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温柔雨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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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___________租给乙方作为车辆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车位租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租金及支付方式。

1、车位租金___________元整/月;车位管理费用___________元整/月。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车位管理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代为收缴,缴交物业。乙方到期如需续租,需提前个月通知甲方。

2、租期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3、租金:车位租金___________元/年,车位管理费用___________元/年,合计金额___________元/年。

4、使用期间内车位蓝牙卡由甲方向物业购买,合同期满后如不继续租用,乙方应退还甲方车位蓝牙卡。(如蓝牙卡丢失,乙方应支付100元蓝牙卡补办费用。)。

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车位使用权,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

2、在租赁期间,如人为损坏(包括乙方)场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责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场地,仅供乙方作停泊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物业停车场管理规定。

2、乙方必须将车辆按车位及物管要求停泊好并做好防盗措施,如发生任何车辆遗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收回车位,剩余租金概不退还。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以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二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下文是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营业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第八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第九条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十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承租者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第十四条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汽车租赁行业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汽车租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汽车租赁经营者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5次以上的,收回其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汽车租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两类。汽车租赁具有租赁期短,租用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维修保养等租后服务等特点。中国汽车租赁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模式难以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汽车租赁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市场培育之后,经营模式必将走上连锁经营和与生产厂商合作的道路。

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

1997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按照租赁期的长短将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在实际经营中,一般认为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15~90天为中期租赁,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按照经营目的划分。

汽车租赁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一定程度上带有金融服务的特点。经营性租赁,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来实现投资收益。

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三

乙方年开发建设________工程,地上建筑层数为________层,建设总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应同步建设人防工程________平方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建成。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定。

一、工程建设标准及要求。

1、工程防护等级为________级,战时功能为________,平时功能为________。

2、工程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设计,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

二、双方责任及任务。

1、甲方责任及任务。

(1)按时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合格后出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2)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防护专业验收。

2、乙方责任及义务。

(1)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前报甲方审查。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开工。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批准部门批准。

(3)及时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承担工程监理工作。加强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建成人防工程。

(4)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竣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完整的施工资料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和甲方。

(5)不能按时报送设计文件审查、开工和竣工以及不建或工程规模、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它。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防护专业验收合格后终止。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四

汽车租赁业作为朝阳产业,其发展前景广阔但路途艰辛。汽车租赁是近年来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随着交通系统的不断完善,具有租赁汽车需求的人群日渐增多,汽车租赁业发展迅猛。下文是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九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

第十条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

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租赁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三)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四)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运、限运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第十九条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经营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本年度车辆更新指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经营备案或者车辆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但仍签定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出租9座以上客车的,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车型可随时更新。

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对高档消费品有不断更新的欲望。在欧美人们平均8个月更换一次车型。假在花费三十多万元购买一台轿车,因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一年后汽车的性能、外观改进很多,而价格却会大幅下降。一年后,如果想换新车型,老车可能15万元就很难卖出。这意味着,一年中车价损失接近20万元。但假如租赁一台三十多万元的车,只需10余万元。而且,可随时租用最新车型。从人们经常更换手机的状况就能预料到几年后,经常换新车,将是人们的新时尚。

解除检验烦恼。

自购车辆后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要耗费很多财力和精力。但如果租车,就不存在这些烦恼,无论是车辆维修还是其它原因,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租赁公司都会及时提供替代车,保证用车。

提高资金利用率。

如果自购车辆要一次性支付30万元,消费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也就是说租车和买车相比至少可节省一次性投资20万元。消费者用这20万元去经营,可赚取一笔可观的利润。

良好财务状况。

自购车辆必然会造成固定资产增加、借款增加、流动资产减少使财务出现不良状况,而租赁车辆将有效回避上述风险。

提高成本观念。

自购车辆使用时随心所欲,特别是单位公车,私自用车现象较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而如果租赁车,一是可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控用车数量,二是用车人知道自己的用车成本,可直接减少不必要的用车,有效地提高员工的成本观念。

出事公司协助。

驾驶自购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就要与保险公司交涉,因车主不熟悉报案理赔程序,往往会浪费许多时间和金钱。做为车辆管理的专业租赁公司,平时就与保险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处理理赔过程中,必然有明显的优势。

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用户有机的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发达国家人们的租赁认识也很全面,汽车租赁的益处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在中国,随着观念的变化和市场的培育,企业、个人“以租代买”的用车观念向量大面广、充满活力趋势发展。

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地下集中式汽车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购买小区栋室住宅一套。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小区人防地下集中式(编号)号汽车停车位(具体位置详见附图标注)租赁给乙方。

二、上述车位租赁价格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同时一次性付清该车位的租赁费。

三、乙方仅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车位租赁期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至期满________年止。期满后甲方同意,由乙方免租金继续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定租赁协议,直至乙方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自行解除。

四、该车位所属地下集中式车库将由物业公司进行有偿物业管理,具体细节由乙方同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地下车位服务协议。

五、乙方同意在国家遭遇紧急状况时作为人防工程设施免费征用。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六

鉴于甲、乙双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商铺签订《_______________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依约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放弃上述商铺优先续约权及承租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租赁合同》终止、商铺返还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甲乙双方租赁关系即同时解除。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于年月日前将铺位退还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还,甲方将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取房屋占用费。

三、乙方承担商铺实际退还之日前的所有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物业费、通讯费、广告费等一切费用。

四、乙方退还商铺时应保证商铺内水、电等设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损坏商铺内原有设施和非乙方装修部分,若有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五、《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扣除乙方欠缴费用后退还承租押金,明细见附件。

六、退费时间为合同解除后满两个月,退费方式为网银转账。

七、乙方撤出商铺后,遗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八、因乙方退租给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即有权将该商铺进行二次招商,并可随时与意向经营户实地参观该商铺直至签订《租赁合同》。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字页(无内容):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地下集中式汽车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购买小区栋室住宅一套。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小区人防地下集中式(编号)号汽车停车位(具体位置详见附图标注)租赁给乙方。

二、上述车位租赁价格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同时一次性付清该车位的租赁费。

三、乙方仅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车位租赁期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至期满________年止。期满后甲方同意,由乙方免租金继续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定租赁协议,直至乙方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自行解除。

四、该车位所属地下集中式车库将由物业公司进行有偿物业管理,具体细节由乙方同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地下车位服务协议。

五、乙方同意在国家遭遇紧急状况时作为人防工程设施免费征用。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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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八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将华大家园地上停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地上停车位编号和业主车牌号。

地上停车位编号:业主车牌号: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次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20__年3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止。

2、乙方须于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与甲方办理续签合同的相关手续。

3、续签合同时,乙方因故不能到场时,须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履行续签合同的相关手续。

4、租赁期满,乙方不按期续签合同的,甲方可另行租赁。

5、乙方在出售华大家园房产时,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内可退租;租赁期满后本合同不续签。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承租地上停车位的年租金900元∕个·年,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付清。续租年租金的调整依国家政策、市场行情等因素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

停车位租金不包含泊车服务费。泊车服务费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由乙方另行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第四条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停车位。

2、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停车位进行停车管理服务。

乙方义务:

1、乙方在使用地上车位时必须服从物业管理规定;

2、租赁的停车位只用于停放符合物业管理规定的机动车辆;

3、乙方停放的机动车辆变更时,应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乙方不得在地上车位上清洗车辆,在停车位内修理车辆须经物业管理公司许可;

5、车辆进出停车位不得妨碍物业管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

6、乙方不正确使用停车位或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停车位,给小区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甲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五条免责约定。

1、本合同仅为车位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车辆保管及泊车服务义务,乙方在使用停车位过程中,发生车辆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期内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相免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构成违约,应按本合同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它。

1、在小区遭遇如火灾等紧急事件时,乙方无条件同意车位被临时占用或使用。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物业管理公司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九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

租赁合同。

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第九条(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十条(房屋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确认)。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信息交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禁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改变用途或结构)。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定价规定)。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违规行为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义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民事纠纷规定)。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例外规定)。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十

汽车租赁是近年来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随着交通系统的不断完善,具有租赁汽车需求的人群日渐增多,汽车租赁业发展迅猛。下文是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第六条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租赁经营服务质量,维护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

(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九条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六)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者购置。

承诺书。

接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内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

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的,还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约定签订书面。

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下列资料:。

(一)个人承租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要求及时报送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权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二)沿途揽租;。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

(四)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

(二)机动车使用性质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登记为租赁;。

(三)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四)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五)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六)车内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四)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五)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租赁小型客车的,还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年度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备案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的;。

(三)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的;。

(四)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的;。

(五)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违规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相关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汽车租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两类。汽车租赁具有租赁期短,租用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维修保养等租后服务等特点。中国汽车租赁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模式难以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汽车租赁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市场培育之后,经营模式必将走上连锁经营和与生产厂商合作的道路。

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

1997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按照租赁期的长短将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在实际经营中,一般认为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15~90天为中期租赁,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按照经营目的划分。

汽车租赁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一定程度上带有金融服务的特点。经营性租赁,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来实现投资收益。

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十一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未取得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

(六)不能保障居住、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在房屋租赁信息系统中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第十二条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三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作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房屋租赁信息系统中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责任;

(五)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

(六)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填报和提交下列信息内容及资料:

(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四)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证明。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租赁当事人及租赁房屋的相关信息传送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种类及号码,出租房屋座落、用途、租金及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续租、转租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当事人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续租、转租等登记备案手续和补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向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经纪业务活动。

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资金、业务台帐等,并将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档保存,其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经纪机构提供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提供房屋租赁委托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转借、骗取或者买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房屋租赁及其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及时处理: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更正;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当事人及时申办;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

(五)开展法制宣传,提供相关服务;

(六)履行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理情况应当告知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对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保存。

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十二

第四条市房管局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租赁资格的审查与公示,房源分配与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运营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户籍与暂住证的审核以及拥有车辆的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茅箭区、张湾区政府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制定配租方案、房屋配租以及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代建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普通商品房项目按3%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解决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后剩余的房源,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原有出让土地性质不变,土地用途不变。

第八条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申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协调,可以整合各企业工业用地中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小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增加10平方米。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要进行简易装修,配备基本的生活辅助设施,满足入住要求。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享受财政部财综〔〕88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修养护、管理、建设投资补助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的办公费用与工资支出等。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城市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

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2、在城区无住房,或未租赁其它保障性住房;。

3、父母在城区拥有个人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含申请人)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2、在城区无住房;。

3、个人年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工资收入标准。

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本条第1款和第3款的条件限制。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资格条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社区、街办审核。街办和社区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二)区房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区监察局、街办、社区等相关人员再次进行入户调查。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房管局再进行核实。经公示与再次核实后无异议的,将申请人名单上报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将申请人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有投诉的,由区房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第十七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工作单位统一向市房管局申报。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与审核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有投诉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核实意见。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第十八条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须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执行,其资格审查由企业和工业园区负责。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与家庭的租赁需求后的剩余房源,以及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向城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其资格审查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配租与轮候。

第二十条市房管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和区房管局上报的需求情况,将政府所有、面向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的房源(具体到房号)下达给各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组织配租。其工作程序为:

(一)区房管局应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报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配租方案应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轮候对象可根据配租方案,到区房管局进行登记。

(三)区房管局通过随机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房号。区房管局应将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市房管局审核备案。

摇号或抽签过程应接受市、区监察局、市公证处和市房管局的监督指导。

(四)优先顺序:

1、申请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

2、上一期配租中没有配租到房源、且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按轮候顺序号);。

3、本期申请人(按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顺序号)。

第二十一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管局组织配租,其配租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等待新的房源。

轮候期超过一年的,由区房管局组织社区、街办对轮候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或轮候期没有超过一年的轮候对象,其轮候顺序号依然有效,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复审没有通过的轮候对象,由区房管局说明理由,并取消配租资格。

第二十三条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有权人组织配租,配租对象为本单位内部取得租赁资格的职工,其配租结果应报市房管局备案。

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资格审查、公示以及房屋配租,由区房管局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并将配租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承租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与市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人与租赁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核定本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必须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与租赁合同的规定执行,同时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市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和管理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委托专业的运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和管理费按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饰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饰装修的,经运营单位批准后方可装饰装修,但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破坏装饰装修部分。对其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承租人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转让、闲置、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还的,由市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预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或所有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在退还公租房时,应足额缴纳拖欠的租金;没有足额缴纳租金的,运营单位应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缴所拖欠的租金。

第三十一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区房管局应当会同社区、街办和运营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区房管局应与运营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对承租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走访、调查,对已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合同期满后,由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房管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

专业人防租赁办法(汇总13篇)篇十三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租用乙方机械设备,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在租赁期间甲方租凭的设备如果造成丢失或者毁坏,按原价的80%赔偿。

3、租凭时间:xx年00月00日——xx年00月0日。

4、施工地点:

5、财务结算方式:

(1)计费方式及单价:见租凭设备表。

(2)甲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如逾期未付,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设备停机费用由甲方照常支付给乙方。

6、有关约定:

(1)乙方负责提供设备操作者,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作业,并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2)设备租凭期间,设备操作者的食宿由甲方负责。

(3)设备租凭期间,设备的燃油费、耗电费由甲方负责。

7、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为乙方设备的进场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进场条件。

(2)甲方必须有专人负责指导设备的施工产生,但不能违章指挥,若由甲方人员违规指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负责设备的安全工作,若由甲方保卫工作不到位造成设备及其零备件的丢失由甲方负责。

8、乙方复杂:

(1)乙方应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技术性能完好。

(2)进入施工现场的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若由乙方提供设备操作者,操作者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有关负责人的指挥作业,并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但有权对有关违章指挥提出异议。

(3)若乙方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修。若由此影响甲方施工三天以上的,经双方签认后,可免签当日台班费。

9、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诸法律解决。

10、本合同经双手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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