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

时间:2023-10-24 作者:文轩

诚信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交往和合作的基石之一。如何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保持诚信?我们应该始终坚守诚信原则,不为利益所动摇。诚信的力量是无穷的,以下是一些成功团队的诚信建设经验分享。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一

招待所一般是对内开放、服务的,那么关于加强对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的规定你知道多少?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内部招待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开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势下,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不但承担了本系统人员出差、开会的接待任务,还向社会开放,对缓和社会上“住宿难”的问题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追求招待所“高档化”,兴建、改装许多豪华客房,致使客房、会议室、礼堂和伙食的收费标准不断提高,既大大增加了行政、事业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同时也助长了一些干部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不利于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招待所的主要任务是为出差、开会人员提供服务,其设施应以实用、卫生为原则,不应片面追求“高档化”,如在客房内装置空调器、电冰箱、地毯等。从现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外,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招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档客房。

二、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礼堂等收费标准,应根据房屋结构、附属设施、房间面积、设备条件、采光通风、自然环境和所处地理位置以及服务水平等因素,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并比当地同等类型的国营内宾旅店低一至二个等级制定。旺季可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淡季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三、招待所的伙食要经济实惠,照顾一般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经济负担能力。伙食收费标准应按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并不准加收额外管理费等。客人伙食必须单独核算,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请客招待和送礼,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补贴客人伙食。

四、招待所要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方向,进一步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实现经济自立,自负盈亏。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随意增加额外的收费项目。

五、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分工权限的规定,会同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研究核定本地区招待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并监督落实。凡是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额外收费项目的,应按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进行严肃处理,其非法收入如数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上缴财政,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要按此规定的精神,加强对所属招待所的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对招待所的收费情况认真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各地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将检查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一、办理住宿登记,要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不得私自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或留宿亲友。接见来访人员,请办理来访登记。

二、按标准交纳住宿费。招待所管理制度。属培训性质入住招待所的宾客,收取钥匙押金20元,其他宾客收取住宿费及钥匙押金100元。

三、为预防失窃,请宾客妥善保管好财物,在暂离招待所时请关好门窗。

四、请节约用水、用电,在离开招待所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水龙头开关。

五、请保持招待所环境的整洁。不得在招待所内酗酒滋事,生火煮食,私接电源。不要在招待所内大声喧哗,高音收放电视、音响,影响他人休息。

六、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腐蚀性物品带入招待所。招待所管理制度。

七、自觉遵守学院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严禁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主动配合保安人员和公安人员的调查。

八、爱护招待所内的设施、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的,按招待所物品损坏、丢失赔偿价目表照价赔偿。

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招待所工作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应予以劝阻或依章处理。对构成严重扰乱招待所治安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二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安机关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条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民警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五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六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七条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九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扣留、扣押、追缴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督察、纪检、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案车辆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车辆。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统一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对涉案车辆实行集中保管。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车辆登记、移交、调取和处置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严禁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七条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并认真查验车辆特征,清点车内物品,拍照或录像固定,注明车辆外观、受损、来源、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里程及车内物品等情况。

第八条办案人员依法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或从外地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返回办案单位所在地)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车辆移交保管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由保管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保管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车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第九条办案人员因鉴定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当严格履行手续,登记调取事由及归还时间,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涉案车辆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对于有毁损、拆卸、调换车辆零部件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不得以办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为由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十条涉案车辆的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等由办案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办案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由办案部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经手人、领取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同时,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一条对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除依法返还合法持有人的外,办案单位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扣押车辆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办案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地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要对涉案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无人主张权利半年以上的依法进行集中处理,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办案部门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在24小时内将采取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实施时间、涉案车辆基本情况、保管地点及办案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办案部门将涉案车辆依法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的,应当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在实施后24小时内将涉案车辆处理情况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开展现场督察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的扣留、扣押、追缴及保管措施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车辆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法制部门在审核、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措施违反法律和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对涉案车辆违规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应当发还车辆而拒不发还,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规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执法过错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厅警务督察总队、法制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四

第一条为体现公司合理的原则,规范出差流程,加强差旅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出差”系员工因公司工作需要、受公司指派外出工作或学习。

第三条员工出差按以下程序办理:

( 1 )员工出差由派遣负责人视出差事由出具“出差通知单”,并核定出差期限,交公司行政部备案。

( 2 )公司总部员工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履行审批手续后到财务部报销。各分支机构员工出差,由驻地财务人员每月汇总后交公司财务部报销。

( 3 )出差前借支差旅费的,在报销时及时结清,未及时结清的,由财务部负责从出差员工当月的工资中扣清。

( 4 )超过 2 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条出差的审批权限:

员工出差二日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三日至五日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超过五日的由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出差途中因故需要延时的,应及时向派遣负责人报告,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出差人员利用出差机会办理个人事宜的,其绕道的差旅费不予报销,此间不享受补助,并按事假处理。

第六条出差当天可以返回的,六小时内只报销交通费,超过六小时的除报销交通费外,补助 10 元 / 人。

第七条员工在公司内部出差的(往来于总公司和各分支机构之间),各分支机构尽可能提供食宿条件,确实不能提供食宿条件的,出差员工按本办法报销住宿费,补助 20 元 / 人 . 日。

第八条员工在公司外部出差的,按二类标准执行:

( 1 )一般地区,住宿标准为:县级及以下为 60 元 / 人 . 日;地级市为 80 元 / 人 . 日;省会城市为100 元 / 人 . 日;补助按 35 元 / 人 . 日。

( 2 )特区(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广州市)按一般地区的 150% 执行。

第九条副总经理以上的实报实销;部门正职的住宿标准为以上标准的 130% ;部门副职的住宿标准为以上标准的 115% ;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的 50% 奖励给出差员工;借住亲友家的按住宿标准的 60% 补贴给出差员工。

第十条公司派出去培训和学习的人员,住宿费按标准报销,一般地区补助 20 元 / 人 . 日,特区补助 30 元/ 人 . 日。公司组织的职称和学历教育只报销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不享受补助。个人自行参加的各种培训和学习,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员工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四等舱;部门经理级以上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一律报请总经理批准。因情况紧急需经派遣负责人批准乘坐出租车外,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发生招待费的,需报请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随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出差的一般地区补助 20 元 / 人 . 日,特区补助 30 元 / 人 . 日。

第十四条因公司合作方需要员工出差的,一律按本办法据实报销,员工个人不得向合作方索要差旅费,由公司财务部定期向合作人收取。合作人委托员工带给公司的费用,如数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财务部有责任维护本办法的严肃性,对不实的票据有权查证,对查证属实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不实票据的 2 倍罚款。

第十六条财务部做好差旅费的登记工作,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做好费用分摊和收取工作。

第十七条员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原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5〕13号)和中央、省差旅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常驻地,到市内(城区各市辖区外,宁波大市范围内)、市外(宁波大市范围外,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前往《宁波市市级机关公共交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行〔2012〕507号)中规定的定额报销区域公务出差,已享受定额补助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第十四条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正副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1),并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凭正规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宁波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正规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市外80元,市内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期间,如确需由单位统一租备车出差且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单(参考格式见附表2)、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并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得重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不实行市内交通费补助办法。但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减半补助,市内为25元,休息天除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系统或其他有关部门举办且伙食费由培训对象自理的短期(3 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25%补助。参加市外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和市内培训学习班的学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各种补贴。

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5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市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办法,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市级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市级差旅费开支标准之内,抓紧制订相应执行标准,并将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行〔2015〕1006号)同时停止执行,其他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五

公安部印章管理规定就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安机关印章管理规定。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四)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五)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

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五)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一)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六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招 录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优先录用公安专业的毕业生及优秀退伍军人。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招录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招录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培训、考核、待遇与保障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岗位层级晋升。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意见,设置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四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监控值守、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他警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支规模庞大的队伍,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明晰、管理不规范等实际,存在着人员素质较低、队伍不稳定乃至违纪违法现象多发等问题。

当前,学界和从事公安管理工作的人士一般认为,警务辅助人员是对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性工作人员的统称。警务辅助人员直接协助民警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执法执勤,一般分为文职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后者可称为辅警。但各地警务辅助人员称谓不一,有协警、协管员、协勤等。

目前,警务辅助人员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呈现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多于正式民警的基本格局,而且总量仍在攀升之中。

各地警务辅助人员的隶属和经费保障情况比较复杂。除了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外,有些地方由地方政府、政法委、综治办、司法部门等主管,存在事业编制、合同工、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从经费保障看,各地一般由政府财政负担,也有的地方是公安局自筹或公安局下属单位自筹。在有财政保障的地方,也存在层次不一的情况:有的地方以属地为主,由市、县、乡镇分级负担;有的以县级财政保障为主。

整体而言,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水平普遍偏低,薪酬待遇一般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不少地方的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收入差异较大,同工不同酬现象明显。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七

一、办理住宿登记,要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不得私自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或留宿亲友。接见来访人员,请办理来访登记。

二、按标准交纳住宿费。招待所管理制度。属培训性质入住招待所的宾客,收取钥匙押金20元,其他宾客收取住宿费及钥匙押金100元。

三、为预防失窃,请宾客妥善保管好财物,在暂离招待所时请关好门窗。

四、请节约用水、用电,在离开招待所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水龙头开关。

五、请保持招待所环境的整洁。不得在招待所内酗酒滋事,生火煮食,私接电源。不要在招待所内大声喧哗,高音收放电视、音响,影响他人休息。

六、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腐蚀性物品带入招待所。招待所管理制度。

七、自觉遵守学院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严禁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主动配合保安人员和公安人员的调查。

八、爱护招待所内的设施、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的,按招待所物品损坏、丢失赔偿价目表照价赔偿。

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招待所工作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应予以劝阻或依章处理。对构成严重扰乱招待所治安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八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整顿宾馆、招待所的精神和征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其主要任务是为各级党机关出差、开会的人员提供食宿及会议业务。

招待所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办法。

招待所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不得营业。招待所应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准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如有必要扩大经营范围的要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招待所要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房间、床位利用率,提高业务质量。有条件的还可以增加业务项目,便利群众,增加收入。

第四条招待所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客人业务的思想,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招待所的人员配备,要按照精简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报有关部门核定。

招待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发给业务人员一定数量的工作。具体办法可比照当地国营旅馆业的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

招待所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所需费用由招待所从收入内开支。

第六条凡来机关招待所住宿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登记方可入住。

第七条住宿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和易腐蚀品带入房间内,严防一切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八条凡入住招待所的人员,不得留宿社会闲杂人员,一经发现,除补交住宿费外,还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有违法乱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机关内部职工亲友需住宿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后勤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入住。招待所服务员不得擅自留宿不交费的人员。

第十条招待所服务员要随时检查、清洁客房,遇有客人遗忘的钱、物要及时上缴办公室,后勤管理人员要每半年对公用物品进行清理核对,填表报办公室备查。

第十一条招待所服务员须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对客房进行清理打扫,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并定期消毒。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九

在开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势下,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不但承担了本系统人员出差、开会的接待任务,还向社会开放,对缓和社会上"住宿难"的问题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追求招待所"高档化",兴建、改装许多豪华客房,致使客房、会议室、礼堂和伙食的收费标准不断提高,既大大增加了行政、事业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同时也助长了一些干部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不利于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招待所的主要任务是为出差、开会人员提供服务,其设施应以实用、卫生为原则,不应片面追求"高档化",如在客房内装置空调器、电冰箱、地毯等。从现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外,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招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档客房。

二、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礼堂等收费标准,应根据房屋结构、附属设施、房间面积、设备条件、采光通风、自然环境和所处地理位置以及服务水平等因素,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并比当地同等类型的国营内宾旅店低一至二个等级制定。旺季可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淡季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三、招待所的伙食要经济实惠,照顾一般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经济负担能力。伙食收费标准应按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并不准加收额外管理费等。客人伙食必须单独核算,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请客招待和送礼,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补贴客人伙食。

四、招待所要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方向,进一步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实现经济自立,自负盈亏。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随意增加额外的收费项目。

五、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分工权限的规定,会同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研究核定本地区招待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并监督落实。凡是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额外收费项目的,应按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进行严肃处理,其非法收入如数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上缴财政,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要按此规定的精神,加强对所属招待所的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对招待所的收费情况认真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各地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将检查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十

一、秘书处部长职责:

1、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全面工作的协调与开展,制定秘书处学期总体工作计划及工作安排,并在各方面带好头。

2、主持召集秘书处工作会议和相关活动所需人员调配;。

3、负责检查、督促秘书处各项工作的实施和总结;。

4、深入了解干事心声,适时的交流谈心,检查秘书处具体工作情况,学期终结合各部做好工作鉴定与考核。

5、及时的总结工作经验,负责秘书处的自身建设,并支持指导秘书处成员开展工作,认真协调与各方的关系。

6、根据学生会阶段性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重点研究安排各项相关工作,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与副部长和干事适时地进行沟通交流,及时的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副部长职责:

1、对部长负责;在各方面带好头;。

2、分管指定的各项工作;。

3、认真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动配合部长搞好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5、积极开展对外交流,适时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活动;。

6、部长不在时,行使部长权力,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三、干事职责:

1、认真及时地完成分配的工作,在活动时发挥创新意识;。

2、团结互助,注重团队协作精神;。

3、始终保持着对工作的热情;工作态度要求良好,做到心平气和,耐心周到,友好待人。

6、秘书处成员在执行任务中,出现错误应追究该组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7、在分配到工作时如果有事及时说明但不得撒谎,如有发现立即辞退。

8、秘书处成员如察觉自己无法胜任秘书处工作,可以向部长或副部长提出辞职。

四、会议制度:

2、部内成员应遵守例会纪律,不得讨论与会议无关的话题,保证讨论的工作顺利进行;。

4、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部长或副部长请假并说明理由,事后明确会议内容,干事迟到、早退达五次或无故缺席三次者,予以辞退处理。

五、考核规定:

秘书处全体成员考核标准按平时的工作情况和到会情况进行考核,连续三次旷会者予以辞退。

六、其他:

对做好事获得表扬或奖励者给予部内奖励,既适当的加工作量及工作分;。

对做坏事获得批评或处罚者给予部内惩罚,即适当的减工作量及工作分。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十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四)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五)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十二

学生会是代表广大学生利益的组织,是联系老师和同学的纽带,在第二课堂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学生会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巩固学生会内部管理。现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请所有学生会干部以此为准则约束自身言行,树立学生会干部的良好形象。

京山中学学生会。

(二)、学生会宗旨及要求:

1.敬业、敬职、敬责、服务学生;。

2.树立尽责意识;。

3.树立服务意识,敢于吃苦;。

4.注意自身形象,树立榜样作用;。

5.探索工作方法,大胆心细;。

6.工作、学习两不误,全方面发展;。

明确职责,力求创新,依靠集体,集思广益,脚踏实地,

实现目标;。

主席负责制、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各部门职能及权利。

(一)、主席团:

学生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团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部长组成,主席团工作中实行以学工处为核心的集体领导,任务下达后实行个人责任制,若未完成必追究其个人责任。

4.深入到同学中去了解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5.对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有提名权。;。

6.协调学生会各部门关系,促进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二)各部职责。

监察部:

1.监督学生会干部的日常行为规范;。

2.负责学生会会议考勤工作,并予以记录;。

4.部长定期向主席团提交述职报告;。

学习部:

2.定期组织学员参与文化与艺术比赛;。

3.配合宣传部搞好宣传工作;。

4.了解学员对学校教学模式等方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教学部反映并协助解决;。

7.部长定期向主席团提交述职报告;学工处批准后生效。

文艺部职责。

1.负责文艺部工作计划的制定、检查、落实和工作总结;。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

体育部职责。

1.负责体育部工作计划的制定、检查、落实和工作总结;。

2.负责学生课余活动的规划和实施,通过组织活动提高同学们的身体素质;。

4.与学校有关部门建立密切联系,组织学生开展各项体育活动,活跃校园生活;。

生活部职责。

1.负责生活部工作计划的制定、检查、落实和工作总结;。

3.监督食堂工作并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提高学生伙食质量;。

4.大力宣传倡导爱惜粮食,文明用膳的风气;。

6.运用社会舆论和法律武器,保护同学们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分类和召开:

3.内部会议由各部部长自定时间召开,但每次召开前都必须有备案;。

(二)、惩处:

1、无故旷会者连续超过两次者,主席团有权审批其干部资格。

2、会议期间,无故迟到、早退连续超过三次者,主席团有权审批其干部资格。

3、不服从上级干部安排连续超过两次者,主席团有权审批其干部资格。

5、长期无任何表现者,主席团有权劝其退出学生会组织;。

6、未及时完成上级干部安排的任务者,主席团有权审批其干部资格。

7、执勤期间未佩戴工作证件者,予以警告。

第五条附则。

3、当本制度与学校相关制度有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4、本章程即日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生会主席团所有。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十三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

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五)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专业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通用14篇)篇十四

无论是对于各大企业内部的物流部门,还是独立的物流公司来说,物流管理都是一个常年被忽视但是又离不开的部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科技的提升,物流管理逐渐进入企业管理者的眼帘,成为公司创造更多收益、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决胜法宝,帮助各大企业在市场中抢占先机,获得发展。从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角度出发,首先提出企业要在思想上重视企业内部物流管理,接着完善企业内部的物流信息,其次需要做好企业内部物流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最后需要将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外部环境进行协调和沟通,全面提升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为企业内部进行物流管理提供一些新的思路,促进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进行创新和升级,进而推动企业的经营模式转型和优化,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要想做好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首先需要在思想上给予充分的重视,提高企业管理层对物流管理的深刻认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企业内部物流管理的弊端,进行管理模式的优化升级。举例而言,第一,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物流管理秩序和规范,强化管理职能,使物流管理人员有制度可以依据,提高管理效率。第二,企业要对内部物流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充分利用好公司管道储运优势,取长补短,同时取缔一些不必要的效益产出较低的基层部门,优化管理结构。第三,将原有的物流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细节化规定,并制定好管理细节手册等,使基层员工能够更好地理解并配合管理工作。

第一,做到了解和评估材料需求情况。作为物资供应工作人员应该做好企业相关的需求计划,进而得出一个大体的采购量。第二,确定基本采购数量。应该将公司的生产需求和市场需求综合后转变成生产计划,然后减去已存在产品的数量。再精确计算可用库存量,以便采购时能准确掌握采购的信息,给企业内部物流管理提供最准确的数据。第三,计算剩余的订单数,这能够更加准确的根据需求确定数量,不至于浪费或者短缺。通过这三者的.了解和计算,对采购数量做到一个基本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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