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员工自己不签合同辞职要求赔偿篇一
某单位新招录了几个员工,但是这几个人觉得劳动合同对他们有约束不愿意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不与他们签劳动合同吗?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员工自愿不签合同用人单位有责任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用工,将要承担较大风险或责任,主要包括:
(1)未满1年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每满1个月就应支付双倍工资,最多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应在1年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愿签订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1个月或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不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满1年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应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在1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就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负有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4)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可见,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上述不利后果。由于劳动者自愿不签合同的声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利后果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代价很大。
因此,遇到员工不愿签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解释清楚法律规定,依法在1个月内签订。对仍然不愿签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样就可避免上述一系列不利后果。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除此之外,还可参照下列情况认定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表;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此可见,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必要的义务。
员工自己不签合同辞职要求赔偿篇二
员工自愿不签合同用人单位有责任吗
某单位新招录了几个员工,但是这几个人觉得劳动合同对他们有约束不愿意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不与他们签劳动合同吗?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员工自愿不签合同用人单位有责任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用工,将要承担较大风险或责任,主要包括:
(1)未满1年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每满1个月就应支付双倍工资,最多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应在1年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愿签订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1个月或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不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满1年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应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在1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就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负有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4)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可见,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上述不利后果。由于劳动者自愿不签合同的声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利后果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代价很大。
因此,遇到员工不愿签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解释清楚法律规定,依法在1个月内签订。对仍然不愿签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样就可避免上述一系列不利后果。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除此之外,还可参照下列情况认定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表;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此可见,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必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