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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一
据财新网报道,在多方诉求博弈之下,目前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已基本成型,与市场流传版本相比,其内容更为框架性,将于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办法(下称《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在严禁十几项业务的同时,也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创新业务予以空间。同时,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这意味着p2p将不发牌照,而是采取类似小贷协会的管理方式,推动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
一位接近上海金融办的人士表示,其目前并没有上报方案,在等待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管理办法出来,管理的行业协会为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将由前央行副行长李东荣担任会长)。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此前在公开场合透露,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近期有望挂牌,并且很可能落户上海。
金融办监管职能待明。
“对于p2p,银监会管不完,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是有可能的。但p2p机构和小贷行业有所不同的是,小贷作为线下机构,集中在一个地方,而p2p为线上机构,到底由什么地方监管,还不好说。此外,个人认为,p2p应该加强作为线上机构的定位,因为它匹配的是线上高风险偏好资金,但发展线下机构就将老年人等低风险偏好资金吸入了,这些定义都需要理清楚。”上述人士说,期待《办法》制定出来,以执法有据。
据财新报道,《办法》将对p2p公司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对p2p公司设置注册金门槛,亦无杠杆倍数限制。此前,市场预期p2p将设置3000万-5000万元的资金门槛,并有10倍杠杆限制。
这并不让人意外。此前所公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入会门槛就否认了此条要求。据媒体披露,协会首批会员报名工作于10月20日结束,之前网传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入会条件为实缴资金5000万人民币的消息实为误传。申请加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企业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例如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协会的章程和自律公约,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以及未受国家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此外,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应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在经营期间未出现过重大经营事故或重大违约事件;股东和管理层无不良记录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据财新报道,在“负面清单”当中,包括p2p将不得进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这些均为业内默认的监管原则。
同时,p2p也将不得销售理财、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更不得进行股票配资业务。这意味着有一些混业经营的p2p公司,将面临挑战。
在债权转让方面,此前有市场消息称,监管将规定网贷中介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对持有期超过30天以上的融资项目债权进行“一对一”的转让信息服务。不过,《办法》并未明确禁止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未禁止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这对于同样面临“资产荒”的p2p公司而言,是一个重大利好。
明确银行资金存管。
据财新报道,《办法》要求p2p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资金存管机构对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负责存管的银行而言,其仅承担实名开户、借贷交易指令等形式审核的责任,并不承担融资项目、借贷交易信息的真实性的实质性审核责任。此外,p2p平台自身资金与项目资金也要做好隔离,进行分账管理。
这意味着原先的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也不被认可,资金必须从第三方支付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上,转移到平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这进一步厘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地位。7月18日,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信而富ceo王征宇当时表示,银行及第三方支付联合托管会是兼顾安全性及用户体验的最佳方案,其正在积极推进与银行及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联合托管的事宜。
事实上,目前真正做到资金在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的少之又少,大部分p2p还是采取跟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进行存管业务。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目前有近30家p2p平台与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占行业总量1.2%。
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据财新记者了解,在信息披露这一块,监管未提及分级管理,而是要求向出借人充分披露融资方基本信息,包括年收入、主要债务、信用报告;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还款来源、融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信用评级情况等,也要披露融资方已有的债务信息。p2p应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融资项目真实性等进行必要审核。如果发现欺诈行为,应及时公告并终止网络借贷活动。p2p还应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
平台自身也需要披露信息。一位互联网金融协会人士指出,p2p要披露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款余额、最大借款单户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等信息。同时,也要披露年报、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与存管机构合作情况等。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近日表示,已将互联网金融统计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
现在的参与者包括央行调查统计司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筹建工作组。制度设计从严,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五个业态、三大类、近六十个统计指标,计划明年年初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端采集数据。目前已制定了初步的统计系统,将在本月末交付使用。
统计涉及的行业中,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行业一个也不能少: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当然,重点还是风险较大的领域和业务,如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
统计数据的来源很全。包括银行直接采集的数据、其他监管机构共享得到的数据、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代为采集的数据和利用现代化手段直接从互联网企业的网站上获取的数据。
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二
在《办法》中,对p2p业务经营范围仍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对比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原来的12条“红线”变为13条。其中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对此,尹振涛认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也表示:“设计这一条,是为了防止出现中介平台将多个债权打包,形成资金池,跨界混业经营等行为,从而造成的风险。《办法》的目的是让网贷回归本源,是为了撮合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此外,第四条由禁止向“非实名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修改为禁止线下宣传。即“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另外,征求意稿中的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补充完善为“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这一条的修改,旨在让p2p平台回归本源,去撮合、满足那些小额、分散的,实体经济层面的融资需求。避免投资者资金通过平台流向高风险领域,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带来较大的风险。
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三
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据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介绍,备受瞩目的网贷管理办法,在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意见300余条。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又定向征求了31个省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
因此,《办法》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但是对此前的12条禁止性监管“红线”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内容,变更为13条禁止性监管“红线”。
东方资产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东方汇总裁胡玉君认为:“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鱼龙混杂,平台家数达到数千家,《办法》的出台势必会对绝大多数平台产生冲击,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公司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阵痛在所难免,行业洗牌潮来临,大多数草根平台或将在洗牌中消亡,行业格局重塑在即。”
监管部门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末分别增长49.1%、499.7%。
与此同时,部分机构的业务创新偏离轨道,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截至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四
《p2p网络借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明确网贷借贷业务规范,为p2p网贷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下文是关于最新解读p2p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
合同。
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1.法律层级。部门规章,具体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整个部门规章共有:八章,分别是总则;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这个位阶的部门规章,对于p2p平台脱敏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自此终结,也就是说本办法的正式颁布,使得p2p平台不具有“违法性”,在“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都符合的情况下,因为不具备违法性而不能被认为是犯罪。
2.网络借贷的内涵和外延。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提供服务为: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请注意,去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承认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这就为本办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要注意“企业间借贷”有个例外,那就是“不能以此为业”,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使偶发性的,但不能是长期以往以借贷为主营业务,否则,合同效力有瑕疵。如果主合同出现效力瑕疵,之后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架构将不稳定。而网贷p2p只是一个居间人,不能参与到借贷交易中去,从“应然”角度讲,不应当出现上述合同瑕疵问题,但“实然”角度看,有些p2p的关联公司就是债权转让的第一手,其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后手。
3.余额上限。办法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贷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自然人余额上限,主要是考虑我国法律制度未涉及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债务聚集过多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大规模出现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由于有其他融资渠道,不宜在网贷机构借贷过多。从功能角度讲,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一样都完成了“企业融资”,前者轻资产自身无偿付义务;后者重资产自身有一定偿付义务,应该说后者的风控能力和实际“兑付”能力更优。(作者本人倒是认为,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的成本低,在风控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借款上限)。
4.备案登记代替风传“牌照制”。与之前办理顺序不同,备案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监管部门(也就是金融工作局或金融办)备案登记,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登记,请注意这里用词为“应当”,与“可以”不同,这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地方监管部门还要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及时公示。备案后,还需要icp许可,没有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这里要区分icp许可和icp备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难。对于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的具体细则另行规定,这也许是因为实务中有因为评估分类引发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监管层想再行研究细节后制定。
5.网贷机构义务。与普通居间人相较,网贷机构应当履行更多义务: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融资咨询等;借贷双方真实性和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反欺诈;投资人教育;报送债权债务信息;不得卖信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配合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工作;信息内容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银监会和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6.禁止行为。网贷机构自身或不得接受委托从事:自融、资金池、自担和保本保息、线下推介、发放贷款、期限错配、发售理财产品、abs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捆绑销售;虚假宣传和损害他人商誉;高风险融资;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其他。主要看点是债权转让被限制,将多种债权混搭打包后出售的方式被明令禁止,abs而来,信托和基金份额打散等方式转让债权也被叫停。高风险融资主要是指: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在p2p合规整改中,应当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需要请借款人特别声明。
7.线下销售团队可解散。
8.智能“投顾”之网贷版。与征求意见稿不同之处,办法第二十五条默许了“概括授权”的合规性,但具体到实践中来,金融消费者如果出现不看细项就点击同意,然后损失钱款可能还是会引发民事诉讼。我们断定,未来一定有类似司法案例出现。
9.信息披露。对于经营机构本身,即p2p平台自身而言,信披内容较为统一;但是对于融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不同网贷商业模式下,信披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个人消费、房贷车贷、学费贷、供应链金融,各家情况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将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节和行业标准。
10.重大风险信息报送。为防止系统性风险,网贷机构发生重大事件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和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经营风险;自身及董监高重大违规违法;因欺诈被诉。这就要求,网贷机构自身需要设置“。
应急预案。
”,出现重大风险后,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机关汇报。我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做扩大解释,一些网贷机构被合作机构欺诈等重大危机事件,也应当报送地方监管机构。
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五
据财新网报道,在多方诉求博弈之下,目前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已基本成型,与市场流传版本相比,其内容更为框架性,将于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最新版本的p2p管理办法的解读吧!
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六
《办法》发布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负面清单,作为管理措施的重要内容,相当于为网贷机构设定了禁区。根据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不得从事自融或变相自融。
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
不得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
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也就是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这样的定位正式将网贷与传统金融服务区隔开来。
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不能销售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能做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又进一步将网贷与网络理财、众筹等互金模式区隔开来。这样的规定将网贷机构的定位进一步固定,不能兼营其他互金业务。这应该是管理层处于分类监管的考虑,也防止不同互金模式之间传递风险。
这些负面清单中,“不得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等都属于比较熟知的监管规定,早已在业内执行,基本上比较正规的网贷机构不会受到影响,不会有调整压力。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这一条应该影响比较大。目前的网贷机构对于融资项目大多语焉不详,很难查到融资项目的具体信息。相信此后网贷机构会不得不对项目信息进行更多披露,但具体怎样才算是“充分披露”,还要看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尺度。
“不得拆分融资项目影响”会有比较大的影响。这会使网贷机构难以将大额融资标的进行拆分,以满足借款规模上限的限制。当然,也许会有平台将融资项目进行包装,使之成为不同的融资项目,来规避监管。
“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网贷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路径。当前一些公司已经将信贷产品证券化并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交易。网贷机构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场外abs的发展之路,使网贷机构只能做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易撮合,不能做信贷衍生品的交易。
总体来说,《办法》对于网贷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全方位界定,网贷今后拓展业务模式受限制比较大。
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七
电子发票为网络发票的电子形态或无纸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办法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工作职能。
1、负责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各项收入、支出登记总结。
2、负责每年社团会费收取的登记保管。
3、负责现金管理,审核收付原始凭证,并登记入账。
4、负责有关社团联合会及社团的费用申请和报销。
5、负责资金管理、调度。
6、负责指导,监督各社团财务收支状况。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及分工。
1、本部设一名部长,一名副部,若干名干事。
2、部长是本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对本部财务记录、监督、审查、总结财务报告,认真审核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清楚,报送及时,并且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
3、副部长负债管理现金出纳,协助部长保质、保量地完成社联财务工作。
4、干事协助部长及副部长完成各项财务工作,并且认真学习,做到工作严谨,细心,帮助发现各种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上级沟通交流解决。(需要有详细的部门纪律。)。
第三章工作制度。
一、工作流程:
1、活动策划书通过的时候领取财务报表;。
2、填写申请;。
3、凭申请表找财务部领取经费;。
4、财务部收管申请表并向上级申请发放经费;。
5、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备注“__x协会今已收到__元”,并且注明领款日期及领款人;
6、活动结束后需再填写一份如实活动经费使用详单,并且在反面贴上所有的花费凭证,如发票,清单,小票等。
7、各协会活动结束后在一两天内向财务部上交发票凭证和财务报表,我们实行多退少补制,活动剩下的钱要如数交回给财务部,不得私自挪用;活动所用的超出部分凭票据核实后补还活动经费。
8、各协会的财务部每月第三周的星期五总结自己协会当月的所有活动开支,并且在最后一周到社联对一次账,然后再登账,若协会当月没有活动的则可以不用对账。
二、工作纪律。
1、财务部需每月做财务报告。若出现任何纰漏,由经手人直接负责。
2、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填齐,附有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且正确地使用会计科目。
3、报销者持发票等报销凭证必须及时的到财务部登记入账。
4、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5、财务交接保证账务清晰,需有社联领导、交接双方同时在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6、不定期的抽查各协会的财务报表,严防出现财务纰漏。出现任何财务不明情况需立即报告社联主席团。
7、账务做到日清月结,最好每个月的最后一周各社团都与财务部汇报一下各自的财务状况,方便及时对账,以防出现纰漏。
第四章关于干事培训。
1、财务部干事由于是新进人员,对于财务部的操作及流程还不熟悉,会由财务部的部长及副部长教导具体如何操作。
2、部长及副部长要经常与干事沟通交流,以便解决干事在实际操作流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不懂的地方,如果必要可以每月抽空与干事一起开个小会,汇总一下当月本部门的财务状况,并且帮干事解决疑问。
3、干事要积极主动的向自己的前辈请教学习,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情况,不可以私自决定,要报告给自己的上级,向上级询问清楚方可决定到底如何做。
4、干事不得私自向外透露任何关于各协会和社联的财务状况,遇到询问的人可以让其直接来找财务部部长及副部长。
5、财务部干事一定要凭每个协会的申请表给钱,不可以因为私心就多给或少给各协会经费,如果发现的话,一经查实上报主席团,不得留任。
6、财务部干事不遵守财务部规章制度的,也将上报主席团审查,核实后也将对其做出相应的措施。
附则。
财务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和社联各项规章制度,遵循财会人员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不得擅自挪用公款,虚假报账,不得随意,指示,强令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违反社联财务规章制度。
为建立合理的费用管理机制,既有效控制费用开支,又能搞活经营,提高投入产出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费用分类。
业务费用分为日常业务费用和专项业务费用两类。
日常业务费用是指用于日常性开支的业务费用,包括日常关系维护、日常应酬招待、节日打点、日常问题的解决等方面的业务费开支。
专项业务费用是指用于解决专项问题的业务费用,包括获取新资源、优化改善资源、取得专项收入、化解重大损失、减少专项开支等特定资料方面的业务费开支。
二、日常业务费用管理。
日常业务费用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实行预算额度管理。
1.上级批准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中的业务费用指标为年度业务费用预算额度,年度预算额度应根据开支需要分解到各月,日常业务费用应按照月度累计预算额度控制开支,一律不得超支,超出预算额度的,财务一律不得付款。
2.预算额度以内的日常业务费用由企业经营职责人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到达使用效果。
3.年度管理费用预算中,除工资、社保及各种摊提费用以外的可控费用有节俭的,报请上级批准后,可用于日常业务费用开支。
可控费用节俭用于业务费用开支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1)企业可控费用节俭用于业务费用开支的,由事业部直接审批,报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董事会备案。
(2)事业部本部可控费用节俭用于业务费用开支的,由集团公司直接审批,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备案。
(3)集团本部可控费用节俭用于业务费用开支的,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4.日常业务费用开支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同时按照预算口径经过管理报表进行统计考核。
三、专项业务费用管理。
专项业务费用不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一笔一批”的办法管理。
1.专项业务费的申请。
企业需要开支专项业务费用时,应填写“专项业务费用申请表”,写明申请额度、具体用途、预期目标和效果以及项目职责人等资料后,经企业经营职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项目职责人签字后,报上级审批。
2.专项业务费的审批。
专项业务费必须遵循“费用就是成本”的理念,本着“投入产出”的原则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企业申请专项业务费用时,不改变年度考核利润指标的,由事业部直接审批,报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董事会备案;需要改变年度考核利润指标的,由事业部初审,集团公司复审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2)事业部本部和集团本部申请专项业务费用的,一律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3.专项业务费的使用。
(1)专项业务费用指标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专项业务费用指标因事项未办或中途停办而未使用的,指标自动作废。
(3)专项业务费用指标使用后有剩余的,指标自动作废。
4.专项业务费用的核算。
(1)专项业务费用开支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同时按照审批口径经过管理报表对费用开支情景和取得的效果进行专项统计。
(2)专项问题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填写“专项业务费用核销表”,写明申请额度、实际开支额、预期目标和效果、实际到达的目标和效果以及产生差距的原因等资料后,经企业经营职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项目职责人签字后,报费用审批部门核销备案。
5.专项业务费用的跟踪。
上级单位批复专项业务费用后,应对专项业务费用的使用和所办事项的进展情景进行跟踪检查,督导进程。
6.专项业务费用的考核。
专项业务费用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考核:
(1)凡是当年已经取得经济效益的,将抵消开支后的净效益并入到当年利润指标完成数中,按照当年的绩效考核政策进行考核。
(2)凡是当年没有取得经济效益的,例如获取到新的资源但当年未投入运营等,将专项业务费用开支单列,不影响当年的绩效考核结果。
(3)集团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专项业务费用开支结果进行审计评价,经审计评价确认贡献比较大的,可视贡献大小另行给与奖励。
一、费用报销。
第一条一切费用要在批准的费用定额范围内开支,超支部分须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向财务部报销。
第二条已经取得原始发票的只要填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章、领导签字即可报销,已批准的费用定额内的由部门领导人签字,定额外的由企业主管领导签字。
第三条未取得原始发票而要先付款时,能够先到财务部办理借款,经领导批准后(已经批准的费用定额内的由部门领导签字,定额外的由总经理签字)一周之内办理报销手续,同时撤回借款单第三联。
二、固定资产报销。
第四条必须先有批准的购置计划才能购置固定资产,需购置商品必须由总经理室办理专项控制证明单才能购买。
第五条如果在当日内购置,经领导批准可借用空白支票在计划范围内购置,如能事先明白价格、单位名称及账号者,可办理借款手续,经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开支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报销时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有资产编号,财务部才准予报销。
三、流动资产报销。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提出次月原材料及备用品、备件购置的购料计划,经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做出次月定额用款计划。
第八条凡购入材料物品,必须填写人库验收单一式三联,采购、仓库、财务部各一联,填好验收单后,才予以报销。
第九条材料物品领用时,必须填领料单一式三联,领用人、仓库、财务部各一联。
第十条仓库保管员兼材料会计,每月应与财务部核对账目,发现问题及时找出原因,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可借支备用金,作为零星购料周转,工程部也能够借支备用金,作为急需采购维修物品用,年终备用金全部交财务部。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经领导批准可借支空白支票(限制必须数额内开支),但必须在三天内到财务部报销。
第十三条各项预付款先填借款单,按合同要求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再付款。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品报销必须建立低值易耗品卡片。
第十五条年终物资部应盘点一次,列出材料清单与财务部核对,并做出盈亏表。
四、费用报销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各部门的费用由部门经理审查、主管领导核准。
第十七条企业支付的大厦物业费,水电、空调费,制服洗涤费,邮电通信费和劳动保险费等应付出的款项,由财务部经理审批并掌握分期付款数额。
第十八条企业各项福利费开支,如活动费、制服费等,由企业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费按企业规定每月定额发给。
第二十条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主席在规定的范围内签批。
第二十一条其余未明确的费用由总经理审批。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执行上级的财务报销规定,合理使用经费,特制定以下报销制度:
一、各科室的包干经费支出贯彻“一支笔”审批原则,由分管领导批准报销,借款或一次报销达5000元以上者,须经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金额清楚,大小写相符,并注明用途,经办人,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报。
四、报销、借款单据经会计人员审核后,出纳员方可付款。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回原借款单。
五、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借用公款,否则要追究会计及出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因公需要借款的,必须填开借款凭据,注明用途,差旅费借款后在回校后一周内必须报帐,购物的应在借款后30日内报帐,否则从本人工资中扣回。
七、科室领导应严格控制支出计划,各项目金额应在计划内使用,对各项物资、办公用品、各种纪念品、奖品的购买,由总务仓库办理入库后才能报销。
八、凡学校职工出差,不报出租车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票所开天数在限额内报销,无填制住宿天数的按一天计算,超出部分自理,各种标准参照豫财行[1996]第2号文件。
九、各科室不得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收入及时上缴财务,支出凭据报销,不得坐支现金。
十、招待费必须经办公室办理,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一条:为了严格公司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公司经营费用,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特点,特制订制度。
第二条:费用报销的控制原则: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由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人员费用报销的实质性、合理性的一级审查;由财务经理对报销票据的合法性进行二级审查;由总经理进行最后的审核批准。
第三条:费用的控制实行计划管理,由需要支付费用的部门或个人先行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费用的性质、费用的用途、费用的预计金额、款项支付预计时间等要素,先报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待取得总经理签署同意的“用款申请单”后方能执行。
第四条:费用发生过程中,原则上必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与或执行,并互相监督和共同承兑相关责任。
第五条:费用发生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取得费用的相关单据,如:合约或协议、合法的票据等,如因未能取得合法(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而遭受财务经理剔除的部分支出,公司原则上不予以承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费用发生完毕后,当事人应及时将收集到的费用单据加以整理归类,采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费用报销单”规范粘贴,粘贴过程中应区别费用性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招待费、办公费等)分类粘贴,便于归类计算和整理。
第七条:当事人在填写“费用报销单”时,应遵照“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将费用的发生原因、发生金额、发生时间等要素填写齐全,并签署自己的名字,交共同参与的人员复查,并请其在证明人一栏上签署其姓名。“费用报销单”的填写一律不允许涂改,尤其是费用金额,并要保证费用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第八条:当事人应将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的“费用报销单”和已经审批过的“用款申请单”一起送交本部门经理进行审批,部门经理应重点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费用预算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异合理性进行审查,部门经理审查无异议后,应在“费用报销单”部门经理一栏签署审批意见并签署部门经理的名字。
第九条:当事人将取得经过本部门经理审批签署后的“费用报销单”以及原审批的“用款申请单”送交财务经理进行审批,财务经理应重点对“费用报销单”后所附的原始发票和单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费用金额的计算进行复核稽查。财务经理审查无异议后,应在“费用报销单”财务部门一栏签署审批意见并签署财务经理的名字。
第十条:当事人将取得本部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审批签署后的“费用报销单”以及原审批的“用款申请单”一起,通过公司内部单据传递程序报送到公司总经理处,由总经理进行最后的审查和审批。总经理一般仅从“费用报销单”的形式要素上进行审查,看报销审批程序和相关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全、字迹是否真实。总经理审查无异议后,在“费用报销单”总经理一栏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
第十一条:当事人取得审批齐全的“费用报销单”以及“用款申请单”后,应在3天之内送交财务部门的出纳员手上领取资金,出纳人员应对“费用报销单”进行审核,重点看报销单是否有涂改、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后附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审批手续是否齐备。出纳人员在审核无误后方能付款。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签署实施,修改时亦同。
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八
第二十六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对缺陷产品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发布缺陷产品召回相关信息,公布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并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从事缺陷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索取财物,牟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在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投诉铁路专用设备可能存在的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产品缺陷投诉和缺陷调查。
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九
正式下发的《办法》中,业界最为关注的是增加了贷款限额的具体规定。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中此规定是对“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p2p平台自身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但未明确具体的金额。
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在不得拆标、不得拆期等规定下,这一规定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业务影响很大。但在执行中,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存在执行难点,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在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贷中央数据库的基础上。”
至于如何确定个人或者企业在不同机构的融资额,工信部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徐强表示,主要是加强数据的共享。他表示,“前期我们跟银监会这边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已经通过系统平台向银监会这边共享了两千余家网贷平台的主要信息。”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也表示:“借贷限额控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加上联合存管被否定,很多的不合规平台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自然淘汰。”
参与此前论证的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限额管理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后来的多次讨论中也曾有不同的限额提法,争议也比较大,但是最终定下来也是在近期。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表示,通过沟通,我们意识到,本次网贷管理办法不是银监会单一部门的闭门造车之作,很多细则是有上位法依据的。其中,“个人在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的法律依据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设定融资上限的条款也是考虑到禁止以自融为目的的关联交易、严禁线下理财、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所作出的。
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给出的权威解释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明确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的需要。现在传统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领域,“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小额融资需求”,而p2p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到的人群的投融资需求。
其次,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小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大额融资需求,如果没有现场的实地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网上信息搜集、大数据处理解决不了风控问题。
此外,从国际上其他国家来看,其网络借贷发展比较规范的,定位也是小额。
李均锋还表示,“从我们现存有经营活动的约2400家网贷机构看,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险控制都比较好,经营比较正常。反而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错配、设立资金池、参与到房地产等目前限制性行业”。
并且,对于监管要求,正式办法中也给予了12个月的过渡期,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给予的过渡期是18个月。“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p2p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十
财政非税收入类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尽收眼底、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如下:
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2.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务院或按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相关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罚没票据。适用于执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按票据用途特点分类。
可以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前种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需要,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后种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需要,根据非税收入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
三、按票面设置特点分类。
可以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类。前者是指票面设置有固定数额、金额、使用时不需填写的财政票据。后者是指没有固定数额、金额、使用时需用票人人工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的财政票据。四、按财政票据的填开方式分类可以分为手写票据和机打票据两类。前者是指使用时由用票人根据有关规定用手工填写的财政票据。后者是指使用时由用票人根据有关规定按事先在计算机中设定的项目、标准,用计算机打印的财政票据。
其他财政票据主要包括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医疗票据、捐赠收据等财政票据。
1.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是指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向其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捐赠收据。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通缉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其中,以政府名以接受的非定向的货币捐赠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范畴。
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十一
财政部印发了最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531号)对差旅费的相关财务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差旅费的一些界定无疑会对企业类似费用的处理产生很大的实务影响。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对差旅费管理的解读,欢迎阅读!
办法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这里比较大的调整是取消了公杂费,代之以市内交通费。
机关的差旅费不能列支餐费,因为办法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机关通过差旅费列支伙食补贴给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不能简单套用于企业,有的企业对于出差期间发生的正常用餐是允许报销的,这可以理解为伙食补贴在企业差旅费管理中的另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否定之。
城市间交通费。
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办法第九条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办法第十条规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为taxlangzi):这里明确了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包含论人次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事实上与企业财税处理一致。对于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少税务机关拒绝该项保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住宿费。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机关差旅费不实行餐费报销,只能实行伙食补助。对于企业,并无类似限制。
市内交通费。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为taxlangzi):机关差旅费中对于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都实行包干制,实务工作中不少企业也效仿之,将两者合并为出差补助予以列支。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办法不仅规定要及时报销,而且要求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因此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必须坚持凭票报销,按照规定标准和口径列支。
对于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虽然办法也谈及报销,但这里的报销不能理解为凭票报销,办法也没有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对应的发票。由于这两项实行包干,并无发票与之对应。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这里可以参考的内容在于培训、会议期间除了纳入主办方管理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外,其他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仍可纳入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
纳入差旅费的出差补助(含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的包干标准,对于企业可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法上并不限制出差补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原则上只要是真实合理的出差补助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十二
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下文是解读qfii管理办法六大看点以及关于实施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欢迎阅读!
适度倾斜长期资金,完善投资监管体系--。
试行近四年之后,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昨日联合修改并发布了新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
《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将为qfii投资a股市场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qfii更加积极地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
四大举措向长期资金倾斜。
相关人士介绍,随着资本市场和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本身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交易、资金流动和相关监管措施方面做了较大的完善和调整。现行办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显现一些不适应qfii进一步发挥作用的问题,包括资格标准过高、资金锁定期过长,qfii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只能委托单一券商交易等方面,这些因素不利于境外长期资金的引入。
新办法对上述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首先是对资格标准适度调整。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占到qfii的70%左右,由于我国qfii制度门槛较高,资金流动性要求非常严格,此类机构申请相对不多。为此,此次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其次是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在《证券法》修改之前,qfii不能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只能以"证券公司-托管银行-qfii"三方联名形式开户;同时,一个qfii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对应沪、深市场各一个证券账户。相关人士介绍,这种安排使qfii在额度管理、资金汇出入、投资管理、收益核算、资金清算上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变动会极大地影响到qfii的操作;qfii的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没有分账管理,不符合境内外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能满足机构性质为基金管理公司的qfii设立多只公募基金的需要;不能满足养老、保险类大机构分账管理资产的要求;实际投资者隐藏在qfii总账户背后,也不利于有效监管。
三是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现行办法对qfii有一年以上的锁定期限制,对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也有严格的限制,难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对于流动性的要求,因此这类机构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的很少。为鼓励长期投资者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新办法将上述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
四是实行多券商制度。为方便qfii投资,新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而目前的办法只允许有一家。
两方面完善qfii投资监管体系。
细化监管首先体现在对qfii名义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监管。在现行的监管体系下,监管的对象只是qfii,而银行、券商类的qfii有很多背后投资者,其投资行为在单一账户制度下很难被监管到。为加强监管,新办法要求qfii在开立实名账户的同时,应当为背后投资者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应按要求将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报告给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其次体现在股票投资的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上。相关人士介绍,在qfii持股比例方面,现行办法规定了单一qfii有10%、所有qfii有20%的持股上限,但由于不少银行、券商类的qfii只是为背后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非实际投资者,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个实际投资者通过多个qfii渠道进行投资的情况,因此针对qfii而不是实际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对此,新办法增加了对实际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规定,对原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合格投资者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
合格投资者发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报送方式进行备案。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
(三)中国银监会对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意见(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账户资产属合格投资者的客户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并开立相应账户,投资范围应符合对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八、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股指期货;。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九、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
(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十三、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十四、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解读(优质13篇)篇十三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办法不仅规定要及时报销,而且要求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因此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必须坚持凭票报销,按照规定标准和口径列支。
对于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虽然办法也谈及报销,但这里的报销不能理解为凭票报销,办法也没有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对应的发票。由于这两项实行包干,并无发票与之对应。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这里可以参考的内容在于培训、会议期间除了纳入主办方管理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外,其他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仍可纳入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
纳入差旅费的出差补助(含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的包干标准,对于企业可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法上并不限制出差补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原则上只要是真实合理的出差补助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