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借款协议(优秀8篇)

时间:2024-10-06 作者:曼珠

民族团结是我国多民族同心共筑中国梦、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民族团结需要不同民族之间的平等沟通和相互交流。以下是民族团结的典型事例,激励我们继续努力。

企业间的借款协议篇一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年,自20xx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________________。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________。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借款利率。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按____(月/季)结息,结息日为____________________(每月的20日/每季度末月20日)。

3.首次付息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如付息日非乙方工作日,则顺延至乙方工作日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当次利息与本金一并清偿。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以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____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担保合同。

第七条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

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企业间的借款协议篇二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间的借款协议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元。

二、借款用途为________。

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利息____%,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__,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____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间的借款协议篇四

协议编号: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方向集团申请资金,经集团批准,由乙方借款给甲方,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从___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_____确定借款月利率_____。

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单》给甲方,甲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还款

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

第六条逾期

甲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集团可以按以下标准提高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利率,同时由集团加收额外管理费。

逾期期限:

调高幅度:

额外管理费(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计算)

第七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交集团财务管理部协调解决。

第八条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经集团批准的资金申请借款,签订双方应为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本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企业间的借款协议篇五

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一概否定其效力,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相互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出现了不少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和国家强制性规范,应认定为无效。其无效的理由如下: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效力问题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不属于国家金融机构,不具备贷款人资格,不能经营贷款业务,虽基于自愿拆借资金,款项来源亦合法,但双方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违反国家金融强制性规范,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双方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

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为有效。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既不能一概否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这样限制了市场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能不加区别地承认其效力,完全放任不管,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从借款主体和合同性质和内容进行区分,对其效力作出判断。对以往争论较多的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为此,笔者试从借贷主体等角度加以分析。

首先,应区分适用的主体。上述规定关于企业的含义不明,指向不清。按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不仅包括企业法人,还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及街道企业等。此处的企业应将其限定为国营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原因有三。

第一、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的情况下,除国营企业外,国家不应限制或干涉其他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只要不违反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均为合法,不应加以限制。

第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有着与其他主体不同的所有权制度,那就国家授权所有权或者说是不完全的所有权。

其企业是代表国家行使有限的所有权。国家有专门的国有银行从事金融信贷业务,其他国有企业以国家所授权的财产在某一领域从事专门生产经营活动,为全民创造财富。如果以其资金开展借贷活动,则违反其授权经营宗旨和专项经营的原则,容易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活动,也有悖于国家设立国营生产经营企业的目的。所以没有国家的特别授权是不能进行借贷业务的。这里的授权不仅是私法意义上的授权,也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第三、国营企业以国家授权给其的资金进行借贷,无异于拿国家的钱不去开展生产而坐吃利息,耗费国家财产。

一旦借贷资金出现风险,国家利益势必受到损害。尤其是国有企业间的借贷,不能使国有资产增值,反而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一方为国有企业的借贷合同因其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而应认定其为无效。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宜认定其为无效。虽然我国法律规范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允许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只有以下四种情况才归于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再次明确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据此,私营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借款就属违法,而其业主或法人代表或实际控股人以个人名义对外融资行为则属合法有效,二者异曲同工,都能达到融资目的。当然,不可否认,法律后果还是有所区别的。再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及街道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与公民个人借贷无异,不应认定其为无效合同。

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与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

这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否定,相关的联营合同也因此无效。

其次,关于《贷款通则》的法律属性。在我国,行政法规只能以国务院的名义颁布。国务院各部委办局颁布的只能是行政规章,是针对某一行政领域的特定问题颁布的。

《贷款通则》显然不是行政法规,只能是部门规章。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相关规定,违反了《贷款通则》的规定,不能说违反了行政法规。

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第三、不加区分地认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限制了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融资渠道,给一些地下非法融资提供了生存空间。

限制了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对自己所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其本应完整的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权利受到不当限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从该项规定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是可以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其中的“他人”,在没有限制解释的前提下,一般解释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那么根据该法律条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总之,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应根据不同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来加以主体上的区分,金融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根据国家授权的原则进行判定,没有国家授权的借贷行为是违法借贷,应认定其为无效;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则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意思自治原则认定其为有效。

相关阅读:

借款合同的种类

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

企业间的借款协议篇六

什么是借款合同?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

(六)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作者认为,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企业间的借款协议篇七

我国立法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予以否定的,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却不一致。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比较常见,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融资功能。完全否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也不利于部分企业资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有条件的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则,既有其现实意义,也有其理论价值。

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等内容。由于资金是企业经营发展最重要的要素,因此资金支配使用权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企业间借贷行为是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必然行为,是其经营权的充分体现,是企业处分自由资金的意思表示,为私法上的权利行使问题,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

合同法未对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认可。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将企业自由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是尊重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公平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交易原则作为行为准则,公平合理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应当逐步消除对企业间借款与正规金融活动的差别对待,并赋予企业间借款与自然人间借贷相同的法律效力。效率意味着市场主体运行合法高效,交易成本降低,社会财富总量增加。企业间借款是非自然人之间按照双方约定转让闲置资金的行为,是资产信用原则的体现,如果法律可以为其设置良好的交易规则,则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减少借贷双方的交易费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间借款合同与一般借款合同在法理上并无不同,根据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则,企业间基于自己真实意思形成的借款合同,在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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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的借款协议篇八

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其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19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此规定经过二十多年仍然被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虽然法学界和实务界多有废止的呼声,但至今最高法仍未明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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