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

时间:2024-09-09 作者:念青松

撰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和反思,从而更好地改进和提高自己的表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一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涵盖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法律,它对于公平、公正、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经验和体会。接下来,我将会分享一下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中“权利义务平衡机制”被广泛地应用着。这种机制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程序公正性而制定的。在实践中,我们必须理解和准确地掌握这种机制的意义和作用。对于犯罪嫌疑人,他们有享有诉讼权和申请权,同时也有自我保护和辩护的权利;对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们有服从调查的义务,应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同时也有权对起诉书进行申辩和抗辩。了解这种权利义务平衡机制及其在法律中的作用对我们在实践中诊断和处理犯罪案件非常有帮助。

第二段:标准化刑事诉讼过程,保证程序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化,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性。法律明确规定了诸如羁押、取证、逮捕、收押等环节的程序,同时规范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责与权限。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程序的规范化,让公民感受到国家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在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化程序办事,以确保程序的公正与公正性。

第三段:重视证据规则,确保证据合法性和证据的价值。

证据是体现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它也是制约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指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规则应得到重视。法律规定了取证和保全证据的程序和要求。鉴定和认定证据过程也应如实记录,使证据始终在仲裁系统中起到合法而不受置疑的作用。在实践中,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价值,提高证据的审核质量和标准化水平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保障至关重要。

第四段:严格保护自由和人身权利。

自由和人身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核心内容,亦是制约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指标。在刑事庭审中,审判机关应严格保护自由和人身权利,以尽可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合法和公正的审判。因此,我们各级司法机关必须特别注重保护自由和人身权利,妥善处理涉及此类案件的相关程序,以维护准确的司法判断权和信誉。

第五段: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司法正当性。

刑事诉讼法对司法监督制度的规定是重要的保证司法公正、权威和司法正当性的法律保障。在受理刑事案件时,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坚决防止司法机关违法操作和滥用司法权利。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和自我监督和自我监察,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机制进行工作,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力。

总结:以上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是我在学习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经验和理解。我相信这些心得,既有助于今后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刑事诉讼法,也有助于更好地为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二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三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作为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和制度。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总论部分是对刑事诉讼的开端进行规范。小编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总论的过程中,深感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今天就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与感悟。

第二段:意义与作用。

首先,刑事诉讼法总论的主要作用是确定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制度,明确了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公开。

其次,刑事诉讼法总论的意义在于为其他部分的规章制度提供基础。其他的法条都需要在总论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其规定和说明,因此总论的法律规定是刑事诉讼中许多基本理念和原则的来源。

最后,刑事诉讼法总论对于完善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刑事诉讼过程的规范和约束,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第三段:内容与特点。

刑事诉讼法总论主要分为七章,包括的内容较为全面,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总论第一章中规定了刑法适用的范围、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具有基本的指导作用。

其次,它明确了刑事诉讼的主体。总论第二章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公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诉人等。

再次,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总论第三至六章规定了刑事诉讼主要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最后,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一些特殊情况和程序。总论第七章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程序规定,如协助调查、缓刑、保全和追诉时效等内容。

第四段:体会与感悟。

首先,我们要树立法律意识,注重对于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刑事诉讼法是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我们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避免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犯错误。

其次,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每个当事人都应该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不得随意擅自行为。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强化法律的约束力,树立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最后,我们要追求司法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任务,人们应该认真对待每个环节,确保司法公正,为公民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环境。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法总论是我国刑事诉讼基础性法律,它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们应该在学习运用的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追求司法公正,为建设一个公正、法治的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四

20__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期间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实务、立法、理论解读进行了讲解。

新《行政诉讼法》于20__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款由原来的75条增加为103条。《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变化大、亮点多、影响广,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是独立审判得到进一步保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法律上终于确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七是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辖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运行;。

八是复议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十是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可进行有效监督。

《行政诉讼法》修改不止上述十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应对照原文进行逐条、逐句、逐字的认真学习,并在行政审判实践过程中,认真履行好新《行政诉讼法》。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五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民事诉讼法是必修课程之一。在这门课上,我深入学习了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其中的各种程序和规定。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民事诉讼法在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于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提高了我对我法治原则的认识与理解。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注意到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到一部完善的民事诉讼法体系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重要基础。因此,我更加明确了法治的核心理念,也更加坚定了我在法律事务中弘扬法治精神的决心。

其次,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让我深入了解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在课堂上,教师为我们介绍了一系列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对诉讼流程的各个环节有了更为具体的认识。例如,我了解到起诉状的起诉形式与要件、应诉状的递交方式、庭审的程序等等。这些案例分析帮助我理解了不同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助于我以后在执业中更加熟练地处理各种诉讼事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教学使我认识到平等、自愿、公正的解决纠纷方式的重要性。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我国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而且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必须经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民事诉讼法教学使我明白了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性,也为我以后处理纠纷提供了更多可能的选择。

第四,课程中的法学研究引导我深度思考民事诉讼法的存在意义和改革发展方向。在课堂上,教师为我们介绍了一些最新的研究成果和争议问题。这让我对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产生了疑问并开启了思考的空间。例如,对于诉前程序的完善、证据规则的改革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等问题,我认为还有许多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的方向。通过课程的学习,我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相关的讨论和研究中去,为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民事诉讼法教学激发了我对法律事务的兴趣和热情。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我逐渐对法律职业和法治事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希望能通过将来的努力和实践,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从业者,为社会的公正与法治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而言之,民事诉讼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课程。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深入了解了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加了对法治的认识与理解,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同时,民事诉讼法教学也为我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启示,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兴趣和目标。我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一定能够在法律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为建设法治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六

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维护公正和平、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诉讼法作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法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正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学习和掌握诉讼法不仅是工作需要,也是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的必要基础。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也有了许多新的体会和心得,特此总结感悟,与大家分享。

2.重视声讨诉讼文化。

在现实生活中,诉讼被视为解决争端的最后一招,当双方难以妥协,达不成和解时才会诉诸法律。而在一些情况下,诉讼甚至被误用为敲诈、报复的手段。这种扭曲的诉讼文化已经不仅仅影响到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倡导正确的声讨诉讼文化,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能够理性地看待诉讼;另外,对于那些抓住法律漏洞泄怒的人,我们应该坚决惩治,用法律的力量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3.坚持审判公正和人民至上。

司法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必须坚持公正、廉洁的原则。然而,尽管我们法律规定了审判的程序,但是也无法避免裁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受到各种干扰。此时,我们不能坐以待毙,而是应该秉持两大核心价值,即审判公正和人民至上。首先,在审判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坚守法理,客观评价案情,尊重事实,全面考虑证据,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其次,我们应该牢记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成功的案例不仅应该取决于裁判人员的专业能力,更要看是否真正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4.合理运用程序法律。

程序法律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不可或缺,它规定了法律程序,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有时会出现运用程序法律机械化、僵化的现象,导致案件滞留、效率低下、人民权益难于得到保障。因此,我们需要对程序法律合理运用,灵活处理案件,确保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高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此外,要采取一些措施,如完善“注重结果”的审判标准,实行多元化解决纷争的机制等,进一步促进程序法律和实际情况之间的有效对接。

5.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司法队伍的建设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需要我们不断加强。首先,要加强对前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法律素质,激励他们积极工作和创造性思维;其次,要适时调整司法人员的编制结构和工作机制,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强司法制度的完善,提高对司法权利的监督,以保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6.结束语。

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学习和掌握其内容,既是法律人应尽的职责,也是实现国家目标和社会需要的必要条件。作为学习这门课程的学生,我们应当提高对诉讼法的认识和理解,将其融入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用智慧和执着,推动法治进程,为实现“依法治国”目标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七

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__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八

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对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依法行政有积极的意义。依法行政的根本就是要体现我们党的执政为民的宗旨观念。

1、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后,老百姓的眼界更宽广了,观念更新了,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开始思考,从行政命令到依法而行;对政府的效能、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更加关注,要求也更高。以是否合法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2、《行政诉讼法》是公民权益的保护法,是对公民实体权益的救济,体现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益的观念。《行政诉讼法》是落实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法。从宪法的角度看,也是公民获得独立司法保障的法律,体现了权力和权利的统一。

3《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法,它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目的。《行政诉讼法》的施行,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个案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审判,对行政人员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促进行政主体加强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4《行政诉讼法》是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律。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促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执法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对法律条款进行认真的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应当熟悉理解,掌握应用。我们在学习、贯彻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仅要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更应当深刻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来为工作服务,避免走上被告席。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九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十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不询私情。要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十一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立法目的、审查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制度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合理性原则;受案范围;管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法的滞后性亦逐渐凸现出来。

为了适应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指出,2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是行诉法实施22年来受案数最多的一年。

但是,即使是受案最多一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数,与民事案件的受案数相比,也是极不成比例的。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含知产案件)达662.5万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数的48.7倍。

[6]行政案件受案数如果与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的数以亿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则更不成比例:行政机关作出一千件以上乃至几千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受案数才有一件,才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

二.完善执行制度。

《大众日报》曾报道这样一件事:7月31日,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发布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

研究生毕业的日照籍女孩刘荣报了名,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取得了语文组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

随后,刘荣被通知参加了入职体检。

两次体检,都证明刘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随后,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通知刘荣,她被拒绝录用。

刘荣再三申诉,仍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刘荣决定和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打一场“民告官”官司。

经日照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东港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201月22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拒绝录用刘荣的决定,责令被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都没有上诉,刘荣的官司打赢了。

然而,让刘荣没有想到的是,案件无法执行。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执行制度,保证行政诉讼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管辖制度。

鉴于当前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提高行政级别管辖。

一是规定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规定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这既是出于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司法公正的考虑,同时也因为这一类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更强,高级人民法院在人员素质、审判条件上都较中级人民法院有优势,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还有其他职能与任务,不宜增加一审数量,仍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2)扩大地域管辖中的选择范围。

为了解决我国地域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对现行的地域管辖制度作出如下改变:一是规定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临近区域的法院管辖。

作出如此调整和改变,可以保证其原告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更符合“平等原则”。

而“择地行诉”既能解决案件公正审理可能受影响的问题,又便于原告行使诉权,防止增加过多的诉讼负担。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或者过错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参照民法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公民单独就损害赔偿、补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或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理由是:

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条文中,没有对赔偿责任进行规定,其原因在于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已经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而相比之下,却没有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赔偿责任进行统一规范是必要的。

其二,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应仅限于侵权,还应包括违约、过错、风险等。

随着现代行政行为方式的多元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已成为广泛运用的广义行政行为,行政实务中频频出现的行政合同违约、行政指导致损等现象,却往往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其三,建议将行政补偿也纳入行政诉讼法。

由于行政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和危险性,即使是合法行使也存在对公民个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故有必要将行政补偿制度纳入行政诉讼法。

补偿的理论基础为“公平负担原则”,补偿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而我国在立法上已对此作出了一定的回应。

参考文献:

[2]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

[4]杨海坤,章志远《.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5]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j]。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十二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十三

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处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也在不断提高。下面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谈谈我对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诉讼法重视公正、公开和公平。诉讼过程中,任何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和陈述自己的观点,法官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公正地处理案件。在实际操作中,我注意到法官和检察官在庭审中秉持公正的原则,不偏袒其中一方。此外,法院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也会选择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以确保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参与。因此,我认为在实践中,诉讼法确保了诉讼过程的公正、公开和公平,使当事人在法庭上获得了公平的对待。

其次,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代理人,也可以自己进行辩护。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配合法院的工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使得整个诉讼过程更加有序和有效。在我的参与中,我注意到法庭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请求和意见进行认真考虑和审核,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促进了案件的快速审理。

此外,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费用的分配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败诉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也就是说,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当事人在起诉前要仔细考虑自己的胜算和经济能力,从而促进了诉讼活动的合理化。在我参与的案件中,我注意到法院会在判决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收入水平来确定诉讼费用的分配,确保了公平和合理性。

最后,诉讼法倡导和推进了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诉讼法中强调了诉讼过程的法制化、智能化和电子化。我注意到,在一些大城市的法院中,已经开始实行电子立案系统和电子送达系统,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便利程度。此外,一些地方的法院还在推行智能庭审系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庭审的现场直播和视频调阅,为当事人、律师和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诉讼服务。这些改革和创新的措施,加快了诉讼活动的速度,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总之,诉讼法在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审判。在我个人的理解和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诉讼法对当事人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它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的司法体制,为公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十四

10月,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xx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0xx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0xx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十五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诉讼制度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党和国家的关注和支持下,不断得到深化和发展。而诉讼法作为人民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其深入研究与实践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人在学习和实践中也逐渐领悟到,这项法律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我将就我个人的心得体会,来谈谈我对诉讼法学习的感悟。

第二段:深化理论认识。

在学习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认识到学习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对于诉讼法仅仅停留在了解一些表面知识和具体条款上,不能够真正认识到诉讼法学科内隐含的深层次意义。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我注重对它的理论架构以及内在逻辑做了深刻的思考,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思考方法和方式,以此来理解和解读诉讼法。当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诉讼法学的底层逻辑,就可以更好地应用诉讼法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使自己的学习和理解更加扎实。

第三段:拓宽实践经验。

我认为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相辅相成。在诉讼法学的学习中,实践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参与模拟法庭、实习等活动,我们能够把诉讼法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将理论知识变成实用的技能。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更应该注重对自己的观察和总结,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自己的行动策略,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诉讼法学。

第四段:注重掌握实际应用。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掌握诉讼法实际应用技能。只有在真正的案例中,我们才能够更全面、深入地学习诉讼法的知识点,并将其运用于解决问题。而对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我们应该既注重诉讼法的适用性,同时为了达成更好的解决效果,也应该考虑到客观实际情况的影响。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还需要根据案件类别、情势不同来综合运用、巧妙运用诉讼法条款,以达到最终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五段:结论。

总之,诉讼法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需要我们全面深入地学习和不断实践。我们应该不断地探索、尝试、改绿,构建起以诉讼法为基础的完善法律体系,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十六

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原则和实践规范,它为保障公民的每一个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在学习诉讼法的过程中,深感其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通过研究和实践,我对诉讼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下面我将从立案、举证、适用法律、判决执行和司法改革几个方面,谈谈我对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立案阶段是诉讼程序的起点,它决定了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在立案过程中,当事人首先需要了解诉讼请求的主体和客体,准确描述自己的诉讼请求。然后,根据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合理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庭和起诉方式,以确保立案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我认为应当重视立案材料的准备,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证据材料,以加强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其次,举证是诉讼程序中的核心环节,也是判决结果的关键。在进行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举证方式和证据种类,选择适当的证据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对于涉及事实证明难的案件,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适当的调查和取证方式,增加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同时,合理利用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证据推定,有助于提高证据能力,增强自己的举证能力。

适用法律是诉讼程序中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原则。正义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事实与法律的关联程度,理性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法官应该坚持法律精神,注重实际情况,并且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殊性灵活运用法律,保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判决执行是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环,它是对诉讼权利的最终保障和实现。在判决执行中,需要遵循判决的强制执行原则,确保判决的效力和权威性。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拍卖财产、查封资金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判决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是评判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重要标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政府和社会等资源,提高判决执行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司法改革是实现诉讼法理念和目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进行。司法改革旨在提高司法公正度、效率和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和法治普及。我认为,司法改革不仅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改革,还需要注重制度机制的完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促进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共同发展。

综上所述,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社会保障功能。通过对诉讼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到立案、举证、适用法律、判决执行和司法改革等方面的要点和原则。我相信,在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我将会进一步提高对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十七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十八

最近我刚刚学了一门诉讼法学课程,我对它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在学习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不仅学会了如何申请诉讼,并且也对整个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有了更深刻的了解。通过实践和学习,我深切地感受到了这门学科的重要性,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它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段: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的重要性。

诉讼程序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了申请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保护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同时也保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在诉讼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来运用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论是普通人还是公司、组织、政府部门等。

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维护公正、公平,更在于保护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权益。所有的人都应该经常了解自己的权利,随时准备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法律状况。

第三段: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律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上诉阶段,律师可以帮助客户提出优质的法律意见和复杂的证据,为客户的权益争取最大的利益。同时,律师需要在全过程中保持客户和法庭的沟通和联系,以更好地代表客户。

作为律师代表,不仅需要具备在法庭上良好的掌握法律的能力,还需要具备在日常工作中的很多任务,包括调查、准备证据、起草法律文件等。因此,如果想要成为优秀的律师代表,就需要持续地努力学习、培养实践能力和提高职业素养。

第四段:全民诉讼教育的重要性。

尽管很多人认为诉讼程序是法官和律师的工作,但在我看来,每一个人都应该掌握一些基本的诉讼程序知识,尤其需要了解一些法律基本概念和具体法条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我们面对的问题只是似是而非或者其中有很多疑点,只有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处理问题的方法,才能快速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因此,全民诉讼教育至关重要,公民对法律的了解和熟练掌握是非常必要的。与此同时,大众也应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权益。

第五段:总结。

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掌握诉讼程序的基本知识,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专业从事诉讼工作的人员,更需要充分掌握法律知识,提升职业素养,为更多的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不断地自我学习和认识,我们可以逐渐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让自己更加熟悉诉讼程序,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热门诉讼法心得范文(19篇)篇十九

第一段:引言(200字)。

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一个涉及到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领域。在学习诉讼法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其中的深奥和复杂。但通过反复思考和拓展知识面,我渐渐明确了自己在学习诉讼法过程中所重视的方法和体会,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和认识。

第二段:系统化的学习方法(200字)。

在学习诉讼法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方法就是系统化。诉讼法是个体系化的分支,要想获得全面的掌握,就必须将所有的知识点串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一方面,通过按照章节顺序阅读,系统学习各种背景知识和关键经典案例,从而获得对诉讼法的理解;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各章节所涉及的知识点,将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自己的诉讼法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所收获。

第三段:尊重历史变迁和实践经验(200字)。

学习诉讼法并不仅仅是掌握一些规章制度和要点技巧。这个学科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其中包含了无数的血泪、痛苦和磨练。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不要仅仅看到眼前的东西,更要理解其中的历史渊源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在实际操作中学习实践,尊重传统理论和制度,并结合当下的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四段:不断磨砺自己的实践能力(200字)。

学习诉讼法不仅意味着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也在于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在掌握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之后,我们需要逐步自我完善,提升自己的实际应对能力。具体要求包括:熟悉法律的各项规定,以及其所应对的案例;把握好证人证言和物证的重点,增强自己的掌握实际法律工作的能力,不断完善自己。

第五段:总结体会与展望未来(400字)。

学习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不断思考和总结,认识到了这个学科的最本质、最核心部分,也清晰了提高自己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当然,诉讼法的学习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实践的推进和制度不断完善,我们需要更加专业和深入的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这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和机遇。只有通过不断的思考、总结和实践,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应对能力,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应对兼备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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