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范本是写作实践的重要参考,能够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不足并提升自己的写作技巧。下面是一些经典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写作提供一些启示。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一
第一段:引言(200字)。
法庭辩护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而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商量了许多案件以取得胜利。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本文将从专业素质、证据收集、策略执行、法庭技巧和人际关系五个方面,分享我的法庭辩护心得。
第二段:专业素质(200字)。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庭辩护律师,专业素质至关重要。自己要不断学习,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对案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另外,对于审判过程和程序要有丰富经验,并能迅速适应不断变化的审判环境。同时,不断提升沟通技巧和跨文化意识,以便更好地与不同背景的当事人建立联系。
第三段:证据收集(200字)。
在法庭辩护中,证据收集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环节。首先,要精确把握案件的证据需求,然后采取恰当的调查和调查手段。重要的是要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并确保证据的充分合法性。此外,与客户和相关证人的有效沟通也是关键,确保他们对案件细节有清晰的记忆和证言。
第四段:策略执行(200字)。
在法庭辩护中,策略的执行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首先,要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出明确的辩护策略。其次,要善于与提案的检察官进行协商和合作,以便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客户的利益。并掌握好时机,灵活运用不同的辩护技巧,以期在法庭上取得更好的效果。最后,在法庭上要坚持自身立场,同时不失耐心和理解,与法官、陪审员和其他法庭参与者保持良好的关系。
第五段:法庭技巧和人际关系(200字)。
法庭技巧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法庭辩护的关键因素之一。一方面,需要掌握各种口头辩护技巧,包括展示证据、质询证人和辩论。另一方面,要注重仪态端庄、言行得体,保持良好的司法形象和公正立场。与此同时,要有足够的耐心和自制力,对待案件相关人员和法庭参与者,建立稳定的人际关系,并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合作解决问题。
第六段:总结(200字)。
作为一名法庭辩护律师,专业素质、证据收集、策略执行、法庭技巧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综合能力是取胜的关键。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同时注重细节、良好的沟通与合作能力,必将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取得更多胜利提供坚实的基础。法庭辩护工作虽然充满挑战,但只要我们用心、用智慧去面对每一个案件,相信我们将能在法庭上捍卫正义。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二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二、格式: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三、制作参考范例: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三
引言:
法庭辩护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对于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作为一名律师,我曾经历了许多次的法庭辩护,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法庭辩护的理解和体会,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段落一:准备工作的重要性。
在法庭辩护前,充分的准备工作不可或缺。首先,仔细研究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先例是必须的,这样才能为自己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其次,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事实真相也至关重要,通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获取更多的信息,有助于为自己提供更多的证据和辩护的材料。此外,准备好相关的辩护材料和证人证据也是重要的一部分。只有充分准备,我们才能对自己的案件有足够的把握,从而更好地进行法庭辩护。
段落二:言辞表达的技巧。
在法庭的辩论中,言辞表达的技巧非常重要。首先,我们要对法律术语和说法做到熟练掌握,这样才能在辩护时准确无误地使用。其次,我们要学会掌握节奏和语气,通过表达方式的变化来引起法官和陪审团的注意力。此外,我们还要善于利用修辞手法,如排比、夸张等,来增强言辞的说服力。在法庭上,正确地运用这些技巧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使自己的观点更加鲜明和有说服力。
段落三:灵活应变的能力。
在法庭辩护中,灵活应变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法庭是一个变化莫测的地方,我们需要时刻保持机智和冷静,并实时调整辩护策略。比如,如果对方辩护律师突然提出一项新的证据,我们要能够迅速分析并反驳,从而保持辩护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此外,我们还要善于利用法庭程序和流程中的空隙,来争取更多的发言机会和辩护时间。只有具备灵活应变的能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段落四:维护诚信的原则。
在法庭辩护中,维护诚信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诚信是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我们要对法庭、对法官、对当事人坦诚相待。在辩护时,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不使用任何违法手段和欺诈手段。同时,我们也要遵守法庭程序,不违反法官的规定和庭审纪律。只有以诚信为原则,我们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结语:
法庭辩护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学问。通过积极准备、善于言辞表达、灵活应变和维护诚信的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作为一名律师,我们的责任是为正义发声,为弱者辩护,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庭辩护律师,为社会的公正与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四
一个好的口才对于律师来说绝对是一个很大的助力,但是大部分律师并不是一开始就有一个好的口才的,这跟后天的练习有很大的关系。今天小编为你介绍律师法庭辩论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有证明就有反驳,有反驳就必须证明。所谓名正则言顺,反之名不正则言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集中辩论中的证明,是必须使用通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判断公诉人所控诉的论题和论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辩论中的驳斥,是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说明辩护方辩护观点的不能成立性和虚假性。因此直接论证法又称正名驳斥法,它是从辩方辩护所使用的观点入手,运用证实案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从观点的外延和内涵以及其观点的前后逻辑关系,来论证公诉人控诉论点、论题的真实性,揭示辩护论点、论题的虚假性,从而驳倒辩护观点的一种法庭辩论技法,常用于对无罪辩护和对罪名争议的辩护。
以退为进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公诉人先将辩护方的辩护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观点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假定辩护观点为真,这是退,也是进的前提;从辩护观点引出荒谬的结论,则是进,是退的继续,是退所要达到的目的。此技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采用此技法,可以使辩护方陷入困境,无路可退,难以招架。常用于对无罪、情节轻微、罪名争议和情节显著轻微等辩护。
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运用于法庭辩论,是指公诉人借用支持辩护意见的依据,来证明自己公诉观点是正确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辩方所使用的依据,所说明的道理,使其不能自圆其说。采用此技法的前提是辩护方在其辩护观点或辩论发言中出现自相矛盾的地方,且对于辩方自相矛盾之处的断定,要十分准确,不能把是似而非的论题认定为是自相矛盾。在准确断定的基础上,揭露其自相矛盾要果断、明确。当然,如果公诉人的起诉书中或公诉意见、辩论发言中有自相矛盾之处,辩护方也可使用该方法,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影响公诉效果。所以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使用该辩论技法,一定要有准确的断定和灵活的运用。
一、博深的知识。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的过程。法律工作人员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广泛与否、知识功底厚实与否,可以在法律服务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得以体现;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之中,法律工作人员对其专业知识造诣的深浅直接决定着咨询服务的质量,决定着咨询工作的成功与失败,以至决定着咨询者对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处理和解决的成功和失败。
因此,提高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涉猎各种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博览各行各业的知识,锻炼自己的法律口才,是法律工作人员提高法律咨询工作质量的关键,是法律工作人员承揽法律业务、取得咨询者信任、做好咨询者心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法律素养的高低,是法律工作人员面临的第一堂课,锻造这方面的才能,一是依靠自己对法律知识、法律理论以及法律精神的学习和研究,一是依靠自己在长期的法律业务实践中丰富经验的积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化外在知识为内在知识,丰厚的基础才能得以建立、取胜的诀窍才能得以把握。这是法律工作者必须熟知的真理。
二、敏捷的思维。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心理学知识和所积累的心理学经验,揣度咨询者的心理发生和发展过程,分析咨询者言谈举止中的真伪虚实,把握充实证据材料、寻找问题焦点、攻克问题难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应该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各方面的知识,沟通对话者双方的心理,取得信任感和认同感,打开咨询者的话匣子,给咨询对象以帮助、启发和教育,使咨询对象的认识、情感和态度发生变化,解决其在法律问题中产生的各种不正常或不良心理问题,以便以一种健康、合理、合法的观点去认识和思考其所处的法律逆境,帮助其以健康、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手段去解决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三、流畅的言辞。
法律咨询过程也是法律工作者施展其才华、表现其知识和理论蕴涵、说服别人和教育别人的过程,因此,良好的口才也是致胜的关键因素。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五
刑事案件律师在刑事法庭论辩中,一般可以从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和程序上四方面展开。接下来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论辩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1、从案件事实上论辩。
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律师论辩应针对案件事实,辩析其真与假、实与虚,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的真相。
2、从案件性质上论辩。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结果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但在认定性质上有错误:有的把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的把此罪认定为彼罪,特别是把轻罪认定为重罪,律师辩论时都要提出。
3、从案件情节上论辩。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则从情节上进行辩论,以求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委托人的经济民事责任。情节包括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外部环境等。
4、从案件程序上论辩。
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这些程序,就可能造成限制或缩小当事人权利、作出不正确判决的后果。因此,律师应当注意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在法庭辩论中应作为一个辩论的角度。
当然,只有在直接影响到作出正确判决的情况下,才在法庭辩论时提出。至于一般的、不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而不一定在辩论时提出。
一、法庭调查中讯问的作用。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也是出庭公诉的中心环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而讯问被告人则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环节,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刑诉法修改以后,开庭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使庭审活动“实质化”,被告人也以当庭供述为准。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认罪态度等,将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展示在大家面前,使大家对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案件性质有了全面了解。
(二)为公诉人提供辩护方向。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很强的目的性,这些往往就是其在辩论阶段自我辩护的观点。因此在讯问时应密切注意被告人的回答,从中获取辩题信息。例如在审理姜某盗窃案时,姜某为某医药公司装卸工,利用自由出入仓库的有利条件,将贵重药品藏在衣服内盗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职责时,被告人回答他具有装卸和保管仓库的双重职责,并且声称他与医药公司形成了保管和被保管的。
合同。
关系。公诉人意识到他要将案件性质辩为职务侵占,果然不出所料,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辩称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三)对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起基础性作用。根据讯问被告人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及时改变策略,调整事先准备好的举证重点和辩论焦点,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在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中占据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例如在上述案件中,举证阶段公诉人不再拘泥于原来的证据目录,经审判长允许,补充出示了一份姜某所在医药公司经理关于姜某职责范围的证言,有力地驳斥了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的辩解。
二、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
公诉人在法庭上如何讯问,绝非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公诉人的素质、法学理论修养、审讯气质和熟悉案情的程度,还涉及社会知识、临场经验、应变能力等问题。笔者认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证据。公诉人对将要起诉的案件要作认真审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熟悉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矛盾点,熟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可能在哪些问题上辩解。在此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公诉人才能胸有成竹。当出现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况时,公诉人才能应付自如。
(二)讯问要有针对性。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
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重点,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笔者通过实践认为讯问被告人一般应围绕下列问题进行讯问:
(1)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
(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问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问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查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4)查明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
(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征、去向及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除此以外,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庭前拟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在公诉人讯问前当庭所作的陈述,并结合分析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且直接影响指控的,应着重反复讯问。
如果被告人对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陈述清楚,公诉人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讯问被告人,只要求其简明扼要复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素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三)讯问要讲究策略。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对那些自感罪行严重想交代又怕受到较重处罚,存有侥幸过关心理的,采取步步紧逼的讯问方法,环环紧扣,不给被告人以喘息的机会。对于供述反复不定的被告人,发现其供述中的矛盾,抓住矛盾追问,使其难以自圆其说,迫使其不得不如实交待。
例如在审理王某和刘某盗窃案中,王某和刘某共同作案两次,盗窃汽车两辆,价值十万余元。两被告人深感罪责深重,利用在看守所劳动的机会串供,每人承担其中的一起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时被告人王某和刘某均翻供。公诉人立即回忆起在以前的数次供述中,王某交待自己不会开车,均是刘某将车开走,并且公诉人亲自到盗窃现场看过,在汽车没有打火的情况下,一个人是不可能将车推过那么高的坡的。公诉人出其不意地问王某:“你会不会开车?”王随口答道:“不会。”公诉人进一步追问:“那你是怎样将车偷到平阴的?”王某慌了手脚,不能自圆其说,只有坦白交待了。
(四)讯问语言要通俗易懂同时又要规范,态度要严肃。公诉人在讯问时,应考虑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龄上的差距、知识的不同,接受能力的好坏,尽量使用通俗规范的语言,发问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难以听懂的法律用语。所提问题要具体、明确,切忌笼统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问题作出清楚、明确的回答。讯问语气要严肃,但不能盛气凌人,更不能使用辱骂、讽刺、威逼、引诱的语言。
(五)妥善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和沉默的问题。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时,不能简单训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应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适时宣读其以前的供述或出示有关证据,驳回伪证。共同犯罪中,出现了个别被告人翻供、推诿责任现象,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讯问方式,让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的同案犯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例如在审理一起五被告人抢劫案中,当讯问被告人黄某时,黄某假装反应迟钝,说话结结巴巴,他不知道别人去抢劫,自己也没有参与抢劫,只以为别人是去打仗,他只是站在门口把门,门是关着的,里面发生的事他不知道。经过审判长同意,公诉人请求同案被告人孙某当庭对质,迫使黄某承认不但自己明知抢劫,而且采用暴力抢劫了他人财物。针对被告人无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公诉人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以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上、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
最后,还要指出捏造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用沉默抗拒讯问的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告诉其沉默等于放弃自我辩护的权利,讲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告知其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照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促其主动交待。
司法实践中的讯问技巧不胜枚举,针对不同的案情应运用不同的策略。作为一名公诉人,首先应热爱自己的职业,在工作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刻苦学习,多阅读,多观摩,多思考,充实各方面的知识,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六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刑事辩护法庭辩论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
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
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逻辑,适当引导,带他到阴沟里,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
5、善于“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
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
7、抓住第二轮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七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
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按照目前的违法分案审理,同案不同审级的情形,也就等于剥夺了刘*培等人的实质上的上诉权。
因此,你院审理此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毋庸置疑,严重的程序违法之下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违法的。
不管这样强行的人为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决定是南昌市检察院、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省级司法机关,哪怕是更高的什么机关或者领导作出的,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贵院作为执行机关难辞其咎,而案件的承办法官则是违法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必然要承担违法审判的法律责任。
另外,据悉贵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常务副院长黄*夏曾在湾里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并参加了对刘*培受贿案的侦办工作,目前又主管贵院刑事审判工作。本辩护人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诚如是,再由贵院审理此案,明显不合适。
刘*培的其他辩护律师也对贵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审法官于7月14日向本律师说明:贵院也曾以书面形式报告南昌市中级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头而不是相应的、必须的书面形式维持了对贵院管辖的指定。据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中院有关人员询问,得到的信息却是南昌中院并没有指定!
本律师再次就管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强调:上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下级法院违法审判的理由,而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无疑是违法审判的直接责任人。作为辩护律师,本人将会对贵院的严重违法问题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诉权。
二、贵院违法管辖,强行审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或严重的失职行为。
(一)刘*培于20xx年4月16日晚被湾里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湖南长沙明珠酒店抓走,并于次日解押回湾里检察院。而案卷里的法律文书显示,同年4月23日才对刘*培实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长达七天的时间里,刘*培被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于湾里检察院的审讯室,对这一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刘*培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但贵院并没有查明。
(二)贵院曾召集诉讼参与人观看部分审讯同步录像(应当是全部录像),但并没有让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刘*培参与,严重侵犯了刘*培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连走过场都显得太不完美。
(三)没有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被告人刘*培刑讯、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未按照刑诉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给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这样使得被告人对庭审没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贵院在20xx年10月30日开庭审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审笔录到看守所让被告人阅读、签名。且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辩护律师的签名,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38、239条的规定。
(六)法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贵院向上级法院报批延长期限或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这些重要诉讼文书。这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38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起码的知情权,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认为贵院对刘*培一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96、97条的规定,应当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
(七)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7行记载:“刘*培故意伤害一案”,如果是笔误,本律师表示可以谅解;如果说要用捏造出的“故意伤害案”来搪塞违法指定,则十分荒唐。
一、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本案不但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上更加荒唐。少羁押一天,少被动一分。
二、立即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贵院搁置一天,违法状态就持续一天;待同案的焦*军、江*才二人起诉后(如果有起诉的可能的话),一并与万*扬案并案审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法律人,辩护律师应当也必须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须尊重法律这个唯一的上司。我们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环境里,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个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注定不会有好结果。请记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刘*培的辩护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志强。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八
某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xx年12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贵局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已三月有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以上规定,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贵局也不得中断对该案的侦查,亦即不得拖延。
实体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批捕程序中,辩护人已向某某县检察院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其中就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本罪的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人还是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从证据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审。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获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陈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应的书证——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虽然未亲眼所见控告人提交的该书证,但推测缺少不了这一控告关键的证据;李某父亲处也保有一份《购车协议》)。关于涉案车辆的转让、过户信息,我想贵局也应已掌握。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应该说都已基本收集到位。凭此如仍不能确凿定案的话,时间恐也难以改变这一切。
实践中,有些案情并不复杂、取证并不困难、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会被拖延至取保候审期满后再结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审结束后,再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继续拖延。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也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终的司法处理结果,而使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辩护人请求贵局依法尽快侦结此案,或移送,将李某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或撤案,还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见,请贵局慎思,并期待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九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受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我认为被告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请求/建议法庭。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十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的被告人乔志强只是因为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准确的说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却被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逃税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移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和交付审判。在这一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阶段存在诸多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的、草率的提起公诉,这不是社会主义立法的瑕疵而是提起公诉权被扭曲和滥用的悲剧;第二,今天乔志强面对的不仅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公诉人,更有庄严国徽下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公正、公平、公开执法如山的人民法官。作为辩护人,我相信虽然我和公诉人、人民法官角色和工作职责分工不同,但在各位的法律世界里法律母仪天下、法比天高,真理大于权利;我更相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定会做出对得起法律、对得起人民、经得起历史和现实考验的公正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接受被告人乔志强的委托,由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指派和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陈锋律师共同担任乔志强故意伤害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终结期间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思路和方案,八次会见了乔志强并详细阅读了全部案卷卷宗: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证人名单、证人目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控辩材料、法律诉讼文书以及与涉案无关财产的扣押清单、照片;并提交了辩方证人名单和证据,又通过这几天开庭期间的法庭调查,针对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六项犯罪和一项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辩护人认为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指控乔志强故意伤害罪在定性方面本辩护人没有意见,但乔志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乔志强犯罪以后主动对被害人宁致生进行了6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并愿意充分足额的对吴金星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因此乔志强在本案的法律适用中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起诉书》指控乔志强寻衅滋事行为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该项行为是已经超过治安处罚时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组织卖淫罪不能成立;《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组织淫秽表演罪不能成立;《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逃税罪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中止审理或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交由保定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立案,通过听证、复议程序解决;《起诉书》指控乔志强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能成立。
下面本辩护人针对《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项下罪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的发问、举证和质证,从事实辨、证据辨、法律辨、综合辨角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郑重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1998年以来,被告人乔志良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04年,逐渐形成了以乔志良为组织、领导者,以乔志强、乔扬、林可心、孙莹莹、李志平、刘永生、满智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指控不能成立。首先,乔志强不是社会闲散人员,而是保定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其次乔志强没有实施或参加过一起《起诉书》指控的1998年以来至2009年案发前由乔志良组织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的违法犯罪案件。这可以从《起诉书》和《补充起诉书》共29页9个罪种68项指控第一被告乔志良的案件中清楚的看出,在这些指控中,乔志强和乔志良没有在同一故意、同一策划、事先通谋、事中组织、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共同实施或分工、分配实施过一起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乔志强2009年9月5日发生的伤害案件是一起独立于《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该案件的发生与对乔志强和本罪的指控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连带关系。
由于《起诉书》指控乔志强的前提条件是“社会闲散人员”,该前置条件的不存在,延伸的讲乔志强既然不是社会闲散人员,也没有第一被告人组织乔志强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怎么能把乔志强列为乔扬等6人的“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的“头儿”,而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呢?上述6位被告与乔志强不发生任何纵向的隶属关系和横向的团伙关系,乔志强也没有接受过乔志良的引诱、劝说、威胁、恐吓而参加一个什么“组织”,更谈不上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起诉书》开篇的定论就是通过不明确或者模糊的非法律用语和文字用语将乔志强无端地牵扯进去,这六个字是“社会闲散人员”,其表述是极不严谨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被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的是部队复员转业人员、有的是烟厂职工、有的是铁路工人、有的是个体从业者、有的在工商局工作,根本不是“社会闲散人员”,其中的李志平是乔志强所拥有的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总体承包者,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使用这个定语的诉讼目的是企图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者”把乔志强硬牵扯甚至绑在一起,从而枉法追究乔志强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控乔志强运用公司化管理模式,对被告人进行控制更是错误的,乔志强确实是运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和公司化的模式对公司和内部层级员工进行公司化的管理,但这是现代公司化管理的先进模式,这一切都是为了公司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期间所制定的成文和不成文规定也紧紧围绕着公司的发展和壮大,而绝不是《起诉书》中所说的为维护组织利益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也表明乔志强没有组织、参与和实施一起《起诉书》指控的1998年以来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起诉书》指控被告的四个公司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托,也就是犯罪场所条件是完全错误的,乔志强的公司是保定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合法登记、资质齐全、手续完备的公司,绝不是《起诉书》中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场所依托,我们看一下公安刑事侦查卷第二十九册: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申请、登记、开业、公司章程、资质齐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9册-7页),公司股东名录(29册-8页)、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29册-9页)、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29册-10页)、公司登记委托书(29册-11页)、公司章程(29册-12至19页)、股东会决议(29册-第20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9册-21页)以及土地、房屋所有权、公司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修正案材料,且办理了所有资质手续:冀保w09号《文化经营审核合格证》、《卫生许可证》、保公消验字(2006)第0022号保定市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
因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了经济利益,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从而错误的求证《起诉书》指控的“以黑养商”和“以商护黑”是完全错误和站不住脚的。
乔志强的发展史不是违法犯罪史、也不是欺行霸市史、更不是黑社会犯罪的“洗钱”史;而是一部可歌可泣的创业史、血泪史、拼搏史、奉献史和英雄史。乔志强民营企业的做大做强是二十年来一靠党的富民政策;二靠法律法规;三靠勤劳致富所得,如果说形成了一定的“势力”和实力,也是改革开放和个人以及家族血汗拼搏所得,绝对不是《起诉书》中指控的,在进行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后而形成的势力,乔志强所经营的民营企业不是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所得;也不是聚众哄抢、侵占、职务侵占、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垄断经营所得;更不是非法经营、欺压百姓、“打、砸、抢”所得,而是合法经营所得;更非“涉黑”所得。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以乔志强、乔扬、林可心、孙莹莹、李志平、刘永生、满智辉为成员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完全错误的。首先上述7人并没有参加乔志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乔志良也没有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没有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犯罪集团的法律概念;其次乔志强与乔扬、林可心、孙莹莹、李志平、刘永生、满智辉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目的、犯罪纲领(包括口头或书面的)、犯罪组织、犯罪动机、手段和分工,更没有犯罪前的事先通谋、事中通谋甚至也没有犯罪临时起意,更何谈“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组织结构特征、经济特征、行为手段特征和社会危害特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林可心、刘永生、乔扬等7人积极参加乔志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纯属欲加之罪,是莫须有的“扣帽子、抓辫子、打棍子、扩大化和封建社会的随意株连”,也是强加在乔志强等人身上的错误指控,为了求证乔志强等7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辩护人详细地介绍一下《起诉书》指控的几位被告人不是“社会闲散人员”、也不是“集团犯罪成员”、更不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3、孙莹莹2005年7月8日到红馆一直到2007年春节离开,2007年7、8月又回到红馆,当楼层经理(公安侦查卷23卷-4页),孙莹莹即使参加涉嫌组织卖淫也与乔志强没有“涉黑”因果关系。因为红馆至尊会所的组织结构有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和执行层的分工,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主要是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演艺、茶吧、电视制作与发行,国内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副食品及其它商品销售,乔志强也没有以此“红馆”作为固定场所和黑社会的组织据点。
4、李志平,初中毕业后到保定市工商局工作,2005年7月到保定红馆至尊会所兼职,任公司经理,2007年2月至9月个人承包了红馆至尊会所经营,2007年9月底离开红馆至尊会所。到2007年2月至9月底,李志平承包了红馆并和乔志强协定了《承包协议》:李志平和王军夫妻在乔志强办公室谈的,李志平总体承包红馆,每月25万元现金,每天从现款账上划走一万元,先划25天,剩下的是李志平的,这25万元包括水电费、红馆房屋的使用及相关设施的使用、工人工资、房屋的维护、维修及相关设备的维护、维修,如果每个月的营业额到不了25万元,李志平、王军、韩雪三人就花钱补上,由李志平垫付(公安侦查卷第20卷第104页)。
5、刘永生,在1988年乔志强停薪留职做生意时的合伙人是刘永生(刑事侦查卷第三卷第三页乔志强笔录)。而刘永生1982年部队复员后,在保定市汽车四队上班后辞职,干个体,开过出租车、开过饭店,刘永生通过乔志强认识了乔志良,后来经常去南大街乔志强哥俩住处,关系逐渐近了,又过了几年,碰见乔志良,乔问刘永生:干吗呢?刘答:没事,呆着呢。乔志良就安排刘永生到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副经理“,开始干零活,当侨升公司拆迁裕华路“金街”时,刘永生为了侨升文化公司拆迁,在内部成立了一个拆迁小组,由刘永生负责,成员有张春阳、张涛、周文龙、苑新建等(见刑事侦查卷第11卷第6页刘永生笔录)。在刘永生侨升房地产工作期间发生了刘运青被伤害案,这与刘永生参与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6、满智辉,满智辉和乔志强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何谈与乔志强一起“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且乔志强和满智辉也根本没有工作关系和一般朋友关系。在公安刑事侦查卷第2卷第91页、92页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表述:乔志良外号乔老二,他母亲多年前在保定市卷烟厂上班,我也在卷烟厂上班,慢慢地就知道乔老二„„直到2007年的时候,我见到了乔老二正在和别人下棋,我自认象棋水平不低,后来和他下了几盘,这样我们就认识了,我就开始经常去他住处(侨升大厦608室)跟他下象棋„„。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多名受害者不敢报案或隐瞒案情,致使部分案件成为隐案。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乔志强没有《起诉书》指控的所谓隐案,也没有《起诉书》指控的1998年以来的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乔志强发生的2009年的故意伤害案只是一起个案,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也谈不上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原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的引发是乔志强的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却被冠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错误的侦查、起诉和交付审判,这一切源于民间一句话“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斗”,乔志强是鸡蛋碰了强权的石头。但是只要进入诉讼程序就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要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要按照我国刑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完成对乔志强的诉讼和审判。本辩护人对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扫黑除恶”的勇气和胆识表示钦佩,但是提起公诉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按照刑事政策、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严格界定的主、客观标准并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因为“打黑”不是“黑打”!
首先,乔志强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改革开放以后,乔志强树立起豪情壮志:男儿不展凌云志,空负平生七尺躯,他坚信顺势而为,抢先一步,谁先升起,谁就是太阳的战略理念,用从信用社贷款的4000元小本资金起家,经营小家电产品,一年一个新变化,年年都上新台阶,不断扩大经营增加积累,并以多元化、高品质、高效益的经营方针扩展实力,因实际原因,兄弟两人于1986年开始分开经营,各自发展。但他们相信自己、相信伙伴、互相鼓励、互相支持,从而各自创业,同舟共济海让路,风卷红旗过大关,乔志强的弟弟于2002年12月经河北省建设厅批准,开办成立了保定市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逐步发展成为保定市房地产业后起之秀。《起诉书》指控乔志强兄弟用“招揽”的方式非法获得土地是完全错误的,2006年1月公司经过政府审批购买了土地,位于恒祥北大街78亩开发建设了侨升金苑小区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8000㎡,18层结构3幢、多层等6栋,于2009年初基本完工。
乔志强的民营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他们的民营企业终于华丽转身,一飞冲天:公司多次出资赞助公益事业。侨升公司2006年出资赞助保定市南市区残联,北市区残联的残疾人登长城活动,充分体现了社会对伤残人士的关爱和帮扶。南北市区残联代表残疾人向侨升公司赠送了锦旗,侨升公司为活跃保定市文化事业,出资赞助保定市象棋大赛,河北省模特大赛等公益事业,繁荣了保定市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乔志强兄弟的创业之路彰显了他们知难不难,迎难而上,知难而进,永不言败,永不退缩的大无畏的创业和拼搏精神。
其次,《起诉书》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做了立法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该“黑社会组织罪”一般具有四个特征:(1)从组织特征看:该罪组织结构较为严密,成员基本固定;(2)从经济特征看,经济特征明显,一般是靠犯罪手段完成原始资本积累,且又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3)从行为特征看,一般是经常性、多发性、系列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打砸抢”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形成黑社会势力;(4)从社会危害特征看,应该是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影响特别重大。
从以上四个法律特征看,乔志强一条也不具备,乔志强的侨升文化发展公司所有的证照、资质、手续齐全,他和他旗下的员工为丰富保定市的文化事业开展象棋比赛,二人转表演、模特大赛、卡拉ok等做出了突出贡献;乔志强的民营企业也是点滴积累、艰苦创业、守法经营而来,绝不是违法犯罪的“黑金”,乔志强这次案发,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且案发后投案自首。他从来没有进行过系列性、经常性、多发性的犯罪。乔志强这次被以“罗列”的多项罪名指控完全错误的。
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具备法律客观条件。根据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六个特征。
(1)地理环境特征;(2)生产资料的生产方式;
(5)政治上层建筑特征;
(6)其成员通常有明显的反社会心理,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情况恶化,威胁国家的稳定。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形成与主流社会意识形态格格不入的“亚文化”。即“思想上层建筑”。
从以上立法、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论是从主观故意、主体条件、客体、客观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法律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严格地构成要件的,首先是一个“组织”,其次才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语法结构也可看出,“黑社会性质”是“组织”的定语,是限定“组织”的。
由于认定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因此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什么别的组织。如果行为人领导、组织、参加的恐怖组织,则其行为就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如果行为人参加的是间谍组织,则其行为构成间谍罪,如果行为人组织的是邪教组织,则其行为构成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不论其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后是否从事了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证明了乔志强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三、《起诉书》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确定、充分”的证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该立法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事实为依据就是以客观的诉讼事实为依据,而诉讼事实是以诉讼证据来支持的。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确实”是对证据质量的要求,对同一事实,必须有排它的、唯一的诉讼证据;“充分”是对证据“数量”的要求,直接证据要求直接或者链条式达到证明要求和证明目的,间接证据要求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从而达到证明要求和证明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还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0条、254条-260条之规定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从本案提起公诉的诉讼证据上看,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全面、客观、深入、细致的收集和审查证据,对保定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联性没有认真分析、甄别,对保定市公安局存在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没有认真监督;甚至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场所条件:保定市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资质和涉及的工商档案中所显示的公司设立、公司登记、公司开业、公司章程、出资、验资以及年检情况都没有认真审查,就草率的把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四个公司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场所依托,这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消极、缺失和枉法。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诉讼证据支持,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乔志强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特征和主客观事件的诉讼证据,在众多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中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证据中都是“听说过乔老大点高了,黑白两道等等”这样的话语,如:刑事侦查卷第2卷第112页孙莹莹笔录:“我只是听员工说,乔家兄弟俩有钱,有势力,但我只是听员工们说,至于怎么个有势力法,我也闹不清”?再比如:刑事侦查卷第2卷第162页,王建宝笔录问:你认识乔老二吗?答:认识,他叫乔志良,有个哥哥叫乔志强,平时都叫他们哥俩“乔老大”、“乔老二”,但人家有钱,我和人家不能比,搞房地产有了钱,有了钱就比较张狂,有了名气。更比如:刑事侦查卷第4卷第35页何国华笔录,问:你认识乔老大和乔老二吗?答:不认识,只是听说。问:你知道侨升公司开展什么业务吗?答:他们搞房地产开发,他们拆迁并开发了裕华金街,并且购买倒手了燕赵大酒店,还开发了侨升金苑小区,他们开着红馆,红馆消费很高。听说里面黄、赌、毒都有,比较乱,听说他们在河北电影院三楼把一个业主打了,打了挺狠„„,在公安侦查卷中有大量的“不认识乔氏兄弟”,“听说过”、“没见过”“点高了”“黑白通吃”甚至把“居民造谣”“下岗工人拍手歌”这些传来证据、间接证据甚至民间传说,道听途说都拿来凑数,作为“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是极不负责,极不严肃、极为荒唐和可笑的。
综上事实和理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支持,更没有“确定充分”的证据支持,该指控不能成立。保定市公安局、检察院之所以“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性和提起公诉,原因是乔志强等人故意伤害了公安局某领导的亲属而滥用职权,企图用“乔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非法没收乔志强家族的合法财产。保定市公安局动用几百名警力给乔志强“罗列”与故意伤害案无关的罪名,并对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侨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侨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暨乔志强家族和已经离婚十三年的王春玲的不动产、现金、银行卡、车辆、存折、公司章程、公司证照、公章、电脑、个人银行卡、工程款、会计账目、档案、簿册、个人通讯录进行非法查封、扣押、没收、毁损造成乔志强家族所拥有的公司和个人财产巨大损失,其滥用职权行为比“文革期间”红卫兵抄家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保定市公安局侦查活动重大违法,检察机关对这一滥用职权行为应予检查监督,对于“乔志强参与黑社会组织”罪应裁定不予受理,保定市公安局的滥用职权行为使乔志强家族痛不欲生,心音如鼓,思绪如潮,扼腕长叹,仰天长啸,乔志强的母亲王守英自杀未遂,继父精神崩溃,妹妹离家出走,200多名职工生活无着,下岗失业,乔志强的民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严重影响了保定市的和谐与稳定的局面,直接关系到重大的保定民生问题,这一重大滥用职权行为在保定市乃至河北省和周边省份引起震动,乔志强家族和200多名职工随时有大规模进京访和越级访的大火燎原之势。请求受案人民法院追究保定市公安局刑侦指挥人员和涉案民警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解封返还乔志强所拥有的公司和已经离婚十三年的王春玲的侨达旅行社和王春玲个人的住宅、存折、银行卡、会计账目、公司证照、现金、公章、电脑主机、汽车、通讯录、装修押金,并赔偿所有损失。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故意伤害宁致生、王振海、黄金松、周立波、吴金星。一方面王振海、黄金松、宁致生的伤情为轻微伤,周立波外伤未达到轻微伤的标准,构不成故意伤害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而吴金星的重伤是王迪所为,乔志强有组织之责。乔志强愿意垫付承担王迪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组织卖淫罪不能成立《起诉书》在第12页-14页指控了11起组织卖淫案件,首先,该案构不成组织卖淫罪。本案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起诉书》指控的嫖娼行为和卖淫行为均发生在红馆以外的场所,没有确证证明是乔志强组织的,且11项指控证据均不确实和充分;即使《起诉书》以乔志强组织卖淫罪起诉,乔志强也不具备组织卖淫罪的主观特征,也就是说红馆是否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如何组织、在什么地方卖淫、嫖娼,乔志强主观上不具备故意。乔志强在红馆发包期内也就是《起诉书》指控的时间内他根本不知情。
《起诉书》中指控:2005年被告人乔志良投资注册成立“保定市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红馆至尊会所”,被告人乔志强、乔志良先后任法人代表,由被告人乔志强任总经理,被告人李志平任副总经理,协助乔志强管理,并曾承包红馆至尊会所。
本辩护人在2010年3月11日在保定市公安局定兴看守所会见乔志强时,乔志强对这一指控予以否认:“我经营的红馆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民警提示,只是为顾客提供喝酒、唱歌等服务,公安机关指控我在查账时有100元出台费,因为红馆我全部发包了李志平,由承包方李志平自由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方每月给我250000元,李志平于2007年2月至11月总体承包红馆至尊会所,以后又有王军、孙莹莹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承包,马静于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承包以后又有“宝宝”和张志峰承包,在经营项目上我不再参与了。”
为求证公安机关指控乔志强组织卖淫罪不能成立。2010年4月12日,乔志强的另一名辩护人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锋在会见乔志强时,乔志强又重新提出“红馆”是承包给其他人经营管理的,而且在每次会议上,乔志强都提出要依法经营、拒绝“黄、赌、毒”。根据乔志强提供的线索,陈锋律师依法向其公司负责人葛海军搜集了一部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承包合同等证据。同时,葛海军还提出了:还有大部分会议纪要、记录等资料已被公安机关调取,而且该公司电脑中也有保存(电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葛海军提交给陈锋律师的证据有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4日的会议记录。
2009年5月28日、2008年6月2日、2008年6月22日、2008年7月10日、2008年8月4日的通知。
本辩护人认为: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证实“红馆”曾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卖淫”行为,并非乔志强指使行为,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不应由乔志强承担责任;且在《起诉书》指控的2007年4、5月份至2009年7月份的11起违法行为,乔志强已将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暨红馆先后包给李志平、王军、孙莹莹、“宝宝”、张志峰承包。
六、《起诉书》中指控乔志强组织淫秽表演罪不能成立首先,该指控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2款的行为,该款规定“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起诉书》在第14页指控乔志强在2009年5月和2009年6、7月间两起淫秽表演即使存在也是情节轻微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且在《起诉书》指控的时间内乔志强已将红馆整体发包给第三人,乔志强对红馆内是否淫秽表演并不知情,不具备主观故意,因此构不成此罪。
2010年3月11日,辩护人就这一指控会见了乔志强,乔志强对公安机关组织淫秽表演的指控予以否认:“红馆至尊会所有一个100平米的演艺厅,只是辅助一些散客和司机等人员观看二人转、蹦迪、模特等表演,其中也有艳舞,还有一种表演即女演员舞蹈的名称叫”钢管舞“,这种舞蹈在其他场所也有。且红馆我发包给了李志平,具体表演内容我并不知情”。
(二)》,应裁定中止审理,将此案交由保定市地方税务局进行听证、复议和民商事诉讼。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补充起诉书》中指控保定市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4月期间,在被告人乔志强授意下,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逃税总计3414031.84元。
(二)》也规定。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该《规定》也是逃税罪在程序上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在纳税人乔志强的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纳税义务时才有刑事立案和被追诉的风险。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保定市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4月期间,在被告人乔志良的授意下,被告人乔志强伙同其他被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逃税总计13565572.16元与事实不符。
乔志强不是侨升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侨升地产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乔志良,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因乔志良身体不好,乔志强代管了一段侨升房地产,在乔志强代管期间乔志强加强了会计管理制度,积极纳税,补交税款。从2003年至2006年欠税80-90%,到2007年的10%,截止至2008年税务局,反而欠侨升地产400多万。税务局同志也对乔志强说:欠税不是问题,只要列出欠税数额,能补交就不是犯罪。
因此乔志强在主观上不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
2010年4月23日,保定市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接到保定市地税局关于逃税听证通知,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10年4月25日做出“情况说明”(1)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09年9月5日后已经停业、员工全部下岗;(2)公司的章程、财务账本、电脑主机、财务票据已经全部被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扣押、至今未归还,无法核对账目;(3)因财务人员已全部下岗,无法对税收问题进行核实,税务局查侨升文化账目是在公安局操纵下进行的,侨升文化公司无法确认。保定市地方税务局(201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乔志强少缴的各项税款,一方面是税务部分单方面计算,没有经过双方确认且有公安机关违反立案程序掌控。2010年4月21日,本辩护人在会见乔志强时,乔志强认为税务部门单方认定的欠缴税款数额不对,侨升文化项目很多,主要收入来源是红馆夜总会其他项目基本没收入,红馆正式开业是2005年11月18日,从9月18日是试营业,到2006年是由公司经营。到2007年1月,红馆总体发包给李志平,双方协定有承包协议,也就是由李志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纳税也是李志平,合同条款很清楚。乔志强当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时都是按时缴税,该缴的缴,该补的补。税务部门规定按每月流动资金20%缴。乔志强的侨升文化,2005年资金流动不到300万,2007年李志平交了250万(税后),2008年不到200万,税务部门决定与实际不符,且李志平承包红馆期间应缴税款虽然没有做纳税人变更,但不应全部计算在乔志强身上。
根据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的修正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很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新《刑法修正案》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仅规定逃税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结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作为定罪标准。同时,规定了初犯原则上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之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因此,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保定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乔志强逃税罪的指控,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交由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且逃税罪即使构成犯罪,也一般是以单位犯罪且科以附加刑的罚金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很明细不再详述。
该案首先没有确证证明乔志强容留他人吸毒,在《起诉书》指控的时间、空间内,乔志强已经将“红馆”整体发包给李志平,“红馆”内是否存在吸毒,乔志强主观上并不知情,且即使“红馆”内存在吸毒行为,因乔志强不具备主观上的故意而不能认定乔志强该罪,乔志强更没有给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工具,在“红馆”私密的包间内,如果存在吸毒所用的工具是饮料上的吸管和果盘上包装水果的锡纸,从《起诉书》指控的五起吸毒案件中,乔志强既不具备主观故意,也没有故意容留吸毒的行为。
尊敬的法庭: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要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完成对乔志强的定性和量刑,但是“打黑不是黑打”,辩护人有理由相信:保定市人民中级法院一定会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对得起法律,对得起人民,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公正判决。
辩护人:刘宏伟2010年7月29日。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十一
法庭开庭审判,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一关。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全部工作,只有在这个阶段才有真正发挥作用。这也是律师辩护谋略施行的重要阶段。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律师辩护谋略技巧,欢迎大家阅读。
律师承办任何刑事案件的辩护,都要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在于搞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上下功夫态度是否端正,敢不敢辩护,善不善于辩护,是真的辩还是假的辩。这是律师谋略支运用的大前提。有的律师为了所谓“配合”在辩护中“走过场”有的存在有各种私心杂念,不认真辩护;有的因业务素质差和自身条件所限,不善于辩护。正是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的提高和辩护职责的履行。作为辩护律师,不论什么案件,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不但要敢于辩护,而且要善于辩护,要真辩而不是假辩。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法律规定的辩护任务,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律师进行辩护,对法庭调查的重要性要有足够的认识。不能满足于已经写出了辩护词,拘泥于原有看法。在特别注意对案件事实不清楚的问题、疑难问题和有争议的重要情节,逐个搞清,并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律师对应该协助法庭发问的要及时发问,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作出新的判断,对自己的辩护方案和意见及时进行修正。
辩护发言要按照辩护词所列的问题进行,针对起诉书和公诉词中的一些观点、理由和结论,摆事实、讲明道理。辩护发言要突出重点、层次清晰,切忌照本宣科。一个好的辩护发言,必须是叙事清楚,使用证据可靠,论点明确,说理透彻,逻辑性强,引用法律得当,语言简炼,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这是谋略艺术良好运用的体现。
1、善于在千丝万缕、错中复杂的案情中,形成合情、合理合法的立论。
一般地讲,律师的立论,形成于委托后的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必要的调查过程中,但庭审调查也完全有可能为律师提供新的重要情况。一个好的律师应当随机应变,对已确定的立论,作必要有修正与补充,使自己的立论更明朗化、完善化。如公诉人对某人以流氓控诉、律师认为只能定一般的伤害罪,这只是完成了立论的小部分,更重要的还须做两方面工作:(1)排除对方立论的依据使对方不能成立;(2)须用自己收集和组织到的论据,说明立论之可靠性。
2、语言清晰,快慢适度。
律师的辩论要到达较高水准,没有辩论的口才,是达不到的。因为辩论本身的宗旨,在于清楚地表达辩方对本案的看法和意向。要使法庭、对方和旁听群众都觉得辩论有条有理,句句是道,心悦诚服,以致影响法庭的裁判,就要求辩论律师发言时,必须口齿清晰,表达准确,音调合谐,快慢适度,给审判人员打下深刻的烙印。
3、有举止大方、柔中有刚的风度。
这一要求表面上看似与技巧、谋略无关,实质上正是技巧的一种体现,与谋略有着内在的联系。这种风度不是做作的结果,而是律师职业修养的自然表露。落落大方,给人以关切、明快、果断的印象,其内涵则是胸有成竹、坚持原则和必胜的信心。在辩论中,处于优势不可忘乎所以,处于劣势亦不可慌乱失神,切忌虚张声势和哗众取宠,要做到柔中有刚、刚柔相济。所谓柔者,即态度和蔼,语言适中,但只要有柔仍不能表现出一个好律师的风度,柔中还要有刚,在实质性问题上,不能妥协与让步。柔与刚是辩证的统一,柔为刚服务,刚则通过柔去实现。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十二
法庭辩护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它要求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支持和保护。作为一名律师,我有幸参与了多起重要的法庭辩护案件,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法庭辩护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对正在从事或者有兴趣从事法庭辩护工作的人提供帮助。
首先,法庭辩护需要充分准备。在庭审前,律师必须对案件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只有准备充分,才能在庭审中充满自信地发言,并有效地驳斥对方的观点和指责。此外,律师还应该与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被告的观点和辩护需求,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其次,法庭辩护需要冷静而理性的思考。在庭审中,律师往往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压力,有时甚至会受到对方律师和法官的打击和羞辱。然而,律师必须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被情绪左右,明确自己的辩护立场,有条不紊地辩护。在争辩时,律师应该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用逻辑和理性的思维去分析和解释案件的关键问题,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接下来,法庭辩护需要细心和耐心。庭审过程中,律师要时刻留意法官和陪审团的反应,以及对方律师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疑点。律师应该及时提出有力的反驳和质询,防止对方得逞。此外,律师还要耐心地听取和回答法官和陪审团的问题,确保他们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并赢得他们的支持和认同。
再次,法庭辩护需要良好的口才和表达能力。作为一名律师,良好的口才和表达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在庭审中,律师需要清晰、准确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便法官、陪审团和观众理解和接受。律师还要能够灵活运用各种辩护技巧,如直接演讲、反问、举例等,以增加其辩护的说服力和吸引力。通过良好的口才和表达能力,律师可以更好地引导庭审的进程,并赢得胜诉的机会。
最后,法庭辩护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法律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领域,法庭辩护工作也要求律师始终保持更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了提升自己的辩护能力,律师可以参加培训课程和研讨会,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和案例,并与其他律师进行交流和分享经验。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律师才能在法庭上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挑战。
总之,法庭辩护是一项需要经验、技巧和勇气的工作。通过准备充分、冷静理性、细心耐心、良好口才和不断学习提高,律师可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支持和保护。希望这些心得体会能对正在从事或者有兴趣从事法庭辩护工作的人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十三
法庭辩护是一个艰难而重要的任务,对于作为辩护人的我来说,这是一次宝贵而深刻的经历。通过与全国顶级律师的合作和不断的实践,我从中学到了很多,并形成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深刻认识到辩护人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坚定的信念、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及坚韧不拔的毅力。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庭辩护中的五个重要心得。
首先,扎实的法律知识是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人的基础。一个出色的律师需要对国家法律体系有着全面的了解。在庭审中,只有准确理解并正确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法规,了解它们的演变和适用。凭借这样的法律基础,我们可以在法庭上展示出自己的专业素养,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
其次,坚定的信念是成功辩护的关键。在面对庭审时,辩护人需要保持对自己和当事人的信任,并为此而奋斗。我们所代表的当事人可能是正受到指责的一方,其他人会对他们持有负面的看法。然而,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坚持自己的信念,相信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审判,权利受到保护。尽管外界的舆论压力和各种困难会让人动摇,但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要做到坚定,做到有始有终,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到底。
第三,良好的沟通能力是在法庭上胜任辩护工作的重要素质。在辩护过程中,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至关重要。良好的沟通能力使我们可以清楚地传达我们的观点,与法官、检察官和陪审团建立信任关系。有效的辩护需要我们能够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解释法律概念和案件事实,以便其他人能够理解。此外,辩护人还应该擅于倾听,理解并回应其他人的意见。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我们才能在法庭上成功地呈现我们的辩护观点。
第四,毅力是一位辩护人必备的品质。辩护工作是充满挑战的,有时它需要我们不断地战斗到最后一刻。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胜诉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然而,作为辩护人,我们不能因为困难而退缩或放弃。相反,我们必须保持坚强的意志,培养毅力去努力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只有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我们才能为客户赢得胜利,并为他们带来正义。
最后,作为一名合格的辩护人,我们需要时刻牢记我们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我们的最终目标是为客户争取权益,确保一切合法权利得到保障。我们不能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而违背道德准则,我们必须始终遵循法律的规定并尽职尽责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一个道德高尚的辩护人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同时也为整个法律体系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总结起来,成为一名成功的法庭辩护人需要学习和实践的过程。扎实的法律知识、坚定的信念、良好的沟通能力、坚韧不拔的毅力以及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这些都是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人所必备的素质。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心理素质,始终坚守公正,为每个客户争取最好的结果,为正义而奋斗。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十四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深感这个职业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在多年的执业中,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以下是我对于辩护律师工作的深刻理解与体会的总结。
首先,辩护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法律是辩护律师的武器和工具,只有掌握了充足的法律知识,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辩护。在日常生活中,我会不断地学习法律书籍、参加专业培训和研究相关案例,以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知识储备的强大,是辩护律师能够战胜对手、使客户得到公正裁决的基础。
其次,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在庭审中,律师的陈述和辩护对于案件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具备清晰明了地表达观点的能力,同时要善于捕捉庭审中的信息和修改辩护策略。此外,与当事人和其他司法工作者的有效沟通也是辩护律师必不可少的技能。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辩护和服务。
再者,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辩护工作的本质是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只有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能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保持冷静,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通过参与各类案件,我深知实践经验对于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它不仅提升了我的辩护技巧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让我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入透彻。
此外,辩护律师应该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庭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辩护律师时刻保持敏锐的观察力,捕捉到每一个细微的线索,从中获取对案件的有利信息。逻辑思维能力也是辩护律师不可或缺的素质,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入分析案情,准确判断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辩护律师的敏锐观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是对抗对手的有力武器,也是赢得案件的关键。
最后,辩护律师要不断追求正义和挑战权威。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捍卫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这是一项充满挑战性的任务,但也是一种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权威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守职业道德,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坚决抵制一切以追求个人得利为目的的不道德行为。只有在对权力和利益的挑战中保持自己的原则和尊严,辩护律师才能真正成为正义的守护者。
总结起来,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的观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对正义的追求和权威的挑战精神。这些素质的综合运用,才能使我们在每一个案件中发挥最佳的辩护效果,帮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不断学习、提高自我,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应该不懈追求的目标。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十五
甲乙双方均是从事法律工作,为了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十分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并履行。
1、甲方的异地业务给乙方代理的,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负责接待,尽责商谈并签订委托合同,由乙方为主,负责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甲方为辅予以配合。乙方在与当事人接洽完毕的当日,应当将接待的情况通过电话、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存在多次与当事人协商或接待的,也应当在每次结束的当日将情况以电话、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已经签订委托合同的,应当在当日将签订的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公司或身份信息等以信件、传真或者邮件的方式给甲方一份,并签上乙方的名字。当事人确定由甲方为主,负责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的,乙方为辅予以配合。
2、由乙方为主做的合作业务,由乙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可以由乙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或乙方与其他律师共同代理;甲方已经签订委托合同,乙方可以接受转委托的法律事务。
3、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应在授权委托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出庭参与仲裁、诉讼或参与其它法律服务事项等。授权委托书与当事人另行签订。一方在代理当事人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
4、代理方代理的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发送律师函件、调解、和解、协商、仲裁、诉讼、执行及其它任何可以解决当事人委托事务的法律方式。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查档费、实物变现费由当事人支付或委托代理方代为支付。
因同一个案件的二审、再审、执行等,或者该当事人的其他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法律顾问等,或者此后其他任何法律事务,而收取的费用,乙方也应当按照本条约定比例履行。
6、乙方应当在收取当事人费用的一个月内向对方支付费用;当事人分批或部分支付费用的,乙方也应当在收到的一个月内向对方支付费用。
7、甲乙双方均深知案源、案件是律师执业生存的唯一依赖,双方均应当十分诚实守信,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均是主观故意。一方不提供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者不告知已经与当事人建立的委托关系、或者与当事人合谋侵害另一方利益、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而没有告知另一方、或者收取的费用没有与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的、或者不告知或少告知已经收取的费用的、或者少分配已经收取的费用的、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费用的、或者将案件转给或介绍给他人代理的、或者有其他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全部的委托合同总金额及私自收取费用的总和的全部代理费用支付给另一方,并按照全部代理费用的________________%计算违约金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得对违约金提出任何抗辩。
8、本合同自乙方回寄或回传至甲方之日起生效,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十六
律师辩护是法律职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律师在为被告进行辩护时,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条文,运用专业知识与技巧,以保证被告的权益。多年来,我在律师辩护岗位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体会到了律师辩护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挑战和收获。
第二段:案件准备。
一个成功的辩护离不开充分的案件准备。首先,律师要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事实,并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其次,要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深入理解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条文。在案件准备阶段,我通常会与被告和其他相关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观点,以便更好地为被告辩护。
第三段:技巧运用。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必须熟练运用各种技巧,以提高辩护的效果。我发现,不同案件需要采用不同的策略和技巧。例如,面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时,律师需要善于观察和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追问,以剖析证人的真实动机和可信度;在辩论环节中,律师需要有逻辑严密的思维和快速反应的能力,以制造有利于被告的辩证场面。此外,律师还需要运用语言表达和口才技巧,以影响法官和陪审团对案件的认知和评判。
第四段:情感掌控。
在律师辩护的过程中,情感掌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律师需要冷静和理智地处理自己的情绪,并保持专业的形象。同时,律师还需要运用情感控制的技巧与法庭的氛围和法官、陪审团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互动。通过稳定的情绪和合适的语言表达,律师能更好地获得法庭的信任和理解,提高案件的辩护成功率。
第五段:总结。
通过多年的律师辩护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律师辩护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技巧与挑战。只有充分了解案件,熟练运用其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技巧,掌握情感掌控的技巧,才能在法庭上为被告发声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律师辩护并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职责,更是一项社会责任。它需要律师不断学习、积累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以为公正与正义发声,为无辜者辩护。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十七
第一段:引言(200字)。
辩护律师是一项富有挑战性和责任重大的职业。在我从事这一职业的岁月中,我经历了无数个辩护案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深刻认识到,我们不仅仅是法律的捍卫者,更是人们权益的守护者。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案件和挑战时,我学到了很多关于人性、正义和职业道德的东西。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知识和技能(250字)。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只有掌握了法律的基础,我们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然而,纸上得来终觉浅,只有在实践中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应用法律。通过参与大量的案件,我学会了如何找出案件的重点和关键问题,通过合理的辩论和证据申述来获得胜诉的机会。此外,我们还需要学会和其他律师合作,共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第三段:案件分析和策略(250字)。
在处理案件时,准确的案件分析和制定合理的策略至关重要。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背景,挖掘出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只有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制定出最佳的辩护策略。这其中需要机智和敏锐的观察力,以及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在实践中,我也意识到案件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仔细的策划和准备,以及良好的信息沟通能力。
第四段: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250字)。
作为辩护律师,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以及陪审团等各种人群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当事人的交流是尤为重要的,我们需要耐心倾听他们的故事,理解他们的需求,为他们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在法庭上,我们需要清晰地陈述案情和辩护观点,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这就要求我们具备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以及丰富的心理洞察力。
第五段:人性、正义和职业道德(250字)。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时刻面临着人性、正义和职业道德的纠葛。在一些个别案件中,我们可能要为一些被公众所指责的人辩护。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然而,无论案件的性质如何,我们始终不能忘记我们的职责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公正。因此,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善良以及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在面对各种压力和诱惑时,我们需要时刻提醒自己,坚守职业道德和原则。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得以见证司法系统的公正和正义。在每个案件中,我都体会到了法律的伟大和力量。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学习,我逐渐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技能和沟通能力。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我学会了勇敢面对,并从中得到了成长。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每个案件都是我成长的机会。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努力,不仅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帮助,更为正义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十八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律师刑事辩护常用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具体有如下: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常用辩护技巧如下: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积极退赃相对于不认罪不退赃的情节,处罚就轻些。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法庭陈述还要借助生动的语言。律师在法庭上陈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使他的观点为审判官们接受,而生动的语言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手段。生动的语言具有一种诱人的魅力,使人得到美的享受,从而不知不觉为他的观点所折服。比如:某人“在晚年受到打击”作为讲述某个事实固然可以,而某律师是这么说:“他在凄凉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击。”这生动形象的语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严酷性,激起听众的怜悯心和同情心。
单调乏味的语言固然令人听而生厌,但过分追求语言的华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师的演讲意浮言散、繁琐冗长。象园艺家修筑园林供人观赏一样地展览他的华丽词藻是不可取的。
律师必须象躲避瘟疫一样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公式化是律师法庭陈述的一大禁忌。词语的翻新更迭,修辞手法的千变万化、语序的转化改换,以及寓言典故的运用,永远都是激起听众兴趣,实现辩护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语言手段。
当然,律师不是魔术师,他不应当使他的法庭陈述象耍魔术一样,使听众目不暇接,眼花缭乱而又不知所云。语言的多样性是为律师阐明事实,发表主张服务的,它不应当影响其表达意思的清晰、明了。
在自已和听众之间坚起一道栅栏。一个讲稿的奴隶,是不会成为一个有出息的律师的。
巧妙地记住极少数具有统摄作用的词语,而后围绕这些词语调遣材料,安排内容,实在是一种十分简省而有效的方法,在法庭上发表陈述,阐明观点时,不少优秀的律师都是这样的。
律师必须加强对法律理论的研究,以便时刻准备着,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回答他所要涉及的事实。
法庭陈述,是律师辛勤劳动的凝聚,是他聪明智慧的结晶。当他巧妙出色的法庭陈述博得听众的啧啧赞美时,他将感到一种胜利了的喜悦,一种成功后的陶醉,而这种感情也许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难以获得的。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十九
第一段:引言(150字)。
作为一名法庭辩护人,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辩护工作。这些经历不仅让我深入了解了法庭环境、法律程序和法官的审判逻辑,更让我明白了辩护人的责任和使命。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作为一名法庭辩护人的心得体会,以期能为广大读者带来一些思考和启发。
第二段:辩护人的职责(250字)。
作为一名法庭辩护人,我们的首要职责是捍卫被告人的权益和利益。不管案件各方的背景和地位如何,我们都必须以公正、客观和独立的立场提供合法的辩护。同时,我们也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细节和相关法律条文,以便能够为被告找出有利的证据和合适的辩护策略。我们必须尽力确保被告享有正当公正的审判,并让法庭保持其应有的独立和公正。
第三段:辩护技巧与经验(300字)。
在多次参与辩护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辩护技巧和经验的重要性。首先,我们必须能够准确地理解并阐释法律条文,以增加辩护的说服力。其次,我们需要善于收集和分析案件的证据,尤其是那些可能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同时,我们也需要学会倾听并理解被告的陈述,以便能够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辩护。此外,在法庭上我们需要善于运用口才和辩论技巧,以便能够更好地呈现我们的观点和辩护论证。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逐渐提升自己的辩护技能和经验。
第四段:挑战与压力(250字)。
作为一名法庭辩护人,我们需要面对和应对各种挑战和压力。首先,我们要应对复杂的案情和法律问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研究和分析。其次,我们必须能够与对方诉讼代理人和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辩论,这需要我们具备高度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再者,我们还要面对媒体的关注和公众的质疑,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冷静来处理这些外界的干扰。而同时,我们还要承受自己内心的压力和责任感,时刻提醒自己要保持专业和公正。只有通过坚持和克服这些挑战和压力,我们才能更好地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
第五段:反思与展望(250字)。
回顾这些年以来作为法庭辩护人的经历,我深感这是一份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每一次辩护都让我学到了新的东西,也让我对法律和正义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但同时,我也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继续学习的地方。未来,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辩护技能和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人格魅力。我希望能为更多的被告提供权益和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希望能够为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100字)。
作为一名法庭辩护人,我们的职责是捍卫被告的权益和利益,为他们提供合法的辩护。辩护人需要掌握一定的辩护技巧和经验,并能够应对各种挑战和压力。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提升自己的辩护能力,并为被告提供更有效的辩护。我将继续努力,为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二十
律师辩护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公正、维护正义的重要力量。在多年的辩护经验中,我深深地领悟到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逐步探讨律师辩护中的重要角色、沟通技巧、证据收集和准备、辩护的策略选择以及专业素养的培养。我希望通过分享我的体会,能够对即将从事律师工作的人们有所帮助。
首先,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扮演着重要角色。我们不仅仅是被告人的代表,更是维护正义和平衡的守护者。我们要发扬法治精神,坚守职业道德,以公正、客观的角度看待每一个案件。我们需要耐心倾听被告人的陈述,理解他们的困境和需求,并尽力为他们争取公正的权益。
其次,沟通技巧是帮助律师顺利进行辩护的重要工具。律师需要与被告人、法官、陪审团以及其他相关人士进行有效的沟通。在与被告人交流时,我们应该采取亲切、耐心的态度,关心他们的心理需求,才能够获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同时,在法庭上,我们需要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以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理解和接受我们的辩护意见。
第三,证据收集和准备是成功辩护的关键环节。律师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收集尽可能多的、可信的证据来支持被告人。我们需要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准确地识别证据的可信度,并将其与案件事实相印证。在证据准备中,我们还需要积极地寻找并排除可能对被告人有不利影响的证据,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第四,辩护策略的选择对案件的胜败至关重要。律师应根据事实、法律和审判环境来制定辩护策略。有时候,我们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全面回应指控;有时候,我们需要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证人的可信度;有时候,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找出法律漏洞和利益冲突。不同的策略对于不同的案件起着不同的作用,律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以便能够选择出最为合适和有效的策略。
最后,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我们必须注重自身的专业素养的培养。律师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持续提升自己的修养和能力。我们需要保持敬业、诚信的精神,不断追求专业的卓越和人格的完善。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和高尚的职业操守,才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维护公正和正义。
律师辩护是一项需要经验、技巧和理论知识相结合的工作。通过有效的沟通、准备充分的证据、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以及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律师能够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并在法庭上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作为从业多年的律师,我深知只有不断学习和磨砺,才能成为一名真正优秀的辩护律师。我希望通过这些心得体会的分享,能够给正在从事或者即将从事律师工作的人们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共同致力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律师辩护法庭辩护范文(21篇)篇二十一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理解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根据^v^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