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

时间:2023-10-29 作者:雅蕊

购销是商业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它涉及到商品的采购与销售,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购销,企业可以获得所需的原材料和产品,并且实现盈利。购销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精准的市场定位和策划,还需要合理的资源配置和良好的销售渠道,以及高效的供应链管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购销成功的经验与案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能对大家的购销工作有所帮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和了解购销的重要性和技巧吧!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一

实行粮食直补政策是国家一项英明伟大政策,是我国加入wto后,采取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利国利民一种具体政策。现根据粮食直补的意义,结合乡镇经济发展中客观实际问题,建立以粮食直补为“母体”的基金制度的设想。

村级债务已成目前农村最大最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拦路虎”,截止20xx年10月,当阳市坝陵办事处村级债务1972.2万元,村平债务98.6万元,人平547.3元,从20xx年乡镇合并后,办事处把村级债务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以村集体为主体采用各种化债措施,如村民相互抵转化债,集体出售荒山荒水使用权、创收化债、协议减债、结对还债、变卖集体资产等,但由于不同的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面对残酷的农村债务现实。笔者认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村级债务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和历史任务来抓。以村为主体变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化债机制,建立以粮食直补为“母体”的化债基金制度,按直补总额的10-15%做还债基金,剔除特困户、死亡户的、军烈属政策性照顾外。严格控制指标数,下拨到村,由乡镇财政直接经手办理,具体做法参考税改后农业税减免方案。

从20xx年税费改革到20xx年最后一次农业税征收。各乡镇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农业税尾欠现象,以坝陵办事处为例,除20xx年各村完成全年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外。20xx至20xx年间仍有少量农户因各种原因欠交农业税。两年累计有1260户欠国家农业税款29.8万元。由于国家政策因素制约在发放粮食直补时不准低扣任何税费,无疑给职能部门添置一道“门槛”,上一道“紧箍咒”。职能部门和一些广大农户对此项政策有较大意见。有的农户认为自己从不欠国家一分钱,该交集体的交集体、该国家的交国家,那些比自己条件好的农户,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义务,反欠国家“一大砣”,却也心安理得领取国家补贴。这样的农户没有对国家尽忠尽孝,有什么资格领取国家粮食补贴。通过两年直补发放情况,我们认为建立粮食直补扣税制度。是合法合理的,是符合《税收征管法》和广大村民意愿的。对那些有能力有条件的,以各种理由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任何农户,实行强制扣税制度,体现税法强制性。

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建立农村农业生产大户重点奖励基金制度。具体事项是对蔬菜种子粮食生产、猪牛羊养殖大户等有规模有经营的农户进行奖励扶助政策。既要抱西瓜也在捡芝麻,集中有限资金服务“三农”,具体操作事项由乡镇财政、农业部门办理,报市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核批准。一定3年不变,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确定。鼓励支持种养大户发展农业生产,改变对各村撒“胡椒面”的现象,为和谐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税费改革取消了实行多年的村级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制度,村级日常开支资金来源以转移支付为主,这种在零赋税条件下的转移支付只是杯水车薪,只能应付村集体日常开支。目前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负债村多,根本上谈不发展公共公益事业、社会保障、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维修、抗灾救险等支出,村级公共产品体制是一块空白,村集体发展公共事业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建议建立村级公积金储备制度,以粮食直补为“母体”,按一定比例额提取金额,作为村级公积金的储备,按法定程序规定使用,是其成为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财力基础之一,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动力之一。

20xx年x月九日。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二

摘要:分流人员,解决“三老”,放开市场,风险基金直拨农户,皆是治标,要根本解决粮食收储企业亏损挂账不断、经营机制不活的问题,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本文就此作一探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历了统购统销,议购议销,税收征实,保护价收购到市场全面放开的过程,其着力点是促进粮食收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与消除企业历史包袱上。十多年来其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活力有一定增强,但距改革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企业购销不畅,经营管理简单、僵化,体制不顺,亏损潜亏不断增加。究其原因,关键是只治了标,未治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这个“本”。

(一)政府与粮食收储企业仍然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是粮食企业法人代表、经理仍由主管局任命。由此产生的后果,是粮食主管局调进人员企业要接,借钱要给,变着戏法分享企业利益要让,干预经营活动要听。衍生了企业经理关心的不是如何搞好经营,而更重要的是如何与粮食主管局搞好关系,以免“掉帽子”,“变位置”。二是企业不能自主决定人员的进出。冗员虽多,政府安排的军转人员要接,主管局从粮食工副业调入的人员也要接。而分流人员时,该分流的分不走,业务能力强的留不住。三是政府经常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要求企业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在公路边、城市入口制作大型广告,在街道旁悬挂灯箱广告。政府有大的活动,要企业制作展板,陈列产品壮威助势。只为政府政绩造势,不管企业的目标客户在何方,广告效应如何,必须当作政治任务完成,更不管企业是否能够承受。四是主管局切留分割企业利益。这与主管局改革不彻底,人员分流作数字游戏密切相关,费用不足想方设法侵占基层企业利益,基层敢怒不敢言。

(二)粮食收储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仍未理顺。由于改革成本筹措难,不能做到全员了断身份。分流后留下的人不仅是正式职工,而且还集了资,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更紧密,但与股份合作又相去甚远,要分流这部分人员,必须先退集资款,再了断身份,其分流难度更大。照样不利于加强经营管理和人员的正常流动,铁饭碗、大锅饭、平均主义等分配制度仍未打破。

(一)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到目前为止,粮食企业实质上仍是“政策性企业”。其表现为:其一,管理体制是主管部门隶属下的国有企业;其二,必须按保护价收购一些粮食品种,承担着粮食安全的任务。其三,接受了国家的储粮利费补贴。其四,承担着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的历史包袱。前几年只重消化历史包袱,而未解决行政干扰和政策性任务问题,效果并不理想。只有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使粮食企业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制度。

(二)改革成果有被吞蚀的危险。一是人员分而又肿。粮食收储企业辛辛苦苦分流人员,主管局却又从粮食工副业调人,人员有再次臃肿的危险;形成了前走后进的反常现象。二是企业人员结构畸形化。业务人员和一线职工分流了,管理股室未减少,而副站长、副经理在增加,官办企业现象更突出。三是主管局侵占基层粮站利益,威胁收购资金安全。

(一)打破认识误区,放开粮食市场。即打破只有国有粮食企业才能敞开收购粮食,才能保护农民利益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这个误区。理由有二:其一,只要种粮有利益,农民就愿意种粮,种粮面积不减,单位产量不减,全国粮食总产就不会少。其二,经营粮食的企业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只要有利,就会收购,粮食流通就不会滞留。所以,完全可以放开粮食市场。国家通过粮食储备企业掌握部分粮源,适当调控市场价格后,完全可以由市场来优化配置粮食资源。

(二)彻底改革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首先彻底解除粮食收储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小的粮站可以整体拍卖,实现民营化。大中型收储企业在认真清产核资,界定国有资产真实数量的基础上,吸收个人、民营企业,用粮工业企业参股,变成股份合作制。其“三老”问题应一次认定,能处理的处理,不能处理的账务分开。一次性了断,使企业轻装上阵。但要借鉴前几次财务挂账的经验教训,认定后,企业按市场方式承担政策性任务,即必须与粮食全面市场化、产权制度改革同时进行,新老划断,经营不善的不再承担政策性收购任务,经营好的与众多企业一道按市场价收购销售,只享受利率优惠。不然将继续出现亏损要求挂账问题。

(三)政策优惠不再按所有制来定。只要生产粮食,不论是农场、还是农民,只要种粮都享受粮食风险基金直拨的优惠。相反种果树种草则不享受直拨政策。收购环节,只要收购粮食或储备粮食达到一定规模,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达到农业发展银行风险管理要求,都可以申请政策性收购贷款,享受贷款利率优惠,让市场促进粮食流通。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三

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四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粮食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扦样,样品化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

(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坚决拒收,并报告领导处理,不得徇私情。

(三)检测过程中,发现有污染或带有检疫对象的病虫,要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一)每年进行储存粮食控制指标的检测,发现“不宜存”的粮食要及时汇报,提出轮换建议,并做好轮换前的出库准备工作。

(二)除每年两次储存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检测外,还应根据储存过程中具体情况,随时扦样检测其品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粮食入库后,要定期进行检测和水分含量化验,随时掌握粮情变化,确保储存安全。

(四)每次检测完毕,及时出具化验报告单,同时做好化验单据的整理、归类、存档工作,确保化验资料完整、齐全。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

第二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策性粮食收购货款、保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补贴。

第四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服从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购销政策,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政策性粮食统计数据和购销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条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

第七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合同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收购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履行义务,取得相应权利。

第八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根据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要,及时测算和提报资金需求(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及时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保证收购业务需要,合理使用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成本。

第九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使用委托方统一印制或指定格式的收购凭证,当场如实、完整记载原始收购信息,凭证所列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一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推广使用信息化收储系统,保证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仓收粮和收“人情粮”、“关系粮”、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第十三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动用权为有粮权的各级政府,由粮权所属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销售动用计划。

第十四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标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包括承贷企业和实际储存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本企业储存的政策性粮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粮食竞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扰乱了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计划,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出库义务。

第十八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不得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拒绝买方扦样验货、提报与实际不符的拍卖标的、违规向买方乱摊损失和损耗。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调解或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清算有关费用。应当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资金管理,坚持“钱货两清”原则,确保在规定结算期内回笼销货款,及时偿还借款。非本企业贷款的,积极配合承贷企业回笼销货款。

第二十条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原则上实行定向销售。买方参加定向销售,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风险自担”原则,逐级申报、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特殊用途粮食销售有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购买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买方加工所购买的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副产品不得流入饲料市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取消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资格或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委托,调出政策性粮食,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追缴相应的费用补贴上缴财政,并追缴企业不当得利,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列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一)未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粮食购销政策的;

(二)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质量和食品卫生标准的;

(三)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规定报送购销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未履行出库义务,阻扰政策性粮食出库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非法干预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地方企业接受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的购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六

1、粮食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到出有凭入有据。

2、出入库作业流程:入库时:按准备—登记—检验—检斤—入仓—结算业务流程进行;出库时:按准备—检验—出仓检斤—结算的业务流程进行。

3、粮食入库时,检验员逐车检验,检斤员凭验质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收购凭证,售粮人可根据收购凭证直接结算。

4、粮食出库时,检验员可根据出粮仓号,进行逐仓检验,检斤员凭检验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发货明细表;发货明细表作为接收方结算依据,应随车送达对方。

5、粮食出空后,如出现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不符时,应以账面数为主,因粮食溢余或损耗、水分减量等造成的盈亏,按现行会计办法规定处理,同时,要对空仓进行清扫、消毒,及时做好对空仓的维护。

6、粮食入库结束后,及时核对库存数量,平整粮面,调试粮情检测系统,检验员对全仓进行混合检验,保管员可根据检验结果,认真填写帐、卡、簿。

7、及时清扫整理落地粮,始终保持工作现场的整洁,彻底杜绝产生土粮,入库保管员要切实负责。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七

一个国家的粮食储备是国家粮食安全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份,而一种符合本国国情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的建设,则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探索和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势在必行。

按fao以经济学定义对粮食储备概念的分类为,战略储备、周转储备和后备储备,而国内习惯上沿用的分类,将战略储备并入后备储备,将周转储备排在粮食储备之外。从实际出发,本文所讨论的国家粮食储备则主要指广义的包括战略储备的后备储备;从管理层次讲,主要指中央储备,一般意义时也包括地方储备。

(一)可以避开市场经济搞粮食储备。由于粮食储备本身就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加之我国粮食储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有明显的主导地位,所以很容易产生这种认识。它把粮食储备等同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分割开来,认为搞国家粮食储备可以独立于市场经济之外自成一个封闭的系统,强调粮食的特殊性,否定粮食基本的商品属性,背离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粮食储备管理。

(二)粮食储备越多越好。这种观点的危害在于,一不考虑国家财力的承受能力;二不考虑储备多、轮换周期长、粮食陈化严重将造成的重大隐性亏损;三不考虑大规模的国家储备粮食在吞吐时将会给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及产生的连锁反应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三)为储备而储备。这种认识在基层企业有相当的影响力。为储备指标而储,为补贴费用而储,只要储备粮食不霉不烂,也就心安理得。只管数量,不管质量。

(一)主导目标错位。国家粮食储备制度在具体目标的设计上主要有:粮食安全目标、稳定价格目标、稳定生产者收入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其中粮食安全目标是根本性的主导目标。但是,近几年的实践中,却将价格支持和稳定生产者收入成为粮食储备的主要目标。其后果在于,过度平抑粮价的结果导致季节性差价过小,周转储备无利可图甚至亏本,就会使相关的工业、商业组织减少自身用于周转的粮食库存,从而导致政府不但要承担后备储备的责任,还要负担周转储备的成本,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在稳定生产者收入上,我们的相关政策没有一个“度”和“质”的概念,加之补贴方式单一,不仅不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长远看也不能保护好生产者利益,同样又形成巨大的财政压力。

(二)规模过大,布局不合理。就我国现有的中央储备粮规模,已远远超过fao提出的后备储备占当年消费量5—6%的界限。据专业银行计算,按平均三年储存期计,三年后国家利费补贴就达到储备粮价值的一半,可见大规模储备的后果。在三大品种的布局上与产销市场和交通运输脱节,不少地方出现轮出时当地没有销路,轮入时又要从产区组织粮源,增加轮换成本,并形成较大的轮换亏损。

(三)质量缺乏市场竞争力。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品种结构上,国内平衡有余、轮换经营困难的稻谷比例偏大,而耐储性强的小麦,国内自产不足的大豆比例偏小;二是品质结构上,一般品种多,专用优质品种少,不能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三是储存期较长,即使没有陈化,陈粮已失去市场竞争力。

(四)粮食储备与进出口经营事权分割。负有粮油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属不同系统,严重制约了中储粮轮换与进出口经营的有机结合,影响在必要情况下储备粮轮换时对“两个市场”的利用。

(五)粮食储备轮换与市场脱节。第一个层面是作为储备粮轮换的载体——粮食市场体系很不健全。区域性批发市场的功能和价格指导作用未充分发挥,场外交易大于场内交易;产销区的衔接多在企业一对一的方式中进行,价格的随意性较大;电子商务、栈单交易也刚刚开始,期货市场的发育和运作还处于发展初期,这就使储备粮轮换的“阳光交易”受到极大的阻滞。另一层面是现有的轮换报批机制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层层审批后往往失去“商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为应对市场变化,有时应作为区域性国家储备粮整体操作进行统一购进销出的,未能很好地协调形成对市场的正面推动力;有时应由承储企业决策的,束缚又太多,使承储企业错失良机。反应在承储企业的微观层面,一是信息不灵,为突击完成轮换计划,有时很难保证入库粮食质量;二是习惯于现货买卖,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三是在轮换经营队伍中,即缺乏适应市场的经营骨干,更缺乏适应现代市场高级交易形式的专业人才。

(一)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完善和提升国家粮食储备制度。

20**年8月颁布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作为国家粮食储备的第一部主体法规,既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理顺了有关各方的权责关系,使国家储备粮管理,从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发展,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但是要看到,由于国家粮食储备制度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与之配套的相关规章和法规较多,加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目前仍然有发展政策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在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的认识和解决。所以,我们应该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总体要求,以粮食经营产业化、粮食购销市场化、粮食商品国际化为背景,探索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

(二)重新明确我国粮食储备的主要目标。

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罗马宣言》确定的粮食安全概念,即“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粮食,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粮食安全”。我们应以此为主要参考,明确国家粮食储备的主要目标,就是保证粮食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供给,而平抑市场价格,稳定生产者收入及经济效益只能作为其衍生目标。

要认识到,维持粮价总体平衡不等于粮价的一成不变,应该允许粮价在不影响安全目标的前提下合理波动,以促进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实现;稳定生产者收入不能仅局限于粮价的补贴和其补贴方式的改变,应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减免农业税赋、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扶持,以及改“黄箱”政策为“绿箱”政策的补贴方式等方面调整。同时,要将粮食安全的概念从流通环节延伸到生产环节,以保护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从而保护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实质上就是把粮食的实物调控部分地转移到生产领域,将“藏粮于库”转移到“藏粮于库”与“藏粮于地”的结合上来,以实现保量、保质、保本完整意义上的国家粮食储备安全。

(三)确定有效规模,调整合理布局,优化品质结构。

粮食储备规模的确定,理论上以“后备储备”与“年消费总量”的比例作参考,实际上以适应全国非农业人口口粮及应付突发事件所必需的粮食量确定。应将省级储备纳入全国整体计划,以现有中央储备粮规模,可减少20—30%,足以满足需求。

储备粮的合理布局,要结合农业区域规划中三大粮食品种的生产种植带和生产基地建设、销区的规模与市场需求、铁路运输状况以及必要时结合国际粮食市场的“南进北出”大流通,建立同时兼顾产区与销区、生产与消费的国家粮食储备的区域性布局规划,以形成便于调度、利于吞吐、减少成本、保障供给的粮食安全储备与运行网络。

优化品质结构上,一是品种的合理结构,应根据各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工业用粮品种、以及不同粮食品种的储藏特性确定。从全国范围看,应以赖储性较强的小麦为主,可占总量40%,稻谷、玉米分别可在30%与25%,其余为大豆。二是适应市场的优质品种,应以专用、市场为前提,按口粮消费与工业消费的市场需求设计专用优质粮的品种特色,在粮食优质品种的确定上,要认识到离开“专用”,谈不上“优质”。

(四)建立开放竞争的国家储备粮轮换经营机制。

保证粮食安全不仅要以充足的产品作为物质基础,而且还需要具有活力的市场供应体系。在市场体系建设中,一是要培育市场主体,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制度和规范市场秩序,三是要逐步形成完整的现代市场体系。针对我国粮食市场的实际,应规范和提高城乡集贸市场,培育和发展农村中介组织;将县级以上的批发市场整合为中小型区域性市场;提升和充实大型区域性市场向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交易形式和功能的方向发展。同时,要与现代粮食物流业的发展结合。随着以大连为中心的区域性粮食散运网络的实现,应逐步规划几大产销区区域性粮食散运通道,以形成全国性的现代粮食物流网络。应欢迎多种经济成分的现代物流集团进入国家储备粮的流转业务,以实现现代市场体系与现代物流业相得益彰的局面,从而形成多层次、分区域、多形式的现代市场体系。不仅为国家储备粮的轮换提供有效载体,同时以开放、竞争的现代市场活力为储备粮轮换提供充分的“阳光交易”。

其次,要树立国家储备粮动态管理的思想。轮换是两头在外的市场行为,要用市场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制定轮换的管理办法。从宏观层面讲,要建立粮食安全预报预警系统,根据各地各等级的警情,以确定中央储备粮参与地方应急需要的时机、数量和方式;要最大限度发挥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运作自主权,作为国家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允许其在规定的年度轮换计划以外,发现商机,及时操作,上报备案。从操作层面讲,一是缩短储存时间,建立均衡轮换机制。小麦的年轮换量为30%,稻谷为40%,玉米为50%,也就是说小麦、稻谷、玉米的轮换期分别为3年、2.5年、2年,在同一年的轮换操作时,应避开与粮食产新季节发生“共振”作用。二是建立无偿轮空期制度,延长现行有偿轮空期。根据轮换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粮源与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允许承储企业在不能按时完成轮换计划时实行无偿轮空期。在无偿轮空期内,无利费补贴,以确保轮入粮食质量及不发生轮换亏损。同时将有偿轮空期由现行的不超过4个月可延至6个月,并对承储企业实行实际库存总量比例管理和库贷挂钩的资金安全双重管理。常年实物库存达总量的70—80%即可,其余20—30%的粮食始终保持动态、有序的`轮换之中,以实现把握商机、减少成本、常储常新、保质增值。

在轮换方式上,应引导和督促承储企业进入市场的场内交易,无论是收购还是抛售储备粮,都通过市场,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和竞价销售。并支持运用现代市场交易方式,开展电子商务和栈单交易业务,条件较好的承储企业,可允许进行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这里重点强调,粮食期货市场是具有独特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功能的一种成熟的市场经济形式。既可使经营者实现稳健经营的良好机制,也有利于农业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国家利用期货市场信息,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在具体操作上,承储企业可根据轮换计划,在期货市场建立卖出的保值头寸,即便日后实际出库时市场粮价下跌,也可由期市盈利弥补销售亏损。我们应该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作出明确界定,而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国家储备粮进入期货市场交易。

要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储备粮轮换管理。特别加强对入、出库粮食质量鉴定,所有入出库粮食必须通过具有质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三方质量认证。入库时,通过质量合格认证的粮食方可入帐;出库时,检测在规定储存期内粮食的品质状况,借以验证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水平,以期加大对储存期间储备粮的管理和技术投入;也可作为鉴定审查承储企业承储资质的主要依据。

(五)与粮食产业化经营结合,延伸储备粮轮换经营链。

以中国的国情所定,国家储备粮的粮源必须立足国内,这就决定应将我们的视野推向农村,与正在兴起的粮食产业化经营相结合。这不仅能给粮食产业化解决粮食的“出路”问题,也为国家粮食储备解决稳定有效的粮源,最重要的是可以按市场需求来设计专用优质的粮食品种。以做到市场需要什么、就种什么、储备什么,这就从品质上保证储备粮的市场竞争力以实现常储常新。

(六)提倡全社会多层次的粮食储备,真正落实藏粮于民。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基础性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来看,我们应该提倡全社会多层次的粮食储备。一是利用价格信息、季节价差、促使各类相关的经济组织增加其粮食的周转储备,可减轻国家粮食后备储备的压力;二是宣传农村,积极做好粮食产后服务,帮助和指导农民增加粮食储备,它包含了周转储备和后备储备两种功能,从根本上增强国家粮食安全。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八

六、建立入库粮食质量、数量档案,正确分析、指导购销工作;。

八、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九、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十、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十一、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十二、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

十四、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收购(轮换)入库后需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符合地方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品质要求的(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方可验收确认为储备粮。不合格的不能作为地方储备粮。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

(二)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三)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粮食批发资格。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型粮食批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粮食批发资格的,应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第八条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的,应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但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领取粮食批发资格证。

第十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未补办粮食批发资格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十

粮食管理制度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附件《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行使裁量权。

第三条本制度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六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故意隐匿、转移、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五)作虚假陈述或以暴力等妨碍、阻止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依据。但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援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制度及《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告知当事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新颁布或修改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13日施行,20xx年4月12日失效。原天津市粮食局印发的《天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津粮政法〔20xx〕19号)于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十二

(一)各种熏蒸药剂,对人畜都是有毒的,如果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都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甚至造成意外事故。因此,为了使熏蒸人员,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因地制宜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掌握防治技术,达到安全、经济、有效的防治目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熏蒸前准备

(二)思想准备:熏蒸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科学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

(三)组织准备:事先要与当地公安、卫生部门联系配合。单位领导要亲临现扬,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选择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政治可靠,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指挥。施药工作,必须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能力。并安排救护、后备、计时、封门及保卫人员,共同协作搞好熏蒸工作。

(四)现场调查,摸清情况,制订方案:摸清粮食储藏情况熏蒸设计、制订方案的重要依据。因此,首先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了解粮食的品种、数量、用途、储藏时间、水分、杂质含量、粮温、粮仓湿度、堆放形式、粮堆高度以及天气形势等。认真检查害虫的种类、虫期、密度和活动部位,摸清仓房和厂房的建筑结构、密闭条件、机械设备和与周围群众住房的距离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讨论、研究熏蒸方案,确定药剂种类和用药剂量、施药时间及施药方法。并把情况填入粮油仓库熏蒸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市)粮食局,一份留本单位。

(五)测量体积、计算用药量:测量体积应根据不同仓型(包括粮堆和空间)分别计算。然后按空、实仓体积分别计算用药量,设计施药点及每点施药量。常用熏蒸剂的用药剂量(克/立方米)和密闭时间。

药剂名称含量

(%)实仓熏蒸

(克/立方米)加工厂

器材消毒

克/立方米

施药后密闭时间(天)

空间粮堆

食用种用

磷化铝(片)58 3-6 6-9 6 4-7 5-7

磷化锌90 3-6 8-136.5 5-10 3-5

熏蒸包装粮时,粮堆要求平整、牢固,堆与堆之间要用木板架好走道,出入口处要同样堆成阶梯形;熏蒸加工厂时,凡是暴露的金属机构、仪表等易受腐蚀的物品,容易拆卸的拆下移出,不易拆卸的应将暴露部分涂以机油或用塑料薄膜密封起来。

施药前根据使用的药剂和施药方法,切实准备好各种用具和器械。如防毒面具、麻袋、反应缸、喷壶、绳索、橡胶手套,分药秤、仓外投药器等,以便熏蒸工作顺利进行。

(七)封糊密闭:门窗结构,既要做到严格密闭,又要便于能仓外散气。封糊前先进行彻底打扫,然后关紧门窗,用旧报纸裁成4、6、8厘米的三种宽度、先窄后宽依资覆盖封糊;在封糊过程中,根据糊得平整、均匀、牢固,不要有遗漏或空白。也可用塑料薄膜覆盖整个门或窗,然后在薄膜的四周封糊三层报纸或用木槽镶嵌。

第三条熏蒸施药

(八)统一指挥,紧密合作:参加熏蒸人员,要求组成一支有组织、有纪律的熏蒸施药队伍。施药前,首先由指挥员讲明药剂性能、操作方法、注意事项、施药信号,然后进仓熟悉施药区域,进行施药演习,把药剂放到指定地点。一切准备就绪,由指挥员对施药人员佩带防毒面具的情况做一次全面检查,然后到各自负责的施药区域内待命。当指挥员发出施药信号时,施药人员应自向外地根据计划的施药路线,循序进行。救护和后备施药人员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的动态,做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当施药人员退出熏蒸现场后,要协助指挥员检查施药情况,有无发生燃爆及其它情况,如一切正常,和指挥员一同退出现场。

(九)清点人数,封门测漏:仓外记时人员必须准确清点人数,分别记载每人接触毒气的时间(从施药开始到离开现场),并在每人使用防毒面具卡上加以记录。仓内人员全部退出现场后,指挥部再通知封门迅速密封仓门;然后检查门、窗等处有无漏气情况,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熏蒸效果。

第四条熏蒸善后处理

(十)密闭时间:熏蒸施药后,应按规定达到密闭时间后再开仓放气。

(十一)通风散气:放气时仍须戴好防毒面具,从仓外先开下风方向的门窗;经过一定时间后再开启上风方向的门窗,借空气对流作用排除毒气。按规定氯化苦不得少于15天,溴甲烷、磷化氢不得少于10天。气温较低,空气湿度或粮食水分较大时,还要适当延长散气时间。通风散气后,应对仓、厂内的残毒进行测定,证明确无毒气以后,方能进仓工作;散气时要派有经验的人到下风方向的附近居民区检测有无毒气影响。

(十二)处理残渣:使用三磷熏蒸的仓库、加工厂,通风散气后,应及时处理残渣。由于残渣尚有余毒,应很好收集,以免污染粮食。收集后的残渣应在离水源50米以外僻静处挖坑深埋。用过的器具要洗涤后妥善保管。

(十三)检查熏蒸效果:熏蒸后应检查害虫的死亡率,同时检查粮食水分、粮温变化情况,种子粮熏蒸后还须检查发芽率,凡有条件的应测定粮食的残毒量。

(十四)预防害虫再度感染的措施:在熏蒸的厂房四周喷布可湿性六六六作防虫线,并要经常保持仓内外的清洁卫生,未经消毒的包装器材和用具不要携入仓内使用。

第五条安全防护措施与防护用具

(十五)使用任何化学药剂熏蒸杀虫时,必须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六)严格执行各种化学药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剂量。

(十七)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是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症、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慢性病进行;妇女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以及带上防毒面具不适应者或未满十八岁的少年,都不宜参加熏蒸或与毒气接触的工作。

(十八)熏蒸人员在分药、施药、散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戴好质量好、型号合格的防毒面具,穿工具服,配制硫酸人员要穿胶靴和戴橡胶手套。

(十九)熏蒸施药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两次;每次接触毒气的时间不要超过半小时,每次工作完了要适当休息。

施药人员在工作中如有头昏、刺眼、流泪、咳嗽、嗅到药味和其它不适感觉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指挥人员后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取下面具,适当休息。不要在毒气中勉强支持。

(二十)参加药剂熏蒸和处理残渣等毒气接触的人员,要按规定吃一些保健食品,并适当吃些糖、茶、水果等。熏蒸前后,禁止饮酒。磷化氢熏蒸后,禁止吃牛奶、鸡蛋及其它油脂食品。

(二十一)接触毒气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应洗澡更换衣服鞋袜,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空旷无人的地方散发毒气后,方可携入室内。

(二十二)分药、施药、检查、散气和处理残渣等工作,均严禁一人单独操作。

(二十三)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的天气进行熏蒸和散毒工作。用磷化铝、磷化钙进行粮面熏蒸时,要防止仓房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使水滴进入药内。

(二十四)在熏蒸期间要在仓房、加工三等四周5-10米处设警戒线,立明显标志,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设专人值班放哨,注意检测观察,有无漏气和起火现象(指有燃烧性的熏蒸剂)。并禁止人畜进行警戒范围以内。

(二十五)凡熏蒸的仓房、加工厂等都必须与住人的建筑物有一定距离(氯化苦30米、嗅甲烷、磷化氢20米),以策安全。不具备熏蒸条件的仓房、加工厂等,一律不准熏蒸,改用其它防治方法。

(二十六)应用磷化氢、环氧乙烷熏蒸时,在施药前要切断仓、厂内电源,消灭一切火源。进仓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必须使用的金属用具,要严防撞击,避免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二十七)装卸、运输、储存药剂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滚动;药箱、药桶、药瓶不要倒放,发现装具破漏,要及时妥善处理;运输途中要防止水湿、雨淋和阳光直射。

(二十八)熏蒸剂应统一存放在县(市)粮食局指定的'单位。储存药剂要有专用库房;硫酸应单独存放,药库应建立在离居民区和其它厩舍较远的地方,要求坚固、干燥、凉爽、不漏雨,能通过并备有防火器材。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禁止在药库内吸烟、饮食等。

第六条防毒面具

(二十九)面罩:主要作用是隔离毒气,保护呼吸和视觉器官。有头盔式和绷带式两种。头盔式面罩用软质橡胶组成,面罩上嵌镶两块玻璃目镜和呼吸活塞,呼吸活塞一般装在面罩下鄂部位的前面。并有金属壳保护;吸气活门装在边疆环纹管的螺帽里面。整个面罩可以罩住头顶、耳朵及整个面部,此种面罩型号有0、1、2、3、4五种;0号最小,4号最大。因此,使用时可根据使用进行头型大小选择适当型的面罩。

(三十)滤毒罐:滤毒罐是用薄金属片压制的,其形状有圆柱形、扁桶形等。罐的上端有螺旋口的出气洞,是边结环纹管的;罐的下端有一个圆孔,空气与毒气均由此进入,经滤毒罐过滤后的净化空气通过环纹管送到面罩,供呼吸之用。

滤毒罐内部是由金属网作间隔分离的,其中储有活性碳层、化学药品层、棉花层等构成。

滤毒罐内部是由金属网作间隔分离的,其中储有活性碳层、化学药品层、棉花层等构成。

活性碳层能吸附某此种类的毒气,一些活性碳所不易吸附的有毒物质,可在化学层被分解;两者均不能吸收的固体微粒,则能由棉花层过滤截留。这样,通过以上三种层次的过滤,把纯净空气通过滤毒罐送入面罩,供入呼吸。但由于各种滤毒罐的化学吸收层采用的原料不同,或滤烟层的有无,因此各种滤毒罐防毒范围也就各异。通过在罐壳上以颜色或拉丁字母作标记,或两者同时兼有,以示区别。滤毒罐的有效防护时间,是随毒气浓度与接触时间而改变的,即接触的浓度大,有效时间就短;反之,有效时间就长。

(三十一)环纹管:环纹管是由软橡胶制成的,具有扩张性和弹性。它是连接滤毒罐与防毒面罩输送空气的管道。两端都有螺旋接头,接头内软橡皮垫圈,以利连接严密。

第七条使用方法

(三十二)取出面罩用细软干布轻轻地把面罩里面擦净,继用75%酒精擦抹消毒。

(三十三)把环纹管的一端与面罩严密结合,另一端与滤毒罐的出气口紧密旋紧,以防漏气。然后打开滤毒罐的进气口胶塞,将滤毒罐装入面具袋内,把面具悬挂在腰前,扎好腰带;两手握住面边缘,以大拇指在内,其余手指在外,将面罩下部紧贴下颚,手指沿着面罩边缘向上移动,撑开面罩并向后拉,戴在头上,使用罩舒展而无皱摺。护目镜对准眼睛,边缘与头部密合,戴好面罩没有不舒服的感觉时,就说明戴得合适。

(三十四)戴好后,试验面罩是否漏气。方法是取出滤毒罐,将进气口用橡皮塞塞紧,如呼吸时感到窒息而呼吸困难;或吸气时,面罩全部向面部紧贴,就表示不漏气。否则,就有漏气现象,应仔细检查修理。

(三十五)脱卸面罩时,应离操作现场较远的上风方向,用一手抓住活塞门,将面罩稍向下拉,先脱下颚后再向上一推即可。卸下面具以后,将滤毒罐进气口用橡胶皮塞塞紧,罐盖盖严。并把使用日期、药剂种类,使用时间填入登记卡上。

第八条防毒面具的维护和保管

(三十六)防毒面具每次使用之后,应用柔软的干布擦净,面罩外可用肥皂水或0.5%的高锰酸钾溶液洗净,放在阴凉处晾干。然后涂上少量滑石粉,以免橡胶粘合,装入面具袋以备再次使用。

(三十七)防毒面具应保藏在干燥、清洁与凉爽的地方。

(三十八)面罩如因天气严寒而变硬时,不要用火烘烤,以免橡胶变脆,影响使用。

(三十九)各型滤毒罐,只能防止与其相适应的有害气体,对烟毒、烟雾、毒尘的防护效能不够理想。

(四十)擦拭面罩时不要损伤呼吸活门与护目镜

采购

(1)使用单位采购储粮化学药剂应有计划,采购数量不宜超过上年度药剂总用量的150%。采购人员应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购买属于剧毒化学药品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2)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3796和gb4838要求: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

运输

(1)运输列入gb12268公布的储粮化学药剂,承运单位和承运人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从事运输。

(2)运输储粮化学药剂的车辆船应具有易清洗、难腐蚀、坚固的贮器,以及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药箱,并标识“危险品”等标志。运输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密闭并稳固放置,包装有破损、标志不规范的储粮化学药剂不得装运;闪点低于16℃的易燃药剂要采用有金属贮器的运输工具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药剂运输时应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

(3)交、运双方应清点运输药剂的品种、数量,并签字确认。

(4)押运员应熟悉运输危险化学品德安全要求,并按规定携带防毒面具随车同行。运输途中停留休息时,应离居民区200m以外。运输过程中不得抽烟、喝酒,进食前应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用清水漱口。

(5)在储粮化学药剂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药剂丢失,要及时报告承运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妥善处理。

装卸

(1)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了解储粮化学药剂安全方面相关知识的成年人担任。

(2)装卸人员应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和面具,穿防护服。

(3)储量化学药剂装卸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储粮化学药剂注意事项进行安全装卸。装卸过程应保持包装完好,多品种化学药剂应分别码放。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滚、翻、抛、拖、拉、摩擦和撞击。装卸作业时不得抽烟、喝酒和进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作业。

(4)装卸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和清洗防护用具。

储存

(1)库房要求

储粮化学药剂应有专用库房储存,不允许使用窑洞、地下室、燃料库、器材库储存药剂。

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2)存放要求

存放的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完好无损的包装和标志,检化验用的化学试剂不能存放在储粮化学药剂药品库存。

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保持通风良好。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闪点低于61℃的易燃药剂与其他药剂分开,并有阻燃材料分隔。

(3)人员与制度要求

应有两名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油保管员上岗资格证。

保管人员1年至少2次对药剂库进行检查、盘点、通风,并检查药剂存放是否符合(2)条规定,并应保持库房整洁。

应建立双人、双梦双锁(或双锁防盗门)首发制度,双锁钥匙分别由两名保管员掌握,收发储粮化学药剂时须两人到场方能进行。

应建立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帐实相符。

??——入库时应该按照gb17916的规定进行验收。

——领用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手续。

——应先领用和使用临近保质期的药剂。

——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和装化学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进行妥善保管,登记备案,不应随处乱放。

药剂的报废及处理

(2)过期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确定仍有效,可降等降级合理使用。

(3)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失效的化学药剂和淘汰的药剂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药剂处理资质单位或送回原生产厂处理。

熏蒸反应后药剂残渣的处理

(1)熏蒸完全反应后的残渣,应立即安全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挖坑深埋。

(2)熏蒸未完全反应的药剂残渣,应先使其完全反应,然后按(1)执行。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十三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

名称。

数量(吨)。

单价(元/吨)。

总金额(元)。

高粱。

70。

3000.00。

210000.00。

合计金额大写。

贰拾壹万元整。

1、严格按双方确认的小样标准执行,如出现质量问题,需方坚决拒收,由供方自行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自行负责。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确认的传真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体供货时间以传真为准,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十四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交售方):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粮食购销管理政策,在平等、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定购粮食_________公斤(_________市斤)。

1.品种:_________。

2.订购数:_________。

3.订购价:_________。

二、合同订购的粮食质量、等级、水分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三、合同订购的收购:________。

四、甲方必须做到及时收购,保证不借故压车、退车,做到认真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保证不压等压价。对乙方交售的粮食,结算形式不限,现金、转帐由本人任选。除农业税外,不代任何部门扣款,不打白条。

五、乙方必须做到按签订的合同订购品种、数量、种足种好各种作物,正常年景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交售。遇灾可向甲方申请减免。

六、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乙方负责人(承包人)有变动时,由接替人继续执行本合同。

七、乙方交售粮食时,需携带本合同,每次结算,甲方要在合同的附表内给予记载。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粮管所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十五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将_______吨晚籼稻销售给乙方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粮食品种、数量、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乙方就仓看大样确认后签订合同。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散装。

第四条数量计算方法:数量以甲方地磅检斤过磅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仓号及时间:乙方在甲方_______号仓库提货。交货时间: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合同价格为仓口汽车板价。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总价为____元。分批付款,款到发货。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签定后,无论市场价格变化如何,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第九条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完成。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遇雨顺延。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十六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方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公开招标市储晚粳谷,乙方参加投标并中标,为明确双方职责,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品种:

产地:

生产年份:年;。

数量:吨。

二、质量标准及用途:

国标gb1350—1999三等及以上,用于市级储备。

三、价格:

每吨元整(含包装)。

总金额:

四、包装:

采用国标旧麻袋包装,净重70公斤/包,双道机器缝口或手工(麻线)缝口9——11针。

五、交货地点:

六、验收地点:

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七、交货日期:

年月日前将货运至指定地点。

八、费用承担: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车站(码头),到站(码头)前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到站(码头)后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交接责任:

甲方在货物入库后按批次检斤验质。如发现数量或每包重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由双方按《粮食运输管理规则》(国粮储〔1997〕255号)的规定办理;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双方委托浙江省杭州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化验,并以其出具的质检报告结果为准,产生的经济责任,概由责任方负责。如乙方不按时派员会验,则以甲方验收为准。不合格部分货物由乙方在交货时间内予以补换。

十、货款支付:

货到付款,乙方凭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向甲方结算。每一个标的可分两次结算,即甲方实际收到该标的50%以上货物并经验收合格,乙方可开具发票向甲方结算50%的货款。剩余货款在全部货物到达并验收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开票结清。

十一、给付保证金的数额、时间。

乙方支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万元,如无异议甲方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三天内归还乙方。

十二、违约责任:

任何方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十三、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十七

销货方:____ ____ 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 _____ 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 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当日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3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注明寄运日期。

第九条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集体、股份公司、门市部等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电汇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销货方(甲方)签章:____ 购货方(乙方)签章:___

____年__月__日

实用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案例18篇)篇十八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完成今年的粮食收购任务,根据龙池米业粮食收购方案,结合粮食市场收购行情,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兼顾粮农经济利益的原则,特签订粮食收购合同如下:

____年生产的一类优质稻谷、二类优质稻谷(丰两优系列、华安501、黄华占、6326、杨良优)。

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按公司当天公布的收购质量标准执行)。优质稻谷必须达到国标优质稻谷二类以上标准(含二类)。

随行就市(按龙池米业当天的挂牌收购价格执行)。

1、乙方将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____年生产的优质稻谷送到甲方院内,经甲方验质员检验合格后入库,数量以地磅称重数量为准。

2、检验、计量后的稻谷一律经输送机输入仓,水杂超标的按龙池米业当天公布的扣价扣量办法执行;其它指标按国标执行,超标拒收。

3、包装随车退回。

4、售粮时间截止____年12月31号止。

1、甲方负责组织资金和仓容、电子磅、输送机、收购器材、劳力等方面的准备、待乙方货到验收入仓后现金支付货款。

2、乙方负责组织车辆和收购人员,收购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____年产一类优质稻谷和二级类质稻,并单送到甲方院内经检验、计量、复检、清杂后输送入仓。

3、乙方所送____年生产的优质稻谷必须均匀一致,不得异品种互混、不得掺杂使假、不得装头盖面。入仓过程中必须执行龙池米业的业务流程和手续制度,维护好龙池米业正常的收购秩序。

4、乙方不得在甲方院区内和大门口拦截客户或与农民及其它售粮客户串通完成合同数量,一经发现即取消合同。

4、售粮发票作为返奖依据,不得改动,涂改后的售粮发票为无效发票。

收购期间粮食价格随行就市,由甲方根据市场周边县市的行情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定,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以上事项如与国家政策相违背,以国家政策为准。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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