事人在选定其他仲裁机构的同时,也可以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适用贸仲仲裁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涉案仲裁条款应视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仲裁机构,涉案仲裁条款应被确认无效。
4、仲裁地点约定不明,无法确定唯一仲裁机构。
【裁判观点】锦亭公司与金鹿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辖区内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该约定中双方虽然明确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以及仲裁的事项,但对仲裁地点(辖区)的理解发生分歧,无法确定仲裁地点的唯一性,进而无法确认仲裁机构的唯一性。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双方对具体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故一审法院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并无不妥。
【裁判观点】案涉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未明确“当地”指合同履行地、申请人住所地还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故该仲裁协议属系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属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在事后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故该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
5、虽明确约定仲裁地,但一地多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观点】本案《租赁合同》中关于仲裁机构的表述为“上海市仲裁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海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双方未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该约定应为无效。
【裁判观点】涉案《委托管理账户协议书》中约定:“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北京有两个仲裁机构即北京仲裁委员会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但双方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应为无效。
6、选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裁判观点】案涉《采购合同》第22条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北京市仲裁处,该仲裁机构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该仲裁条款本身无效。
【裁判观点】在11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向东平仲载委员会提请仲裁,而东平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因此仲裁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裁判观点】上述合同约定了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第七条的规定,该争议解决方式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双方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裁判观点】钟科提交了其与上海同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其中第五条载明,乙方(即钟科)明示反对《零部件库存供应协议》中甲方(即上海同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宏达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乙方。故虽然涉案《零部件库存供应协议》中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但钟科并非该协议签订人,且其在受让债权时明确表示不同意该仲裁管辖条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涉案《零部件库存供应协议》中的仲裁管辖条款对钟科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观点】依据《保险赔付协议》第7条的内容,平安财保北京分公司明确表示有关涉案《海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综上,海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四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3)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仅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示,还应当结合出租人的事实行为来判断。
如出租人在事实上已经实际利用了装饰装修物,则应视为出租人同意利用;又如装饰装修物为房屋使用人所必须物品,则应适当考虑通过折价方式处理。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于出租人所有;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
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为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次承租人应当参加诉讼,不仅需要承担腾退房屋的义务,在需要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时,还应当承担配合评估的责任。
因此如果出租人并未起诉次承租人,则人们法院需就房屋房屋返还问题释明出租人,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以一并解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判决执行问题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依职权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当分别审查,即分别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各自审查。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或撤销,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该主张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一并主张,次承租人应当就其主张另行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询问次承租人是否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次承租人为保护其权益也应当主动向法院提出以鉴定等方式对装饰装修物价值进行证据保全。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
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
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决的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五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要如何理解呢?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六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理疵。
对于有想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1.加强中心事务性工作管理;。
2.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
四、财务部吕主任。
2.除了自己关注自己的项目外,还要监督其它项目的质量问题。
五、质管部袁主任。
1.财务报销问题,督促各项目组一定要抓紧,争取在半个月之内完成;2.地质中心与质管部有些职能有交叉重叠,有些事情希望对项目组多解释,多沟通,范文《民主生活会提意见建议记录》。
3.项目组存在问题的反映渠道,是先到地质中心,还是直接到质管部?
六、项目部刘主任。
1.自己首先按时提交报告,这样才能更好地督促其他人员;。
3.项目组人员调动的问题,在投标、立项的时候,感觉调动项目组人员比较困难。
七、朱副总。
1.重业务,轻管理,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到中心的管理方面来;。
2.加强地质人员凝聚力、归属感、认同感的培养;。
3.带领整个部门开展好工作,而不是仅仅做好某一个项目。
八、信息中心王主任。
1.应更加关注部门的管理工作;。
2.加强项目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是主观还是客观问题?
3.加强与其它各部门的沟通。
九、分析测试中心何主任。
1.加强对青年人的培养,严格要求他们;。
2.对测试分析方面的问题及时沟通,及早送样。
十、图文制作中心栾主任。
1.原来一个部门,现在是不同的部门了,要提醒项目组组长提早安排制图出图工作。
2.因为地质项目经常忙到最后着急赶活,所以经常造成制图人员加班。
十一、团委王书记(质管部主任助理)。
1.确定的师傅带徒弟式的传帮带工作要始终如一地坚持下去,并且注重实效;。
2.地质中心四楼年轻人很多,但工作朝气不足,缺乏活力,工间休息时间也都闷在办公室内,有点死气沉沉。
3.在地质中心内部组织各项目组开展评比,并对组织管理和技术工作质量好的项目进行奖励。
十二、中心副主任商博士。
对地质中心的领导力,凝聚力不足。
十三、地质中心王副主任。
与各项项目组年轻人交流较少。
十四、分析测试中心田副主任。
对年轻人的系统培训,尽量少出低级差错,如送样单差错。
十五、邓副院长。
2.要有大局意识,从全院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多传递正能量;。
3.加强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质量管理和项目经费管理两个方面。
由于工作的交集很少,离退办和医院支部没有提意见,其它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七
我与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xx年12月28日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即行解除。xx公司及时通知了我,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因我个人原因,迟迟未到xx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失业手续不能如期办理,现已超过有效期限,因此无法按实际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转入失业,领取失业金。
为了能够重新办理失业手续,领到失业金,经我本人申请,xx公司同意与我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签约目的是为了重新办理失业手续,不是续订《劳动合同》,仅限于xx公司给我办理转失业手续之用。签约双方均不享有、不承担该续订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我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无任何约束力,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承诺,绝不依据上述《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对xx公司主张权利,需补缴的失业保险金等费用,由我本人全额承担。
承诺人(签字):
日期: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八
签下的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但这个承诺书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只能说在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的承诺书是无效的。
除了违背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者的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关于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小林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九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我公司的产品。
我公司成立以来,本着相互信任、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理念,一直将产品质量定位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
公司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了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所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建立了科学的检验规程,并对检验指标进行了量化,责任到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生产合格的产品。公司从原材料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品流入生产现场,并与供方建立良好的供求关系。
我公司建立了定期的员工质量培训制度,学习质量管理的新知识、新信息,树立每一个员工的质量意识,规范自己行为,对每一个产品都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质量保证部门建立了规范的检验规程,具备完善的检测手段,并严格按照规程检验,作好产品质量检测的每一个环节,不让一台不合格产品出厂。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为您做出如下的承诺:凡我公司所*品,我们将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技术协议等文件要求,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具体如下:
3、我司产品保修期自发货之日期为三年,在保修期内,以下情况将实行有偿维修服务;(1)由于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而发生的损坏;(2)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绵阳高新区科光宏盛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5月5日。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十
本项目为民心工程,工期要求紧,为防止资质挂靠,投标申请人承诺接受到零陵区芝山北路建设及湘运车站搬迁指挥部处签订承诺函后到代理公司进行报名登记,否则招标方有权不接受我方的报名申请。
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员、质量员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职务;我方一旦中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取消我方中标候选人资格;我方一经中标,承诺中途不更换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现场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员,不得擅离职守),否则解除施工承包合同。
2、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业主或者与本项目业主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是存在相与控股或者参股关系。
3、我方目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记录,我方保证在施工中联合各标段进行配套施工的,不得以影响工期为前提,否则解除施工承包合同。
4、承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提供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拒绝提供的招标方有权取消我的中标资格,并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
5、我方承诺配合业主由财政按区有关规定执行税金代扣代缴;无论工程是否完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区财政按中标总价代扣税金;总税金最终以财政审定的总价乘以规定的税率基数为准。
6、我方保证投标文件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xxx(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xxx(签字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十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合同法52条第5项已明确规定,该条似乎有画蛇添足之嫌,正确理解该条规定,就能在实务中更严密地适用合同法52条第5项规定来解决问题。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十二
我与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28日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即行解除。xx公司及时通知了我,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因我个人原因,迟迟未到xx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失业手续不能如期办理,现已超过有效期限,因此无法按实际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转入失业,领取失业金。
为了能够重新办理失业手续,领到失业金,经我本人申请,xx公司同意与我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签约目的是为了重新办理失业手续,不是续订《劳动合同》,仅限于xx公司给我办理转失业手续之用。签约双方均不享有、不承担该续订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我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无任何约束力,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承诺,绝不依据上述《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对xx公司主张权利,需补缴的失业保险金等费用,由我本人全额承担。
承诺人(签字):xxx。
日期:2019年11月3日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十三
我的那位有幸参加(工程名称)的招投标活动,在此承诺如下:
1、投标项目经理部人员全部为本单位正式上岗人员;
3、总承包单位专业(劳务)分包,或专业公司劳务分包按规定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4、按要求办理民工维权告示牌、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及民工上岗胸牌;
6、遵守相关规定,不向投招标各方主体及监管部门行贿、受贿;
7、选派建造师在开标前无在建工程。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自动放弃本次投标,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并自愿退出徐州招投标市场。
投标人(法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十四
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遵循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工程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_以牟取中标;。
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不出卖资质,让他人挂靠投标;。
八、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九、不扰乱__县招投标市场秩序;。
十、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十一、通过资格预审入围,无故不按时领取招标文件、不按时参加标前答疑、不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愿意接受取消本投标人在__县范围内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投标报名资格。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愿意接受__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__县招投标中心作出的限制交易、停止交易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的处理。
20__年6月16日。
热门承诺书无效的种情形(模板15篇)篇十五
xxxx发展有限公司:
本投标人已详细阅读了xxxxx工程招标文件,自愿参加上述工程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
1、遵守_、广东省、中山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2、服从《招标议程工作安排》,遵守招标有关会议现场纪律。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3、接受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4、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若评标过程中查出有虚假,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查出有虚假,同意废除中标资格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5、保证投标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或恶意抬价行为。
6、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签定施工合同并提交覆约保证。如有违反,同意接受招标人违约处罚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7、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履行保修责任。如有违反,同意接受招标人对投标人违诺处罚并被没收履约保证。
8、保证中标之后不转包、不分包、不用挂靠施工队伍。
9、保证中标之后按投标文件承诺向招标项目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违约处罚并被没收履约保证。
10、保证中标之后密切配合招标人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服从招标人驻现场代表及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11、保证不拖欠工人工资,如有违反,同意按招标文定接受处罚。
12、保证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则处理造价调整事宜,不发生签署施工合同之后恶意提高造价的行为。
13、保证工程资料整理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a50328—2001)。
14、中标预算工程量已包括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中标,则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中标预算工程量的内容签署施工承包合同。若中标预算存在错项、漏项,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15、质量承诺:保证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和标准,且保证*部门验收通过。若未通过验收备案,我司同意由招标人从工程款中扣减工程总额的作为罚金。
16、a区工期:由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共个日历天),b区工期:由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共个日历天);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愿接受元/天的处罚,罚款总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xx%。
17、施工安全:杜绝一切大小事故发生。
18、文明施工:达到中山市规定的.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19、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的规定执行。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