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疫情期间运输合同 疫情期间货物运输合同合集(汇总9篇)

时间:2023-09-22 作者:XY字客最新疫情期间运输合同 疫情期间货物运输合同合集(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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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一

中文摘要:非典疫情中得到普遍关心的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是:合同履行是否可以此为由免责?对此,截至目前并没有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颁布。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下,鉴于立法者明确否弃了情势变更制度,同时意外事件也不构成免责事由,在此笔者就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讨论不可抗力的适用和主张,希望能为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合同免责问题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非典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免责、不可抗力、适用、主张

一、问题的提出

非典型性肺炎(“非典”)疫情对中国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确诊病例有5327名之多。2003年5月9日,_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规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典是_确定的乙类传染病并且传染了数千人,因此非典疫情作为重大的传染病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人员、科研人员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国家可以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食品、水源、突发事件现场、以及确诊和疑似病人采取控制或隔离措施。

同时,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对此,下文有详细的分析。因而,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广为关注的问题:是否可以以非典为由免责?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一定程度的讨论。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下,鉴于立法者明确否弃了情势变更制度,同时意外事件也不构成免责事由[1],这一问题最后简化为:非典=不可抗力?对此,有人呼吁最高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确可以凭借其作为立法之一的效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性,但是,在非典的性质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如果出台一个一刀切的司法解释,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比如,把不能免责的情况规定为可以免责,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就可能因此逃脱了违约责任;或者,简单规定不能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免责,那么就等于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克服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所有情况。可见,免责事由界定过宽降低了合同约束力,过窄又加重了当事人的义务。

虽然,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北京从疫区名单上去掉,首都人民的生产、生活已经趋于正常;但是,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凸现出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尽早反思非典疫情中的种种问题,对于今后类似突发事件中法律、政治以及经济上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从不可抗力的概念入手,进而以非典为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在法律上细化,最终具体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抗力的构成和主张,希望能为这一问题在今后的解决提供一点借鉴。

二、不可抗力的定义

作为合同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严格责任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合同归责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相对方取得采取各种补救措施的权利。是为“合同神圣原则”。但是,合同法也形成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能预见且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阻止这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则受阻一方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各国对于免责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德国称为“履行不可能”,英美法称为“合同落空”,我国采用法国法上的“不可抗力”制度。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上着手,可以发现,由于我国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下文所述的缺陷,导致对不可抗力概念和构成的认识模糊,从而增加了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性。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大陆法系中法国法上的概念[2],《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系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时,其责任即可全部免除,亦即债务人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应用了这一概念。就合同法的规定而言,《合同法》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合同法》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民法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如下:a.客观情况;b.不能预见;c.不能避免;d.不能克服。由于这四个构成要件过于简练,需要进一步扩充其含义。

第一,关于客观情况的含义。从时间上,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应当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否则就是可以预见的,当事人坚持订立合同,应当视为自担风险。同时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履行期之前;如果当事人迟延在先,他就对违约有过错,因此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从来客观情况的范围来看,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通说认为我国将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事件都包含在客观情况中,而第三人的行为、尤其是单个人的行为是不包括在内的。

第二,另外三个要件可以说是第一个要件的定语,即客观情况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这一定语没有问题,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有值得商榷之处。如果要将这两个定语的意思表达更明确,可以发现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都是客观情况的发生;另一种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是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的是客观情况的影响。

如果采用前一种解释,“不能克服客观情况的发生”显然有动宾搭配不当的嫌疑。对于一个事件的发生,要么起促进作用,如“促成”事件的发生,要么起阻碍作用,如“避免”、“阻止”或“防止”其发生,何来“克服”?如果一定要这样搭配,“克服”只能解释为阻碍作用,那么“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这两个要件就重复了。

另一方面,第二种解释中,不能克服的宾语是客观情况的影响。那么“客观情况的影响”又是对什么的影响呢?继续补充句子的成分,完整的句子应当是:不能克服客观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如果这一点得到了证明,那么就等于证明相应的客观情况是履行合同出现的问题—违约的原因,或者至少是原因之一。这样,不能克服这一要件中就包含了因果关系。可是,如上述,《合同法》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里要求,免责需要证明的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当于是将“因果关系”与“不可抗力”并列作为免责的条件,可以理解为在判定不可抗力时,并不包括因果关系的考量,这显然与第二种解释矛盾。

所以,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从现行法规的规定来看,不可抗力的定义可以有两种解释,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在不可抗力定义上的这一矛盾之处一直被忽视。在适用不可抗力时,主流观点是直接将因果关系作为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3],进而可以直接在不可抗力和免责之间划上等号;但是也有人将因果关系仅作为免责的构成要件而不放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4].

对于不可抗力内涵的不同认识,恰恰是目前对非典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虽然从实践中看,无论采用何种解释,当事人主张免责均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在最终结果上殊途同归;但是,一方面,从法律的严谨性出发,应当尽量统一概念的界定,另一方面,如果采用第二种解释,抛开因果关系,抽象地谈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立法宗旨不甚相符。例如,地球的一端发生了大地震,地震属于客观情况,而且其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一地震对于一个地球的另一端合同的履行可能是没有影响的,那么采用第一种解释将这一地震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意义可能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采用主流观点,将因果关系纳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中。

另一方面,对于不可抗力的外延,法国法并没有列举式的明确成文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即使发生罢工、进出口限制、政府征用等事件,也要考虑具体案情,只有当这些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特别是事件使得债务人履行合同不可能时,法院才允许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也没有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形态作出明确规定,通说认为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客观情况:(1)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台风等;(2)社会事件,如内战、罢工、动荡等;(3)政府行为,如管制、禁运等。但是,这些客观情况在具体的一个合同项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类事件是不可抗力。但是合同中的这种约定还是需要依赖法院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如果约定的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那么这种约定很可能是无效的。相反,如果直接约定一类事件是免责事由,那么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这种约定是有约束力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

非典型肺炎,是受《传染病防治法》规范的一种乙类传染病。截至2003年8月4,非典型肺炎在中国大陆已经有非典患者348人死亡,确诊病例5327人,数万人被隔离。因为非典疫情,北京市政府宣布部分行业停业,各个地方政府对从疫区来的人员采取了程度不同的隔离措施,大量流动人口离开疫情严重的城市,who发出了旅游警告,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外国政府的隔离要求……这些情况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六类:

1. 非典疫情或者说非典型性肺炎疾病本身,即非典型性肺炎这一疾病在中国大陆乃至全球的传播情况,这既包括患疾病本身,也包括疫情传播带来的心理恐惧。

2. 政府行为,包括_和外国政府、_和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如体温测量、健康申报、消毒、各种活动的限制、控制或取消、对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征用、部分行业的停业以及人员或场所的强制隔离等措施。对政府行为具体分析,可以将上述政府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健康检查和卫生保证措施,包括如体温测量、健康申报、消毒等,这类措施的特点是虽然当事人承担了额外的义务(配合体温测量、填写健康申报表、购买消毒用品),但是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合法权利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第二类是限制型措施,例如各种活动的限制、控制,这些措施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限制,但是并不是完全剥夺;第三类是强制性措施,例如对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征用、部分行业的停业以及人员或场所的强制隔离等措施,这类措施往往暂行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是人身自由。

3. 社会事件,包括一些物资的短缺、疫区流动人口的大量离开,虽然没有官方的统计,但是对个人以及企业的影响不能忽视。

4. 个人行为,主要是由于对非典的恐惧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如拒绝上班、出差等。

5. 国际组织的旅游警告。什么时候作出,什么时候解禁。

6. 其它非政府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取的措施,如居民委员会禁止小区居民以外的人员进入、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等。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不可抗力的构成

上文以非典这一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作了细化,下面继续以非典为例,具体分析上述六类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首先,在上述因非典产生的情况中,第一项是后五项的原因,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以在两个层次讨论:影响公众健康的疫情、食物中毒、不明疾病等事件本身和事件结果。很多讨论试图对非典是否是不可抗力下一个结论,笔者认为从这一层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层次讨论不可抗力的适用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只有具体情况才能实际影响合同的履行,疫情等事件本身对患者以外的主体的直接影响主要是心理上的恐惧,但是心理的恐惧不能成为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因。所以,无法抽象地讨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能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构成了不可抗力。下文将具体分析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情况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其次,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出发,可以将个人行为和国际组织的旅游警告排除在不可抗力以外,因为前者不属于客观情况,而后者不是强制性的故而不构成不可克服;对于其它非政府行为,第一,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克服,比如可以和居民委员会协商、原有航班取消可以改用其他交通方法,第二,第三人的行为不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的特点,不应归于客观情况[5],。因此,后三类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第三,对于社会事件,通说认为罢工、骚乱等事件可以成为不可抗力[6],但是在此次非典疫情中出现的种种情况是否可以归入社会事件当中并没有定论。物资短缺以及劳动力流动等事件究竟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上,一方面要看这些事件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难以克服的程度,另一方面要看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了实际的阻碍。举例而言,北京的疫情爆发后,流动人口的确有所减少,可仍有大量的外地农民工在京工作,因此以不能招募工人为由主张不可抗力由于不能证明具备“不可克服”这一要件而很难得到支持。但是,如果需要招募的工人属于特定工种,或者招募的数量巨大,那么在从事特定工种工人均已经离开或留京工人数量不足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就可能得到支持。

最后,政府行为是否应构成不可抗力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政府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上。主张政府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或者认为政府行为变动过于频繁,当事人可以预见政府行为发生的可能性[7];或者认为政府行为毕竟不同于自然灾害,当事人通过努力也有可能改变政府的具体行为,因此政府行为的影响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对于非典疫情中_采取的以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将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由于是突发的事件所引起的,因此超出了合理的预见范围;另一方面,这些政府行为是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一般的经济主体无法改变政府的决定。因此,如果政府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强制性行为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应当认定不可抗力成立。举例而言,如果某一宾馆被整体隔离,在隔离期间出租客房的合同即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因此对于出租客房合同的履行而言,整体隔离宾馆的事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如果预定客房的当事人根据其他合同本应到该城市履行特定义务,却以预定的客房被隔离为由主张不履行其他合同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虽然预定的客房不可用,但是还有其他住宿场所可以选择,所以对于其它合同的履行而言整体隔离宾馆的事件不是不可克服的,没有构成不可抗力。

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前述三类政府行为作出更具体的分析。第一类行为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时间上和金钱上的一点损失,很难证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所以一般不会构成不可抗力;第二类行为往往是从总量上进行限制,并没有绝对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证明不能履行合同也是有难度的;而对于强制性的行为,如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被暂时剥夺了,那么在当事人的自由或权利被剥夺的期间内,应当认定构成了不可抗力。

五、不可抗力的主张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不可抗力的主张有三个方面:

第一,需要举证相应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二,需要尽通知义务,以减轻损失。但是,《合同法》没有规定不尽通知义务的后果是不能主张不可抗力,还是在未通知而扩大损失的限度内不能主张不可抗力。从《合同法》的规定上看,及时通知的目的是:“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与此目的相对应,对于未能及时通知的后果,合理解释应当是承担扩大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第三,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虽然法律规定了提供证明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有权出具证明的机构。从实践中来看,我国目前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分会,另一个是各级公证机构。前者的证明包括两种,一种是不可抗力证明,这种证明是在该委员会认为事件满足《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后作出的,其中有法律的判断;另一种证明称为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仅对事件的发生作出证明。对于证明的效力,不论是否包含法律的判断,由于最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解释权仍然在法院,因此不可抗力的证明只能起到初步证据的作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够证明相应的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则不可抗力的证明将被推翻。

六、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在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各个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不能简单地下一个结论。一方面,抽象地讨论非典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具体的政府行为和社会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的性质及其对具体合同履行的影响,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因此,在合同履行受到客观情况影响后,当事人需要分清客观情况的性质。对于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尽力履行或者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和出具证明的义务。

最后,鉴于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内涵以及免责的主张规定的非常严格,如果当事人需要排除履行合同的潜在风险,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尽可能全面地约定免责事由。

参考文献:

[1] 戴孟勇。《略论“非典”事件的法律性质》.

[2] 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版。 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p266。

[3]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 p335;《聚焦南京“涉非”第一案》。 《_》。 2003年6月5日。 第五版。

[4] _山。 《非典影响合同的解决之道》。《法制日报》。 2003年。 5月28日。

[5] 同注3。

[6] 同注3。

[7] 刘凯湘、张海峡。 《论不可抗力》。 《法学研究》。 2000年。 第6期。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二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宜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其供应商支付货款事宜。

1、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处理甲方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事宜。

2、乙方就受托范围内的申请贷款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贷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申请标的货品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 ;具体的贷款金额、借款时间、贷款利率,以与乙方签署的正式《供应链融资合同》、《贷款合同》等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并按乙方费用标准支付服务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2、乙方代为甲方向其供应商成功支付货款后,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的7%,作为综合服务费和代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 。

3、甲方签署协议时,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支付乙方上述委托服务费用。

4、需要客户交纳的与贷款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委托费用的付款时间

1、在签订本协议后至乙方支付货款给供应商之前,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2、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贷款成功,则甲方在与乙方签订《供应链融资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的3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综合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全部支付给乙方。

3、若甲方未向乙方支付综合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则甲方按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五条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及代表人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三

(合同编号:–号)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照号码:

住所:

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天,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按以下方式支付:以转账形式支付,甲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为:)。

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率%;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利率。

乙方如果需要展期,应在本合同到期1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经审查同意展期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若甲方不同意展期的,则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已经占用的借款和违约金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

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以转账形式一次性偿还借款。乙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为:)。

1、为保障甲方债权安全,乙方自愿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投资收益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如: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以及律师费)等。保证期限为乙方全部借款项下的款项结清止。

2、甲、乙双方可就担保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担保。

3、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的变化,经甲方通知,乙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

1、乙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任一条款,即构成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2、乙方违约,甲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3、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以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本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协商和诉讼期间,争议不涉及的其他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全部清偿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址:

借款合同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四

承 租 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根据《^v^合同法》和^v^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2、车辆信息:汽车名称及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

3、租还车地点均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按每天____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现预付租金____元,押金____元,用车辆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

3、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乙方不可以将押金视作租金使用。

6、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到本公司办理延期手续。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50元清理费。

7、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则视为本合同自动续延,租车以每天24小时为一租车日计算。

8、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9、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2倍承担违约金。

10、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11、乙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缺损将车辆交给甲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

12、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浊物品。

13、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所投保的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16、乙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油料费用及“三滤、离合器油、制动液、冷却液”等的每日检查责任,如遇到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将本车开至甲方指定维修处,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违反者不予返还押金。

17、乙方应在租用车辆达到保养标准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合理安排保养时间尽量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如因车辆保养影响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其他替代交通工具或相应顺延租赁时间。如因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通知后因甲方不及时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

四、保险条款

租赁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上的或造成重要零部件损坏的视为造成车辆贬值),虽经修复但仍需向甲方支付保险公司定损总额的30%赔偿金作为补偿甲方车辆折价的损失。

七、担保条款

乙方承租甲方车辆应当交纳抵押现金人民币(大写) 同时乙方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作为本合同抵押担保。保证提供手续真实、合法、有效,如果乙方违约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其它

1、乙方所租车辆的《车辆交接单》须经双方确认,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友好协议,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判解决。

(租赁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办公楼保洁一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洁范围及服务标准:

乙方负责甲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金雅园小区4号楼办公楼保洁人员的管理。保洁人数为1人。相关服务标准详见本合同副件《日常保洁方案》。

第二条费用支付:

1、服务费用:保洁费为每月2100元整(2100元/人)。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发票后次月5日之前支付保洁费用。

2、乙方负责支付保洁员工资、保险、工服及其他福利的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保洁所用的水、电、路三通。协调乙方与各部门的关系。

2、甲方对乙方在保洁工作中的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因乙方保洁员工作不到位,经甲方批评指正后依然没有改正,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人员。乙方应在三天之内给予更换。

4、因乙方所派保洁员的行为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所派驻甲方的保洁员保洁工作所需保洁工具相关耗材均有乙方按时,足量提供。

2、乙方所派驻甲方的保洁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公司形象、服从甲方的.领导。

3、乙方保洁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胸牌、衣帽整洁。

4、乙方严格按照日常保洁方案的要求完成保洁工作。

5、甲方提出的更换不合格保洁员时,应在一周内予以更换。

6、乙方人员对甲方的设施或财产等物品的损坏、偷盗造成的损失,经调查属实,乙方需按实际金额赔偿甲方。

7、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及造成他人伤害的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保洁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由甲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须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方须按时付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五天(公休日、法定假日除外)不付款,乙方有权撤回保洁员。逾期七天不付款(公休日、法定假日除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应付月费用的10%。

3、在保洁过程中,乙方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甲方可提出异议,如乙方拒绝或一周内不能作出整改措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月费用的10%。

第六条解决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合同期限及续约: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4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

2、合同到期后需要延长或增加服务内容的,乙方承诺给予最优惠的价格。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均需经双方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提出,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六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是县、乡、村三级防疫体系的基础。对于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人畜生产安全,降低养殖风险,实现农民增收加快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完善基础防疫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村级技术人员作用,在县级的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每两个行政村设置一名防疫员,实行持证竞聘上岗,区内的诊疗工作由本村防疫员负责。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县、乡两级业务部门的要求下,及时开展各类畜禽计划免疫接种,重点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的防治工作,做到项目全开展、免疫质量全达标,同时按规定全面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指导畜禽圈舍消毒。

(二)认真做好猪、牛、羊免疫标识佩戴工作,标识佩戴率达100%、免疫证明发放100%,同时认真做好动物疫病普查,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三)积极做好动物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考核

(一)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合同制,确定防疫责任、明确防疫项目标准等。

(二)由县、乡畜牧部门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在春秋两季防疫和补免完成及耳标佩戴情况等阶段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准确兑现报酬。

(三)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免疫项目、达到要求免疫密度并且无疫情发生的得全额劳动报酬。免疫项目开展全,免疫质量不达标的或有重大疫情发生且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当年报酬,并清除动物防疫员队伍。

四、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考核细则

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传染病免疫考核方法内容(实行百分制考核)。

1、春秋两季及补免结束后,县、乡两级验收检查,以每项每户为单位,每漏打一户扣1分。

2、县、乡开会、学习缺席,每人每天扣除2分。

3、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每拖延1天扣1分。

4、发现疫情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

其他工作临时任务,不按要求和时间完成的,每次扣1分。

5、疫苗未按要求管理、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6、免疫注射应同时建立免疫档案,内容清晰、畜主签字,未按要求填写的每次扣1分。

7、其他临时工作任务不按要求和时间完成的每次扣1分。

8、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早晨签到制缺一次扣1分。

9、所分工村畜禽血清检测不合格,畜禽规模养殖场免疫工作中监管不力,导致免疫工作中被上级验收扣分的,发现一例扣2分。

以上分数累计到年底,得90分以上的得全额工资;得70——90分的,得规定报酬的80%;得60——70分的,得规定报酬的60%;得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得劳动报酬并清除防疫队伍。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七

当前,动物疫病仍然是威胁畜牧业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至关紧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切实做好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坚持每月最后一周补充周制度不动摇,做到免疫密度、免疫耳标佩带率、免疫证发放率、免疫建档率均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5%以上。

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始终把消毒灭源工作摆到与免疫注射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消毒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消灭病原微生物。

加强动物流行病学调查与排查,做好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定期的动物疫情排查和有计划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县域内的疫情动态,对疫情的发生、发展、蔓延做出及时、可靠、科学的预测预警,提出有效、可行的防控措施、方法和方案。

强化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切实加大动物产地和屠宰检疫工作力度,杜绝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屠宰、销售环节,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做好疫病净化工作。重点做好一、二级种猪场种猪的猪瘟、伪狂犬病和奶牛的结核病、布病净化工作,然后,逐步扩大净化范围,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考虑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动物严格按照“四不一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置。处罚乱抛乱扔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纳入当地政府工作范畴,政府部门应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解决工作经费。

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乡(镇)防重办每年都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补充应急预备队人员,并常年储备充足的防疫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能及时处置扑灭。县、乡(镇)、村要层层签订防重目标管理责任状,政府主要领导为防重工作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全面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

畜牧部门要按照“品种良种化、生产设施化、防疫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粪污无害化”“五化”的总要求,切实做好畜禽清洁生产和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实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着力发展现代畜牧业,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3加大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畜牧业生产投入品监管力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厂(场、户)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经营、使用档案,保留两年以上,随时备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或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4加大检查力度,保持对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

等违法禁物质的严打高压态势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猪尿样、畜产品抽查频次和范围,大力开展“瘦肉精”、兽药残留检测,一旦查实违法案件,坚决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及时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5加强官方兽医巡查工作

乡(镇)基层畜牧兽医站官方兽医应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巡查工作,签订《动物防疫责任合同书》、《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合同书》、《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责任合同书》;巡查养殖场(户、小区)生产记录档案情况,饲料、兽药使用情况,免疫、消毒、检疫、销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等等,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每月不少于一次,牢牢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生产安全工作抓在手中,确保不出问题,不出事故。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八

篇一:模具开发合同书范本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制作项目、数量、金额及付款方式:

乙方为甲方开发制作:产品模具。模具合计金额: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交付首样工作期:30天。合同签定后甲方付给乙方元做为预付金,余款模具开发完成验收合格后付清。

二.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提供:

1)甲方提供乙方需要开发模具的产品样品,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模具设计,并需得到甲方确认方可制作。

三技术要求以及质量要求:

1)模具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样品要求制造,保证模具制作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2)乙方制作的模具应保证产能5万只数量产品的使用寿命。

四.模具验收和产品验收交付及不合格处理:

1)甲方按确认的产品样品验收。

2)乙方所交模具产品经甲方技术、质检验收合格方可收货,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修正或重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外观不合格,成型后挠曲、变形而需改良制件成型状况,以及尺寸难以控制造成的零件间配合不良状况引起的修改、制作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模具的所有和使用

1、乙方开发的模具归甲方所有,但日常的保养和使用由乙方负责。若出现

丢失和损毁则需由乙方对甲方进行等额的经济赔偿。

2、此模具乙方只能给甲方加工产品时使用。乙方不得为其它客户加工产使用。也不得对外加工此模具产品对外销售。若发现将对乙方处以2万元罚款。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传真或复印件有效。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篇二:模具开发协议范本

甲方: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和在公平、平等的原则基础上,双方约定如下:

(以上价格包含试模费用。)

二、模具开发周期及要求

1.乙方从收到甲方订金后,必须在天内完成整副模具的制作,并将试模样品提交甲方验收。

2.由甲方提供图纸,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制作模具,模具必须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

3.由于模具的开发周期和质量问题造成甲方项目延期,乙方将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三、模具的维护

模具交由乙方使用,模具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磨损,相关的维修及保养等都由乙方负责。

四、模具费用的支付

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制作模具的订金元;乙方提供试模样品给甲方验收,确认模具符合要求后,甲方30天内支付乙方剩余模具费用。

五、模具所有权模具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甲方享有收回和处理的权利。

六、保密责任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以口头、书面、出示和借用的方式转泄露给第三方。如有发生信息泄露,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约定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立即生效。甲方:

签字:盖章:日期

乙方:

签字:盖章:日期

篇三:模具开发合作协议范本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制作项目、数量、金额:

1)乙方为甲方开发制作_____________模具。模具合计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交付首样工作期:______天:

2)乙方为甲方制作_______产品。产品价格: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二.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提供: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模具设计和产品加工。

2)模具设计所需样品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三.技术要求以及质量要求:

1)模具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样品,列明要求制造,保证模具制作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2)乙方制作的模具应保证产能______万数量产品的使用寿命。

四.模具制造工期:

模具制造工作期为________天(第一次交符合功能装配的样件),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提供全部首样,并保证所交样品合格,甲方按合格样品封样。

五.模具产品收货及不合格处理:

乙方所交模具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方可收货,具工装验收对模具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修正或重做,由于乙方原因制件外观不合格,成型后挠曲、变形而需改良制件成型状况,以及尺寸难以控制造成的零件间配合不良状况引起的修改、制作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交货期不变。

六.模具制作费用的支付:

3)模具金额的____%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模具及模具产品验收后半年内付清。

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商业保密承诺:

1)本合同规定模具所有权及知识产权为甲方专有。

2)乙方承诺并保证,对为甲方开发与制作的模具及模具产品(包括图纸等技术资料,零件样品及模具等实物)均不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泄露或提供。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随意复制为甲方加工的模具。更不得用该模具为除甲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制件。否则,甲方视为乙方故意侵犯甲方利益,乙方应该对该故意侵犯甲方利益的违约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4)知识产权未尽事宜由《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须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其他情况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2)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所制作的模具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予以修理或重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重作或修理导致不能按期交货的,按不能按期交货处理。

3)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的,每延迟一天甲方甲方可按开发模具总造价的______%,金额______元作罚金。乙方超过交货期________天,按不能交货处理。

4)乙方不能交货的,本合同终止,乙方须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5)模具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或重作及其费用开支,经15天内维修或重作,也不能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损失的计算标准为该模具的制造费用。

6)乙方违反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

九.其它约定:

1)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本合同未规定事宜均按《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日期:日期: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是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拈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

第三条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引种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列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所提对外植物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我国所提对外植物检疫要求。

第四条引种检疫申请(一)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二)_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撩倪值检)站提出申请。

(三)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附件1);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

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的生产用种苗,还须提供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硷)站签署的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

(四)引种单位应调查了解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并在申请时向检疫审批单位提供有关疫情资料,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应事先进行有检疫人员参加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

第五条检疫审批

(一)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签复。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引进,_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各省、自冶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交换和引进由农业部农垦司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检疫审批限量见附件2。

(三)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值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

(四)生产用种苗的引进1.对于新引进的(指从未引进和近三年内未引进)的作物或品种的引进,必须事先少量隔离试种(种子以2亩地,苗木以50株用量为限),引种单位在申请引进前,应安排好隔离试种计划,隔离试种条件符合检疫要求后,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

2.已在当地多年引进,经疫情监测,符合检疫要求的作物或品种,引种数量在“生产用种苗引种检疫审批限量”(见附件3)内的,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_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引种数量超过审批限量的,由种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硷疫(植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

(五)《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附件4)的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沉有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引种单位办理检疫审批后,《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已逾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均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六条种苗入境后检疫

(一)引进种苗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硷疫后,《引进种子、苗木硷疫审批单》回执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寄回种苗审批单位核查。

(二)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必须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引进种苗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限,一年生植物不得小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

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间,由种植地的省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负责疫情监测,并签署症情监测报告。必要时,由全国植物保护总站组织重点疫情监测。

(三)在隔离种植期间,发现疫情的,引进单位必须在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并承担实施硷疫处理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检疫审批管理

(一)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实行季度报表制度。各省、自冶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植保植硷)站应当在每新季度开始第一个月十日内,将上一季度“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及疫情监测情况”(见附件5)

上报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发现重大疫情时,应当及时报告。

(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限量表”,由全国植物保护总站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统一制定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统一翻印。

(三)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费、种植期间疫情监测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因实施重点疫情调查的检疫费用由引种单位承担。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植物检疫规定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8月12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函和年8月13日农业部印发《关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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