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琴心月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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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篇一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v^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v^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x年x月x日。

附:1、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篇二

首部应当写明:(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4)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篇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xxx费用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应详述事实和理由,略)。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构成xxx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附:(1)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2)证据xx份。

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篇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死者xxx之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死者xxx之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系xxx汽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于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www.》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之子x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xxx元,丧葬费xxx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xxx元,误工费xxx元,共计xxx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xxx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略)。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他人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签字捺印)。

附:

1、原告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2、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篇五

1、依法判令被告人王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元。

一、被告人王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王三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王三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砍刺他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虽然被告人王三因怀疑病友嘲笑而伺机报复,但系有预谋地携带水果刀,对行为发生的后果是明知的,且在伤害同病房病友后,却又追砍为其护理的护士(即被害人一一)至护士站处置室,并将门反锁,用水果刀刺入一一腹部后,再持剪刀继续多次扎刺其头面部及躯干,持续行为表明被告人王三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v^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王三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王三应从重处罚。

根据《^v^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三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是一水果刀,致受害人死亡的刺伤部位为心脏及腹部,被告人使用具有极大杀伤力的犯罪工具,击打受害人的重要身体部位,从而造成受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请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二、附带民事被告人应对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元。

受害人系家庭的经济支柱,上有年近六旬的母亲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和经济上均遭受了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由于死者居住在城镇住所地,应当按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被告人对众原告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2、被扶养人wsn的生活费4417元*20年/2=44170元;。

(四)其他损失:10000元。

以上合计:649594元。

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篇六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惩处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xx;。

事实和理由:

二oo八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七时三十分左右,晋宁县昆阳凤踪一村民发现一死尸在本村高井头废旧水井里,村民向村书记反映,村书记向县公安局报案,报案后县公安局刑侦队立即组织人员侦察、取证,查清了被告人张xx故意杀人抛尸一案。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将原告年仅十五岁的独生子洪xx杀害后抛尸于凤踪村废旧水井里,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手段十分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同时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和痛苦。因此,原告要求对被告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149元;死亡补偿费5268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元;运尸费6元;共计人民币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二份。

2、运尸费单据一份。

具状人:洪x。

余xx。

二0xx年x月xx日。

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篇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_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严惩被告;。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各种损失557872.39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44820元;医疗费9572.3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8280元;丧葬费5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下午4时余,在太平邮局附近,被告人张某手持利刃刺杀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悲痛欲绝,60余岁的老母整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不满10岁的孩子在失去了母爱之后,又永远失去了父亲。

被告人置国法与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可见其气焰之嚣张,主观恶性极深,行为性质恶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原告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而且使被害人亲属在经济上也遭受了巨大损失。故要求法院在依法严惩被告人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篇八

被答辩人xxx。

20xx年6月18日,被答辩人向xx镇市xx区人民法院控诉答辩人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一案,xx区人民法院(20xx)珠刑自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答辩人无罪,但赔偿被答辩人各项经济损失3580元,并补偿被答辩人10000元,被答辩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xx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现答辩人就本案作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伤情经法医检验鉴定为轻微伤甲级,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对故意伤害罪追诉的标准起点为轻伤及轻伤以上,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实施伤害的行为人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害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而本案的客观事实就是如此,被答辩人伤情经法医检验鉴定为轻微伤甲级,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因此,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是对答辩人进行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二、涉案财物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被答辩人追诉答辩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只有损毁财物达到5000元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xx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财物估价结论书只是确认了毁坏冰柜的剩余价值为2200元,并未对冰柜的损毁程度作出权威的鉴定,因此,该份鉴定结论不能成为追诉答辩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其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上必须有故意,但一审庭审中,三位证人余阳珠、欧阳先晖、聂文忠的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冰柜是由答辩人推翻及答辩人有毁坏冰柜的故意,而事实上冰柜的翻到恰恰是在双方争执过程中碰倒的,但具体到哪一个人碰倒,到目前为止也无法证实。

三、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判决应依法维持。

xxx年4月7日晚,答辩人与其他几位供电职工在本市沿江东路123号被答辩人家中进行反窃电检查,双方发生争执,并由此发生肢体冲突,混乱中被答辩人家中冰柜碰翻倒地,被答辩人也在此过程中受轻微伤。xxx年4月8日,被答辩人伤情经法医检验鉴定为轻微伤甲级,xx镇市xx区公安分局因此对答辩给予治安处罚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答辩人适当补偿了被答辩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事情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事后,答辩人积极补偿被答辩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受到公安部门的治安处罚,因此,该事件应因此而终结,但被答辩人滥诉缠访,并自诉至xx镇市xx区人民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答辩人无罪。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同时,在被答辩人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判决答辩人赔偿被答辩人经济损失之外另行补偿被答辩人10000元,而这10000元的补偿款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答辩人本着诚信为人、和睦相处,缓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态度,自愿承担10000元的补偿款,对此,答辩人不持有异议,但被答辩人不但不领情,反而一而再,再而三的缠诉,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实在让人不理解。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上诉歪曲客观事实,没有确凿证据,属于无止境的缠诉,其行为实为浪费稀缺的司法资源之举,因此,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答辩人:

xxx年五月二十五日。

基本知识。

答辩状,是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起诉状及其上诉状和民事/行政起诉状、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辩驳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篇九

上诉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xx区,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经xxx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xx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在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上程序性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依法xxx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属于取得方式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9条、第14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收集,法院只有审判的职能,而无收集证据的职权。受害人xxx与被告人杨xx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撤回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且已经履行完毕,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请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职权要求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取得方式违法了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在庭审之后取得,属于取得时间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240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此伤残鉴定意见书属于庭审之后取得的证据,而非庭审之前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庭审之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故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取得的时间违反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对上诉人罪名定性不当,上诉人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瓶内溶液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而使用伤害他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由于上诉人所使用的三轮车电瓶长期漏液,故而在三轮车修理厂购买电瓶液用于弥补漏液现像,上诉人在购买电瓶液的时候卖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为腐蚀性溶液,且正常情况下的电瓶液溶液为稀硫酸,腐蚀性极低甚至不具有腐蚀性,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本案中上诉人小学文化程度,对化学常识一无所知,在卖家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电瓶液为非腐蚀性溶液,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上诉人主观上不知为腐蚀性溶液,属于过失。

2、案卷材料显示,在张xx殴打申xx的过程中,上诉人将散落在地上的电瓶液用手抓起向张xx脸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对腐蚀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上诉人是不会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据此仍能推算出上诉人主观上为过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上诉人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初犯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量刑过重。

《刑法》第20条2项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3条6项4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该意见第3条19项1款规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年过六十岁,年老体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对个案的判决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是刑罚目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上诉人是在遭受他人殴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进行的反抗,具有防卫性质,其造成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且主观上对腐蚀性溶液不知情属于过失,上诉人本身也属于受害人,伤害后果也是上诉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过去九年的时间,受害人从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经济赔偿,上诉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其目的已达到,受害人对伤残申请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现已年老体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六年刑罚,量刑过重,不公平不公正,与刑罚的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证据使用程序性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从轻判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篇十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联系电话:1383943588。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篇十一

申诉人:

申诉原因: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刑初字第5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刑监字第48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监字第0195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京朝检刑申复通[2010]0010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不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京检二刑申复通[]42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申诉理由: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规定,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申诉人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申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

(一)申诉人将原告杨小琪右耳致成的是外伤。

(二)申诉人未伤及原告杨小琪的神经与眼睛。

1.原告杨小琪于年9月27日到北京同仁医院神经外科开具了与申诉人所致的伤无关的超剂量的甲钴胺片、注射液和营养液,合计为1741.68元(证据:案卷p30页no.82744730)。

2.原告杨小琪在案发第4天(即2007年9月29日),又到北京同仁医院神经外科再次开具了大量的甲钴胺片等,即与其耳伤无关的药83.22元(案卷p29页no.82723167)。

3.原告杨小琪在案发后第24天(2007年10月19日),再次到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开具了与申诉人所致的耳伤无关的滴眼液24.38元(证据:案卷p30页no.82848746)。

原告杨小琪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什么呢?

(三)原告杨小琪未诊查鼓膜。

1.原告杨小琪在案发后第15天(即2007年10月10日)到北京同仁医院耳科就诊,且仅仅做了“纯音测听”(证据:案卷p29页no.82758583和p32页no.82758608,退费340元)。

由此而见,申诉人将原告杨小琪致成的是耳部外“轻微伤”。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间存在着矛盾。

(一)原告杨小琪的陈述是虚假的(证据:案卷p15页)。

1.证据卷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杨小琪右耳缝合20余针;。

2.证据卷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杨小琪的右耳鼓膜穿孔。

(二)诊断证明书和影像报告单全是伪造的。

1.证据卷p79页诊断证明书是伪造的。

2.证据卷p80页诊断证明书是伪造的。

3)该诊断证明书字迹是他人伪造的(郑雅丽的真迹见申诉书附页);。

4)该诊断证明书的公章是私刻的(因为隐藏案发第一时间的诊断证明书,怕对比。)。

3.证据卷p89页影像报告单是伪造的。

1)前两张照片不是杨小琪的右耳(佐证证据卷p93页);。

2)前两张照片不是“鼓膜”,正确的文字表述应该是“右耳”;。

4)没有报告内容和结论;。

5)没有检查医师的名章及亲笔签名;。

6)身份证号码是17位。

1.证据卷p77页的照片看不到原告杨小琪“右耳”损伤的程度:

1)看不到伤情的具体部位;。

2)看不到伤口的长度大小及形状;。

3)看不到缝合的针数及疤痕。

试问:这种带包裹的照片能当法医鉴定的材料?

2.证据卷中没有法医在p75页所描述的“耳廓、耳屏和耳垂的瘢痕”的照片;。

3.证据卷中没有法医在p75页所描述的“鼓膜内小穿孔,周围可见血痂“的照片;。

4.该鉴定违反了《北京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一)软组织损伤、耳膜穿孔、皮肤创伤(头部皮肤除外)的检验鉴定时限为七个工作日。

2)案发第56天(即2007年11月21日)预审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见申诉附件)。

三、代理审判员孙蕾在审理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一)庭审时,隐匿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案卷p24-p25页庭审笔录)。

1.拒不出示诊断证明书;。

2.拒不出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二)庭审时,拒不让原告代理人刘雅茹出示原告杨小琪伤情的原始病历。

(三)庭审时,肆意剥夺了申诉人的知情权和质证权。

(四)庭审时,仅仅出示了证据卷p93页照片(案卷p25页庭审笔录)。

(五)违规判处赔偿原告杨小琪全额医疗费。

1.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而仅凭药费收据就判决申诉人赔偿其全额医疗费(庭审记录p26页)。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号)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药费赔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531.71元是擅自购买的与耳伤无关的原发疾病的检查费、药费及营养费(详见证据卷p29-33中no.82768363、no.82744730、no.82723167、no.82758583、no.82758608和no.82848746)。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申诉人未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申诉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

(一)民警与黑保安暴力侵害申诉人人身权、生命权在先。

申诉人咬的是民警赵晓亮的右手大鱼际,不是司机民警杨金刚。

没有穿警服的杨金刚民警伙同那些帮凶追到申诉人家,叫申诉人去派出所,因为当时无法确认杨金刚的警察身份,申诉人拒绝了。后来,杨金刚换上警服和冯琪警长再次前来,申诉人请求他们出示警察证,却遭到蛮横的呵斥和粗鲁的拉扯,使怀中的幼子再次受到了严重的惊吓。并且由于此时家中没有其他人照顾孩子,申诉人拒绝去派出所并多次请求在家中做笔录,却遭到无理拒绝。当孩子的父亲回来之后,他们让去派出所。申诉人请求他们把杨小琪的帮凶一同叫去做笔录,却遭到了冯琪警长的呵斥:“你把姑娘打流血了,就叫你去!”

邻居韩淑满指着申诉人儿子的脸,让冯琪警长看:“你看看这孩子的脸被她打充血这么高。我作证!”而冯琪警长却喊叫着:“她没把孩子打出血来!”申诉人据理力争:“没有那么多人围攻、殴打我们母子,我也不可能反击她。杨小琪纠集来的帮凶做笔录,我才跟你们去。”却依然遭到他的无理拒绝:“这跟你打她没任何关系!……”

22:00左右,冯琪警长就让杨金刚回派出所叫来民警赵晓亮和张帆远航及保安楚军克、宋友志和牛全星。冯琪警长念拘传证的时候,两名执法者将坐在床上的申诉人拖到地上、戴上手铐。然后,四名执法者将申诉人五马分尸地抬下楼、扔进警车。以上过程由唯一的女民警张帆远航摄像为证。冯琪警长命令张帆远航停止拍摄,拿着摄像机走回派出所。

冯琪警长发令:“让丫头养的趴着!”两名保安就把申诉人推倒,赵晓亮、楚军克、宋友志和牛全星都骑坐在申诉人的身上。警车行驶中,骑坐在申诉人头部的赵晓亮突然捂住申诉人的鼻子和嘴,导致申诉人无法自由地呼吸,心脏憋闷、疼痛难忍……无论申诉人哀求,匪警却无动于衷。申诉人为了求生,不得不咬了他的手掌大鱼际一口。

(二)申诉人咬的是黑保安楚军克,而不是民警杨金刚。

冯琪命令停车,杨金刚接过冯琪警长手里的警棍、击打申诉人的左肩部数棍,造成申诉人数处淤血。冯琪警长还命令挤坐在申诉人背上的保安楚军克继续施暴——一手按住脖子,一手抠嘴巴,致使申诉人嘴唇被抠裂且流出鲜血(看守所内999红十字值班医生拍摄、并做详细记录为证),申诉人的心跳加剧、呼吸受阻,不得不咬了一口他的手。在冯琪的指挥下,杨金刚故意开车兜大圈子回潘家园派出所。(我家离潘家园仅仅为300米的路程)。

二、原审判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着矛盾。

(一)杨金刚的陈述是捏造的。

诉完全背离事实,纯属其蓄意捏造。(证据:张帆远航拍摄的录像)。

(二)证人编造了证言(证据:案卷p36页《辩护词》)。

1.证人身份与杨金刚存在着密切关系。

冯琪、赵晓亮与杨金刚都是民警,都对申诉人实施暴力;宋友志、楚军克和牛全星都是派出所的保安,对申诉人同样实施了暴力。

2.证言存在着不合情理的矛盾之处。

五个证人出现五种所谓的“妨害公务”情节的证言,存在许多不合情合理之处。

(三)庭审时出示的杨金刚的照片与申诉人毫无关系(证据卷p55页为划痕伤)。

(四)隐匿了拘传申诉人的录像。

(五)案卷中没有杨金刚的药费收据。

(六)案卷中没有杨金刚的误工证明。

四、代理审判员孙蕾在审理时,有徇私舞弊、违法调解、枉法裁判行为。

(一)拒不出示杨金刚的诊断证明书。

(二)拒不出示杨金刚的“轻微伤”鉴定书。

(三)隐藏张帆远航拍摄拘传申诉人经过录像。

(五)违法调解。

1.强迫家属赔偿。

开庭头天(01月29日),孙蕾让申诉人的家属何晓军送去500元(证据卷p41)。

2.申诉人始终不知赔偿事宜。

庭审后第四天(2008年02月03日),书记员孔祥贇在送达《判决书》时,将《协议书》一同送达,并勒令申诉人签上“同意协议内容”后才给《判决书》(证据:案卷p44页)。

此协议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

(六)枉法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楚军克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是潘家园派出所非法雇佣的黑保安(证据:案卷中未有身份证复印件)。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申诉人将原告杨小琪、杨金刚分别致成“轻伤”、“轻微伤”的事实均不存在。申诉人未触犯中国的刑律。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诉人作出无罪判决。

愿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官们开启属灵的眼睛、打开良善之心、恪守“天平”之正道,弃绝“谎言、诡诈、假见证”之帕子!愿上帝祝福你们手中所做的一切!愿上帝按照你们所行的,使你们的父母及子孙三、四代都得到祂的赐福——无疑难杂病、无意外伤残、无灾难困扰!愿千代永远享受我的神赐予你们的平安与喜乐!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专业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通用12篇)篇十二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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