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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一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建筑工程面临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建筑工程管理与施工质量控制备受关注。
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建筑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不足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建筑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策略。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二
按施工单位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情况来分解责任理人员的情况来分解责任,将施工质量的控制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以及个人个部门以及个人,明确管理职责以及权限,以此来达到提高管理人员质量控制意识的目的理人员质量控制意识的目的。
同时,还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况,逐渐完善绩效考核这一体系,将其与管理人员薪酬相对,增强管理人员的紧迫感及使命感增强管理人员的紧迫感及使命感,使其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来提高本领提高本领,达到使其适应建筑施工的控制质量要求的目的。
4.2增强工程项目之间的相互协调。
由于建筑工程中存在着分包的现象由于建筑工程中存在着分包的现象,所以项目建设各阶段需要进行较紧密的衔接段需要进行较紧密的衔接,了解各方的权责及工作范围,调节好人际关系好人际关系、材料供应、技术间交流及工序交叉等方面的工作作。
再有,要建立适合的项目管理构造,进行项目分包的时候候,应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过度分包肢解工程,不然就会给协调工作造成不小的麻烦调工作造成不小的麻烦。
最后,建立严谨的协调管理的程序,进行分析控制来弱化对个人的依赖进行分析控制来弱化对个人的依赖,加强组织与程序的重要性性,尽可能的减少人为造成的误差。
4.3科学的管理及监督制度。
施工单位不仅要建立及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不仅要建立及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层层找出工程质量责任人工程质量责任人,还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对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以法律法规规范每个环节以法律法规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和合同要求进行严格的监督及验收格的监督及验收。
只要将建筑工程整个的管理和施工质量的控制组成一个相互促进的整体控制组成一个相互促进的整体,就可以将其推动到规范、科学的发展之路上的发展之路上。
5结束语。
综上综上,为了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工程不容忽视制工程不容忽视,对整个建筑项目和企业自身发展意义重大大。
因此,要重视对当前工程管理和质量管控中问题的分析,找准诱因找准诱因,制定科学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对策,提升项目的整体质量整体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于生活水平与住房质量的追求越来越高,因此对房屋建设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是工程项目建设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想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中项目的质量管理与控制非常重要,是决定房屋建筑质量的关键因素。我国建筑行业近几年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施工规模不断扩大,施工技术日益完善,但是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仍然存在有一些问题影响着工程的施工水平。本文主要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进行研究,作如下报告。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四
摘要:文章主要针对于工程施工项目中的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研究为切入点进行分析,结合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依据,从对设备质量以及建筑材料进行合理的控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工艺进行控制、利用新技术提升工程质量的水平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而保障它在社会中运用高效应用。
关键词: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为了确保城市中的居民都能有一个栖身之所,我国建筑工程企业在发展速度上十分迅猛,使得建筑企业的产业结构与管理方式都有极大的改变,件数工程的质量管理以及质量控制引起了建筑行业的高度重视。在市场经济竞争十分剧烈的发展背景下,建筑行业若想在其中占据一定位置,务必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基于此才可以保证建筑施工顺利开展。
1.1材料管理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对于钢筋的焊接以及原材料的加工等,都会存在多多少少质量问题,尽管这些问题看似较小,但对于施工整个流程的影响却是极大的,若不多加注意,会造成巨大伤害。因此,要加大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以及质量管理的工作力度。
1.2施工现场的管理极为欠缺。
对于一些工程子啊建设过程中,未悬挂安全标志或是悬挂的不合理、施工材料乱置等情况时常出现在施工场地中。一些建筑施工现场不依据有关标准对其周边进行打围,一些施工设施放置的也是相当杂乱。因为工程项目建筑通常是露天作业,在人员流动方面是非常频繁的,在施工现场作业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若是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加以重视,那么在施工时出现建筑物坍塌掉或是高空坠物等现象频频出现。
1.3管理制度落的不彻底。
在工程施工建设中,时常会运用到不同种类的施工材料,因此在施工现场会因为其种类繁多,造成施工环境极为混乱的情况出现,致使施工材料随意堆放,甚至不是同一类别的材料也堆积在一起。出现这种情况不单单会影响工程的施工效率,还会出现急用材料时找不到的现象,除此之外,由于一些施工材料的堆积不当而导致施工材料失去原有的作用,质量出现变质的情况,甚至出现过期状况。
1.4施工单位的管制问题。
对工程项目实施建设时,一些施工单位因为其自身的管理意识薄弱,造成施工质量控制管理机制存在一定问题。诸多施工单位在具体施工中未依据施工要求或是事先制定好的施工规划进行实际施工;有的施工单位存在有关的施工制度,但在实际应用中并未严格参照且执行;还有些施工单位在人员配置上极为敷衍,未对其进行全面管控,选取的人员素质水平不高、数量也比较少,一些基层的施工人员极为欠缺安全防范意识。
2.1对工程所需的物件进行合理控制。
对建筑工程施工时,一定要依据事先制定好的施工规划或是施工方案来进行,因其是根据施工现场环境与条件进行充分分析编制而成的,对施工设备、施工材料、施工配件等方面要进行严格把控。
2.2应用新兴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在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时,为了增强施工质量以及确保最终的应用质量,需要在适当时期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法进行革新。基于对工程质量实施控制时,可以应用新型技术与新型设备以及新型工艺等来提高施工的质量水平。在实际施工中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建筑防水设施的构建,若是建筑一旦出现渗水现象,对于工程的整体质量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在对钢筋混凝土进行浇筑时、脚手架搭建时以及模板建设时都需要应用新兴技术来对其控制,以此来提高工程的整体建设质量。
2.3对施工工艺进行规范控制。
3、提高施工时质量管理力度。
3.1加强施工中制度建设。
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时,务必要构建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在材料的应用、选取、储存等都要依据严格的标准来进行管理。除此之外,在施工场地对质量进行管理时,要全面落实责任制,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要将建设工程负责到底。
3.2强化员工管理意识。
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时,最为主要的就是安全问题,因为安全生产是我国大力倡导的方针,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理念,进而完善施工人员自我创新能力,使他们充分了解自己在施工过程中责任与权利,以便实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目标。
3.3设立目标责任制。
在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时,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时,不单单要构建合理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同时还要将目标责任制深入到工程质量管理中。通俗的讲,施工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正式建设之前,务必要确定好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进而使在整体施工流程中都有人员对其质量进行保证。
4、结语。
总之,项目质量管理是一项较为繁杂的管理工作,它不仅要对施工技术、设备、材料进行管理,还要对施工人员、安全问题等进行充分管理,因为其管理程度是决定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的主要因素。所以,要求质量管理人员在对项目进行管理时,要加大对工程资料管理力度,构建健全的管理体系,不断加强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以此来推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保障施工效率与质量,进而确保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司海芳.土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研究[j].山东工业技术,(04):104.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五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做好建筑质量的安全与管理是确保建筑业健康、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建筑质量与安全方面的管理,避免出现建筑质量或是安全方面的问题,保障建筑项目的施工质量。一旦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或是安全问题将会对后续施工造成极大的影响,建设项目施工中小小的质量和安全事件将会对后续施工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建筑质量与安全方面的管理,保障施工质量。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其规模化、规范化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提升,为了更好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于建筑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与控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通过制度化的建设来将工程项目的管理合理化、规范化,从而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与施工人员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重要因素。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影响质量与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能将质量及安全管理放到首位、落到实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从管理人员到一线的员工,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都未能很好的将施工管理落到实处,未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施工。同时,对于相应的建筑法规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缺乏相应的了解,从而使得建筑法规与技术规范无法有效的落实到施工中,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进行施工,这些都为工程项目的建筑质量及安全埋下了隐患。随着隐患的不断增多,最终会酿成事故,对于工程项目的建筑质量及施工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2)现今很多的建筑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大量的使用未进行过专业培训的农民工。由于农民工缺乏专业的培训及知识面的欠缺,致使其在工作的过程中无法大面积的使用现代的施工机械,因此,在实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中仍以传统的手工作业为主。另外,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与相应的技术指导,使得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存在着较大的质量与安全隐患,不但会浪费较多的人力、物力,还会因各种施工建材未能按照规范进行摆放,致使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地管理混乱,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3)在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安全管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管理人员及管理规范。在安全管理中,安全员有名无实,同时一线操作人员缺乏相应的安全保护意识及相应的培训,致使在建设过程中违规操作频发。项目部与操作人员之间缺乏良好的技术交底,致使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在一些工地中,对于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等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能组织人员对其进行专门的验收,各种消防措施、设备名存实亡,一旦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将无法对施工人员进行良好的保护及事故应急处理。以上这些问题连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方面的缺失都会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及质量造成较大的影响。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指派专门的人员做好质量管理,并配备专业的技术监督人员,对于施工建设的不同队伍也要落实好质量责任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进行层层落实,将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及安全的管理制度等。(2)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落实质量否决制度。对于施工过程中的一些设计资料、勘察资料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同时也需要对设计与勘察部门的工作与工作结果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设计与勘察质量。对于发现存在质量及安全漏洞的勘察文件等要及时对其进行改正,严重的要依照合同对其进行相应的干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将安全、质量问题落到实处,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3)做好对于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的资质审核,并在审核的基础上对于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技能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统一办理上岗证。对于农民工等缺乏相应的知识及技能的施工人员,要积极对其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并做好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培训,从思想意识、技能操作等多个方面入手,将工程项目质量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4)在工程项目的管理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需要做好对于施工人员的管理。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大量的一线施工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同时,不论是建设质量、安全事故都是直接或间接的由施工人员所引起的,因此,做好对于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安全管理最主要的是需要做好对于施工人员的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与责任意识,从思想上、意识上提高其对于施工质量及安全的认识,从而能够有效的提高对于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安全的管理。在提高各级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的同时还需要积极的做好相应的建设质量、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从制度上提高对人员的管理,并在质量及安全管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提高对于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的效果。同时在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安全的管理过程中,不能忽视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于工程项目安全及质量的影响。物的不安全状态不仅包括施工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原因,同时也包括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安全保护设备的安装,并包括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各种建材、钢筋、脚手架的安装等多方面的原因,因此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保障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利进行。(5)加强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质量管理,将各种影响安全及质量的因素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的措施来应对企业的安全管理:(1)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现状,积极增加相应的安全检查力度。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方面,要避免检查流于形式,需要突出重点检查、随时抽查等措施,及时发现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各种安全隐患,尤其是需要做好对于人货电梯、塔吊和物料提升机运行过程中的违章操作以及指挥设备的日常维修,以上这些都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的重灾区。(2)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做好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的安全调控,通过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临建设施、工地围挡、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以及扬尘控制和冬季取暖等的管理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保障监督。(3)加大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施工用电,在检查中需要注意检查施工现场中专用中性点在直接进行接地线路中、变压器的工作中是否工作正常,是否使用标准的电箱和五芯线缆,是否做好线路的绝缘等方面,切实保障工程项目的建设安全。
4结束语。
工程项目的建筑质量及安全事关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各施工单位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建立健全相应的施工安全及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加以落实,对于施工中遇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整,切实保障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安全。
参考文献。
[1]郭乃刚.对我国建筑质量管理策略的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
[2]袁海林.建筑安全的管理和控制研究[m].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
[3]王莉.浅谈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及措施[j].中华民居,2012.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六
(1)要实现企业成本的全面控制,即工程的全部阶段与施工人员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实施管理与控制。(2)工程质量要符合建筑施工要求,企业在建筑过程当中的投入要进行合理的控制,企业的资源达到合理的使用与配置,实现成本最少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3)管理者应该在建筑过程中保证各项部门和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坚持谨慎严密的工作态度。建筑工程的整体实施中,各部门要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企业职务的分配,与每个部门工作人员做好协商沟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合理的奖励或惩罚措施,通过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诱惑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保证企业能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成本年投入最少。(4)做到动态控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几乎适用于各个场合,建筑工程更是如此。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不同,所应用的施工方案也有巨大的'差别,对于成本的投入也会有很大的不同,施工人员要对成本的投入实行合理的预算,尽力实现施工前期制定的施工目标,做到与时俱进,根据工程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改变施工的策略。(5)成本管理体系的完善和落实。实际工程的实施,要加强管理成本方面的处理,有利于建筑的目标能够早日实现,管理者的适度管理对于工程成本的控制更加明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七
[摘要]在建筑工程的具体实施中,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成本的管理与控制,也就是要实现成本投入最小化与建筑工程经济效益最大化。工程进度得以保证的情况下,要尽可能的减少企业成本的投入,使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增加建筑企业的竞争优势,提升企业的技术性和软实力。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八
建筑工程监理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是建筑施工活动开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实际的施工管理中缺失了这一环节,就会使得其整体的工程质量无法得到安全性的保证。该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实际的施工现场中,为何还会频频出现质量管理等问题。针对其纰漏,其责任应当归属到建筑施工单位身上。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收益主要在成本中获得,所以,其无论是会施工材料还是施工时间,如果对其进行压缩,那么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收益就会有所提升,其整体的利润空间也会加大。有很多的建筑施工单位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收益,不断的压缩施工成本的资金投入量以及施工时间,其会加快其原本的施工进度,但是在监理现场的质量管理中,其进度会和其施工流程产生脱节的现象,不能及时的跟上其施工内容,使得整体工程监理工作的短节现象尤为严重。建筑施工单位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盲目的压缩成本和时间,会给建筑工程项目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
3.2监理人员。
监理工作的开展需要监理人员的支撑。监理人员需要积极主动的配合其监理工作,如果其监理工作进行的不够顺畅,那么该建筑工程项目就会很容易出现问题。监理工作人员需要严苛认真的对待自己的工作,逐步的对其监理工作流程进行分析,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不能草草的敷衍了事。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监理人员的工作态度都不够端正,不会投入更多的心力去监管工程项目,使得其出现了各类监理问题,让监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阻碍。还有一些监理人员对待监理工作认真负责,但是其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低下,在实际的监理中,根本不能及时且有效的发现错误,找出问题,让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能无法得到保障。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九
之后进行原则性的检查、最后保证其中一些关键性的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等等,所以在公路的建设中,一般施工人员都会采用沥青作为路面的基础性原材料,而在一线工作中,所使用的材料都是十分同样的。
同样也要根据相关依据进行选择,以确保相关原材料试验合格后做沥青目标配合比设计和原工程各项环节实施合理有序,这样的话在相关设计结束后就可以进行施工,之后再后期做好养护工作。
2.2逐步做好节能减耗工作。
对于施工项目来说,现场施工项目的节能减耗工作是需要去重视的,首先要克服的就是一些企业在施工人员的选择上并不严谨,导致工期不断延误,从而影响整个工期的进度,最终会使整个工程的费用急剧增加,造成材料的浪费。
而这样也会导致另一个严重的后果就是施工时的耗能较大、投入过高,所以整个施工和养护的质量就会大打折扣,以至于工人减去能少就少的施工环节,忘记了施工操作应该注重每一个细节的工作宗旨,同时就体现在一些企业的功利态度是我们所摒弃的。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十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一切管理都要以搞好工程质量为中心。坚持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定期进行评定、评比。
(2)、实行定人定岗,质量挂牌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挂牌上岗,严格执行奖优罚劣。
(3)、对于施工中遇到的质量疑难问题,设定专题,成立有技术人员参加的qc小组,进行攻关研究,使质量难题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4)、认真贯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做到工程质量分级管理,把好质量关,在竣工验收时达到一次交验。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检查。
(5)、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做好记录,不论任何人进的设备、材料,坚持不合格品不施工的原则。
(6)、有施工方案的项目,必须按方案进行施工,所有工程都必须达到有关规范要求及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7)、水、暖、等安装工程的隐蔽和试水、试运行、必须经质量技术环境部专职质检员检查签认。
(8)、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重点检查项目部'质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挂牌制的落实,督促检查样板间制的执行;检查项目部质安员的工作质量及检查项目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9)、质量技术环境部协助并督促项目部,对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核查意见上报质量技术环境部。
(10)、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经常亲临操作面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和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各项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特别是'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得以贯彻。
(11)、技术负责人负责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查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负责并参与技术复核和结构工程的.隐蔽检查工作。
(12)、施工员应坚守在操作面上,加强对班组操作质量的过程控制,督促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分项工程完成后,会同班组长、质量员及时进行检验,负责'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格的填签。
(13)、由施工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证手续,组织样板间工程实施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验。
(14)、质量员应督促和帮助班组做好自检,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专职检和交接检,协助施工员做好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的签填工作,按质量标准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15)、内业资料员负责收集和填写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资料和纪录,做到真实、及时,参加工程技术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16)、材料员要严把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验收,提供材料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及时进行材质复试检验,做好物资、材料的标识。
(17)、班组操作者严格按施工员交底的质量技术环境要求或质量样板操作和自控,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立即纠正。
(18)、班组兼职质检员和班组长对本班组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起到班组自检、自控和监督作用,确保班组完成的分项工程达到质量标准。
(19)、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班组长提请施工员、专职质安员验收,并在'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上签字。
(20)、要严格按图纸施工,特别是对一些不常见的设备,要详细阅读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要掌握设备的有关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各项安装工程要做出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才能进行施工。
(21)、对各管道实行统一作法,要首先作好'样板间''样板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统一进行安装施工。管道在安装前应先刷漆防腐,不准在钢模板上开洞。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十一
1.1保证水泥质量目前在施工中常用的袋装的水泥经常会出现重量不足的情况,这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原因是施工阶段在配制混凝土时,为了方便起见,经常是临时采用以袋计量的配制方法,这种方式很容易引起水泥用量不足及混凝土强度偏低。水泥长时间的堆放在施工工地上会导致水泥受潮或过期,水泥质量不过关会引起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水泥实际强度和出厂质量、水泥的保管环境条件、贮存时间的长短也是影响水泥质量的重要因素,不可避免的还有些建筑工地仍然在使用受潮的、结块的或者过期的水泥材料,加上施工人员在施工前没有准确的测定好水泥的实际强度调整配合比,最后引起混凝土或砂浆强度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1.2保证钢材质量钢材质量不过关会影响建筑施工安全,在钢筋混凝土施工工程中,所需要的钢筋材质要和材料完全配套,进厂的钢筋材料要按照施工规范的规定进行严格检验后再进行使用,钢筋脆断的原因主要是材质问题,施工方法不当。
1.3保证砂石质量砂石是目前我国建筑工程中最常见的施工材料,而砂石的岩性是影响砂石质量的重要因素,比如某地在施工时使用的是石灰石作为主要骨料,完工几年后发现了混凝土爆裂的问题,在通过仔细检查后得出结论的是因为这些碎石中掺杂了经过煅烧但未烧透的石灰石而引起混凝土爆裂。由于碎石含有活性氧化硅这种元素,若是用流纹岩、安山石、凝灰岩等制成的骨料,这类骨料与含碱量较高的水泥一起配制成混凝土时,水泥中碱性氧化物水解后形成的氢氧化钾与氢氧化钠会和骨料中的活性氧化硅起化学反应,生成不断吸水并且膨胀胶体,这种胶体是建筑物混凝士开裂的主要原因。
1.4保证砖质量砖是房屋建筑施工使用非常广泛的材料,由砖引起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主要是强度不够、尺寸形状不一、体积稳定性较差。现阶段我国使用的手工砖尺寸导致的偏差相对较大,将严重影响建筑砌体的承载力,断砖、碎砖使用不合理会引起建筑物墙体的开裂,甚至是建筑物倒塌进而影响周边人员的安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是建筑工程组织施工的技术指导依据,因此施工人员在开始施工时要认真的熟悉了解设计图纸,做好图纸会审工作,坚持按图施工的原则,降低设计人员图纸发生差错的概率,让施工人员更好的了解施工工程的特点及设计人员的设计意图,把握好工程关键质量的要求,对提高和保证施工质量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隐蔽工程验收指隐蔽在装饰表面内部的`管线工程和结构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在房屋或构筑物施工过程中,对将被下一工序所封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认真地做好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也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做好该工作可以准确判断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质量,并及时的搜集有关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可行性的信息,为项目部制定质量改进工作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若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及时的组织专业人员找出事故发生原因并处理现场。对于一般性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可以选择通过中标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组织检查处理,对于重大和特殊工程质量事故,可以选择通过中标承包法人企业经理或总工程师进行组织处理,最后邀请有关质检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处理,加以完善,处理事故的原则是针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与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严肃的处理,加大处罚力度,从法律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十二
施工质量控制是一种过程性、纠正性和把关性的质量控制,也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具体环节和关键点,只有严格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即包括各项施工准备阶段的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竣工阶段的控制,才能实现项目质量目标。在此三项工作中,要把以下几个方面当做重点来抓。
1.1施工准备阶段。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持熟悉图纸并进行图纸会审工作,审核出图纸中存在问题后,应与设计人和发包人进行讨论、协商解决;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必不可缺。
1.2施工阶段。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要求,应在执行前向执行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施工过程中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测量控制桩等采取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做好工程测量质量控制。重中之重,做好材料质量控制,控制好这几点:严格采用招标“择优选廉”的方式,选择材料供应商,并建立材料供应档案;分类管理进入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强化材料质量的检查验收,报检、准用;合理配备、配套使用现场的施工机械。计量管理。企业应制定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检验等规定,计量人员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以确保产品所必需的计量器具符合规定要求。设置质量控制点,对质量进行预控。工程变更应由变更方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申请,理工程师与相关方研究做出变更决定后,发布变更通知,方可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控制。工程施工时把好材料验收关,不使用有害含量超标和淘汰的材料;施工所使用的材料作好防污染控制;工程竣工时检测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检测不合格不允许使用。建筑产品或半成品应采用护、包、盖、封等措施妥善保护。
1.3竣工验收阶段。做实现场行检验评定和竣工初验、验收程序,保证不走过场,并与与承包人签定“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
企业行为自主化的前提是转变政府职能。在机构改革后,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以服务企业为主,执法监督仍是必要手段,但不是主要方式和目的。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有两项:一是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二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2.1宏观调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指导建筑企业开展查质量意识、查质量保证体系、查质量水平、查现场管理、查售后服务为重点的企业质量自查活动;帮助质量不稳定的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些管理不善的企业加强计量、质量工作,建立、完善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实现对企业质量状况的动态监管,从而构建质量诚信体系。
2.2变监督为服务以强化质监基础性工作为突破口,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加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市场化,大幅提升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检测人员素质,主动为企业服务,加强委托检验工作。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签定委托检验合同,为企业解决出厂检验问题,并进行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产品质量。
2.3打防结合加大违法失信惩戒力度,做好质量投诉的调处,打击、惩戒违法、失信行为。采取堵源截流、跟踪监控、扶优防伪等对策,对建筑行业进行监督不放松,落实和创新从源头抓产品质量,从严搞好对建筑原材料的执法监督检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扶优扶强、服务企业上,帮助、督促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通过帮助企业增强产品的适应性,即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2.4帮助行业自净以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抓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大力推进名牌战略实施,引导企业自律,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和发展环境。
上述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提出了几点简单的控制措施,并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作用谈了一点粗浅的认识,希望行业同志共同探讨乃至批评。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是一项及其重要并且复杂的工程,只有做实各环节的监督,才能有效控制总体质量,达到预期目的。这就需要建筑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共同作业,深入细致的分析,有效采取相应的策略,稳步提高建筑质量水平,更大限度的提高民生水平。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十三
一、资料员对项目部使用的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指令和公司质量体系文件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执行使(借)用审批程序。
二、图纸:在施工前应把所的修改变更在图纸上进行标明或更换新改的施工图,图纸使用人员在施工图纸出现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模糊的,必须及时向资料员申请更新。
三、施工前的各种技术、安全交底,经各班组签字确认后,由资料收集归档。
四、甲方、乙方、监理公司、设计公司来往文件,资料员经确认后,及时转送到相关的管理人员手中,并做好文件发放登记。
五、采购资料:每批材料进场,资料员必须向厂家索取该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向监理公司申报,办理准许使用手续。质检员对进行材料进行取样送检,检验结果交由资料员保管。
六、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检查记录,质检员严格按gbj301―9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如实对质量情况进行记录,并交监理公司确认后,由资料员归档。
七、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部门、公司及项目部的各种安全检查记录,应归时归档,并对存在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处理进行归档。安全员严格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评定,并记录归档。
八、工程满足竣工要求时,由项目经理组织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按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进行最终评定,资料员对需归档的质量、安全文件进行整理,整理后送业主、质监站、监理公司核查。保证验收前所有工程归档资料符合归案要求,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十四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贯穿于整个建筑项目的始终,进而才能够通过完善监管工作的开展来确保施工质量,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建筑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健发展。然而,建筑企业在参与行业竞争的过程中虽然意识到了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但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由于相应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的滞后,加上管理人员能力素质偏低、管理目标定位的偏差等都使得该项工作的作用与价值难以得到充分显现。
1.1管理理念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实际开展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基于现有管理理念的滞后性,致使当前建筑企业对于该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尚未给予充分重视,同时,在相应管理制度的制定上,一系列问题随之凸显,职责难以得到明确落实,管理工作整体敷于表面化。在现行的管理制度中,大部分建筑企业尚未针对管理工作的实际之需设置完善的组织机构,相应岗位划分不合理,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进而导致相应的管理效率与管理质量过低。
1.2管理模式陈旧。
当前,建筑行业现有管理模式下,大部分施工任务都是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而对于现有施工队伍而言,整体上施工人员的能力素质偏低,在实际开展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需要针对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技术等进行大规模培训,而这一资本投入致使建筑成本增加,而该项管理工作的开展目前也存在诸多问题,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所以基于当前的管理模式下,管理成本加大,而相应工程质量却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1.3管理人员能力素质不足且对于质量安全风险的管控力度不足。
在现有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上,当前,基于行业激烈竞争形势所迫,建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之凸显,但是,由于这一管理工作内容繁复且专业性较强,对相应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有管理人员队伍中,整体上的专业能力不足,且相应的职业素养偏低,责任意识较差,难以满足该项工作开展的实际需求。而基于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建设周期长,为了在规定工期内竣工,很多建筑企业片面强调施工进度,进而忽视了对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的管理,进而致使施工质量与效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
2.1更新管理理念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行业法律法规。
在当前的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格局下,要想确保建筑企业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在抓住这一发展机遇的同时,推进体制改革以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就需要以更新管理理念为基础,强化对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相应管理制度的完善制定。要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并明确落实职责,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并以责任制度的落实来激发相应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同时,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要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力度,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
2.2创新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
在管理模式上,要求要在更新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实现管理模式的创新,要实现对施工承建队伍的监管力度,从源头把好关,确保相应承建单位资质以及所组建的施工队伍能够满足实际施工要求。同时将工程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以及施工成本控制上,按照相应的审批制度搭建完善的管理模式,以按照相应的施工流程来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而在相应管理方法上,要积极的将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应用,搭建相应的管理平台与管理部门,强化管理信息的共享与交流,为实现科学管理决策的制定以规避经营风险、提升自身的综合效益奠定基础。
2.3加大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并落实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相应人员的培训力度。基于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之需,要求要在提高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的基础上,强化管理人员的各方面在知识能力,确保能够担负起该项管理工作的职责;同时要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其具备较高的责任意识,能够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其次,要实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完善落实,确保将这一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并强化质量、安全以及进度控制的力度,以通过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来规避质量安全风险,保证在规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的竣工。
综上所述,对于建筑行业而言,在面对当前行业市场激烈竞争形势的过程中,要想提高自身的综合效益与竞争实力来促进自身的稳健发展,就需要强化对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要在更新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与创新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升其综合能力素质,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力度,为从根本上实现这一管理工作的价值与作用、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奠定基础。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十五
第一条【条例目标】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使用对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具体要求】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条例目标】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资质和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法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担保和保险】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政府义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 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十二条 【监督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监督规定】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谁办理】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发包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1、 承包方有资质
2、 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3、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4、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 【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设计不损人】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
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主体变动重新设计审查】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 【手续许可证】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列明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款担保】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依据和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符合要求】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勘察、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 【材料采购】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单位、供应单位,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第二十五条 【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参加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设计单位还应当参加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保险】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帽子】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 【施工条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第二十九条 【履约担保】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履约担保。实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条 【照章办事】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者由见证人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检验验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和检验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对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材料来源合格】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 【检验不合格处理】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责任铭牌】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七条 【档案员】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依据。合法。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组织验收】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质监机构参加。
第四十条 【抽查权利和处理】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发现违法违章与处理】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发出上述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单位定义】检测单位是指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机构。
第四十三条 【业务名义和不得转让】检测单位不得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第四十四条 【委托方】检测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的委托,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第四十五条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第四十六条 【检测结果处理】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档案管理】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和相互衔接,不得随意涂改、抽撤。
第八章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从业条件】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从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从事施工操作活动的工人,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操作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不能挂靠】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第五十条 【守法工作】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五十一条 【签字负责】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有关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对因设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负责。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其签署的施工质量文件负责。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负责的工作文件上签字,并对相应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二条 【直接责任人】工程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 【检测过程责任】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审核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五条 【分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 【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政府可制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验收程序】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 【质检机构】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三日
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六十条 【合格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十一条 【档案移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二条 【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保修说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可对保修押金作出规定。保修期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施工单位。保修押金退还后,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内的保修义务。
第六十四条 推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五条 【保修程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具体保修程序为: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保修;
(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发行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应当立即抢修。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十六条 【安全鉴定】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设物结构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的;
(三)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
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状况存在疑问的,也可以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七条 【鉴定资质】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务案。
第六十八条 【处理】对被鉴定为结构可靠性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六十九条 【严肃处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使用。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处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时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一条 【监理单位处罚】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检测单位处罚】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过错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因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过错的,与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必须保修】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受理保修申请或者拖延通知施工单位保修,或者施工单位拒绝保修或者延误保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鉴定资质】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质量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质检责任】质监机构及质监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本 【处罚部门】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八十一条 【部门违规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其他】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得施工。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勘察、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单位、供应单位,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参加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设计单位还应当参加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履约担保。实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者由见证人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
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和检验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对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质监机构参加。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发出上述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检测单位是指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机构。 第四十三条检测单位不得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第四十四条检测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的委托,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第四十五条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第四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和相互衔接,不得随意涂改、抽撤。
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从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从事施工操作活动的工人,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操作活动。
第四十九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第五十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五十一条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有关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对因设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负责。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其签署的施工质量文件负责。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负责的工作文件上签字,并对相应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审核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政府可制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三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九条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可对保修押金作出规定。保修期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施工单位。保修押金退还后,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内的保修义务。
第六十四条推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五条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具体保修程序为: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保修;
(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发行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应当立即抢修。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设物结构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的;
(三)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状况存在疑问的,也可以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务案。
第六十八条对被鉴定为结构可靠性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六十九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使用。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时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注册而以注册执业
人员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因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过错的,与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受理保修申请或者拖延通知施工单位保修,或者施工单位拒绝保修或者延误保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质量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质监机构及质监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八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把企业的质量管理方针系统地转化为企业和每个部门、层次乃至每个员工主动追求的目标,实现顾客要求、确保顾客满意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质量管理目标体系。
第三条制定质量管理目标的五项原则:
(1)可追求性原则。既要求质量管理目标具有先进性,满足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持续改进的要求,又要经过努力可以实现。
(2)以质量管理方针为框架的原则。紧紧围绕质量管理方针展开,既不要超出方针的范围,又要保证方针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和实现顾客要求,确保顾客满意的宗旨不落空。
(3)全面性原则。应包含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全部内容。
(4)层次性原则。在各个职能部门及其专业线和各个层次上进行展开,直至操作层,下层保上层,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保公司。
(5)可测量性原则。质量管理目标要量化,切忌定性不定量。
第四条质量的概念
第五条质量管理方针:
优质施工,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国恒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建筑成果。以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拥有德才兼备、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第六条质量管理目标:
质量——交付建筑产品合格率达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100%。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100%。
第七条公司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图
第八条总经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决议,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
2、负责全面主持本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生产调度、进度、成本、财务状况、行政事务、对外协调工作。
3、负责本公司发展规划的编制、拟定工作方案,监督、控制、指导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
4、负责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5、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协调处理公司日常事务。
6、负责处理公司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事件。
7、负责审签公司各类文件。
第九条副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协助总经理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2、协助总经理做好生产调度、进度管理、成本控制工作。
3、协助总经理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协助总经理做好检查、督促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
5、督促检查各项目指挥部、各职能部门方案审核工作。
6、负责绩效考核小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检查、督促、指导维修部开展维修工作。
8、负责直接分管项目指挥部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条总指挥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执行落实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传达公司下发的文件精神。
3、代表公司对项目工程进行协调管理工作,并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各项工作。
4、负责对指挥部成员的专业技能、基本素质的培养、日常考勤的管理,对指挥部人员的岗位分配及工作安排部署。
5、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配合招标供应处进行招标工作。
6、依据招投标文件和会议纪要审核施工合同。
7、负责审核工程开、竣工报告,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作。
8、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审核技术变更、变更签证技术管理工作。
9、负责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及专业施工队伍生产安排和施工进度的管控。
10、配合监理公司对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参与各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组织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12、负责对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的审核工作。
13负责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之间及公司各部门、涉外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配合协调工作。
14、定期组织及召开指挥部人员工作会议,布置检查项目工程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
15、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备案,并配合核算中心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指挥部人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地方政府有关建筑安装的行政法规,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文件指标。
3、负责对本专业工程和专业分包队伍进行生产安排和施工管理控制。
4、熟悉施工合同,熟悉设计图纸和规范,审核图纸设计的各项功能。
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参与技术资料上报和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地基验槽、深基坑论证工作。
6、依据合同负责各参建单位之间工作关系协调、工作相互配合,及时向总指挥汇报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7、参与施工现场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参与重要材料、构配件的现场取样、验收、复查工作。
8、配合监理公司对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专业人员负责编制专业分包项目以及特殊要求工艺的技术交底。
10、参与每周监理例会,处理施工中协调组织工作。
11、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归档。
12、认真审核工程签证单,合理签证。参与变更领导小组的现场实际工程量确认过程。
13、协助核算中心办理工程款支付工作。
14、完成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5、负责文件的收发及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经营部部长岗位职责
1、遵守集团及恒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恒安公司经营管理部全盘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3、积极主动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协助领导做好工作。
4、配合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部门之间信息畅通。
5、依据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严格履行付款程序。
6、负责分解部门的工作任务,合理安排人力资源。
7、负责督促检查部门员工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经营部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2、负责施工合同的管理。
3、负责依据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4、负责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的核实。
5、负责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付款计划审批表的编制。
6、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款支付资料。
7、定期协助财务、审计核稽部核对往来账款。
第十四条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法》及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贯彻执行集团内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制定技术资料的领取、发放制度,并落实执行。
4、负责组织编制部分投标文件,并办理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5、负责落实检查工程技术资料的归档情况,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时存入城建档案馆和集团档案室。
6、监督本部门全体员工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7、负责组织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8、负责组织建委审图和防雷审图。
9、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的学习、培训。
10、负责监督本部门人员做好承建项目的竣工资料归档工作。
11、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2、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技术部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条文等文件。
2、负责技术文件的收发工作。
3、负责领到的技术文件齐全和有效,并及时收发。
4、负责将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统一分类、编码、整理并录成电子版后,并将竣工验收资料存入集团档案室。
5、负责图纸档案室的管理工作。
6、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7、负责整理备案所需资料,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8、协助并监督检查指挥部资料员对施工过程中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的审核归档工作。
9、负责办理建委审图工作。
10、配合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综合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内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并提交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和业绩考评。
5、负责对公司的各大项目的决策提供政策咨询,并对本部门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6、负责供水项目的申报、图纸审核、预决算、协调进场施工、以及工程验收工作。
7、负责用电项目的申报、图纸审核、预决算、协调进场施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计量安装通电的工作。
8、负责供暖项目的申报、图纸审核、合同签订、费用结算、施工碰接工作。
9、负责排污位置确定、项目申报、费用结算、碰接工作。
10、负责图纸在消防部门的备案、审核、验收工作。
11、负责装饰装潢工程图纸在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和开竣工手续。
12、负责项目天然气、弱电工作的图纸审查、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对外协调工作。
13、负责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量的签证、组织验收、预决算工作。
14、负责各公司工程在市政、环保、环卫方面的前期协调工作。
15、负责相关业务单位的对外管理指导和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综合部人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的工作流程。
2、负责水、电、暖、气、消防、市政、绿化、弱电项目的申报、图纸审核、合同签订、费用结算、施工协调、工程验收。
3、负责装饰装潢工程图纸的消防审核和开竣工手续的办理。
4、负责各公司对外业务的协调工作。
5、负责相关业务部门的政策咨询工作。
第十八条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全面主持办公室的各项事务,配合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
2、负责制定合理有效的工作职责制度。
3、负责制定部门工作目标,合理分配任务指标。
4、根据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负责调配本公司车辆、办公设备。
5、负责执行内蒙古万正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民工管理办法,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6、配合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办公室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按月汇总公司各部门的出勤记录,报送集团企管处人力资源部。
2、负责车辆调派使用及相关信息档案,及时反馈车辆使用管理情况。
3、负责文件收发收签手续,负责档案管理。
4、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申请、收签发放登记工作。
5、配合集团新闻中心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6、负责建立被考核人员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各项会议组织安排工作。
8、协调后勤保障、接待服务工作。
9、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
第二十条工程维修部部长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恒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
3、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培训组织工作。
4、负责对本部门员工日常维修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5、参与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各类纠正、预防措施。
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定期检查工作。
7、负责协调维修中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制定维修的月计划和年计划工作。
8、负责与相关公司及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9、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核和考评工作。
10、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做好维修工作季度总结和年度总结。
11、监督本部门员工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
12、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维修部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认真遵守现行保修条例。
2、遵守集团公司及恒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练掌握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年限,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通病的诊断论证。
4、负责检查、落实各项目部存在的问题。
5、负责现场工作的检查记录、维修记录及相关影像记录。
6、完成公司领导、部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7、负责工作情况的汇报。
8、负责维修工程交验、回访工作与后评价工作。
质量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指承建工程的使用价值,是工程满足社会所必需具备的质量特征。它体现在工程的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五个方面。
第二十三条工序质量:工序质量也称施工过程质量,指施工过程中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操作方法和施工环境等五大因素对工程质量的综合作用过程,也称生产过程中五大要素的综合质量。
第二十四条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特征:
1、影响质量的因素多。
2、容易产生质量变异。
3、容易产生第一、二判断错误。
4、质量检查不能解体、拆卸。
5、质量受投资、进度的制约。
第二十五条项目质量管理的过程
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是从工序质量到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的系统控制过程。
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明确整个项目质量管理的重点所在,可将工项目的质量管理的过程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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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对项目而言,质量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采取一系列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进行项目质量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2、“以人为核心”。
3、“以预防为主”。
4、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
5、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由于施工阶段是使工程设计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是最终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根据三阶段控制的原理进行质量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个人的工作质量依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依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集团公司原则上执行全年无死亡事故的发生,若出现死亡事故将执行一票否决制(事故损失以除不可抗力外的责任净损失为准)。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集团自身实际情况将事故划分为: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不足10万元的事故。
四、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事故。
五、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或者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事故。
如遇到特别重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如有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发生需启用三级应急预案,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需启用二级应急预案,死亡事故发生需启用一级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事故生后,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按法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事故的状况,积极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以便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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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临时防护措施。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事故原因分析与初步判断。事故处理的建议方案与措施。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1、质量事故的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事故造成的原因,注意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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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确定处理的范围和正确选择处理的时间和方法。
4、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复查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
5、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
第四十条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5、不做处理。
6、报废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据检查和考核结果严格按照《恒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进行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的支持性文件
1、恒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iso9000:20xx)。
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xx]111号)。
4、有关工程质量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3
实行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一切管理都要以搞好工程质量为中心。坚持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定期进行评定、评比。
(2)、实行定人定岗,质量挂牌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挂牌上岗,严格执行奖优罚劣。
(3)、对于施工中遇到的质量疑难问题,设定专题,成立有技术人员参加的qc小组,进行攻关研究,使质量难题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4)、认真贯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做到工程质量分级管理,把好质量关,在竣工验收时达到一次交验。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检查。
(5)、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做好记录,不论任何人进的设备、材料,坚持不合格品不施工的原则。
(6)、有施工方案的项目,必须按方案进行施工,所有工程都必须达到有关规范要求及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7)、水、暖、等安装工程的隐蔽和试水、试运行、必须经质量技术环境部专职质检员检查签认。
(8)、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重点检查项目部'质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挂牌制的落实,督促检查样板间制的执行;检查项目部质安员的工作质量及检查项目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9)、质量技术环境部协助并督促项目部,对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核查意见上报质量技术环境部。
(10)、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经常亲临操作面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和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各项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特别是'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得以贯彻。
(11)、技术负责人负责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查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负责并参与技术复核和结构工程的隐蔽检查工作。
(12)、施工员应坚守在操作面上,加强对班组操作质量的过程控制,督促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分项工程完成后,会同班组长、质量员及时进行检验,负责'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格的填签。
(13)、由施工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证手续,组织样板间工程实施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验。
(14)、质量员应督促和帮助班组做好自检,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专职检和交接检,协助施工员做好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的签填工作,按质量标准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15)、内业资料员负责收集和填写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资料和纪录,做到真实、及时,参加工程技术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16)、材料员要严把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验收,提供材料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及时进行材质复试检验,做好物资、材料的标识。
(17)、班组操作者严格按施工员交底的质量技术环境要求或质量样板操作和自控,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立即纠正。
(18)、班组兼职质检员和班组长对本班组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起到班组自检、自控和监督作用,确保班组完成的分项工程达到质量标准。
(19)、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班组长提请施工员、专职质安员验收,并在'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上签字。
(20)、要严格按图纸施工,特别是对一些不常见的设备,要详细阅读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要掌握设备的有关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各项安装工程要做出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才能进行施工。
(21)、对各管道实行统一作法,要首先作好'样板间''样板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统一进行安装施工。管道在安装前应先刷漆防腐,不准在钢模板上开洞。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十七
影响建筑工程整体质量提高的相关因素有很多,包括工程施工之前的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施工之后的维护工作等。其中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质量问题是影响建筑工程整体质量提高的主要因素。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到的施工技术较多且较为复杂,其中主要的施工技术有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和钢结构工程施工技术,因此,要想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控制,必须从混凝土施工技术和钢结构工程施工技术两方面进行分析。
1.配合比的精确换算。
一般而言,在实验过程中混凝土配合比的计算是在各种材料完全无杂质的状态下进行的,所使用的各级骨科料是以饱和面干状态存在的,没有超逊径颗粒,然而在实际施工中,各级骨科料中多少都含有一定量的超逊径颗粒,因此,为了能够在实际施工中进行准确的配合比换算,必须在施工之前,对混凝土配料进行抽样检查,在施工过程中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换算。
2.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
混凝土在搅拌过程中,必须保证混合物之间的保水性、粘结性和流动性,而混合物之间的保水性、粘结性和流动性等多种性能的综合表述就是和易性,如果混凝土的和易性较差,就会容易出现离析或者振捣不实的现象,从而造成一定程度的质量缺陷。在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中,配置混凝土的技术人员,往往会选择一些坍落度低、水量低、高强度的振实工艺等对混凝土质量进行确保,但是这种方法的采用容易造成孔洞和蜂窝等现象的出现,这对建筑的整体质量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采用掺入高效减水剂的方式来提高混凝土的和易性,从而保证混凝土的流动性和可塑性的提高,混凝土和易性的提高,也有利于浇筑振实,从而避免产生泌水或者离析现象。
在完善混凝土的配合比之后,最需要重视应该就是混凝土的浇筑和振捣,因为在整个混凝土的养护过程中,浇筑和振捣时这一过程中最主要工作和环节,如果没有对混凝土的浇筑和振捣加以关注,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工程施工技术质量问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过浇筑的墙壁在外观上容易出现孔洞、蜂窝、麻面和气孔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则很容易引起施工人员的重视,但是,在墙壁内部出现的一些孔洞和蜂窝则容易被施工人员忽视,按照危害程度来说,墙壁内部的孔洞和蜂窝比表面上的孔洞和蜂窝危害更大。因此,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应首先对振捣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其次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整个振捣过程的连续性和及时性,为了防止工程留下安全隐患,应该在振捣之后,通过采用放射性探伤的方法对振捣质量进行全方位检测。
混凝土性能的变化,在不同环境下会有不同的影响因素,根据笔者多年经验,导致混凝土变性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分别是:
(1)在荷载作用下出现的变性;
(2)因温度的变化而出现的变性;
(3)因湿度的变化出现的湿胀干缩变性;
(4)随着自身体积的变化而变化。而混凝土的变性会在各种影响条件下出现干裂现象,例如,混凝土在成型之后没有得到良好的养护,在长时间的风吹日晒下,混凝土表面的水分会逐渐蒸发,这时候就会出现体积收缩的现象,最终造成混凝土表面开裂。
加强混凝土裂缝处理技术的重要措施包括:
(1)在使用材料方面应该选购安定性较好的水泥,只有经实验验证合格后的砂石才能投入使用,砂必须清洁,其中含有的杂质必须在规定范围之内。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应该根据外界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合理选择水泥的温度,对于配合比的换算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加强施工工艺的控制,在混凝土配置过程中,应该严格控制水泥和水的用量,并且确保搅拌的均匀程度;在浇筑过程中,应该遵循相关规定和技术指标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浇筑时间;在对混凝土施工结束阶段处理时,不应过早拆模或者加荷,拆模之后应该对其进行养护,避免外界环境对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破坏等。
任何建筑在施工之前都会对施工过程进行设计和规划,而设计图纸就是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施工技术实施和质量控制的保障,只有保证拥有完整和良好的设计成果,才能保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的有效控制。因此,在施工之前,工程技术人员应该与图纸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全面交流,对于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质量标准。制度规范、工艺流程和技术条件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以此,保证设计人员能够对施工过程中进行全方位的认识和了解,对于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任何情况进行推测,并将这些推测录入设计图纸和计划中,以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必要的错误。
钢结构施工的技术含量较高,而钢结构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编制的,因此,严格审查钢结构施工组织计划对钢结构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提高有着直接的影响。相关技术人员对钢结构施工组织计划进行严格审查的过程中,应该确保施工单位建立了良好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证这些体系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钢结构施工组织计划的人员有无进行严格和全方位的培训进行检查,对施工技术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技术水平能否满足施工现象的实际需求进行严格审查;对新工艺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新工艺的有效使用;对施工计划能够满足施工实际的需要进行严格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确保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最后是要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的方法的正确。
在安装梁柱时,应首先检查底板下部的垫铁是否平整,螺栓的牢固程度和摩擦面的清洁程度等是否符合标准,如果这些工序都符合规定要求,验收合格后便可起吊梁柱。安装完成钢结构之后,必然会形成固定单元,这时候应该用膨胀混凝土对基础顶面和柱底板进行第二次浇筑,以保证其密实程度。一般情况下,普通螺栓的连接地方使用的垫片都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下,如果在特别情况下,需要扩孔,一定不能够使用气割,并且拧紧后的外露螺纹不得少于两个。在使用高强度螺栓之前,必须对其按照出厂合格证和复检单进行验收,安装过程中应该保持板叠基础面的平衡度,使得整个安装过程自由穿入。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控制问题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如今,社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新技术在工程施工中的具体运用也提高了重视程度,因此,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控制已经势在必行。而建筑工程所涉及到的工艺较多,系统性也较强,除了本文所描述的混凝土施工技术和钢结构施工技术,还有很多施工技术对整个工程质量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施工人员除了吸取以往的实践工作经验和借鉴其他有效解决问题途径和方法,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以能够从根本上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则》(下简称《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规则》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进行认定。
2.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实施方案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规则》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认定、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当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检测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次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确保满足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要求,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批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设计单位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预制构件深化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审批后实施。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3.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施工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构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检。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容。
2.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需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钢筋连接套筒灌浆实施过程中,同一规格每1000个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且不超过3个自然层,应采用预制构件厂提供的灌浆端未进行连接的3个套筒,按照现场所采用的灌浆工艺流程,在施工现场制作3个钢筋对中连接接头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第3.2.2条的相关规定。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层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15—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八条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执行。
第十九条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执法监督,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和构件实体质量应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实体结构检验。
对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每个项目监督抽检应不少于一次;对于装配式构件实体结构质量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实行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公司工程项目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责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总工程师协助工程项目总经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在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输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俗成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1、每个项目在可研阶段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公司的项目任务书和投资收益计划,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工期、成本、质量三者矛盾,在一周内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在两周内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
2《工程项目管理计划书》要体现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部管理控制。其内容应包括:
编制依据。
项目概况。
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员。
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各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控制。
事前预控措施(各阶段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质量通病防范)。
关键和重要节点的确定及控制程序。
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查、试验、测量、验收要求。
完成质量计划的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实施的依据。
1、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每个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并按照规定保存控制记录,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分清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体现pdca循环控制方法。
2、在实行计划过程中,切实做好国家建筑法律、法规文明规定的属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以下工作:(1——公司领导层负责将工程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并不得肢解发包。
(2)公司领导层负责不得迫使承包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工程技术部负责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4)工程技术部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工程技术部负责输政府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6)工程技术部负责办理政府质量监督登记注册。
1、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经理地对内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公司内部分工迥然不同的现场代表、各专业技术人工程师、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
2、工程部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质量计划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3、每周召开有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加的工作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来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人进行落实,事后由工程部经理负责复查并向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结果。
4对重复出现问题的人和事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进,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专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1、工程部经理、公司内部分工迥然不同的现场代表、务专业技术人工程师、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是对外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
2、工程部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与上述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其质量责任行为和效果。
3、每周由工程部经理主持召开有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必要时设计、勘察、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加的工作协调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单位进行落实,事后由工程部经理安排公司人员负责复查并向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结果。
4、对重复出现问题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了整改,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专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从大的、著名的设计院中考察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不仅考察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质量能力及信誉,还要考察其过去工程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和设备水平以及同类工程经验。
第十三条采用招标方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多角度审查比选方案,鼓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并采取奖励措施。聘请专门研究单位和专家对方案进行咨询研究,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第十四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对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协调无矛盾,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咨询,甲方、勘察、设计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均应参加,解决好他们之间的协调问题,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都应是确定的、正确的、不能有任何疑问。
第十六条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监督监理单位切实改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4)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5)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第十八条在公司领导层的具体指导下,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认真选择施工承包商,在委托任务、商讨价格、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考察其质量能力、信誉、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经历、经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往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等级,资信及企业形象等。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清楚说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合格证的措施和方法,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对这些措施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第二十条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对施工质量绝对的检查和监督权力,并将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委托书或任务单明确质量的要求,确定质量的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们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和执行情况。
(3)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4)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5)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
(6)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情况。
(8)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9)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期拖延、费用超支进,由工程技术部负责首先考虑修改或制定周密的计划,防止施工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赶工和降低成本。
第二十三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钢筋工程、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覆盖。
第二十五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申请方式,经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审核并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方批准实施。由甲方、设计院、监理等提出设计变更经与设计院、监理协商并与施工单位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程序处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甲方、监理、设计院、施工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立即下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2)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3)质量下降经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4)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5)将工程转包。
(6)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第二十八条严格竣工验收程序、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
第三十条对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依照本制度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评价各责任人员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考核检查采取各责任人员先行自查,工程技术部经理作出初步评价,总工程师考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审查认定的程序进行。对考核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进行讲评,对严格执行制度和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进行表扬、表彰或奖金奖励。对违反制度、工作失职、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分为批评、书面检查、罚款处理、辞退等,具体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奖罚同样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其程序是:
1、在合同中依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奖罚实施细则和条款,并约定上述单位执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2、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检查上述单位日常质量工作情况,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并召开专门会议评价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
3、依据评价结果和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单位进行奖罚。第三十二条该制度经公司批准后施行。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十九
实行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一切管理都要以搞好工程质量为中心。坚持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定期进行评定、评比。
(2)、实行定人定岗,质量挂牌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挂牌上岗,严格执行奖优罚劣。
(3)、对于施工中遇到的质量疑难问题,设定专题,成立有技术人员参加的qc小组,进行攻关研究,使质量难题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4)、认真贯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做到工程质量分级管理,把好质量关,在竣工验收时达到一次交验。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检查。
(5)、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做好记录,不论任何人进的设备、材料,坚持不合格品不施工的原则。
(6)、有施工方案的项目,必须按方案进行施工,所有工程都必须达到有关规范要求及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7)、水、暖、等安装工程的隐蔽和试水、试运行、必须经质量技术环境部专职质检员检查签认。
(8)、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重点检查项目部'质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挂牌制的落实,督促检查样板间制的执行;检查项目部质安员的工作质量及检查项目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9)、质量技术环境部协助并督促项目部,对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核查意见上报质量技术环境部。
(10)、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经常亲临操作面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和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各项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特别是'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得以贯彻。
(11)、技术负责人负责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查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负责并参与技术复核和结构工程的隐蔽检查工作。
(12)、施工员应坚守在操作面上,加强对班组操作质量的过程控制,督促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分项工程完成后,会同班组长、质量员及时进行检验,负责'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格的填签。
(13)、由施工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证手续,组织样板间工程实施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验。
(14)、质量员应督促和帮助班组做好自检,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专职检和交接检,协助施工员做好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的签填工作,按质量标准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15)、内业资料员负责收集和填写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资料和纪录,做到真实、及时,参加工程技术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16)、材料员要严把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验收,提供材料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及时进行材质复试检验,做好物资、材料的标识。
(17)、班组操作者严格按施工员交底的质量技术环境要求或质量样板操作和自控,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立即纠正。
(18)、班组兼职质检员和班组长对本班组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起到班组自检、自控和监督作用,确保班组完成的分项工程达到质量标准。
(19)、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班组长提请施工员、专职质安员验收,并在'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上签字。
(20)、要严格按图纸施工,特别是对一些不常见的设备,要详细阅读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要掌握设备的有关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各项安装工程要做出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才能进行施工。
(21)、对各管道实行统一作法,要首先作好'样板间''样板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统一进行安装施工。管道在安装前应先刷漆防腐,不准在钢模板上开洞。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则》(下简称《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规则》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进行认定。
2.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实施方案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规则》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认定、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当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检测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次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确保满足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要求,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批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设计单位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预制构件深化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审批后实施。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3.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施工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构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检。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容。
2.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需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钢筋连接套筒灌浆实施过程中,同一规格每1000个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且不超过3个自然层,应采用预制构件厂提供的灌浆端未进行连接的3个套筒,按照现场所采用的灌浆工艺流程,在施工现场制作3个钢筋对中连接接头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第3.2.2条的相关规定。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层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15—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八条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执行。
第十九条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执法监督,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和构件实体质量应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实体结构检验。
对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每个项目监督抽检应不少于一次;对于装配式构件实体结构质量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汇总21篇)篇二十一
在一些地方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长期影响,导致我们的市场在公平竞争时候存在这一些问题。没有竞争便没有发展,当地的建筑企业在地方主义保护下自然自身也不会有多大的突破,这就使得我国的建筑市场在一方垄断之后,安于现状无论对于先进的科学技术还是管理办法都没有充分学习实践。从而在与国外一些具有实力的大企业竞争时,屡屡受挫。
为适应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笔者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行了一下几点总结。
2.1将科学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到工作中去在建筑工程建设当中,要想保证其安全性,就应当将安全的生产意识落实到工作当中。在实际的工作开展当中,企业就应该在管理上入手,将安全的管理理念和生产意识落实到公司员工中去,使得他们对于新的管理工作意识有一个好的认知。这样在今后的工作时间中,员工在全新的理念指导下,更好的投入到质量工程建设当中。同样,企业对于管理的创新也要注重外部的效应,要时刻了解学习当下科学的企业管理理念,从而保证企业管理改革在一个正确的道路上进行。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各个阶层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意识落到实处,从而增强质量控制的效果。
2.2以规范化手段增强工程的质量控制对于建筑企业内部而言,各个部门的协调一致对于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每个部门的才能在都有着相应的价值,而工程的安全科学建设就需要这些部门有条不紊的合作。因此,为了应对当前激烈的竞争,在建筑工程企业内部必须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同时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在各个部门分工协作上,要有明显的职责划分并且要有相关的负责人,这样才可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对于工程项目相关的员工奖惩分明,而且对于责任也可以明确到个人,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为增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奠定基础。
2.3培养一批优秀员工建筑工程如果要加强质量控制,同样需要一批优秀的员工作为支撑。现在市场的竞争也意味着是人才的竞争。一个企业如果要在竞争中屹立不倒,便需要一支拥有良好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同时具有优秀职业道德的队伍。在建筑工程队伍当中更是如此,因此,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当中,要不断的招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增强建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的同时,还要扩大企业文化的影响。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企业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要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采用创新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想方设法的调动一线施工技术人员对于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将企业的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像集约型转变。最终顺利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这样,对于加强质量控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