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笔砚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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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一

为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镇党委、政府不断创新信访工作方法,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健全信访预警机制,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定时、不定时进行信访形势分析,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对排查出的问题,实行台账式管理,有效掌握了信访工作的主动权,收到较好效果。

一、建立信访隐患排查制度。深入搞好信访隐患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集中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超前排查与巡回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信访苗头性问题。对排查出的一般问题,耐心向当事人讲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解决;对排查出的重大信访苗头性问题,填写《信访隐患排查报告表》及时上报信访办,由信访办汇总分别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今年来共排查出信访隐患9起。

二、建立信访动态分析制度。镇党委每周召开一次由包案领导、包案部门参加的信访动态分析会。结合发案规律,办结进度,对信访态势进行分析、研究,确定信访工作重点。同时,每月对所查办的信访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整理出带有共性的信访问题以及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

三、建立信访问题通报制度。加强与纪委、信访、政法、国土、计生等执法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完善信访问题处理网络。在接待群众信访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访情况,促使其及时协调、解决。

四、建立信访工作联络制度。在90个行政村各选一名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的两委成员,担任信访工作联络员,对发生在身边的群体性信访苗头问题及汇报,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今年以来,联络员已向乡镇报告信访情况11起。

五、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制度。接访人员在接访时必须热情、文明、耐心、主动,认真听取信访举报人的反映,并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对重大信访情况要随时报告。对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越级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六、建立信访工作包保预案制度。在信访排查、分析等工作中发现的信访苗头,及时制订相应工作预案,包案领导及包案部门对信访工作实行包调查、包处理、包办结、包息访和包反馈,采取发信访工作建议书,与重要信访对象“约访”等方式,确保信访问题的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xx〕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省领导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下访活动,市级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县级领导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点接访,乡级领导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并负责处理本地区本领域的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四)对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因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导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分别参照同级党政领导接访时间安排接访,协调处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法定途径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年度督查。

工作计划。

其督查机构针对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督查;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省信访局负责对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信访矛盾产生、事态扩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对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重复集体上访,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责成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说明情况,或责令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必要时,可约谈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第十六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信访矛盾高发、群众反复越级上访或大规模集体上访等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干部、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干部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当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七条对信访矛盾相对突出,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本地区、本部门信访矛盾居高不下,群众多次大规模集体上访,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重点管理、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重点管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省信访局根据信访形势和任务需要,对信访问题较多、群众上访量较大、工作比较薄弱的县(市、区),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实行重点管理、挂牌督办的建议。

对受到重点管理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重点管理期间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八条对受到诫勉谈话或重点管理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信访群体性事件、发生极端事件等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信访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理结果反馈信访部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信访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信访部门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省级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xx年3月5日印发。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第九条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四

为全面提升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强化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社会评价和群众监督,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率,根据《全市社会稳定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实施。

全市信访考核工作在市信访局领导下,由局各科室及调查组具体操作。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上访事项治理、信访案件化解、风险评估、信访基层基础工作、工作创新。

三、考核方式。

对镇街采取内查、自报、民调、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信访局根据日常工作、现场检查及民调情况,汇总年度考核成绩向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

市级考核数据以市信访局每月通报、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通报数据为准;到济宁、赴省、进京上访数据以网上登记和省、济宁市信访局通报为准。

四、具体数据采集。

1、上访事项治理。

(1)集体上访。来市以上集体上访,事前有预警且跟踪处置到位、未造成影响的不减分,否则每起减1分。(由接访科提供数据和预警、跟踪处置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写相关考核数据统计表,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2)重复集体上访。来市以上重复集体上访,法定处理期限内或及时跟踪处置未造成影响的不减分,否则每起减2分。(由接访科提供数据和预警、跟踪处置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写相关考核数据统计表,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3)进京非正常上访。每人次减0.5分,重复的每人次减1分。市信访局负责考核20xx年1月3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进京非访,以上半年通报为准,下半年治理进京非访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考核。

(4)极端上访事件。发生自焚、自残、跳楼、打砸、堵塞交通等极端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每起减10分。(由接访科提供数据和名单,填写相关考核数据统计表,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5)跟踪处置上访。凡发生上述信访事项后,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及时跟踪处置的,每起加倍减分。(由接访科提供数据和跟踪处置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写相关考核数据统计表,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2、信访案件化解。

(l)本年度信访事项化解。当年发生的来市以上信访事项,到期办结率达到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5分,扣完5分为止;群众对信访事项办理满意率(结服率)达到60%以上,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1分,扣完10分为止。(由接访科、办信科分别提供数据和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写相关考核数据统计表,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2)信访积案化解。交办信访积案,到期办结率达到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5分,扣完5分为止;群众对信访积案办理满意率(结服率)达到80%以上,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1分,扣完10分为止。(由督查科提供数据和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写相关考核数据统计表,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3、风险评估。

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事项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率达到100%,切实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凡发生集体上访而未进行风险评估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由接访科提供资料)。

信访基层基础工作,主要包括领导重视、阵地建设、机制建设、队伍建设、“三无”创建、信访信息员应知应会、信访法规宣传和工作创新8个部分,其中,工作创新为加分内容。

(1)领导重视。各镇街领导班子成员办公会议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定期研究化解重点信访案件;党政主要领导及其他领导干部包保化解重要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经费充分保障;加大信访干部交流、提拔使用力度。以上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减1分。(现场检查提供资料)。

(2)阵地建设。镇街群众服务中心实行部门入驻、联合接访,镇街群众服务中心设立信访窗口并达到“六有”标准;村级接待场所达到“五有”标准,每个镇街随机抽取2个村;基层信访工作制度上墙,落实情况有台账可查。以上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减1分。(现场检查提供资料)。

(3)队伍建设。镇街配备副科级兼职或有培养前途的专职信访干部;村级配齐信访信息员。以上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减1分。(现场检查提供资料)。

(4)机制建设。健全信访隐患排查机制,苗头隐患每月一排查、一上报,排查覆盖率达到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1分;健全信访信息预警预报机制,大规模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事发前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迟报、漏报或瞒报一次减0.5分(由接访科提供资料);严格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各每个工作日安排1名领导班子成员值班接访,每少一次减0.5分,其中党政主要领导每周至少安排半天时间接访,每少一次减0.5分。(现场检查提供资料)。

(5)“三无”创建。80%的村(居)达到省“三无”要求,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5分。(由接访科、督查科、办信科分别提供资料)。

(6)信息员应知应会(10分)。镇街信访信息员对规定的职责和应知应会考核,委托第三方进行电话调查计分;村居信访信息员对规定的职责和应知应会考核,由第三方随机从各镇街抽取40%的村居信访信息员进行电话调查计分。(由督查科提供村居和信息员名单等详细资料用于第三方抽查,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7)信访法规宣传(2分)。将逐级走访和明白纸入户情况作为调查内容,由第三方随机从各镇街抽取30%的村,每村随机抽取一位普通群众了解落实情况,根据回答情况予以计分。(由督查科提供各镇街村居名单用于第三方抽查,并由分管局长把关签字。)。

(8)工作创新。信访工作经验做法被中央、省、济宁市、邹城市领导批示或召开现场会议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由镇街提供原始资料)。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五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六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

工作总结。

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5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七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实施生态立县战略,发展生态经济,建设生态强县目标,牢固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责任意识,坚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是定期召开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全县信访工作,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落实矛盾化解、领导包案工作责任。二是各乡镇和重点涉访部门都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三是将信访工作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同党建、党风廉政、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同考核奖惩。

一是要求各乡镇和重点涉访部门每季度排查一次本辖区本系统的信访苗头,通报信访动态,为各级领导提供参考。二是各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求涉访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县委政府。三是落实矛盾化解工作责任,对排查的信访苗头明确包抓领导、矛盾化解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四是构建乡镇和重点涉访部门建立信访接待室、村设调解委员会、村有信访信息员的信访工作网络,做到小事不出村(单位),大事不出乡镇(系统)。

三、建立领导包抓信访案件机制。

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坚持实行了定县级领导包案、定办案责任单位、定办案责任人、定办案质量、定办结时限。包案县级领导都能主动上手,亲自过问,积极配合,使洪善德、赵高凤、刘金美等信访老户多上年上访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一是明确了信访督办内容,对信访案件查办、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接访能按时到指定地点接访和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二是加大了督办力度,对于转办案件、信件,不是一转了之,而是采用电话督办、上门督办,对逾期不办的发督办通知督办,最后提交政府督办室督办,核减年度无系统总成绩。

五、建立规范信访工作机制。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一是坚持按办信接访工作程序,规范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严格依法依程序处理信访问题。二是开展了无访乡镇和办信接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有力的促进了文明接访活动的开展。三是加强了对群众来信的办理和回复,对县级领导批阅的信件有明确意见的,要求查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回复信访人并抄报县领导,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八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

工作总结。

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5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九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健全解决信访问题的高效机制和做好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信访工作考评制度,确保信访圆满完成信访目标任务,现就20xx年全镇信访工作制定如下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领导责任。

主要考核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党政领导及部门领导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及亲自参与信访工作的情况。

(二)基础建设。

主要考核信访工作网络、制度建设及接待场所、现代化办公设施等硬件建设情况。

(三)重点指标。

主要考核超前排查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以及信访问题一次性办结率的情况,重点考核控制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以及完成敏感时期信访稳定工作的情况。

(四)专项活动。

主要考核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认真执行领导接访、下访、包案制度,开展文明接访、“四无”村(全年无进京非正常上访和重复访,无去省进京集体访,无历史遗留信访案件,无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有影响事件)创建活动以及信访法规宣传、积案化解等各类专项活动的情况。

三、考核机构。

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全镇信访工作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日登记与月通报相结合。

镇信访办每天对全镇信访情况进行逐一登记,月底进行通报,各参评单位须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自评。

(二)季度点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每季末,镇信访办按照年初确定的考核办法对参评单位进行点评通报,年终在组织统一考评的同时,综合各季考评成绩以及上级年内适时开展的各专项活动考评进行汇总考评。

(三)自查申报与综合认定相结合。

年终,各参评单位按考核办法及通报情况自查申报,信访办组织集中听汇报、看资料、核数据,最终由信访办合议认定,并报镇主要领导审定。

五、考评标准。

考核不设基本分,同步增减记分,减分不保底。

1.信访工作纳入各单位整体工作研究部署、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没有纳入的,扣1分。

2.各单位研究出台强化信访工作基层基础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没有的,扣1分。

3.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全面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建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建立领导小组的分别扣1分。

4.街道配备至少1名专职信访干部。村明确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有专门信访接待场所和必要接待设施。镇政府机关各职能部门明确一名副职以上部门负责人为信访工作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的扣2分。

5.认真执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主要领导每月不少于1个接待日,其他领导每月不少于10人次接待群众来访,并对接待的信访事项处理落实到位。认真记录接访情况,做到有记录(专门记录本)、有交办(主要领导交办)、有落实(化解处置情况)。制度不健全、台帐不完善、活动不正常、问题不解决的,有一项扣1分。

6.上级交办的进京备案老户和越级重复集访实行主要领导包案,所包案件年内全部停诉息访或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六步工作法”终结,包案领导对结案报告审核签字,做到一案一档。未按要求包案、终结、建档的,每项扣1分。

7.上年信访工作受到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受到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分;受到镇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加0.5分;加分上限为4分。被镇列为重点管理单位的扣3分。

(二)控制和化解越级上访工作。

1.进京上访每人次扣2分,非正常上访每人次加扣1分,集体访、重复访加倍扣分。发生1-3人的进京集体访每批次加扣5分,发生3人以上的进京集体访的每批次加扣10分。对上级交办的敏感时期信访重点人员发生进京上访的,在上述基础上加倍扣分。

2.赴省上访每人次扣1分,集体访、重复访加倍扣分。发生1-2人的赴省集体访每批次加扣5分,发生3人的赴省集体访的每批次加扣7分。发生5人以上的赴省集体访的每批次加扣10分。到省委、省政府门前集体访每批次加倍扣分。

3.去市上访每批次扣0.5分;集体访、重复访加倍扣分。发生1-2人的去市集体访每批次加扣2分,发生3人的去市集体访每批次加扣5分,发生5人以上的赴省集体访的每批次加扣8分。到市委、市政府门前集体访每批次加倍扣分。

4.到县重复个访每批次扣0.2分。集体访每批次扣1分,其中,1-2人集体访加扣0.5分,2人—3人加扣1分,3人以上加扣2分,重复访加倍扣分。

5.到镇重复个访每批次扣0.1分。集体访每批次扣0.5分,超过5人以上加扣0.5分,重复访加倍扣分。

6.越级上访中发生异常极端事件,每批次扣6分;对上访人员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处置不及时、不得力、不到位的,每批次分别扣4分;在京涉访被拘留的,发生1起扣2分。

越级上访核减口径,由镇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年终根据上级统一核减口径结合本镇实际予以制定。

(三)应急劝返工作。

1.上访人员滞留在镇政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接访的,有1次扣1分。现场劝返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的,有1次扣2分。

3.各村社区负担接回越级上访人员的相关费用,在年终考核时由镇在考核工作经费中统一结算扣减。

(四)上级交办件的办理工作。

1.凡上级领导批办和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来信、来电、来访事项,必须落实领导包案,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由该包案领导审核签字后按期上报办理情况。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未落实领导包案的、逾期未报的、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被上级退回的,分别扣1分。

2.敏感时期上级交办的信访热点问题和信访重点人员,发生越级回流上访的,每批次加扣0.5分。

3.认真实施三级信访程序终结,信访事项一级终结率达90%,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加0.1分;加分上限为1分。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经复查被否定纠正的,每件扣1分;上级复查、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引发新的越级上访的,每批次加扣1分。

4.不按要求参加上级或信访工作机构牵头召开的信访事项办公会,无故缺席、代会的,每次扣0.2分。不按办公意见落实到位的,每件扣2分。

1.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健全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并上报《信访突出问题摸底排查表》,少排、漏排或漏报、瞒报、不报信访信息的,每件次扣1分;因少排、漏排或漏报、瞒报、不报信访信息引发上访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每件次扣2分。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落实包案措施,确保化解在当地,未落实包案措施的每件扣1分。

2.敏感时期实行“零报告”和“日报告”制。不按要求落实的,每件次扣0.5分。

3.积极参加镇信访办组织的会议和业务培训活动,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每次扣0.2分。

(六)各类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1.积极开展“四无”村创建活动,制度齐全,软件材料完善。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未通过“四无”村(社区)创建的,扣3分。

2.开展的各类专项活动,有部署、有方案、有成效。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活动成效显著,受到上级表彰的,每次加2分。

六、考核结果。

2.作为20xx年各村(社区、单位、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的依据;。

3.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将其纳入重点管理,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镇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整改。

七、其它。

信访工作责任认定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主体有争议的,由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十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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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为民排忧解难、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渠道,是新时期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近年来,门头沟区人大信访工作在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相关指示精神,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将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受理群众申诉作为履行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和了解民意、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工作来抓,着力解决了一些难点问题,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当前人大信访工作呈现的特点。

三是属于人大信访受理项目的信访件只占少数,像这一类的信访件,2021年我区人大只有11件,占全部信访件的16.2%。虽然我们在信访工作中做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信访工作仍存在一些难点,主要表现在实效性还不强,解决率还不高。

以上之特点分析,其实也是目前形势下信访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称之为“信访困境”,如何走出此困境,必须要构建新的对策机制,而新对策机制的建立,有必要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二、“信访困境”原因剖析。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1.人大信访工作的机制还不尽合理。

2.人大信访工作还缺乏刚性和实效。

3.宣传力度不够和群众自身的认识问题。

有效解决群众信访,是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任务,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解决群众上访的治本之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加强领导,促进重点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开展。

为强化信访工作,我区人大主任高度重视,亲自阅批,定期听取重点信访矛盾控制化解情况汇报,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逐案分析和研究。如,针对龙泉镇三家店村民反映村干部有违法乱纪的问题、田某某在法庭上被被告打成几级残疾的问题等几个重点信访问题,分别召开信访专题会议,认真听取相关部门对矛盾调处进展情况的情况,研究措施,部署工作,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坚持制度,健全并完善领导信访责任制。

一是坚持人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季度预约接访一次。二是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对经排查确定的重点信访问题,按照问题的性质、涉及单位和领导分工,全部实行了领导包案,明确了包案领导、主办单位、属地责任单位及办理时限,并提出了包案领导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包息诉和包稳定的“五包”工作要求。

(三)及时办理初信初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区人大信访部门不断加强各级人大信访部门办理初信初访的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初信初访“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在群众信访问题产生的初始阶段解决好信访问题,避免造成群众越级信访或重复信访。同时,畅通反映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双向渠道”,使群众的信访问题在初始阶段就能得到就地就近及时解决,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从源头上有效减少群众重复访。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

几年来,我们认真制定人大信访工作方案配合与区委区政府信访办组织的集中宣传日的活动,深入全区各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及人群密集的地方,大力开展了新的《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积极引导上访人员在法律的框架内正常表达诉求。并利用机关论坛的机会宣传新颁布的《信访条例》,让更多的机关领导干部学习掌握信访条例,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

四、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一)深化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认识到位,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前提。新时期信访工作是体察民情的“晴雨表”、检验政策的“调节器”和发扬民主的重要“窗口”。在人大信访中有相当一部分来信来访,是群众在向“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上访无效后,再到人大机关来的,“有事找人大”已成为许多群众的期盼。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成效,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人心向背这一重大政治问题。因此,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真正把信访工作作为人大为民解忧、替民解难、帮民解困的重要途径,真正使信访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不断提高认识为突破口,切实加强对人大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必要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坚持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作为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维护民权,促进稳定的大事来抓,把信访工作纳入人大监督的整体工作中,找准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的结合点,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综合分析,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一府一委两院”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拆迁安置、环境整治、审判不公、执行不力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重点,结合人大例会、常委会会议、人代会会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执法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一府一委两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将问题解决,进一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要从控制源头做起,真正控制住信访量的上升,因为大多数信访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自于一些基层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工作失职、失误和错误,问题产生以后,又得不到及时处理和纠正。从而更好地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沟通协调,畅通信访工作渠道。

要理顺与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网络横向关系,减少重复信访、无理缠访。对牵涉多个单位承办的信访案件,明确具体牵头单位和协办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工作,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排诿,久拖不决。对“一府一委两院”已依法、按政策处理,但信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件要协助承办单位共同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使信访人息诉息访。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信访工作情况,共同研究重大信访案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统一认识,及时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建立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建立信访信息交流机制。同时,要注重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信访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分布面广、联系选民多、基层情况熟的优势,及时传递信访苗头或信息。在信访件的处理过程中,有意识地加大人大代表的责任,协调有关部门会同信访人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共同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帮助解决问题,架起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把一些信访问题通过人大代表控制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督办,增强办理实效。

对上级人大或常委会负责人批办件、交办事项的督办,要及时落实和解决;

对信访件中涉及人数较多、范围较广,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呼声较高、久诉不息、久拖不决的案件,可由常委会领导主持定期召开听证会,要求有关部门向信访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并共同探寻解决办法,或交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是否作为个案监督的内容,努力维护好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以实实在在的成效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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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干事、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律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发展、鼓励干事创业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严查违纪者。

第五条容错纠错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用“五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追赶超越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三)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市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社会危害。

第六条避免容错过度,防止将主观犯错甚至将严重违纪划进容错机制范畴,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七条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市纪委监委负责实施容错工作。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二)核实认定。问责实施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必要性、民意认可、获得感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反馈处理。认定意见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和申请单位或个人下发书面认定书。问责实施机关根据认定书,作出问责或从轻、减轻、免责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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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一年内,由党(工)委(党组)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放下思想包袱,帮助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免予扣分;

(二)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及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纠错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经认定予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在事前充分论证,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委、市政府备案审查,必要时逐级请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并纠错;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一)明显偏离预期目标、方向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10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决策施政行为。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支持保障,综合考虑容错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正确理解执行政策,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

(一)各级党(工)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问责实施机关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法依规应当处理的干部开脱。

(二)市纪委监委应当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容错情形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市委组织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不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而影响提拔使用。

(四)市委宣传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五)市审计局要坚持正确的审计导向,客观辩证地分析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甄别、准确研判,依法审慎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十三

青山乡位于东至县西南边陲,地处两省三县交界处,属于典型的山区乡、边界乡。近几年来,我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上级关于做好信访工作一系列重要精神,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和大接访活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类突出问题,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不断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建立了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乡党委抓住乡村两级信访工作责任这一关键,层层落实责任制。首先乡党委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具体负责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调研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对各村实行支书负责制,明确责任,把信访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其次实行乡班子成员每日值勤接待制,根据信访工作突发性的特点,实行轮班值勤,发现群众上访及时处理,决不拖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给上访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限期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人的岗位责任、时限要求及责任追究。对处臵不力,造成信访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筑牢维稳基石。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有效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措施,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我们从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入手,年初召开全乡维稳信访工作会议,详细安排部署信访维稳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以排查解决因邻里纠纷、土地纠纷、林权纠纷、茶林场发包经营、轮窑厂土地征收、昭青公路建设等为重点;涉法涉诉和社会治安引发的信访问题;各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引发的信访问题;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的信访问题为重点,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及时摸排掌握了一些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重点事、重点人和一些苗头性、动态性问题,做到了未访先知、接访有备。

三、突出到度,完善制度。

带着问题与群众解释和宣传,经过耐心细致地做涉地群众思想工作,让群众看到了发展前景,同意了政府征用,还就土地的用途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问题的解决既消化了土地引发的纠纷,也给青山未来的经济发展储备了土地指标,通过我们经常性地开展群众工作,除了给群众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也创新了社会管理模式,群众从过去的“你说怎么办,我就怎么做”变成现在的“我给建议,共同管理”,信访隐患在萌芽状态得到了有效处臵,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建立良好的信访工作秩序。

在的各类重信重访问题6件,全部做到了落实,即落实包案领导、落实办案人员、落实办结时限、落实稳定措施、落实处理问题所需的经费。截止目前,以上6个重访问题已全部得到解决。

总结近几年来的信访工作,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只要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站稳群众立场,信访工作才能顺利开展,信访案件才能有效得到化解。同时创新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有力促进,只有不断在工作方法、制度、程度方面深化创新,才能形成信访工作“经常抓,抓经常”的机制。两年来,全乡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04起,化解102起,化解率为98%,有效杜绝了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未发生一起进京赴省到市重复访和集体访案件,2起有上访意向的事项已得到及时化解。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面对新形势下群众信访之下出现的新情况,我乡在今后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一要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二要继续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三要坚持搞好领导信访接待日接访工作;四要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使信访工作真正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

二0一二年八月。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十四

领导重视,措施落实,基础工作,案件查办,控制和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情况(一)领导重视(10分)。

目标管理:召开各类会议,研究信访工作,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基本要求和考核办法:研究信访重大问题,包括集体访、越级访和群体性事件,信访工作小组召开专题研究会,每年至少不得少于10次,主要以会议记录和纪要为依据。

(二)措施落实(20分)。

目标管理:

1、实行主要负责人接待来访日制度;。

2、建立排查机制,即基层信访工作长效预警机制,坚持就地化解矛盾。

3、定期开展信访法规宣传活动。

基本要求和考核办法:

1、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周不少于1日确定为信访接待日或信访专题研讨日,要以文字记录为依据(8分)。

2、排查上报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对排查出的隐患一律实行包案制,限期予以解决,主要看排查资料及责任包案文档。(8分)。

3、有宣传图表、标语、宣传资料、宣传次数记录。(4分)。

(三)基础工作(10分)。

组织建设:

2、硬件物质配备。

基本要求和考核办法:

1单位信访网络健全,成立有信访工作解调小组,配备专人为信访调解员,建立信访案件的资料库。(5分)。

2、有办公场所,有门牌标示,组织网络表上墙,各种制度张贴上墙。(5分)。

(四)案件查办(20分)。

目标管理。

1、认真办理上级交办案件,确保年终无信访积案;。

2、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基本要求和考核办法:

1、及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年终结案率要达到100%(10分)。

2、凡上报案件,必须坚持上报前回访(要有回访材料),有单位主要负责人调处审理的签字或意见,主要看案件资料(10分)。

(五)控制和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工作。

目标管理。

1、无来镇,去县、市、到省赴京集体上访事件;(30分)。

2、无来镇、去县、市、到省赴京上访老户。(10分)。

基本要求和考核办法:

到达上述两项目标为满分,5—20人来镇,去县、市上访扣1分,到省扣2分,赴京扣5分;51人以来镇,去县、市上访扣1分,到省扣2分,赴京扣5分;51人以上来镇,去县、市扣3分,县委、县政府机关门前集体上访有滞留,异常行为和重复上访加倍扣分,上访老户去县、市上访1次扣0.5分,到省1次扣1分,赴京1次扣2.5分。

二、附则。

1、年终综合考核指标纳入镇党委,政府绩效考核总成绩,落实奖惩。对考核指标列后3名的村委会或镇直单位作不下年度镇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全镇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镇党委、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对连续两年最后一名,导致我镇被列入县重点管理乡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组织措施,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通报全镇,党委、政府组织综治办、信访办留档备案,并作为考核干部和班子的重要依据之一。

2、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通报一次赴京到省去县、市来镇上访情况,在信访敏感期内每月通报一次,如有异议要及时核对,隔月不再核对更改。

3、因发生赴京、到省、去市县,来镇上访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4、目标考核由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带领信访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干事、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律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发展、鼓励干事创业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严查违纪者。

第五条容错纠错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用“五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追赶超越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三)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市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社会危害。

第六条避免容错过度,防止将主观犯错甚至将严重违纪划进容错机制范畴,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七条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市纪委监委负责实施容错工作。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必要性、民意认可、获得感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反馈处理。认定意见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和申请单位或个人下发书面认定书。问责实施机关根据认定书,作出问责或从轻、减轻、免责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的解释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说明。

疏导,鼓励放下思想包袱,帮助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免予扣分;

(二)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及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纠错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经认定予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在事前充分论证,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委、市政府备案审查,必要时逐级请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并纠错;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一)明显偏离预期目标、方向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10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决策施政行为。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支持保障,综合考虑容错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正确理解执行政策,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

(一)各级党(工)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问责实施机关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法依规应当处理的干部开脱。

(二)市纪委监委应当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容错情形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市委组织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不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而影响提拔使用。

(四)市委宣传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依法审慎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国家。

工作。

人员身份的人员。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十六

**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个私协工作的重心也逐步向服务转移。**市个私协会针对新形势对个私协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转变传统服务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办好服务会员的大事,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得到了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连续五年被省工商局、省个私协会评为全省市级个私协会标兵单位,被中个协表彰为全国个协私协系统先进单位。

联合建立会员法律维权服务机构,用律师事务所的人干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事。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就个私协会工作人员现有的法律水平很难做到让会员满意。**市个私协会为做好会员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司法部门,与6个在当地知名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于12月成立了**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同时成立了**、**、**、**、**、**6个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站,在各基层分会成立了会员法律维权服务联系点。3月10日,为满足**区会员的需求,又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区会员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站,使**市会员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站达到了7个,执业律师达60余人。**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个私协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各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站的工作;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站的办公地点设在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为会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优惠为会员提供法律文书、诉讼等法律事务服务。协议规定:法律维权工作站在为会员提供服务时,确实需要收费的,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基础上,再优惠20。

各法律维权工作站在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事务服务的同时,深入会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调研,有针对性地对会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常识培训,解决会员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变事后诉讼为事前控制,大大减少了投诉事件的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市各级协会和法律维权服务机构共受理会员投诉44件,比去年同期减少了54件。

**市个私协会会员法律维权服务机构成立三年多来,共解答会员法律咨询27800多人次,举办法律培训班24期,受理会员投诉980多件,支持并帮助会员起诉20多件,调解960多件,为会员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多万元。今年初,省个私协会在**召开“会员维权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省局***副局长、***会长、***常务副会长与各市分管局长、秘书长等会议代表现场观摩了我市维权工作。会后,省个私协会办公室会同省某律师事务所对我市的做法进行了考察,有6个市协组织有关人员再次来考察,对我市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联合建立人才服务机构,用人才市场的资源干为民营企业输送和培训人才的事。

个私协会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人才招聘活动有一定的'优势,但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却有很大的困难,难以实现民营企业人才结构的合理配置。为改变这种局面,**市个私协会经过多方考察协调,与**市知名度较高、人才储备较多的**新世纪人才开发中心达成合作协议,于4月成立了**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西城人才服务处。人才服务处办公地点设在**新世纪人才开发中心,具体负责承办**市民营企业人才招聘、培训等事宜,在每年不定期举办2次大型民营企业人才招聘洽谈会的前提下,每周二、五两天均举办人才招聘洽谈活动。协议规定:凡**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持会员证参加人才招聘活动,会员企业占用摊位和企业招录人才确需支付的费用,均享受20的摊位费优惠。另外,人才服务处根据会员需要,随时上门为其提供人才招聘、培训等服务。20“非典”期间,人才流动受阻,给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很大困难,我们组织人才服务处和基层协会的工作人员,深入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调查人才需求情况,利用现代网络工具,设立了人才信息网页,在网上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人才招聘服务,成功地解决了因“非典”造成的人才流动难问题。期间,一次性为**县两家较大私营企业招聘员工200多人,为****购物中心招聘服务人员160多人。今年上半年,市个私协会成功举办了网上人才招聘洽谈会,上网登记招聘人才的个体私营企业超过560多家,日点击率超过了7800人次,日签订用人协议137份,实现了个体私营企业坐在办公室内即可得到需要的人才,求职者足不出户就能找到理想工作的愿望。在**新世纪人才市场举办了“民营企业人才招聘周”活动,560余家民营企业进场招聘人才,提供各类岗位5000多个,前来求职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劳动者达11000多人次,有4800多名求职者与民营企业签订了用工协议。

面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问题,市工商局、市个私协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行“一帮。

一”目标责任制,即一名工商或个私协工作人员帮助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一名领导干部帮扶一家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公司。先后帮助1960多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私营企业248家。组织民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面对面交流,帮助3000多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

**市个私协会**人才服务处成立三年多来,共举办大型人才招聘活动8场次,定期举办小规模人才招聘活动290多场次,先后帮助12600多家(次)民营企业招聘各类人才127000多人(次),有效地解决了民营企业人才匮乏、员工素质低等问题,受到了广大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称赞。另外,我们还积极为私营企业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提供服务,先后协助人事部门组织非公有制经济技术职称评审7次,5946名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828人,中级2215人,初级2903人。

联合开展各类培训服务,为民营企业发展加油助力。

7月1日,国家新的《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外贸经营者的范围有了重大修改,外贸经营者资格进一步扩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后,可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为使私营企业能够及时掌握国家新的外贸政策,充分用足用好政策,我们联合中国贸促会**支会共同邀请了省贸促会和省展览协会的专家对全市进出口企业业务人员进行培训,40名私营企业负责人系统地学习了新《对外贸易法》、如何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如何寻找参与国际竞争的最佳途径、开拓国际市场费用预算以及国际专业性展览会的功能和贸易效果、企业如何成功地选择和参与国际性展览会等相关知识,受到了会员单位的欢迎。11月,我们联合**市人力资源研究会和**教育电视台,聘请北京****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专家、****民营经济理论与实务培训班总策划、****大学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某大型理财顾问有限公司首席财务顾问、高级会计师、****第八届中央委员会财政金融委员会委员、有“*******”美称的实战派财务专家***,举办了《前沿讲座》“管理大师走进**”课题讲座,来自全市的150余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参加了培训。两位专家分别就《民营经济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民营企业老板如何管好财务》等课题进行了演讲。由于这次培训班组织得力,不仅吸引了众多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前来培训,就连各县、区分管经贸工作的县(区)长也报名参加了培训,仅能容纳200人的培训大厅挤进了300多人,但现场秩序井然,达到了预期的培训效果。参加培训的人员普遍反映这次培训贴近企业,内容新颖实用,对转变民营企业负责人经营观念,实现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去年下半年召开人力资源研讨会,对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人力资源配置等课题进行了研讨,帮助企业提高了用人质量,提高了企业效益。

几年来,全市各级个私协会联合有关部门和组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先后组织私营企业负责人培训班36期,培训内容涉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品牌战略、广告策划、财务管理等内容,有效地提高了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

联合开辟服务领域,为广大会员提供优质优惠服务和会员车辆团保业务。

20,我们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提请市个私协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议一致同意,全市个私协、消协会员中开展了消费优惠活动。经过认真细致地考察,在全市选择了1家保险公司,6家医院,15家商场、宾馆作为协作单位,分别签订了协作协议,由市局、市两协共同挂牌。会员持卡到签约医院查体、住院可享受20-30的优惠;到签约商场购物,在享受正常折扣的基础上可再享受3-10的优惠;到签约宾馆、酒店消费时,可享受7-8折优惠;到签约家具城消费可享受10-20优惠;到签约保险公司投保,凭协会出具的证明,可享受7折保费优惠。一年多来,全市各级个私协组织共协助会员办理车辆和财产保险370多件,为会员节约保险费用70多万元。

设立咨询服务窗口,为个体私营企业入会提供便利。

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分散,到协会办理入会手续费时费力,个私协会由于受人员限制,逐户上门为其办理入会手续很不方便。为此,市、县(区)和基层协会自年以来,分别在各企业登记注册大厅设立了咨询服务窗口,开设了会员服务专用通道,为到注册大厅办理登记注册和年检业务的私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办理年检业务、办理入会手续和收取会费等服务。我们还为私营企业开设了“政企通”专线,全市已有7800多家下载安装了“政企通”信息服务系统软件,会员足不出户就能调阅全市企业情况和法律法规,畅通了企业对外宣传和供求信息发布渠道,极大地方便了私营企业。我们把协会的服务项目及服务电话印在会员证上,公布在办事大厅,登载在信息网上,受到了广大会员的欢迎。咨询服务窗口在企业登记注册大厅设立以来,我市个体私营企业入会率有了明显提高,全市私营企业入会率达到了98以上,个体工商户入会率达到了95以上,个私协会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积极投身软环境建设,为个私经济创造优良发展环境。

我们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实施的“大开放、大招商”战略和全省工商系统开展的行风建设活动,积极投身软环境建设,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服务职能,公开项目内容,公开廉政和监督事项,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内容,精心打造工商和个私协服务品牌;全面落实“提速”精神,缩短办事时限,简化登记手续,放宽登记条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开展“每日一题一案”、“每月一法”等学习活动,注重整体素质提高;以我们工作的尽心、热心和实心,换取服务对象的安心、顺心和放心,树立了工商执法权威,增强了个私协的号召力。

为了树立会员队伍良好形象,我们自20开始,主动与市文明办联系协商,达成共识,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个私协会三家联合开展了“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创评活动,并坚持两年表彰一次,已评选表彰了3批共410余家。同时各县、区也分别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个体私营业者以崭新精神风貌展现在生产经营的第一线。各级个私协会着眼于为会员的多层次服务,非常注重提高广大个体私营业者的社会地位。我们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各级人大、政协、工会推荐个体私营业者中的优秀分子。先后有80人当选为省、市、县(区)人大代表,有112人当选为省、市、县(区)政协委员,有89人当选为省、市、县(区)劳动模范。

我市个私协会把宣传协会,宣传民营企业形象,报道民营企业典型事迹,传递民营企业经营信息作为树立协会和会员队伍良好声誉的重要途径,于年7月与**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开办了以宣传报道民营企业形象、企业精神、企业发展之路、产品推介等内容为主题的“民营潮涌黄河口”专栏,先后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36家,为民营企业免费发布产品信息390多条。月6日,与《**晨报》联合开办了“创业者风采”栏目,对省、市级“文明诚信民营企业”和“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先后宣传省市级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218家,极大地提高了民营企业的良好声誉。今年7月21日,市工商局、市个私协会联合举行了“庆祝**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成立二十周年”专场文艺晚会,向社会宣传了个私协会工作,讴歌了个体私营经济,宣传了民营企业的模范事迹,提升了个私协会的社会知名度,提高了会员的整体形象,为民营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十七

1月4日是20a股的第一个交易日,也是a股熔断机制实施后的第一个天,沪深两市双双重挫,并触发熔断机制,并连续开启5%和7%两个阀值,也实现了a股历史上首次因大跌而只成交约半天的记录。

今日是a股以及期货市场熔断机制正式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根据熔断规定,当沪深300指数当日涨、跌幅达5%时,将触发熔断机制,三家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暂停交易15分钟;当沪深300指数当日涨、跌幅达7%时,暂停交易直至收盘;当沪深300指数当日在尾盘阶段(14:45及之后)涨、跌幅达5%,暂停交易至收盘。

所谓指数熔断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当股票交易市场(上交所和深交所)和期货交易市场(中金所)的基准指数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暂停整个市场交易一段时间,防止市场过度反应。

不过,在今日市场上,熔断机制似乎让投资者变得更为情绪化。小幅低开后走低,下午开盘后更是快速跳水,沪深300指数先后触及5%和7%的熔断阀值。沪深两市也从13:33分左右“停市”。

截至“收盘”,上证指数报3296.66点,跌6.85%。深证成指报11630.9点,跌8.16%。创业板跌8.21%,中小板也重挫了8.20%。而熔断机制的基准指数沪深300当天被定格在3470.41点,跌幅为7%。

2023年信访工作机制细则(通用18篇)篇十八

(1)信访听证实施情况。围绕畅通信访渠道、提高信访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有效化解疑难信访问题的工作效力,建立并推行了纪检监察信访听证会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主要措施如下:1.明确信访听证适用范围。2.规定信访听证参加人员。3.灵活采用信访听证办法。4.制定完善信访听证制度。5.严格规范信访听证程序。

充分发挥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模式。做法如下:

a.发挥信访部门的主导作用。在信访工作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依法信访的普法教育机制、渠道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纠纷发生的合力化解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发现和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b.强化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协调指导,建立社会力量的信息库、信息树,加强沟通与联系,为社会力量在信访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注意扩大有关社会力量的影响力,主动让他们参与一些矛盾和纠纷的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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