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

时间:2024-11-16 作者:QJ墨客

承揽方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以确保能够胜任承揽工作。下面是一些承揽任务的成功经验分享,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启发和指导。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一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即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事关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在保证期间中,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仍应为2年。

a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时,保证期间届满的时间点为c点,债权人在b时间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可以表述为:

1.ac之间的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按ac之间的期限中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由于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因此在ac时间段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这是一个不变期间。ac之间的期限长度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延长,但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应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保证期间。

3.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因为保证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在一般保证,从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表现在图示中,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b点,而非c点。一旦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则保证期间丧失意义。

4.如果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则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5.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起算点不一样,在图示中,主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a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b点),但是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具体表现为: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二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力量,人才的稳定是企业生存的根基。适当的流动是企业活力的源泉。要稳定,还是流动,是企业面对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两难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企业,对于员工以及对于企业留住人才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企业hr应当如何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本期蓝白沙龙请来了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金祥副教授和上海某知名金融机构的资深hr陈小萍女士,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企业留住人才问题展开讨论。

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法》有何规定。

刘先生:《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由固定工转制,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女士: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必须签订此种劳动合同的情况,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灵活操作的空间。如对于一些核心员工,随时达成一致就可签订此种合同。而对于工作满1年,企业愿意继续留用,但又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企业想用,另一方面不通过订立此种劳动合同就违法,这在客观上影响到了这些老职工的继续就业能力。

无固定期限合同真的是“铁合同”吗。

刘先生:这是一种误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它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不同的解除条件,后者作为预见性很强的合同,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的利弊,有利面是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使得企业的劳资关系相对稳定。弊处在于此种劳动合同过于刚性。劳动者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此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由此企业解雇员工的权力、用人的灵活性将会受到一定限制。因此企业一般不愿签订此种合同。

陈女士:可以说,签订此种劳动合同增加了员工就业的稳定感,带来员工心理上“企业兴我兴,企业辱我辱”的积极效应。但“员工就此进入‘保险箱’”的认识是有误的,如同刘先生所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解除。对于企业的利弊,有利面在于能稳定企业的员工队伍,人才的非频繁流动也间接降低了企业的用工管理成本。弊处则在于员工的流动减少,相应地企业活力也将降低,对企业的长足发展不利。同时,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束力的角度看,由于立法上存在对于劳动者保护的倾斜性,劳动者有“辞职权”这个尚方宝剑,对劳动者并没有约束力;但对企业来说,则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这对企业长远的人力资源配置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劳动合同立法对劳动者倾向性保护。

刘先生:例如按《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个人认为这种倾向性可能会导致新的“劳资”失衡,其结果对企业和员工不一定带来立法者预想的有利影响。用人单位的用工数量依赖于市场需求,以法律手段硬性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这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定难以消化这么多劳动者。这不仅未能起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效果,还可能会引发劳资关系的对抗和恶化。因此对于这种市场行为,法律不宜干预。

陈女士:《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有多处体现。我个人认为劳动法立法过多地扩大劳动者的权利会使企业在用人时产生一定的约束,影响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竞争力。对员工而言也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整体队伍的形成。因此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寻找企业与员工之间权益的平衡点,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运用过程中更为合理。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三

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根据以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最长20年:

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4、这样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5、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6、定期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

7、续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8、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1、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2、租赁合同终止协议。

3、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件。记者昨日通过采访律师了解到,除了不动产租赁有期限外,对于汽车租赁的时间也有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十年。

租赁三十年与法律相抵触。

年4月12日,某单位与杨某签订《门面出租协议》,将临街的两间门面出租给杨某使用至2034年12月31日,杨某一次性付清了全部租金。之后,该门面于11月24日出卖给其他单位,该单位有意收回门面,却在价格赔偿等方面与杨某多次协商未果。今年,该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门面出租协议》。

为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先行调解。杨某认为自己有《门面出租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一开始不愿意调解。承办法官仔细看过《协议》后,告知杨某这份出租协议约定的租期三十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杨某执意坚持,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经过法官耐心阐释法律条款,杨某同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单位退还杨某部分租金和补偿其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杨某退还房屋。

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最长为多少年。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四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租赁的,那么,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是多久?最高期限是多少呢?下面,来买地网就来带大家一起看看-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出租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七十年。

需要说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这种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要求严格。

第二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土地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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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土地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

处理该问题主要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 1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第二种办法是: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所以除特别主体以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五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租赁的,那么,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是多久?最高期限是多少呢?下面,来买地网就来带大家一起看看-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出租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七十年。

需要说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这种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要求严格。

第二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土地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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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土地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

处理该问题主要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 1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第二种办法是: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所以除特别主体以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六

“这是低级错误。”律师说,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是最基本的。但是,一些人知道要为借款约定期限,却忘了给担保约定期限,岂不知担保也是会过期的。

那么,担保期限究竟怎么算呢?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综上,我们可以了解到,担保和诉讼期限一样,不可能永远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是借贷合同的附属合同,只有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附属合同主张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普通民事诉讼期限为2年,因此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最长也是2年。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七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

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工作中表现消极,经常违反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但情节又够不上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解除劳动关系又给企业造成损失。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

因此,如果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太长),企业就有相当的主动权,可以避免承担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应尽量详细地约定双方的义务。

约定双方义务的益处既在于保证双方按照合同严格履行职责,防止出现违约情况;也在于一方违约时,能够有明确的处罚依据。

对于企业来讲,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职工的工作岗位及其具体职责,并明确对于该岗位工作的具体要求。

这样,员工有违反职责的行为,就有明确的处理依据。

2.劳动合同最好约定明确可行的违约责任和罚则。

约定违约责任和罚责,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够成为日后作出相应处理的有力依据,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违约责任问题上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为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

对于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商定各种违约情形下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职工违纪的处罚方式,可以是警告、记过、扣工资、开除等。

对于职工的违纪处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可能太详细,可引用企业规章的规定。

3.最好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出现某些事由,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约束;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发生某些行为,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但应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并规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好处在于:一旦有约定情形出现,企业就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如某公司约定:职工当月无故旷工2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职工旷工2天,显然不太可能被认为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

如果没有上述约定,企业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被判赔偿。

编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性别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续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续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使 用 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九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第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小结:劳动合同期限是签订劳动合同时比较重要的条款,对期限进行了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在期限内履行和享受自己的法律义务和权利。如果大家对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的知识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者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的知识,可以到我们的法律常识栏目进行深入了解。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十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甲方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限先于本条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届满之日本合同终止。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为休息日。

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班________运转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元。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

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___________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

乙方遵照执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条约定条款。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十一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二、本协议签订后,原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照本协议执行。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_(代表学校)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文件精神,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就下列条款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停薪留职的时限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停薪留职期间,乙方保证做到:

1.不享受____________在岗职工的.工资及一切福利、社保待遇;

3.一切言论和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4.向学校缴纳劳保储备金(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____________元,(每月缴费标准为月工资的______%,共计______个月),缴纳人事档案管理费和人员占编费______元,人事档案管理费______元/月,人员占编费______元/月,共计______个月),两项合计______元,签订协议时一次付清。

三、乙方停薪留职期间,甲方保证做到:

1.不给乙方下达工作任务,并保留乙方公职和编制;

2.按规定给乙方调整档案工资,并计算连续工龄;

3.按规定给乙方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

四、乙方停薪留职期间,保证主动与甲方保持经常联系,否则,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停薪留职期满,需调出学校,或按时回校自找接收单位上岗,不得续办停薪留职手续;如乙方逾期一个月未回校办理任何手续,甲方按规定给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并与学校解除一切关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共同信守,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共为____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二,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十三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

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工作中表现消极,经常违反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但情节又够不上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解除劳动关系又给企业造成损失。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

因此,如果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太长),企业就有相当的主动权,可以避免承担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应尽量详细地约定双方的义务。

约定双方义务的益处既在于保证双方按照合同严格履行职责,防止出现违约情况;也在于一方违约时,能够有明确的处罚依据。

对于企业来讲,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职工的工作岗位及其具体职责,并明确对于该岗位工作的具体要求。

这样,员工有违反职责的行为,就有明确的处理依据。

2.劳动合同最好约定明确可行的违约责任和罚则。

约定违约责任和罚责,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够成为日后作出相应处理的有力依据,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违约责任问题上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为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

对于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商定各种违约情形下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职工违纪的处罚方式,可以是警告、记过、扣工资、开除等。

对于职工的违纪处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可能太详细,可引用企业规章的规定。

3.最好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出现某些事由,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约束;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发生某些行为,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但应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并规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好处在于:一旦有约定情形出现,企业就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如某公司约定:职工当月无故旷工2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职工旷工2天,显然不太可能被认为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

如果没有上述约定,企业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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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十四

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文章,欢迎参考阅读。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

5、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纪律;。

1、劳动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

2、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

4、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6、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7、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1、最新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2、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没有规定最短的签订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限制。

5、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也不得超过6个月。

1、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由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一般将期限规定为5年以上的为长期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为5年以下的为短期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约定终止日期,只约定解除或终止条件,只要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不出现,该劳动合同一直有效,但不得将法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某项具体工作开始到完成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当某项工作完成时,就该项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就自然终止了。

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十五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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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期限(通用16篇)篇十六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1、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试用期与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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