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消费日感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一
20__年3月26日下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全体民事审判线干警,学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中,讲解人细心的将此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几大亮点一一释明,同时分析亮点中的利弊,带动与会人员对修订后法条的思考,使与会人员积极加入该次活动的学习与讨论中,学习效果显著。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第一,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对经营者有披露自身有效信息义务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第三,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情况下赔偿额度提高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注意两点:其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由过去的物价的两倍变为物价的三倍,并且将最低赔偿额度定为500元,增加了赔偿倍数及最低赔偿额度;其二,经营者明知有商品或服务缺陷仍提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仅要补偿消费者损失,还有可能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综上所诉,此次《保护法》的修订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纵使修订后的《保护法》仍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是法制建设过程中进步性的代表,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费日感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二
为使本次“3.15”活动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在2月伊始便开始着手制定今年“3.15”活动计划。计划的制定,充分结合了质监工作职能和中牟县区域经济特征,内容涵盖了质量、标准、计量、食品以及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全局十二个科室都从不同角度落实了具体的工作计划。
3月15日上午,为做好宣传咨询活动,在最繁华地段设立咨询服务台,派出了专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3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和维权服务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前来咨询。
1、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箱,接待消费者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发动全社会提供重大案件及其线索,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案源。
2、运用板报、条幅、宣传手册等法律法规宣传载体,向社会宣传维权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3、组织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设立现场举报投拆、检验速测等多种服务项目,突出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法律法规宣传。
4、让百姓了解计量、关注计量、从中得到实惠,我局组织人员零距离走进“青年路”社区、“东风路”社区、走进大街小巷,围绕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民用四表”、“医疗卫生在用计量器具”、“出租车计价器”、“食品定量包装”、“眼镜配制”进行宣传,为现场群众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咨询等,解答民生计量、食品安全等问题,设立宣传台,向社区群众宣传有关质量、计量知识,携带标准检测设备,免费为社区群众检定称量器具、血压计、检测眼镜。活动当天共免费为社区群众检测血压计46台、眼镜32副、换镜片11个,电子秤15台(件)、台秤12台(件),发放宣传材料1800多份,接受咨询150多人次。
此次活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全市营造了“质量兴县”的良好氛围,让百姓更好的了解到质量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我局在做好质量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同时,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现场讲解、谈话了解、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督促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3.15”已悄然远去,但我们的维权行动的步伐却没有停歇,我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使命依然在肩。为此,我局将紧抓“3.15”契机,进一步开展各项工作,强化监管、热情服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企业的正当利益,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及广大企业的质量法律意识,也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消费日感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三
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
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日感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四
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使我增长了眼界,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进一步认识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定了我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心。并利用此次培训所学理论和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处理好与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关系,刻苦钻研,为金融消保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各位领导的精彩讲解、闪光的个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浅。在培训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金融消保尚处于成长阶段这一问题,这也就要求着每一个金融消保工作者都要创新思路,开拓方法。培训过程中优秀中支的先进经验也使我对金融消保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认识。
金融消费者,乃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此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我国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未亡羊先补牢,否则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亡羊再补牢,成本就比较大。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应积极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和行规行约,不断完善消保管理体系,热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消费者诉求,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活动,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消极态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为金融消保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消费日感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五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消费能力自然上升,消费观念也在发生变化。此时,为了促进国家和自身的共同发展,正确的消费观就起了重要作用。
首先,要有促进消费增长的意识,这是必须的。对于个人,消费可以很好的满足自身的需求,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对于企业,消费可以促进商品的生产,从而激励企业不断调整与创新,为企业赢得经济效益,带动企业成长。而对于国家,消费可以拉动内需,国家宏观调控会给予各企业优惠政策,从而带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根据新调查表明,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出口拉动,这是不健康,不稳定的经济增长状况,应该努力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所以,作为新世纪的创建者之一,我们应该有促进消费增长的意识。
然后,在促进消费增长的同时要注意“促进”并不等于“浪费”。促进是相对于紧缩来讲的,是指在应该消费的时候,若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就尽量去消费。而对于那些没有必要或超过自己承受能力范围的消费,就绝对是“浪费”的不良表现。现在,有很多学生向家人要这要那时,仗着自己有些文化水平,就说“这是促进消费的表现,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增长”。其实这是一种不正确的消费观,“浪费”并不会带动经济增长。此外,过多的消费会导致通货紧缩,这是通货膨胀的相反现象,是不健康的经济增长模式,必然会抑制经济的长久增长。所以促进且不浪费才是我们应该做到的。
最后,响应世界现阶段的严峻形势——环境污染与全球变暖,我们还应该在消费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这不仅仅是对自己个人的负责,也是对国家,对整个世界负责的表现。臭氧层空洞和白色污染的导致,很大一部分就在于我们没有能做到绿色消费。固然,消费时精打细算也在情理之中,但是若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精打细算节余再多的资本也无济于事。所以,在环境问题还没有道到无可挽回的地步时,让我们树立绿色消费观,做到可持续发展。
消费对于经济增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必须做到合理又不破坏环境,所以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
消费日感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六
消费心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它的目的是研究人们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在日常购买行为中的心理活动规律及个性心理特征.消费心理学是消费经济学的组成部分。研究消费心理,对于消费者,可提高消费效益;对于经营者,可提高经营效益。
消费心理在各类人群及各年龄段的表现
女性花钱爱算计:女性中花钱特别仔细的占12.4%,比较仔细的占49.8%,花钱不太仔细的占20.7%,花钱很不仔细的占2.9%,不一定的占14.2%。
年龄越大手越紧:40岁以上年龄段消费者花钱都“比较仔细”,并且表现为年龄越大越仔细。其中60岁以上的消费者近乎“特别仔细”。相对而言,20-29岁年龄段的消费者花钱最不仔细。
学历越高,职位越高,花钱越不仔细:一般说来,大专以上学历的人们消费比较“大方”,而高中文化程度及以下的群体消费特征为“比较仔细”。从消费者职业和身份特征上分析,花钱最细的要数离休人员,其次依次是农民、军人、企业职工、科教文卫人员。花钱相对最不仔细的是私营业主、个体劳动者、企业管理人员、高校学生。
当今十大消费消费心理趋势:求实求廉求实、求美、荣誉、舒适、安全、好胜、好奇、好痞。求实、舒适、安全反映消费者对理想商品的基本要求,而要吸引高消费人群的眼球需要在美、新、奇等方面下功夫。
消费者购物“看脸谱”:购买时装、化装品,青年女营业员受顾客欢迎,不仅因为她们更懂行,而且还可以当场示范。而选购家用电器,青年男营业员就更受欢迎,一般消费者认为男青年应该对电器内行,而且他们的动手操作能力强。
另外,中年女营业员因生活经验丰富、性情友善、注重待人接物等长处,最受消费者信任。人们买童装、食品、一般生活用品,都喜欢请她们当参谋,而且她们整体服务态度好,所以上商店找“商嫂”已成为许多消费者选择营业员的取向。上海人在选购丝绸、茶叶、首饰等商品又特别爱找“法老师”,人们相信他们具有识别商品真假和辨别质量高低的能力。
消费心理的动机分析及企业应对策略
消费心理在消费活动中的表现: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及消耗各种消费品过程中的活动受消费心理的微妙影响。
(一)消费者的感觉消费者对客观外界的认识过程是由感觉开始的,如视觉、嗅觉、听觉、触觉、味觉……消费者在判断一件商品时也必然是由感觉开始的。同样一件商品,只因为颜色稍有差异或包装稍有不同,消费者可能一眼看中,进而购买,也可能一瞥过后,再不理会。这是感觉在第一印象中的心理作用。
(二)消费者性格在消费活动中的表现消费者因年龄、能力、兴趣不同在性格上形成个性差异。老年人注重商品的价廉物美及实用性,讲究结实耐用;年轻人则相对灵活,注重商品的外表,讲究个性化及时尚;一些先富的大款则追求高档次的商品,注重名牌。
(三)消费心理的动机分析动机是人们从事某种行为活动的内部驱动力,消费者的购买活动都是由动机推动的。过去,由于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关系,我国消费者比较注重求实、求廉动机。购买商品时特别注重商品的实际效用,讲究经济实惠,经久耐用,并不过分要求商品外观的美观、新颖。近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物质需求得到了基本满足,追求商品的时兴和新颖的求新动机,追求商品的惊险、与众不同的求异动机及注重商品的造型美、艺术美的求美动机在当今消费者心理中已占有重要的地位。此外,还有注重省时、省力,使用及维修方便的求便动机;追求厂家信赖,商品档次的求名动机;与他人攀比争荣的好胜动机;为从属于某一群体而消费的从众动机;出于喜爱,崇拜而产生的模仿动机等等。他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复杂多样。
因此, 企业要正确分析和认识消费者的购买动机 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对消费者购买动机的分析,是为了适应顾客的需求,是发展市场的基础。所谓正确分析是说消费者购买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企业必须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从心理学的观点对他们的购买动机进行分析研究。消费心理学认为:顾客的购买动机有感情动机、理智动机和惠顾动机之分。感情动机又分情绪动机和情感动机,情绪动机具有冲动性,即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情感动机是消费者精神风貌的反映,具有稳定性。理智动机是对商品进行了解、分析、比较后产生的,具有客观性、周密性。惠顾动机是顾客对特定的商店、厂家或品牌特殊的信任和偏好,它是感情动机与理智动机两者结合的产物。
消费日感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七
为促进德江县商贸流通业发展,积极搭建消费平台,切实拉动消费,我县20xx年4月2至20xx年5月4日开展了以守诚信、促消费、倡低碳、惠民生为主题消费促进月活动。在整个消费促进月期间,市场繁荣、购销两旺、亮点纷呈、特色突出,全方位展示了我县商业品牌,进一步促进了消费,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
德江县消费促进月活动于20xx年4月2日正式启动,5月4日持续了33天的消费促进月活动落下帷幕,本次活动共组织超市、家电、餐饮等行业的40余家企业近48个门店参与,实现了销售额和利润额同步增长。根据德江县商务中心监测统计数据显示,本次消费促进月参加企业共实现销售额3842万元,同比增长32。78%,其中超市1025万元,家电企业销售1681万元,餐饮业1136万元。
(一)政府引导、企业参与联动。本次活动以政府引导、商家参与、传媒推动的方式,开展消费促进月活动,充分发挥节会助推市场的作用,满足居民物质文化需求,挖掘消费潜力,提升消费文化,促进我县商业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企业按照政府规划时间进度表有序推进。
(二)借助媒体资源,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为引导商家广泛参与消费促进月活动,活动前期商务中心通过各有关新闻媒体对活动时间、方式、内容、参与企业等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企业印发了统一设计制作促销月宣传标识、宣传海报,据调查统计本次活动社会知晓率达70%,企业知晓率达100%。
(三)活动开展形式灵活多样。根据各企业的活动开展方式来加强对参与商家的工作指导。企业采取打折、换购、抽奖、优选品会员放大价、凭当天销售小票即领取礼品等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一)参与企业数量逐渐增多、活动范围广、积极性不断提升。除了沿袭往年参与单位外,今年还增加了乐之购超市、宏发超市等,消费活动领域惠及我县城区、邻近乡镇,企业各有特点的主题活动吸引了广大居民的热情参与。
(二)活动内容多样,满足各类消费人群需求。乐之购、宏发、佳惠等超市以及各大餐饮企业都相继开展了促销活动,以民生商品为亮点,日化生活品、百货优选品会员放大价,让消费者省更多!结合换购、刷卡抽奖等主题活动来刺激消费,丰富居民消费生活,营造浓厚的消费氛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精彩纷呈的促销活动让消费者应接不暇。如宏发超市凭当天销售小票即可领取礼品,德龙电器、顺风电器、华星电器等开展消费就参加抽奖活动,让居民快乐消费,其乐无穷。
(三)超市业绩大幅增长。截止5月4日,乐之购、佳惠超市、三和超市、宏发超市等4家超市共实现销售1025万元,同比增长22.85%,其中,日用品商品、平价蔬菜、生鲜水产品最为火爆。
(四)餐饮行业促销成效显著。我县餐饮行业积极参与此次活动,以美食美客、大家园酒楼、四海汇城、和谐园为代表的大型餐饮名店在消费促进月期间开展了美食推广、打折促销、绿色促销等各种形式的美食促销活动,内容丰富,精彩纷呈,取得了良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五)信用消费和绿色消费习惯渐入人心。消费促进月活动期间,在指定的商家消费可参加抽奖等活动。中国银联贵州公司在各银行发行的银联卡负责技术支持,各家银行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在活动期间对刷信用卡消费的消费者可获得免刷卡手续费等优惠活动,倡导居民信用消费。以绿色消费、环保购物为口号,活动期间我县各超市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量同比下降了30%,居民购物循环使用环保袋的人数和次数都在不断增加,可持续、绿色、低碳消费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同时也促使生产商和销售商树立环保产销的责任意识,在消费者中推广循环消费理念,引导绿色低碳消费,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期待。
(一)结合我县实际择机开展促销活动。消费促进月活动要逐渐脱离传统的提升消费功能,应结合德江旅游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广,以增强其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服务功能,通过购物吸引游客,增强德江旅游业竞争力,打造德江城市形象品牌。
(二)吸取经验,形成传统,办出特色。德江消费促进月活动,如果需要提升影响力,就必须吸取以往活动的经验教训,固定举办时间,举办单位,带动更多有活力的企业参与进来,将消费促进月作为我县守诚信、促消费、倡低碳、惠民生工程建设的一个总抓手,形成传统。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改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与旅游一体化,将消费促进月办成集旅游、消费、休闲一体化的特色发展模式。
(三)政府主导,培育更多商贸服务市场。消费促进月属于消费推广活动,政府作为引导部门,不仅需要商业企业的积极参与,特别是在店外促销活动的开展方面还需要政府部门之间的大力支持。我县城南商业步行街布局情况已经出炉,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空间正在以成倍的速度拓展,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主导,结合以上功能板块业态来培育更多新兴的商贸企业,进一步优化商贸服务市场环境。
我们要以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指导,充分发挥德江县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精心打造德江消费促进活动,以节造势、以市助节、以节促销,拉动消费增长,培育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倡导低碳生活,惠及民生,推进我县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为我县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做出更大贡献。
消费日感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八
老师,你刚来桂溪支教,你爱桂溪吗? 谈不上爱,太偏僻了。 如果你懂得我们家乡的绿色消费,你就会爱桂溪 , 真的,说来听听 。
在农民的心里,稻谷是世上最美味的食物。当秋季大丰收时,村民们就把这凝结了许多汗水的`谷子通过 银丝带 走向市场。而它也给村民们带回了另一番景象:那由泥土与木头搭建的房屋早已人去楼空,取而代之的是一幢幢,整整齐齐修建的水泥建成的三层房,四层房,五层房;里面的家具早已不是当初那副模样。而是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现代的家用电器。许多村民有了手机,甚至还有的家庭安装了电脑。特别是摩托车的到来,改变了村民只有在赶集时候才可以去镇上的惯例。现在有的农民买了小轿车,更重要的是在去年,农民也有了医疗保险。
家乡的绿消费所能道尽的。但是家乡的故事犹如一首高昂的进行曲,越弹越激,因为只有走过痛苦的征程,才能弹出这震撼人心的乐章。
我谛听着孩子们的讴歌,不知不觉地向苍天大地祷告:我爱上桂溪了!
愿孩子们家乡的土地从此盛开富强的花朵!
愿母亲的脸上从此描绘美丽的记忆!
愿孩子们的梦景永远飘香!
愿富民政策的旗帜招展在乡村的每个角落!
消费日感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九
现如今,像我一样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们,都对一种物品有着强大的欲望,那就是金钱。因此,这些孩子们最少不了的一件事情就是消费。在我看来,这属于正常情况,毕竟我们都快是成年人了,也应该学会消费,尝试做金钱的管理者,能够为将来打上一个社会基础。但是,消费并不是闹着玩的,也不是过家家,正确的消费可以给你带来一些便利,让你觉得生活轻松,而错误的消费方式会对你造成一些影响,带来一些麻烦,甚至会误入歧途,走向不归路。所以,我们不仅要学会消费,更要学会正确的消费方式,这样才能体现出消费的真实价值。
关于我的消费生活,还真的不得不提这件,令我印象深刻的事情。几天前,我犯了一个比较严重的错误,由于那个时候我的咽喉炎症,还没有治疗好,整天整天难受,给我的生活造成了一些影响,况且正赶上家里的备药吃完了。于是,我怀着侥幸的心理,也事先没有和妈妈通报一下,私自拿着零花钱到正规药店,去买了胖大海和两盒胶囊。购买的时候,我也隐隐约约觉得奇怪,为何店员给了我一整包胖大海,而不是两三颗胖大海,而且算钱的时候,这个总价吓到我了,六十二块!走的时候,这件事一直想不通,也觉得是不是被骗了,而出于一心想治疗咽喉的原因,我觉得还是吃点亏吧,没事的。我想:钱如果能够买到健康,吃点亏也值得!
回到家里,于是我瞒着姥姥,把买的这些药品藏好,并且心想这件事就过去了,以后要长点记性,毕竟六十二块不是小数目,被妈妈知道就完了。本来就想“吃亏药”这件事就风平浪静地过去了,没想到我运气不好,最后还是被发现了,我竟然忘记了把杯子里的胖大海扔掉。接下来,就是一连串的惨骂,教训,可难受了,骂的我的心都有点凉了,但是我有理却说不出口,没办法,自己真的这回做傻事了。
这件“吃亏药”的事例,惨痛的教训警醒了自己,也告诉了你们一些道理:不能不顾其他的利益而盲目消费,导致自己吃亏;“是药三分毒”,药品吃多了,留在身体里的含有很多毒素,从而让副作用在身体里发作,也会出毛病。因此,盲目消费既害人,也害己。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正确的消费方式呢?
首先,消费的基本前提就是得有费用。我们如果能够在适度消费的情况下,去感受下挣钱的滋味,在劳动力的辛苦中不断磨练,而感受获得劳动果实的不易。而且消费要适度,不能带有攀比心理去消费,不能盲目地大手大脚地去消费,去体会消费的价值和尊严,做一个懂得消费艺术的人。
其次,“金钱用在刀刃上”。我们要通过消费获得一些实用,有价值利益的东西。消费前要想清楚这件物品,对你的价值有多少,是属于消费类型的哪一种。消费也要经过大脑,帮助你判断,并且做到合理有效的消费。如果消费出去的金钱,不能获得对你有利的东西,那么不能体现出消费的价值。
最后,消费的各个因素都要慎重考虑,特别是对于一些具有大价值,甚至风险的,需要经过层层考虑和准备工作,这样才能小心上当受骗,从而保护自身的消费利益,增加自己的消费保障能力。
消费是一件简单的事,但正确的消费既是简单的,也是合法的事。我们要学会消费,学会做消费的管理者,学会做金钱的管理者,让消费丰富多彩,充满价值!
消费日感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十
对自己的消费进行自我规划.
人,没有那种兴致,同时也发现自己的“战斗力”正日趋下降.
不
相反,对于一个
讨厌购物的人而言,购物这是一种劳动、一项任务、一项繁琐的工作.
物才不会被时代撇下,才能接受时代发展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