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

时间:2023-10-24 作者:薇儿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

辩论可以增加我们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因为在辩论中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了解关于问题的各种信息。辩论所需的准备工作包括背景研究、论据搜集和思考整理。勉强给出的一些辩论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地下集中式汽车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购买小区栋室住宅一套。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小区人防地下集中式(编号)号汽车停车位(具体位置详见附图标注)租赁给乙方。

二、上述车位租赁价格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同时一次性付清该车位的租赁费。

三、乙方仅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车位租赁期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至期满________年止。期满后甲方同意,由乙方免租金继续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定租赁协议,直至乙方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自行解除。

四、该车位所属地下集中式车库将由物业公司进行有偿物业管理,具体细节由乙方同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地下车位服务协议。

五、乙方同意在国家遭遇紧急状况时作为人防工程设施免费征用。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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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地下集中式汽车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购买小区栋室住宅一套。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小区人防地下集中式(编号)号汽车停车位(具体位置详见附图标注)租赁给乙方。

二、上述车位租赁价格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同时一次性付清该车位的租赁费。

三、乙方仅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车位租赁期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至期满________年止。期满后甲方同意,由乙方免租金继续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定租赁协议,直至乙方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自行解除。

四、该车位所属地下集中式车库将由物业公司进行有偿物业管理,具体细节由乙方同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地下车位服务协议。

五、乙方同意在国家遭遇紧急状况时作为人防工程设施免费征用。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三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下文是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营业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第八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第九条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十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承租者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第十四条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汽车租赁行业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汽车租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汽车租赁经营者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5次以上的,收回其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汽车租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两类。汽车租赁具有租赁期短,租用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维修保养等租后服务等特点。中国汽车租赁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模式难以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汽车租赁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市场培育之后,经营模式必将走上连锁经营和与生产厂商合作的道路。

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

1997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按照租赁期的长短将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在实际经营中,一般认为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15~90天为中期租赁,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按照经营目的划分。

汽车租赁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一定程度上带有金融服务的特点。经营性租赁,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来实现投资收益。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四

汽车租赁业作为朝阳产业,其发展前景广阔但路途艰辛。汽车租赁是近年来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随着交通系统的不断完善,具有租赁汽车需求的人群日渐增多,汽车租赁业发展迅猛。下文是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九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

第十条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

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租赁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三)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四)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运、限运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第十九条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经营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本年度车辆更新指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经营备案或者车辆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但仍签定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出租9座以上客车的,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车型可随时更新。

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对高档消费品有不断更新的欲望。在欧美人们平均8个月更换一次车型。假在花费三十多万元购买一台轿车,因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一年后汽车的性能、外观改进很多,而价格却会大幅下降。一年后,如果想换新车型,老车可能15万元就很难卖出。这意味着,一年中车价损失接近20万元。但假如租赁一台三十多万元的车,只需10余万元。而且,可随时租用最新车型。从人们经常更换手机的状况就能预料到几年后,经常换新车,将是人们的新时尚。

解除检验烦恼。

自购车辆后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要耗费很多财力和精力。但如果租车,就不存在这些烦恼,无论是车辆维修还是其它原因,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租赁公司都会及时提供替代车,保证用车。

提高资金利用率。

如果自购车辆要一次性支付30万元,消费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也就是说租车和买车相比至少可节省一次性投资20万元。消费者用这20万元去经营,可赚取一笔可观的利润。

良好财务状况。

自购车辆必然会造成固定资产增加、借款增加、流动资产减少使财务出现不良状况,而租赁车辆将有效回避上述风险。

提高成本观念。

自购车辆使用时随心所欲,特别是单位公车,私自用车现象较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而如果租赁车,一是可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控用车数量,二是用车人知道自己的用车成本,可直接减少不必要的用车,有效地提高员工的成本观念。

出事公司协助。

驾驶自购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就要与保险公司交涉,因车主不熟悉报案理赔程序,往往会浪费许多时间和金钱。做为车辆管理的专业租赁公司,平时就与保险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处理理赔过程中,必然有明显的优势。

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用户有机的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发达国家人们的租赁认识也很全面,汽车租赁的益处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在中国,随着观念的变化和市场的培育,企业、个人“以租代买”的用车观念向量大面广、充满活力趋势发展。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五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市(县)区(镇)工程名称:建筑面积:邮政编码:使用面积:

工程质量状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生效后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

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每个柜台、店铺)每月元,共计元;。

2.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第四条租赁期间工程维修。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和主要风、水、电设备设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工程时,承租人应予以协助。出租人也可委托承租人就其中某一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责或抵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也可约定解决方式。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的,其维修范围和费用负担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

第五条工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条租赁工程的装修。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

第七条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按使用需要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范围:。租赁合同期满,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八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出租人将工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对受让第三人继续有效。

2.承租人因经营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将工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经出租人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拖欠工程使用费达到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天以上的;。

2.擅自将工程使用权转让的;。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5.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逾期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

2.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3.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责任。

1.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2.未按时(或按本合同约定)维修工程,偿付违约金元;。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工程主体结构、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责任。

1.未按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4.逾期不归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除补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外,偿付违约金元。

三、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续签合同,应提前天与对方协商。

2.3.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承租人取得使用证后本合同生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六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租用乙方机械设备,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在租赁期间甲方租凭的设备如果造成丢失或者毁坏,按原价的80%赔偿。

3、租凭时间:xx年00月00日——xx年00月0日。

4、施工地点:

5、财务结算方式:

(1)计费方式及单价:见租凭设备表。

(2)甲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如逾期未付,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设备停机费用由甲方照常支付给乙方。

6、有关约定:

(1)乙方负责提供设备操作者,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作业,并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2)设备租凭期间,设备操作者的食宿由甲方负责。

(3)设备租凭期间,设备的燃油费、耗电费由甲方负责。

7、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为乙方设备的进场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进场条件。

(2)甲方必须有专人负责指导设备的施工产生,但不能违章指挥,若由甲方人员违规指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负责设备的安全工作,若由甲方保卫工作不到位造成设备及其零备件的丢失由甲方负责。

8、乙方复杂:

(1)乙方应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技术性能完好。

(2)进入施工现场的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若由乙方提供设备操作者,操作者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有关负责人的指挥作业,并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但有权对有关违章指挥提出异议。

(3)若乙方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修。若由此影响甲方施工三天以上的,经双方签认后,可免签当日台班费。

9、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诸法律解决。

10、本合同经双手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七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___________租给乙方作为车辆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车位租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租金及支付方式。

1、车位租金___________元整/月;车位管理费用___________元整/月。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车位管理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代为收缴,缴交物业。乙方到期如需续租,需提前个月通知甲方。

2、租期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3、租金:车位租金___________元/年,车位管理费用___________元/年,合计金额___________元/年。

4、使用期间内车位蓝牙卡由甲方向物业购买,合同期满后如不继续租用,乙方应退还甲方车位蓝牙卡。(如蓝牙卡丢失,乙方应支付100元蓝牙卡补办费用。)。

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车位使用权,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

2、在租赁期间,如人为损坏(包括乙方)场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责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场地,仅供乙方作停泊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物业停车场管理规定。

2、乙方必须将车辆按车位及物管要求停泊好并做好防盗措施,如发生任何车辆遗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收回车位,剩余租金概不退还。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以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八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地下集中式汽车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购买小区栋室住宅一套。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小区人防地下集中式(编号)号汽车停车位(具体位置详见附图标注)租赁给乙方。

二、上述车位租赁价格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同时一次性付清该车位的租赁费。

三、乙方仅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车位租赁期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至期满________年止。期满后甲方同意,由乙方免租金继续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定租赁协议,直至乙方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自行解除。

四、该车位所属地下集中式车库将由物业公司进行有偿物业管理,具体细节由乙方同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地下车位服务协议。

五、乙方同意在国家遭遇紧急状况时作为人防工程设施免费征用。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九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于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关于公租房建设与评价的地方标准,标志着我市公租房建设管理水平跃上了新台阶,整体建设品质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公租房是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中“基本住房有保障”的核心支撑,公租房品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障家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事关社会和谐的大事。

“十二五”时期,我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的目标任务,基本建立了以设计、建造、评价、运维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标准化体系,编制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结合“十二五”时期公租房建设管理的实践,在出台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基础上,今年编制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地方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设计和建设,全面提升建设管理品质。

小户型公租房租金更便宜。

在以往公租房遵从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标中,规定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住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对区别于普通商品住宅的公租房而言,这一道门槛则有诸多掣肘。

“即使是一些上班族自己合租的单间,面积也往往只有十几平方米。”参与北京市地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起草的相关负责人透露,此前北京市曾推出过卧室与客厅合二为一的“零居室”,面积也未能突破22平方米。但实际上,一些单身者或者小两口对小户型公租房更青睐。22平方米以下的户型经过集约化设计处理,其实也能满足这部分租户的需要。

在这份新标准中,打破了22平方米的最小面积限制,允许15至22平方米小户型的出现。

小户型公租房,对于租户来说首要的好处是租金更便宜了。以常营汇鸿项目43元/平方米的月租金为例,如果面积从22平方米减到15平方米,那么月租金可以减少301元。

而如果在全市范围内算一笔大账的话,最小面积限制的降低也就能让同一片土地上建设更多符合标准的公租房,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地段的项目,土地利用效率也能有所提高。

推出小户型公租房,并不意味着以前的户型不再建设。“对于租户来说,能够挑选的户型选项也就更多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这位负责人说。

15至22平方米小户型的诞生,也为未来公租房的户型格局带来新变化。未来公租房建设也可根据采光等要求,分出15至22平方米纯小户型、22平方米以上户型、上述两类户型混合组合的三类住栋格局,可避免用地浪费。同时,也会有部分纯北向公租房。

告别竖向烟道炒菜不再串味。

面积小了,使用中会不会不方便?会不会比大户型公租房“缺斤少两”?

虽然相比商品住宅,公租房的面积不大。但这份建设标准列出的,却都是建筑行业内的新技术和新亮点。这位负责人说,未来北京公租房的建设,在确保供应量和标准配套的同时也会更加精细化,注重细节品质的提升。

“面积本来就不大,因此公租房从一开始的设计环节就考虑到后期的装修和租户使用。”此前的调查中,这位负责人就发现,一些百姓对于阳台的需求较大,因此在建设标准中也增加了公租房住户内设阳台、阳台内设晾衣空间的要求。

因此,只有几十页的标准却满满都是细节。例如,由于公租房面积不大,很难装入市场上的大型门柜家具,因此专门强制要求设置吊柜等储藏空间。对于15至22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还专门要求卫生间要具备坐便器、洗面器、淋浴器和排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可不单独设立厨房,但要有备餐空间,甚至必须预留好冰箱和洗衣机的位置。

“精细”之中,甚至还出现了高于普通商品住宅的内容。“厨房应选择油烟分离式的排放设备,排风宜采取水平直排的方式”,在这份标准中,这条看似专业的条款却能带来后期公租房居住舒适度的极大提升。据悉,未来北京市公租房将告别竖向烟道,倡导水平直排的方式。而竖向烟道其实正是每户之间炒菜做饭时“串味儿”的罪魁祸首。

“虽然是水平直排,但采取油烟分离的设备,经过净化处理装置,98%以上的油烟将被拦截,排出的是水蒸气等无污染气体,对于环境的污染也将大幅降低。”他说。

公交或地铁衔接是必备项。

这份标准已经从2月起开始正式实施,列入开工计划的公租房就将按照其建设,将在设计和验收环节发挥作用。

在标准中,还专门列出了15项公租房的评价指标,强制要求公租房必须具备的条件,涉及公租房室内与室外环境。

对于老百姓更关注的交通配套,标准要求公租房住区应优先选择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并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或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场站、道路条件。

具体而言,项目周边设有已投入运行的公交站点或首末站设施,住区人行出入口附近设有出租车等候点。而在一些条件允许的地方,主要人行出入口500米内就会有公交站点设施。

在一般住宅的停车等配套设施上,会存在“千人指标”的概念,也就是根据每户2.45人来计算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但对于15至22平方米的小户型而言,2.45人的算法明显过多,因此这次将这部分小户型的人数按照每户1.5人来测算。这样一来,配套设施更符合实际,也能省下来公租房小区公用空间面积。

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方面,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将不少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50%。地面非机动车位也会安排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并结合各住宅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

与其他评价指标区别的是,这份标准的判定结果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项,而非星级。“这些指标是公租房必须具备的,如果被判定为‘不合格’,那就不能通过验收、不能入住。”这位负责人说。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十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商务部对融资租赁有什么规定?下文是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

合同。

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1.决定租金的因素。

2.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通常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具体类型有:

(1)按支付间隔期的长短,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

(3)按每次支付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两种。

【提示】实务中,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为后付等额年金。

3.租金的计算。

租金的计算大多采用等额年金法。等额年金法下,通常要根据利率和租赁手续费率确定一个租费率,作为折现率。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租赁物作为长期应收款;承租方计入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货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前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分期付款一般没有宽限期,交易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分期款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8)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十一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监管及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房屋租赁当事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影响使用安全的,按照《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向无合法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的;。

(二)出租人未建立登记簿登记承租人相关情况的;。

(三)发现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房屋租赁当事人、经纪机构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

房屋租赁当事人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违法建造房屋,或者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性质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不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及其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记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并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国有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近期建设用地和年度建设用地。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调剂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收购方式和价格等事项。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种。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规范规定。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租赁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4.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六条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5.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照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

承诺书。

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进行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

第二十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转请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提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和核查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准入条件提出复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的,确定配租标准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家庭资格复审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根据所反映的住房问题进行复查,并将反映的家庭财产、收入问题转区民政局复查,核实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筹集,以及承租人轮候、配租和使用等运营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获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至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方案并统一组织选房,选房方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并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

》。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并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户(套)型。

第二十七条《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有房产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十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指导、劝告义务,并定期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登记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程序进行审查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保障标准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以申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四十三条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鼓励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凡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并享受国家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第四十五条由工业园区实施管理,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政府于2019年3月19日颁发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19〕55号)同时废止。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十三

第一、自愿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第二、法定解除。

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三、诉讼解除。

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过程中,举证是一个关键的程序。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具有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十四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证号________号,现因甲方欲出售乙方承租的私产房,依照法律规定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方放弃购买,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房屋租赁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鉴证人:(盖章)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最新人防租赁办法(通用15篇)篇十五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

租赁合同。

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第九条(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十条(房屋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确认)。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信息交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禁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改变用途或结构)。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定价规定)。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违规行为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义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民事纠纷规定)。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例外规定)。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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