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矿计划管理办法 煤矿管理者工作计划(优秀5篇)

时间:2024-09-07 作者:温柔雨

计划是人们在面对各种挑战和任务时,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时间、资源和能力而制定的一种指导性工具。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煤矿计划管理办法篇一

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现在的社会,人际关系复杂,谁也不愿意得罪人,是人们共同而突出的心态,我作为一名安检人员,也怕得罪人,也不想得罪人但,煤矿的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是否决定性指标。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职工的生命,也关系到企业和大家每一个人的利益,一起重大安全事故,就会使全矿的成绩付之东流。因此,我狠抓安全管理工作,动真的、来实的,没有瞻前顾后,当老好人。很抓“三违”查“隐患”。

我在工作中抓“三违”查“隐患”的确得罪了一些人,但我相信,大多数职工对我们的工作是理解的,是赞成的。现在不理解,以后也能理解的。对此我将一如既往狠抓“三违”。

为了积极完成今年公司给我矿规定的每月采掘计划和各项重点工程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在矿领导的统一指挥下,我带领全体安监科同志做了以下具体工作。在起汇报如下:

一、以提高自身素质为突破口,在不断的学习中提高认识,掌握干好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知识

从煤矿兼并重组以后,我经常地把自己放在煤矿建设的总体框架中来反思自己,审视自己,看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幅度,能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能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能不能适应完成正常工作的需要。经常地告诫自己,要在工作中能够立得住脚,不辜负领导和广大员工们的期望,自身素质的强弱是关键。回顾近一年来的情况,为了提高自身能力素质,上让领导放心,下让员工满意,我系统的学习了关于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科目书籍,全面地提高自己,力争在语言表达的能力上有突破,在协调关系的能力上有突破,在组织管理的能力上有突破,在完成工作的标准上有突破。通过学习,感到既开阔了眼界,又丰富了头脑,既学到了知识,更看到了差距。在不断的学习中提高了自己的能力素质,增强了干好本职工作的本领。

二、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保证完成工作的标准和质量

1、加强了安全制度和操作流程建设和执行力度,做到了制度、系统、人、物的高度通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考核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等。)

2、加强了火工品的管理,严格落实了火工品的领退和使用情况,保证了火工品无流失,减少了重大安全隐患。

3、加强了轨道运输的管理,监督落实了“一坡三档”的安装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从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矿工的人生安全,为安全方面提供了保障。

4、监督落实了水炮泥的使用、监督改善了风筒、闭墙、风门跑漏风现象、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为排除“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隐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5、加强了采掘方面的管理,监督实现落实了掘进工作面“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回采工作面的支柱初撑力和支柱的迎山角的管理保证了迎山有力。

6、加强机电方面的管理:监督落实了各种电器设备保护装置和电器的失爆现象。

8、严抓“三违”对三违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对严重“三违”进行开除处理。

9、每月完成了矿规定的下井和值班等各项任务,对安全员每月进行了理论培训及结合实际的考试,在很大程度大提高了安全管理业务水平。

三、以树立良好形象为牵引,在坚持行为影响、示范引路的前提下激发部属工作热情

俗话说:“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作为一个安监科长,如果在台上说的是一套,在台下做的又是一套,就会对下属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非常注重自身的形象,特别强调全局观念,工作到位不越位,有权不越权,当好助手,服从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分公司和科室形成的决议,要求部属做到的,我自己首先坚决做到,要求部属不做的,我带头不去违犯,不搞小动作,为人做事坦坦当当。在各项工作中,我做到了加班加点第一个到位,集中学习第一个到场,急难任务第一个先上,在部属心目中树立了善于吃苦,勤奋工作良好的形象。一年来,平时经常加班加点到深夜,重大节假日基本没有休息。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非常注意关心、帮助员工,并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使大家有心里话愿意和我讲,有困难事愿意找我办,有效的保证了人员思想稳定,形成了一盘棋局面。大家什么事都能以公司利益为重,以部门利益为重,讲团结,讲协作,出色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1)安全隐患排查落实不够到位

(2)安全管理力度不足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4)安全设施不到位。

(5)我自身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较低,现代办公技能不强。随着现代煤矿管理制度的完善,对煤矿管理人员素质要求也更高,需掌握的知识也更广。

我要吸取20__年的经验教训,从以下几个方面搞好安全工作。

1、加大隐患排查、落实制度。真正做到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3、设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合格一人,上岗一人,绝不能把滥竽充数、不劳而获者带入岗位。

4、积极配合安全矿长搞好各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5、建立一支正规的、符合现代煤矿安全生产需要的产业队伍,从制度上、管理上、人文上留住人才,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企业归宿感。

6、继续学习和引进新的安全管理理念

总之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在落实,要做好一个煤矿安检科科长,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优先”的基本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正确方针,严格执行公司领导的安排和指导,扎扎实实奋斗在安全管理第一线,坚持深入井下、深入现场,把安全管理工作抓细做实,脚踏实地的为我矿的安全生产尽一份心、尽一份力,尽一名安检人员应尽的责任。

煤矿计划管理办法篇二

紧紧围绕我煤矿生产经营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v^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为原则,认真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和治安经济责任制,全面构建煤矿内部治安防范,维稳长效机制,实现发案下降,员工违法犯罪减少,员工队伍稳定,治安秩序良好的工作目标,为全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内部治安环境。

1、全煤矿治安形势稳定,杜绝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重点防范部位无盗窃案件的发生,要害部位无重大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发生。

2、煤矿党组织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3、深入开展“平安模范区队”等创建活动,组织有序、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治安安全单位合格率在95%以上。

4、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杜绝集体上访、停产事件发生。

5、加强矿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登记率达100%。

6、加强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矛盾,杜绝民转刑案件发生。

7、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依法调解和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一)把维护稳定摆在首位,坚持稳定压倒一切。

1、广辟信息渠道,及时解决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类不安定因素,对反馈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可能发生影响的问题,积极制定措施妥善解决。

2、正确疏导矛盾,化解各种纠纷。积极疏导各类矛盾,化解消极因素,做到及早发现,正确疏导,将矛盾控制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和防止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3、做好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准备工作,树立超前意识,制定可行性预案,确保各类问题发现早、控制住、处理好。

(二)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全面落实综治措施

坚持不懈的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工作措施,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和各项治理活动,确保治安秩序稳定。

完善防范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可防性案件的发案率。深入发动群众,落实群防群治措施,提高自防自治能力,进一步落实人防、技防、设施防“三位一体”的防范措施,提高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场所的监控能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民主法制教育,引导职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公司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三)强化基础建设,开展系列创安活动,提高综合防控能力。

1、深入持久地开展以创建“平安模范区队”为重点的系列创安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在实处,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加强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全面落实责任。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强化管理措施,做好治安保卫基础防范工作。

3、加强暂住人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暂住人口管理水平。

煤矿计划管理办法篇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人参加2013年山西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班。

2、   人参加2013年山西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安全管理再培训班。

3、总工、地质副总、地测科长、机电科长、安全科长、技术技术科长、督促落实科长、信息处理科长、探放队长、调度室主任、通风区长、采煤队长、掘进队长、共  人参加2013年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安全管理培训班再培训。

4、技术科长1人、地测科长1人、通风区长2人、机电区长3人、调度室主任1人、安全科长1人、掘进队长6人、采煤队长6人,共  人参加2013年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安全管理培训班取证。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才能上岗。

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外培制度。

3、安全培训中心负责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工作,负责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培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安全工作资格证》的保管工作。

4、安全培训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矿的外培计划,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月度安全培训分解计划。

5、各科室、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我矿制定的培训计划,按期参加培训,并在外出参加培训前,到安全培训中心注册备案。

6、各科室、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的《安全工作资格证》,应及时上缴安培中心统一保管。

7、外培人员参加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凡旷课、违规者,按旷班处理,每人每天罚款100元。

8、每期培训结束,学员都必须经过统一考试,考试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的,不得上岗,其学费、路费、住宿费自负;参加补考的,补考费等费用自负。

9、外培人员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参培情况和有关学员档案资料等证明材料报送安全培训中心备案;凡不按上述规定的,罚责任人50元。

由于福泉市高石乡哲岩煤矿发生“10.17”瓦斯事故和惠水县大冲煤矿发生“10.11”透水事故,我矿严格执行福安办发(2015)96号文件关于立即开展全市煤矿停产停建整顿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并于10月22日深入开展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矿井瓦斯管理规定》《防治水规定》,切实加强我矿全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技能,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经矿部会议研究决定,对全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所有从事井下作业人员进行组织培训学习工作,具体学习计划安排如下:

组 长:鲁 斌(矿   长)

副组长:龚义清(总工程师)

成 员:饶益贤 梁小明 罗达林 李中情 汪厚启 

黄孝华 谢仲江 胡仁水 张 军 罗成安

李中良

1、通过培训学习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落到实处,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同时严格按照设计和规程进行施工,杜绝擅自开掘与设计无关的巷道,杜绝无风、微风、瓦斯超限及未按照防治水规定探放水等现象作业。

2、培训以安全事故作为反面教材,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严重后果,从各自的工作中找出缺点,敲响安全警钟,提高安全意识,汲取血的教训。切切实实把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杜绝“三违”现象作为培训的中心任务。

3、根据我矿井下生产条件及职工队伍的实际情况,将“一通三防”、顶板管理和防治水作为培训工作的重点。详细讲授采掘各工种的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质量要求、矿压显现规律、顶板事故发生的条件及预防措施,全面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保能力。

4、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熟悉煤矿现场管理知识和安全检查方法;掌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有关规定,提高全矿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

5、掌握煤矿各种灾害事故发生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提高员工对矿井各种灾害判断能力,使员工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1、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

2、对全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

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与安全职责、煤矿安全管理知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煤矿开采技术、矿井灾害防治、隐患辨识与应急避险、煤矿工人三违行为及危害、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与现场急救。

4、《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七条规定》。

5、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6、黔南州煤矿复工复产“十个不验收”。

7、《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8、《煤矿防治水规定》。

全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

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0月24日为期3天。具每天分上午:8:30——11:30;下午:2:30——05:30;全天培训8学时。

全员培训学习的地点设在矿会议室

1、参加培训学习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学习,不得迟到或早退。

2、培训学习人员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3、遵守纪律,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和吵闹。

我矿由工程师、副矿长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建立职工培训档案,保证培训质量。按照“全员培训,合格上岗,”的原则,有针对性对职工进行在岗培训,重点全方位培训工人,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和安全责任,矿长确保教育与培训的时间安排和质量,坚持“未经培训和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安排上岗”的原则。

经过三天理论和本矿实际情况相结合,提升了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主人翁的精神,为构建和-谐矿井奠定了基础。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事关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事关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大局。今后,我矿将在实际的安全生产中,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恪尽职守。由于受员工的文化和综合技能较差影响,我们距国有现代化矿井和市局的要求还有差距,我们在以后的每期培训中逐步提高职工的技能,有着一颗赶超“神华精神”的精神信念,实现我矿的“四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的全年目标。

煤矿计划管理办法篇四

1、培训对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煤矿生产各岗位作业人员。 

2、培训目的  

4、年初培训、定期与不定期培训内容及落实安排

4.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由张钰贵负责) 

4.1.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4.1.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基本知识;   

4.1.3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4.1.4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基本知识;  

4.1.5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4.1.6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4.2、煤矿安全管理 (由矿长黄家河负责) 

4.2.1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务;  

4.1.2煤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主要职责;  

4.2.3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细则)和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4.2.4兴隆煤矿作业特点,矿井概况,煤矿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4.2.5煤矿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要求; 

4.2.6煤矿从业人员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4.2.7工伤保险知识。  

4.3、煤矿开采安全  

4.3.7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本条由安全副矿长陈泽军负责)。 

4.4、 职业病防治 (本条由副总经理黄志东负责)

4.4.1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 

4.4.2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4.4.3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4.5、 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创伤急救 (本条由总工程师黄克仕负责) 

4.5.1事故报告及现场紧急处置;  

4.5.2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和避灾方法;    

4.5.3创伤急救知识;  

4.5.4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6、 现场参观与基本技能训练 (本条由矿长黄家河负责) 

4.6.1熟悉本矿作业环境;

4.6.2本矿常见危险因素的辨识;  

4.6.3煤矿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  

4.6.4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急救疏散训练;   

4.6.5自救器的使用与创伤急救训练。  

5、再培训内容(培训负责人按照第4条落实进行)  

5.1煤矿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其内容包括:  

5.2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5.3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4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5.5学习近期的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内容 

6、培训教育方式 

6.4.2班中有针对性抽查提问井下安全注意事项,巩固学习成果。 

6.4.3利用节假日或停工停产时间组织巩固培训。 

6.4.5利用办墙报、专栏,悬挂安全图片、标语,井下规范安

全警示牌板及示范牌板。 

7.1、年初开工前的全员培训由本矿矿级成员负责轮流授课。  

7.3、定期安全培训由本矿矿级成员按照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 

7.4、日常安全培训利用停工、停电及班前会和一切可利用的空余时间由各科室、队级为单位分别组织培训。

8、培训管理要求 

8.3、矿培训机构要制定培训制度并严格按照执行,根据不同层次采取不同形式,选用不同的教材,制定不同的教学计划,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合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备课,祥细讲授,严格考核,做到培训率和合格率都地达到100%,全面完成全年培训教育计划。

第一条 根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乡镇煤矿,包括在我国乡村、城镇开办的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联营煤矿企业、股份制煤矿企业及其他经济类型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乡镇煤矿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矿条件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禁止无证矿井进行煤炭生产活动。

第五条 国家通过制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扶持、指导和帮助乡镇煤矿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乡镇煤矿的经济政策,帮助乡镇煤矿筹集资金,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

合法权益;对发展乡镇煤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开采工业储量的乡镇煤矿,必须实行正规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掠夺式采煤方法,破坏、浪费煤炭资源。

国家鼓励乡镇煤矿依法开采边缘零星煤炭资源,国家规定开采厚度以外的极薄煤层、表外储量及复采残留的煤炭资源。

第七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主要产煤县(市)应根据需要,健全行业管理机构。

未设煤炭工业管理机构的产煤市、县内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行使行业管理职权,承担行业管理责任,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对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

第八条 煤炭工业行业管理的任务是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监督检查。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在保证国有煤矿企业开采煤炭资源的前提下,应在全国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中划定可供乡镇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全国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应在地区煤炭资源开发规划中划定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范围。

第十条 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煤矿不得开采《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煤炭资源。

乡镇煤矿开采《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煤炭资源,必须提交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料、论证材料和专项设计,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经过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从其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乡镇煤矿在国有煤矿企业井田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煤炭资源或复采残煤,必须征得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征得乡镇煤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国有煤矿企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煤矿开采前款规定的煤炭资源,必须与国有煤矿企业签订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并报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乡镇煤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1.明确划给乡镇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范围及储量;

2.订有不影响国有煤矿企业及其他矿井安全生产的内容;

3.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内容。

乡镇煤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开办乡镇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国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三)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和技术人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乡镇煤矿在缺煤地区开采极薄煤层、表外储量和复采残留的煤炭资源及边探边采不稳定煤炭资源的,市、县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地质特征制定管理办法,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应当依照《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办矿审查。

除经《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办矿条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须经市(地、盟)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矿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煤矿建成投产前,应当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乡镇煤矿,不得进行煤炭生产。

第十七条 在《乡镇煤矿管理条例》颁布前开办的乡镇煤矿,未按规定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在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补办办矿审查手续。

第十八条 乡镇煤矿开采获得工业储量的煤炭资源,必须按照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要求,采用合理的开采程序和采煤方法进行开采,资源回采率应达到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乡镇煤矿应当按照矿井当年实际产量提取维简费。维简费专款专用,必须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不得平调或挪用。维简费的使用范围和提取标准,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乡镇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炭产量较大的县、乡(镇)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固定,制度完善,责权明确。

第二十二条 乡镇煤矿的矿长和办矿单位负责人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合理使用安措资金;

(五)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实行正规生产;

(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处理事故。

第二十三条 乡镇煤矿矿长,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未取得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乡镇煤矿矿长。

更换乡镇煤矿矿长,应当征求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乡镇煤矿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验工、井(坑)下放炮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司机等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未取得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 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乡镇煤矿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建立、健全培训网,完善培训设施;

(四)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写培训教材;

(五)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师资来源,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乡镇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乡镇煤矿应与市、县煤矿救护队或邻近国有煤矿企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按当地有关规定交纳安全救护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乡镇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重大伤亡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乡镇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有向事故调查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事故调查组工作。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阻碍事故调查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乡镇煤矿应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绘制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应定期测绘,及时填图。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换图制度。乡镇煤矿应当定期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交换图,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相邻煤矿之间必须留有符合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矿井隔离煤柱。未经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煤矿不得开掘矿井隔离煤柱。乡镇煤矿进行采矿作业时,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相邻煤矿之间贯通后,乡镇煤矿必须及时报告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决定进行密闭。

第三十条 乡镇煤矿矿井(坑)停办或关闭,必须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实际开采的图纸资料、矿井关闭后安全隐患资料及可行的安全闭井(坑)措施,经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停办或关闭手续,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图纸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分别存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乡镇煤矿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有权对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违反《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的,处以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绘制《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交换图的,给予警告,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四)所报图纸不能反映井下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处以5000元—2万元罚款;由此发生与相邻煤矿贯通的,处以2—5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三条 违反《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三)未经国有煤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边缘零星煤炭资源或复采残留煤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3.乡镇煤矿违反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影响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情节较轻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以2—5万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开采。

第三十四条 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违反《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一)符合开办乡镇煤矿的条件不予审查同意的,或者不符合条件予以同意的;

(二)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不予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或者不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予以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依照《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取得的罚没收入,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做出补充规定,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国家规划煤炭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系指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的矿区。

交换图,系指采取定期交换的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的图纸,即煤矿在采掘工程平面图(蓝图)上,将一个定期内的采掘活动进行实测后填于该图,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并换回上一个定期的图纸。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煤矿计划管理办法篇五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v^职责,规范安全^v^行为,充分发挥监察检查队伍作用,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天府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编制本计划。

二、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3、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

4、贵州省天府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5、天府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力量、装备;

6、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检查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v^工作职能,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做到严格检查、公正检查、廉洁监督。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力求与公司的工作部署相衔接,与天府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注重监督检查的科学性、针对性,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着力推进监督检查创新,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坚持尽力而为、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全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切实加大对重点煤矿、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是坚持计划督查、严格考核的原则。全方位统筹安排,优化监督检查力量,细化监察任务,严格组织实施;建立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完善监督检查责任体系,促进各项督查目标的落实。

四、年度监督检查目标任务

(一)监督检查覆盖率:对各矿井安全、危险品、建筑施工、用电项目以及上级政府部门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覆盖率力争达到100%。

(二)监督检查频次:对各矿井、危险品、建筑施工、用电项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各矿井的监督检查频次力争达到每月3次;对上级政府部门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监督检查频次力争达到4次以上。

(三)监督复查覆盖率:对被限期改正、停止违章行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单位监督复查覆盖率达到100%。

(四)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违纪事件控制为零。

五、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安排

根据全公司的监督检查力量,同时考虑全公司各煤矿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监督检查路程等因素,2014年计划安排68期次监察检查(详见附件)。其中:

(一)专项监督检查

全年拟对全公司在矿井、危险品、建筑施工、用电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

全年拟对全公司各矿井、危险品、建筑施工、用电项目等高危领域的安全生产经营矿井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

按照天府公司部署等特殊监督检查对象,适时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精心组织实施,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监督检查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组织修订,并严格执行。

(二)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公正监督、廉洁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检查不严、以权谋私等现象。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十不准、十严禁”的规定,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不断提高监督检查水平和自身综合素质,树立监督检查为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推行实施“二三二工作制”。按照“学中干、干中学”的总体要求,推行“二三二”监督检查工作制,即周一确定本周任务,周五合议本周案件并起草调查报告,每月集中两天时间学习交流监督检查业务。

(四)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查处各类事故。事故调查处理要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坚持“24字工作方针”(全年排查、健全台帐、挂牌督办、落实责任、限期办理、留存备查),依据调查取证,严格秉公检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要进一步创新办案思路,善于发现危险源,切实增强监督检查意识,学会监督检查,敢于监督检查,善于监督检查。

(五)推进监督检查创新,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效能。提升检查层次,采取超前监督检查、备案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煤矿、重点部位等实施重点监控。要加强与生产部、地勘部、总工办、人事部、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配合,通过工作通报、信息交流、总结会议,构建协调工作机制,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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