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毕业典礼上,一份感人的讲话稿能够回顾学生时代的点滴回忆,为毕业生送上最真挚的祝福和鼓励。小编还为每篇范例提供了详细的解读和评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其中的写作技巧。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一
1.人防工程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丙类可燃固体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c)m2.
a、150。
b、300。
c、600。
d、1000。
2.(d)不适用于地下客运设施、地下商业区、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a.橡皮电线电缆。
b.特种聚氯乙烯电线电缆。
c.交联聚氯乙烯电线电缆。
d.普通聚氯乙烯电线电缆。
加气母站内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c)。
a.4.5m。
b.6m。
c.9m。
d.4m。
4.灭火器a类火灾配置场所为中危险级时,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d)。
a、5a。
b、4a。
c、3a。
d、2a。
5.人防工程医院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应为(a)m.
a、24。
b、30。
c、35。
d、40。
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中,安装间距不应超过(b)m。
a.10。
b.15。
c.20。
d.25。
7、消防控制设备对有管网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显示功能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b)系统。
a电力。
b空调。
c水网。
d照明。
8、建筑面积大于(d)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a、20xx。
b、3000。
c、4000。
d、5000。
9、人防工程防火分区划分宜与人防工程(d)相结合。
a、抗爆单元。
b、染毒区。
c、清洁区。
d、防护单元。
10、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场所,其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a)。
a、50%。
b、60%。
c、70%。
d、80%。
11、储罐防火中,钢制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钢质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c),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a.20m,10ω。
b.20m,15ω。
c.30m,10ω。
d.30m,15ω。
12、评估建筑或活动场地内人员是否能够安全疏散,除了消防照明、消防指示、消防广播等消防设施,还需要考虑建筑物或活动场地内人员自身的一些特点对安全疏散的影响。其中(d)是决定疏散分析结论的'基础,是评估建筑疏散安全性的前提条件。
a.人员素质。
b.人员体质。
c.人员熟知度。
d.人员荷载。
13、设有灭火系统的场所,其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a)。
a、30%。
b、40%。
c、50%。
d、70%。
14、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用的火灾探测器是(b)。
a.感温火灾探测器。
b.感烟火灾探测器。
c.火焰探测器。
d.气体火灾探测器。
15、不属于消防控制设备对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功能有:(a)。
a增加给水系统的流量。
b显示启泵按钮启动位置;。
c显示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d控制消防泵的启.停;。
1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其中金属管道的风速不应大于(d)m/s。
a.7。
b.10。
c.15。
d.20。
17、按响应火灾参数不同,火灾探测器一般分成(b)种类型。
a四。
b五。
c六。
d七。
18、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办公楼、飞机部件喷漆间、飞机座椅维修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应隔开,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a)级防火门。
a.甲。
b.乙。
c.丙。
d.丁。
19、人防工程柴油发电机的贮油间、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d)型灯具。
a、防潮型。
b、低压。
c、高温。
d、密闭。
20、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中,采用防护材料,使有害的能量保持在有限的空间之内的危险性控制方法指的是(b)。
a.限制能量。
b.防止能量散逸。
c.减低损害和程度的措施。
d.防止人为失误。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二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免考科目和免考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连续的2个考试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三
2016消防工程师考试临近,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创造出比别人高的效益,就有可能在考试中取得更高的分数,下面小编到来一些考试技巧,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更多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网!
从某种意义上讲,对所有参加考试的人来说,就是在与时间做斗争,很多考生可能是边工作边学习的,时间成了最稀缺的资源,有的时候不是因课程困难而通不过考试,往往是因为时间不够,才名落孙山,这是最让人懊恼的,因为这样只能来年再考,就会耽误更多的时间。
所以如何安排时间,应该是大家最先要解决的问题,但每个人因为工作情况不同,生活环境不同,自制力不同,所以能够实行的方法也千差万别,但基本上我总结了一下,无外乎如下两点:
其实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如果你挤总会有的,具体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申请假期
考前如果可能的话,最好能请几天假,哪怕是请半天假也好,好好休息休息,对考试也极有好处。
2、放弃休闲活动
考前的一段时间建议同学们暂时停止休闲活动,不仅仅是因为可以节省时间,更重要的是休闲活动会分散一个人的精力,这会影响你的专注力。
3、利用休息时间
如果工作实在是很忙,就只好利用休闲时间和睡眠时间了,每天保持最基本的6-8小时睡眠,然后利用其他时间复习,可能会很辛苦,不过趁年轻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4、利用零散时间
可能每天很多考生都有很多时间花在交通上,我建议大家把这点时间利用起来,背几个单词,做几道选择题,都是很有意义的,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用mp3录下自己背诵的资料,然后在路上反复听。我举这个例子,只是零散时间中的一种,比如午休等等其他时间如果合理安排计划一下,把时间分配一下,制定出这周的.作息时间,你会发现,以分钟计算时间的人,比以小时计算时间的人,时间多60倍。
一寸光阴一寸金,浪费时间是最奢侈的,而最可怕的是很多考生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自己却并没有意识到,下面列出了几个方面,希望大家能注意:
1、集中时间复习
大自然界万物都存在惯性,学习也是一样,半个小时这么短的时间,很难让人专注在一件事情上,所以建议大家尽量抓紧整块时间,不要浪费,几个小时专注于一个科目,这样的效果是最好的,很容让人进入状态,大大提高记忆和理解的效率。
2、注意时间控制和有效利用
专时专用让复习更有效率,也是控制时间的有效方法。经常会有考生,边复习边做别的事情,发发短信吃点东西,其实这样的效率非常低,还不如先把自己的事情做完,然后专心下来复习。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四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从毕业入职混凝土搅拌站至今已有8年时间了。在此期间我努力钻研专业技术知识,在技术管理过程中不断学习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对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倾注了满腔热血。入职以后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把从大学期间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迅速转化为业务能力。作为公司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一员,在公司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技术管理一丝不苟,对混凝土质量从严控制,在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聪明才智的同时,也使个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得到充实和提升。现就几年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态度、岗位职责。
自参加工作以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坚决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注重拓展专业知识,充分利用参加培训班等机会聆听专家指导,向专家请教学习,提高自己业务能力。几年来,坚持工作踏实、任劳任怨、务实高效,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做到每项检测都有法可依。
二、具体工作。
1.原材料控制。坚持“不接受不合格材料,不储存不合格材料,不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三不原则。制定更完善,更严格的检测制度,严格控制各原材料的质量。对进场原材料按规范及时进行检测,做到无漏检、错检。保证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合格率达到100%。
2.成本控制。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情况下,低成本有利于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中生存。通过原材料基础实验,混凝土试配实验,考虑掺合料、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是否适合施工性能等,以实验数据为基础综合考量原材料,确定混凝土最佳配合比。将得出的原材料数据及混凝土配合比提供给公司领导,为公司领导确定原材料厂家提供基础参考。
3.混凝土质量控制。根据施工要求的混凝土标号、塌落度等指标,准确为施工提供合适的混凝土配合比。对混凝土的各种材料的国标要求及材料性能,积累经验,根据材料情况准确预测不同标号,塌落度的混凝土的配合情况,指导实验员进行配比实验。对实验中的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要做到心中有数,在出现数据异常情况时能很快分析出原因,指导实验员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水胶比,及时与施工现场的沟通交流,做好产品留样以及资料保存确保混凝土质量。
八年时间见证了我与公司的共同成长,彼此不断努力/不断完善,共同成就了今天的我们。过去的八年,充实而美好,今后我将继续努力,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城市的开发和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五
我从任现职一直从事消防技术工作,多年以来,我在工作中积极发挥自己的技术特长,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力求在消防专业基础理论方面与时俱进,在消防专业技能方面有所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业务理论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为了消防监督业务的需要,我认真系统的学习了《防静电技术》、《现代防雷电技术》、《物质燃烧理论》等专业书籍。将静电、雷电的产生机理、形成危害以及预防措施的理论依据作为重点;在《物质燃烧理论》中,我将燃烧的三大理论,即活化能理论、链式反应理论和过氧化物理论,以及固、液、气三种状态的可燃物质燃烧机理作为主要学习和研究的内容。通过学习,较好地充实了自己的理论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较大作用。特别是在日常检查中,简单化发现处理一些浅显的轻微问题,到能够在工艺流程、设备安装等方面指出较为专业性的问题,从深层次中查找隐患,从根本上杜绝了先天火灾隐患的产生。
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具体工作中检验专业技术能力。
几年来,我积极参与了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现代火灾多为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工程火灾,能源、交通火灾等,这些火灾可能是多种物体等燃烧爆炸共存,重大的工业事故、环境的严重污染和恶性的火灾并发,火势凶猛,在建筑审核和工程验收过程中,自己能够针对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把关,遵循基本处置程序,并做到热情的为建设单位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办法,受到了有关领导和群众的好评。
三、创新监督管理模式,全面整改火灾隐患。
首先是适应消防监督管理方式的变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的工作、生活都深层次的同国际接轨,如果消防监督工作还沿用老套路、老办法,必将不同程度的抑制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只有适应新情况、开拓新思路、制定新办法,才能使消防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因此在今年工作中,我带领消防股全体同志在增强消防部门的服务意识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强化各类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意识。组织开展了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协调召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组织了系列宣传活动,使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观念深入人心,从而直接推进了隐患整改速度的加快。
其次是强化规范化严格执法,在整治各类火灾隐患过程中,我处处以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到严肃、认真,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将自身学习掌握的专业知识,全面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使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总之,我在消防技术领域做出了一定成绩,今后我还要继续努力,把企业消防技术工作做得更好。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六
职务概要:
在部门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公司制定的政策和方针,实现公司的安全消防管理目标;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各项目的日常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实施系统的检查、监督、考核、评估;定期向部门经理汇报各项目的消防工作状况,对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解决方案并按照公司决定协助各项目具体落实;负责各项目消防设备维护保养单位的选聘及消防设备维保、器材年检、设施检测工作的整体管理。
7、协调项目对各类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安装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10、组织消防、弱电系统改造工程的图纸会审,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讨论和审定;改造工程合同的编制、审核、审批等工作。
11、协助编制招标文件中消防、弱电技术部分文件,;
14、参与改造工程中弱电相关器械、材料的选型及进场材料的验收工作;
15、进行设计过程中的弱电方面的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的监控;
16、负责施工现场弱电工程的质量、进度等的监督与控制;
17、负责各项目的电话、网络平台的搭建工作;
18、负责各项目电话、网络、门禁、楼宇对讲、停车收费系统等弱电系统故障的判断及协助进行修复或更新工作。
19、参与审查竣工资料和对单位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
20、审核公司各项目消防、弱电维护方面的预算,并监督、执行最终版预算的情况。
21、将各项目消防、弱电专业工作中表现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并在项目巡检完成后向直属上级汇报并督促进行整改。
22、参加公司各项目消防主管、领班的招聘及挑选。
23、配合公司、各项目处理重大安全事件并提出专业建议。
24、为公司筹备开业项目提供消防、弱电的技术支持工作。
25、每月完成各项目的月资金计划的审核及各项目消防、电气安全检查表未上传的统计工作。并上报给公司领导。
26、积极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七
一、备考的路上没有捷径,只能是一步一步踏踏实实往前走,成功源于知识一点一滴的积累,一切建立在辛苦付出和坚持不懈的基础上。每年报考的学员,有很多都是过于相信自己的天赋,而真正考试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并不能对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这样的例子确实屡见不鲜。
二、既然全国统一的考试,考卷的内容一定离不开教材。所以无论怎样,一切都应以教材为出发点,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吃透教材,所谓书读百遍其义自现。看了教材,结合对应的习题练习,可以很容易的掌握相关知识。这样在面对试题的时候,即使没有思路,也会知道这道题想要考查的是哪个知识点,从而缩短了自己盲目思考的时间,能更快的找到突破口。
三、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尽早开始复习。平时要注意对错题的积累与纠错,经常做题的时候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很多人都是喜欢把会做的题反复做,不会的题马马虎虎一跳而过。所以平时切不可养成这种习惯,要培养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对常错的重要知识点一定要当作专题来解决,不可大意。
复习三部曲。
造价工程师的考试复习基本上分为三个阶段,且每个科目需复习三遍,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案例分析科目,则要求考生对教材有更高的熟知程度。
第一阶段主要是夯实基础,全面通读教材,这段时间最好在考前三个月时结束,这是第一遍的全面复习。
第二个阶段更多是做练习。通过对例题的研读来提升能力。建议大家用一到两个月的时间来进行这项工作。这段时间对自己整体的提升将会非常有帮助,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此期间可以得到突飞猛进的提高。
最后一个阶段即冲刺阶段,为期一个月。这个时期是大家查缺补漏的重要时机。本阶段的学习重点就是科目中的重要内容,考试概率非常大的知识点。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八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符合上述有关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20xx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xx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九
20xx海南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共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其中《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为客观题;《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客观题科目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方式,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必须在2个连续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考生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内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考生必须注意: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答题工具作答;。
(三)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十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2,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工作技术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符合(一)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xx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日期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十一
学习不是死记硬背,也不是埋头苦读,而是应该要学会掌握好的学习方法,多思考如何利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东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消防工程师考试诀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消防是综合了建筑,水,暖,电四个专业加上管理。非此四专业之一的人对这门考试理解起来还是挺有难度的,这门考试的特点是知识量大,出题无重点,所以复习起来要从头到尾一句不落的看,任何知识点都有可能是重点。
一级消防工程师三本教材,技术实务,综合能力,案例分析。前两门是几十本防火及相关规范的合集,后面就是运用前两门的知识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所以关键要把前两门吃透。案例是对实务、综合以及规范的实际运用,是根据出题者设计的一个场景,利用实务、综合以及规范的相关知识,对该场景进行分析,判断某些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案例也是三门课程中最难的,你不仅要理解掌握此知识点,还要能够尽量用和规范条文相近的语言表达出来。除了教材之外应该重点查阅重要的`防火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切入要点,深刻理解防火的原理及防火。
做到事半功倍,但不能急于求成,不要看见网上有什么一周密训班保过班就可以大胆放心的等着最后冲刺,如果真有这种方法,那让天天拼命熬夜苦学的人怎么办!
可避免复习的盲目性,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复习计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复习计划要注意做好以下三点:
第一,计算自己拥有的总复习的时间,不要算得太紧,要留有事实上的余地;
第二,各部分、各类型的知识自己掌握如何,哪里需要的时间较多些,哪里可以少些;
第三,把总复习时间向各阶段、各部分分配。
基础知识的复习是总复习中最为重要阶段和部分,要掌握好基础知识,有效的方式是抓住“两线两点”。“两线”即纵向知识线索和横向知识线索。纵向的知识线索即包括知识结构,又包括知识要点。
复习时要先抓出知识结构,绘制出总的知识结构图,把所学知识系统化,加深对知识的理解,然后以结构带出知识要点。横向知识线索主要是把前后相似、易混的知识放在一起,比较、区别,以便于对知识点准确地把握。“两点”即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即包括全学科的重点难点,也包括各单元、章、节的重点难点。
特别是全学科的重点一定要掌握好,从现实的考试看,只要把全学科的重点掌握好了,就等于成功了一半。
总复习时边看书边做题,通过做题增强解题能力。做题时先从简单的题型开始,如先做单项选择题、简答题等,这些题型主要是检测对基础知识的记忆能力,难度不大,一般都能做好。
这样一则促进了对基础知识的掌握,二则自己有成就感,能受到鼓舞,以满怀信心地再去作较为复杂的理解性的题和运用性的题。
除了以上的方式、方法外,在经过纵向、横向复习,做了一些模拟题后,为了进一步提高对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也为了增加复习的兴趣,可以打破原来的复习方式、方法,把同类型的知识如概念或公式,同种能力要求的问题如计算或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集中起来一起处理。
这样既可避免同类知识的混淆,又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大幅度地提高某一方面的能力。如记忆能力或计算能力等。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十二
参加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朋友都知道,消防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技术实务和综合能力知识点多;
2、数字记忆部分较多,容易混淆;
3、案例分析题量大,难度深;
4、个别考点在书中找不到答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应注册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初始注册:考试通过后拿到执业资格证书后的首次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初始注册有效期满后,在未发生注册信息变更的情况下申请延续注册信息。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当注册信息发生改变时需要变更注册。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施行前(2017年10月1日)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即2018年10月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包括:
1)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4)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继续教育是为了让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在不违法相关法规规定外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最迟可以注册到70周岁。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十三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level。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十四
一级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消防工程师有哪些区别呢?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二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同样具备含金量,在注册方面,虽说只能在本省内注册、执业,但由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稀缺(预计今年通过人数20000人左右,无法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的需求),二级消防工程师无论在需求度和含金量方面,都是值得期待的。
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3.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由公安部与人社部共同组织考试,该证书发证单位为公安部与人社部,全国范围内注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人社厅联合组织考试、发证,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注册。
由一二级的执业范围可以看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可以从事绝大部分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十五
消防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十六
消防工程师行业人才短缺,加上职业证书的专业性强,职业对口程度高,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政策一经推出,让不少从业人员敏锐洞察了证书的良好发展前景:随着消防领域新政策的出台,执业证书将成为刚性需求。行业持证专才的缺口巨大,越早取证,越早受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消防工程师报考问题汇总,欢迎阅读。
2017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的考试时间安排在11月11日、12日,周六、周日。网上报名时间预计为8月份左右。
凡报考2016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并完成缴费的考生(含缺考考生)均为老考生,在报考2017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只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即可,无需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即可报名成功。
个人承诺栏由考生本人签名,单位意见栏须盖单位公章,公章文字与所填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合同章、财务章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印章视为无效。条形码需打印完整,无法显示时应更换浏览器重新打印。
必须携带原件送审,复印时请将原件用复印机直接复印,不得自行改变尺寸,扫描件、照片打印等形式均视为无效。
身份证复印件须将正反两面复印在a4纸同一面,人像、文字信息及纹理须清晰可见。各类证书复印件须将带有姓名、编号、照片等信息的内页,竖向排列,复印在a4纸同一面。
工作年限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并与报名表中单位公章一致。工作证明需明确工作年限和消防专业年限,如现有单位年限不足,需补齐前一家单位工作证明。
2002年以后毕业的(大专及以上)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网站(学信网)打印的在有效期内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注意:备案表上应印有二维码。
社保缴费记录单可至社保部门打印,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者至社保部门网站下载带有电子业务章的明细表。
以个人名义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各省人事考试网报名。可以个人携带材料现场审核,或由单位携带参考人员材料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可以由他人代审核。
一般情况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先审后考,部分省份除外,具体各省市考试通知中会写明。
各省市人事考试中心仅收取考务费,在现场审核通过后,才能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才表示报名成功。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重点单位、消防队、建筑设计院、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等才可以证明您从事了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消防工程师的讲话稿(专业17篇)篇十七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1个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一)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第四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3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3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