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

时间:2024-12-21 作者:影墨

运动会是学校一年一度的盛大体育活动,既是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展示个人才艺和团队精神的舞台。为了让广大同学踊跃参与,感受运动的快乐,我们迎来了一年一度的运动会。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运动会宣传语,首先要明确目标受众和传达的信息。运动会让我们激发内心的斗志,追求卓越的品质和成就。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一

近年来,法律案例分析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被广泛应用于法律教育和实践中。通过深入分析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评判案件,并结合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既能够增强法律学生的实践能力,又能够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进行法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不仅深化了对法律的理解,也提高了自己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技巧。以下是我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法律案例分析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在学习法律理论的同时,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能够更加直观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争议点和法律依据,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理论进行详细的推理和论证。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次,法律案例分析能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通过细致的研读和思考,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只有对问题的思考透彻,才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而在找到问题的核心后,我们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判断法律适用,推导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次案例的分析,我发现自己的思维逻辑和问题分析能力都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再次,法律案例分析能够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的法律观点和争议,从而培养辩证思维和批判思维的能力。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审视和评估不同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看法。这种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对于法律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实际的法律问题。

此外,法律案例分析还能够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我们需要与小组成员进行合作,并共同分析和讨论案件。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我们可以分享不同的观点和经验,从而得到更广泛的视野和更全面的思考。在进行团队讨论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学会倾听他人的观点,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种沟通和合作的能力对于未来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不仅是一种学习和教学的方法,也是一种培养法律学生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我们可以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团队合作的能力。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继续致力于案例分析的学习和应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能力,为社会的法律事务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二

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对真实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学生们能够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学习经验的价值所在。

在进行法律案例分析时,选择一个合适的案例是至关重要的。我通常会选择与我学习的课程相关且有一定挑战性的案例。在进行分析时,我首先会将案例中的事实、法律条款和争议点进行梳理和整理。然后,我会对各方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比较,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解释和判断。最后,我会得出自己的观点和结论,并辅以相关案例和法律依据进行支持。

第三段:思维方式和技巧的应用。

在法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发现采用系统性、批判性的思维方式是非常关键的。我会将问题进行细致的剖析,对关键因素进行梳理和权衡。我还会注重辩证思考,在分析时兼顾各方观点并考虑到可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我还会运用逻辑思辨以及归纳和演绎等方法来推理和论证。这些思维方式和技巧的应用有助于我深入理解案例的本质和复杂性,并帮助我找到问题的解决途径。

第四段:学习经验和收获。

通过参与法律案例分析,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还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的能力。我从中学会了如何查找和解释法律条款,如何分析判决文书,并且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此外,我也学会了如何运用规则和原则来解释法律并为我的观点提供支持。这些学习经验和收获将对我未来的法律学习和实践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专业学生不可或缺的学习任务之一。通过案例选择和分析过程,我们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并发展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还学会了如何查找法律条款和分析案例相关因素,并形成了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通过这些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日后的法律学习和实践,同时也展现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学习经验的巨大价值。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三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甚于十次犯罪”。公正是司法工作永恒的真理,是司法工作永远的主题,更是社会对司法最大的期待和需求。“公生廉、廉生威”。公正最基础的保证是法官业务的清正与廉洁。在集中警示教育专项活动中,必须突出务实性,将警示活动与司法实务有机结合,实践司法公正,提升法官形象,维护法律权威。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警示教育活动后,我们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真正做到司法独立。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事关生杀予夺,更必须置于严密的内外部监督之下,秉公用之,谨慎用之。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要注意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审判权,作为国家xxx的重要方面,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根本。忘记了这一点,就忘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来源,就会丧失正确的权力观。而牢记这一点,就可以有效抵御各种不正常的干扰,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真正做到司法廉洁。

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

(三)真正做到司法高效。

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

(四)真正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决。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须做到:1、认定事实客观真实。事实客观真实,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实失实,则无公正裁判可言。我们在认定事实时,一定要依据证据判断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要坚决杜绝主观臆断,虚构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发生。2、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是判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判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则裁判不公。3、自由裁量合情合理。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能否做到合情、合理,也是判断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作为审判人员一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要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公正的裁判。

总之,在队伍廉洁性上我们迈出了一大步,但警示教育活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将以此次活动为推动力,认真学习和借鉴他人的经验与做法,在“找差距、练内功、树形象、上台阶”上下足工夫,实现以教育促廉洁,以廉洁保公正,以公正服务、保障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四

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案例分析是一项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技能。通过学习、分析并理解真实的法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运用,同时也培养了我们的案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律案例分析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以及这些经验对我的成长和理解法律的影响。

首先,对于法律案例的分析,要注重细节。一个案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有可能对最终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进行分析时,我们必须仔细研读案例材料,并将所有相关的细节整理出来。这包括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展示以及法官的理解和解读等。只有充分理解案件的细节,我们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推理,从而更好地理解案情并为争端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建议。

其次,在案例分析中,批判性思维是必不可少的。批判性思维是对已知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和推理的能力。通过对案例中的信息进行深入思考和批判性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逻辑漏洞或不合理的推断。这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原则和判断案例的合理性。批判性思维还能够让我们更善于辩论和辨别争议,提供更充分和具有说服力的观点。

第三,理解案例的法律背景和相关知识是案例分析成功的关键。不同的案例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领域和问题,理解这些背景知识对于准确理解案件有重要作用。通过学习相关法律原则、规定和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同时,了解法律背景知识还有助于我们预测法官的判断和推理,从而在案例分析中提供更准确的预测和建议。

此外,案例分析也需要我们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案例研究的能力。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接触到更多的法律案例,并与专业人士进行交流和讨论。通过参与实际案例研究,我们可以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情况中,并通过观察和分析实际案例,进一步加深对法律原则和法律问题的理解。实践经验和案例研究的能力是案例分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能够使我们更好地适应法律实践,并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提供更准确和专业的建议。

最后,通过法律案例分析,我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通过不断地研读和分析法律案例,我逐渐培养了逻辑思维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我学会了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并通过分析不同的案例和观点进行合理的判断和推理。这种思维能力在解决实际问题时非常重要,无论是在法律职业中还是在其他领域中都能够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对我们的学习和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细致的分析、批判性思维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我们可以提高我们的案件分析和问题解决的能力。同时,通过实践和案例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法律实践并提供准确和有效的建议。因此,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积累案例分析的经验是非常有益的,它不仅能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还能为我们今后的法律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五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自2008年4月份以来,我们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法律进学校”的学习。

我们集中学习了《xxx宪法》、《xxx教育法》、《xxx义务教育法》、《xxx教师法》、《xxx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我们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对学法的体会谈一下学习心得。一、学习宪法体会:(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

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xxx思想和xxx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4次修改,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现实性和以民为本。二、学习《xxx教育法》体会:《xxx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总揽教育工作的全局,对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指导思想和教育方针等重大原则问题,以及涉及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做了原则规定。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的最正确最全面的表述。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它表明了教师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进而也表明了教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突出地位。

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制度的第一部教育***,它是在总结了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改革与发展宝贵经验,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教育立法的经验,分析了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发展的大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的。《教育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进一步走上全面法制的轨道。

对于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决策。促进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学习《xxx义务教育法》体会: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

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

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六

20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七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xxx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一、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的xxx,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广大法官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二、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一)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廉洁、高效。

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

(二)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决。裁判是终结诉讼程序、启动执行程序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司法活动。因而,裁判是否公正,在整个司法公正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和深远影响。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党的_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须做到:1、认定事实客观真实。事实客观真实,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实失实,则无公正裁判可言。因而,我们在认定事实时,一定要依据证据判断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要坚决杜绝主观臆断,虚构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发生。2、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是判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判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则裁判不公。适用法律正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都适用正确。3、自由裁量合情合理。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能否做到合情、合理,也是判断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自由裁判选择不当也往往造成裁判不公。因而,审判人员一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要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公正的裁判。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八

9月29日晚9时许,张某等人在受害人回家途中等候,将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尸体投入某水库,然后由接应的李某,杨某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人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这起重大的绑架杀人案竟是未成年初中生干的,他们之所以走上如此恶劣的犯罪道路,是有着各方面原因的:

一是:他们思想还没成熟,做事没考虑到深远,没考虑做事的后果。

二是:因为辨别是非能力差,只看表面,认为帮母亲出了气就没事了。但却不知道永远耽误了自己的未来前程。

四是:就是学校的问题,学校没有做好法制的教育工作,如果进行教育了,张某等人也不会不过后果的进行犯罪。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知道,青少年不但要学好文化知识,还要学好法律知识。要时时把法律铭记在心,要用法律制止自己,保护自己。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一个合法的小公民。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育才更要先育人,我们要引以为鉴,争取让自己有一个阳光健康的生活.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九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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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十

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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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十一

甲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甲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甲对乙已造成一定损害,属于应当减轻处罚。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十二

案例:

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与感悟范文(13篇)篇十三

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购置婚房。

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

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法庭辩论】。

老人是否出资成焦点。

经历了4年多的纠纷依然没有一个结果,当初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几番。6月,王某带着儿子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时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某的申请,睢宁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不包括室内装装潢、装饰)为32万多元,车库价值为2.6万多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属于李某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李建、刘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王某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而李建、刘某则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屋,所以,这个房子他们老俩口也有份。李建、刘某为此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缴费均是他们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某出资缴纳。两位被告仅凭持有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法院判决】。

老人补偿儿媳、孙子18万余元。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此案审理结束。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能够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婚前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时间在王某与李某结婚登记时间之前,在原告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2.5万多元,对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1.2万多元给原告王某,剩余部分作为李某遗产进行分割。

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两原告与两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虑两被告现实际居住情况,将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继承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在被继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产权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刘某共同分别给付原告王某上述房屋补偿款9.7万元、给付小李上述房屋补偿款8.4万余元(由其监护人原告王某保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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