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

时间:2023-11-11 作者:MJ笔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合理安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的一种社会行为。接下来是一些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思考。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一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计划生育专干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人群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工作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会员之家。

第四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的奖励扶助、特困救助、特别扶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五)创立村居特色,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广泛倡导新型人口文化,打造“诚信计生”。

第六条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村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及时登记,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对育龄妇女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育龄妇女信息员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本组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汇报。

(二)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

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社区、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受到相应服务。

3、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5、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指标,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社区及以上计生服务部门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医院或妇幼保健站接受婚前检查。

4、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两天内向村汇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90天内落实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乡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8、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省外的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实向所在村计生办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社区计生服务所进行孕情检查并与村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9、流人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第四章奖励与违约责任。

3、生育二孩后,自愿选择落实绝育手术的;

4、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和小组活动的;

5、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又无禁忌症证明的;

3、批准生育后,不按规定接受婚育知识培训和相关服务的;

4、不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服务、访视,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6、不参加村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7、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与育龄妇女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违约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二

我镇辖18个行政村(居委会),面积306平方公里, 216个村民组,人口3万余人。已婚育龄妇女5882人,现有计划生育协会组织18个,协会会员2900多人。近年来,镇村计生协围绕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强组织、改村约、定合同、搞服务,积极拓展村民自治新领域,全面稳妥地推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现了村民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落实队伍,为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网络作保证,很难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因此,我们把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健全自治网络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实。我们提出了“健全组织、落实经费、加大宣传、强化培训”的工作思路,把协会活动定位于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全社会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不断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二、建章立约,保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顺利实施

创新原则、程序合法性原则、 “一村一约”原则、制约措施与优惠奖励相结合原则。对原先《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过时的、不合实际的、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都进行了修改和删除。新增了移风易俗、男女平等、利益导向等相关条款,不仅加大了比重,而且进行了细化。新修订的村规民约不仅规定了广大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义务,更明确了对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群众应给予优惠奖励政策和待遇,大大促进了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二是狠抓了合同签订工作。我们着重在各村推行了《计划生育合同》和《行政合同》两项合同。两项合同都是依据各村新修订的村规民约起草的,并与村规民约一起起草,交由各村讨论修改的,只是实施主体不一。截至目前,全镇5882育龄夫妇,已签订协议书5705份,签约率达97%。通过签订合同书,实行合同管理,使村干部、计生指导员增强依法管理意识和为育龄群众服务的观念。让群众见到实行村民自治的好处,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为村民自治铺平了道路。三是狠抓了合同违约兑现。对积极主动履行合同的对象,除享受上级的优待保障政策外,村委会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精神奖励。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对象坚决按照合同进行处罚,对收取的违约金,专人专账管理,全部用于各村计划生育事业。

三、村务公开,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监督

规民约和自治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接受群众面对面的评议、质询和监督,落实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实现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利益导向,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计生协不仅仅关心群众的生育问题,更多的是要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通过“三生”服务促进生育观念的转变,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一是按时兑现落实各项优待保障政策。近年来,我们充分发挥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生育观念,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对计生家庭的奖励扶持力度,每年用于独生子女费、双女绝育家庭奖励、14周岁独生子女奖励、晚婚晚育奖励、新农合减免、水费减免、计生家庭居家养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等优待保障资金达20多万元。使全镇计划生育优待保障对象做到了应保尽保,有效推动了全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开展一系列主题活动。去年以来,我们先后开展了“生育关怀”、“扶贫帮困”“关爱女孩、励志成才”助学等一系列活动,不断加大对计生贫困家庭的帮扶力度,努力改变群众的婚育观念。三是实施“少生快富”工程。首先组织协会会员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龙潭村是我镇的新农村试点村,在镇村计生协的组织下,协会会员带头投工投劳,参与改厕、陪路、改水和村容村貌治理。在村庄改造工作中,龙潭30多户会员首先报名搬迁,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其次实施富民项目进农村活动。镇计生协与劳动、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为计生家庭户提供外出务工;茶叶种植、加工、销售等致富信息。在协调贷款、争取上级资金、减免税收、征地等多方面大力倾斜计划生育家庭开展田改茶及茶叶加工业方面的帮扶,效果明显。在协会的帮组下,龙潭村6户搞起了红、绿茶加工,18户搞起了商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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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三

xx县洪山殿镇共有4.76万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9434人,一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势,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初步形成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配齐配强村级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一年来,我镇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选准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班子。在换届选举中,我们把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能否积极参与计生工作作为推举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对计生工作开展好的给予保护,对违反计生或计生工作抓得不好的给予否决。x至x年村级换届中,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组织、民政等部门严把候选人的计生审核关,有3名村计生专干被劝退,有2名村支两委候选人因违反计生被否决。

二是优化村级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从x年开始,对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实行定额补助,今年又对村计生专干全部实行工资统发,村党支部书记的工资统发50%,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

三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镇469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62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镇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通过举办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培训班,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x年,有26个村主动申报村民自治,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铺开,至8月底,全镇41个村已有39个依法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二是抓后进转化。建立“后进村”整改制度,对班子薄弱、计生底子不清、管理水平差的村实行重点管理,按“一年甩后进、二年上水平、三年创先进”的要求,狠抓后进村的转化,促进全镇计生工作平衡发展。x年,连续两年被列为“重管”的大旗村,村党支部书记被撤职,村计生专干被劝退。

三是抓打假治水。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x年,镇里对隐瞒村民违法生育的某村党支部书记予以“取消‘十佳村干部’资格,收回荣誉证书,收回奖金,通报全镇”的处理,有效治理了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四是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x年底,对8个村民自治示范村和8个村民自治合格村进行表彰奖励,对5个出现违法生育多孩、违法生育漏报的村实行责任追究,有2名村干部受到党纪处分,35名负有管理责任的镇、村相关责任人受到经济处理。

我镇把推行计生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镇里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意见》、《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印发了《村级计生协会工作考核办法》,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作出全面的规划、安排,把村民自治工作创造性地结合于“十佳村干部”评比、平安村创建、协会日常工作活动之中,使村民自治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推进,镇里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采用抓典型促后进的办法,通过召开现场督战会、请先进典型介绍经验等办法,促进工作平衡发展。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对各责任区、村的计生工作进行季度考核时,都把村民自治作为重要内容,较好地推动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关键在于千方百计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一年来,我们坚持以利益导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载体,以极大的热情去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鼓励和稳定计划生育户的守法行为,从而让群众思想上要求计划生育,行动上支持村民自治。

一是把优质服务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近年来,我镇切实加强镇服务所和村服务室建设,投入35万元创建省级示范服务所,改善村级服务室硬件设施,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得到了切实维护,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得到提高。x年7月,我们邀请县计生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妇科病查治,共接诊育龄妇女551人,查出妇科病患者216人,其中子宫肌瘤3人,内分泌紊乱21人,各种妇科炎症患者192人,使这些对象及时得到合理治疗,有效地改善了生活质量。x年9月,镇计生协会开展扶贫助学活动,组织会员募集资金7350元,为34个村49个两女计生家庭解决了小孩上学的燃眉之急。柞子村计生协会发动会员建立了花卉苗木基地,建立了协会会长、理事联系计生贫困户制度,一年来,该村共有18户贫困家庭在协会的帮助下脱贫致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四

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让广大育龄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充当计划生育的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第三条: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全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组织,要为“两为两争”活动和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自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五条:村委会尽可能为本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生殖等方面的优质服务,育龄夫妇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并免费提供学习宣传资料,积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

第六条:村委会对孕产妇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实行随访服务,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五个月内主动落实结扎措施者,补助营养费100元。

第七条: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未婚生育。青年结婚前,要自觉参加婚前培训,办理生育证前自觉参加优生遗传检测。对带头晚婚晚育者,对计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大会表彰,物资奖励;对举报违法怀孕信息准确者,除替举报人保密外,给予200元奖励。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年底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第八条:使用药具的育龄夫妇,如果难以按规定使用药具,造成避孕失败(两年内连续二次者),应接受村专干或计生技术员的指导,更换其它方法。

第九条:对两女户、有生理缺陷以及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应给予关心和帮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侮辱。孤寡老人除享受政策优惠待遇外,村委会可适当慰问。

第十条:青年结婚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结婚,并无近亲结婚现象。

第十一条:要求生育一孩的对象,经本人申请,由村委会审批报镇计生办发放一孩生育证: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需经本人申请,村、镇审核,县计生局批准发证,一律实行凭证怀孕生育,村委会对已领证和已生育的对象,应及时出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村委会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检查,结扎两年以内的对象每年孕情监测四次,两年已上每年孕情监测一次,其余对象每年孕情监测四次,常年在家的育龄妇女年龄在40岁以上的,可以通过合同管理形式每年接受一次环情、孕情检查。受检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统一组织检查的应主动在三天内到镇计生服务所补检补查,并将结果如实报告村专干。

第十三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一经发现,按《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坚持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由村专干、镇计生技术人员指导选择一种自身适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孩的,90天内首选上环为主的避孕方法;已生育二孩的,90天内夫妻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医学上认为不宜上环、结扎的,再选择其他长效避孕措施。

第十五条:凡出现意外妊娠的,意外妊娠者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村民有向村委会提供信息的义务,家属和亲友应主动配合村委做好意外妊娠者的思想工作,并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出现的意外妊娠,免费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六条:外出30天以上务工人员应自觉到村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要与村委会签订合同,落实一项长效避孕措施,按时回村参加孕检,特殊情况不能回来的,应在半月内寄回有效孕检证明。流入本村的暂住育龄妇女,应同样遵照本公约,对流入本地无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三证不齐全的流动人口,有权拒绝在本村居住、生产、经商。

第十七条:村委会与全村育龄人员分别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合同》、《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已婚育妇知情选择避孕措施意向书》,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检讨。对违法生育者,按照计划生育条例,收取社会抚养费。

第十八条:成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监督评议组,其成员由本村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代表、党员代表和协会会员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讨论有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事宜,评议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委会对计划生育活动安排、计生政策、计生经费开支、结婚证、生育证发放、婴儿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优待政策兑现、评议结果等情况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发现村委会不能按公约履行义务,必须向村民作出解释,按《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对破坏阻扰计划生育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五

(2)连续2年达到“六无”要求。即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无出生瞒报、错报、无违反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无严重的计划生育民事纠纷和恶性案件。

(1)达到先进村的标准要求;

(2)全面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3)连续3年达到“六无”要求;

(4)“三生”服务特色鲜明,卓有成效。

社区和居委会,在坚持以上标准基础上,还要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优质服务等特色工作。对暂达不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标准的,视为正在创建的村民自治村。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全部纳入县、镇两级重点帮促范围,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综合措施,层层落实领导包转化责任制,按照合格村的要求,进行重点帮促指导,力促转化升级,加快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

(三)工作验收评估。

镇政府将在年末适时组织计生、民政、计生协会等部门对不同类型的村(居)民自治村进行评估验收和授牌。其验收结果将记入年终总成绩,并纳入年终评估排队。验收结果将记入年终总成绩,并纳入年终评估排队。

中共鸭田镇委员会。

鸭田镇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六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工作总结xx县洪山殿镇共有4.76万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9434人,一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势,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初步形成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配齐配强村级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一年来,我镇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选准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班子。在换届选举中,我们把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能否积极参与计生工作作为推举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对计生工作开展好的给予保护,对违反计生或计生工作抓得不好的给予否决。xx至xx年村级换届中,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组织、民政等部门严把候选人的计生审核关,有3名村计生专干被劝退,有2名村支两委候选人因违反计生被否决。

二是优化村级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从xx年开始,对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实行定额补助,今年又对村计生专干全部实行工资统发,村党支部书记的工资统发50%,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

三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镇469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62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镇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通过举办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培训班,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矗xx年,有26个村主动申报村民自治,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铺开,至8月底,全镇41个村已有39个依法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二是抓后进转化。建立“后进村”整改制度,对班子薄弱、计生底子不清、管理水平差的村实行重点管理,按“一年甩后进、二年上水平、三年创先进”的要求,狠抓后进村的转化,促进全镇计生工作平衡发展。xx年,连续两年被列为“重管”的大旗村,村党支部书记被撤职,村计生专干被劝退。

三是抓打假治水。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xx年,镇里对隐瞒村民违法生育的某村党支部书记予以“取消‘十佳村干部’资格,收回荣誉证书,收回奖金,通报全镇”的处理,有效治理了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四是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xx年底,对8个村民自治示范村和8个村民自治合格村进行表彰奖励,对5个出现违法生育多孩、违法生育漏报的村实行责任追究,有2名村干部受到党纪处分,35名负有管理责任的镇、村相关责任人受到经济处理。

我镇把推行计生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镇里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意见》、《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印发了《村级计生协会工作考核办法》,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作出全面的规划、安排,把村民自治工作创造性地结合于“十佳村干部”评比、平安村创建、协会日常工作活动之中,使村民自治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推进,镇里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采用抓典型促后进的办法,通过召开现场督战会、请先进典型介绍经验等办法,促进工作平衡发展。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对各责任区、村的计生工作进行季度考核时,都把村民自治作为重要内容,较好地推动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关键在于千方百计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一年来,我们坚持以利益导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载体,以极大的热情去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鼓励和稳定计划生育户的守法行为,从而让群众思想上要求计划生育,行动上支持村民自治。

一是把优质服务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近年来,我镇切实加强镇服务所和村服务室建设,投入35万元创建省级示范服务所,改善村级服务室硬件设施,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得到了切实维护,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得到提高。xx年7月,我们邀请县计生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妇科病查治,共接诊育龄妇女551人,查出妇科病患者216人,其中子宫肌瘤3人,内分泌紊乱21人,各种妇科炎症患者192人,使这些对象及时得到合理治疗,有效地改善了生活质量。xx年9月,镇计生协会开展扶贫助学活动,组织会员募集资金7350元,为34个村49个两女计生家庭解决了小孩上学的燃眉之急。柞子村计生协会发动会员建立了花卉苗木基地,建立了协会会长、理事联系计生贫困户制度,一年来,该村共有18户贫困家庭在协会的帮助下脱贫致富。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机制。镇里对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制定了一系列优待政策,包括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两女户养老保险费、设立“女孩成才奖学金”、重点扶持计生家庭等。各村也纷纷拟定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待措施:柞子村对两女家庭的小孩实行全免费入学;永忠村对积极主动参加孕情监测的育龄妇女每次补助5元,为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两女户,投保一份500元的养老保险;前塘村对计生协理事实行风险工资,每月60元与工作业绩挂钩。其他各村也纷纷响应,据统计,共有35个村对两女户补助养老保险费;23个村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20个村规定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措施;13个村对两女户的小孩补助学费;9个村对及时落实孕检和节育措施的夫妇进行补助或奖励。

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推行,村级班子成员、计生专干、计生协会抓计生工作的自觉性普遍提高,村民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群众参与计生管理的积极性得以有效调动,村级民主决策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镇计生工作水平稳步提升,一个以“两委负总责,协会为骨干,村民搞自治,群众做主人”的新的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七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八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有享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培训教育的权利。

3、有享受计划生育各种优惠优待政策的权利。

4、有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5、有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6、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7、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村民的义务

1、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2、有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的义务。

3、有积极参加村组织的查环、查孕、查病和生殖健康保健活动的义务。

4、有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义务

5、有采取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义务。

6、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义务。

7、对违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自觉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九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宣传员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支部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计划生育的职责。

l、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利用活动室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并根据不同的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服务。

3、指导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理和优、缺点,使育龄妇女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采取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

4、认真做好“村级工作手册”的记录,确保各种台帐、信息卡、微机的整齐、规范、准确。

5、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的查验工作,及时检查携带《婚育状况证明》。

6、认真做好“六上门”服务工作,做到“三清”、“六懂”、“六会”、“三到户”,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7、配合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开展流动服务站的诊治活动,积极组织本村育龄妇女进行查环、查孕、查病和生殖保健宣传活动。

8、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孕情及时做好补救,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十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十一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

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十二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村《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办事组。办事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村计划生育专干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贯彻执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负责上报人口计划,将乡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负责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和上报;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评选和文明村、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开展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手续。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1、4、7、10月的17日至24日为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查妇科病服务,落实节育、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以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公布内容一式二份,一份张贴在村上,一份交乡计生办留存。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交纳的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接受查环、查孕、查妇科病,落实节绝育、补救措施,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以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

(四)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禁止非婚怀孕和非婚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并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再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有孕(环)情证明。

(五)怀孕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剖腹产225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乡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局审批。计生局批准后,办理二孩准生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不得弃婴。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三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10元。第八条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学习,村民委员会派人上门进行宣传培训服务,受此服务人,每人每天向村委会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并交纳上门宣传误工费每人每天10元。

(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三查”的,村委会上门宣传,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误工费每人每天2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应落实节绝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不按时落实绝育措施收取违约金100元/天,不按时人流收取违约金300元/天,不按时引产收取违约金400元/天,若上门宣传收取误工费每人每天20元,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无计划怀孕者如不自觉落实补救措施,村委会上门做宣传工作,收取违约金300元(人流)或500元(引产)。

(五)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不按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或代耕人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代耕人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违反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超出时间未迁户口,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外,另收取违约金200元。

(七)对收留外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者说1000元的违约金。

(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员计划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金和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第十条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乡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

第十一条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十五

(2012年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村委会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

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批。准予生育二孩后,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并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赔偿每个育龄群众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健康检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20元。不按时兑现相关优惠政策,赔偿优惠对象5000元。

第八条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向村委会每人每天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

(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健康检查”的,村委会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对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1000元的违约金。

(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员政策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和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

第十条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镇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子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

第十一条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十六

第十七条:采取各种形式,如广播、板报、宣传栏、党员远程教育网、生育文化大院、入户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

第十八条:对育龄妇女包括居住在我村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开展“三查一治”工作,指导育龄妇女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十九条: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为载体,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产、生活、生育“三生”服务。积极性为计划生育户提供致富信息和种、养殖技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

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各种优惠政策和领取“两证”享受一次性奖励的计划生育家庭。

4、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十七

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党总支、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总支、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一)村计划生育协会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民兵连长、“五老”人员以及理财小组组长等人员组成。设会长l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员小组长若干名,每个会员小组长负责联系10个会员。

(二)村计划生育协会要按照《木垒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协会理事每半年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一次评议。

(三)村计划生育协会参与党支部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对《章程》的执行情况和对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大全(18篇)篇十八

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本村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落实计划生育各种奖励奖扶政策,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

1、认真落实领取“两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3000元奖励政策。

2、认真落实领取“两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应享受的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

3、认真落实“少生快富”工程。

4、认真落实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5、认真落实贫困领证家庭子女上学进行奖励的政策。

6、认真落实结扎育龄群众奖励工作。

7、做好独生子女贫困家庭的帮扶工作。

8、每年“三?八”妇女节或“5?29”协会纪念日期间对计划生育独女户贫困家庭进行一次慰问。

第八条:与村民签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包括: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再婚家庭、人户分离的家庭、因各种原因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育龄妇女、自愿退掉二胎生育指标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九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的,并且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考核总分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工资下降10%,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条:建立健全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领证的独女户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根据本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各项优惠政策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各项学习培训制度,支持计生宣传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

第十二条:按村民的居住片区配备好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长,协会会员小组长要在村计划生育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对所管片区中的育龄妇女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次,了解她们的需求,及时向村计生宣传员进行信息反馈。

2、做好所管片区中育龄妇女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并协助村计划生育宣传员组织好片区育龄妇女按时参加“三查一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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