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

时间:2023-11-02 作者: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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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一

摘要:新课改要求,在中学语文教学中要充分地重视学生的情感体验,兼顾学生知识学习、思维培养及情感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进行创新教育。因此,在初中语文教学中要重视学生的情感教育,以更好地适应新课改的要求,创新教育实践。为此,在分析情感教育内涵基础上,对初中语文教学中如何开展情感教育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对初中语文情感教育起到帮助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初中语文情感教育内涵对策。

一、情感教育概述。

1.内涵。

人是情感动物,人的行为总是和情感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因此,在任何活动中都需要关注人的情感,也有人理解为“人性化”或者是“以人为本”.这种理念也是我国社会在积极倡导和应用的理念之一。而情感教育,是指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在坚持教学心理学基础上,根据被教育对象的心理特点及活动规律,结合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教学活动,关注和影响学生的态度、观念、情绪等情感体验,从而更好的提高教学效果,促进教学任务的顺利开展及学习效果的实现。语文教学中的情感教育是指在语文教学中,教师通过相关的教育理论及教学方法和手段,把自身的知识及技能和教学内容中的情感因素传递给学生,实现教师、教学内容与学生情感方面的统一,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语文是一门有着很强艺术性和情感性的学科,很多教学内容充满了浓厚的情感色彩,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情感因素的有效开发、利用,通过恰当的教育手段引起学生的共鸣,促进学生学习兴趣的养成及学习积极性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情感素质。

2.情感教育的作用。

情感教育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情感教育充分结合了学生的心理及生理发展状况及规律和特点,初中语文教学在实践过程中重视和关注学生情感因素,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情感,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促进学习兴趣的养成,保持身心健康发展。而且语文是一种人性化较强的学科,在重点培养学生的语言应用和表达能力的同时,也承担着培养学生优秀品质及综合素质的重任,因此开展情感教育是实现语文教学根本目标的重要体现。而且情感教育理念的应用,能够促进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发挥,养成良好的情感观念,形成积极健康的情感态度,提高综合审美能力,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于实现传统的五讲四美也有着重要的推动该作用。

二、初中语文教学中的情感教育因素。

初中语文教学中,情感教育因素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材,二是教师,三是学生。在教材中,情感因素既存在于具体的语言文字中,也存在于文章所蕴含的情感及情感色彩。教师的情感,主要是体现在教师在开展教学时所体现的情感态度,对所使用的教材的内容所体现的情感体验,具体教学过程中的情感表达,以及教师在情感方面的素质和魅力等多个方面。学生的情感因素,主要是体现在学生在语文学习方面的兴趣,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在具体学习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对教师、教学内容及教学过程的情感反应等。

三、初中语文教学中情感教育的实施措施。

1.利用多媒体技术,创造情景教学,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尽管语文学科教学内容有着很强的情感色彩,但是有些内容仅仅进行口头的讲解,学生还是很难理解。因此,在初中教学中,教师可以应用信息及技术,应用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课件的制作,将教学内容通过各种图片、视频等形象的展示出来,从而使得学生能够更加直观的了解教学内容,通过生动、形象的教学课件更好的理解课文内容,更加深刻的掌握文章的中心思想、词句等。同时,能有效的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比如,在学习寓言故事时,传统教学是教师根据课文进行口头讲解,学生的理解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即使理解有的也是一知半解,而借助多媒体再现故事的真实场景,通过图片、音乐、视频、人物对话等,学生能够更加直观的理解故事内容,在加上视频可以点出所蕴含的寓意,那么就会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学生甚至通过视频就可以掌握课文的内容及主旨,提高了教学效率。同时,还可以让学生来分角色表演,使学生能够更好地融入课文的角色中,增加实际体验,加深对对课文的理解,理解文章要表达的感情及写作目的。通过这些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使得学生的情感体验得到锻炼及升华,比起传统教学方式取得的效果的很明显的,有利于学生情感素养的培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注重情感导入,引起学生情感共鸣。

初中语文教师在教学过重要在充分利用和挖掘教材内容,做好充足的准备,通过多种方式来营造良好的情景学习氛围。在情感教育中最重要的是情感导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创建良好的情感学习氛围。教师在具体的教学中,要善于发挥语文课本中优美的语言及文字的功能给学生呈现出生动形象的画面,感染学生的情感,使其产生情感共鸣,使其能够结合自己的实际体会进行情感的领悟、体验,通过引导及想象引发情感共鸣。在具体做法中,首先教师要深刻挖掘文章中的情感要点,通过优美的朗读,一起带动学生的情绪,通过抑扬顿挫的语感、语调,将文章的情景以感性的方式平移给学生,使其体会、领悟和品位文章的情感,受到教师情感的感染,产生自己的情感。在情感体验及参与过程中,可以进行角色扮演,增加学生的实际情感体验。也可以分角色朗读,体会不同角色所蕴含的不同感情,引导学生有感情的朗读课文、体验课文,学习过程中带着情感来进行学习。

3.注重实践,培养真情实感。

语文也是实践性很强的人文学科,不仅要培养学生的人文意识和精神,而且也要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得学生的学习及情感体验不仅停留在课本上,更要拓展到实际的生活中。要通过阅读、写作、口语表达等多种途径提高学生的语文实践应用能力。要实现语文情感能力的积累,在学好课堂内容的同时,教师要多引导学校进行课外生活的观察和体验。积极引导学生积极观察、利用课外多种资源,拓宽学习空间,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使得学生的情感得到真实的锻炼及体验,增加学生情感体验的实效性,在增加学生情感教育机会及素材基础上,使得学生的情感来源更为真实和贴切,更好地引导学生的真实情感。

4.有效激发学生兴趣。

在语文情感教育中其中最为重要的情感因素就是学生的学习兴趣,只有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才能将真情实感投入和体现到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实现切实的学习及体验,为教师开展情感教育提供必要的前提及准备,也才能更好地实施情感教育,引发学生的情感共鸣。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在深刻挖掘教材情感内容基础上,引导学生一起学习教材、欣赏教材,更加积极的应用教材的知识内容。让学生通过文教材的学习,学会欣赏、应用和研究,让学生更加清醒的认识自我、重塑自我,激发自身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自主性。

总之,情感教育是初中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初中语文教学要实行的重要目标及任务。教师要在新教学观念的引导下,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不断探索学生情感培养的方法及手段,提高语文情感培养效果,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玉兰.浅议初中语文教学中的审美教育[j].新丝路,,(11).

[2]刘兰.初中语文教学中多元化教法运用探究[j].语文教学通讯,2016,(12).

[3]王春琴.初中语文教学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融入[j].课外语文,2016,(20).

[4]吴剑宇.浅谈初中语文教学的问题与改进[j].散文百家,2016,(07).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二

信息化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状态,信息技术正在广泛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社会化软件具有用户数量大、使用方便的特点,深受幼儿教育工作者的喜欢。本文尝试探讨社会化软件在幼儿教育中的有效应用。

社会化软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它的出现为人们带来了诸多方便,甚至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我们应充分发挥社会化软件的优势,助力幼儿教育。

一、社会化软件的定义界定。

社会化软件,英文为socialsoftware。它代表支持全体交互的一类软件,包括网络游戏、blog、wiki、即时通信(im)、互联网延时聊天和其他拥有多对多功能的社群系统。实际上社会化软件落脚在“社会化”这个定语上面,它表明了作为社会性的个人,通过社会性软件,可以构建社会关系,而这样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价值。人们在使用其他软件的时候,或许感觉到是一种工具,但是人们在使用社会化软件的过程中,感觉到的或者关注的是社会关系的建立。

社会化软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1)社会化软件首先是个人软件,是个人参与互联网络的工具,个人软件突出了个体自主性的参与和发挥。(2)社会化软件构建的是社会网络。(3)社会化软件是个人主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二、幼儿教育的特点及应用社会化软件的意义。

首先,幼儿教育面临的是特殊群体,幼儿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尚未形成,缺乏自我管理的能力。其次,由于幼儿园教学以班集体为单位,幼儿身体抵御病毒能力较差,在疾病多发阶段,非常容易出现交叉感染,幼儿的保育工作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加之幼儿安全意识较差,难免会出现一些安全问题。第三,幼儿作为未成年人,大多数时间需要监护人的监督管理,现代高速的生活节奏,父母无暇全方位顾及孩子,因而需要幼儿教师与家长及时沟通。

虽然幼儿教育给幼儿教师带来了如此巨大的挑战,但是我们可以借助教育信息化改革的东风,充分挖掘社会化软件的潜能,有效缓解这些现实问题。例如,用社会化软件发布幼儿园及班级的讯息,让家长跟踪了解幼儿、学校动态,遇到问题及时了解掌握、尽早解决。利用软件发布班级近期学习情况,做好幼儿园与家庭的互助管理等。教育信息化是教育的革新,它不仅可以为我们打造一批数字化的高科技幼儿园,同时也可以培养一批智慧教师,最终促进教育管理的更优化、科学化。

三、社会化软件在幼儿教育管理中应用模式。

1.以微信实现信息交互,打造家长放心教育。

微信公众平台具有较多的优势。第一,门槛较低,对使用者的文化水平要求较低。第二,资费低,只需要下载安装软件,在有网络的环境下即可使用。第三,即时性,微信借助于智能手机,可以随时随地发布和接收信息。第四,其有较强的针对性,可以实现群发及一对一单独发布讯息的功能。因其具有这一系列的优势,深受广大家长和幼儿教师的欢迎。幼儿园可以充分利用好微信,构建一个家长与学校互动的空间,促进教师与家长沟通,进而打造家长放心的教育。我园开设了幼儿园微信群、班级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在微信朋友圈里,分时段上传幼儿在园期间的照片,让家长第一时间掌握孩子的在园状况。同时利用微信对孩子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特殊事件及时与个别家长沟通,做到了在最佳的时间快速处理解决问题。

2.用qq群实现管理透明,形成家园共育联动。

幼儿教育绝不是教师一个人的事情,教育也绝不是学校单方面就可完成的。教师虽然接受过专业的教育,能从幼儿的成长规律出发,利用合理有效的教育策略和方法组织和进行教育,但是教师不可能代替家长,就像学校不可能代替家庭是同样的道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不同之处在于,家庭教育具有针对性、特色性、潜在性(耳濡目染的教育)。两者各有优势,因而需要幼儿学校和家庭分别挖掘各自特色,实现教育的合力,这样才能促进幼儿教育的科学高效,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从传统来讲,我国历来都非常重视家园共育,有许多传统的合作教育方式,比如大家熟知的家长会、家访等。早在1936年我国就有《幼稚园课程标准》,其中第四条为:“协助家庭教育幼稚儿童,并谋家庭教育的改进。”但是长期以来在教育的实践中还有诸多不足。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教师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如班级qq群,打造一个真正的家园共育即时交流平台。

教师可以利用班级qq群,发布班级教学动态,同时也可以将近期幼儿园的活动安排告知家长,让家长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做好幼儿在家庭的监督与管理。教师也可以通过qq群把幼儿在幼儿园里出现的小问题及时反馈给家长,引起家长对幼儿的关注,做到对不良问题在萌芽阶段就能得到及时纠正,同时家长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与教师进行互动交流,了解幼儿在园的表现或者咨询教育问题,也可以提出对幼儿园的一些建议等。

qq这一社会化软件,实现了教师和家长的有效沟通,促进了家长和教师乃至幼儿园的不断完善和共同成长,提升了幼儿教育的质量。

3.用博客分享育儿经验,构建网络家长学校。

博客英文为weblog,其构成要素是两个单词web和log,翻译成汉语即是网络日记。一般用来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者是阅读的流水记录,可以称之为“网络日志”,其简称为“网志”。博客就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互联终端发表心得,快速和他人进行沟通交流的一种社交工具。它可以实现个性化的展示,是一个综合展示平台;发布博客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机关单位等。幼儿园可以充分挖掘博客的优势,开设幼儿园博客,促进交流,同时开设特色板块,如家长交流园地等。

家庭教育就是在家庭生活中,家长对孩子的行为和活动实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一般具有一定的教育性,最终目的一方面是用于矫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一方面是为孩子建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家庭教育不容忽视,其具有潜移默化的长久性影响,因而良好的家庭教育非常重要。然而,每个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家庭教育具有特异性,家长并不是万能的,面对孩子,很多家长束手无策,不知道如何正确引导和教育孩子。为保障幼儿的健康全面发展,幼儿园应想家长所想,服务家长所需。我除了利用博客发布班级的实时动向之外,还结合博客浏览的长效性,开通了家长博客园地。在博客中,我会发布一些国内外成功教育的案例和经验,提升家长教育管理的科学性,帮助家长修正在教育过程中方法及内容的不当之处。同时,也邀请本班级幼儿家长发布个人教育心得;家长也可以利用博客提出自己在教育孩子中存在的困惑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样方便了家长之间的交流,也有利于家长之间的沟通互助,实现教育不足的互补、教育弊端的互相监督、教育优势的互学、教育经验的互鉴。

博客为家长提供了互相学习实践的平台,增进了家庭教育的科学性,提升了家长教育的信心,帮助家长获取了宝贵的育儿经验。

四、结语。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强调了信息技术在教育发展中的巨大影响,认为这种影响非常巨大,具有革命性,社会各界必须予以重视。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社会化软件为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为大家打造了诸多新的平台。作为身在一线的教育工作者,应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充分挖掘社会化软件的潜能,充分利用其提供的优质平台,为幼儿教育谱写新的篇章。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三

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把信息技术教育作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各种方式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一轮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培训。在大力推进课程改革的同时,加强幼儿园教师教育信息素养、顺应教育信息化潮流,对幼儿园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

信息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信息的认识能力,以及他们在信息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能力的综合素质。它包括信息意识、信息能力、信息思维、信息手段、信息伦理道德等内容。园本培训作为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途径,以针对性强、灵活可操作的优势越来越受到教育工作者的关注。

静安区威海路幼儿园是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信息技术应用在全区幼儿园中处于领先水平。随着数码照相机和数码摄像机被广泛运用于日常教学活动,我们发现教师拍摄的数码影像往往不清晰、不能确切反映主题内容,没有很好地捕捉幼儿活动的瞬间。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教师缺乏拍摄的专业技能技巧,不能把握拍摄的最佳角度和捕捉幼儿精彩瞬间的绝佳时间。因此,对于教师来说,他们最需要得到的是这方面的培训,但这不仅仅是现成的信息设备与技术的使用,还涉及到教师信息素养的提升,使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活动中发挥其作用。因而,威海路幼儿园领导在分析幼儿园现有教师的信息素养和能力现状后,提出了开展“幼儿园教学影像资料的拍摄和积累”的园本培训活动,希望通过培训,不仅提高教师的拍摄技能和编辑技能,而且能提高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的技巧,从而使拍摄的影像资料发挥应有的作用,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信息素养能力。

一、让教师在培训中获得技能。

幼儿园领导邀请了儿童摄影专家来园为教师作专题讲座,如“如何了解自己照相机的性能”“拍好一张照片的三要素”“照片取景的不同角度与方法”“如何评价一张照片”等,让教师通过多次培训,了解不同照相机的性能和拍摄技巧。

在培训中教研获得了许多新知识,如以往我们都不熟悉数码照相机的iso拍摄模式用途,通过培训我们才了解到iso有不同的感光度:100/200适合在天气晴朗的室外,400/800适合在傍晚和多云的天气,而1600则适合在夜间或黑暗的室内。iso感光度越高,闪光灯的有效范围就越大。这样,教师对自己原来为什么照片拍摄失败找到了原因和解决的方法。

同样,同一人物和景点拍摄取景的角度不同,效果也不同,平视、仰视、俯视……这些拍摄的技巧让教师受益匪浅。

当教师掌握了照片拍摄技能后,我们又组织教师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培训,如“非常好色”“光影魔术手”“绘声绘影”等软件的学习,使教师能将所学的内容与实践结合起来,并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二、让教师在培训中获得发展。

在园本培训中,如何使教师真正成为培训的主角,是关系到培训成效的根本性问题,我们在继承传统培训方式优点的同时,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对新途径、新方法的追寻。

“参与式”培训是指运用“参与式方法”使每个教师参与到集体活动中。我们利用外出旅游的机会,要求教师根据要求拍摄不同角度和内容的照片,让教师在实际的操作中提高照片拍摄的专业技能。

“案例分析式培训”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培训方式,它不同于传统的.讲解式培训,主要是运用案例去激发教师思考和探讨,充分调动教师学习的积极性。如我们将每位教师拍摄的照片回园后一一归类并请专家和其他教师在培训过程中进行现场点评和互评,通过点评使教师们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和改进方法。

这样一来,培训并不是把专家的意见直接灌输给教师,而是组织教师先讨论,最后汇总得出结论,由专家进一步引领。

三、让教师在培训中获得成功。

在园本培训中,教师是最大的受益者,由于园本培训的内容来源于教师的困惑和需求,因此培训的内容针对性强、灵活可操作,受到教师的欢迎。

如由于“非常好色”“光影魔术手”软件的学习易上手,操作简单、方便,立刻赢得教师们的推崇,学会使用“非常好色”“光影魔术手”软件以后,教师们将平时拍摄的照片运用已学的技能进行编辑与装饰,上传到幼儿园班级网站上,立即受到家长的欢迎和好评。如蒙五班的教师运用“非常好色”软件制作了富有班级特色的月历。在培训交流过程中,每位教师的作品都让我们为之赞叹,他们运用不同的表现方法来展示他们的学习成果。

在这里每个人都获得成功,每个人都获得自信,每个人通过培训享受到无尽的乐趣。

在走向信息化的现代社会,提高幼儿园的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园本化教师信息技术的培训是刻不容缓的大事。园本培训作为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途径,以针对性强、灵活可操作的优势越来越受到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只有教师具有了创新的教育理念,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才能够真正推动我们的学前教育走向教育现代化。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四

目前社区幼儿教育实施主要形式比较单一,主要以幼儿园为社区幼儿教育中心,社区教育将幼儿教育任务全部寄托于幼儿园教育,对社区本身的教育功能以及社区家庭本身的教育缺乏组织。在幼儿园与家庭联系方面,家园联系方式主要是家长开放日、幼儿园亲子活动、家园联系手册交流等方式,社区在其中并未发挥其作用。形成了幼儿园与家庭及社区关系的断层。

1.建立社区教育有效管理体系。

(1)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于社区幼儿教育的监督与管理。建立社区幼儿教育管理体系,使社区幼儿教育管理专门化、独立化。加强社区学前教育过程中的部门监管作用,建立对应的督导制度。建立社区幼儿发展的评价体系,规范社区幼儿教育,保证社区幼儿教育质量。

(2)建立相应的社区幼儿教育组织机构。建立组织机构——社区幼儿发展指导中心。教育主管部门协调社区幼儿服务机构,动员全社区的力量参与、督导社区幼儿教育的实施,建立社区幼儿教育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社区幼儿教育整体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与服务机制。

(3)争取经济支持保持良性运作。社区幼儿教育运转主要依靠政府机构的经济投入,除此之外它还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广泛寻求社会中企业、团体或个人的资金赞助,加强财务管理,合理分配运用教育资金,将教育资金落到实处。

社区幼儿教育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探索资源共享的途径。首先基于对于社区的调查,充分利用社区内有效的幼儿教育资源,例如学校、公园、博物馆等,可作为社区教育活动的场所。如果社区内有高校,更可利用高校浓厚的人文气息,感受高校校园文化,运用高校对应的设备设施为社区幼儿教育服务。其次幼儿园教育也是合区幼儿教育中主要资源之一。一方面幼儿园在课程设计中可以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内容源于生活,拓展幼儿的活动空间,支持幼儿在社区资源的平台上操作探究,自主学习,促进幼儿园教育的深化。另一方面社区也可利用幼儿园自身鱼儿的专业条件服务社区,共同组织社区幼儿及家庭活动,实现幼儿园的教育与社区环境的融合。最后,幼儿教育资源在社区的利用需要家长的主动参与,一方面家长自身也是社区教育的有效资源,另一方面社区幼儿教育需要家长的支持参与才能实质性的实施。挖掘社区教育资源致力幼儿发展,对应地也可引导幼儿参与社区活动,以此反作用于社区,一方面有利于幼儿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区发展,使幼儿教育和社区资源之间的实现行之有效的交流。

社区幼儿教育应明确家庭在社区中的重要位置及作用。家庭是社区幼儿教育的基本组成单位,对于幼儿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社区教育应从家庭入手,支持建立具有良好教育观念,教育氛围的家庭育儿环境。为社区家长提供有效的育儿知识服务,根据家长需求设置相应课程及亲子互动活动,鼓励亲子交往,促进家庭健康育儿。其次依托幼儿园及其他教育资源设计相应有利于幼儿发展的课程与活动,为幼儿提供更开阔的活动空间,创造更多家园共育,亲子共发展的良好环境。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五

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于3月1日起施行,这对公证界来说是一件喜事,因为我国公证制度全面恢复的20多年后终于有了一部公证自己的法律。

目前规范公证的主要条文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6月11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及各地方的公证条列(如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公证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公证体制早已突破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而且各条文彼此之间也存在不少矛盾,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公证的发展。

《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而言无异是一场及时雨,它明确了公证的各项制度,并对公证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公证法》继承了原先绝大部分的公证制度,但也适当做了一些修改。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里把公证机构定性为证明机构,但具体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没有规定,因为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还存在争论,所以立法就规避了该问题。在《公证法》出台后,段正坤副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回避了该问题,只是说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原先《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8月10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到: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所以目前公证机构既有事业单位模式,也有行政体制模式,但今后几年公证机构都主要将以事业单位模式管理与运行。公证机构能否改成合伙的模式,新的《公证法》没有说“不”,司法部也曾经搞过试点,应该说立法还是给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开了一个口子。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

这是所有公证机构都非常关心的事情,这关系到目前公证机构去留的问题。《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里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应该说是回归了公证机构的本性。原先公证机构有国家公证处,省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县级公证处,后来国家公证处已改为长安公证处,但省里依旧是三层设立公证处,这导致了公证管理的混乱及公证机构之间地不公平竞争。原先《公证法草案》第6条: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公证法》改变了草案的规定,对公证机构设置在哪个级别作了选择性规定,但必须是同一级别,所以到明年3月1日开始,各个地方的公证处都将进行一次大的变动,取消层级设立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公证法》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从条文来看,设立公证机构的条件还是比较简单的,但目前也不是随便就可以开设公证机构的。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五、公证的管辖。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公证程序规则》,只是增加了“经常居住地”。对于不动产的公证,还是严格依照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这对上海的公证机构来说影响比较大,因为上海公证机构的业务约70%都是不动产业务,而且上海市原先存在跨区管辖不动产买卖公证业务的情况。目前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是允许跨区受理的,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除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并不在除外的范围之内,所以公证法施行后对该业务的受理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六、公证的期限。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原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期限为:一个月。表面上看,期限是缩短了,但《公证法》没有约定办证的`最长期限,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公证机构核实情况,公证机构可以无限延长办证期限,《公证法》没有对办证的最长期限作出规定。

七、公证效力。

《公证法》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作了规定,原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公证处或其主管的司法局提出,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讼,而无需经过司法局。

八、法律责任。

《公证法》对由于公证机构的过错进行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该规定,理顺并明确了公证赔偿的救济方式与途径,从而也加强了公证员办证的责任心。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先公证法草案对此没有规定,在公证机构地要求下,增加了这一款,这对减轻公证机构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具体如何执行却没有规定,譬如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假文凭,是否可以当场没收,使用假文凭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

总而言之,《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机构无异是一件好事,虽然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希望对《公证法》的一点介绍及分析,能给读者带来一点启发。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奚正辉)。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六

摘要:情境游戏可以提高幼儿的学习兴趣,激发幼儿的潜力,让幼儿在游戏中不断地进步和成长。在实际教学中,幼儿教师要从实际出发,为幼儿选择适合的游戏,并在游戏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探索能力。

关键词:幼儿园;情境游戏;氛围;创新。

幼儿教育中应用情境游戏是教学创新的表现,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爱玩是幼儿的天性,在游戏中开发幼儿的智力、锻炼幼儿的能力是每一名幼儿教师需要关注的实际问题。所谓情境游戏就是通过形象的描述或教学环境的设置和模拟,引导幼儿积极开展活动,从而获得知识,形成能力,激发情感,达到一定目的的教育方式。许多教学成功的案例说明在幼儿教育阶段应用情境游戏可以很好地开发幼儿的智力,促进幼儿养成从小爱学习的好习惯。游戏化的教学能够改善幼儿教学的氛围,对于幼儿的语言培养和思维方式培养有重要的意义。其实,在幼儿阶段就应该重视孩子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这样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才能够更加有效的进行提升。另外,通过游戏还可以提高幼儿的身体素质,让幼儿更加具有活力。本文将着重探讨如何在幼儿教育中应用情境游戏。

一、合理设计情境游戏的内容和步骤。

通常幼儿园中进行的游戏主要有班级集体游戏和学生自由游戏以及定向游戏等,不同游戏的选择所产生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幼儿教师在设计情境游戏的时候要从幼儿的实际出发,结合幼儿的实际要求和教学内容,合理组织幼儿进行游戏。对于情境游戏的内容则需要幼儿教师仔细进行斟酌,既要符合幼儿的特点,还要发挥幼儿的特长,还能够实现教学目标。而情境游戏的步骤一般需要教师提前设计好,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动,以达到最佳的教学目的。在实际教学中,为了提高幼儿的见识和能力,我会经常给幼儿设置各种角色情境游戏,让幼儿体验不同的角色,了解不同角色所具备的特点。比如在模拟“美食城”的情境游戏中,我会实现准备一些带有角色名称的卡片,让不同的幼儿分别扮演“厨师”“餐厅老板”“服务员”“客人”等角色,然后把卡片贴在相应的幼儿的胸前,然后进行模拟游戏,“客人”来到美食城会找“服务员”点餐,然后“服务员”会把菜单交给“厨师”,然后“厨师”把菜做好以后由“服务员”端给“客人”,最后“客人”吃完饭会找“餐厅老板”结账,然后走出美食城。通过这个模拟游戏的进行,使幼儿学会了如何进行点餐和结账等交际用语,也使幼儿能够明白不同角色在生活中的工作是不同的,让幼儿在多样的情境中广泛进行交流,提高角色游戏的互动性。

二、在情境游戏中融合课堂教学知识。

幼儿教学中应用情境游戏不能脱离课堂,要紧密结合教学内容,这样才能够达到游戏的目的。幼儿教师所选择的情境游戏要能够加深幼儿对所学知识的巩固,然后让幼儿利用所学知识进行游戏,在游戏中还可以对生活上的知识进行拓展,达到开发幼儿智力的作用。当孩子们在游戏中尽情的玩耍的时候,还可以提高他们之间的默契程度,让幼儿更喜欢上幼儿园。幼儿教学需要用心,要平等看待每一名学生,让幼儿都能健康的成长,不区别对待,也不能分三六九等,这是对幼儿教师的要求,也是对幼儿园整体教学宗旨的一个考验。在幼儿园里教师经常教小朋友要尊老爱幼,要孝顺父母长辈,这也是对幼儿进行德育的一种方式。我在实际教学中会通过情境游戏来增强幼儿对道德的理解,让幼儿从小养成好习惯。比如我会设计一场名为“我带爸爸妈妈去郊游”的情境游戏,因为日常生活中周末的时候有的家长就会带着孩子去郊游,孩子们也会观看爸爸开车的动作。所以我让幼儿模拟成为一名司机,带着爸爸妈妈去郊游,目的地有幼儿自己选择,我会给幼儿提供一些场景和模拟道具,让幼儿在郊游中多与爸爸妈妈交流,好东西要与其他人分享,不能任性和自私。通过组织这个情境游戏,小朋友们会更加热爱生活,热爱自己的爸爸妈妈,平时要做一个懂事的好孩子,要听爸爸妈妈的话。

三、科学的设置情境游戏的难易程度。

在设置情境游戏的过程中,幼儿教师要对游戏的难度进行考虑,不能设计一些幼儿无法完成的游戏内容。同时,教师还要淡化幼儿在游戏中的评比和嫉妒心理,要从小树立良好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由于幼儿园的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教师学历不高,技能不强,对于幼儿教育理解不透彻,所以也就导致了在教学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幼儿的发展。幼儿园需要加强对幼儿教师的考核力度,招聘一些能力强,素质高的优秀教师为幼儿授课,从而使幼儿教学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在选择情境游戏过程中,幼儿教师要多听取其他教师的经验和建议,再结合自己的实际教学心得,选择有利于幼儿的游戏内容,并且要避免游戏难度多大导致幼儿出现心理压力。比如幼儿手工制作的时候,我会设计一场“我是小小制作家”的情境游戏,让小朋友们可以发挥优势,展现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我会假设小朋友家里来了客人,小朋友要给客人包饺子(用橡皮泥制作)。把幼儿分为若干组,每组给予同样的橡皮泥,让幼儿在一起“包饺子”,然后教师对幼儿的劳动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当然,可能小朋友对于饺子的包法并不是十分了解,所以我会提前给小朋友做示范,让小朋友跟着我一起学,在学包饺子的过程中给幼儿讲解饺子的历史,丰富幼儿的知识面。

四、情境游戏要贴近学生的生活。

现在许多幼儿教师缺乏教学经验,在教学时往往是凭借自己的感觉进行授课,达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同时,幼儿教师会在网络上搜索一些情境游戏,在进行简单改编之后就应用到幼儿教学中,这些游戏有的是日常教学无法完成的,有的是脱离现实生活的。所以,在选择情境游戏的时候,一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学生的现实生活,选择贴近生活的游戏,这样才能够让幼儿更加喜爱做游戏。另外,幼儿教师在教学中还要善于观察学生的一举一动,发现幼儿身上的闪光灯,注重对幼儿的个性化培养,创造一切有利于幼儿成长的条件。幼儿教学中有个语言故事叫《小兔学跳绳》,幼儿对这个故事都很感兴趣,这也使我产生了一些教学灵感。公园里有假山、有长凳、有流水,有健身器材,可以利用具有生活化的景观来进行故事表演。我带领学生到附近的公园中进行情境游戏,以楼梯当作山坡,以长凳为独木桥,以流水当河流,以健身器材当作小动物的家等等,然后让小朋友们以故事中角色的出场顺序进行语言描述练习,孩子们会踊跃的参与到游戏中,还会打破传统教学缺乏创新的尴尬。通过组织这个情境游戏能让全体幼儿参加到活动中,极大地促进了幼儿之间的沟通交流,激发幼儿对生活和大自然的喜爱之情,更好地培养幼儿细心观察和积极思考的良好习惯。

参考文献:。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七

摘要: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任务也逐渐重视起来,毕竟现在社会人才资源竞争压力巨大,优秀人才的培养要从幼儿时期抓起。在教育事业蒸蒸日上的今天,幼儿教育,幼师行业迅猛发展已然成为当今较为火热的教育竞争之一,新时代新形势下对幼儿教育越重视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导致了幼儿教育越来越倾向小学化教育,这其实已经远远偏离了幼儿教育的初衷,这些问题也就赤裸裸摆在每个幼教工作者的面前。

关键词: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现状;对策。

现实往往是残酷的,由于近年来,学生升学压力和社会竞争压力大等原因,家长、学校、社会越来越强调孩子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幼儿园加重了幼儿的学习任务,有些幼儿园的教学甚至已经远远超出了幼儿应该承受的学习和理解范围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很明显已经是为了应付学而学了,生搬硬套和刻意为之不应是幼儿阶级该有的,况且幼儿的生理和心理都未成熟,这会过早地使幼儿感受到学习的可怕和学习的压力,从而产生厌学的表现。越来越多的人鼓吹教育竞争从小开始、落后就要挨打等被曲解的认知。这也就导致了幼儿园为了开发幼儿教育这块领域,会向幼儿家长推销一些不实用的教材书籍和一些没必要的精品课堂,甚至孩子还小小年纪就参加各种班。培训机构打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口号昧心地利用家长的趋众心理赚孩子们的钱。而家长们恰恰甘愿为了孩子而毫无保留地消费,盲目跟风,浪费大量钱财同时加重孩子的负担,使孩子过早结束无忧无虑的童年。由此可见,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是多么令人担忧。所以我们就必须要对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予以高度重视!

对于低龄化幼童的教育来说,应当把培养孩子的学习兴趣作为主要教学内容,并在无形中教授最基本的做人处事的道理,然而事情的发展往往是事与愿违的:

1.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违背孩子成长规律:幼儿园过早地把小学阶段才会学习到的内容提前教授给幼儿学习,这些难度远远都高于他们现有认知水平。过早地让孩子死死板板、规规矩矩、一动不动地坐在板凳上,一遍一遍拿起比自己手指还粗的笔来写一些自己不怎么懂的字,这种拔苗助长的方式只能有碍于孩子发展,违背孩子成长规律,如今许多幼儿戴着大大的眼镜,也是与此有关系的。

2.早早的思维定式易使幼儿过早产生厌学心理:在幼儿园每天要写大量字、学算术、记口诀,没有太多属于自己自由娱乐的时间空间,而且幼师还以奖励小红花等措施激励孩子背诵,过多地让孩子们一遍一遍公式化学习,死记硬背。这对于本该天真烂漫,无拘无束的孩子来说,会让他们在学习上慢慢趋于固化的死板的,不懂变通的思维定式,这些经历只能使孩子提前产生厌学心理。

3.打破教育的循序渐进原则,扭曲教育规律:最好的教育是孩子在哪个年龄阶段就去学什么阶段的教学任务和内容,毕竟我国教育体系从小学到高中都是一个完整系统化的过程,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毕竟那些天才学生是很少的,并不是每个孩子都适合跳级读书,所以如果过早地让孩子接受超出年龄阶段的以后才应该学的内容,不仅使孩子难以理解,也会使他们连本阶段该学的内容也不能够认真细致的把握,反而得不偿失,严重违背教育规律。

三、打破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对策。

1.首先,转变家长观念是十分重要的。父母永远是孩子的第一个启蒙老师,让家长充分认识到幼儿教育不是小学教育的重复上演,要明白幼儿教育真正的教育目的是什么,不是为了培养什么神童,而是为了孩子的全面开发。要看到小学化教育对幼儿发展的危害。

2.其次,要提高幼教水平。据了解,幼儿教育的老师,幼师大多文化水平不是太高,有的甚至不是专业的学前教育专业出身,这对于孩子其实是不利的。一个好的老师甚至会影响孩子能力行为的一生。所以,教育管理部门要提高幼儿教师的任职资格和学历水平的限制,强化对幼儿教师的阶段性培训,提高幼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从教师层面上克服小学化倾向,规范幼儿园办园。

3.最后,幼儿园要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导向的作用。幼儿园对于幼儿的启蒙作用是要在孩子日常游戏中潜移默化地进行,要在幼儿好动爱玩的天性上进行挖掘,重视游戏和生活的独特关联之处。做好“幼小衔接”规律的研究,使幼儿园平稳向小学过渡,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转折作用,要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让教育资源更加公平。其实,幼儿园最主要的任务不是教导学生以学习为主,而是以组织学生用游戏为基本载体,劳逸结合,学习和游戏相结合,关注关心每一个孩子的不同成长,要知道就是因为每个人都是有个别差异性的,才能促进每个幼儿在保持独特性的情况下健康快乐地成长。

四、结语。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八

幼儿大部分时间在幼儿园渡过,而幼儿教师作为幼儿在幼儿园的教育者、引导者,其一言一行对幼儿都有重要的影响,幼儿教师的个人道德素质修养及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师德师风对幼儿都有深刻的影响。优秀的幼儿教师首先要热爱自己的学前教育事业,有职业理想与责任。

近年来,在公立幼儿园的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放宽政策,鼓励私立幼儿园的发展,但随着私立幼儿园的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由于国家对私立幼儿园扶持力度小,并且大部分幼儿园又以盈利为目的,招聘标准低、福利待遇又不高,造成私立幼儿园教师出现一些问题。私立幼儿园多数聘用非学前教育或教育专业的工作者从事幼儿教育。大部分教师没有敬业精神,专业素养不高,不注重为人师表,对幼儿缺乏耐心和细心。个别教师个人素养不高,工作时带有情绪,使幼儿园出现虐童、侮辱幼儿等行为;有部分教师为了达到自己目的出现了收礼等现象。

1.私立幼儿园招聘门槛不高,多数聘用非本专业教师。

第一,现阶段,私立幼儿园招聘教师的主要来源有三方面:(1)私立幼儿园向社会招聘时,多数招聘下岗人员,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和少数大专毕业生。(2)部分教师是公办幼儿园或当地中小学退休的老教师。(3)还有一部分为办园者或合伙人,投资者的家人、亲戚、朋友等。

第二,私立幼儿园多数聘用非本专业教师,教师本身素质不高。由于私立幼儿园的招聘门槛低,以盈利为目的。幼儿教师工资普遍不高,各方面社会保障不完善,很难转档落户,这样一些专业教师在择业时很少选择私立幼儿园。而私立幼儿园在中国幼儿园占大部分,教师需求量大,面对社会招聘只能招聘非专业的教师,这就导致私立幼儿园的师德师风降低,从而影响幼儿园的教育水平,也是近年来私立幼儿园频频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私立幼儿园投资主体单一,办园经费不高,经费的主要来源除了投资者的资金外,多数依靠幼儿的保教费用。政府给予的经济扶持又很少,使私立幼儿园的经费紧张,不得不缩减聘用教师的费用。多数私立幼儿园的教师工资低,其工资不以教师执教年龄的增长和教师的优秀表现而有所增加,甚至有的教师工资从未增长过。部分私立幼儿园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真正落实,私立幼儿园教师没有社会保障,教师对工作热情不高产生职业倦怠。由于收礼导致教师对幼儿的.不公平对待,使幼儿接受不良的教导与影响。

3.私立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不高。

社会对私立幼儿园重视不足,导致私立幼儿园幼儿教师在教育事业中地位最低,一些人认为教导幼儿不需要很高的文化知识、道德修养、专业知识,任何一个有些文化的人都可以担任,这也成了私立幼儿园教育落后的原因。现阶段国家提高了对幼儿园教育的重视,加大对学前教育人员的专业培养,但目前中国处于调整期,各项政策未完善,导致部分私立幼儿园依旧保持原有的教育方式,聘用教师条件低,使非专业的教师仍保持自己对幼儿教师的认识,教师自身没有感觉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与使命感,导致其职业倦怠,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教师的个人素养,影响教师的师德师风。不良的师德师风很难赢得家长的认可,导致家长对教师的偏见,从而导致私立幼儿园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降低,很难聘用优秀教师,留住优秀人才。

4.私立幼儿园管理不严,管理体系不健全。

私立幼儿园管理者多数为幼儿园的投资者人、合伙人,创办人。这些人中很少有专业的教育工作者,也很少有私立幼儿园聘用专业的幼儿园管理者,而这些非专业人员对幼儿教师的认识不足,导致幼儿园的管理体系不健全,没有完善的园规,没有好的领导者引领教师,对教师的工作没有及时监督,对教师的奖惩不明确、不及时,对教师的管理不完善。私立幼儿园的教师很难转档落户、评定职称,出去学习培训,这些问题直接导致部分教师丧失工作热情,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

5.国家对私立幼儿园监管力度不强。

目前,大部分地方行政部门未能设立专门的幼儿园管理机构,聘用专职的幼教管理人员,私立幼儿园基本上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盲区。这样容易造成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各部门分工不明确,互相监管力度低,导致有的部门只负责收费发证,缺乏过程监督,致使一些无办学资质者乘虚而入。

1.提高私立幼儿园教师准入园门槛,招收专业人员。

第一,私立幼儿园不应和过去一样要求聘用教师,要统一进行面试考核,要求应聘者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要求教师自身素养要高,做好为人师表的榜样。私立幼儿园应改变以往聘用教师的来源,要从专业学校毕业的学前教育人员中聘用品德良好的教师,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改善教师师德师风的问题。

第二,招收专业学前教育工作者承担幼儿的教育工作。在私立幼儿园提高招收标准,提高教师福利待遇的同时,应大量聘用专业教师承担幼儿的教育工作。因为专业的学前教育工作者,经过专业的学习,能更好地教育幼儿,从身体、心理、智力等多方面教育幼儿。经过专业的培训,教师的专业素养高,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这样可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的整体文化素养及教师的师德师风。

私立幼儿园教师工资、社会福利待遇不高。很难招聘有资质的优秀教师,所以私立幼儿园应提高教师的薪资待遇,聘用专业的学前教育教师。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这样可以提高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加强教师的责任感,降低教师的流动性。

3.提升私立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

私立幼儿园多数不能接收教师档案,使一些教师不能在当地安家落户,从而使教师的流动性高。私立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很低,私立幼儿教师很少有机会出去学习,给予幼儿教师更多的培训机会,提高福利待遇,使教师可以接档落户,从而使专业教师愿意到私立幼儿园工作,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

私立幼儿园投资者应聘用专业的管理人才,对幼儿园进行整体改革,设定有利于幼儿园发展的园规,加大管理力度,赏罚分明,提高教师教学积极性。

5.国家加强对私立幼儿园监管力度与扶持政策。

国家应加大对私立幼儿园的扶持力度,给予私立幼儿园一定的资金、制定相关政策,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及时对条件恶劣的幼儿园进行取缔,扶持优秀的私立幼儿园,给予优秀的私立幼儿园评优的资格,在私立幼儿园中评出典型示范等。

[2]林玉琼、黄桦.浅谈私立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1)。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九

【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院已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人民陪审员,该批人民陪审员经区人大人命,并经培训即将参与审判。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笔者认为,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

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

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

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济补助标准各不相同,很多情况下,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因此,亟须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举程序、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与培训、经济保障等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2、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3、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4、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

1、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条件外,还要对本案无先入为主的偏见。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是在案件审理前随机产生,这样选出的陪审员不与法官产生利益冲突,更不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牵连,他们能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判决,自主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受外界干扰。另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人民法院陪审员办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2、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措施及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出台后,全国法院反响强烈。但因为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年内最高法院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故大多数法院仍在观望中。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人大代表不宜担任同级人民陪审员。

人大代表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以及社会活动知名度等原因,是许多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首要人选。对此,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未限定。但我们认为目前人大代表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普遍作法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就是法官,行使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而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可以行使对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大量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就人大代表个人来说,其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是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

其次,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其在案件审理中就是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官,然而他又可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类似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这样的监督工作缺乏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实行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陪审员必定和审判员在客观上具有“捆绑利益”,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很可能就会在监督者与审判者之间迷失自己的角色,对自己的身份认知发生错位,从而导致懈于履行监督职责。

作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难以确保对司法审判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就陷入了循环怪圈,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中将此问题予以明确。

二、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上限是否应规定。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上限决定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一般是以当地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为参照,即限定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笔者认为这是不适宜的。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此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则,法院将选任资格进行限定是不合法的。

二是对许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担任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体现。

因此,认为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设立年龄上限的做法不妥,只要身体健康足以胜任工作就行,而不能搞人为限制。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能否连任。

《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经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民大常委会任命的,就在当选之列,就可连选连任。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理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优势: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追求学术理论方面的探究和适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具有基层工作和生活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更贴近实践,在理论上更完美,给审判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求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肩负着监督法官廉洁公正司法的重要使命,是对审判更为直接和有效的监督方式。陪审员连选连任显然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

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一方面,陪审员连任制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这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陪审员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其实,陪审员的连任制除了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将来的无保障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陪审员的腐败风险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陪审员连任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可以连任;或借鉴宪法的规定,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

我们认为,在注意代表面的同时,更应注意在政治层面上,应考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社会界别上,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等。作为多个民族同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也应有一定的比例。专业人员应占相当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建筑、外经外贸等等。也要考虑到名额在地域方面的平衡。我们认为应提倡一人多代表性,如既是妇女,又是知识分子,还有专业上的一技之长,确保在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有较多的代表面。但不应从所谓社会精英中选择固定的人长期去“陪审”,更要限制特定的官员阶层乃至特定职业的人参加陪审。这样才能使陪审员不致成为“法官外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直是陪审制度的'诟病所在。因为审判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行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许多法院普遍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建议多选任学者型陪审员。

文化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精英的要求,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

其实,那种试图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这是选任中的一个难题。

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

《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易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置。二是数量太少,使其作用难以发挥。

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可惜,人大决定中没有采纳此意见。

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

“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

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这一设定有其合理性。

但培训不能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经济,且完全损害了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二是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决定》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沈德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实行陪审是当今世界大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要以制度的形式对陪审员的职责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

七、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权过大。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八、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

对此,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九、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

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贯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建构。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十

多媒体技术具有全方位信息展示的特征,教师可以通过情境讲学的模式将课本知识趣味化、动态化以及形象化。多媒体技术也有利于学习氛围的营造,特别是能够有效地吸引幼儿的注意力,使幼儿的学习集中力提高,教师通过动态的知识教学可以引起幼儿的情感共鸣,提高幼儿的学习兴趣与学习能力,能有效地实现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幼儿园中多媒体运用现状分析。

(一)发展水平较为落后。

我国不断地加大在幼儿园教学上的资金投入,却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教育水平差异,导致多媒体技术在幼儿园教学的应用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化现象。经济落后地区的幼儿园缺乏相应的多媒体教室,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只有少数的幼儿园建立起功能完善的多媒体教室。总的来说,幼儿园教学中多媒体技术的应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相关专业技术缺陷。

部分开展多媒体幼儿教学的课堂仍是较为初级的状态,多数采用的都是基础的投影仪等设备,多媒体课件开发存在很大的缺陷。同时,幼儿园多媒体教师的专业水平有待提升,他们对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不能全方面把控,这是直接影响多媒体教学效果的重要原因。

三、多媒体技术在幼儿园教学中的应用。

(一)多媒体技术的运用效果。

1、提高学习效率。

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运用可以有效缩减教学时间,同时,它使幼儿教学摆脱了空间上的限制,将静态的知识进行动态展现,使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大大增强了幼儿在学习过程中的感官协调。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教学课程进行多次重复展现,而不必占用过长的时间,这有效提高了幼儿对知识的记忆力。

2、提高幼儿学习兴趣。

多媒体设备具有动画、音乐播放等诸多功能,幼儿园多媒体教学受到绝大多数学生与家长的欢迎。同时,多媒体设备还可以进行程序设置,比如当幼儿取得相应收获或进步时,多媒体设备可以自动出现一个笑脸进行表扬与激励,多媒体设备多样化的功能有效提升了幼儿的学习兴趣。

3、多媒体教学案例探讨。

以幼儿教学读物《弟子规》为例,教师在开始多媒体教学前,首先需要准备充足的.教案资料,其次是对教案资料进行多媒体处理,使课本知识在多媒体技术的转化下,以文字结合图片、视频的方式进行展现。由于《弟子规》的内容都是抽象化的概念,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幼儿往往很难理解,多媒体技术能够有效地将知识内容生动化、形象化。《弟子规》又与幼儿常听的语言故事、儿歌不同,它带有很强的古风。因此,可以采用一边播放古典音乐与展示国画,一边教授《弟子规》内涵的方式进行教学,幼儿在多媒体教学的方式中得到了情感上的熏陶。《弟子规》写到“缓揭帘,勿有声;宽转弯,勿触棱”“,缓揭帘,勿有声”主要是对古建筑进行的描写,多媒体技术可以播放相关视频,向幼儿展示古代人生活的影像,再加上教师生动的讲解,幼儿就会了解那句话是指轻轻开门的意思。再比如现代的散文诗《秋天的雨》教学,幼儿一般会觉得散文内容乏味,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技术将散文内容用静态与动态画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情景展现,并配以柔和的背景音乐,比如《秋日的私语》:“雨滴滴答答从天上落下,秋天的大门开了,秋天的树叶慢慢飘落了”。多媒体技术将幼儿带入到一个浓厚的秋天环境中去,幼儿真切感受到散文所描绘的意境,进而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二)多媒体运用注意事项。

多媒体技术应与传统教学相结合,而不应该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师讲授方式,教师选用多媒体技术时不能忽略教学设计的重要性,多媒体手段应该与幼儿的年龄与学习状态相适应。同时,在进行多媒体幼儿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扮演引导者的角色,课堂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应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与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总之,适当的多媒体技术的运用是实现幼儿园教育现代化的必要途径,多媒体技术的应用需要与幼儿教育理念相互适应。我们应该在满足幼儿教育适当性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将多媒体教育技术更好地运用到幼儿园教学活动中去,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文档为doc格式。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十一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成就显著,但是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管理者观念滞后、方法过时,不能与时俱进等,这就需要管理者转变观念,不断提升自己,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

关键词:小学教育;教学管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倡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标准改革的推行,促使小学教学模式、培养目标、形式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学管理呈现复杂化,因而诸多问题也暴露出来。

1开展小学教育的必要性。

1.1小学教育是国民成长成才的奠基石。

为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国家提出了人才强国、科教兴国的战略。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起着启蒙作用的小学教育,也在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教学模式和教学方式改革,提倡素质教育。小学教育属于民众人生路上的基础教育,是未来发展的奠基石。小学教育,通过指导学生如何做人,如何做事,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实现儿童向青少年阶段更好地迈进,为国民素质提高奠基。

1.2小学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关键。

古语云: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又曰:一切要从娃娃抓起。教育兴,则国兴。小学教育作为学生求学路上的第一步,对学生思想道德、行为习惯、人际关系方面的培养,起着关键性作用。小学通过素质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文化修养,懂礼貌,爱运动,勤思考,敢创新,这些素质的提高,为日后学生成长成才打下了坚实的根基,是培养人才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性一步。

2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概述。

2.1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理念。

小学教育是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兴趣和习惯。常言道:“兴趣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因而,小学教育注重对学生兴趣的培养,形成自己的喜好,为学生日后成熟的性格和价值观打下基础。习惯是内驱力,不需依靠外界,而是靠自主完成。因此,小学教育作为一项重大事业,有责任帮学生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惯。

2.2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促使教学模式发生了转变。

素质教育是社会对教育改革提出的新要求。近年来,各地普遍实行素质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小学教学模式发生了变化。由以往只重视学生成绩的观念,向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方面转变。学生也由死记硬背模式向动手操作方面转变,提高了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生冒险精神增强,敢于探索,勇于创新。可以说,小学实行素质教育以来,取得了可观的成绩。

3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管理者教育观念陈旧。

素质教育对小学教育管理者提出了重大挑战。管理者要在教育和教学上改变以往的教学方法,从自身做起,思想观念要与时俱进。改变以往经验式的教学理念,要鼓励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真正意义上实现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价值。

3.2管理者依旧只重课本。

知识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小学生对世界充满了好奇,有探索的倾向。因而,管理者应抓住学生这一心理特征,因材施教,从生活的角度对学生进行教学。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状况,小学老师依旧只重视课本知识,忽视其他方面的拓展,使得教育内容比较单一。书本上的知识毕竟有限,学生能了解到的知识也极为甚少,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学生的视野,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3.3教育方法单一。

现在小学教育方式依旧以老师讲授为主,口手相传,忽视了学生的主体作用,不能使学生充分的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这种方式很难做到因材施教,学生的积极性得不到提高。过多的讲授忽视了对学生思考能力的培养,老师应该多问学生为什么,而不是一味的只是告知是什么。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多开展活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参与性,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从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学习知识。

3.4师资力量不足,影响教学质量。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地区间教育发展差距较大的局面。偏远山区由于设备低、住房简陋、教学环境差、工资水平低等局限性,很多人不愿去那里就业,继而造成了偏远地区师资力量不足的局面。师资队伍学历低,教学质量差,使贫困地区的孩子不能受到高质量的教育,农村城市教育差距越来越大,加大了地区发展差距。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4结语。

小学教育,是人成长中的启蒙教育。小学教育管理者,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本着以人为本,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教学理念,做好学生成长路上的引导者,对学生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1]刘宏.浅谈新课改背景下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科学导报,2016,(1).

[2]包金玉.浅析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策略[j].都市家教月刊,2017,(7).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十二

为幼儿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是每一个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全的环境需要从孩子的角度入手,精心地布置、巧妙地创设,才能做到让每一块墙面说话,每一个细节育人。

1.小标志,大用途。

孩子的天性好奇好动,对每一个房间、每一个角落都有探索的欲望,而幼儿园的厨房、开水间、配电房等都是孩子禁足的地方,我们在这些地方,设置与孩子视线相应的“禁止入内”的卡通图标,并且统一使用黄色的警示色,让孩子们了解标志的含义,知道黄色是禁止的意思。幼儿园每天都要开展集体活动,在幼儿园的楼梯、卫生间等处最容易发生拥挤摔跤现象。我们在楼梯上、卫生间设置了彩色的小脚印,看到这些脚印,孩子们自然而然地跟着小脚印走,知道按脚印排队,不拥挤、不推搡,有效抑制了意外事故的发生。

2.宣传画,常提醒。

进入校园,我们就在走廊里设置了幼儿常规培养系列图画:“我会排队滑滑梯”、“饭前洗手讲卫生”等,让幼儿能经常看到幼儿园的安全常规要求,知道遵守幼儿园的常规。我们梳理了幼儿意外事故发生率较高的情况,结合园内经常开展的安全教育案例,在校园门口设置了宣传栏,用生动的图画和照片的方式告诉幼儿“如何安全过马路”、“着火了怎么办”,通过这些安全校园文化建设,营造了人人重视的育人氛围,让大家谨记“安全第一”。

3.小举措,防隐患。

对于校园环境,我们除了常规的安全检查外,还组织教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动大家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建方案,通过一些小举措,杜绝安全隐患。如给带棱角的活动器械装上海绵套,就像毛毛虫的小脚,孩子们很是喜欢;在铁制的下水道口盖上半个皮球,告诉孩子这是下水道的帽子,要尽量避开;调整教室的布置,尽量留给孩子足够大的活动空间,对孩子容易碰撞的地方设置防撞条等等。

二、创新安全教育途径。

安全教育的形式较多的是以老师的说教和反复的叮咛为主,有时易引起孩子的逆反心理,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如何让安全教育更容易为孩子接受,就需要我们找到孩子的兴趣点,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1.朗朗上口的安全儿歌。

念儿歌是幼儿喜爱且容易记忆的形式。我们在小中大阶段结合主题活动,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安全课程,将一些正确的行为方式变成朗朗上口的安全儿歌。例如在小班的儿歌:“上下楼梯不打闹,手扶栏杆要走好,一步一步慢慢走,小心脚下别滑倒。”大班的儿歌:“小朋友,捉迷藏,汽车后面不能藏。发现汽车要开车,尽快走开不停留。”通过这类儿歌巩固孩子的安全意识,指导他们的具体行为。

2.情景逼真的模拟演练。

我们定期开展各类安全演练活动,如火灾演练、地震演练等。在火灾演练中,从警报响起,幼儿知道在老师的指导下用毛巾捂住口鼻,有序快速地离开教室,通过走廊、楼梯,安全到达空旷地点,观看消防员叔叔的灭火展示,从而掌握火灾的逃生技能;在防诱拐演练中,老师设置了陌生人来园利用食物、玩具诱骗孩子的情景,通过演练,让小中班的孩子提高了自控能力,知道不能跟陌生人走,逐渐增强了安全意识。

3.简单有趣的标志制作。

对幼儿来说,参与性活动更能充分地调动起他们的兴趣和积极性。因此,在大班幼儿中我们开展了制作安全标志活动,带领幼儿参观校园的各个角落,寻找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回来后自己绘制简单易懂的“火柴人”安全标志。比如为栏杆设置“禁止攀爬”的标志、为电源插头处设置“禁止触碰”的标志等。在孩子们自己制作标志过程中,对自己亲手贴标记的地方就会特别注意,很少需要老师提醒,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在开展安全教育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家长对安全习惯方面重视不够,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不知情。因此,在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的同时,我们还通过多种手段和形式,加强家长的安全教育意识,将其纳入安全教育实施者的队伍。

1.内容丰富的安全讲座。

为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规章制度,通过新生讲座,我们将幼儿园的晨检、带药、安全应急等内容向家长进行讲解,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还针对日常家庭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开设家长讲座,如“儿童交通安全”讲座,指导家长平时带孩子外出时,引导幼儿观察马路上的交通标志,并遵守交通规则;指导幼儿明白走失时怎么办。通过讲座,让家长提高了安全意识。

2.形式多样的家长参与。

开展形式多样的家长活动,邀请家长一起参与到幼儿园安全教育中。在家长开放日中,请家长做一次妈妈老师,挑选相关的安全课题参加“家长助教”活动。通过亲身的参与,让每一个家长更加重视安全教育。组织家委会成员为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献计献策,针对放学时大门口比较拥挤的现象,大家自愿成立了“家长护卫队”,共同来维持秩序,指引大家有序入园,形成绿色通道,解决了拥堵的安全问题。

3.新颖有趣的网络教育。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们还通过安全教育平台,组织家长利用网络来进行安全教育。网络教育涉及的教育面更加广泛,有关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网络安全等多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家长全面了解安全防范点。而且平台中还有适合孩子的图画、动画片等,寓教于乐,有针对性的对孩子实行安全教育,同时使家长的安全意识得到不断地提高。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家庭、社会都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也是一项细致、复杂而又有创造性的工作,我们要利用一切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方式,防患于未然,科学、合理的开展安全教育,为孩子撑开一片安全的天空。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十三

论文提要:每个儿童都根据自己与世界相互作用的独特经验去建构自己的知识并赋予经验和意义;知识不是通过教师的传授获得,而是儿童在相应的情景和社会背景下,借助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而获得的。因此,教师不再是美术教学活动中唯一的主角,而应以“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的身份,从题材的选择、过程的指导、作品的评价等全方位,以更开放、包容的心胸,更灵活的沟通,以及更卓越的教学技巧来协助幼儿主动建构经验、大胆想象创造,使美术教学培养儿童创造力和审美力的宗旨真正得以体现。

随着幼儿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美术教学在幼儿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美术教学不仅仅是让孩子掌握一些美术技能,更重要的是通过美术活动让孩子获得身体、智力、情感、个性、社会性的全面和谐的发展。每个儿童都根据自己与世界相互作用的独特经验去建构自己的知识并赋予经验和意义;知识不是通过教师的传授获得,而是儿童在相应的情景和社会背景下,借助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而获得的。因此,教师不再是美术教学活动中唯一的主角,而应以“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的身份,从题材的选择、过程的指导、作品的评价等全方位,以更开放、包容的心胸,更灵活的沟通,以及更卓越的教学技巧来协助幼儿主动建构经验、大胆想象创造,使美术教学培养儿童创造力和审美力的宗旨真正得以体现。

一、创作兴趣的激发者。

1.根据幼儿身心特点,精心设计美术教学活动。教师可以采用蜡笔水粉画、吹画、线描画、剪贴画等不同美术表现形式让幼儿欣赏并了解到:原来美术不仅可以用水彩笔来表现形象,还有那么多有趣的表现手法,从而对美术活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幼儿喜欢在玩中学,所以以游戏的形式开展美术活动也能很好地激发幼儿的兴趣。如画人物动态是美术教学中的难点,幼儿画不好就不会感兴趣,在画人物动态之前,可以设计一个环节,让幼儿玩游戏——“会动的影子”,幼儿在游戏中发现了人的手臂和腿的动态变化,觉得非常有趣,然后再配以“活动小人”的学具,让幼儿在操作游戏中不知不觉对画人物动态产生了兴趣。

2.培养幼儿学习兴趣需要贯穿于美术活动的全过程。幼儿美术教学开始部分可以用游戏、故事、音乐等形式导入,直接引起幼儿的兴趣。如画蝴蝶时,教师可以先讲了一个“蝴蝶谷”的故事,用形象的语言向幼儿描绘了一群美丽的蝴蝶仙子,使幼儿产生了想画的欲望。在幼儿作画过程中,教师可以以花仙子的口吻帮助幼儿激活思路,乐意表现。最后,再用鼓励、欣赏的语言评价幼儿的作品,使幼儿获得满足,从而把兴趣延伸到对新的美术活动的需求和期待。

3.积极发挥教师对培养幼儿美术兴趣潜移默化的影响。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种现象:一些在美术工作者家庭中成长的孩子,通常对美术有着浓厚的兴趣,这其实是环境对他的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在教孩子美术的时候,教师首先要对美术活动有兴趣和热情,这样可以创造一个容易引起幼儿兴趣、轻松和谐的美术活动的环境。其次,教师自身的绘画水平也直接影响孩子的绘画水平和兴趣。例如,在一次对家长开放半日活动中,我也画了一幅线描画,并和小朋友的作品一起展出,当孩子们看到我的作品时,都齐声地说:“哇,好漂亮!”“真好看!”从那以后,许多原来觉得线描画比较单调的幼儿都喜欢上了线描画,产生了创作兴趣。这样的效果是欣赏其它作品不一定会达到的。因此,教师应在实际教学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绘画水平。

二、创作题材的发掘者。

长期以来我们教师却抽走了最生动、最丰富和最有活力的情感因素,把美术教学看成按教师的主观意愿设计、安排的活动。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情感如同沃土,知识的种子就播种在这个土壤上。”我们教师必须做个细心的观察者和倾听者,在幼儿的生活中、学习中,关注、追寻幼儿的兴趣和需要,发掘出幼儿想画、能画、能创造的生动的题材。新《纲要》中的艺术观强调感受与创造并重,把艺术教育定位在审美教育范畴内,强调对幼儿审美感受的培养。

1.多渠道,让幼儿感受美。伟大的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早就提出了“大自然大社会”是活教材的主张。带孩子走进五光十色的大千世界,领略大自然赋予的美,接受大社会赠予的礼物,可以使幼儿在审美的体验中产生情绪上的兴奋,大自然中的声音、形态、色彩等形式的美给幼儿的眼、耳等感官以愉悦,在不知不觉中培养了幼儿的感性趣味。

加强美术欣赏教学活动,所谓“画内工夫画外学”,通过为幼儿提供各种形式的、有情感色彩的美术作品,如世界名画、工艺品、雕塑、建筑等实物或图片,也可以是儿童画,再加上教师的合理引导,完全可以使幼儿感受到其中体现的生命与情感,对美好的事物产生敏锐的感知,激起审美欣赏的兴趣。美术欣赏可以通过“诗画结合”、“音画相伴”等形式,让幼儿置身于一个美的意境中,这样既能稳定幼儿的情绪,又能陶冶幼儿的情感,可以全方位地进行审美感知教育。

2.多引导,让幼儿发现美。美术活动中的审美感知不同与科学活动中的感知,它具有非实用功利性、完整性、超越性、情感性等特点,强调的是“美”。这种美实际上是对眼前事物几个最突出的特征要素组成的完整形象的整体性把握。因此,教师在美术活动中要引导幼儿去发现、感知事物的审美特征。例如对杨柳树和宝塔松的欣赏感知,我们可以引导幼儿从树冠形状的不同、树叶颜色的深浅及形状的差异进行观察、分析、在微风中感受杨柳树的柔美和宝塔松的挺拔向上等情感特征。

在引导幼儿发现美的过程中,教师语言的运用也很讲究,启发、引导性的语言可以开阔幼儿的思路,启迪幼儿去发现。如“你感觉怎么样?”“为什么?”等,尽量不要问幼儿“好不好?”“是不是”等封闭性的问题,以免造成幼儿的惰性。另外,艺术性的语言也可以很好地调动儿的审美情感,发现事物的美。例如我们在教幼儿画鹅时经常引用的一首古诗——咏鹅,不仅生动地刻画了鹅的形象特征,而且给幼儿展示了一幅意境优美的画面。

3.多体验,让幼儿表现美。要让幼儿获得审美愉悦,首先要选择适合幼儿的美术活动内容,这些内容应该是幼儿所需要并喜欢、感兴趣的,与幼儿的生活经验相关的,是他们熟悉的。其次,要以游戏的形式开展美术活动,让幼儿乐在其中。第三,提供多种材料,让幼儿在大胆的尝试与操作中得到审美愉悦。

三、创作过程的支持者、引导者。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认为:“想象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一切世界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幼儿美术教育不仅要提高幼儿的绘画技能,更要发展幼儿的观察力、想象力、创造力。

1.丰富幼儿的表象,激发幼儿创造想象的源动力。想象需要依靠内在图示的存储,储存的图示越多,幼儿想象的内容就越丰富。大自然以它独特的诗意魅力,会让孩子们流连忘返。飘舞的柳条、潺潺的流水让他们驻足不前,清脆的鸟鸣、花儿的芬香,让孩子们欢呼雀跃。这些具有无限的吸引力的欣赏材料,能使他们更加主动地去观察,细心地去体会。加强户外实践教学,有利于扩大幼儿的知识视野,陶冶幼儿的性情,培养审美情趣。同样,大社会也为幼儿的想象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

2.引导幼儿主动积极地观察,让幼儿乐于创造想象。一切立体的或是平面的事物,只要是美的,都能激发幼儿观察、探索的兴趣和想象创造的欲望。如在主题“我爱大自然”的活动过程中,让幼儿漫步在林荫道上,一阵微风吹来,路边的杨柳随风飘荡,幼儿会惊奇地叫道“这多像妈妈的长头发呀!”于是孩子画中的柳树便成了可亲的柳树妈妈,用她那一头的长发保护着一群鸟娃娃。幼儿在大自然中的奇思妙想,绘成了一幅美妙的图画,使孩子体验到了想象的乐趣,从而变得乐于创造想象。

3.优化活动环境,让幼儿在宽松的氛围中大胆创造想象。适宜的环境是创造发展的土壤,保证幼儿情感自由、探索自由和活动自由,对孩子的创造性发展是有益的,大自然、大社会就为幼儿创设这样一个宽松愉快、充满感情色彩的环境,孩子们在其中表现无拘无束,在老师启发下,他们更能大胆地想象,勇敢地创新。在他们的眼里,小雨像透明的窗帘,像颗颗珍珠......在他们笔下,春天像一个淘气的娃娃,又像是美丽的小姑娘......美术活动中,教师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把握住幼儿的情绪情感,善于用启发、诱导的方法挖掘幼儿的潜能,让幼儿充分发挥各自的想象。并一直采用正面评价的方式来鼓励每个孩子的点滴进步,对其不足的地方则用商量或建议的语气提出修改的意见,充分地尊重每个孩子的奇想,肯定孩子的创意,使孩子们更加地自信、自主,大胆地创作出了一幅幅感人、充满创造想象力的优秀作品。真正做到让每个幼儿都能体验到成功的喜悦,增强自信心,从而更大胆地去进行创造想象。

4.提高绘画技能,在支持、鼓励幼儿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并大胆表现的同时,帮助他们提高表现的技能和能力,提高技能与培养想象力、创造力之间并无矛盾,关键是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为了帮助幼儿掌握必要的绘画技能,可以引入“单元教育”和尝试“先行组织者”策略,提高幼儿的技能。例如对小班幼儿进行“线条”的单元练习,学习内容包括横线、竖线、斜线、锯齿线、波浪线、螺旋线等。将绘画与游戏和故事结合起来,安排“下雨了”(结合歌曲‘大雨和小雨’来添画长短不同的直线)、“美丽的格子布”(练习交叉线)“大河里的轮船”(添画波浪线)、“小兔的青草地”(练习锯齿线)、“小猫绕毛线”(练习螺旋线)等内容。通过单元练习,幼儿很快熟悉并基本掌握了“线条”这项基本技能。

也可以尝试运用奥苏贝尔提出的“先行组织者”教学策略,这种策略运用在教幼儿学各种动物和人物的动态变化时特别有效。例如,在学画小鸡动态时,幼儿通过前一次画小鸡,已经对小鸡的基本形象有了了解,这时,我出示会动的小鸡图片,引导幼儿观察,让他们发现:原来,小鸡动的时候,头、身体、腿等部位形状不变,位置发生了变化,由此,幼儿在原有技能和新技能之间找到了不同处和共通点,画出了许多形态各异的小鸡形象,不知不觉提高了技能。

四、创作成果的肯定者、支持者。

每位孩子的作品都是他们根据自己个人的内心感受和情感,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创作成果。《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我们应尊重每个孩子的想法和创造,肯定和接纳他们独特的审美感和表现方式。”教师应从他们的创作成果中发现许多独特的想法和创新表现,通过积极的肯定和鼓励,促进他们的审美创造力的提高和发展,并使之在感受成功快乐中,增强自信心。

我们欣赏幼儿的作品,首先应该了解、理解幼儿心理、生理发展的特点,站在孩子的立场来看待他们的画,耐心地倾听和洞察,就能发现他们作品中富有个性的想法和表现。

创造从幼儿的作品中可随处撷取,可有时他们自己也许还没有明确地意识到,这需要教师从中寻找、发现创造的火星,通过适时的提醒和鼓励,激起他们新的创造热情,燃起新的创造火花。

幼儿是美术活动的主体,教师以幼儿的兴趣需要为出发点,给予不断的支持、引导和鼓励,激发他们学习、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然能使他们发挥创造的天性,创作出属于他们自己的充满童真和幻想的作品,让我们目睹到“天生的艺术家”的风采。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十四

新《纲要》体现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及先进的教育观念,是广大幼教工作者探索幼教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幼儿园教育改革又进人一个新阶段。作为新《纲要》最终实施者的幼儿教师,在新《纲要》的真正贯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新《纲要》中明确指出: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这与传统的灌输者、指挥者、领导者的教师角色有了很大的改变。这就要求我们由传统的经验型教师逐渐转变为研究型教师。

学习了新《纲要》后,笔者在本班的一个活动开展过程中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与探究。我们班(中班)当月的活动主题是“给你一封信”,我们以信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其中有一个活动叫做“符号会说话”,给孩子们介绍了一些生活中常见的符号、标志的含义及用途。孩子们对各种各样的标志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户外活动时。笔者发现孩子们十分注意观察幼儿园里的一些标志(符号),有的孩子还就一些不认识的标志展开的讨论,当谁也说服不了谁就跑来向笔者求证。笔者想,标志(符号)在我们周围的生活环境中无处不在,它们有不同外形、不同的.作用、不同的含义,对于孩子而言不是一个很好的探究学习的素材吗?由此,“标志(符号)”这一探索性主题活动产生了。

《纲要》要求教师“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教育的时机,提供适当的引导”。此次活动主题的生成正是源于教师在孩子们自由活动时对孩子们兴趣点的捕捉。也体现了教师对孩子们探索发现的支持。

回到班里。笔者组织孩子们就刚才在院子里看到的标志符号进行了回忆及讨论。讨论的范围随着孩子们的发言也渐渐扩大,从生活标志到交通标志。孩子们说的多但重复的也比较多。壮壮说“我家有一本书,里面有好多标志,明天带来和小朋友一起看。”笔者鼓励大家都回去收集一些标志。

在这一阶段的活动中,教师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了孩子们。教师给孩子们提供了一块可以展示和交流自己收集品的巨大空间。教师没有直接参与到孩子们的活动中去,而是让孩子们在相互交流中积累了经验,增长了知识。

当孩子们希望能够自己进行标志的设计及创作时,教师便及时地提供相应的材料和工具,保证幼儿能集中精力实现自己的设想。此时,教师便成为了幼儿活动中的合作者。

在这次活动中,教师努力将观念转变为教学行为,使自身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在活动过程中体现了较强的“对话”式教学。通过这次活动,使笔者进一步认识到:

1教师应成为支持性环境的创设者,使环境成为师生互动的桥梁。

要使教师真正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让幼儿在活动中主动和谐地发展。教师必须创设一个支持性的环境,必须尊重儿童,营造民主、安全、和谐的心理环境,让每个孩子在教师面前敢说敢表现。在此前提下,教师通过创设、改变丰富的物质环境来关注儿童,观察他们对哪些问题感兴趣。用什么方法作用于物体,遇到了什么问题和困难等,从而使环境成为教师与幼儿互动的桥梁。

在“标志”这一活动中,当孩子们对标志产生兴趣时,教师及时地发动幼儿收集了大量的标志图案布置在教室中,为满足幼儿了解多种标志的需要提供了环境支持。当孩子们有了创作欲望时,教师又及时准备了各种材料,为孩子们提供了物质支持。

从而使孩子们在自我满足的同时获得了成长。

2教师应学会观察幼儿,与幼儿一同成为课程的设计者。

要有效地开展教学活动。必须更关注教学过程。在过程中幼儿会生成出最鲜活的东西,教师要注意观察、关注,要给予响应、回应,并及时调整计划。以顺应孩子的发展需求。我们不仅是课程的执行者,更应与幼儿一同成为活动的设计者。

虽然原本的活动主题是“给你一封信”。但当教师发觉幼儿的兴趣点逐渐转向“标志”时,教师在不影响原主题的情况下,叉依据孩子们的兴趣生成了第二主题“标志”。并跟随孩子们的兴趣与发现制定了相应的教学计划,在孩子们的发展遭遇停滞时,教师略加助力(提示孩子们对标志分类并从中发现规律),使孩子们取得一定突破。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教师与孩子们一起设计完成了这个活动。

3教师应成为幼儿活动的欣赏者、等待者。

幼儿有学习的需要,也有巨大的学习潜能。在此次活动中幼儿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接受性学习”为“探索性学习”,因此幼儿的兴趣得以激发,各种潜能得以开发。教师要相信孩子能行,学会以欣赏的眼光去看待孩子。在此过程中不急于介入,学会等待。给孩子们充足的时间,让幼儿以自己的方式去思考,相信一定会有奇迹发生在他们身上。

总之,教师应将自己放在与幼儿平等的地位,和幼儿一同学习,一同探究,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伙伴”,在这样的氛围中,不但幼儿会获得真正的发展。而且教师也能积累许多有益的经验。正因如此。我们的教学活动才会具有令人回味无穷的韵味。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十五

【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院已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人民陪审员,该批人民陪审员经区人大人命,并经培训即将参与审判。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笔者认为,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

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

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

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济补助标准各不相同,很多情况下,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因此,亟须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举程序、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与培训、经济保障等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2、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3、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4、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

1、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条件外,还要对本案无先入为主的偏见。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是在案件审理前随机产生,这样选出的陪审员不与法官产生利益冲突,更不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牵连,他们能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判决,自主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受外界干扰。另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人民法院陪审员办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2、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措施及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出台后,全国法院反响强烈。但因为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年内最高法院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故大多数法院仍在观望中。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人大代表不宜担任同级人民陪审员。

人大代表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以及社会活动知名度等原因,是许多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首要人选。对此,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未限定。但我们认为目前人大代表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普遍作法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就是法官,行使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而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可以行使对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大量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就人大代表个人来说,其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是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

其次,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其在案件审理中就是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官,然而他又可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类似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这样的监督工作缺乏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实行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陪审员必定和审判员在客观上具有“捆绑利益”,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很可能就会在监督者与审判者之间迷失自己的角色,对自己的身份认知发生错位,从而导致懈于履行监督职责。

作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难以确保对司法审判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就陷入了循环怪圈,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中将此问题予以明确。

二、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上限是否应规定。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上限决定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一般是以当地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为参照,即限定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笔者认为这是不适宜的。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此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则,法院将选任资格进行限定是不合法的。

二是对许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担任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体现。

因此,认为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设立年龄上限的做法不妥,只要身体健康足以胜任工作就行,而不能搞人为限制。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能否连任。

《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经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民大常委会任命的,就在当选之列,就可连选连任。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理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优势: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追求学术理论方面的探究和适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具有基层工作和生活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更贴近实践,在理论上更完美,给审判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求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肩负着监督法官廉洁公正司法的重要使命,是对审判更为直接和有效的监督方式。陪审员连选连任显然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

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一方面,陪审员连任制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这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陪审员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其实,陪审员的连任制除了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将来的无保障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陪审员的腐败风险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陪审员连任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可以连任;或借鉴宪法的规定,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

我们认为,在注意代表面的同时,更应注意在政治层面上,应考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社会界别上,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等。作为多个民族同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也应有一定的比例。专业人员应占相当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建筑、外经外贸等等。也要考虑到名额在地域方面的平衡。我们认为应提倡一人多代表性,如既是妇女,又是知识分子,还有专业上的一技之长,确保在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有较多的代表面。但不应从所谓社会精英中选择固定的人长期去“陪审”,更要限制特定的官员阶层乃至特定职业的人参加陪审。这样才能使陪审员不致成为“法官外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直是陪审制度的诟病所在。因为审判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行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许多法院普遍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建议多选任学者型陪审员。

文化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精英的要求,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

其实,那种试图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这是选任中的一个难题。

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

《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易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置。二是数量太少,使其作用难以发挥。

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可惜,人大决定中没有采纳此意见。

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

“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

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这一设定有其合理性。

但培训不能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经济,且完全损害了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二是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决定》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沈德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实行陪审是当今世界大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要以制度的形式对陪审员的职责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

七、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权过大。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八、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

对此,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九、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

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贯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建构。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3月版。

专业幼儿类论文(案例16篇)篇十六

对造成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成因进行研究,通过对问卷结果的分析,其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从表2—1可以看出,有58。7%的家长很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28。9%的家长对孩子的学习成绩持一般的态度,仅仅只有11。3%的家长不是很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可见,家长最重视的还是孩子的学习成绩,评价孩子的主要标准是依据学习成绩。

从表2—2可以看出,家长送孩子来幼儿园的目的,有50。5%的家长是让孩子学习学科知识,为以后进入小学尊准备。另外,32。9%的家长送孩子来幼儿园的目的是让其与其他孩子接触,以锻炼孩子的社交能力。而以照顾孩子为目的的送孩子来幼儿园的家长只占14。4%。有相当一部分家长给孩子选择幼儿园的标准就是看哪家教的拼音多、会写的字多,他们入园前考察都会问同样的问题:“你们幼儿园教给孩子认字吗,写拼音吗。”若教师回答不教,那谈话就不会深入,直接走人。

xx幼儿园招生时,家长们第一个问题就是:“老师,你们教小学知识吗?你看人谁谁家幼儿园都教拼音、教识字、教算数,你们为什么不教,你们不教这些干什么,成天让孩子疯玩啊?而且人家学了,我们没学,到了小学我们会吃亏跟不上的”。幼儿园也会为了生源不断的对家长的要求一再妥协,明知是不对的,还是一直在行动,觉得好像大家私下都是如此,双方都满意,何乐而不为呢?访谈中一位老师说:“农村的家长,大部分受教育的程度不高,不懂幼儿教育的身心发展规律。对于幼儿的园中生活,家长更倾向于孩子能学到知识,而对于技能,不太重视”。观察中我发现,每天下午孩子放学,很多家长来接孩子,关心最多的是孩子今天在幼儿园学到了什么,识了几个字等。如果孩子回答,今天没有识字,老师带我们玩来,家长便会流露出失望的神色,还会说,幼儿园就是管吃管玩的地方。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很多幼儿家长不了解幼儿的发展规律,家长们希望幼儿园能够多教授幼儿基础知识,更希望幼儿园能把小学阶段的学习内容纳入幼儿园。尽可能的让孩子学习汉字、拼音、数学等知识,不顾孩子的兴趣,强制性的让孩子学习他们不喜欢的东西。有些家长觉得交了钱上幼儿园就得有效果,每天要看见点实在的东西,要不就认为老师就会领着耍,还不如在家玩又不浪费钱。教拼音的幼儿园就是好幼儿园,对孩子在幼儿园的身体和心理的关心太少。

总拿孩子跟“别人家”孩子进行比较,为了不输在起跑线上,也是拼尽全力,报辅导班,请家教,盲目要求给孩子灌输各种拼音、心算、写字、数学等知识,甚至主动要求老师每天晚上布置作业。农村年轻家长外出打工的相对较多,孩子交给爷爷奶奶带,隔辈亲可不会亲,他们根本不懂什么五大领域,不管什么素质教育,在她们的意识中,幼儿园就应该学拼音学算题,每天送孩子就一句老话:“好好听话,好好写字”。家长盲目攀比,还把幼儿的学习成绩作为评价幼儿的手段,作为衡量办园好坏的标准。家长的“力”用反了,“亲”错位了,爱的不智慧,不能透过自己的心看懂孩子的心,打着为孩子好的幌子伤害了孩子。而幼儿园只能按照家长的意愿,服从家长的要求,不顾幼儿教育的本质幼。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使许多孩子对学习产生厌恶心理,严重影响了将来孩子的学习。

目前,一些幼儿园受利益的驱动,不按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不按幼儿年龄特点,只让让孩子写字、算术,孩子没有游戏时间和机会,失去了幼儿的天真和快乐,扼杀了幼儿的天才和创造力。访谈中一位老师说道:“我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并不是按照国家标准的办园理念进行,在办园过程中,并不是将幼儿放在主体地位,而是会根据家长的需求进行调整,争取迎合大多数家长的观念,以实现最大化的招收。”因此,幼儿园在办园方面,要树立正确的办园宗旨,遵循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幼儿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导,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幼儿的发展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没有坏孩子,只有坏老师”说的也就是教师的重要性,教师的观念直接决定幼儿园的活动内容。本次研究对农村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进行调查,具体情况见表2—3。

从表2—3可以看出,有31。9%的幼儿老师为大专学历;14。2%的老师学历是本科。虽然幼儿老师的学历和专业素质与老师的知识能力不成正比,但在很大程度上,任课教师专业合格率偏低会直接影响幼儿教育质量。许多教师抱着老本不放,不爱学习,一直在用自己的错误惩罚一批一批的孩子。幼儿园活动内容广泛,需要教师具备渊博的知识,幼儿园组织形式多样有趣,备课要下深功夫,这和教几个拼音认识几个字比起来太累,而且又没有明显的外在成绩,所以许多教师,尤其是老教师就乐此不疲的助长小学化的歪风。农村师资力量不足,老龄化严重,大部分老师因其原先为代课老师,所以惯用小学老师的那一套教学方式去教孩子,没有或者少数受过此专业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知识不足,又缺少外出学习和接触新知识新视野新发展的机会,思想呆滞不前,无法创新和改变。同时年轻的幼师力量因各种原因不愿走进农村园。许多幼儿教师是小学教师的临时转岗老师。他们对自己所从事的幼教事业缺乏理性的思考,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传授给幼儿的知识是正确的,那就越多越好,完全忽略了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没有尊重幼儿的教育规律。前几年幼儿教育管理滞后,各种私立园泛滥,教师门槛太低,各家幼儿园为了抢夺生源,绞尽脑汁,违背规律,牺牲孩子的幸福童年博取家长的欢心,也是导致小学化倾向遗留的一个重要病根。

办园经费不足,尤其是用于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教育活动的经费严重不足,制约了教师素质的再提高进程。专用教室、大型玩具、图书资料、现代化电教设施及幼儿活动空间不足,制约了幼儿的活动。农村幼儿园教师成分复杂,正式公办教师少,大多是非公办教师,工资待遇较低,影响工作积极性。

总之,(1)农村幼儿园教育的教学内容存在小学化倾向。幼儿园为了让幼儿多学习知识,错把识字、拼音、算术作为幼儿园的基本教学活动,而忽视了游戏等其他活动。

(2)农村的幼儿园教育的教学组织形式存在小学化倾向。农村幼儿园的教学活动,并非灵活的采取集体活动、分组活动、个别活动相结合的教学组织形式,而是采取单一的集体教学活动,使其教学组织形式的小学化明显。(3)农村的幼儿园教育的教学管理存在小学化倾向。农村的幼儿园,在生活上制定统一的作息时间、在学习上以班级集体教学活动为主,不论是生活还是学习,其小学化倾向都十分明显。

(4)农村的幼儿园教育的教学评价存在小学化倾向。以幼儿的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价标准,实质是重视知识的学习。幼儿教师过分重视幼儿的学习成绩,忽视了孩子能力的培养,习惯的养成。

(5)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这种超前教育违背了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不利于幼儿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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