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

时间:2024-08-31 作者:碧墨

写心得体会是一个反思和思考的过程,通过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可以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一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

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缴回证券 票据权利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但当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2.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二

1.基本规定:

税率形式适用项目计税公式。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题:

【例题1判断题】高档手表采用从量计征方法计缴消费税。()。

【答案】×。

【解析】高档手表采用“从价”计征方法计缴消费税。

【例题2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是()。

a.汽油。

b.香烟。

c.啤酒。

d.实木地板。

【答案】b。

【解析】(1)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方法计征;(2)选项ac:从量定额计征;(3)选项d:从价定率计征。

【例题3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的有()。

a.高档手表。

b.烟丝。

c.高尔夫球。

d.黄酒。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三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些内容的考点大概占试卷总分数的80%。

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知识点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四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五

1.法的特征:国家制定跟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跟组织(法人)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地震 洪水台风 森林大火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4.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为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自治法规-自治人大

特别行政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5.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文成不成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程实( 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主国(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开公司( 法的目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横向关系分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

纵向关系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请仲裁:

1.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是平等主体)

4.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6.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7.仲裁协议必须书面订立

8.仲裁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仲裁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委员组成开庭不公开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外有规定的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质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行政复议。

需注意以下两点:

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六

作为一名大一学生,我于上学期修读了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深切地感受到了经济法对于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中,我学到了很多有关经济法的知识,并且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经济法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至关重要,只有在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经济活动才能更好地进行。在这门课程中,我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了解到它们的实践应用。深入学习经济法,不仅有助于每个人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对个人的经济行为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其次,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法治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法治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核心,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石。经济法作为法治的一部分,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规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在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中,我了解到了法治是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经济才能健康发展,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因此,我们作为大学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培养良好的法治道德观念。

再次,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和自主学习的必要性。经济法是一门较为复杂的学科,需要通过大量的学习和实践才能真正掌握。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认识到要想在经济法领域有所建树,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这也使我进一步意识到了在大学阶段,自主学习和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的重要性。选择主动地学习和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并且能够更好地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最后,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还教会了我如何正确处理经济纠纷和问题。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一些经济纠纷解决的方法和技巧。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我了解到在解决经济纠纷时,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同时,经济法还教会了我如何善于权益维护和合法维权。这些技能和知识将在我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让我能够更好地应对经济纠纷和问题。

总而言之,通过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我不仅丰富了自己的知识储备,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这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将继续引领着我探索和学习经济法的奥秘,从而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七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八

大一经济法基础课程作为经济学和法学交叉领域的学科,对于培养学生的经济法律意识和素养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制体系,是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在大一经济法基础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经济法对于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性以及其对于个人和企业的法律保护作用,更加明确了经济法学习的必要性。

在大一经济法基础课上,我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主要法律法规以及一些经济法律实践案例。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我深入了解到经济法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和维权利益的重要性。同时,我也在实践中学会了运用经济法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例如,在学习了合同法后,我发现合同在经济活动中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了解到了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将来从事商业活动打下了基础。

第三段:对于经济法知识与经济现象的关系的认识。

在学习大一经济法基础课程的过程中,我发现经济法知识与经济现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学原理为经济法提供了理论支持,而经济现象的发展和演变又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的制定和调整。例如,在学习了市场监督管理法的内容后,我了解到国家对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但与此同时,我也明确了监管者在实施监管时需要考虑到市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以避免过度干预和扼杀市场活力。

第四段:经济法对于个人和企业的保护意义的思考。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保护作用不可忽视。个人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经济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和渠道,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了企业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通过学习大一经济法基础课程,我对于经济法对于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第五段:对于今后学习经济法的展望和总结。

在大一经济法基础的学习中,我开始逐步掌握了一些基本的经济法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和实践也越来越重要。因此,我决定继续深入学习经济法,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为将来从事经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总字数:476字)。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九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解释】核准类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不定项选择题)。

2.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解释】开户银行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账户的开立,需要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d.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ad。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临时经营的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b。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单选题、20单选题)。

(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基本存款账户自()可以办理付款业务。(年)。

a.正式开立之日起。

b.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c.正式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d.正式开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

【答案】b。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p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甲公司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2015年)。

a.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

b.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c.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

d.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答案】d。

【解析】基本存款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4.预留签章(不定项选择题)。

(1)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而非签名加盖章)。

(2)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十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种类 (1)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核准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3、备案制: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撤销的情形

时间规定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类型

用途

使用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

3、专用存款账户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7、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不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存款人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十一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十二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案例】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租期1年,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2007年9月1日先付半年租金,2008年3月1日支付其余租金。期满是否续租再协商。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也未打招呼的情况下搬出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

【案例】1995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14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1.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效备考方法。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十三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出票

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作出票据+交付票据

【知识点链接】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十四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经济法巧记口诀。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

现在总结一下,会计职称《经济法巧记口诀》。

普通决议。

“职工”“股董”——盐拌。(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释一下:

职工代表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或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有一个特点大家应掌握,对于人数少的会议,就需要全体的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和董事会成员人都不多,所以要全体过半方可。

对于人数较多的会议,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人数较多,所以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一般需要2/3的表决权,方可通过,但是全部的2/3,还是出席的2/3,分析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人数少,需全部的2/3,

2、股东大会人数多,需出席的`2/3,

3、债权人会议人数多,需出席的2/3,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多少,大家可以这样想,企业因为欠债多才破产的,所以债权人一定很多。)。

特殊注意:中外合作、合资的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需出席的董事一致通过。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汇总15篇)篇十五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狭义: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不是社会各阶级意志的体现,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5)统治阶级的某个成员违反法律,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非法人―分支机构(缔约能力、诉讼能力);职能部门)。

(3)国家。(特定主体)

(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有三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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