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

时间:2023-10-24 作者:LZ文人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

感恩是一种品质,是对他人帮助和关心表示感谢和回报。感恩是一种智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运用智慧来感恩他人的付出呢?感恩是一种禅心,使我们从内心感激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一

1、必须把检验质量放在工作首位,普及提高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理论知识,使之成为每个检验人员的自学行动。同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全面加强技术质量管理。

2、建立和健全科室技术质量管理组织,配有兼职人员负责工作。管理内容包括:目标、计划、指标、方法、措施、检查、总结、效果评价及反馈信息,定期报告。

3、实验室要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发现失控要及时纠正,未纠正前停发检验报告,纠正后再重检、报告。

4、加强仪器、试剂的管理,建立大型仪器档案。新引进或维修后仪器经校正合格后,方可用于检测标本。

5、及时掌握业务动态,统一调度人员、设备,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检验工作正常运转。

6、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7、做好科研新技术的开发和业务技术的保密工作。

8、积极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努力提高质评水平。

9、制订技术发展计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

10、建立健全报告制度,遇到重大技术问题或其他方面的疑难问题,要落实医院逐级负责制,层层上报。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二

检验科的生物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它是医院几乎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及排泄物之集中地,是一个重要的潜在的生物传染源,有可能导致生物传染危险性的各种潜在致病病原体如肝炎病毒、艾滋病毒、结核杆菌等。为加强检验科的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标本交叉污染,和疾病的传播,我们从科室的设计布局、人员防护、标本的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及生物安全防护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探讨。

1、对检验科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

检验科应结合自身条件和资源,从实际出发,尽再大的可能做好实验室办公区和操作区、污染区与清洁区的严格区分,区与区之间设缓冲间。应保证操作区的防护水平控制在经过评估的相应风险范围内,保证足够的通风和防止潜在传染因素及有害气体的扩散。要有防蚊防蝇的设施和措施及有感应式水龙头。实验室门口应有明显国际通用的生物危害标识,标本接收窗口和工作人员进出道分开。

2、做好个人防护培训工作

加强对检验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防护知识、应急处臵等方面培训,提高员工对生物安全管理的认识,并定期考核记录在案。在工作中,检验人员接触污染物品时,在操作前应戴好手套操作。每天消毒工作台面,发生液体溢出后即刻消毒,如手直接接触污染者,应将污染的双手用消毒剂擦搓2min后,再用皂液流动水洗净。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戴口罩、手套、防护眼镜等。进出操作区应严格洗手、更衣,不使用公共毛巾,严禁将个人用品带入操作区。建立检验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检验人员应注射乙肝疫苗,提高免疫力;全科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并做好健康记录。

3、严格标本管理,防止实验室污染

检验科的血液、体液及排泄物等标本,是一个重要的潜在的生物传染源,在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标本在离心操作时会形成汽溶胶,或标本外溢等造成空气、台面和地面的污染。对标本在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气溶胶或液体喷溅的实验须有有效的防护设施。对所有的标本(血清、尿、体液等)处理时必须经初消毒,如体液标本用后放在污物桶生物危险容器内,每日收集前喷洒84消毒液;细菌室标本应定期高压灭菌处理后弃臵于实验室的生物危险容器(生物危险袋黄色袋);血液标本每管加入84消毒液后,弃臵于实验室的生物危险容器(生物危险袋黄色袋)。处理病人标本时应做好全面防护。

4、实验室仪器、环境的消毒

凡直接或间接接触检验标本的器材,均视为具有传染性,应进行消毒处理。显微镜、离心机、血细胞计数仪、生化分析仪、冰箱、培养箱等局部轻度污染,可用含氯洗消净或戊二醛溶液擦拭。每天可用喷雾器均匀喷洒含氯消毒剂进行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物体表面及地面若被明显污染,如具有传染性的标本或培养物外溢、溅泼或器具打破,应立即用消毒液消毒。用1000~2000mgl有效氯溶液或0.2%~0.5%过氧乙酸溶液洒于污染表面30~60min,拖把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内60min。

5、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原则

6、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检验科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规范操作。当操作不能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时,应使用个人防护措施。在处理传染源、被污染的仪器时必须戴手套,盛放生物废物的容器应防漏、加盖、坚固而不易刺穿可密封,并要安全转送,规范处理各种医疗废物和实验室废物。临床实验室应尽可能通过消毒、灭菌、去污染、防感染将操作环境内的病原微生物的数量减少到最低程度。

总之,应加强检验科的生物安全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意识,完善各项实验室制度,防止标本交叉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三

3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是立足于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责任落实和执等到位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 规范,目的在于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为确保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33.2组织形式:公司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 、事故隐患检查。

33.3公司安全配送科每月展定期和抽查的安全检查,由安全配送科负责召集各职能人员组成检查组,每季度或法定长假前进行专项检查。

33.4公司安全检查和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二次,检查和整改 情况由安全配送科汇总上报并记入安全检查台由。

33.5库房安全负责人要对库房进行 全方位的安全检查,物别是报警设备、消防器材、防盗设施、车辆状况是否完好。

33.6车辆驾驶员对安全运行应引起高度生视,在出车前后随时进行检查,重在查处安全事故隐患和督查整改工作,保证良好的运载状况。同时,要将检查记录如实记入台帐。

33.7岗位安全三查,由车辆驾驶员执行,出车前做好全面检查,行驶中做好途中检查,完成任务后做好进库检查。

33.8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报警设备、消防器材的配备,车辆gps设备、每次检查的项目做好详细登记,对查了的问题作出限期和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危货车辆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四

我代表市粮食局感谢范书记等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听取粮食经济工作情况汇报。下面,我将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如下汇报。

粮食局的主要职责:在取消计划经济之后,粮食局的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粮油购销工作。我市是全国十大夏粮主产区、二十个大型商品粮基地之一,年产粮食近百亿斤,是名副其实的湖北粮仓,同时也创造了以全国0.34%的土地,生产了全国1%粮食的壮举。自20xx年以来,全市粮食收购量每年均突破50亿斤,比历史上收购量最高的1987年还要多出约20亿斤(当时包括随县,收购量为31亿斤)。全市每年向全国其他粮食主销区销售粮食在60亿斤以上(加工企业从外地购进销售),粮食收购量、销售量均居全省首位。

换等工作。

(三)保证军粮供应工作。我市是除武汉市之外省内驻军和武警部队最多的市。全市设有8个军粮供应站(点),按照计划,以平价保证部队和武警部队的军粮供应工作。

(四)抓好全市粮油产业化发展工作。截至20xx年底,全市规模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已有205家,稻谷年加工产能417万吨,小麦加工产能249万吨,油料加工产能242万吨,销售收入208亿元。粮油加工企业与农民签订订单生产粮油的面积占总面积的80%以上。

截止目前,全市粮食产量约占全省的1/4,粮食加工销售收入约占全省的1/5,经济效益约占全省的1/6。

(五)管理好粮油市场。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查、许可;粮油食品饲料质量卫生检测;粮食行政执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克难奋进抓改革,锐意进取谋发展,严格管理塑形象,在全省争位次,在全国争名次,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了历年市委、市政府和省粮食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推动了粮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粮食局连年在全省粮食系统目标考核中排名第一,连续六年获得“全省先进市州粮食局”称号,20xx年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联合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同时荣获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先进单位;近年还获得全市“党员先进性教育优秀单位”、“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政务环境评价评议优胜单位”、“目标考评优秀单位”等93项荣誉。

(一)多收粮,收好粮。为了确保粮食安全,国家逐年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如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其中最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各地每年粮食收购量的比重,为国家提供的商品粮(油)越多,国家给各地的补贴就越多,农民的收益就越高。20xx—20xx年,我市累计收购最低价粮食131亿斤,仅此一项,农民增收在16亿元以上;因为粮食增产和收购量增加的原因,今年为全市共争取到粮食直补资金12663万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50006万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25995万元,共计88624万元。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执行,尤其从20xx年执行国家重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以来,我市农民粮食种植积极性空前高涨。我们通过灵活掌握市场调节手段,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稳步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积极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主体有序入市,基本解决了农民“卖粮难”问题。六年来,我市的小麦收购价格由20xx年的0.65元/斤上升至现在的0.97元/斤,增49.2%,稻谷收购价格由2006年的0.72元/斤上升至现在的1.22元/斤(普通杂交稻)至1.35元/斤(国家二级优质稻),增69%以上,累计为农民增收276亿元。

连旱的灾害影响,但仍然取得了较好的收成。全市夏粮总产39.13亿斤,比上年增加0.2亿斤。今年的小麦品质好于往年,85%为二级以上,收购比去年提前15天,于5月18日开秤。全市现已收购小麦21.4亿斤,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9亿斤。去年10月份国家就公布了今年的小麦最低收购价(国标中等0.95元、二级0.97元),今年收购前期开秤价格高于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粮食企业积极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每市斤0.97元—1.02元。后期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我们虽然积极向省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但是至今没有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在小麦市场价格每市斤下滑到0.94元。按照商品粮计算,农民手中的9亿斤小麦,将减少2700多万元收入。由于国家没有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得不到政策性贷款。截止到8月16日尚有2.228亿元收购资金未结算。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的多方协调配合,截止目前,经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由中储粮襄阳库新增贷款用于收购各县(市、区)调控粮的2.228亿元,实际兑付到位2.4164亿元,其中0.1866亿元为企业自筹资金;二是各县市区粮食购销积极外销一部分用于兑付;三是与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合作消化一部分。目前已基本解决了收购资金兑付问题,农民情绪稳定。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五

为切实开展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xx市粮食局关于开展xx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结合《xx县粮食局关于开展xx年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在县委、政府领导下,领导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规范程序,保证质量,圆满完成库存检查工作,现将库存检查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统一认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按照市粮食局关于开展xx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意识。要求企业做好粮堆平整规范,搞好库点周围的环境卫生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搞好整改,迎接上级检查。

2、建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有关人员任组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库存检查工作,按照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查库的范围和内容,组织保证检查时间、方法和步骤,做好文件资料上报、管理、保密、保存工作,确保库存检查工作的措施和纪律要求。

3、精心组织,抓好企业库存自查工作。

4月1起,由局领导带队粮食局、购销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按照“有粮必查、有帐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粮食购销企业7个粮食库点进行库存检查。

一是对企业按照统计结报日的统计帐、保管帐、库存实物进行核对,通过检查核对,账实相符、账账相互、账务处理合规,收购贷款资金、库存粮食和贷款相对应,资金使用合理,实现账卡齐全,账账相符。

二是对企业粮食库存的粮食进行检查,此次检查涉及库存粮点7个,粮仓14个,检查粮食万公斤,其中县级储备粮万公斤,商品粮万公斤,检查品种均为稻谷,通过对库存实物采用测量计算,直接称重方法进行测算,所检查的粮食库存数量符合国家标准,水份、杂质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所检查的库存粮食都做到了账实相符,质量和粮仓都达到“四无标准”,储粮安全,没有出现挪用公款和粮食亏库的情况。

x月xx日统计结报日帐面数吨,销售未做帐吨,涉及查库吨(查库时正在出库)。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六

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管理,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麻痹车,确保行车安全。

二、提高警惕,注意锁好车门和库门。防止车辆被毁、被盗。外出时,一定要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三、下班后,无任务车辆一律按次序排列停放,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施工现场随意运行。

四、早晚有接送领导及其它任务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 可以由相关领导安排其去向。

五、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六、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向车队负责人及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事故。

2、营运证照检查人对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超长客运应检查此车通知单,在确认证牌齐全有效、驾驶员无误后,检查人在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上签字。驾驶员凭通知单报班。

3、调度室在接到车辆和营运手续检查合格通知后,方可对车辆排班,售票处方可按道路运输证核定载客人数售票。在已知行车区域气候恶劣不宜行车时,不得排班。

4、出站检查处在班车出站时,必须上车清点核对旅客和驾乘人员人数,核对车辆、驾驶员,检查车辆超高、超载情况,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驾驶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检查人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后方可放行车辆。

5、各岗位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时,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通知驾驶员或经营业户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七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危险源: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二)拥有从事粮食、油料和油脂的收购、整理(清杂、降水、分级)、储藏(长期、临时)、装卸、运输等设备,设备的性能能够保障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1、装卸输送机械:如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输送机、扒谷机、堆垛机等。移动式输送机是粮油仓储单位应当配备的基本设备。

2、清理机械:如初清筛、振动筛、布筒式过滤器等。清理机械是进行入库粮油整理的重要设备。

3、计量设备:如汽车衡、磅秤、电子称、流量计、散料称等,汽车衡是实现粮油出入库准确计量应当配备的基本设备。

4、粮食储藏机械:如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装置、谷物冷却机、环流熏蒸系统、扦样设备、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高大平方仓、立筒仓、浅圆仓长期储粮时要配备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电动采样设备,散存堆存高于6米时要配备环流熏蒸系统。

5、消防设备:如干粉灭火机、消防斧等。消防设备是必须配备的基本设备。

6、专用车辆:如散装车等。

(三)拥有相应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数量满足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基本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备仓储人员数量的规定。

仓容2.5-5万吨以下,质检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4人;5-10万吨,质检员不少于3人,保管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质检员不少于4人,保管员不少于10人。

(四)粮油仓储单位应根据《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主要工作岗位职责

(一)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职责

1、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的所有粮油的储存安全负总责。

2、熟悉库存粮食情况,了解粮食流通政策,掌握必要的粮食储藏知识和管理要求。

3、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粮油仓储专业部门。

4、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要领导组织编制粮油仓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粮油仓储管理有章可循。

5、明确业务领导分工负责,增强粮油仓储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6、支持粮油仓储管理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充实粮油仓储专业人员队伍。

7、保证粮油仓储经费,改善粮油储存条件。

8、坚持检查督促,加强日常管理。

9、鼓励科技创新,推进科学储粮。

10、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保管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制度及技术标准,采取适当的储藏技术,确保粮油安全、减少损失损耗、防止污染、延缓品质劣变。

2、努力学习储粮新技术,熟练掌握清仓消毒、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操作技术,积极采用储粮新技术,努力探索新方法,不断提高科学储粮水平。

3、依照《粮油保管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4、粮油保管员对自己管理的仓库、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及粮情变化等情况做到“一口清”。

5、认真执行粮情检查、报告制度,做到检测准确,记录齐全,并正确分析、预测、判断储粮安全状况和粮情变化趋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掌握主要储粮害虫的特征,做到准确、快速识别,掌握各种储粮害虫防治药剂的使用方法。

7、正确熟练使用查仓工具、测量器具、储藏机械和出入库机械等。

8、严格执行粮油出入库制度,做好出入库现场管理。把好质量和数量关,做到收有凭、支有据,确保数字真实、准确。

(三)检验员岗位职责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及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丰富的检化验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

2、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准确检测,做到质价相符。

3、依照《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4、严把粮食出入库关,确保入库粮食质量良好,准确反映出库粮食质量。

5、及时做好粮食入库后的统仓质检工作。

6、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7、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极推广应用粮油检验新方法、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检测水平和检测质量。

粮油出入库制度

(一)粮油入仓前要制定入库计划,配备和培训人员。

(二)粮油入仓前要对仓房、设备、器材的运行状况和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对仓房进行空仓杀毒;对设备、器材、装具进行杀虫处理等。

(三)所有入库粮油都必须进行检验、检斤,做到检验、计量准确,检验员、司磅员、保管员要同时签字,各负其责。

1、粮油入库质量以一车(船)作为一个扦样单位,做到车车扦样,扦样员可结合感官鉴定对粮食质量做初步判定,扦样员对扦取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2、扦样样品应送至实验室由检验员用仪器检验,每车(船)或每批次制作一份《粮油质量检验单》,检验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3、保管员要严把入库粮油质量,在仓口卸粮时,要对粮油质量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检验员复检。

4、经过检验合格的粮油要及时安排入仓,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粮油要及时整理或妥善处理,不宜用于食用和饲料用粮的粮食要做好标识。

5、货位形成后,要及时组织检验人员对该货位的所有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必要时应检测品质指标和卫生指标。结合入库的《粮油质量检验单》和《粮油数量检斤单》等原始凭证,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并装订成册,作为粮油质量档案存档。

(四)及时通过除杂、降水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达到安全储存要求。

(五)对于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生产年份、不同等级、不同水分、食用和非食用要分开存放,不得混合存放。

(六)对所有出库前的粮油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应与出库的粮油质量保持一致。

1、正常储存年限内销售出库的,可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的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留期限内的粮油,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油,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粮油仓储单位本身不具备卫生指标检测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2、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不但要检测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还要对粮食的储存品质进行判定,对粮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

(七)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也不得用作饲料用粮。

(八)对所有出库的粮油进行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粮油出库计量与入库计量应基本相同。出库计量结果要在粮油保管帐上如实记载,作为处置粮油损失损耗的依据。

(九)粮油包装物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无异味,成品粮的包装物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粮油在装车、装船之前必须进行检查和清扫,如发现运输工具装运过农药、化肥、煤炭或其他污秽物品,则必须对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洗刷、消毒、清洁,达到无污染后方可装运粮油。必要时可采用干净无异味的麻袋片、塑料编织片铺垫。

(十)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对于严重虫粮要做好隔离防护工作,同时尽快采用熏蒸等办法消灭害虫,然后安排出库。对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存隔离,并限期处理,然后经动植物检疫部门确认杀虫彻底后,方可出库。

(十一)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粮油储存管理制度

(一)粮油在储存期间发现有霉变、发热、结露、虫粮、高水分粮等影响储粮安全情况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二)建立规范、完整的粮油仓储过程记录文件,准确、翔实地记录粮油储藏过程。包括各时点粮油水分、杂质、粮温、环境温湿度以及有关质量品质指标,通风、熏蒸等记录。

(三)仓储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应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它单位现有的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租或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打囤做垛应确保结构安全,规格尽量一致。

2、垛囤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设施。

3、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四)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储存年限宜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粮油储存年限以新粮收获起算,当年生产粮油入库后第二年即视为储存两年。

(五)应按照粮油损耗处置方法处置粮油损耗。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1、水杂减量。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

水分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水分减量=粮油入库数量×(入库水分%-出库水分%)/(1-出库水分%)

杂质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杂质减量=粮油入库数量×(入库杂质%-出库杂质%)/(1-出库杂质%)

水杂减量=水分减量+杂质减量

粮油实际储存损耗=粮油入库数量-粮油出库数量

2、自然损耗。自然损耗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原粮储存自然损耗定额的计算方法是:

自然损耗定额=粮食入库数量×定额自然损耗率

原粮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具体储存年限的确定,以实际储存月份计算,大于等于12个月的为一年以上,大于等于6个月少于12个月的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少于6个月的为半年以内。

4、不同性质的粮食,采用不同方法核销。属于商品粮油的,经负责人批准后,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核销。属于各级储备粮的,按照相应的规定核销。

(六)粮油储存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调查的程序

1、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4、重大储存事故和特别重大储存事故,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告后立即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委托代储和租仓存储发生粮油储存事故时,要立即报告粮权所属单位。

粮情检查制度

(一)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1211)中粮油储藏期间的粮情检测与质量检验要求执行。

(二)粮情检测结束后要及时、准确、完整、详细、真实地记载检测结果。

(三)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并及时处理,较大粮情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参加的粮情分析会,认真总结粮情变化规律和储粮经验。

(五)认真开展“一符四无”创建活动,每月做一次鉴定。

(六)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每个月要至少进仓库一次,进行监督检查,详细了解储粮情况。

(七)储藏报表要准确、及时,资料要整理归档。

仓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仓储设施设备的配置根据单位收购储存的需要先报后买,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购买。

(二)仓储设施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

(三)设施设备使用前要认真检查运转情况,保证正常使用,结束后要认真清理、妥善保管。

(四)烘干机、吸粮机等设施设备要有操作规程或使用办法,并悬挂在明显位置处。

(五)计量等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仓储设备要摆放整齐,定期盘点,有器材库的,设备要入库存放,不能入库的要有良好的防护措施。

(七)配置专人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八)建立仓房档案,对仓房的建设年代、仓容、投资和维修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九)建立设备台账和使用维修记录,加强日常管理。

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药剂库以及药剂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及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的处理、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规章执行。

(二)原则上每一个县域只设一个药剂库,由当地公安机关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领取《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

1、药剂库应建在库区内,远离饮用水源及办公、居住区,留有消防通道,具备干燥、明亮、防火、灭火、防爆、防雷电、防偷盗、通风良好、结构完整等性能。并安装使用防爆电器器材,地面、天花板要采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2、药剂库外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有条件的单位设置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110联网。

3、药剂库应具备与储存药剂理化性状相对应的消防器材和干沙,配备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具。

4、药剂库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保管员1年至少2次对药剂库进行检查、盘点、通风。单位主管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药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三)储粮化学药剂统一购买、统一存放。

(四)应建立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

1、入库验收按照《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的规定验收。

验收的项目有:内外包装应有品名、规格、等级、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名、储运图示和毒性标识,并且包装完整无损、无水湿、无污染、包装材料和容器衬垫完好;形状、颜色应符合产品标准;液体商品颜色无变化、无沉淀、无杂质;固体商品无变色、无结块、无潮解、无溶化等。

验收结果的处理:合格的产品签收入库,填写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包装破漏时,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撒在地上的毒品要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2、领用储粮化学药剂,应先由使用人员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或向所在地粮食购销总公司申请领用。领用时要领用在保质期内的药剂,且应先领用和使用临近保质期的药剂。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和装化学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妥善保管,登记备案,不得随处乱放。

(五)药剂保管应有两名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油保管员上岗资格证。

(六)在仓内施药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清点进出仓人数,要确实查明进仓人员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七)粮食熏蒸前必须编制详细的熏蒸作业方案,填写《江苏省粮油熏蒸作业备案表》,报熏蒸作业实施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消防和防汛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和防汛安全领导小组,有专(兼)职消防和防汛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和防汛工作。

(二)按照单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立各库点、各部位责任人,并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树立正确的安全消防意识,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三)必须做到人员、组织、措施、器材、水源五落实。

(四)按照消防器材配备标准,配足各种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使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五)汛期企业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早做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1、汛期要成立防汛领导机构和抢险防灾队伍,配齐防汛抢险所需物资、器材、设备和车辆,确保正常运转使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2、地处低洼易涝地带和易被洪水危害的粮食,在汛期到来之前要转移到安全地区,不能转移的粮食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保证粮食安全。

储粮安全责任制度

(一)粮油仓储单位有对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重要影响的违法行为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制裁。主要的违法行为有:

1、对出入库粮食没有进行质量检验和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2、没有对入库粮油进行准确计量,没有制作计量凭证。

3、没有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进行分类存放,没有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

4、包装物和运输工具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长途运输。

5、发生有人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情况。

6、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具备国家职业资格。

7、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8、没有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

9、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于,冲抵了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10、熏蒸作业没有备案,熏蒸作业中没有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发生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的情况。

11、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没有按照规定报告。

(二)发生粮油储存事故,造成粮油损失的,属于企业自有商品粮食的,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承担损失责任;属于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等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所在地与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两个以上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均有行政处罚权的,原则上由最先立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粮油仓储单位应建立储粮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保管员、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1、储粮设施设备达不到安全储粮要求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造成存粮损失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管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人为因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2、储粮发生霉变、发热、结露、虫粮、高水分粮等影响安全储粮问题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粮油发生质量降等的,要认真分析查找降等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质量进一步下降,如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发生粮油损失要查明原因,根据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数量巨大,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建立和落实以单位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工领导,配备与仓储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员。

3、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配备充足的劳动保护用品。

4、组织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5、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保证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7、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高效的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

(三)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的内容主要为:

1、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

2、安全生产机构是否建立、健全。

3、各项规定、标准和制度规范执行情况。

4、现场设施、设备是否安全,机械设备防护装置是否完好,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5、作业现场的环境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四)对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进行细化,明确工作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分月度、分季度、分年度的检查、考核、评估制度,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单位负责人,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救援,避免损失扩大,并以最快的方式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4、事故处理结案后,粮油仓储单位要在全体职工大会上通知、通告或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安全保卫和值班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保卫制度,做好综合治理,切实保证库区安全。

(二)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安全值班巡逻制度,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三)节假日值班巡逻必须有领导带班,保持通讯畅通,并向上级报告值班人员名单,做好值班情况和交接记录。

(四)严守国家秘密,对仓库容量、粮油库存以及重要的机密文件等不得泄漏。

(五)加强门卫值班,建立出入库车辆及来客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粮油质量管理制度

(一)夏秋两季收购前,应组织人员调查了解粮食品种质量情况,并分区域分类型、分品种进行质量抽样化验,对粮食形势做出正确判断,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

(二)加强入库粮食的质量管理工作。收购中认真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把好粮食质量关,对入库的粮食逐车进行化验,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凭质量检验单,方可入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要及时整晒,消除隐患,确保储粮安全。

(三)做好粮油储存期间的品质检测工作。货位形成后,对粮食进行质量检测。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检验次数。

(四)加强粮食出库质量管理。粮食出库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并准确填写检验报告。

(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信息档案。粮食出入库和储存期间,应归类整理检测记录,建立完整的质量信息档案。

库区管理制度

(一)库区内部各功能区设置合理,在便于粮食出入库和装卸运输的前提下,仓储区、管理区和生活区要相要有效隔离。

储存区仓房之间保持适当距离,办公区可适当接近储存区,生活区相对集中并与储存区保持稍远距离。办公区和生活区需处于储存区上风方向。三区之间可通过栅栏、绿化带、围墙等予以分开,便于安全管理。

企业大门、仓房建筑物,内设机构办公场所等要有明显的标识。

(二)要对不同类型的仓房(油罐)、不同位置的仓房(油罐)进行编号。

1、不同类型的仓房常以英文字母予以区别。同类型的仓房独立编号。

2、编号的方法从最靠近正门的仓房开始,由左向右、由前到后逐一连续编号。平方仓以廒间为单位依次编号。楼房仓以独栋仓房为单位依次编号,并通过后缀数字区别楼层。立筒仓和浅圆仓以一个筒为单位依次编号,从靠近工作塔的第一个筒开始,按顺时针方向逐一编号。

(三)成立卫生及绿化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卫生及绿化工作,并按区域划分,责任到人,定期组织检查。

(四)库区内保持干净、整洁,不留死角。

(五)库区内合理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六)库区内地坪要硬化,排水沟、泄水坡要保持完整,无渗水现象。

(七)库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八)粮食在搬倒、整晒、出库时要及时清理现场,入库后整晒场地要打扫干净。

(九)对所有苫盖物、包装物要经常保持清洁、干净。

账务管理制度

(一)应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准确记载粮油进出库品种、数量、库存变化,正确反映资金占用、盈亏情况。

1、粮油保管账是记载粮油货位、品种、数量以及库存粮油当期数量变动时间、变动依据和变动情况的账簿。粮油保管账制度由粮油保管记账凭证、粮油保管明细账、粮油保管总账和粮油记账方法四部分组成。

粮油保管帐记账凭证是记账人登记粮油明细账的依据,由保管员制作,仓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粮油保管明细账反映分性质、品种、等级、货位的粮油出入库和库存情况,由记账人依据粮油记账凭证及时登记。

粮油保管总账用于反映企业库存粮食的总体情况,区分粮油性质、品种,依据粮油保管明细账每月汇总记载一次。

2、统计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由粮油仓储单位建立的、根据粮油保管账的记载,通过统计方法产生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台账以及其他统计资料的总称。

应根据本企业原始凭证和记录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经营情况等基础数据加以记录,并填写统计报表,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会计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生产、销售、加工、储存各个环节盈亏核算所形成的各类原始单据、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的总称。

(二)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和会计人员,且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政策水平和专业技能。

(三)定期开展培训和检查,规范账务处理流程,提高人员素质,增强责任感,熟练掌握业务,及时处理账务。

(四)货位形成后或货位变化后,要立即填写库存粮油货位卡,其中一份悬挂在货位明显位置。5个工作日内,应更新其他的有关账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完善粮油实物、保管帐、统计账、会计账审核机制,统计人员、会计人员、保管人员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月底结账时认真核对数据,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三账相符。

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一)要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知识,积极开展技术培训,鼓励职工积极钻研业务,尤其是要积极参加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举办的保管业务和检验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夏秋两季收购前要集中组织业务学习,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参加。

(三)学习的内容主要为党的方针政策、粮油购销政策、粮油储藏技术知识、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先进储粮经验和检化验知识等。

(四)至少订阅一种粮油储藏技术、管理方面的刊物和关于粮食经营的刊物。

(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研究探索科学储粮新技术,对有科研成果的技术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档案管理制度

(一)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立档案室,没有档案室的,必须配备档案存放柜。

(二)各类档案要进行科学管理,分类合理,编排规范,代号正确,规格一致,检索工具完备。

(三)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校对,做到帐物相符。

(四)对字迹褪变、破损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五)档案收入、移出、销毁必须进行登记,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六)档案查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写明查阅者的身份、使用目的。查阅后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注意检查,维护档案文件完整齐全。

(七)档案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档案,防止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得抽换、涂改、勾画、拆散。

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管理制度

(一)粮油仓储单位应制定员工奖惩制度,并严格实施。

(二)主要工种员工需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三)制定在职教育计划,在职教育投入机制健全,积极组织开展技能比赛。

(四)粮油保管员、检验员、电工、设备维修工、执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给予补贴。

(五)员工较多的企业应设立员工活动中心。

(六)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网站网页,并适时更新。

(七)积极参加各类争先创优活动,如开展一符四无活动、争创文明单位、示范粮库创建等。

(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油。《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做到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购进与储备。承储企业必须保证购进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必要时其质量检验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承储企业在储存市级储备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其他不利于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及时提出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原粮每三至五年轮换一次,成品粮每半年轮换一次,食用油每一至两年轮换一次;承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轮换年限。每批(次)原粮轮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成品粮油轮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购进、销售及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符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情况不责成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造成储备粮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对直属企业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直属承储单位的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购进、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销售市级储备粮时,销货款未按规定时间全额回笼的;

(三)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九)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十)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十一)利用市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十二)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五)有其它不利于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行为。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八

20xx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及省、市粮食局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组织建设,积极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力,依法管理。现根据吉市粮字〔20xx〕7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当前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粮食经营户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今年我省早稻启动了最低收购价政策预案,我局鼓励和引导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和入市收购,并督促国有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把国家收购政策,大力宣传,做到粮食收购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在收购网点上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价格。在今年夏粮收购期间,我们按照要求开展了夏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未发现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户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

我局进一步加强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

这次我局对已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户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据统计全区已办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为24家,其中国有企业10家,非国有企业14家,这些企业中已停止经营现被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有6家,其中:国有企业2家,非国有企业4家。对在经营中的企业,我局复查了企业的申报材料,有无虚假,经营场地(仓库)证明材料是否规范,粮食检验设备是否齐全,并听粮食经营户汇报,基本上能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执行。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九

一是成立区粮食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把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与粮食局争创满意机关活动和年度目标考核一同动员、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考核。三是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工作专班,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召开动员会,具体布置和落实。四月局机关和各二级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站和宣传专栏大力宣传,营造了很好氛围。

(二)认真组织实施。

1、认真开展清权查险活动。一是清权明责。根据粮食局“三定”方案,落实岗位责任,清理权力明细,形成职权目录。科学设定腐败风险等级,制定防控预案。通过清权确权,绘权晒权,推行公开承诺制,党员、干部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针对岗位职责,公开作出廉政承诺,主动接受群众监视和社会监视。二是排查风险。界定三类风险,即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同时认真开展三类风险排查工作。针对个人岗位查,针对股室职责查,针对单位职能查,将查找出的腐败风险点通过粮食局网站和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视和评议,并报送区纪委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三是排查重点风险。结合我局实际,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认真排查腐败风险。四是加强腐败风险治理。实行风险分级。将风险划分为高风险a、一般风险b、低风险c三个风险等级;同时落实分级防范,分解防控责任。

2、加强监视防范工作。一是加强自我防范。通过教育引导,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通过自我约束,自我反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帮教提高,加强思想交流,提高思想境界,净化心灵环境。二是开展单位联防活动。通过公道分权、有效制权、科学量权、事务治理、政务公开、述职述廉等措施,突出班子成员之间公道分权,单位和股室之间有效制权、自由裁量严格固权。三是开展社会群防活动。发挥社会各方面监视气力,有效监控腐败风险。

3、开展预警控制。在局机关和各二级单位建立预警信息收集网络,确定预警信息员,定期上报预警信息,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建立预警信息分析制度,逐步建立预警信息民调制度、民主测评和评议制度、巡视制度、信访举报制度及保密制度;建立预警信息反馈制度,通过谈话提醒,发放《腐败风险预警通知书》,发放《腐败风险预警整改通知书》,内部通报,媒体公开,加强预警信息反馈。

(三)认真做好预警防控基础工作。

一是编制了《区粮食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手册》。手册汇集了“主要工作职能、主要岗位事权、岗位主要风险表现及防范措施、主要业务风险流程图、22项风险防范治理制度、局机关及各股室风险排查一览表、个人腐败风险排查一览表、市粮食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区粮食局机关党员干部廉政承诺书”等九项内容。二是编制了《区粮食局行政职权目录》、《区粮食局机关腐败风险排查汇总表(个人)》、《区粮食局腐败风险排查一览表(单位)》、《区粮食局主要业务风险流程图》、《区粮食局腐败风险清理排查表》、《区粮食局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风险清理排查表》、《粮食行政治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内容。

一是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措施流于形式,纸质文件材料过多,能落到实处的甚少;

二是财务治理不够规范。

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各项治理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治理制度,进一步夯实预警防控措施,切实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为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粮食经济健康发展。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十

xxx镇党委、镇政府为了全面地落实好xxxx年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确保粮食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实现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发放前,我们成立了镇、村两级领导组织。成立了掌握政策,业务熟练的发放工作队伍,工作中认真执行了“一个到村,三个到户和七个不准”的补贴政策。使粮食补贴政策更加得民心,顺民意。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制定三个到位,保障粮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我镇成立了党委书记为组长,政府镇长为付组长,纪检、宣传、青年、公安、金融、财政、农业、经管等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织。村上由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三职干部成立领导组织,对本村粮补工作签订责任状,对本村的粮补工作负责。

存折发放过程中坚持实行每组三人负责制,即镇财政所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和查找存折,镇政府抽调一名人员负责掌管发放明细表的签章认领程序及对照《通知书》填写内容有无笔误,村上由一名包屯干部负责领款人身份的认证,存折核对工作。发放中形成流水作业,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不打乱仗。以确保补贴存折及时、准确的发放到户。

发放前召开了镇、村干部会议,认真学习粮补政策。杜绝擅自扩大或缩小补贴范围,粮食直补资金和综合直补资金的补贴范围坚决一致,按粮补政策规定使我镇确定的`补贴对像科学合理。设立了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将省、市、县粮补办及我镇财政所负责人的联系方式通过《粮食直补通知书》的形式对农户公布。妥善处理农民咨询及反映的问题。使民意能够及时的上传和粮补政策准确的解答。使来访农户带着疑惑与不满来,带着明白与满意去。

我镇对粮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专人管理。将粮食直补资金和综合直补资金单独反映,不相互混用。对外出农民未领资金建立单人账户,资金单独存储,坚决杜绝以补贴款抵扣其他款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以此来确保粮补资金的专款专用。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十一

第1条 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2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有各级领导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

第3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第4条 各级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其安全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要求配备陪检人员,有权调查、询问及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对重大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及意见,对工作不配合甚至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形式

第5条 公司安全检查由生产副经理组织协调,安全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负责组织每月检查,每周抽查;班组负责每日检查。

第6条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

第7条 安全检查内容:

l、日常安全检查

(3)公司领导检查各自管辖部门每月至少两次,其他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管辖区域、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督促解决。

2、定期安全检查

(1)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带领安全及各部门负责人进行春检、秋检,或者根据上级要求进行检查。夏冬季节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

b、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防风、防汛为重点;

d、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寒、防小动物为重点。

(2)节假日安全检查:由各车间、处室自行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安环处。必要时,由生产副经理组织进行节前检查。

节假日前,对公司值班干部安排、岗位人员轮值安排、检修任务计划、劳动保护品佩戴使用以及关键设备、备用设备、要害部位、防火防爆、防事故、防盗窃和信息联络、应急方案、救援物资等检查为重点。

3、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检查分别由生产副经理组织协调,生技部门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年不少于两次。

(1)检查防火、防爆、防毒、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等;

(3)检查电气仪表、设备绝缘、防爆、防触电、防雷、防污闪、防静电接地;

(5)检查设备、仪表、热工保护、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附件等;

(6)检查运行操作、工艺检修过程中的“三违”,习惯性违章现象等;

(8)检查各项外委、外包工程现场施工等;

(9)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4、不定期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公司或安全部门组织、车间(专业)自行组织进行检查。

检查机组设备的大小修、临时检修,新、改、扩建装置的建设与投产,现场各类重要施工项目和安全措施,临时安全措施情况;还可根据工作安排进行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时必须组织的安全检查。

三、隐患整改

第8条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三级管理(公司、车间、班组)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第9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专人、定期限),“三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第10 条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解决前,各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安全、技术部门应监督执行。

第11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列入安措、技措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第12条 凡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条件整改而整改不及时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整改。

第13条 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有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影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1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2  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在用的、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管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等。

3  职责

3.1  设备工程部职责

3.1.1  负责特种设备选购、安装、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3.1.2  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3.1.3  负责特种设备附属仪表的校验、检修,并负责建立相关仪表的台帐;

3.1.4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申请验收、定期检验工作;

3.1.5  负责对特种设备的购进、报废等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安全监督部。

3.2 安全监督部职责

3.2.2  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监督检查,确保在有效的使用期内使用;

3.2.3  负责制订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

3.2.4  负责参与对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对特种设备的选购、安装、改造、报废提出意见。

3.3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职责

3.3.2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工作;

3.3.3  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台帐;

3.3.4  负责特种设备操作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作业现场有资格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4  内容

4.1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4.1.1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包。

4.1.2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必须将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1.3  安装、大修、改造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向相关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取得验收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能投入使用。

4.1.4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4.2  特种设备使用与管理

4.2.1  新增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核对特种设备的相应技术资料、证明材料等文件,经国家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到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4.2.2  设备工程部负责部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送档案室备案,相关部门协助提供有关资料。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4.2.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每日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车间级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对特种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进行处理。

4.2.5  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4.2.6要定期对特种设备进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4.2.7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2.8  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3  特种设备的选购、安装、维修、改造前,设备工程部必须事先知会安全监督部。

4.4  重新使用旧特种设备时,使用部门必须事先知会安全监督部,检查确认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方能使用。

4.5  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

a)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

b)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令第1号,2000年)。

c) 特种设备的其他规定。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十二

3月23日下午,岳阳市商务粮食局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司马孟军主持会议并讲话,局机关各科室(支队、中心)、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及改制未移交企业负责人40多人参加了会议。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伏剑同志作了安全生产培训专题讲课,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为大家详细讲解了《新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文件中对商务粮食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并解释说明了《岳阳市商务粮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拟制的`背景、依据及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司马孟军副局长在会上传达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并作工作部署讲话。局属各企事业单位、改制未移交企业与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正仁同志签订了安全、维稳、禁毒、综治、反邪教等《目标管理责任书》。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十三

1、领用有毒药品时必须装入磨口玻璃瓶中,或直接倒入配制溶液的烧杯内,禁止用纸包装,使用时严防与皮肤接触。试验结束后,应妥善处理废液,含有氰化物的废液务必倒入含有碳酸钠和硫酸亚铁混合液的废液缸中。

2、配制稀硫酸时,只能将浓硫酸倒入水中,不得将水往浓硫酸中倒。

3、配制浓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及稀硫酸时,必须在耐热容器中进行并将其放入水槽中冷却,以免溶液温度急剧升高使容器破裂。

4、当溶液中有有毒气体时,如hcn,no2以及其它腐蚀性酸雾?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5、开启易挥发溶液的塞盖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不得面对人身或自己的.头部,也不得将其置于身体正下方。

6、正常沸腾的水或溶液取下时,必须用烧杯夹夹紧,先稍摇动,然后再将其取下,以免暴沸水、溶液飞溅而伤人。

7、用移液管移取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时,不能用口吸,而应使用吸耳球或其它吸取工具吸取。

8、移动比重大的物体,包括盛装有腐蚀性和有毒的物质,应双手进行,一手握瓶一手托底。

一、每班调度要安排专人对化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

二、严禁在化验室存放油样、抹布等可燃物和助燃物。灭火器要完好备用。

三、化验室要随时保持通风,避免油汽浓度超标。

四、进入化验室人员要穿好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手机。

五、如果化验室仪器处于开启状态,严禁离人,必须有专人监护。

六、化验仪器及设备在使用前,要经过专门检查,避免因仪器、设备破裂等原因发生危险。

七、化验室有作业时,室内不得超过3人,以免造成秩序混乱。

八、化验人员需经过培训,否则严禁随意进出化验室。

九、化验结束后,将化验室卫生清扫干净,严禁出现油污。

十、人员离开化验室,要随手关闭水、电开关,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一、外单位使用化验室,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十四

1、认真执行部颁《检验工作制度》的各项规程。

2、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对所负责的工作及检验项目做到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坚持查对检验单:姓名、标本编号、检验项目,做到不错检、不漏检、不张冠李戴。

3、严格遵守各项检验的操作规程,坚持室内质控,保证分析程序规范,分析数据准确。

4、一般检验项目,在当日下班前发出报告。特殊检验或预约检验,应在规定时限内发出报告。

5、急诊、抢救病人或注有“急”的检验单应随到、随检、随报、不得延误。

6、健全实验项目和结果登记制度,以便于复核、查询、积累资料、统计及总结经验。

7 、工作中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制度登记、处理、上报。

8、对新开展或改良的检验项目应经过反复实践验证及对比,证实其科学性和实用性,经科主任审核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应用。

9、加强质控意识,各项分析和检测按规定做好室内质控外,并认真参加省、区测验中心室间质评,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10、实验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工作人员着装整齐,严禁在室内吸烟、饮食、会客和高声喧哗。

11、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岗位,认真工作,并按制度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病 理 室 工 作 制 度

1、病理室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临床科室疾病诊断工作。

2、认真执行病理检查技术工作常规,做到检查及时,查片认真、报告准确、不漏检、不错检、不错报。

3、活体组织标本,应及时用10%的福尔马林或95%的酒精溶液固定,较小的病灶应加以标记,标本应注明病区、床号、姓名、性别、科别等,并连同申请单一起送病理室。临床要做冰冻切片,随时报告。

4、凡进行癌细胞检查的分泌物、穿刺组织等标本必须新鲜,盛装标本用具必须干净,取材后立即送检。

5、病理切片应编号长期保存,有价值的病理标本要妥善保管。

6、尸检必须经家属签字同意,到院办公室办理批准手续。尸检人员必须严肃认真,临床经治医师必须到场,一般尸检在死亡后2小时内进行,尸检后将尸体外行修复完整。尸检严禁家属参加。

7、活检大标本保存半年,尸检大标本保存一年,组织切片和蜡片以及有科研、教学价值的标本均应分类整理,长期保存。

8、严格收发、登记手续,认真执行查对检验制度,严防差错事故。

9、院内借片应办理登记手续,院外借片应经院办公室、检验科批准。

10、定期召开临床病理讨论会,分析讨论病检结果,不断提高诊断水平。

检验标本管理制度

1、标本一律凭单采集,做好五查五对(病区、床号、姓名、性别、检验项目),临床科室送的标本要核对检验单、检查项目和标本采集是否合乎要求。

2、各项检验标本分类进入各项检测程序,并严格做好编号和核对,缓检标本应核对后妥为保存。

3、检验后的标本应按规定保留备查,血清染色涂片、血清生化病毒免疫标本一般应保留24小时。其他标本根据不同要求和条件限时保留 ,特殊标本特殊保存。

4、凡有传染性的标本,应按传染性标本管理规定须经灭菌处理后才能弃去。

检验报告单管理制度

1、检验报告单必须按检验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使用同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数据准确,书写规范,填写后核对,不涂改,不破损,不污染。

2、阳性与阴性结果的书写,必须清楚,以免错误。如报告单为表格时,阳性用“+”表示,阴性可用“?”表示,未查者可用“/”表示。

3、报告单必须有检验者签字(全名)和签发日期,急诊报告应注明标本采集(收到)及发出报告时间。实习进修生做的检验报告单需经带教人员审签后可发出。法定传染病和有特殊意义的检验报告应由本专业组负责人会签。院外的检验报告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检验师会签发出。

4、当日完成的检验报告单按科室分好,每天下班前半小时由专人分送各科室。

试剂配制管理制度

1、配制试剂的原药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剧毒药品除专人保管外,还须专柜加锁保存,并严格执行请领制度及登记、统计工作。

2、配制应用试剂必须符合规定质量、等级、规格等。

3、配制各种应用试剂,必须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数据计算,度量容器必须准确无误。新配试剂及新购试剂盒要经质控对照,有关项目作阳性、阴性对照合格后方可使用。

4、使用统一的标准液,自行配制时应使用合格等级的试剂,并严格按照要求和操作程序进行。

5、加强试剂的使用管理和保存,自配试剂(含标准液)要在瓶签上标明含量、配制日期和有效期限,定期检查和更换。

6、易燃药品必须远离火源,易爆药品应单独存放。

仪 器 管 理 制 度

1、各种检测仪器按医疗器械进行登记,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养和按规定办理报销、报废手续。

2、精密仪器,设专柜存放,实行定人使用、保养、保管责任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3、各种精密仪器、器械,须经校正合格后使用,计量仪器应按地区技术监督局规定每年实行强制检定。

4、新购仪器、器械、须经检测验收合格后使用,不熟悉仪器性能者不能独立操作,无维修知识和技能者不得随意拆卸检修。

5 、各种仪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严格保养程序,经常保持仪器处于灵敏状态。仪器室内严禁存放挥发性、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注意防潮和防爆晒。

检验科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的防范工作,并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3、使用强酸、强碱时,应特别注意防止腐蚀仪器和衣物。

4、产生毒性或腐蚀性气体的试验应在通风处进行,带有腐蚀性试剂,废弃之前先用清水稀释后,再倒入下水道。

5、贵重仪器、物品等设专人保管、定期维修,存放柜箱要加锁。

6、加强对易燃易爆、腐蚀性药品及危险、剧毒化学试剂等的管理 ,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对剧毒药品有专柜保存,并做好应急处理及防护工作。

7、实验室备有常用消防设施及专用灭火器材,对全科人员进行安全及使用灭火器材的教育,对各种电器、电路按规定安装使用。

8、值班人员应加强巡逻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1.防火

(1)隐患的估计和研究

在开始临床实验工作之前就应对火灾的隐患进行研究,在实验工作运行的过程中,要经常研究火警的隐患。研究的内容包括:

使用化学物品的数量和性质,可能发生的化学反应,以及电器设备的隐患等。

哪些操作方法已经改变了,新使用了哪些化学物品,以及在上届消防培训之后增加了哪些新的工作人员。

无人值班看守的自动化实验操作。

(2)火源隐患

常见的火源是明火、加热器件和电火花(电灯开关、电动机、摩擦和静电)。

存放易燃气体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具和开关,使用专门防爆设计的电器设备。

应对电气设备的接地、漏电和墙上插座的接地、极性进行年度检查。

易燃性液体的`供给量应控制在有效并安全进行实验的最小量。待处理的用过的可燃性液体也应计算在内。

安全使用酒精灯,不能在燃烧状态下添加酒精,酒精量不能超过总容量的2/3。

禁止用冰箱储存易燃液体。如果确实需要,应存放在专门的防爆冰箱内。冰箱应远离火源。

从储藏罐里倒出易燃液体,应在专门的储藏室或通风橱内进行。运送易燃液体时,其金属容器应有接地装置。

加热易燃易爆液体(燃点低于94℃)必需在通风橱进行,不能用明火加热。装易燃易爆物的容器应经当地有关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严禁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溶剂,在大量使用有机溶剂时,室内禁止使用明火。存放乙醚的温度不得超过25℃,禁止在冰箱中放乙醚。

工作结束随手关闭水源、电源。离开实验室时要检查水、电、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严禁私用电炉。走廊、楼梯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试验室内禁止吸烟。使用蚊香时要远离衣服、被褥或其他易燃品。

2.灭火

实验室应配备足够扑灭各种火情并协助全体人员从失火现场及其附近撤离的相应消防设备。

(1)灭火器

根据上级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摆放灭火器,并根据要求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维修。

*a类灭火器适用于固体可燃物(如纸、木材、塑料)引起的火灾。a类灭火器多数为消防水栓。

*b类灭火器适用于汽油和溶剂引起的火灾。b类灭火器多数为二氧化碳或化学干粉,如碳酸氢钠。

*c类灭火器适用于电气引起的火灾。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知道电开关的位置以及切断失火电器电源的方法。

(2)动灭火系统应建立年度安全检查,及随时检修、维护的制度。

(3)如火灾波及供气管道系统应立即关闭远端阀门以切断燃气来源。如果无法做到这点或燃气是来自储气瓶时,则应立即从房间内撤离。

(4)遇衣服着火时可选用防火毯,但防火毯并非必备的灭火工具。使用人员应受过训练,懂得站立时不能使用防火毯,在衣服着火后使用防火毯时立即采取“停、倒、滚”动作。从严重火情区撤离时,防火毯可用作个人防护装备。备有防火毯的实验室,防火毯应放在远离出口通道的地方。

3.消防训练

(1)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训练。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学会如何发布火警警报,学会遇有失火时应做到:

拨打报警电话“119”。

发出火警警报以求得帮助,并开始从失火区或建筑物撤离。

如果可能,立即使用便携式灭火器进行灭火。

如果不能扑灭火情,应把所有通向火场的门关紧,并用湿毛巾或床单堵住下面的门缝,以阻止火情的蔓延。

应将房间里的所有人员撤出。(如果火情并非十分危险,可安排留下一人,向前来灭火的消-防-队员介绍具体情况。)

(3)由受过训练的人员讲解使用便携式灭火器进行灭火的技能。训练应为“手把手”的方式,还应包括不同火情采用不同灭火器的知识。

(4)对工作人员撤离火场的训练应经常举行,每年进行几次。所有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训练(包括夜班和周末加班的人员)。练习应包括帮助病人和其他人员的撤离。隔离区,如暗室和其它不能听见警报声的实验室应包括在撤离路线内。撤离时,应关闭所有门窗。

最新粮食安全检验制度范文(15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食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食,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储备,并按计划进行轮换的用于调节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和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的粮食。

前款所称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及其成品粮食以及大豆和食用植物油等。

第三条从事本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活动,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业务指导和执法稽查工作。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及权属储备粮食所在库点的地方储备粮食仓储业务指导和执法稽查工作。

第五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控管理制度,规范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食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市级储备异地储备须储存于承储企业(含控股企业)自有库点。区级储备原则上应在本区范围内储存;在本区仓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储存于本市其他区库点。

第八条承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市级储备原粮单个承储库点完好仓容4万吨以上,区级储备原粮单个承储库点完好仓容1万吨以上。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原则上万吨以上,万吨以下,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原则上万吨以上。

(九)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承储库点应报所在地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有变化的应实时更新。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制定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规范流程,并严格执行。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并及时、准确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实际出入库情况。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食入库前,承储企业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相关仓房、油罐、设备、器材、用具进行检修、清洁和消毒灭虫,使之符合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要求。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时,承储企业应对粮油质量进行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地方储备粮食出库,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食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应当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应当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性质的地方储备粮食要分仓(罐)储存,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应当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食,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仓房。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食储存管理制度,鼓励应用先进适用的绿色储粮技术,延缓地方储备粮食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食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确保地方储备粮食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三)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食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实行专账、专卡管理。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5年以上。承储企业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对承储库点应当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与库区内各项业务不相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得随意进入库区。粮油储存区应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活动、存放物品,不得对地方储备粮食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储存损耗。其中原粮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储存12个月以上的,不超过(不得按年叠加)。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或维修改造的地方储备粮食仓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确需调整或改变用途的,承储企业应事先向库点所在地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满足储备安全需要。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参照粮油仓储企业仓房(油罐)编号相关规定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仓储设施、贵重质量检验仪器设备等使用和安全情况的日常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机械、电气、登高和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等,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库点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完好。机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储粮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库点所在地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熏蒸操作时,应在熏蒸仓房外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粮仓熏蒸期间,应在关闭好门窗的基础上,仓外悬挂熏蒸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值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灾害防护工作,及早做好相关准备。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条地方储备粮食发生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或承储库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库点所在地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1小时以内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的;

(四)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性质的粮食未分开存放的;

(六)擅自拆除、迁移、非法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和改变粮油仓储设施用途的;

(七)库区内缺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监控内容缺失的。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食: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轮换计划或保管不善,造成粮食霉烂变质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四)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食的;

(五)经营台账、统计报表造假,虚报库存的;

(六)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七)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一)串换、倒卖市、区级储备粮食的;

(二)用政策性粮食对外抵押、质押或向担保公司担保的;

(四)不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查制度,规避监督检查致使不合格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的;

(五)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情不报,弄虚作假,涉嫌犯罪的。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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