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

时间:2023-11-11 作者:纸韵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某种经历或学习过程中的感悟和思考的总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参考和启示。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一

该课程的特殊性使之陷入其他法学课程难以遇到的困境。

在当前法学教育环境下,中国法制史学科逐渐沦为弱势学科,该课程的教学应当适时作出调整。

这包括教学内容的重整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属于法学本科生必修课。

在当前法学教学实践中,中国法制史教学逐渐被边缘化,沦为弱势学科。

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略陈浅见,以期丰富对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认识。

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该课程属于基础法学,是一门练法学内功的学科。

自清末以来,该课程就已经在中国的法学课程体系中存在。

该课程承载的任务包含如下方面:(1)了解中国法律发生与发展过程,探寻中国法制演变规律,这也是该课程的首要功能和基本任务。

通过学习,了解基本法律制度,把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

(2)使学生通过法律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理解古代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制度,拓展视域,增强人文底蕴。

(3)促进部门法学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功底。

中国法制史以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为基础,同时,为理论法学、部门法学提供实证材料,促进学生对法理学、部门法学的理解。

(4)锻炼法律思维,提高法学方法运用能力。

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够训练学生的经验思维,提高归纳能力,锻炼对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法学方法的运用,加强对法律语言的驾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帮助学生理解当代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史本身具有解释的功能,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深度解析当前某些法律问题产生的文化原因,并立足本土资源探寻问题解决之道。

上述功能决定了该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1)教学内容围绕中国古代法律,需要文献典籍的佐证,要接触大量古文,因此具有字难辨、句难解的特点;(2)由于法律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制度联系紧密,因此该课程视域广阔,背景知识覆盖面广;(3)由于该课程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联系紧密,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知识基础,更对教师知识的全面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4)传统法律与当前法制实践的联系具有隐秘性,需要从法律文化理论层面进行深刻剖析,加深了课程的深度和难度。

由于该课程本身的复杂性,其授课难度也远远高于其它法学专业课,也更容易陷入一些其它学科难以遇到的困境。

1.学科地位被轻视。

当前社会整体比较浮躁,高校也不能避免。

由于学生就业与政策导向、生源分配、办学经费、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联系在一起,许多高校将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大学本科教育日益沦为“就业教育”,在就业压力的驱动下,师生更加功利化。

部分教师片面地认为将部门法学好就代表着知识和能力,多学部门法就容易就业,在教学过程中重应用轻基础理论。

目前,法学本科办学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有些高校为了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这本身无可非议,但部分教师片面理解应用型人才培养,对中国法制史等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程不重视,误以为只要开设诸如谈判技巧训练、企业法律实务、速录技巧等一些技能型的课程就能突出办学特色,就能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盲目的增加所谓的就业指向型课程,本科教育走向专科化、庸俗化。

一方面实践教学资源匮乏,应用型师资力量跟不上,实践教学走过场,即使是课时较多的毕业实习也早已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在就业指挥棒之下,学生在大三大四阶段已经逐渐将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试、考研上、考公务员上,对课堂学习日益轻视。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理论性课程被忽视了,应用型课程开设也没有达到目的。

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中国法制史实在不应该被轻视。

2.课程设置边缘化。

中国法制史作为基础性学科,其提升学生理论素养的功能是隐性的,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显现出来。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二

要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模式作必要的调整,从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上下功夫,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的五门专业基础课程之一。

中国法制史是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寻根溯源之学科,是事关传统法律文化继承或弘扬之关键学科,是反省传统文化弊端并领悟现代法治要义之关键学科。

学好中国法制史是我们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的关键,因而在高校法学教育内容体系中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有一个基本了解,特别是在与近现代西方法制对比的基础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帮助学生识别现实法制中的传统的封建主义的糟粕,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提升法律理论素养,增强以法治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在教学中我们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认识论,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引导、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

国家教育部早在就将该门课程确定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教学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司法部又将其增列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科目,这些都反映出国家对于这门纯理论性的法学学科的重视程度。

与此同时应当看到,从实际教学效果来看,目前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国内法学教育中日益凸显的功利化、职业化特征给中国法制史教学带来不小的冲击,再加上中国法制史时间跨度广,上下几千年,内容庞杂,背景知识要求多,以及学科具有双重性,致使教与学的难度相对较大。

中国法制史课程在实际中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国家级的资格考试和入学考试中,中国法制史或是没有列入考试范围,或是分值明显偏低,这种状况无形中给学生造成中国法制史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误导;二是在强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的同时,忽视了中国法制史在教学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片面地认为能力的培养不是基础理论学科的任务,而是由解决实际案件和纠纷的部门法学来完成。

学生更多地专注于民法、刑法、商法等这些与实际生话和社会实践更多联系的学科,认为中国法制史“没什么用”,甚至在个别学生中存在着中国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

(二)教材体例存在问题。

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问世以来,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内所出版的一、二百部同类教材的编撰体例一般都采用了“断代式”体例,就是以朝代或历史时期的先后顺序作为基本线索,从夏朝开始,依次更迭,直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时期。

在每一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律当中,分别拟设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民、刑、经济、行政、司法诉讼等部门法制方面的内容。

在晚清变法修律之后的近代法制各章中则增加“宪法”一节。

以这种“条”(以历史朝代为章)、“块”(以各部门法制为节)结合的方式来编撰中国法制史教材,其优点在于体例结构相对简单,能够较为完整的描述各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使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对传统法制的整体特征及其在历史长河中的纵向发展过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

但这种编排方式在教学中其缺陷是很明显,并不能完全适应法学教学的需要。

这种体例安排使教学显得非常琐碎、重复,加剧了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

法学学科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特征使包括中国法制史在内的纯理论性课程不可能占有太多的学时,这也决定了中国法制史教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在有限的学时内将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主要发展线索阐释清楚。

在这一“断代式”体例下,有多达二十余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需要加以讲解、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授课教师对于讲授内容的取舍难度以及学生的学习难度,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致。

(三)教学方法不够灵活。

由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终于现代,上下纵横几千年,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资料浩繁久远,对学生来说,字难认,书难读,重点问题抓不住。

一直以来,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灌输。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手写口说,这种“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不但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限制了课堂教学信息量的扩大。

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便更好地完成中国法制史课程所确定的教学任务,就必须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体系进行改革。

(一)传统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

基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背景重现难度大,时间跨度大,知识点分散,古文资料多,讲授方法在培养学生体系性认识方面的功能尚无法被其他教学方法取代,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是传统教学方法生命更新的关键。

首先,是更新讲授的内容体系。

中国法制史传统教学中主要以时间序列为线索向学生讲述法制历史的源流,法制的时代特性较为显著,但与部门法教学不能相对应,致使教学内容的体系性方面常有缺憾。

如果能以部门法史对之作补充,则有利于通过纵横结合,使学生对知识的定位更加准确,加强和深化与现代部门法之间对比了解。

其次,是更新讲授的方式。

法制史学科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引入一些其他学科的方法。

例如法制源流可以用图表方法直观展示,利用社会学中的统计方法对法制的背景做探讨,利用人类学方法对传统社会的共通性特点作概括。

讲授中国法制史,应当坚持传统的教学手段与现代的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动画、声音、视频等结合起来,给学生形成强烈的视觉刺激,能更加生动、形象、直观的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有关内容。

这样就能从平面到立体、从一元到多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网络课程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使枯燥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变得生动活泼,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

古老科学和现代化的技术相结合,必将引起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这样能适合现代学生的心理需求也能在法制史的厚重中添上一份青春与活跃的元素,提高课堂教学的水平。

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仍然要利用好手中的粉笔,把传统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结合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妥善处理好中国法制史教材体例中的“条”、“块”分割问题,围绕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主要线索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无论从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学术观点、资料文献等都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容也极为丰富,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探寻和总结其规律,认识其价值,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合理构建课程内容和学科体系,在精选知识、交叉融合上下功夫,搞好整体优化,形成内容丰富、材料全面、体系合理、理念科学,适合教与学的精品教材。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出现,国家开始将大学生就业率与专业设置、招生指标结合起来,都使高等法学院校不得不直面学生的就业问题,在培养方案、课程内容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为此,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的讲授过程中也应当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要求,根据教学目的与教学任务,适当参考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即是指借鉴其他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整个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活动中,运用调查法搜集来的系统的典型历史案例(整理的或历史判例)进行分析教学,通过“案例简介”、“提示思考方向”、“列举当时的法律规定”、“问题解答与学理分析”等步骤,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对这些历史案例现象进行思考、判断,认识事例的本质,帮助无实践经验的学生从这些历史案例分析中,由法理与法制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形成完整的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全程运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觉性,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从“要我学习”变成“我要学习”。

中国法制史上历朝各代法律制度变化纷繁复杂,与现实的距离遥远,这就使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有了较大的难度,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了教师难以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每每落入“满堂灌”的“窠臼”。

由于教师讲课过于追求“系统”,追求“完整”,没有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思维空间和余地,无法从根本上打破学生听讲的被动状态,很难引起学生求知和思考的兴趣,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听课效果。

改变教学方法,全程引进案例分析教学法就能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它能使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既不陷于枯燥又不流于肤浅,能较全面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要我学习”转变为“我要学习”。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全程运用,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在任何一门法学教育课程中,也包括其他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得十分强调该门课程的讲授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也不例外,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情况怎样?历史上的案例即能反映一二。

教师通过对历史上的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与“历史上的法制”这个“实际”、“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可以使学生明了历史上办案的方式、分析案件的思路与方法、适用法律的过程、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案例的意义,等等,养成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善于、勇于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首要的工作是选择案例。

作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相关理论和教学目的的需要进行选择与整理。

中国法制史课程案例分析教学中选择与整理案例必须要突出“三性”:一是典型性。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所选案例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因此,在案例选择中,必须选择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最具典型意义”的历史案例,所谓“最具典型意义”,即选择最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又能反映一定社会本质、最具集中性又带有普遍性、最具丰富的社会意义、最能起到深刻的社会认识作用和思想教育意义的历史案例。

二是系统性。

即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所选择的历史案例必须是按照教学理论和教学内容形成的相对完整的体系性教学案例。

三是启示性。

即选择的历史案例对学生来说,必须“开其意”、“达其辞”,也就是说,能指点学生,使其能有所“悟”。

只有这样,所选择的案例才能够为特定的教学目的服务,才能够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永芳.反思教学模式在成人教育中的应用[j].中国远程教育.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三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内容丰富、材料浩繁,给大家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学习这门课程可以运用恰当的方法或者称之为技巧,将难转化为易。在此,向大家提供六种学习方法。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中国历法制史发展的几个历史阶段,便于掌握我国法制发展的脉络,了解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以及其阶级本质。

中国法制史大致分四个历史阶段。从夏朝进入奴隶社会,历经商朝、西周、春秋时期都属于奴隶制法制。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从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经过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一时期又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法律产生以后,有它自身的发展历史,这种历史发展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与发展、敌对阶级的矛盾与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与斗争,都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但是在同一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变化,并不影响其阶级本质,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内容和体例作些调整,使其更能符合新情况的需要。因此每个王朝建立后,在进行新的立法时,总是在前朝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有所损益”。所谓“损”,就是去掉过失的;“益”,就是增加现时需要的新的内容。内容的变化,也往往引起体例的变化。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制度正是由于历朝历代不断损益因革,随着统治者立法经验的积累,法制建设也不断成熟与完善。

以汉律前后的变化为例谈律典的因革演变关系。汉律是从战国《法经》发展而来的。商鞅在秦国变法,就是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六篇,汉律又在秦律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这就是汉朝的《九章律》。三国时,魏律又在汉律九篇基础上增加九篇,共十八篇,并把《法经》以来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具律》是总则性的一篇,《法经》置于最后,《九章律》置于中间,而《魏律》置于律首。这次在体例上所做的调整,从律典体例上说更为合理。

(三)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我们以法律思想为例来说明如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大体一致,都是神权思想,具体表现在“天命”、“天罚”。发展到西周,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它包含神权思想,同时强调德的作用。这一思想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总体上,奴隶制时期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罚”思想,并进一步完善。在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地位独尊,具体表现为德刑并用、顺天行刑。那么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一度作为各诸侯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延续到秦朝。教材中所列的战国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法家的具体体现。清末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时的法律指导思想表现为两面性,一方面极力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护帝国主义在化的的利益。这样一分析,我们就能够清晰、准确、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导思想。我们用一个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现出我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历史演变。

(四)按照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我们以民事立法为例。因为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发展演变而来,当时的生产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教材没有介绍。到了商朝,由于史料缺乏,教材只谈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继承制度。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逐渐丰富。这些变化在课本中都有反映。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权、契约关系,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两汉时期又出现了类似现代民法中行为能力的相应规定。以后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础上有所增损。以专题形式进行学习同样适用于刑事立法、诉讼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五)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教科书在编写体例上有一定的规律,每章大致包括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几部分。阅读教材时,有意识地找出前后有哪些变化,每一项制度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有延续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当统治阶级认为不适应需要时,往往就制定新的制度而取代旧的制度。大家通过对比,便知道前一个王朝与后一个王朝的法制发生哪些变化,即便同一王朝前后不同时期也有变化。通过前后对比,就能加深记忆。以立法指导思想为例,西周时期是以“明德填罚”为立法思想。战国、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各提出三点,这两个时期有些类似,因为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但也有不同点,即秦朝强调法令统一。汉朝又有所不同,汉初是以“约法省禁”为指导,汉武帝以后则以“德刑并用”为指导。对比之后,就容易记了。

(六)以点带面、以面含点。

点指概念、名词。具体的名词和概念就是浓缩的一个知识点,往外扩充就成为简答题、论述题的内容。比如《法经》,最基本的情况包含在名词当中,围绕基本情况稍作展开就是简答的内容,再加上说明和评价就是论述题的内容。所以,万变不离其宗,宗可以说就是名词、概念。以点带面可以帮助大家在复习时发现教材中的考核点。在教材里每一章节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考核点,大家在复习时要注意并善于发现其中的考核点。大的考核点可能是简答题或论述题,小的考核点可能是填空题、选择题或名词解释。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四

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四、博古通今,紧扣实际。学习法制史不仅是要了解过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树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学以致用”的实证思想。比如:在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明大诰》、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时,不仅要客观地对其得失进行分析,还要联系我们当代的反腐状况,将古今制度进行对比,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观点。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五

大约两年前,一位考上政法系统公务员的朋友推荐了这本书,虽然看得费劲,但终究还是看完,没有半途而费。他推荐的理由也很特别:好玩,而这个理由已足够吸引我看下去。

确实,书里很多案例用今人眼光看,足够新奇,有的甚至可以说足够怪诞。不过,可能这才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本来面目吧,而且通过一些最日常真实却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来表现,既反映社会日常运行的规绳,也反映这种运行的微观面目。如此,以前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了解,似乎有大而化之之嫌,了解的是作为整体的人们在当时如何怎样,但这个整体形象却往往缺少个体际遇作为支撑,缺少现场感和真实感。再对照这本书,理论的探讨和描述是建立在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之上,显然说服力更强、论据更充分,读者也更容易形成概念。于是想到,所有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其实都应该重视法制史方面的史料,而不仅仅局限治法制史的人,著名学者黄忠智先生早年几本著作在这方面其实就已经做了很好表率。

读这本书,形成的概念有几个方面,其实从前也从理论上有所了解,但显然还没成为脑海中的“概念”:

其一,父权、夫权的权威,以及士大夫与庶人贵贱之别超过想象;。

其二,容隐是一种原则;。

其三,复仇是一种责任;。

其四,妾的地位如此之低;。

其五,官吏与官吏家属的特殊地位原来古今同一;。

其六,法律对行巫蛊之术者处之极重;。

其八,德治衍为人治。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六

中国法制史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凝聚着厚重的文化积淀和丰富的人文精神。以下文书帮小编为你带来关于学习中国法制史课程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通过本学期的学习,让我体会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讲述的内容虽然是过去的、古代的,与今天的部门法或现在的现行法律的确相差很远,有一点需要我们稍做思考:我们今天的法律从何而来,它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现今的法制建设是否受到历史的影响,受到影响大还是小?也许很多同学都会说,现今的很多习惯、思想、行为都是古代的或者说都受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一些东西。

也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我们面对今天的社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碍,这些障碍很多来自于传统习惯,要排除他们,我们肯定要回头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

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

首先一定要怀着开放的心情去接受这门课程。

如果你把你的心紧闭,根本不容这门课程的话,肯定学不好。

如果你把心打开去容纳它,不管有用没用、好学还是不好学,你去接纳它,我想它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

第二就是要将中国的历史的发展脉络分清楚。

中国历史有它发展的规律性,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历史发展规律。

第三点方法是掌握每一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

第四个学习方法就是要了解各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历史地位。

比如说,要知道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它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

第五个学习方法是要求我们运用对比的学习方法。

这个方法在学习这门课程中还是比较好用的。

这个对比的对象可以是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古今的对比,也可以是中外的对比。

它的对比的对象(范围)是比较大的,这样对比起来我想大家学习起来相对来说印象会非常深第六个学习方法是在学习过程中,要思考一些问题,要讨论一些问题,要交流一些问题。

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取得好的考试成绩,这是每个学生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经常提出的问题。

许多同学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反映这门课程难度极大,并提出如何把这门课学习好、考出好成绩等问题。

关键就是要全面掌握和领会教科书和教学大纲的内容,因为这是学好这门课的基础。

只要有这个基础,方法又得当,就能考出好成绩。

一、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

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才能给我国几千年法制发展的历史以批判的总结,正确地认识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的现象与本质,正确地解决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正确地贯彻“古为今用”的原则。

但是,中国法制史就时间说上下几千年,就内容说也相当广泛,同时又是一门边缘学科,即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

这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所具有的特点。

了解这一点,对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很有必要,它要求同学们既要有法学的基础知识,又要具有一定的历史知识。

(一)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以及社会主义时期。

这四个时期是不同社会性质的四个历史阶段。

这是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应该掌握的。

然后,进一步弄清楚,在这几个大的历史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和不同类型的法制。

比如,我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历经商、周、春秋时期,这一时期的法是奴隶制类型的法.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取代北周,统一了全国。

唐取代隋。

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局面,就是五代十国,然后由北宋统一,后来北方出现西夏、辽、金、元,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

以后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统一全国。

元为明所代替。

明为清所代替。

这就是整个封建制时期存在的各朝代的更替顺序。

这一时期的法是封建类型的法。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一时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同一社会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有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太平天国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有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制,即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法制。

]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从法产生以后,就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的历史而言,也是与上述历史发展阶段相一致的。

(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要明确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经济基础之上,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

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

例如,有的学生把奴隶社会的法制作为地主阶级意志来分析,还有的把封建社会法说成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

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大的历史阶段末弄清,因为划分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是根据经济基础的不同。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主要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反映代表生产关系的那个阶级的意志。

例如,夏、商、周、春秋这一历史阶段是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法律制度也是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从战国进入封建社会到公元1840年,封建社会延续了二干多年,虽然其间经历了各个王朝,但这时的法律制度都是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这一时期随着王朝的更替,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的形式、体例和内容都不断发生变化,就封建法典而言,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国变法也是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增损。

汉初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发展为《九章律》,同时过去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墨、劓、刖(制)等刑罚,逐渐由笞所代替。

三国时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体例上又作了调整,在篇章上增加了九篇,而且把带有“总则”性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律典。

到明清时期,律典的体例和内容又发生更大的变化,但就其阶级本质而言都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都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的。

大家掌握了这一点,在分析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时,就能抓住其阶级实质,就能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

同时,大家按朝代顺序,把每个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记住,在答题时就不会由于把朝代弄错,出现“张冠牵戴”的情况。

(三)掌握每章的主要内容

如果说上面谈的两点是从纵向历史发展阶段,从朝代更替这一线索来掌握法律制度发展的沿革,而现在要谈的则是从横向掌握每一章的主要内容。

教材中有的就是一个朝代设一章,如秦、汉、隋唐(实际讲唐)、明、清。

近代部分更是如此。

每一章的结构安排,大体上是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

在学习时,根据这几部分,前后进行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哪部分容易出现客观性试题,哪些容易出现名词解释,哪些部分容易出现简答题和论述题。

在立法概况部分,要注意每个朝代曾经颁布过几部律典。

以汉朝为例,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

因为这些法律都未冠以朝代名,不像魏律、北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那样,一看就知道是哪个朝代的.律典。

而对未冠以朝代名称的律典,在过去的试卷中,学生因辨别不出是哪个朝代的,从而在客观性试题中容易丢分;而在名词解释题或简答题中,有时把内容能够答出来,但对朝代则容易弄错,如学生会把《左官律》回答是秦朝的等等。

二、正确理解重点章与非重点章的关系

教材的重点章为第三、五、六、、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共八章,其余各章皆非重点章。

每份试卷所考核的内容,大体重点章占60%左右,非重点章占40%左右。

既然重

点章是要求考生掌握的主要内容,所以,这部分考试题比较集中,希望大家结合以往考试的题型,对重点章详细阅读。

特别是对一些可能出现的论述题,自己试着归纳总结。

一般说来,大家对重点章是重视的,但是,根据过去的试卷情况看,许多同学往往在非重点章上丢分.大家知道非重点章并不是不考,它不过是在整个试卷中所占比例略小而已。

如果非重点章丢分过多,重点章考得又不理想则很难达到及格线,更不能考出好成绩。

如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四章是非重点章。

第一、二章是中国法制史的开端,主要了解法的起源问题和夏、商奴隶制法制的基本情况。

如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以及夏商法律的内容。

许多法律上的名词在这里都是第一次出现。

第四章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这时期是社会大变革时期,即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

大家要把握住这次变革的性质,因为这是分析这时期法制变革的依据。

春秋时期大家主要掌握成文法的公布,如成文法公布的时间及此间的几件法制历史事实,还有邓析的“竹刑”。

不论出现何种题型,只要把这些事实记清楚,就能够作出准确的答案。

战国时期,按照教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当时的法律制度已是地主阶级意志的表现,就是说法律的阶级本质与过去不同了,这点大家要掌握.这—章主要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和李悝《法经》以及商鞅法制改革的内容和战国时期法制的变化。

把这些问题弄懂了,无论出现什么题型,都能拿到一定的分。

第七章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就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承上启下的一个时期。

在这时期,法律制度变化很大,出现了许多新制度。

这时的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与秦汉律比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篇章由简到繁,再由繁到简,改《具律》为《刑名》列于诸篇之首。

“八议”入律,“官当”以及“重罪十条”出现;在东魏《麟趾格》、北周的《大统式》,“准五服以制罪”,礼法进一步结合;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在法理学方面的重大发展;等等,这些都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新事物,所以各类题型中都可能出现。

第九章是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这两章有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宋刑统》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刷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与《唐律》内容大体相同,但又有不同。

此外,宋有编敕、条法事类等法律形式,设《盗贼重法》和“重法地法”,在刑罚上立折杖制,刺配与陵迟入律。

在诉讼方面制定了《务限法》。

辽、金、元是契丹、女真、蒙古族建立的政权,因此,除注意他们颁布的法规外,还要注意他们的法制特点。

第十二章介绍太平天国农民政权,要注意这个政权所颁布的法律是反映农民阶级意志、维护农民利益的。

在其统治期间前后曾颁布过两个纲领性文件。

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以及刑法、婚姻法方面的主要特点,这些问题在各类题型中也是可能出现的。

三、如何正确回答中国法制史试题

经过认真复习,大多数学生在考试中取得了理想成绩。

主要经验有两点:

(一)端正学习态度,具备好的应试心理

进考场入座后,要冷静下来,心理上不要紧张,如果紧张来能够回答的题目,也会想不起来.拿到考卷后,先从头到尾看一遍,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先回答容易的,后回答较难的。

这样,就不是按顺序依次回答,所以注意不要漏掉题目。

如果有不会做的题目,也不要紧,要冷静地回忆。

一般地说,只要认真地复习过,把教材中的难点、疑点都弄清楚,通过冷静的回忆,在头脑里一幕一幕地“过电影”,是能回忆起来的,即使不够全面,但也能够拿到一定的分。

但是,如果考生本来就有押题的思想,遇到上述情况,则可以肯定是回忆不起来的.有这种情形,有的学生,把考过的试题都收集起来,凡是在试题上出现过的题目他就在教材上划个记号,表示排除不再复习。

结果拿到考卷以后.有些题目根本没有一点印象,因此丢了许多分。

有许多考生提出这样的问题:考过的题目还会不会再出现?按照以往的经验,是不排除重复出现的。

因次学生要认真地全面复习,掌握这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才能考出好成绩。

(二)如何正确回答各类试题

中国法制史新建题库的题型分六类,每一类题型对答题都有不同要求。

如何按照各类题型的要求作出正确回答,对取得好的成绩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六类题型如从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客观性试题(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要考查考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知识面和记忆、理解能力.二是主观性试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主要考查考生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1.对填空题回答要严格准确,不能有丝毫任意性。

2.单项选择题是考查考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记忆能力。

单项选择题有a、b、c、d四个备选答案,但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如 “对盗贼罪加重惩罚的‘重法地法’制

定于( )。

”备选答案是;a.宋神宗年间,b.宋太宗年间,c。

宋仁宗年间,d.宋英宗年间。

正确选择只能是“c”。

但如果复习时不认真,则很难选对。

所以,请大家在复习时对一些重要法律颁布的时间和在什么情况下制定的也要记住。

3,多项选择题有四到五个备选答案,但其中有二至五个是正确的。

多项选择题的要求是;将应选答案都选出来才能给分,也就是说,必须是两个以上。

按评分标准规定,选错、多选、少选都不给分。

因此,多项选择题难度较大。

这就要求考生对中国历史的立法事件、名词概念、朝代时间应全面掌握,否则容易丢分。

错误的,最后分析对比选出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4.名词解释题属于主观性试题。

主要要求考生回答名词所含的概念,即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它是属于概念性的问题,对中国法制史来说又有朝代、时间的特点。

弄清楚

这些,对回答其他题型的题目也有很大帮助,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5.简答题属于主观性试题。

它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运用能力。

要求考生不仅回答是什么,而且对问题要加以简略说明,但不要求作过多发挥.但简答到什么程度最合适呢?主要根据试题的要求来确定。

例如:“简述《唐律》十恶制度的基本内容”一题。

首先就要回答什么是“十恶”制度,即惩罚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伦理纲常的十种重大犯罪的制度;其次说明“十恶”的内容;最后进一步说明“十恶”犯罪是《唐律》打击的重点,量刑从重(举例),而且为“常赦所不原”。

这样就可以了。

回答简答题要求概念清楚、回答全面,有的还要说明意义。

因为是法制史,所以有的还要说明颁布的时间等。

6.论述题多用“试论”、“试述”词语表示。

论述题是主观性试题的代表,它集中地考查考生对本门学科基本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和逻辑思维的能力。

答好中国法制史的论述题应做到史实清楚(有的还要注意不要把朝代、时间弄错),概念明确,对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论述,要史论结合,根据具体历史事实论述,不能空泛议论.例如:“试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要求答出该宪法公布的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公布的,然后以该宪法公布的具体条文的规定为依据,通过对其主要内容加以评论,指出其特点,揭示其阶级本质。

总之,只要大家认真阅读教材,把不懂的问题记下来,通过看辅导材料和查阅辞书,尽量把它弄懂,做到胸有成竹,然后充满信心地走进考场。

拿到考卷后,详细审题,弄清题意,一时想不起来的也不要紧张,要冷静下来反复思考,细心琢窘,力争按照题目要求做出全面回答。

这样,就一定能够学好法制史,考出好成绩。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内容丰富、材料浩繁,给大家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但是,学习这门课程可以运用恰当的方法或者称之为技巧,将难转化为易。

在此,向大家提供六种学习方法。

(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中国历法制史发展的几个历史阶段,便于掌握我国法制发展的脉络,了解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以及其阶级本质。

中国法制史大致分四个历史阶段。

从夏朝进入奴隶社会,历经商朝、西周、春秋时期都属于奴隶制法制。

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从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经过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一时期又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法律产生以后,有它自身的发展历史,这种历史发展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与发展、敌对阶级的矛盾与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与斗争,都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但是在同一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变化,并不影响其阶级本质,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内容和体例作些调整,使其更能符合新情况的需要。

因此每个王朝建立后,在进行新的立法时,总是在前朝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有所损益”。

所谓“损”,就是去掉过失的;“益”,就是增加现时需要的新的内容。

内容的变化,也往往引起体例的变化。

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制度正是由于历朝历代不断损益因革,随着统治者立法经验的积累,法制建设也不断成熟与完善。

以汉律前后的变化为例谈律典的因革演变关系。

汉律是从战国《法经》发展而来的。

商鞅在秦国变法,就是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六篇,汉律又在秦律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这就是汉朝的《九章律》。

三国时,魏律又在汉律九篇基础上增加九篇,共十八篇,并把《法经》以来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具律》是总则性的一篇,《法经》置于最后,《九章律》置于中间,而《魏律》置于律首。

这次在体例上所做的调整,从律典体例上说更为合理。

(三)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我们以法律思想为例来说明如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大体一致,都是神权思想,具体表现在“天命”、“天罚”。

发展到西周,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它包含神权思想,同时强调德的作用。

这一思想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

总体上,奴隶制时期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罚”思想,并进一步完善。

在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地位独尊,具体表现为德刑并用、顺天行刑。

那么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

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一度作为各诸侯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延续到秦朝。

教材中所列的战国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法家的具体体现。

清末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时的法律指导思想表现为两面性,一方面极力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护帝国主义在化的的利益。

这样一分析,我们就能够清晰、准确、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导思想。

我们用一个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现出我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历史演变。

(四)按照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我们以民事立法为例。

因为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发展演变而来,当时的生产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教材没有介绍。

到了商朝,由于史料缺乏,教材只谈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继承制度。

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逐渐丰富。

这些变化在课本中都有反映。

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权、契约关系,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两汉时期又出现了类似现代民法中行为能力的相应规定。

以后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础上有所增损。

以专题形式进行学习同样适用于刑事立法、诉讼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五)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教科书在编写体例上有一定的规律,每章大致包括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几部分。

阅读教材时,有意识地找出前后有哪些变化,每一项制度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有延续性。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当统治阶级认为不适应需要时,往往就制定新的制度而取代旧的制度。

大家通过对比,便知道前一个王朝与后一个王朝的法制发生哪些变化,即便同一王朝前后不同时期也有变化。

通过前后对比,就能加深记忆。

以立法指导思想为例,西周时期是以“明德填罚”为立法思想。

战国、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各提出三点,这两个时期有些类似,因为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但也有不同点,即秦朝强调法令统一。

汉朝又有所不同,汉初是以“约法省禁”为指导,汉武帝以后则以“德刑并用”为指导。

对比之后,就容易记了。

(六)以点带面、以面含点。

点指概念、名词。

具体的名词和概念就是浓缩的一个知识点,往外扩充就成为简答题、论述题的内容。

比如《法经》,最基本的情况包含在名词当中,围绕基本情况稍作展开就是简答的内容,再加上说明和评价就是论述题的内容。

所以,万变不离其宗,宗可以说就是名词、概念。

以点带面可以帮助大家在复习时发现教材中的考核点。

在教材里每一章节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考核点,大家在复习时要注意并善于发现其中的考核点。

大的考核点可能是简答题或论述题,小的考核点可能是填空题、选择题或名词解释。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七

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原因与历史意义;。

4.《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5.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

6.“春秋决狱”的特点及影响;。

7.魏晋南北朝时期“名例律”的演变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8.唐律规定的类推制度;。

9.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0.北宋时期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11.两宋的编救活动;。

12.《明大诰》的内容与特点;。

13.清律中的民族统治特色;。

14.清朝的会审组织与会审制度;。

15.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其评价;。

16.清末修律的内容、成果、特点及意义;。

17.《中华民团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性质、特点;。

18.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体系;。

19.“马锡五审判方式”。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八

第一节西周以降的法治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中国古人对“德”和“天”两个观念一直有一种信仰,直到今天中国人对“天”仍有一种潜意识的尊重。“德”是另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一种天命观。在改朝换代的政治变革当中,西周作为一个新政权,就要为自己的权力更迭,寻求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所以西周政权的代表周公姬旦提出了“以德配天”,即周人之所以得到新政权,是因为有德行,殷人之所以丢掉了国家权力,是因为没有德行。“德”被认为是一个人必有的道德根本,这样的一种思想与法律相关联,就是“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就是说,现实的一个政权,通过道德而获得权力,如何证明有道德,就要落实在严格的执行法律当中。古代的“罚”、“法”往往都是通用的,还有“刑”,它们彼此都是相关联的。“明德慎罚”被后世解释为要慎重地运用法律,用这样的一种行为来彰显、证明统治者有居于统治地位的政治道德。所以西周以来,在观念、思想上强调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就为后世历代王朝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法律运用奠定了基本原则。

二、“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谈论“礼”与“刑”,恰恰因为“礼”是那个年代对一般人而言最重要的行为规则。古人认为“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意思就是说,一旦一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礼”的约束,往往就会落入到刑罚的惩罚范围。“礼”本身和我们今天谈到的法律有相近、相关的一面,但是在许多的价值上,又有不同的一面。比如“礼有差等”,按照今天人们阅读的理解,更直观地认为“礼”这套规则更注重强调人们的差别,但是我们犯了一个读古文的一般的错误,但是古汉语中,在这句话里边,“差等”有两层涵义,一个是差别,一个是对等。所以我们不能认为“礼”这套规范只讲差别。

在对“礼”解读时,还强调“尊尊”、“亲亲”。在这些关系当中,实际上先秦的儒家在许多的思想原则上非常强调对等性,叫做“尊其尊,亲其亲”,也就是说做君主的要有做君主的样子,做父亲的要有做父亲的样子。一方面不否认传统社会理念强调“男尊女卑”、“夫唱妇随”,但另一方面也强调“夫妻同体”、“举案齐眉”,这都是强调对等关系。在强调臣对君有义务、子对父有孝道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强调“君规而臣忠”、“父慈而子孝”。即中国传统这套“礼”的规则,不能够被后人简单地解读为一套人身差别规范的规则,那就过于简单化了。

“礼”与“刑”在这个基础上所体现的是当时人们所追求的公平价值,所以说,在这样的一个结构当中,有许多内容是需要我们后人不断地认识和理解的。

(二)五刑。

与中国古代法律直接相关的另一个概念就是“五刑”,对于“五刑”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一个系统性的五种刑罚制度,实际上还远不止此。传统法律中,“五刑”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已经成为一个观念,即“五刑”就等同于法律,但是不能和今天的部门法理论进行类比,从而得到一种误解——难道中国的法律就是五种刑罚吗?但是作为一种法律意识的观念,“五刑”就是其代表。

对于“五刑”我们不仅要了解各个朝代五刑的内容,还要了解与“五刑”相对应的其他法律制度,如“八议”、“官当”、“十恶”都与“五刑”制度相关。甚至可以这样认为,谈到“八议”,包括唐律中的议、请、减、赎、当、免,不过都是为了五刑制度更有效、更准确地运用而确立的。所以在这个复习时期,就不再是简单截取一些知识点,而是系统地将知识点有机贯穿起来,因此考生在复习中要习惯看到“五刑”,想到相关的制度内容,从而对“五刑”有完全和准确地认识。

西周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比如大辟对应的是死刑,在中国法律史上经过了很多变换阶段。先秦的死刑,是作为普遍肉刑中的一种,最终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样的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经过以后的汉朝文景帝废肉刑,经过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奏,到后来明清的会审,它伴随着相关的诉讼制度的变化,能够让我们完整地看到中国传统法律对死刑,所始终贯彻采取的一种慎刑的原则。只有这样一种知识彼此前后的链接,我们才能够准确把握古代的具体制度设计的发展演变和存在的合理性。

先秦的五刑和以后的五刑是有差别的,比如形式上最突出的不同就是随着汉朝文景帝废肉刑之后,这套五刑制度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先秦以来那样一种残人肢体的刑罚,变成了一种以笞杖刑为主,以徒流刑为代表的一个新的刑罚系统,也就是说,在古人看来,那种残人肢体的刑罚,最终被替代了。社会发展到今天,今人有了不同的价值判断,认为这样的笞杖刑仍然是肉刑,那是历史变化的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不能否认文景帝废肉刑的历史意义,而且回顾秦汉的特定刑罚,可以准确地看到中国传统在刑罚设计的价值追求上是值得今天汲取的。所以我们不能借用今天的价值判断解读中国历史上既有的刑罚制度,从而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例如《秦律》中有一种耻辱刑,典型的代表就是髡刑,这在今天的价值观上看,一个刑罚仅仅是剃掉犯罪人的头发,不应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刑罚,但是在古人看来却是比较严重的。无论如何,对于一个罪犯也不能有人身侮辱,但是罪犯必须要受到惩罚,在服刑期间,总要追求应当让罪犯对自己所犯罪恶感到耻辱,这还是必要的。所以古代法律的某种追求具有内在合理性,在今天的文明尺度上尽管可以对它进行种种批判,但是所追求的合理价值是不能被忽视的。

五刑是一个很典型的概念,与五刑相关的还应该关注在这些刑罚适用当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自西周以来就出现了这样一些原则,例如在定罪量刑上要区别故意和过失。到了唐律以后,又进一步把它作了区别,比如有关于自首的规定。在汉代,当我们强调一些很特别原则的时候,我们总会提到“亲亲得相首匿”,这些都是在适用刑罚上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的判断标准。“亲亲得相首匿”这是源自儒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按照史书上的解读,叫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用现代汉语讲就是父子之间彼此包庇,这恰恰是当时正当的人伦道德要求,但是现实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设计出这样一套逻辑结构。

中国法律从西周的“礼”“刑”存在结构开始,也有着自身的发展,特别是经过了春秋战国,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越来越强调成文化和法典化。

(一)铸刑书与铸刑鼎。

古人在记述的时候,为了能够彼此区别,把前一件叫做铸刑书(郑国·子产),把后一件叫做铸刑鼎(晋国·赵鞅),而它们实际都是把当时诸侯国适用法律根据的“刑书”加以修改之后铸在一个鼎上。鼎在先秦象征着是一种国家权力,所以铸在鼎上就类似于后来法律要公布,要取信于民这样一种价值追求。

在这个基础之上,到了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他收集来诸国已经公布的刑书,在这个基础上完成了他自己的一篇著述,这就是《法经》。这篇著述在文体结构上,与现在的法典相类似,所以被当时的魏国国君魏文候一指诏令,修改成了一部法典,《法经》也就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典。

《法经》在编排结构上,类似于今天制定的法典,共有六篇——“盗”、“贼”、“囚”、“捕(网)”、“杂”、“具”,这六篇各自的内容和编排顺序对后世有较深影响。之所以将“盗”、“贼”两篇列于《法经》之首,是因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也就是说一个统治者首先要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是禁绝“盗”和“贼”这两种行为,来提供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环境。“盗”就是指“强盗”、“窃盗”,而“贼”是由“贝”和“戎”两部分组成,其中“贝”是指与钱有关,“戎”指军人,“贼”强调的是为了获取利益,不惜大打出手,进而杀人越货、戕害良民,所以“贼”在古汉语中、在古代法律中被归纳为“害良曰贼”,“杀人不济曰贼”。盗、贼按照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对社会基本政治经济秩序、对人身生命财产有着严重危害行为的犯罪,这是任何一个当权者首先应该通过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制止的行为。有“盗”、“贼”就要抓捕、关押、审讯,于是就有“囚”、“捕”两篇。除了“盗”、“贼”这种违法行为,一个正常的社会违法行为显然不仅只限于这两类,除了上面阐述过的“盗”、“贼”两种犯罪之外,其他的归于一类,客观上这类犯罪就会显得驳杂,因此称之为“杂律”。《法经》的最后的一篇“具”,“具”的本身在今天还有“备而不用”的含义,所以“具律”有着一般原则的性质。《法经》这样的一个法典结构,对于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深刻,比如直接影响到了战国后期的秦。秦有商鞅变法,而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之后,全国所形成的法律体系称为六律”,而这“六律”就是《法经》的六篇结构。所以《法经》是战国时期代表中国法治进程最重要的环节。

第二节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秦汉以后,法律越来越受到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出现了所谓的“亲亲得相首匿”,在司法领域还出现了“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在另一方面强调了中国传统法律里边自西周以来就形成的制度原则——在认定一个行为人对他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时候,他的主观心态十分重要,所以春秋决狱又被后人解读成论心定罪。也就是说,一个人主观恶意的有无和大小,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犯罪行为惩处的轻重。《盐铁论·刑德》中认为:“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志善而违于法者免。”意思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内心险恶,哪怕行为举止上并未触犯法律,对这样的人也要严加追究。相反,如果一个人心地善良,哪怕行为一时触犯了法律,对他也要进行宽免,这完全是论心定罪。论心定罪在西汉,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后,有它存在的历史必然和积极的作用,如汉承秦律,秦律一向以法家理论为指导,以严苛繁密著称,自汉初刘邦的“约法三章”之后,汉律经历了体系结构上一次重大的选择和变化,在这个过程当中,随着社会矛盾的积累,有些规范通过儒家经典在适用法律上进行一些解读,就成为必要和可能。在这个过程当中就形成了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在个案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某些法律条文用儒家经典做出一些解读。这些解读大概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强调主观心态的分析认定,另一方面强调情理,也就是说这种解读要符合当时的人一般公平、是非的判断,要合乎人情。谈到情理,一般都会联想到人情,这恐怕远远不够,古代“情”、“理”、“法”的关系,情之所以通常被写在第一,这里的情不仅有“人情”之意,还有“案情”的意思。换句话说当时的“情”恰恰和今天的“注重案件的事实”相关。春秋决狱通常被解读为“情判”,这里的情不简单的是人情,更重要的是要合乎常理,要通过这样的一套做法弥补传统法律立法当中的不足和缺陷。所以春秋决狱随着后世法律本身规则条文的完善,逻辑结构的严谨,适用的可能就越来越少,以至于魏晋之后这样的做法基本上不存在了。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其在两汉时期的作用,特别是当时继受秦律背景下的,其积极一面就是强调论心定罪,有效防止了历史上源自秦律的广泛株连的做法。儒家强调的是“罪止其身”,不能够无端进行株连。但是论心定罪又给后世法律的适用留下了祸端,因为心就是思想,所以在后世帝王制度下演变为文字狱。

第三节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权的更替。

由于中原政权频繁的更替,使我们觉得这段历史非常混乱,但是这段时期又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法律内容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最为集中出现和发展的时期,我们先把不同时期的政权做一个梳理。

占据了北方大半中国的曹魏政权,吞掉了西蜀,正当曹魏势力不断扩充,要统一中原时,又被手下的司马氏篡夺了政权,历史进入到两晋时期。由于西晋和北方少数民族的争斗,原本建都洛阳的晋王朝一路逃到建康(南京),并在此建都,称为东晋,于是形成了南北划江而治的格局,这就是南北朝。南北两方各自进行着改朝换代,南方的司马氏政权被宋、齐、梁、陈四个王朝所取代;北方少数民族拓拔氏建立的北魏以后又经历两次分裂和朝代的更迭,分别是东魏、西魏、北齐、北周。

二、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

在这样的朝代变化的背景下,完成了这一时期中国的传统法律从内容到体系不断地演进的过程,出现了几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一)《新律》。

曹魏立国后,颁布了《新律》又叫《魏新律》。《新律》在结构和内容上有两个特点,首先在结构上总结两汉以来逐年积累起来的庞杂的法律规定和法典体系,创立了新的简明的18篇法典结构,第一篇叫做《刑名》,类似于今天法律的总则的内容;其次在内容上《新律》将儒家经典理论——“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法律化”。“八议”和“五刑”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八议”就是对八类人在适用刑罚时的特殊的制度设计。

曹魏被司马氏所取代,在西晋时期又完成了一部法律(《晋律》),因为其颁布在晋武帝泰始年间,所以又称为《泰始律》。其在《魏新律》18篇的基础上扩充为20篇,最突出的特点是《晋律》将《魏律》第一篇《刑名》一分为二,变成了《刑名》和《法例》两篇,在内容上,《晋律》也有一个较大的原则制度上的设计——“服制定罪”,即按照亲疏远近的血缘关系,确定一个具体犯罪的人的犯罪行为要受到何种制裁。以后中国历代法典都完全继承了源自于《晋律》的“准五服制罪”(服制定罪)的原则。服制本指亲属中有人去世,按照血亲、辈分远近的不同,穿着五种不同的丧服,这五种丧服客观上告诉外人,死者和生者之间有何种血缘亲疏关系,法典运用这样一套被民间广为认同的身份制度,来规范在刑罚适用上的轻重的原则辨别。例如一个家庭中有一个不孝子,经常偷窃家中财产,有一次他找到一个和他非常要好但不是家族成员的人作为帮手,偷窃家中财产。这个不孝子当然是谋划盗窃行为的首谋,根据《唐律》的规定刑罚适用的一个原则就是两人以上犯罪的,首谋者从重论处。但是这样的一个盗窃行为完成后,首谋者不一定在刑罚处罚上要重于帮手,因为首谋者是这个家族的成员,家族成员盗窃家中财物的时候,依据身份关系,首谋者与被害者是亲属关系,所以“论刑从轻”,而帮手因为和被害者关系疏远,所有“论刑从重”,并不因为两人犯罪中家人是首谋而一定从重论处。这样的一套基于身份认定犯罪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轻重,而导致刑罚轻重的原则,在当时的人看来很合理,在现今看来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也在考虑到亲疏的关系,因为其存在内在的合理性。这套“服罪定罪”制度几乎贯穿于所有传统法典具体当事人犯罪刑罚的适用上,形成了“以尊犯卑”通常要从轻,而“以卑犯尊”通常都要从重。

(三)《陈律》(《南陈律》)。

晋朝因八王之乱和北方少数民族南侵,都城从洛阳迁到南京,历史上将迁都之前称为西晋,将迁都之后称为东晋。东晋又被后世的宋、齐、梁、陈所取代。这四个王朝的立法又以《晋律》为模范,虽然每一个朝代都颁布了新法典,但在内容结构上并没有超出《晋律》,只不过在《南陈律》中出现“官当”制度,即官员犯罪后可以用其官职来折抵一部分刑罚。但是官员犯罪并不当然用官职来折抵刑罚,当时的法律具体规定了哪些犯罪可以适用官当。

(四)北朝的法律。

北朝的《北魏律》基本上受到旧有中原《汉律》和当时南方《晋律》的影响。后来北方分裂为北齐和北周,在这两个朝代各自修订的法律当中,有特别值得关注的内容。

1.《北齐律》。

《北齐律》在结构上进一步精简成12篇,这一结构影响到后世唐宋法律近700年。《北齐律》在内容上,统治者基于司法经验,把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十种犯罪,集中归纳在《名例律》中,叫“重罪十条”。这样一个法典的条文编排体例经过隋朝改称为“十恶”,后经唐宋,一直沿用到明清。一般来说犯有“十恶”罪行的人,通常不会被赦免。《北齐律》另一个重大贡献是在12篇的第一篇被称为《名例律》,即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二为一,各取一字形成《名例律》,在法典当中居于总则的性质,在结构上被置于首篇,这种结构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1906年修律。

2.《北周律》。

自汉初文景帝废肉刑以来,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最难以确定的就是“减死之刑”,死刑以下的一等最难设计。《北周律》确立了流刑作为减死之刑的地位(废除宫刑),并且对流刑按照流放道里的远近分等规定,叫做“流刑分等制度”,以被处以流刑的人犯罪行的轻重,按照流放道里的远近加以区别。

(五)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奏制度。

在刑罚制度上,南北朝时期还有一个显著变化——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必须报送皇帝核准(死刑复奏制度)。此前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地方有直接的权利,地方官掌管生杀大权,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和死刑的慎重,所以自南北朝以后,死刑案件判决无论是哪一级作出都不立即生效,都要逐级上报到皇帝手中,由皇帝派中央的司法审理机关进行复核,并且将复核的结果再次报请皇帝批准,这就是死刑复奏制度。

在诉讼制度上,在南北朝时期的北齐一朝,将其主掌审判的衙门叫做大理寺,这样一个机构设计一直延续到明清。这些内容要和秦汉司法机构进行关联: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叫做廷尉,西周一度叫做大司寇。

第二章唐宋至明清时。

期的法制。

第一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一个典型。法系是指西方法学者在近代为了研究不同地域、不同法律文化的形成和现象所作的概括,比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这些法系有的作为一种制度和形式已经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如中华法系。但作为一种文化,中华法系对于今天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着种种影响。如中国人头脑中固有的公私观念,这样的一种价值判断会时时左右中国人对于今天所面对的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了解自己过去的法律制度,探求其制度上的特点,对于我们把握今天的法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今天谈论中华法系,最直接的参照就是《唐律》。

《唐律》在当时的世界中,是立法水准、内容结构上十分完善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的进程中也是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对历代王朝法典的总结,是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法典直接模仿的蓝本。以至于后来修订《明律》的时候,都会认为“《明律》十之八九都和《唐律》有关”,而《清律》更是与《明律》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唐以后的宋在立法的结构和内容上基本上也是沿袭《唐律》。

《唐律》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里最具代表性的文本系统,许多制度设计在观念、在原则上对后来甚至当下都不无影响。如“六赃”就是对六种非法获取财物犯罪的归纳,其中有四种是对官员非法获取财物的归纳,也就是贪污贿赂犯罪。现行《刑法》规定的“事后受财”在当时的《唐律》中都有详尽、细致的规定。

在《唐律》的规范背后,有一个原则是值得我汲取的,后人将其归纳为“严而不厉”的原则。“严”体现的是法律条文设计彼此在逻辑结构上、在概念的解读上非常严谨、细腻,很难让犯罪者找到空子,因为《唐律》也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律文的说法,“律无正条者不得论罪定刑”,任何定罪论刑都要遵循法律的条文。但是所有的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着“法条有限、情罪无穷”这一困境。所以就需要有内在的逻辑和法律对这样一系列概念的有机解读,来避免这样的漏洞。

《唐律》另一个方面的特点体现在,在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上越来越合乎情理。如《唐律》十二篇中有专门的两篇和逮捕、诉讼、审判都有相关性。《唐律》“六赃”里提供的信息还有很多,不仅仅是在条文上的“严”,而且还体现在刑罚处罚上尽可能选取“宽”的形式,即“严而不厉”的“不厉”。《唐律》规定的宽刑,并不是毫无原则的宽坐,是指对犯罪行为不得宽坐,但是一旦依法认定一个人有罪,要根据人的身份、案件的特殊情况,给予尽可能的宽免。在《唐律》的立法者看来,严刑不一定能够收到好的社会效应,“严”应体现在立法的严密上,而不能仅仅或尽可能不要体现在最后刑罚的严酷上。这都是值得今人思考和汲取的。

第二节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刑统”这一称谓源自唐代中期一部法律修纂——《刑律统类》,在五代以后,简称为“刑统”。《宋刑统》虽然称谓有变,结构上和《唐律》一样,还是十二篇,只是这十二篇500条之下,具体内容表述上和《唐律》有诸多差异,《宋刑统》有着和《唐律》相比突出的变化,即增加了许多民商事规范的内容。

宋代立法的另一个特点是“编敕”。“敕”是皇帝发布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特别命令,将这些零散的“敕”加以汇总、统一,去除先后的抵误、没有办法行用和已经失效的内容,加以重新分类的汇编,即为“编敕”。到了南宋又有了一种新的法典结构汇编体例,即按照律文十二篇的结构、门类加以汇编,在每一门类下按照敕令格式的法律渊源而以统括,称为《庆元条法事类》。从此以后就造就了新的法典编纂结构,即“条法事类”的结构。这是对元朝有着直接影响的法典汇编的做法。

(二)宋代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元代为了有效统治国家,将社会上的人分为不同等级,后人将这样的一个制度概括为“四等人”制度。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在价值判断上当然是否定的,这样一套制度以今人的眼光审视是无法接受,甚至是无法容忍的。今天我们都认同“人人平等”这样一个价值,但是现实制度设计却远非如此。现在的社会按照原有的制度设计也可以将人分为四等,如某一类人归组织部门管理,一部分人归人事部门管理,大多的“蓝领”归劳动部门管理,其他的人就归公安部门管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体会到这样的管理体制有什么不平等,所以任何一个现实社会的制度不过满足的是时人对公平的认同和理解。元代这样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还体现为“同罪异罚”,这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知识点。

第三节明清时期的法律。

明清两代的法典法律制度有高度的承继性。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王朝在其存续的200多年中,《大明律》一直是其基本法典。《大明律》最大的特点是不再遵从唐宋以来十二篇结构。随着中枢皇权体制的变化,废宰相、提升皇帝的地位,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所以《大明律》的结构就变为七部分的法典结构,第一篇《名例律》存而不改,其余的是按照中央六部结构分别设律,即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其中又以《刑律》内容最为细密和完善。在这样的新法典结构之下,代表的是后期法律的共有特点。后人在总结《明律》特点的时候,概括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严重危害到皇权制度、社会制度的犯罪,《明律》规定的处刑都重于《唐律》;而关于礼仪、风俗的犯罪,《明律》的处罚又明显轻于《唐律》。也就是说越向后发展,王朝的法典和司法的打击对象和力度越来越集中和明确。

二、清代的法律。

《清律》是在《明律》的基础上完成的,《清律》更加强调作为国家基本法典的“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例”彼此统一协调(《大清律例》)。

三、《明大诰》和“明刑弼教”

明初朱元璋还颁布了《明大诰》,这是由朱元璋自己审断的案例进行的汇编,对后世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明初,以朱元璋为代表的“重典治国”的历史,在传统的法律指导思想上有了一个新的说法,叫做“明刑弼教”。“明刑弼教”和“德主刑辅”的思想的差别在于,“德主刑辅”是有主次之分的,“明刑弼教”只有目的上的划分,也就是说“明刑”的目的是达至教化,为了达至教化这个目的,刑或先或后,或轻或重都是可以的,不必恪守“德主刑辅”,大德小刑。这为明以后的“重刑”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明代的会审制度。

为了平衡这种重刑可能给整个法制带来的负面影响,明清两代的法律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越来越严密,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会审制度的设计——凡是疑难重大的案件,都要通过会审进行审理。

会审按照今天权力分立的理论价值判断,有着诸多不相适宜的地方,往往被今人简单否定,其实这里面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内容。三权分立不过是肯定内在的权力制衡的价值,中国传统社会2000年的帝制,权力始终是有着制衡制度设计的。甚至不妨这样认为,任何一个权力体系,如果没有制衡的设计,几乎是无法运作的,但是我们不可否认,中国的皇帝制度是典型的专制制度,在皇权之下会有制衡,但是在下级权力对皇权缺乏有效的制衡。明清两朝皇权进一步向极端发展,皇权之下的制衡不是被削弱,反而被加强。例如《明律》中的奸党罪就是指绝不允许在政治统治集团内部,有基于小团体利益形成的党派。

伴随着明代皇权的加强,还出现了“廷杖”制度、“厂卫”制度,这都是和大的结构背景相适应的。在正常的司法制度上,“会审”也是在这当中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形态。会审同样是利用不同官僚机构之间的制衡,来达至个案审判上的公正,是为了有效防止传统司法衙门独断专行,所以仍有积极的一面。

五、明清的会审制度。

(一)秋审。

明清时期将所有的死刑判决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做“立决”,一类叫做“监候”。所有被判处死刑立决的案件,要根据南北朝以来死刑复奏的程序,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上报中央,形式上要经过皇帝最后的裁可,再交付执行;而被判处死刑缓决的罪犯一律要等到秋天由专门的秋审程序来重新复审核定。秋审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秋冬行刑”密切相关。这样一套制度至少可以追溯到汉代,汉代有秋冬行刑,因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非常强调“天人合一”这样的价值,在现实政治中,统治者的行为要遵从天意、符合天象,这就是自西周以来强调的“天”的观念对中国人的影响。如何体现天意?人们通过观察就附会为天有四季——春夏秋冬,秋冬意味着万物萧杀,所有在人世也可以处死人命,统治者通常在秋冬执行死刑,这由唐而宋,经过明清,被渐渐制度化。

随着明清会审制度的出现,也出现了专门审理死刑案件的秋审制度。秋审被看成“国家大典”,为了彰显皇权之下法治的威严和皇帝的宽仁,往往采取这样一个特定的仪式。秋审审理的都是死刑监候的人犯,所以一旦一个死刑犯被判为监候,只能留待当年秋后集中审理。审理的结果通常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除了“情实”要交付死刑之外,其他三类或者得到减免刑罚,或者留到第二年秋审再行审断,所以整个的死刑制度越来越严谨,这也体现着中国传统法律自始而终的“慎刑”的价值观念。

(二)明清的司法机关。

明清以来管辖在初审案件上有县一级负责,这是因为古人有这样的一个价值判断——“案贵初情”,也就是说任何案件事实的获得都和尽快发现案件、尽早进入案件有直接的关联,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就是最基层的县一级衙门,所以“案贵初情”的价值判断,导致在制度设计上任何案件,重到人命案,小到盗窃案,都要由县衙初审。但是由于管辖权的不同,县级衙门审理了命案,可又无权判决,这就形成了“审转”制度——县一级衙门审理命案,通过现场勘验,得出定罪的罪名后,要将人犯和卷宗解交给上一级。例如在清代,县级衙门就要将人犯和卷宗解交给它的上一级——府。府一级衙门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审理完这些案件,要报到省一级。省级办理案件的机构叫做臬司(全称提刑按察使司),经过臬司审理之后报给省级的长官——巡抚或总督。所以一个案件由最初的审理到有权判决的督抚一级,正常情况下要经过四个层级。督抚一级虽有权判处死刑,但是根据所有死刑都要复奏的制度,又无权执行。所以督抚又有特别的死刑判决制度,每年要将一般的死刑案件集结到一定数量,或按照季度集中提报给中央的皇帝,完成皇帝的死刑复核制度,而皇帝再将案件要由中央具体审理案件的机构代其办理,这个机构就是刑部。

唐宋时期,主审案件的机构叫大理寺,是源自北齐的大理寺。元代一度废除了大理寺,中央只有刑部,所以刑部就成了明清以后的主审机关。尽管朱元璋建明以后,恢复了大理寺,但大理寺在明清两代却成了复核机构,地方督抚把所有的人命案件报给皇帝,而皇帝又交由具体办事机构——刑部来处理,这样就容易给考生带来误解,认为古代的刑部相当于今天的最高法院。其实不然,因为在古代皇权制度设计上,只有皇帝高于督抚,而皇帝之下的六部不过是皇权之下的办事机构,也就是说六部之一的刑部,从权力制度层级上,并不是督抚的上级,只不过因为其职能的分工,督抚名义上是将需要死刑复核的案件交给皇帝,而皇帝再将案件交给他下属的办事机构刑部,所有从权力层级上来看,刑部和督抚是平级的,这就导致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上,通常刑部是不会轻易驳回地方督抚已经做出的判决。除非死刑案件在完成复核的过程中发现了重大的问题,往往有两种做法:一是刑部以皇帝的名义将案件交还给督抚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另一个就是对督抚有某种羞辱的做法,就是把案件提到刑部重新审理(提审)。例如清代270年历史中发生的由督抚审结的死刑案件又被刑部提到中央重新审理的情况屈指可数,最著名的一个案件就是“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这样的一套结构让我们看到,在帝制的结构下,同样存在制衡。而在制衡理论的背后,在死刑这类案件上,也能够清楚看到这套设计的严谨。所以会审不能用今天的价值判断为行政干预司法,这是今人一套权力制衡理论的价值判断,因为自古以来在中国传统帝制上,就没有行政和司法的区隔。

第三章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变法修律。

1.《钦定宪法大纲》。

在清末的历史时期里面,西化是当时的法律最主要的特征。1906年,清廷正式宣布要仿行宪政。到1908年,清廷完成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献——《钦定宪法大纲》。之后的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面临当时国内各种矛盾的激化,清廷开始妥协,又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和《钦定宪法大纲》相比,“十九信条”进一步约束了皇权,在体制上开始参照英国的“虚君共和”的君主制,但是当时的革命不再接受清廷的妥协,出现了中华民国和北方清王朝的对峙。

2.《大清新刑律》和《大清现行刑律》。

与此同时,自1906年到1911年,清廷一方面在推行宪制改革,另一方面为了配合宪政,开始引用西方大陆法系的一些法律制度,先后修订了《大清律》,完成了一部新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在此之前为了求得法律的过渡,还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这两部“刑律”在结构上截然不同,《大清现行刑律》是以《大清律例》为基础,经过删改而成,所以《大清现行刑律》是旧律的变革,而《大清新刑律》完全按照西方大陆法系的刑法典完成,分为《总则》和《分则》。由于这样一个激进的变革,在朝中出现了许多争议,这种争议集中体现为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和以传统势力为代表的理学派的争议。在今天我们回顾这段争议,双方都有值得肯定和批判的地方。理学派提出的主张并不都是保守、落后的,其强调的在法律变革中应该尊重传统,善于利用传统这一价值取向,这在今天也是值得肯定的。如当时《大清新刑律》作出的规定就过于背离当时的现实。

3.《大清民律草案》。

清朝仿照《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完了一个由五篇组成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奠定了中国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民国以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的基础。

1.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因为仿照西方的宪政,谋求三权分立的结构,原来传统的刑部被归入到行政系统,而改称法部,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成为最高司法机关。这样一系列的变革影响到民国初年北洋政府的司法体系,共同形成了四级三审制的司法体系结构。

2.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在四级三审制的结构中,由于近代西方列强对中国主权特别是司法主权的侵夺,出现了一些特别的制度,如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关于领事裁判权要注意,将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相混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治外法权是基于近代国际公法,主权国家来相互给予的一种权利。而领事裁判权则不同,是列强强加于弱势国家的侵害司法主权的一种特别的司法诉讼制度,是不公平、不对等的。

会审公廨是基于后来出现了租界,在租界内的特定诉讼审判方式。

三、民国时期的宪法。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民国建立后一个突出的变化是要给社会制定一套宪法系统。所以孙中山为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宪法性文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和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期的权力结构设计是不同的,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模仿的是美国的宪政体制,是总统制的宪政结构。《临时约法》制定的背景是孙中山即将交出大总统权力,而由袁世凯做中华民国总统,所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其法律条文设计上,在权力关系上有明显的限制袁世凯专权的目的诉求。这样的宪法性文献为后来民国初年以后几部宪法纷争的直接源头。

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后当然不满意这样一部宪法,所以在袁世凯在位的时候,为自己制定了一部宪法——《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根据这部法律,总统有极大权力,甚至总统在任期间可以指定继任者。尽管如此,袁世凯还是不满足,终于在一些人的鼓噪之下称帝。袁世凯称帝后,受到全国的一致讨伐,在忧惧中死去。

袁世凯死去后,北洋政府的首领曹锟当政的时候制定了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这部宪法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

四、《中华民国宪法》。

随着北伐的成功,蒋介石在南京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最初奉行孙中山的建国理论,随着北伐结束,军政结束而应进入训政时期,即由国民党训导国人为宪政打基础。在这个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训政时期约法》。直到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但是从1937年中国进入全面抗战后,国家权力由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国防最高军事委员会统一执掌。直到1946年抗战结束,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国民党一党包办了国民大会,通过这次国会选出蒋介石担任中华民国总统,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文本结构上既不是总统制,也不是内阁制,而是继承了孙中山的理论,是五院制的宪政结构。这样一部宪法在1949年之后被蒋介石政权带到台湾。

在这部分内容中,整个近代中国的宪政历史是最值得关注的重点,特别是进入民国后的前后几部宪法彼此内容结构上的特点,就是最应关注的知识点。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九

摘要:为提高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兴趣和加强对该门课程的重视,笔者根据实践教学经验提出了强化意识、引起重视,以史带法、互利互导,置换角色、加强互动三条学习途径。

实践表明,学生要真正学好法学这门学科,不仅要在民法、刑法等核心课上下功夫,同时也要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等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学好法学。

关键词:强化意识;以史带法;置换角色。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十四门专业课程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从其内容和实践指导作用来看,其地位又略显尴尬,尤其是同刑法、民法等法学核心课相比较,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视程度和学习兴趣明显较低。

因此,如何讲授好该门课程、加强学生对该门课程的重视便成了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笔者在教学工作中尝试运用了一些不同的教学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强化意识,引起重视。

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具体到实践领域,要加强对意识的能动作用的认识,发挥意识的重要作用。

学生之所以不重视中国法制史学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认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而中国法制史则侧重于理论方面,其实践应用作用不大,是一门可学可不学的课程。

以这样的思想观念先入为主,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效果显然不会很好。

因此,笔者会在每学期的第一堂课跟学生强调该门课程的重要性,首先从思想上厘清他们的观念,再通过理论讲授、举例、辩论、聊天等方式告诉他们民法、刑法等核心课程固然重要,但是学好这些的课程的前提是对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等基础课程有最基本的把握,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以此加强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视。

二、以史带法,互利互导。

由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性质决定,该门课程必然与中国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既是法学,同时也是史学,这就为我们上好中国法制史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可以结合法学和史学的特点,将二者进行融会贯通。

基于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的理论性较强、文言文较多、内容相对枯燥等特点,笔者在法制史的讲授过程中以中国法制发展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同时辅以不同教学形式加强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视,培养他们学习该门课程的浓厚兴趣。

以中国古典名著,尤其是四大名著为重要的辅助材料,搜寻其中与中国法制发展重合的部分,以史学与法学的契合点为突破口,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例如,在讲到西周“七出”的“妒忌”之条时,笔者引入了《红楼梦》中王熙凤虽然“妒忌”贾琏娶了尤二姐为妾但为避免犯“七出”之条,以迂回战术逼迫尤二姐吞金自杀的事情,在讲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八议”之时,则引入《水浒传》中“小旋风”柴进属于“议宾”的例子,通过法史结合讲故事的方式,学生的积极性顿时被调动起来,很多同学参与到课堂讨论当中,课堂气氛很活跃。

这种方法,一是可以将法制史的内容简易化、通俗化、趣味化;二是可以强化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吸收,通过这种方法,很多教学内容学生可以当堂吸收消化,事后的复习也只需要花费少量的时间;三是可以引导和强化学生对古典文化知识的学习,诸如四大名著等古典名著学生一般都有涉猎,从而利用他们对这部分知识理解的前提条件,结合法制史的内容,可以让学生在短时间内将课堂知识变成自己的知识,达到史学知识和法学知识双管齐下的效果,与此同时也可以激发一些史学知识储备不足的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通过“名人效应”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记忆。

“名人效应”在很多领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同样如此,具体到中国法制史的课堂讲授过程,利用“名人效应”可以强化学生对知识点的'把握和记忆。

教师一般都会跟学生强调不要死记硬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任何东西都不是绝对的,具体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而言,它有自身的特点,有一部分内容要求的就是纯粹的记忆,要求“死记”,可见任课教师应该做的就是想办法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强化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记忆,利用“名人”的影响作用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例如,笔者在给学生讲到“五刑”中的“宫刑”之时,就是以西汉的司马迁作为例子。

对于司马迁其人,学生大部分都有所了解,因此,通过对司马迁的人生经历的简单评述,重点结合其受“宫刑”的历史原因及背景,学生基本上在课堂上就能将“宫刑”这个知识点消化吸收,事后检验,这样的教学效果比较明显。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大学生应该或者已经具备一些基本文学常识,包括历史常识,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学生的知识储备是参差不齐的。

虽然同是大学生,但一本院校同二本院校、独立院校学生的差距仍然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本科生和专科生也不能相提并论,甚至同一个班级的学生水平也存在相距甚大的情况。

针对这种现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在讲授的过程中会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层次适当地增加一些通俗易懂又结合历史和法学的内容以增强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学习兴趣,诸如《汉武大帝》、《康熙王朝》等热播电视剧和《明朝那些事儿》等流行书籍,如果学生的层次更低的会选一些他们日常比较关注的内容引起他们的兴趣,例如讲到清朝法制的时候,会结合当红电视剧《后宫甄嬛传》中涉及到的法制内容。

这样,既可以达到向学生传授知识的目的,又可以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实现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统一。

三、置换角色,加强互动。

换位思考是现在我们常用的一种思考方法,这种方法也可以很好地在中国法制史的讲授过程中利用。

笔者要求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要将自己置身于不同的历史阶段,甚至具体到某个朝代某个人,再结合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法制背景,去理解、分析、把握当时的法制状况,并通过提问、讨论的方式来评价具体法制措施的优与劣,以期达到让他们“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效果。

上述方法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是方法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要真正上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还要求任课教师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历史素养,增强自己的知识储备,真正做到“学为人师,行为示范”。

参考文献:

[1]舒国滢.法学方法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张楚廷.大学教学学[m].湖南大学出版社,

[3]黄梅.以人为本的高效化课题教学策略[j].中国教育学刊,(08)。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十

《禹刑》性质:

《禹刑》被认为是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其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了2内容:

(1)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见于《左传》:“己恶而掠美”);

(2)墨是指人贪得无厌,败坏官员纪律(“贪以败官”);

(3)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杀人不忌为贼”),和现在的含义有很大差别刑罚原则:

圜土: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甲骨文见到的商朝刑罚名称。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司法机关:中央最高审判机构称“司寇”,“司寇”之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的审判官称“士”与“蒙士”。

(二)监狱圜土。

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是一条别尊卑,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

纳采: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提亲,准备彩礼求婚。

问名:指询问女方名字,生辰八字用于占卜吉凶。

纳吉:占卜后得到好消息后告之女方,决定结婚。

纳征:(纳币)指男方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选择喜庆日子结婚,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男方亲自到女家迎娶。

“七出”、“三不去”

“七出”和“三不去”是礼制的西周解除婚姻时需要遵守的制度规范。

“七出”

即丈夫可以凭借这七种理由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况提出休妻。包括: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辞听即听当事人陈述、色听即观察表情、气听即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耳听即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目听即考察当事人眼神”

春秋战国。

儒家学派主要法律思想。

1.维护“礼治”---“克己复礼”---建立大一统的法律秩序。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2.提倡“德治”---先教后刑。

“不教而杀谓之虐”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3.重视人治。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家学派主要法律思想。

(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所谓“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商鞅即提出“行刑重轻”思想,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这是因为重刑的目的和作用,并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者本人,而是可以由此产生威慑作用,收到杀一儆百的社会效果,最终达到“以刑去刑”亦即消灭犯罪、废除刑罚的目的。

3.公布法律,“明白易知”

商鞅反复强调:“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行法,令明白易知”

对立法工作与司法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

其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再者,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结束了法律藏之于官府,其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打破了旧贵族的司法垄断,使法律走向公开,这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法经》。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法经》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保存了其篇目。

第一篇《盗法》。“盗”是侵犯财产的犯罪。《盗法》是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第二篇《贼法》。“贼”主要指危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主要是杀人、伤人等。《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处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杂法》,是补前四篇之不足的拾遗补阙之篇,内容庞杂,其主要内容是“六禁”。第六篇《具法》,《七国考》也称《减律》。这一篇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本质与特征:1《法经》体现了“行刑重轻”重刑主义的精神。

2《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对盗符、盗玺、越城、群相聚等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君主权威的行为,《法经》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3《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

《法经》设《具法》一篇,集中规定对所有法律条文具有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战国时期立法水平的提高,它直接影响了秦律及汉律等,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

历史地位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汲取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成就。

2《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离,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杀与刑罚的刑,逐步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符合法律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

3《法经》以严惩盗贼罪的立法宗旨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结构,为秦汉以后的历代法典体例奠定了基础。

中期的刑罚改革。

背景:淳于缇萦上书救父。

淳于意淳于缇萦汉文帝。

内容汉文帝,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既多,也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而班固评论说:“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汉景帝,汉景帝时期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稍薄半寸,并削平竹节;笞打的部分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从而使这一新的刑制逐渐完善。意义:

1、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2、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春秋决狱产生原因:

促进法律儒家化定罪量刑的标准。

“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

3代表人物。

董仲舒。

4影响:

积极方面: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

消极方面: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可见春秋决狱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上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颇多流弊。

录囚制度。

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悬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录囚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的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一个途径,因而被后世所沿用,对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秋冬行刑。

根据汉律规定,冬季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秋冬行刑的司法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八议”入律。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五服制度”原则的形成“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所不同,关系亲的服制重,关系疏的服制轻,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自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离婚的形式。

协议离婚。

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强制离婚。

丈夫强制:“七出”

官府强制:“义绝”

类推原则。

一是“入罪”,判为有罪或相对地判为重罪,其判刑的原则是“举轻以明重”

列举出比该案行为更轻的行为已为有罪,以证实比此更重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如《贼盗律》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斩”,即预谋杀期亲尊长,虽未实行,亦当论斩,若已伤、已杀,则罪行更重,自然当以斩罪论处。

“保辜”制度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伤害的程度而定,伤害越重,辜限越长。辜限内伤害人死亡的,则“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即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者,或虽在限内而以他故死者,以伤害罪论处。

宋朝。

审判制度。

鞫谳分司的审判制度:鞫谳分司是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审判机构也分成鞫司(亦称狱司)、谳司(亦称法司)。鞫司官和谳司官不得兼任。

“翻异别勘”的复审制度:翻异别勘,指在录问或行刑时犯人翻异(推翻口供)申诉,须由另一司法部门重审。此制源于唐末五代。两宋有“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狱左、右推。案犯申诉,在原审机关内移交另一部门重审,又称“移司别勘”。对移司别勘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派员前往主持重审,称“差官别推”。按《宋刑统·断狱律》,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南宋时,五推为限。

检查勘验制度。

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堂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

清朝。

《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刑律的制定除了参考西方各国的刑法典外,还聘请了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帮同考订,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大清新刑律》与《大清现行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1.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撰体例。

2.结构上采用西方的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的结构形式。

3.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

4.采用“罪刑法定”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是在沈家本、伍廷方、俞廉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进行的,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修订,民法典的结构仿造当时实施不久的德国和日本的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篇,前三篇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志田甲太郎参与起草工作,后两篇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部起草,因此在后两篇中保留了宗法礼制和封建法律的痕迹。该律1911年完成,还未公布,清政府就垮台了,但后来成为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立法的基础。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十一

首先、法制史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的。我们要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法制史时要把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再总体的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面的否定。““””中,“_”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此变革,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谦虚谨慎态度,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四、博古通今,紧扣实际。学习法制史不仅是要了解过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树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学以致用”的实证思想。比如:在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明大诰》、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时,不仅要客观地对其得失进行分析,还要联系我们当代的反腐状况,将古今制度进行对比,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观点。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中,“_”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十二

从魏晋开始,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义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亲亲得相匿首)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合一制度,成为以后隋唐法律制度的模版。

三.鼎盛时期: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封建法制进一步深化时期。由于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统治者为加强王权将封建法制发展到极至。直至清末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时,才开始引主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并开始将法律分门别类。

由于中国古刑与法通,民刑不分,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又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因此历代的法律都是刑法为中心。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十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以及社会主义时期。这四个时期是不同社会性质的四个历史阶段。这是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应该掌握的。然后,进一步弄清楚,在这几个大的历史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和不同类型的法制。比如,我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历经商、周、春秋时期,这一时期的法是奴隶制类型的法.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取代北周,统一了全国。唐取代隋。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局面,就是五代十国,然后由北宋统一,后来北方出现西夏、辽、金、元,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以后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统一全国。元为明所代替。明为清所代替。这就是整个封建制时期存在的各朝代的更替顺序。这一时期的法是封建类型的法。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时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同一社会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有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太平天国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有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制,即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法制。]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从法产生以后,就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的历史而言,也是与上述历史发展阶段相一致的。

(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要明确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经济基础之上,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例如,有的学生把奴隶社会的法制作为地主阶级意志来分析,还有的把封建社会法说成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大的历史阶段末弄清,因为划分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是根据经济基础的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主要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反映代表生产关系的那个阶级的意志。例如,夏、商、周、春秋这一历史阶段是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法律制度也是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从战国进入封建社会到公元1840年,封建社会延续了二干多年,虽然其间经历了各个王朝,但这时的法律制度都是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这一时期随着王朝的更替,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的形式、体例和内容都不断发生变化,就封建法典而言,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国变法也是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增损。汉初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发展为《九章律》,同时过去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墨、劓、刖(制)等刑罚,逐渐由笞所代替。三国时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体例上又作了调整,在篇章上增加了九篇,而且把带有“总则”性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律典。到明清时期,律典的体例和内容又发生更大的变化,但就其阶级本质而言都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都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的。大家掌握了这一点,在分析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时,就能抓住其阶级实质,就能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同时,大家按朝代顺序,把每个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记住,在答题时就不会由于把朝代弄错,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

(三)掌握每章的主要内容。

如果说上面谈的两点是从纵向历史发展阶段,从朝代更替这一线索来掌握法律制度发展的沿革,而现在要谈的则是从横向掌握每一章的主要内容。教材中有的就是一个朝代设一章,如秦、汉、隋唐(实际讲唐)、明、清。近代部分更是如此。每一章的结构安排,大体上是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在学习时,根据这几部分,前后进行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哪部分容易出现客观性试题,哪些容易出现名词解释,哪些部分容易出现简答题和论述题。在立法概况部分,要注意每个朝代曾经颁布过几部律典。以汉朝为例,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因为这些法律都未冠以朝代名,不像魏律、北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那样,一看就知道是哪个朝代的律典。而对未冠以朝代名称的律典,在过去的试卷中,学生因辨别不出是哪个朝代的,从而在客观性试题中容易丢分;而在名词解释题或简答题中,有时把内容能够答出来,但对朝代则容易弄错,如学生会把《左官律》回答是秦朝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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