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念青松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

经营活动需要全面考虑市场需求、资源配置和竞争环境等因素。经营是一种资源配置和价值创造的过程,旨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那么如何经营一家企业才能取得成功呢?以下是一些关于经营的实用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二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是推进全社会道德信用建设、打造“诚信xx”、“平安xx”、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今年5月份开始,我们就把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市场监管的中心工作来抓。今年5月份市局下发了《xx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调研,周密组织,狠抓落实,扎实推进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评,提高认识。

我局组织召开了全县药品经营企业专项工作会议,组织学习了市局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建设精神,要求企业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建立良好的诚信经营意识是提高企业生存能力,保证公众用药的安全的有效措施,把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作为企业的经营宗旨。同时要求企业积极进行内部自查,结合评定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自评,客观公正的评价一年来的经营表现,真实反映其经营行为。

二、加强领导,综合评定。

检查、gsp认证跟踪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情况对全市28家企业进行了综合评定。对照评定标准确定x家企业为a级信用良好企业,xx家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各企业的经营表现。

三、加强继续教育,全面把握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和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要把素质教育和诚信意识教育贯穿企业发展的始终,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来强化从药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武装,不断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意识,真正做到自觉诚信。特别是要积极向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加强企业诚信意识教育和文化建设,将诚信理念体现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之中。

gsp认证证书》,甚至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些问题和不足:

(一)药品从业人员的诚信、自律等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自律意识、质量意识、法律意识还不强,比如有的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偶有发生,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出的问题还未能及时整改到位。

(二)诚信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手明显不够。比如,对少数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很难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诚信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

六、几点建议。

(一)建议省局对我们多多指导,便于此项工作开展得更好。

(二)编制全省统一的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软件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虽然我们在药品监管和药品经营双向诚信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还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需加倍努力,进一步统一思想,及时总结,坚定目标,扎扎实实推进此项工作,争取尽快全面完成试点工作。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三

为贯彻落实乐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乐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认真部署药品安全监督工作,现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如下:

1.积极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对药品仿冒药品名称和包装的情况、非药品产品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的情况以及非药品产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32家,出动执法人员96人次,对一些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保健用品、普通食品,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要求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2.大力整治违法违规药品广告。加强对电视、广播的药品广告监控,对监测到的未经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药品广告及随意扩大疗效、虚假宣传的药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并抄报上级药监部门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对个别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违法广告药品存在的违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一步净化了我市药品市场秩序。

3.认真开展节假日期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春节、五一、端午、高、中考等节假日期间的特点,采取集中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重点区域集中风景区、城区、城乡结合部,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深入开展节假日期间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节假日期间共出动执法车辆38车次,执法人员104人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30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

技术支撑作用,针对抽检不合格的药械,深挖案源,严格查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对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卫生所的基本药物的购进、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共检查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卫生所30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5份。加强了基本药物质量监督检查抽验,对辖区经营单位的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抽验60批次、医疗器械13批次监督抽验任务全部完成。

5.针对部门高风险医疗器械开展了专项检查,经检查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无一家使用部分高风险医疗器械。6、认真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共检查药品批发企业1家,药品零售企业58家,检查覆盖率100%。大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均能按要求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进行管理,个别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购销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已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了跟踪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有效遏制流入非法渠道,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

经统计,半年以来,我局共检查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75家,药品经营企业50家,医疗器械经营单位8家,共出动执法人员743人次,依法查处案件38起,其中一般程序5起,简单程序33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四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八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一条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第三十二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

(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第四十一条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第四十二条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五节设施与设备。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第四十四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四十五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

(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四十八条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

第四十九条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条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第五十一条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二条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第六节校准与验证。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验证管理制度,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第五十五条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报告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验证文件应当存档。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节计算机系统。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第五十八条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

(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

(三)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四)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五)有符合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第五十九条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六十条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第八节采购。

第六十一条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第六十二条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六十三条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第六十五条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第六十六条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第六十七条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六十八条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第六十九条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

第七十条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九节收货与验收。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

第七十三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第七十四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七十五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第七十六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三)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第七十八条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

第七十九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者专区内验收。

第八十条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

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八十一条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第八十二条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者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库存记录,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十四条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和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扫码与数据上传,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第十节储存与养护。

第八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四)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八)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九)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十)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八十六条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第八十七条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第八十八条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第八十九条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二)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五)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九十条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第十一节销售。

第九十一条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第九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第九十三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第九十四条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九十五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出库。

第九十六条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第九十七条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

第九十八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出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第九十九条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志。

第一百条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

企业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直调药品的,直调药品出库时,由供货单位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票),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还应当标明直调企业名称。

第一百零一条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第一百零二条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在出库时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第十三节运输与配送。

第一百零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

第一百零四条运输药品,应当根据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并针对车况、道路、天气等因素,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破损、污染等问题。

第一百零五条发运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工具,发现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发运。运输药品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密闭。

第一百零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的要求搬运、装卸药品。

第一百零七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

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第一百零八条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第一百零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已装车的药品应当及时发运并尽快送达。委托运输的,企业应当要求并监督承运方严格履行委托运输协议,防止因在途时间过长影响药品质量。

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应当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

第一百一十五条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节售后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投诉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投诉管理,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

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应当及时将投诉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第一百二十条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并做好记录,同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与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

(四)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九)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十)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一)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二)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十三)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十四)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十五)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节人员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第一百二十九条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第一百三十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第一百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三节文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并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第一百三十七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四)药品拆零的管理;。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十七)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

(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第一百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一百四十四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一百四十五条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第四节设施与设备。

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一百四十七条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第一百五十条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第一百五十二条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第一百五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五节采购与验收。

第一百五十五条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一百五十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一百五十八条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检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

第一百六十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一百六十一条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第六节陈列与储存。

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第一百六十四条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第一百六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企业设置库房的,库房的药品储存与养护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十节的相关规定。

第七节销售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第一百六十九条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第一百七十条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售记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二)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第一百七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第八节售后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第一百七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一百八十条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范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企业信息化管理、药品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冷链物流管理、零售连锁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在职: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在岗:相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

(三)首营企业: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

(四)首营品种: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

(五)原印章: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为证明企业身份在相关文件或者凭证上加盖的企业公章、发票专用章、质量管理专用章、药品出库专用章的原始印记,不能是印刷、影印、复印等复制后的印记。

(六)待验:对到货、销后退回的药品采用有效的方式进行隔离或者区分,在入库前等待质量验收的状态。

(七)零货:指拆除了用于运输、储藏包装的药品。

(八)拼箱发货:将零货药品集中拼装至同一包装箱内发货的方式。

(九)拆零销售: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

(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品种实施特殊监管措施的药品。

第一百八十五条医疗机构药房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药品采购、储存、养护等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商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6月1日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0号)同时废止。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五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1月初收到《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后,根据文件精神,从月上旬至年1月下旬,在辖区开展了集中整治非法经营妊娠药品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品种为终止妊娠药品复方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片胶囊、米非司酮胶丸、米索前列醇片、卡前列甲酯栓、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地诺前列素注射液、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注射用乳酸依沙丫啶、天花粉蛋白注射液。重点检查单位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内容为1、药品批发企业是否有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行为;2、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有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3、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个人是否有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本次集中整治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45台次,执法人员220人次,检查药品批发企业1家,药品零售企业40家、医疗机构35家,未发现本辖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六

个人简历模板。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民族:

汉族。

1990年12月21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67cm。

体重:

58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广州。

毕业学校: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行政/后勤。

客服及技术支持。

职位名称:

行政助理;。

工作地区:

湛江市霞山区;湛江市赤坎区;湛江市开发区;。

待遇要求:

可面议;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计算机能力: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提供。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6月。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专科。

9月-206月。

湛江市第十中学。

高中。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7月-年5月。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

医疗、保健、卫生服务。

担任职位:

营业员。

工作描述:

在校期间,曾经参加过广州亚运、亚残的路口文明志愿者。身为志愿者,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要做到最好,要遵守交通文明规章制度,自觉做好自己的'本分,为别人做好榜样。

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营业员,我们就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沟通能力,还有遇到紧急事件能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好问题。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创新.敢于迎接挑战.敢于承担责任.有较强的精力投入工作。富有工作激情.乐业敬业,强调团队合作精神。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七

为开展好以“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主题的民主评议活动,认真落实“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的要求,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特做如下承诺:

一、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规范药械经营市场,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保证全年监管面达,重点单位不少于三次,有问题单位随时检查。下大力净化我县药械市场,让百姓吃上放心药和用上安全的医疗器械。

二、廉洁依法行政。坚决纠正和查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切不廉洁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各项工作纪律。所查处的案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合法,不办违法案、不办人情案,对违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姑息袒护。

三、建设效能机关,转变工作作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行业新形象。适应新的形势,使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精神面貌全面创新。

四、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全县一盘棋”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为基层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落实构建“和谐丰宁”的要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行政权力公开。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推行政务公开,建立监督机制,各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八

发布日期:-6-25

生效日期:2015-6-25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6月25日。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九

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全责,保证不经营假劣药品。

二、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切实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不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柜台,不擅自变更许可内容,不超范围经营药品。店堂内外不张贴虚假广告,不销售虚假广告产品,不参与任何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的药品促销行为,不把非药品冒充药品欺诈消费者。

三、严把药品购进质量关,保证从合法资质供货方采购药品、索取发票,保证对采购药品逐批验收合格后,录入计算机系统,上架销售。认真执行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做到票、帐、货相符。

四、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营业时间驻店药师在职在岗,不开架销售处方药。驻店药师不在岗时,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宣传和指导合理用药,认真对待消费者投诉。销售药品主动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凭证。

五、严格执行国家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管理规定。不经营蛋肽制剂(除胰岛素除外),不经营用于避孕、终止妊娠的米非司酮、含可待因复方制剂等处方药。

六、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使用。制定相应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使用并维护计算机管理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上实时监控。

七、认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对严重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在24小时内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八、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不弄虚作假,不规避监管。

承诺单位(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十

尊敬的社会各界的朋友们:

您们好!疾病威胁着人类的生命,药品关系着人民的健康。最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致人死亡的严重事件,给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各单位敲响了警钟。xxxxxxxx作为黑河地区第一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连日来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管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心做到守法经营、诚信为民。在此,xxxxx与各分店共同做出承诺:

作为药品经营的从业人员,我们要在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保障药品市场供应等方面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政策和法规,依法经营,确保药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严格控制进货渠道,防止假、劣药品进入医院和药店,确保药品质量;

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六、开展社区自我药疗和安全用药健康讲座,普及百姓合理用药知识,指导顾客正确用药。

七、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十一

为确保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文明诚信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有效的药品,现我单位向社会作如下承诺: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严格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自觉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开架销售处方药,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并按规定留存处方。

3、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量销售,并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关销售记录。不违规超范围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不经营虚假广告宣传的产品。

4、坚守职业道德,诚信文明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做到“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如未履行以上承诺,弄虚作假,经营假劣药品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承诺单位(公章):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十二

本经营单位已了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的关于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遵守的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知晓并愿意遵守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贵局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

二、落实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贮存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并配备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自身保健食品安全内控能力。

三、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认真审验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以及产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按要求索证索票,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相关信息,确保购进和销售的保健食品来源可追溯,不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产品。

四、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查验制度。按照《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对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进行审核。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五、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患有痢疾、伤寒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六、落实保健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要求。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具有与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确保贮存、运输和装卸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治食品污染。

七、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内产品宣传资料。保健食品宣传资料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不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不宣传疾病预防与治疗作用,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事宜、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公众监督。

本承诺书中的有关内容均真实、可信。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申请人愿负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联系电话:xxx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十三

为自觉规范卷烟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好健康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本人就自身卷烟经营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2.规范经营行为。不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3.规范货源渠道。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自觉抵制外来非法卷烟,不使用其他经营户的账户订购卷烟,不从其他经营户处收购卷烟用于销售。

4.规范卷烟销售。一次性销售卷烟不超过50条,不将卷烟销售给不法烟贩或其他经营户,不为其他经营户或亲朋好友代销卷烟,不为其他经营户或烟贩代购卷烟,对于单笔销售10条卷烟以上的,自行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电话及用途,确保不是用于销售。

5.规范证照使用。保证实际经营情况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不出租、出借、出让、伪造、变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规范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6.及时变更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退出卷烟零售业务时,及时告知辖区烟草稽查中队,主动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未售完卷烟在烟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规范处理,不得向他人甩卖。

8.自觉抵制各类卷烟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3举报。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十四

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承诺人单位地址: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十五

为倡导诚信经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有品质保障的家居产品,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本人以本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并代表本企业所有员工郑重承诺:

我们视诚信为企业的生命,在永无止境的经营服务中,保证做到:商品诚信、价格诚信、广告诚信、服务诚信、管理诚信、纳税诚信。

一、遵守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原则,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不合格产品。

二、对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虚标产品价格。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作虚假宣传,不误导消费者。

四、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向顾客提供产品使用说明;建立顾客档案;建立售后服务网络,在承诺的时间内帮助顾客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改善员工劳动环境,提高员工劳动保护,同时确保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六、依法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做一个有社会公德心的企业。

七、自觉接受社会、新闻舆论及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十六

为践行文明诚信经营、争做文明诚信企业商户、建设文明诚信清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商户文明诚信守法经营形象。特做出以下文明诚信经营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市民公约,遵守从业道德,革除陋习,倡导文明;

二、文明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做到语言文明,卫生整洁,礼貌待客;

四、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价值观,文明我先行,积极争做行业榜样;

五、诚信为本,信用至上,诚实劳动,文明做人,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和社会各界及新闻舆论的监督。

监督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十七

尊敬的社会各界的`朋友们:

您们好!疾病威胁着人类的生命,药品关系着人民的健康。最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致人死亡的严重事件,给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各单位敲响了警钟。xxxxxxxx作为黑河地区第一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连日来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管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心做到守法经营、诚信为民。在此,xxxxx与各分店共同做出承诺:

作为药品经营的从业人员,我们要在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保障药品市场供应等方面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政策和法规,依法经营,确保药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严格控制进货渠道,防止假、劣药品进入医院和药店,确保药品质量;

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六、开展社区自我药疗和安全用药健康讲座,普及百姓合理用药知识,指导顾客正确用药。

七、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十八

尊敬的社会各界的朋友们:

您们好!疾病威胁着人类的生命,药品关系着人民的健康。最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致人死亡的`严重事件,给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各单位敲响了警钟。xxxxxxxx作为黑河地区第一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连日来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管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心做到守法经营、诚信为民。在此,xxxxx与各分店共同做出承诺:

作为药品经营的从业人员,我们要在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保障药品市场供应等方面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政策和法规,依法经营,确保药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严格控制进货渠道,防止假、劣药品进入医院和药店,确保药品质量;

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六、开展社区自我药疗和安全用药健康讲座,普及百姓合理用药知识,指导顾客正确用药。

七、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十九

为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药店(医院)作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药店(医院)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全责;

三、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健全药品经营质量保证体系;

六、发现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严格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立即停止销售,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实用药品经营承诺书(汇总20篇)篇二十

为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药店(医院)作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药店(医院)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全责;

三、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健全药品经营质量保证体系;

六、发现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严格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立即停止销售,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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