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履行概念与原则(精选10篇)

时间:2024-09-14 作者:文轩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履行概念与原则篇一

在此,我_______(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 奉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 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_______万元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 本担保书为五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五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 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本担保书解释于______________银行。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盖章):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合同履行概念与原则篇二

xxx***律师事务所系xxx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江苏**集体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之托,处理委托人与贵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一、委托人于xxxx年*月*日与贵企业签订了《xxx**粮*****库扩建储备仓项目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该建设工程为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粮食供给且大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该项目为必须招投标项目。

二、贵企业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其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委托人与贵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经合法招投标、经xxx省建设厅及**县建设局备案是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依据。

三、委托人与贵企业另行订立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协议,不能作为结算是依据。

现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请贵企业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贵企业在收到本函后的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就贵企业的违约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企业追索。

特此函告。望贵企业慎思并妥善对待。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郎x莉

xxxx年11月1日

催促履行合同律师函2

合同履行概念与原则篇三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客观上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客观情况所造成的后果不能排除。而客观情况,是指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如地震、水灾等。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主张免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不能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不能按期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只导致部分不能履行,其他部分仍应履行;如果只是影响按期履行,当事人仍应适时履行。

2、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是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张免除全部责任,只是确受其影响而不能履行的部分才能免责。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法律对遇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该规定不能免责。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履行概念与原则篇四

为了规范公司合同履行、生产流程、质量检验、产品包装及产品采购工作,明确合同货物生产任务、质量和工期,严格执行iso9000和as9100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经公司各部门委员以上全体管理人员大会讨论订立本制度,自4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随时提出修订意见,公司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修订本制度。

一、合同评审

成品车间和其他部门及市场部业务员在与客户交流沟通,确定要订立合同时,向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提出合同评审请求并填写《合同评审表》,该表应载明货物名称、牌号、规格、执行标准、数量/重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其它标准外要求等详细信息,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组织质量部、生产技术部及三个车间领导和技术人员、市场部接单业务员进行全面评审,参与评审人员签名批准合同订立与否,生产技术部填写审批文件并存档。

二、合同管理

合同属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合同订立后,由订立人将合同原件送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办编印内部合同公开下发履行,合同原件存档。月末将已履行完毕合同原件及内部合同整理归档。

三、生产作业计划

实施并分别存档。《生产作业计划》一式两份,一份存生产车间一份跟料流转,质量部编制《质量检验跟踪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成品车间,一份跟料流转。

四、合同流程记录

无论是否参与合同评审和生产流程管理的总经理、常务副总、质量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主任、主管检验副主任和三个车间主任各自登记内部合同的每一单相关任务和生产作业计划要领,分别与相关人员交流讨论,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者向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汇报解决。

五、市场部合同跟单

市场部接单人全程跟单,按照《生产作业计划》任务安排做好《合同跟单记录表》。若发现车间延迟转序影响工期和生产工艺、取样位置、取样方法等确定或不确定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主任、常务副总或总经理反映督促解决。

六、生产流转

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由成品车间监督熔炼车间、锻造车间生产流程,跟货填写《生产流转单》。厂内车间和外协加工单位应在《生产流转单》上填写已完成的加工任务、交货转序时间,厂内主任签名,外协单位盖合同章。

七、质量检验跟踪

质量部在参与合同评审、生产作业计划的讨论编制时,根据合同要求编写《质量检验跟踪单》,在生产转序前取样检验,签字批准货物生产流转。

钛锭化学成分由熔炼车间取样后交质量部送检;成品化学成分、组织、力学性能等其它检验由质量部通知锻造车间、成品车间、外协加工单位取样交质量部送检。

超声探伤由质量部负责,产品几何尺寸、外观质量、数量重量由质量部和成品车间共同检验,检验结果存质量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

八、发货确认

在货物生产、质检完毕后,由成品车间或市场部接单人根据成品车间提供的产品信息和质量部提供的质量信息填写《发货确认表》,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签字批准后,与客户沟通,请客户确认,确定发货信息。

九、包装

根据合同及《发货确认表》,由质量部下达《包装通知单》,成品车间刷标识装箱,质量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现场复检。

十、发货

根据合同、《发货确认表》、《包装通知单》,由接单人填写“运输合同”,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签字批准后,由成品车间填写《出门证》,财务部、质量部现场复检,签字放行。

十一、产品采购

根据客户订单,对于本公司没有生产而需外购的产品,由接单人填写《产品采购申请单》,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组建集中采购班子在公司评审的合格供应商中比质比价采购。

十二、质量和工期责任

化学成分质量责任由熔炼车间承担,组织、力学性能质量责任由锻造车间承担,探伤不合格聘请专家召开质量分析会,追究质量责任部门,其它方面质量责任由成品车间承担;工期方面责任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确定的。产品转序交接日期,三个独立车间各自承担延期责任。如遇本厂设备故障等其他原因,由熔炼车间承担熔铸外协加工任务,锻造车间承担锻造外协加工任务,成品车间承担其他工序外协加工任务。因外协加工延期交货,仍由三个车间各自承担工期责任。

十三、奖惩考核

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每月召开两次本制度落实检查工作会议,对各部门主任、副主任进行“优秀、优良、一般、差、很差”评级,《合同履行考核评定表》、《生产流程延期交货登记表》、《质量事故登记表》、《延期交货登记表》、《产品采购登记表》进入档案,作为奖励处罚、职务调整、加薪降薪的依据。

因质量事故和延期交货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承担80%、责任人承担20%的经济赔偿责任;未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填写档案资料或做假资料、隔日补记资料或未做资料,每单处罚部门主任200元,副主任100元,生产流转延迟交货,每延误一天处罚部门主任100元。

附件:

1、《合同评审表》

2、《生产通知单》

3、《生产作业计划》

4、《生产流转单》

5、《质量检验跟踪单》

6、《发货确认书》

7、《包装确认书》

8、《出门证》

9、《产品采购申请单》

10、《产品采购登记表》

11、《外购产品复检单》

12、《合同流程记录表》

13、《合同履行考核评定表》

14、《生产流程延期交货登记表》合同履行管理制度

15、《质量事故登记表》

16、《延期交货登记表》

二o一四年三月二

十二日

合同履行概念与原则篇五

钟xx先生:

阁下于2009年4月8日与本人就阁下承包xx街5-16号别墅室内装修工程事宜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工期120天;2、阁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按合同附件工程报价清单之项目及造价包干,工程过程中,发生之增加项目另行计算;3、除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外,工程完成竣工后三天内,发包方支付除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人民币68400元。合同签订后,阁下如期进场开工,本人也依约支付工程款,迄今除工程尾款68400元和质保金5000元外,本人已如约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442000元。然而,工程开工后,在没有任何约定可顺延工期情形发生下,阁下却一再拖延工期,至今已逾期近七个月,尚未完工。本人一再催促,阁下不仅不抓紧施工,近期更以种种无端借口拒绝继续施工,要挟本人提前付款。

针对阁下的无理言行,本人郑重指出:1、阁下将四个月的工程拖延工期七个月,已严重违约,本人有权追究阁下的违约责任,要求阁下赔偿损失;2、阁下提出的所谓“须在收尾时落实才可施工”的要求补缺资金的预算遗漏、更改、增加项目,其中第一部分的所谓“遗漏”,并不属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之增加项目,且即使存在并成立,按照工程合同履行惯例也属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结算事项,合同更没有约定业主必须随时支付;其中第二部分所谓“准备增加项目”,本人并没有意向要实施或委托阁下实施,何况这些也与阁下履行合同约定项目无关;最后两项所谓“前期补充项目”和“代支项目”,前者本是可计可不计的小活儿,且总计只有3498元,后者的`所谓代支项目,实际也都是属于包工包料范围,且只有4400元,即使成立,两者相加,也仅有7898元!对于预算50多万元的工程,后续工程依照阁下陈述,至少还有门套、石膏线、栏杆、木地板、石材订制品、五金件、玻璃等,阁下以区区七千多元抗辩继续履行合同,太荒唐了吧?阁下的行为已经不仅是“有些不厚道”了!3、工程设计、预算、工期安排完全由阁下作出,120天的工期也符合本合同工程量正常的施工期限,该施工期限已包括常见影响因素造成的合理延长。作为专业的工程承包方,又是包工包料工程,阁下应当对可能的偏差和超预算备有充分的自有资金周转,无权将承包方因施工计划和管理的过错造成的成本增加强加给发包方,更无权以长期停工要挟发包方提前支付工程尾款或结算补差款!本人也没有义务在工程未完工之时聘请专业监理人员审核阁下随时提出的增加工程款请求。

基于以上几点,本人郑重催告阁下:1、敬请在收到此函之日复工,并在20日内完成收尾工程,否则本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若阁下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请即通知本人并在五日内进行已完成工程项目的确认工作;3、敬告阁下在交接前确保施工现场工程和物品安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不论阁下如何决定,本人保留向阁下追偿因拖延工期所致本人损失的权利。

望慎重处理。

xx街5-16号业主xxx

签名:

合同履行概念与原则篇六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 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口合同履行环节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备货是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包装、数量和交货时间的要求,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在备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货物的品质: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2、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以备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换装。标志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4、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在履行以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落实信用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

(一)催开信用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二)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信用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的,所以,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为了确保收汇安全,我外贸企业于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核对和审查信用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履行货物装运任务,按约交付货运单据,及时、安全地收取货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在审查国外来证时,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

1.总的方面的审核要点:

(1) 从政策上审核。

(2) 对开证银行资信情况的审核。

(3) 对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

(4) 对信用证不可撤消性的审核。我国能够接受的国外来证必须是不可撤消的。

2. 专项审核要点:

专项审核名目繁多,不同交易,情况各异,以下为一般交易中的审核要点:

(1) 支付货币

(2) 信用证金额

(3) 到期日、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

(4) 转运和分批装运。

(5)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6) 付款期

以上内容必须和信用证严格一致。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的内容。

(三)、修改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当发现问题时,通常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进行处理,有的还须同银行、运输、保险、检验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后,方能作出适当妥善的决策。一般说来,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收汇安全的问题,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认可后才可装运货物;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做到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要修改的情形是常见的。对此,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影响也不好。其次,对于收到的任何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都要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不能同意的,我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及时作出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为防止作伪,便于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如由开证人或开证行径自寄来的,应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

对于可接受或已表示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应立即将其与原证附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数,这样可防止使用时与原证脱节,造成信用证条款不全,影响及时和安全收汇。

安排装运货物涉及的工作环节甚多,其中以托运、报关、装运和发装运通知等工作尤为重要。

(一)托运

安排装运货物涉及的工作环节甚多,其中以托运、投保、报关、装运和发装运通知等工作,尤为重要。

目前,在我国,凡由我方安排运输的出口合同,对外装运货物,租订运输工具和办理具体有关运输的事项,外贸企业通常都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其他经营外贸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办理,所以,在货、证备齐以后,出口企业应即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手续。托运时除须缮制托运单据外,尚须附交与本批货物有关的各项证、单,如提货单、商业发票、出口货物明细单(装箱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有的商品还需提供出口许可证、配额许可证的海关联、商品检验合格证件等有关证书,以供海关核查放行之用。

我出口企业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的工作步骤如下:

(一)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

(二)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装货单

(二)投保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应填写国外运输险投保单,列明投保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标记、运输路线、船名或装运工具、开航日期、航程、投保险别、保险金额、投保日期、赔款地点等。保险公司据此考虑接受承保并缮制保险单据。

(三)报关

按照《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的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方可提取或装运出口。因此,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只有完成通关手续后,才能提取或出运货物。

(四)装运

承运船舶抵港前,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根据港区所作的货物进栈计划,将出口清关的货物存放于港区指定仓库。轮船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出口货物港杂费申请书后办理提货、装船。装船完毕,即由船长或船上大副根据装货实际情况签发大副收据。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可凭此单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海运提单。

货物装船后,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将缮制好的海运提单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请求签字。船公司或代理在审核海运提单所载内容与大副收据内容相符后,正式签发提单,并加注“已装船”字样和加盖装船日期印章。

(五)发装运通知

货物装船后,外贸企业应及时向国外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对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进口报关和接货手续。

装运通知的内容一般有定单或合同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唛头、装运口岸、装运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和对客户的习惯作法,将上述项目适当地列明在电文中。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到期日或以前,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并在收到货款后向银行进行结汇。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3种: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

(一)制作单据

对于出口单据,必须符合“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要求。

常用的出口单据

1、汇票

2、商业发票

3、运输单据

4、保险单据

5、包装单据

6、产地证明书

7、检验证书

8、海关发票

9、其他单证

常见的有:

(1)寄单证明

(2)寄船样证明

(3)装运通知副本

(4)邮局收据

(5)有关运输方面的证明,如船籍或航程证明、船龄证明、船级证明等,受益人应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索取。

(二)交单结汇

交单指出口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前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

议付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应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将审核结果通知受益人,如审核无误,应即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被指定的其它付款银行寄单索偿,同时按照与出口人约定的方法进行结汇。在我出口业务中的结汇是指银行将收到的外汇按当日人民币市场汇价的银行买入价购入,结算成人民币以支付给出口人。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议付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汇,等付款行将外汇划给议付行后,议付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合同履行概念与原则篇七

xx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园项目部及陈某某:

你方于x年4月18日收取我本人交纳的购买贵公司开发的“花园项目”5号楼1-12-2号商品房的购房定金10000元,并口头约定房价按照2680元每平方米计算,其具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网签备案的时间由贵公司书面通知,但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贵公司及陈某某均没有通知本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本人通过多方调查获知,你方已经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为此,本人认为,你方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催告如下:

一、请你方务必于x年6月20日前与我签订5号楼1-12-2号房屋的《商铺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和预售登记备案等事宜。

二、若你方在上述期限内均未与本人联系和办理上述事宜,即视为你方拒不履行合同,本人将按照定金法则依法追究你方的违约责任。届时,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上述催告,希望你方认真对待,并按照约定单价履行!

特此催告!

催告人:吴某某

x年六月十五日

合同履行概念与原则篇八

在此,我_______(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奉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 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_______万元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 本担保书为五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五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本担保书解释于______________银行。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盖章):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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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概念与原则篇九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合同里面有瑕疵或是小问题,后来经过双方沟通协商一致同意将这份合同作废,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原合同作废新签合同怎么履行,欢迎大家参考。

双方既然已经达成了协议,签订了合同,就说明双方愿意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去行为,所以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知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在执道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是,由于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周,而致使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回报酬、履行地点等答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在依法解除之后就算是作废了。

合同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约定解除,另一种是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的。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完毕。

原合同作废新签合同怎么履行?只要新合同签订了,就按照新合同里面的规定履行,从新合同签订好那一刻开始它就承担法律责任了。

合同作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废合同的最好出具作废的声明,以免因合同作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履行概念与原则篇十

xxxx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贵方与我方于xxxx年8月28日签订了《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及《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我方将xx金苏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157.083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9.6504%)转让给贵方。根据该《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贵方应于该合同生效(即xxxx年8月28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15026726元一次性划入xx省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交易专用账户。而贵方未按约支付该笔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该《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超出20日,经催告后,乙方在催告限定期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670000元。”

因贵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我方以ems邮件催告贵方履约的函件亦被退回,现我方向贵方公告送达本催告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贵方于本催告函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我方有权根据《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贵方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

xx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xxx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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