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辞退人员管理办法(通用8篇)

时间:2024-11-16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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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人员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九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家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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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人员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增长,减轻财政负担,按照党的十八大“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围绕我市打造阳光政治,实施“五五三一”战略工作大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市委、市政府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人员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市长任编委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长分别任副主任。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办)是市编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人员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委会管理范围是全市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机构、乡镇街道机关及全市事业单位内部及下属机构设置、名称规范、机构规格、编制员额、领导职数、职责范围、经费来源的确定及人员出入编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编委会实行会签制与会议纪要制。凡涉及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均通过编委会议研究确定,各部门依据会议纪要内容严格执行。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机构管理实行市编委会集体审批制度。凡属于行政事业机构设立、升格、撤销、合并、划转、更名,均由市编委会研究,按权限进行审批。

(一)全市各类机关机构设立、升格,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经市编委会研究,提交市委、市政府通过,报沧州市编委审批。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报市编委会研究审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撤销、合并、划转、更名,由市编委办核准。

(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实行下管一级审批制度。

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升格,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经市编委会研究,提交市委、市政府通过,报沧州市编委审批。

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升格,由主管部门写出申请,市编委办提出方案,经编委会研究通过,报沧州市编委审批;股级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划转、更名由市编委办核准。

(三)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升格、撤销、合并、划转、更名的,应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章编制管理

第八条编制管理主要程序:

(一)我市行政编制和政法编制总额的分配及各机关行政编制的核定,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报市编委会审定。

(二)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并有所减少。上级没有制定编制标准的,根据其职责任务,按照精简的原则由市编委办进行确定。事业编制分配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经市编委会审定。

(三)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动态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发展现状适时调整编制,有增有减,但不得突破总量。

事业单位编制性质的逆向划转需报经沧州市编委会审批。

(四)市编制部门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编制。

(五)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个人实行《编制使用证》管理,并录入市机构编制信息平台。“两证+平台”是作为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对人员调配、录用、政策性人员分配、核拨经费、核定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市编委办负责“两证+平台”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九条职务职数管理

(一)全市各类科级机关及级别相当的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及全市科级领导职数总量的核定,均由上级编制部门审批、备案。

(二)科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及级别相当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股级事业单位干部职数的配备比例和标准由市编委会核准。

(三)科级和股级干部配备必须控制在市编委核准的职数限额内。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人事计划管理

(一)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年度增人计划。

(二)市人社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上报的年度增人需求进行汇总分析,依据本年度全市人员变化及编制超缺情况,编制全市下年度机关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提交市编委会审核后,报沧州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人员调配管理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调配办法》和我市《党政系统增(减)人员流程表》、《教育、卫生系统内人员流动程序表》、《党群系统增(减)人员审批表》、《政府系统增(减)人员审批表》,坚持“空编先核准后补充,满编先出后进,超编只出不进”的原则,确保按编进人,做到人员身份与所在单位编制类别、岗位相一致。

(二)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在不超编制限额的情况下,属党群系统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部长、财政局局长、编办主任“五人”当面会签批准;属市政府系统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人社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编办主任“五人”当面会签审批。

(三)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占编不在岗,借调科级干部或借调人员至党群系统工作的,一律由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借调人员至市政府系统工作的,一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所有借调经审批后,一律报编制部门备案。

(四)各单位工作人员考取研究生、调出本市及自然减员,其主管部门需在当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准会签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新增人员

新增公务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军转干部、公务员调任以外,必须坚持“凡进必考”。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外,严格遵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执行,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一)按照市编委会研究的招聘计划,人社部门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成立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具体负责实施。

(二)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录用调配人员。

(三)在职工作人员考取研究生后,停发工资保留编制,如回本市工作,本着“专业对口”原则,由组织、人社部门安排相应工作。

第六章编制实名制和“清人核编”制

第十三条在编制限额内配备工作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本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本单位编制、人事、财政开支情况,并形成纪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

(二)组织、人社、财政、编办分别召开会议,对上报单位的人员调入、列入财政开支、个人身份编制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纪要。

(三)组织、人社、财政、编办等部门将情况核实无误后,与纪委和实名制单位共六部门起草《xx单位实名制情况的通知》,由书记、市长、常务副市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及六部门主要负责人签阅后,全市印发文件并报四大班子领导和相关单位及实名制涉及人员。

第十四条清人核编制是指定期由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进行清理核实,监察部门全程实施监督,是编制、人员、经费管理协调制约工作机制。

(一)每年分两次由编办牵头,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对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经费情况进行审核清理,分别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市编委会。

(二)经编委会研究后,将各单位编制人员经费清查情况,通报各主管部门,并在部门公示。

(三)市财政局每月向各单位发放工资,应先由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提供各单位变动人员名单,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放工资。

(四)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冀办字〔2014〕71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相关纪律责任。

(一)严肃机构设置纪律。不准超出规定的机构限额设置机构,不准擅自更改机构的性质、规格和职责权限,不准擅自变更机构层级、调整机构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准超机构规格配备设置内设机构,不准擅自变动、变更机构名称。

(二)严肃编制管理纪律。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准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混合使用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

(三)严肃职务职数管理纪律。严禁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严禁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变相设置非领导职数干部。

(四)严肃审批管理纪律。业务部门不准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不准以业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行业标准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上级业务部门提出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要求,一律无效,机构编制部门要坚决予以抵制。

(五)严肃违法违纪查处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中央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各单位严禁私自进人,特别是干部调整期间,一律实行人事冻结。涉及单位“一把手”离任的,要实行干部离任人事审计制度。编委办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机关。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的单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管理办法篇三

 1、固定资产的验收由资产管理相关人员、使用部门和采购人员共同验收。

2、采购物品或设备运到后,由总务人员和设备使用部门对物品或设备进行开箱检查,并填写验收单。

3、填写所收物品或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单位,包括附属设备和技术文件等。

4、验收单一式三联,在与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核对一致后,由总务人员人员、设备使用部门和供货商分别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5、在对物品或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后,资产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签字确认。将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交给使用部门。

6、验收后续工作。

(1)、对购入物品或设备办完相关手续后,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对固定资产及时进行编号。

(2)、固定资产一经编号,不得改变,也不能重复编号,同一编号不能重复使用。

(3)、验收后应及时生成该固定资产序号并及时贴于固定资产上。

7、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时登记固定资产电子账。

(2)、如果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可按合同金额或采购订单上的金额登记固定资产电子账,待取得发票后,再对设备原值进行调整。

8、财务科会计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购物金额是否与合同或采购订单一致。

9、在核实无误后,生成相关的会计凭证。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管理办法篇四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一、辞退的含义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

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是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的程序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四、辞退的法律后果

(一)人事关系的消灭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就解除了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辞退后的待遇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1.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失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规定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四)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被辞退人员的住房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五、纪律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市xx区x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编外用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切实提高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与中心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区编办备案的所有编外人员。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实际、奖勤罚懒,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办事和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行政审批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结果应用

第五条考核评比方法。实行100分制评分。根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进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五部分组成。

(一)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20%)。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2。

(二)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30%)。复审人员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受理业务数量、工作责任心、业务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三)互评分(30%)。考核对象相互做民主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评分(20%)。

1、审批中心扣分情况。考核对象因上下班迟到早退、忘打卡、违反工作纪律、日常卫生等情况被行政审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对应情况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数*4。

2、请假情况(不包含病假)。考核对象因事请假的需按照请假天数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计请假天数*0.1。

(五)附加分。

1、每个复审人员在民主评分时,同时选出5个优秀考核对象,被选中的考核对象每人次附加0.2分。

2、考核对象被评为月度服务之星的每次附加0.2分。

3、考核对象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的附加0.4分。

考核对象最终年度考核评分=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

第六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标准等次。

1、优秀。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得分90以上超过5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4、不合格。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和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优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绩效奖励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绩效奖励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存在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人员,除按照规定处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考核对象本年度投诉超过3次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超过5次以上的或因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

第十条考核对象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末三位的,中心有权利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xx市xx区xxx中心负责解释。

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

2022年编外人员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管理办法篇六

____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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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人员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以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末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和计划单列某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各级国有资产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末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和计划单位列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管理办法篇八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聘用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

(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义务,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和纪律;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

(四)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政策性安置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外);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六)根据工作实际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建档立卡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疫情期间参与防控的志愿者等,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四章聘用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有编外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录聘用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一)计划申报。用工单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填报《**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书面申请年度编外用工计划。

(二)计划审批。县人社局会同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用工申请,对编外用工指标初审后,由人社局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第九条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般不予办理。因不可预见因素补充编外用工的,按从紧原则申报和追加编外用工使用计划。

第五章聘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条人社局根据相关会议,指定专人监督指导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用工派遣,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县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严格组织报名、审查、考试(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教育、卫生、市政等编外用工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开展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和用工单位选派工作人员成立监审组,对招聘形式和过程进行核定监督。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县财政承担,由用人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县财政局按程序核准后,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第六章劳动合同及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原则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对引进的紧缺人才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薪酬标准参照在编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消防员工资按照上级部门文件执行,不列入本办法。

第十六条在册编外人员工资实行统发,每月由县财政局根据实有人数统一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用工单位依据外聘人员平时考核及出勤情况填报外聘人员月工资清单,签字确认无误后,再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编外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依法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调解,或提起诉讼。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要经常组织编外聘用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能力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素质,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整体形象。

第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对政策性强、保密性强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管理,用工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县人社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编外聘用人员续聘、工资待遇与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编外用工管理第一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编外人员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于违反规定聘用的编外人员,若已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终止合同或不予续聘,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实际使用编外聘用人员数量、人员类别、薪酬待遇、社保费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报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聘用人员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并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用工单位工作连续开展。

第二十四条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一)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情形的。

第八章组织管理

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要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劳动关系一律转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聘用的编外人员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聘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编外人员或超计划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四)聘用编外人员担任事业单位法人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位;

(五)擅自聘用退休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人员为编外人员;

(七)未按规定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违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移交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各类重点工作临时机构和县属国有企业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此办法进行。其他已经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的特殊行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按照会议研究意见办理,并报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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