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婚姻纠纷心得体会(模板9篇)

时间:2024-11-20 作者:储xy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来,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婚姻纠纷心得体会篇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女,1xx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xx县人,住本市中路x栋x室,身份证号:3xx2x31xx21112。

上诉人因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x3)珠民一初字第3x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的(x3)珠民一初字第3x1号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的理由有两点: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不能相互沟通理解;2、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中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点。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夫妻感情其实一直很好,被上诉人所说没有半点感情基础不属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一年后结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子江文博,从这点来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是很好的。2、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举证上诉人将其打成轻微伤乙级进而证明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诉人认为夫妻之间偶尔一次吵嘴打斗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诉人作为一位成年男性就会有性格和脾气,上诉人并不是无缘无故和被上诉人发生打斗的,是因为事发当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妈妈,此时被上诉人不在儿子身边,于是上诉人带着儿子找到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却态度不好,进而与上诉人的母亲发生了争吵,最后造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吵打斗。虽然上诉人不慎将被上诉人打成轻微伤乙级,但是事出有因。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解释:“《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伤害后果的程度没有明确,使法官难以认定。因此,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了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传统婚姻观念,基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之需,一审法院应当慎重认定上诉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应当轻易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另外,上诉人认为即使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合法的,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也存在异议;诉争房产公寓x栋x单元x室系上诉人在x年x月22日(婚前)就已经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贷款,所以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做出的判决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4年 月 日

婚姻纠纷心得体会篇二

婚姻是两个人走到一起的承诺和信任。然而,事实上,太多的婚姻最终以纠纷收场。当婚姻出现纠纷时,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处理呢?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分五个段落探讨这一话题。

首先,充分沟通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关键。婚姻中的纠纷往往源于双方的误解和沟通不畅。我曾在婚姻中遇到过很多争吵,直到后来我意识到,我们之间的沟通实际上很不太好。因此,我开始努力表达我的想法,同时也更加倾听伴侣的需求和意见。通过充分的沟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减少误解和冲突的机会。

其次,正确处理情绪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关键。面对纠纷,很容易情绪激动,但这只会加深矛盾。一个冷静的头脑和理性的思考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当我遇到感情上的困扰时,我往往会给自己一些时间冷静下来,避免情绪的控制和冲动的决策。通过理性思考,我能更好地分析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三,尊重和支持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关键。在婚姻中,双方都需要得到对方的尊重和支持。我发现,当我在处理纠纷时,尊重对方的意愿,给予对方足够的空间和支持,会使我们的关系更加和谐。尊重对方的意愿并不代表放任对方,而是在尊重的基础上再进行讨论和解决。互相的支持也意味着在对方遇到困难时,给予帮助和鼓励。

第四,寻求专业帮助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关键。有时候,纠纷已经达到了我们自身能处理的极限。在这种情况下,寻求专业帮助非常重要。专业心理咨询师或婚姻顾问可以帮助我们分析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法,提供中立和客观的观点。他们也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提供适合的解决方案,帮助我们走出困境。

最后,婚姻纠纷的处理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和妥协。没有任何一方是完美的,我们都会犯错误。在处理纠纷时,必须要有双方的妥协和努力。在婚姻中牺牲和包容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使我们的婚姻更加稳定和幸福。只有双方共同努力,婚姻才能顺利地走下去。

总结起来,婚姻纠纷是婚姻中不可避免的挑战。处理婚姻纠纷的关键在于沟通、处理情绪、尊重和支持、专业帮助以及双方的共同努力。当我们学会应对婚姻纠纷的技巧时,我们的婚姻将能够更加稳定和幸福。

婚姻纠纷心得体会篇三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刘××,女,汉族,1x××年××月2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市××县××镇××村××组44x号,身份证号码3x××××1x××××2x××2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x××年××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县××镇××村13x号,身份证号码13××××1x××××033013。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不服xx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宝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该协议形成的背景:x年1月5日之前,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付分文抚养费,也没有来看望上诉人及孩子。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上诉人因怀孕、自己到医院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花去了大笔费用,为了确保孩子以后能够健康地成长,故此欲向被上诉人主张抚养费。因以前到过被上诉人老家,上诉人遂于孩子满月后,抱着孩子到被上诉人老家,但被上诉人一直避而不见,被上诉人的亲属接待了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住在宾馆。在被上诉人家属多方刁难且上诉人当时身上所剩钱款不多的情况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暂时将孩子交给了被上诉人的家属,签下了所谓的《协议》并拿着所谓的补偿费5万元离去。

(二)该协议是上诉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达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协议不仅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首先,协议没有经双方协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诉人家属出具的并要求上诉人签名,被上诉人事后再补充签名形成的。当时,上诉人因此事搞得心烦意乱,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盘缠又所剩无几,因此无奈答应将孩子暂时放在被上诉人家,先拿点费用,因为孩子小,被上诉人家人肯定无法带好,到时一定会将孩子还给上诉人,这样抚养费拿到了,孩子也回来了,谁知道事与愿违。试想,有哪一个做母亲的忍心将刚满月的孩子交给别人?其次,协议内容中孩子的名字为张××,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证上的名字为刘××,仅从协议来看并不足以认定两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来说,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理应会对此情况作出说明,但该协议并未予以说明,可以侧面反映此协议是由被上诉人家属乘人之危,单方出具,未与上诉人协商一致。最后,协议中没有对孩子抚养的事宜做出具体适宜的安排。协议中“乙方不得再主张张慧的抚养权”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德,没有法律效力。抚养孩子是生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生父母也应当关爱子女,当抚养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下,有义务采取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不限于变更抚养权。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辩称5万元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而补偿给上诉人的。而上诉人收下5万元补偿款是上诉人在当时无奈下的权宜之计。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司法公正,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精神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属于离婚纠纷,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自愿]离婚之规定作出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根据表面上看来合法的协议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极度草率的,加重了当事人的讼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才能彰显司法公正,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本案由上诉人抚养孩子,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上诉人现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加上上诉人母亲已退休,愿意帮助上诉人照顾孩子。

(二)被上诉人道德责任感缺失。被上诉人在开庭承认其在认识上诉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却隐瞒上诉人并与上诉人发生关系。此案中被上诉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发生婚外性行为,在上诉人怀孕、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期间,也没有去看望照顾上诉人母女,据此可以说明被上诉人品行不良、极度缺乏责任感。

(三)上诉人没有孩子,而被上诉人婚内已有两个孩子,再将双方的孩子判归被上诉人抚养,那么被上诉人一共三个孩子,这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负担沉重,无法保证双方孩子的生活质量,也难免孩子不会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孩子属于女孩,从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适合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四)孩子还未满2周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由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请求二审体谅一个母亲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x年 ××月××日

婚姻纠纷心得体会篇四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段关系,然而,婚姻纠纷也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经历了一段婚姻纠纷后,我从中深刻地体会到了许多道理和教训。以此为契机,我希望能够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帮助更多的人理解婚姻纠纷的本质,从而避免和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婚姻纠纷的根源在于沟通不畅。沟通是婚姻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环,它是情感连接的纽带。然而,沟通并非易事。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需求和期待,当这些思想和期待无法得到妥善沟通和表达时,就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最终演变成婚姻纠纷。我曾经在婚姻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时我和我的伴侣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而对方则是错误的。我们都怀着一种不屈的态度争吵了很久,却没有换来任何好的结果。后来我意识到,我们错误的根源在于没有倾听对方,也没有真正理解对方的需求。只有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倾听,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婚姻中的问题。

其次,婚姻纠纷也常常源于互相的不理解和尊重。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和人生价值观。当双方无法理解、接纳和尊重对方的不同之处时,就会在婚姻中产生冲突和矛盾。我在婚姻纠纷中也深受其扰。我曾经试图改变我的伴侣,让他按照我的期望和标准来生活。然而,这样的做法只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和不快,最终导致婚姻的破裂。后来我明白了一个道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我们需要学会互相包容和尊重,才能够建立健康、稳定的婚姻关系。

第三,婚姻纠纷还常常与经济问题相关。经济独立是夫妻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婚姻中的权利和责任分配,还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自尊心和自尊感。我亲身经历过因为经济问题而引发的婚姻纠纷。当时我们的收入不稳定,而且在支出和投资方面存在大的分歧。这样的情况导致了我们的关系越来越疏远,最终婚姻破裂。通过这次经历,我明白了夫妻间的经济协调是婚姻关系中的重要一环,我们需要在经济上相互支持和信任,才能共同走向幸福的生活。

第四,婚姻纠纷的解决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当出现婚姻纠纷时,我们需要共同面对问题,而不是互相指责和推卸责任。我曾经试图对我的伴侣发起单方面的攻击,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然而,这只会加剧问题的复杂性,导致更严重的矛盾和冲突。我逐渐明白了一个道理,解决婚姻纠纷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倾听、理解和尊重对方的需求和感受。只有在共同的理解和支持下,才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总结起来,婚姻纠纷是一场复杂的挑战,但也是一次宝贵的人生经验。通过与伴侣一起经历婚姻纠纷,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自己和对方,提升自己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这次经历为契机,我重新审视了婚姻的本质,明白了沟通、理解、尊重和共同努力的重要性。愿这些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更多的人避免和解决婚姻纠纷,共同创造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

婚姻纠纷心得体会篇五

______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出生,退休教师,住_______________号。

原告:________________,男, ______ 族

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同上。

______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

______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

______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生,住_______________号。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__系被告之母,原告苏__________系被告之父,原告__________及__________系被告之妹。原告__________为城镇户口,年,__________民办教师转正,户籍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告苏__________及__________和被告__________共一户,系农业户口。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被告以户主的身份在原告苏__________、苏__________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请建房,当时在册人口有原告苏__________及__________及被告三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资下,于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建成面积为 ______ 平方米的房屋14间,原告及被告共同迁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与被告不和,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致使原告搬回老宅基地。

原告认为,诉争房虽以被告名义办理建房证,但系原告共同出资,系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诉争14间房屋。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婚姻纠纷心得体会篇六

婚姻是两个人相伴一生的承诺和约定,然而,婚姻纠纷却是现代社会难以回避的问题。而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我们不能只局限于争吵和冲突,更应寻求解决的途径。本文将以五个连贯的段落,分享我在婚姻纠纷化解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婚姻纠纷中,理智沟通是化解问题的有效途径。夫妻间的矛盾往往源于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常常被手机、电视、社交媒体等外在环境所侵占,而忽略了彼此之间的交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和我的伴侣试着晚餐时手机静音,共同沉浸在谈话中。同时,我们也尝试着倾听对方的意见,不轻易打断对方的发言。通过理智的交流,我们更好地理解了对方的想法和感受,为化解纠纷奠定了基础。

其次,在婚姻纠纷中,应以尊重为前提,对待彼此的不同观点和需求。作为夫妻,我们曾经在日常琐事上产生了许多争执,互相试图说服对方。然而,我们逐渐意识到,无论我们是多么相爱,也无法完全接纳对方的所有观点和需求。因此,我们开始学会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个性差异。我们与对方分享彼此在生活上的需求,并找到一种平衡的方式,以满足双方的要求。这样,我们彼此之间的尊重不断增加,婚姻纠纷也随之减少。

第三,培养兴趣爱好可以帮助化解婚姻纠纷。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兴趣爱好,而这些兴趣往往与我们在婚姻中遇到的问题无关。为了缓解压力并增添生活情趣,我和我的伴侣开始尝试一些共同的兴趣爱好。我们一起学习做菜,到花园里种植花草,一起谈论读过的书籍和电影。这些共同的兴趣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多彩,同时也打破了婚姻中的常规模式,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互相理解和支持。

第四,在婚姻纠纷过程中,倾听专业人士的建议是明智的选择。当我们的婚姻出现严重纠纷时,单凭我们自己的力量很难解决问题。此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成为非常必要的。他们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冷静客观的状态下能够帮助我们分析和解决问题。我们曾经咨询过婚姻咨询师,他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婚姻中的问题,并提供解决的方案。通过专业人士的指导,我们找到了调和矛盾的方法,重建了我们的婚姻。

最后,婚姻纠纷本质上是一种合作问题,双方需要携手共同解决。在婚姻中,没有谁能一人独善其身,解决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我和我的伴侣明白这个道理,在婚姻的起伏中相互支持。我们决定放下个人利益,以婚姻的利益为前提,共同努力解决问题。通过互相理解、倾听和合作,我们建立了更加坚固的婚姻基石。

总之,婚姻纠纷是夫妻关系中无法绕过的一道坎,在处理纠纷时,我们需要以理智沟通和尊重为前提,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并以合作解决问题为目标。通过我的经历,我深刻体会到这些方法对于婚姻的积极影响。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理解,我们才能找到婚姻纠纷化解的最佳路径,重建美满的家庭。

婚姻纠纷心得体会篇七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刘××,女,汉族,1x××年××月2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市××县××镇××村××组44x号,身份证号码3x××××1x××××2x××2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x××年××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县××镇××村13x号,身份证号码13××××1x××××x33x13。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宝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该协议形成的背景:x2年1月5日之前,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付分文抚养费,也没有来看望上诉人及孩子。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上诉人因怀孕、自己到医院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花去了大笔费用,为了确保孩子以后能够健康地成长,故此欲向被上诉人主张抚养费。因以前到过被上诉人老家,上诉人遂于孩子满月后,抱着孩子到被上诉人老家,但被上诉人一直避而不见,被上诉人的亲属接待了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住在宾馆。在被上诉人家属多方刁难且上诉人当时身上所剩钱款不多的情况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暂时将孩子交给了被上诉人的家属,签下了所谓的《协议》并拿着所谓的补偿费5万元离去。

(二)该协议是上诉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达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协议不仅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首先,协议没有经双方协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诉人家属出具的并要求上诉人签名,被上诉人事后再补充签名形成的。当时,上诉人因此事搞得心烦意乱,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盘缠又所剩无几,因此无奈答应将孩子暂时放在被上诉人家,先拿点费用,因为孩子小,被上诉人家人肯定无法带好,到时一定会将孩子还给上诉人,这样抚养费拿到了,孩子也回来了,谁知道事与愿违。试想,有哪一个做母亲的忍心将刚满月的孩子交给别人?其次,协议内容中孩子的名字为张××,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证上的名字为刘××,仅从协议来看并不足以认定两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来说,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理应会对此情况作出说明,但该协议并未予以说明,可以侧面反映此协议是由被上诉人家属乘人之危,单方出具,未与上诉人协商一致。最后,协议中没有对孩子抚养的事宜做出具体适宜的安排。协议中“乙方不得再主张张慧的抚养权”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德,没有法律效力。抚养孩子是生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生父母也应当关爱子女,当抚养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下,有义务采取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不限于变更抚养权。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辩称5万元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而补偿给上诉人的。而上诉人收下5万元补偿款是上诉人在当时无奈下的权宜之计。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司法公正,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精神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属于离婚纠纷,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自愿]离婚之规定作出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根据表面上看来合法的协议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极度草率的,加重了当事人的讼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才能彰显司法公正,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本案由上诉人抚养孩子,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上诉人现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加上上诉人母亲已退休,愿意帮助上诉人照顾孩子。

(二)被上诉人道德责任感缺失。被上诉人在开庭承认其在认识上诉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却隐瞒上诉人并与上诉人发生关系。此案中被上诉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发生婚外性行为,在上诉人怀孕、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期间,也没有去看望照顾上诉人母女,据此可以说明被上诉人品行不良、极度缺乏责任感。

(三)上诉人没有孩子,而被上诉人婚内已有两个孩子,再将双方的孩子判归被上诉人抚养,那么被上诉人一共三个孩子,这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负担沉重,无法保证双方孩子的生活质量,也难免孩子不会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孩子属于女孩,从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适合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四)孩子还未满2周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由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请求二审体谅一个母亲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x3年 ××月××日

婚姻纠纷心得体会篇八

婚姻纠纷是婚姻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有时候夫妻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矛盾和冲突,导致婚姻出现纠纷。然而,如何化解婚姻纠纷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通过我多年的观察和亲身经历,我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情绪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如果我们处于冲动和愤怒的状态下,很难冷静地去处理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努力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冲动地做出决定。当我们冷静下来之后,我们可以更加客观地看待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其次,沟通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关键。沟通是夫妻之间了解和理解对方的重要方式。当出现婚姻纠纷时,夫妻双方应该坐下来进行真诚的沟通。通过表达自己的需求、感受和意见,我们可以增进对方的了解,避免误解和猜疑的产生。此外,我们还可以找出矛盾的根源,并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三,婚姻纠纷的化解需要双方的努力。夫妻双方都应该意识到婚姻是双方共同经营的事业,而不是个人利益的追求。在解决纠纷时,双方都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包括对自己的反思、对对方的理解和包容。只有双方都积极投入,才能实现婚姻纠纷的化解。

第四,寻求专业的帮助是重要的选择。当婚姻纠纷无法自行化解时,我们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帮助。婚姻咨询师或家庭律师能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帮助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通过倾听双方的需求和关注点,提供中立和公正的意见,促进夫妻之间的沟通和和解。在寻求专业帮助的同时,夫妻双方也应该保持开放和坦诚,积极参与解决问题的过程。

最后,我们应该注重婚姻的日常维护。婚姻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夫妻之间积累了一定的问题和矛盾。因此,我们应该注重婚姻的日常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互相关心、理解、支持和包容,我们可以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信任,提高婚姻的质量和稳定性。

总结起来,化解婚姻纠纷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沟通进行解决,双方努力共同积极参与,寻求专业的帮助,并注重婚姻的日常维护。这些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婚姻纠纷,保持婚姻的和谐和稳定。

婚姻纠纷心得体会篇九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近期,冷水滩区妇联就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了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 1. 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从接到的来电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2. 家庭暴力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有的法律意识淡薄,随意殴打、虐待妻子、孩子,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家庭暴力纠纷在来访者中占了绝大多数,很多妇女往往一进来,就各种哭诉,身心严重收到了伤害。

3.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性格不合”“三观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自我,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婚姻家庭不合给女性带来的不良影响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群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1.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3.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要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取缔xxx场所,净化社会空气,确保家庭和谐、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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