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

时间:2023-11-07 作者:紫薇儿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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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第四十三条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

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所欠甲方所属借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合计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2、乙方指派人员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守甲方的`第2页共3页。

商业秘密;。

3、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主动放弃债权;。

6、在代理的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乙方若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有非法要求时,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

11、执行终结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但不得自行在收回的货币资金中扣收代理费用。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后协商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三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

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所欠甲方所属借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合计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2、乙方指派人员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守甲方的第2页共3页。

商业秘密;。

3、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主动放弃债权;。

6、在代理的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乙方若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有非法要求时,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

11、执行终结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但不得自行在收回的货币资金中扣收代理费用。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后协商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四

不良资产主营业务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常规业务之一,也是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这一主营业务的经历和总结,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挑战性。下面我将结合个人经验,分享一些关于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不良资产主营业务要取得良好的效果,既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作为指导,也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在理论方面,我注重学习各类金融案例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了解不良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方法。在实践方面,我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知识分享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我在不良资产主营业务中取得成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段:沟通与合作能力的重要性。

在不良资产主营业务中,沟通和合作能力是至关重要的。首先,需要与内部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协调解决不良资产处理中的各种困难。其次,需要与外部客户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通过友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信任,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率。我的经验告诉我,沟通和合作能力的磨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的实践和自我反思,才能够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

第四段:持续学习与创新。

在不良资产主营业务中,持续学习与创新是保持竞争力的关键。面对繁杂的不良资产问题和新的挑战,我不断学习先进的理论知识和经典案例,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我也注重创新思维的培养,尝试运用新的方法和工具解决问题,提高业务的效率和质量。通过持续学习与创新,我能够更好地适应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发展变化,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竞争力。

第五段:心态与责任的重要性。

做不良资产主营业务需要一种正确的心态和对职业责任的认同。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和压力,需要有坚定乐观的心态来应对。同时,也需要对自己的职业责任有清晰的认识,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服务,为社会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出一份力。我始终秉持着正确的心态和强烈的责任感,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做出自己的贡献。

结论:

通过以上的经历和总结,我深刻体会到了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重要性和挑战性。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沟通与合作能力、持续学习与创新以及正确的心态和责任感,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希望我的经验和体会能够对其他从事或有意从事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人们有所帮助,共同推动这一领域的发展。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五

第一段:引言(字数约200字)。

在经济运行中,不良资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银行与法务部门之间紧密配合的重要环节。作为一名法务工作者,我从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得到了宝贵的经验和心得。本文将详细讲述我在这一过程中的感悟和体会。

第二段:不良资产识别与分类(字数约200字)。

在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首先要做的是识别和分类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识别需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资产价值、背景情况等,通过分析来判断其是否存在不良资产。分类涉及到将不良资产划分为可收回与不可收回两类,并制定相应处置方案。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认识到准确的资产分类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基础。

第三段:公正与公平原则的贯彻(字数约300字)。

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公正与公平的原则至关重要。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在处理与借款人的联系中,我始终坚持以公正和公平为原则,努力保障双方的利益。注重与债务人的沟通,听取其意见,尽量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问题,以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在处置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公正与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它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资产处置的核心价值观。

第四段:法律风险管理(字数约300字)。

在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法律风险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在我与那些债务人进行沟通时,我始终强调法律的约束和风险,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故意逃废债的后果。在制定处置方案时,我与律师密切合作,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合规。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我及时寻求法律建议和专业意见,并根据律师的建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通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风险管理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性。

第五段:情感与职业化管理(字数约200字)。

在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情感与职业化管理是相互关联且重要的。作为法务工作者,我们不能被债务人的冷漠和傲慢所影响,要坚持以职业化的态度为案件服务。情感管理是指我们要面对债务人时保持冷静客观,不受情绪的干扰,做到实事求是;职业化管理则是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秉持专业的态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要细致入微,保证我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结尾(字数约100字)。

通过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我深刻体会到了准确识别和分类不良资产的重要性,以及在处置过程中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以及情感与职业化管理的必要性。我将继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更好地处理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作出更大的贡献。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六

不良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坏账。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在工作中参与了一些不良资产处置案件,通过与客户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等,我逐渐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在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时,我首先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这是因为客户对于自己的负债情况通常了解得比较少,他们只知道自己欠了很多钱,但并不了解具体的还款状态以及债务的来源等细节。因此,在与客户沟通时,我要耐心听取客户的陈述,并细心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债务性质等。同时,我也要向客户解释清楚不良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和风险,以便客户能够理解我的工作意图,并配合我的工作。

其次,了解案件背景是非常重要的。每个不良资产案件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包括债务产生的原因、欠款人的交易习惯、还款意愿等。只有深入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够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置方案。在了解案件背景时,我通常会查阅大量的资料,包括贷款合同、还款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等。同时,我也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例如与风险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等。

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一步。根据案件背景和具体情况,我会考虑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例如与债务人协商、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在制定处置方案时,我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这需要我在工作中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同时,我也要对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取得良好的处置效果。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我也不断地反思和总结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因此,我不能一刀切地套用相同的处置方案。每个案件都需要我认真分析、深入调查,才能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处置方案。此外,我也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在金融和法律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

总结起来,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通过与客户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以及不断反思和总结,我逐渐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七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券转股权。

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1)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2)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3)招标转让。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4)竞价转让。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5)打包处置。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打包处置分为两大类:一是债务重组类打包处置。二是公开市场类打包处置。

(6)分包。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6.租赁。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7.破产清偿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八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220条规定:“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因此,如果银行无法与抵(质)押人达成书面处置协议,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都进行了有关规定:

担保物权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2条规定:“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物权顺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可以明确,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银行有权就担保物实现债权,或者/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不同情形不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债务人或者抵(质)押人失踪,联系不上的问题,如果出现此种情形,法院将无法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是否有实质性争议,因此实践中法院遇此情形一般较为审慎,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甚至要求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审判解决,这对银行来说就增加了时间和金钱成本。

*及时申请查封抵押物。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39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法院专属管辖是指“(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查封,并先行提起诉讼,那么银行将处于被动的地位,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且具体分配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因此,有效实现担保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批复【法释〔2016〕6号】():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担保物权人申请直接参与执行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关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抵(质)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参与分配,而不用经过法院判决,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

*协议处置。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21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种方式:。

折价:相当于以物抵债,即债务人将抵(质)押物作价转让给债权人。《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第19条规定:“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因此,抵债资产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并且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

拍卖: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卖抵(质)押物,出卖的价款抵偿债务。

变卖:即将抵(质)押物以市场价格(第三方评估)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价款用来清偿债务。为避免道德风险,建议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抵(质)押物进行估价。

问题:担保物解押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担保物解押后至转让给第三人名下前,担保物为“真空”状态,未设定抵(质)押权,且名义权属还在原抵(质)押人名下,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抢”查封或者抵(质)押登记的情形,如果出现此种情形,则面临担保物权无法转让给第三人后果。(福建部分地区有成功案例)。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九

(1)按校长要求“地毯式”的。对各处各组各室公共物品,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分别进行了逐一登记。6至7月一次,9月开学后,又对重点部室再次核对梳理。

(2)核对中油资产管理、系统及黑龙江省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里固定资产数据。学习管理软件操作。

(3)粘贴管理标签。

(4)按中心细则要求一项一项形成文字材料,分类装订。准备迎检。

中心下发检查时间表上,10月16日检查开始,咱们是第一天第二家。第一家是27中学。谁知16号早上学区通知第四检查组直接奔咱这儿来了,而且带队是科长。

检查材料,心有点底儿。按中心要求的都有,实物,有各别的的我没有看到在哪存放着,谁负责保管着。

头一家检查吃亏,按细则只要查50件资产,30个低值易耗品。由岩龙,老马,宝哥带着三位的老师,实地查看的怕不下300件。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十

对于破产企业来说,不良资产种类很多,当然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也要根据资产特点而定,如此,不良资产才可发挥更大价值,得到更多利益,下面,对破产企业处置其不良资产提供几条建议,以使不良资产处置更高效,也能获得更大收益,一起来看看吧。

1、转换工作思路,盘活企业不动产价值。

有些公司申请破产时,往往会负债率达80%以上,这样的话如果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厂房进行变价拍卖时,清偿率很可能不足20%,如此的情况下,最好要转换思路,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对破产企业的土地工能进行重新调整、规划,对剩余可用资源进行二次开发。

有了对土地功能的调整和规划变更,便能有效盘活不动产价值,促使大部分大额债权人最终选择一债转股的方式取得该破产公司的股权,以期在后期的项目开发中能投资获利提高债权清偿率。

这种方案能够为以后的破产和解提供给一个切实可行的前提和基础,确保和解方案最终得以顺利通过。

2、健全企业与政府联动机制。

破产企业中的不良资产处置,涉及众多部门的`协调处理。

如工人安置中社保医保、重组时股权变更登记、税款缴纳、不动产处置等问题,这都需要党政领导、社保医保部门、工商、税务、住建等部门协调处理。

主动走访市府办、金融办、经信局、人保局等相关部门,推动市委常委会将企业破产解困作为重点议题,争取市长督促只能部门成功办结破产案件土地权属变更事宜。

3、整合优势审判力量,推进破产案件审判常态化审理。

破产案件的特点是法律关系复杂多变,财务状况枝蔓纠结。

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破产案件程序多,工作量大。

在这种态势下,不仅对金融庭是严峻的考验,对整个法院来说,亦是挑战。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建议由金融庭全面指导,协调全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并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谈论案情焦点及案件中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置,全面指导、协调破产案件审理。

4、创新审判模式,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破产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其中不良资产大量存在。

在破产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当在坚持遵循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做到有的放矢,实行差异化管理。

在审理工作中,审判人员应逐一对破产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寻找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的解决方案。

5、灵活选择管理人,注重发挥管理人作用。

法院应通过灵活选任破产管理人等方式,督促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保管和处置债务人有关财产等事务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充分利用管理人在地域上的便利条件以及对当地企业情况的熟悉,合理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6、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

债权人委员会也应当灵活运用其处理不良资产的职能。

对于宜尽快变现的不良资产,可委托多家拍卖机构参与竞标,减少佣金的支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

对于产权清晰的动产、不动产可委托法院等专门机构已送拍卖。

对于产权不清晰的不动产可自行寻找变价买受方,并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最终变现处置。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十一

黔东南州^v^2020年主要围绕法治国资和依法治企作为法治工作的重点,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和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着力点,切实提高国资国企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现将我委2020年度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v^公司法》、《^v^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州^v^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出资设立的十户国有独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州人民政府授权的十户国有企业履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州^v^履行的出资人(股东)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监督管理,与政府其他机构、部门行使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同,不属于行^v^力的范畴,我委既无行政执法权,也无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我委结合实际,按照《贵州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中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推进法治工作。

我委按照职责贯彻落实(黔党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黔东南州^v^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州^v^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的方案》,明确了州^v^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州^v^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国资建设职责。落实了州^v^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2020年听取了不少于2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将法治建设纳入州^v^“十四五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州^v^工作开展情况。我委和监管企业均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充分采纳法律顾问意见,并把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各级决策机构作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法治建设涵盖了国资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我委制定了相应的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各监管企业在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报批时,必须进行法律审查论证,州^v^在审核时把是否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见书作为重要的要件。把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完成情况纳入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任务,实现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待遇与法治建设完成情况挂钩,按季度调度企业依法治企工作开展情况,做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修订印发了《州^v^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州^v^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版)》,制定印发了《黔东南州^v^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部分内容的补充规定》等8项规章制度,转发了贵州省^v^11份规范性系统文件,明确了州^v^的56项核准和备案事项,下放和授权19项与管资本要求不符的职能给监管企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发布实施的规定,持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结合省、州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度的要求,按要求向州司法局备案3份规范性文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制度审议的前置程序,对我委办公室、考监科、改革科、领管科草拟的4份文件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目前我委规范性文件达37份,初步构建了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的国资监管体系。

建立了重大法律纠纷备案管理制度,首次明确了我委对监管企业200万元以上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备案管理,强化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程序合法性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规范程序,减少争议。指导监管企业完成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工作,实现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效跟踪,有效加强了对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今年实现按季度调度常态化管理各企业重大涉法涉诉案件,指导州凯宏集团、州开投集团、州交旅集团、中建伟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15个重大涉法涉诉问题。

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年初下发通知并督促各监管企业按照《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各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在上半年完成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各监管企业下属公司年末初步建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全年制订印发了11项规章制度,转发了贵州省^v^11份规范性系统文件,做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年初有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文件的清理工作,按要求向州司法局备案3份规范性文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制度审议的前置程序,对我委办公室、考监科、改革科、领管科草拟的4份文件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目前我委规范性文件达39份,初步构建了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的国资监管体系。

组织开展检查和督办监管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全年开展10次专项督查工作,主要集中体现在州凯宏集团大额资金违规使用、州凯宏集团台江县革一乡廉租房项目拖欠工程款、州开投集团使用浦发资金情况、州开投集团下属企业购买农行资产债务包处置涉法涉诉问题、州凯宏集团为凯里开元城投公司提供担保引发的涉法涉诉问题、中建伟业银行账户被冻结事宜、州凯宏集团农校棚改项目epc总承包中标人资格问题、州药材公司反映2个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和监管企业贯彻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形成了10份专项检查报告,发出12份工作提示函到相关企业。

按程序对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查和法律提醒。对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涉及的法律依据、权限、程序和涉及企业变更工商登记、产权变更等,都先由州^v^政策法规科和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以确保州^v^出台的文件和行权履责行为于法有据、规范可行。对包括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出售,企业合并、分离、增减资本金,企业进行重大投资和选择管理人等重要事项的程序合法性进行法律提醒,降低企业风险。

深入监管企业开展调研,围绕各企业对国家、省、州利好政策的运用情况,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根据调研和问卷反馈存在的问题拟写《州^v^监管企业应对政策工具运用助推企业发展能力不强的调研报告》《关于如何更好履职,当好出资人的建议》。不定期组织各监管企业围绕研究国家、省利好政策做好对接落地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目前已形成各企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州^v^法规督查科通过从各企业获取和州直各部门掌握的政策信息,将汇总收集的各类利好政策定期推送给各监管企业,实现利好政策信息共享共用,用好用足利好政策,最终监管实现企业开源节流。

认真落实“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根据委领导班子和科室负责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以州^v^党委书记、主任为组长,委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州^v^“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政策法规与督查科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法治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事宜,做到了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2020年度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和《2020年度普法教育工作要点》,按照规定开展了“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按时报送总结材料,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平时有督查、年终有总结。

制订和完善了《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委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法全年至少2次以上,切实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学习。制定学法时间保证制度,通过“七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安排,制订了《州^v^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明确要求机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能少于50小时,自学时间不少于90小时。建立了普法工作督促检查与激励制度,将“七五”普法各项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工作量化到室科、任务细化到人头,确保了“七五”普法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考核、同奖惩”。

组织国资系统参加2020年度干部普法考试,开展了10次法律专题培训、4次法律知识考查测试和一期23人的参加旁听庭审活动。结合“4・15”国家安全日和“12・4”国家宪法宣传周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水投集团、中建伟业集团、凯运集团等10户企业对企业员工宣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道路安全法》《民法典》《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黔东南州^v^监管企业2020年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州^v^2020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暨落实普法责任制工作计划》、《黔东南州^v^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州^v^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工作方案》、《州^v^关于成立普法志愿者队伍的通知》和3份《依法治企重要工作提示单》,我委和各监管企业均成立了依法治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建立了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及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清单,各监管企业根据我委制定的各项依法治企工作指标按季度逐一完成各项考核任务,实现台账式量化、按季度调度监管企业依法治企工作开展情况。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十二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该期间可以中断-重新计算、中止-继续计算,但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并,即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银行返还已支付的欠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释,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判决银行败诉。

*如果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已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催收:

1.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摁手印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保证期间届满,银行应在催款通知书上注明保证人同意继续对原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等字样,并由保证人签字确认,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因此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欠款。

4.行使抵销权。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该条约定的债务不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为前提,法定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只须通知对方即可,因此银行可以通过抵销权的方式化解不良贷款。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十三

2020年,汉江国投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委依法治市办的具体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战略,按照法治建设的文件要求,坚持依法治企,深入推进法治国企建设。2020年11月19日,市委依法治市办下达《关于印发的通知》,并附考评细则,我公司按照文件要求,对照考评细则,现将2020年法治建设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法治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纳入2020年度工作要点。我公司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到位,截至目前,党委会研究法治建设工作3次。同时,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有序、责任分工明确,我公司先后成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法治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治建设工作,法务合同部安排专职人员落实具体工作。

(二)落实法治建设考核制度。

(三)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制度。

1.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1)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

党委中心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领导人讲话的活动。党委中心组学习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v^^v^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6次,先后学习《中国^v^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提纲》《湖北省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方案》和^v^^v^在^v^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集中学习采取研学原文、专题讲座、讨论交流等形式进行,确保学有所获、学有所得。

(2)加强公司员工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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