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

时间:2023-10-23 作者:雨中梧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

辩论是一种激发争议、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通过辩论可以促使不同观点的交流和碰撞。辩论的完美写作需要进行适当的反驳和回应对方观点的论证,展示自己的批判思维能力。下面是一些脍炙人口的辩论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篇一

为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们起草了《关于弘扬诚信文化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xx年7月11日至20xx年7月15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20xx年7月11日。

附件一: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关于弘扬诚信文化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篇二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收购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事项,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法尔胜,证券代码:000890)已于20xx年3月15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并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xx-003)。于20xx年3月22日刊登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xx-004)。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正在进行过程中,公司督促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承诺的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重组文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3月29日。

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篇三

为了提升无量溪滨河公园服务功能,满足城乡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需求,拟在无量溪以东、彩虹桥以南50亩地块上建设游乐园项目。现公开对外招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规模和建设期限。

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第一年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对外营业。

二、建设内容。

按照功能完善、体量适度、环境相宜的原则规划建设项目,项目至少囊括摩天轮、海盗船、过山车、旋转木马等基本游乐项目。具体项目以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三、优惠政策。

1、特许经营权为40年,特许经营权收益按项目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进行提取。

2、在无量溪滨河公园区域内只规划建设一家游乐园项目。

3、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划建设一定的经营性用房等辅助设施(临时建筑)。

四、本项目为竞争性选择合作伙伴,设立保证金为100万元人民币,退出机制等未尽事宜以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希望有意向的投资商于5月xx日之前带建设方案参与商谈。

五、联系人:谈139661762。

xx县旅游发展指挥部。

年4月26日。

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篇四

为进一步提高我乡环境质量,提升整体文明形象,201x年12月至201x年3月,全乡集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根据《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城区环境秩序综合整治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严禁乱摆乱占、乱拉乱挂,不得在门前和公共绿地内摆放广告牌、车辆,堆放纸箱、拖把、扫帚,悬挂晾晒毛巾、衣服、被褥、啤酒瓶等物品。

二、商铺业主应严格落实门前双三包责任制,门前车辆停放划线定位,并及时规范车辆停放,确保整齐有序。各商铺业主自行清理店门、橱窗、外墙各类广告、字帖。

三、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严禁张贴宣传品、悬挂横(竖)幅等,不得随意支拱门、搭建平台宣传等。违法张贴涂写野广告10处(含10处)以下的,乡环治办将依据《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经乡住建办审批,未经批准新上户外广告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

五、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带泥上路。运输沙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六、当场天,各类临时性摊点要进行统一规划摆放,严禁扯篷。

七、场镇居民每天产生生活垃圾要统一摆放,便于保洁人员统一进行清理,严禁将生活垃圾随意倾倒。

八、在场镇主干道停车量较多的马路两边划停车位线,所有机动车要规范停放,严禁乱摆乱放。

九、所有住户门前屋后,严禁摆放杂草、苞谷等物品,需呈现出干净、整洁、有序的卫生环境。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乡环治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罚。

xx年xx月xx日。

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篇五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xx〕25号)要求,我部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部没有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详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篇六

总体上,领导班子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班子的成员们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能够坚持从党性原则和工作实际出发,并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改革创新意识较强。

(三)整体素质较高。

从整体结构来看,领导班子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基本形成了年龄结构明显优化、学历职称层次较高、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较为合理、具备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强的管理能力的领导群体。

(四)自身建设不断强化。

领导班子基本都能够坚持民主团结、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增强了团结协作精神,领导班子的形象普遍良好,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能自觉地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民主决策。

形式主义。

有些时候,习惯于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工作就是开会,会议越开越滥,文件越发越多,实际问题一个也解决不了。部分领导干部不深入群众,不深入基层,不深入调查研究。有的领导干部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只当官,不做事;只讲话,不督查。有的领导干部为追求政绩、求升迁,热衷于搞“形象工程”、“参观工程”,往往以点“代”面,甚至弄虚作假,搞数字游戏,向上报假数字,向下压高指标,压出了一个地方的浮夸风,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最终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官僚主义问题。

题缺乏公平、公正、公开”“不愿承担责任,甚至推卸责任”“听不得不同意见,个人说了算”

享乐主义问题。

部分领导干部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意识较差,部分领导干部身上还存在铺张浪费、办事奢华,把个人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事情多做一点觉得吃亏,待遇稍差一点满腹牢骚;在工作态度上,怕苦怕累,逃避责任,得过且过,不愿意到艰苦的地方工作,更不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重实效;在生活方式上,追求"贵族化",吃喝玩乐,沉湎于花天酒地、声色犬马。

奢靡之风问题。

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观念方面存在观念落后,工作创新意识有待提高。还存在铺张浪费、办事奢华、生活情趣不健康等问题。少数干部在生活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追求低级趣味,群众对这些问题反映强烈,影响了高校的干群关系。

其他方面问题。

稳定大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有的领导班子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四是个别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1.工作作风方面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彻底根除作风浮躁和形式主义。

2.工作思路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作用,加强各项工作的督察,要注重细节。

3.工作举措方面要明确工作思路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目的坚实后盾,更多收集有利于本单位工作发展的建议。多下基层,关心基层干部。

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篇七

为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们起草了《关于弘扬诚信文化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xx年7月11日至20xx年7月15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20xx年7月11日。

附件一: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关于弘扬诚信文化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篇八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现就市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篇九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网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有关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网络知识普及、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帮助和指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习网络知识、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2、对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建设第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等部门组织制定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研发、生产和推广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3、强制约束政策:强制预装、后装,不可不作为。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建设第十二条。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规划和建设本地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拓宽和规范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渠道。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上网场所建设,中小学校、依法设立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等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上网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由文化、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商、进口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且未在出厂时或销售前为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进行显著提示的,由国务院工信、工商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要求预装或后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不装即面临处罚。

4、防沉迷系统,学校的主体责任、家长的责任。

中小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

国家鼓励中小学校通过开设校外课堂等方式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帮助未成年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提高网络素养。

第四章预防和干预第十九条。

家庭、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

常规防沉迷系统解决方案中存在两个大问题:一是防的住pc端,防不住移动端;二是学校、家长和学生三者相对独立,相互难以形成有效协调,甚至责任不清不楚。但在最新的移动管理解决方案中都能得到完美解决。一个解决方案,将三者联系在一起,管理和指导同步进行,共同帮助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

5、经费支持。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四章预防和干预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中小学校配备专门教师或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增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或服务。

由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专项预算以及划拨的专项经费,能帮助教育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招标社会厂商参与防沉迷网络建设工作。一方面保障招标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参与建设企业参与积极性。整体来看,这也将是一个千亿级的需求释放,对移动互联网安全产业是极大的利好。

6、技术标准。

第四章预防和干预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以上指导标准实际上对过滤不良网站、上网时间管理和上网行为管理的'功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在pc端极易实现的功能,随着手机pad等终端上网常态化,管理难度更大,技术要求更高。

《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no.7(2016)》显示,截至12月,中国网民6.88亿,手机网民6.2亿,达90.1%。而前文所述,超过四分之三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近九成使用过手机上网。可见,今天防止未成年沉迷网络的挑战已经并且仍在持续集中向移动端。

使用传统pc上网,需要专门的场所、不易移动,一个网关可以实现绝大多数上网行为管理;而移动端不同于pc,不受地域、时间限制,可wifi可移动数据,硬件成本相对低廉,机动性强且极具隐蔽性。对于移动端的行为管理,不但技术门槛更高,管理难度也相对更大。

调查显示,85%的家长认为需要指导和监督孩子使用手机,大多学校不支持学生携带手机上学。学校和家长担心学生因为使用手机上网:晚上偷玩不睡觉、沉迷手游不能自拔、上课偷偷玩手机、浏览不良网站、网络交友不慎等,同时又有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然而随着学生人手一部手机成为标配,一刀切的禁令显然不能适应当今发展形势。手机、学生手表等移动端甚至开始成为学生人身安全保障措施的需求点。大禹治水,宜疏不宜堵,新兴的学生手机上网行为管理解决方案走进视野。

明眼人会发现,其实以上所述的需求和分析,完全就是企业移动管理(emm)解决方案开发企业的产品,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作为一家专注于企业移动管理和数据安全平台研发及应用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型公司,指掌易早已开发出相应产品:uu学生手机。

指掌易学生手机解决方案全面解决学生手机管理。

指掌易学生手机解决方案,又称uu学生手机,是指掌易针对教育领域开发的针对性移动管理解决方案。依托于指掌易自主研发的uu安全沙箱技术,实现移动设备管理和上网行为管理的功能需求,为中小学生营造一个绿色安全的手机使用环境。

具体来说,指掌易学生手机解决方案可实现如下功能:

1、亲情定位-通过随时随地查看孩子地理位置、活动轨迹,关注孩子人身安全;。

2、过滤不良王长-对孩子的手机进行网址过滤,让孩子健康上网,避免不良信息干扰;。

3、上网时间管理-只有在设置的特定时间内,孩子才可以介入手机网络,防止沉迷网络;。

4、区域围栏管理-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访问网络,保证教学秩序;。

通过安装一个软件,实现学生、家长、学校三方联动,对于学生,学校和家长都允许使用手机,方便与家人、朋友和同学交流,闲时上网行为不受干扰;对于家长来说,方便与孩子联络,特别是特发状况发生时,同时不必担心配置的手机影响孩子学习;对学校而言,能够对在校学生试用的手机统一管理,营造良好课堂秩序,让学生专注于学习,并加强老师、学生和家长之间的交流互动的同时,也方便课后作业和学习资料的下发,有利于学生及时巩固知识点,提升教学质量。可谓是一套三赢的方案。

一套软件实现全部功能,可低成本推企业定制手机。

从技术来说,指掌易的沙箱的技术,相当于在所有手机上实现一个薄的操作系统,将原本需要手机厂商配合的应用安全能力,无需改动手机,直接在所有手机上实现。故利用沙箱的能力,能极大的降低手机厂商定制手机的成本,快速推出企业定制手机。

因此,基于指掌易沙箱技术开发的学生手机解决方案,具备两种产品形态:其一,一套软件通过支持android和ios系统,适配绝大多数手机型号,实现移动管理;其二,根据需求与手机品牌合作打造学生定制手机,低成本、功能更强大。

总结。

虽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处于意见征求期,其具体实施细则和执行时间尚不明确,甚至有可能出现大幅变动,但这不影响国家网信办对此项工作的表态,同时,互联网安全企业也积极响应《条例》的发布。半个月以来逐渐形成讨论热点。

“移动互联网终端设备和上网管理不同于传统互联网,需要更加专业的技术支撑”,指掌易科技表示,“以企业移动管理解决方案为基础开发的教育领域解决方案,完全可实现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管理的诉求。《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利好我们这个领域上下游企业的发展”。

响应国家号召,希望emm领域企业能通过自身产品,为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信息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贡献微薄之力。

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篇十

xx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律师事务所受x1x父亲x2x的委托,指派我做为犯罪嫌疑人x1x嫌非法拘禁罪、罪的辩护人。我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x1x对案件的陈述,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就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而言:

犯罪嫌疑人x1x和被害人x3x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经公安机关询问查实,x1x和x3x二人于20xx年9月开始谈恋爱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xx年2月x3x提出分手,在恋爱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由此可见,x1x和x3x二人是有较深感情基础的。x1x个人供述其虽与x3x分手,但仍然放不下x3x,从分手到案发前,x3x也仍与x1x保持联系,关系仍比较密切,但让x1x所不能接受的是,在如此短的时间(仅约两个月)内,x3x居然和他人确立恋爱关系,也因此,二人产生争执,并酿成了本案中所发生的不愉快的事情。

从事实和感情上讲,犯罪嫌疑人x1x对被害人x3x造成的伤害是有感情原因的,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和行为,量刑时,应当将此事实作为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考虑在内。

二、就本案所涉非法拘禁罪和罪的量刑而言:

犯罪嫌疑人x1x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认为,两罪罪名虽然成立,但在量刑时应当定位在两罪的最低量刑幅度内,因为:1、对于非法拘禁行为,因自20xx年4月17日约23时x1x与x3x开始发生性关系至性行为结束后,二人即睡觉休息直至醒来x1x将x3x送回x3x单位,这在本案卷宗中是有所体现的,所以,非法拘禁的时间应从4月17日18时计算至当日23时,总计约五小时,时间较短,建议量刑时不判处有期徒刑,而选择拘役、管制刑罚方式,或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刑罚时间也宜从短;2、对于行为,x1x在意图与x3x发生性关系时,并未采取暴力手段也没有采用其它过激行为方式,而是通过劝慰的开导方式让x3x同意与其进行性行为,x3x虽不情愿与x1x进行性行为,但她并没有表现出极度的反抗情绪,应属于“半推半就”的认同,经公安机关及贵院询问查实并由x1x供述,二人进行性行为时,x1x先前并没有戴安全套,但在其射精前,及时戴上安全套,从根本上保证了x3x不会再受到更多的伤害,也确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见,x1x对x3x是有所爱护的,建议量刑时以三年有期徒刑为起刑点,且不宜过高。故辩护人万望贵院能够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事实情况并依法谨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量刑建议。

三、就犯罪嫌疑人态度而言:

本案犯罪嫌疑人x1x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接受公安机关及贵院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意识到了自己的罪过,表达了深深的忏悔之意,并得到了被害人x3x的谅解,x1x的主观恶性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都较小,同时,x1x本人也极为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1x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两罪并罚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罪)及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非法拘禁罪,刑罚期限从短为宜)。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律师事务所。

刘龙。

年6月28日。

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篇十一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规划和建设本地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拓宽和规范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渠道。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上网场所建设,中小学校、依法设立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等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上网设施。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

国家鼓励中小学校通过开设校外课堂等方式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帮助未成年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提高网络素养。

第十六条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注警示标识,注明收集信息的来源、内容和用途,并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收集、使用规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搜索服务的,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显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搜索结果。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网络空间中与其有关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删除、屏蔽。

第四章预防和干预。

第十九条家庭、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

第二十条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实施干预和矫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中小学校配备专门教师或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增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或服务。

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出台网络成瘾的本土化预测和诊断测评系统,制定诊断、治疗规范。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网络欺凌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二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以下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用户,并妥善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国家鼓励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发网络游戏产品年龄认证和识别系统软件。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示举报途径和举报方法,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及时受理处置公众对本单位网络信息服务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举报。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处置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实用公开征求意见说明(汇总12篇)篇十二

近日,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列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从现在起至4月27日,《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将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列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

《草案》指的生态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草案》设置了山体、森林资源、景观资源、生态廊道、三江六岸、植物植被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规定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加强山体保护,治理水土流失、禁止破坏生态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禁止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或者对其实施繁殖干扰、栖地破坏。

同时,《草案》要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并对居民和游客提出了行为准则,禁止7种行为:包括非法砍伐林木,毁林开垦,陡坡开垦;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擅自进入封闭区域;焚烧枯枝落叶、烧荒、野外烧烤、野炊;随意丢弃废弃物;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草案》也规定了自然水体保护措施,优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人口进行控制或搬迁,对排污项目进行清理整治;生态用水比例不低于用水总量的20%;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河流直接排污的建设项目,对已有项目实行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草案》还明确,我市对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这里所说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包括: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等区域。

其中,四明山和天台山坚持生态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等。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使公益林面积占到区域林地面积的78%左右。在25度以上陡坡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

象山港实行最严格的岸线保护措施,生态岸线长占比不低于陆域岸线总长度的30%,生活岸线和渔业岸线不低于40%;有序推进象山港海岛开发与保护,其他无人岛屿和旅游观光岛的开发,要严格控制开发规模、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象山港大桥以西原则上禁止围涂填海。

三门湾区域要制定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标准,提高产业准入门槛。恢复和重建三门湾湿地生态系统,实施滩涂复绿工程;禁止大规模开发南田岛。

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重点保护国际迁徙候鸟集中栖息地生态环境,逐步扩大湿地面积。

生态红线管控区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中之重,因此《草案》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空间格局和各类生态要素保护要求,划定本行政辖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加以严格保护。

根据《草案》,我市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除了六种区域划为一级管控区外,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这六种区域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的重要湿地、重要自然岸线;国家级公益林,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生态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保护原则】本市生态保护应当以改善生态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政府主导、陆海统筹、空间管控、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保护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的生态保护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处理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象山港、三门湾、四明山和天台山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负责区域生态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其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生态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并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生态保护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分工】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常设机构对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住房与城乡建设负责对城建、村镇建设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旅游、交通、海事、公安、文物、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保护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受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投诉人和控告人。

对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由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空间管控】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界限,实行空间用途管制。

第九条【生态保护与修复】本市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确保山体、水体、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不受破坏,维护和改善生态系统功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引导超过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人口逐步迁移。

第十条【森林资源保护】本市对森林资源实施重点保护,扩大森林覆盖面积,鼓励植树造林,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筑我市森林生态安全屏障。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严格实施森林限额采伐,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相改造、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维护森林生态健康。

第十一条【山体保护】本市实施山体保护,对荒山、荒地、裸露山体进行补栽补植,扩大植被面积,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进行全垦造林;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应当优先建设公益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湖库、河道、公路、沟坡等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并严格保护该区域内的植物、地衣等。

本市实施林地林权管理,严格执行林地定额管理,加强林地用途管制,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对利用林地垦造耕地工作的监管。(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饮用水源保护】本市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排放项目,已有的排污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有计划、有步骤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

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三条【水体保护】本市应当合理利用河网、湖库水资源,应当采取疏通河网水系、适量投放生物、放养滤食性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恢复河网、湖库水域生态系统。

严格控制河道两岸硬化;清除断头河,天然河道禁止断流改造。生态用水比例不低于用水总量的20%。(人大意见)。

本市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执行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地下水三个总量控制制度,落实取水计划管理制度和累进加价机制。(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水环境整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甬江、奉化江和余姚江干流及其一二级支流的管理,促进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道污染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给排水等公共设施,提高污水截污纳管率。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河流直接排污的建设项目,对已有向河流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行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海洋生态保护】市人民政府和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重要自然岸线、滨海湿地、滩涂、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重要的海洋生物保护区,重要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本市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控制制度和海域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升海洋生态功能。

开发岸线、海岛及周围海域等海洋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岸线、海岛的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六条【海洋生态整治与恢复】市人民政府和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和恢复。

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全市围垦实施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禁止在不适宜围垦、生态敏感区和海洋保护区进行围填海活动,其他区域除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外,禁止围填海项目开发。围填海造地后,确保20%以上造地面积用于建设生态湿地,并确保围填区保留12%以上的水面率。(市人大建设,市围涂规划)。

严格保护象山港、三门湾、象山东海岸等重要自然岸线,禁止开发天然礁石岸线,禁止侵吞自然岸线开展围填海工程,确保我市陆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滩涂、湿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控制水产养殖密度和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合理调整养殖布局,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生物多样性保护】本市加强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和海洋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定期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资源数据库。

加强动植物自然生境的保护,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砍伐、采集、猎捕、贩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加强对入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制度,防范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十九条【景观资源保护(含地质公园)】本市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自然景观、地质遗迹、特色民居村落、古渔港等自然标志物和历史遗迹的保护。

应当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适度控制旅游规模和人文景点建设,规范游览活动,保证自然生态系统不受破坏。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本市优化矿产资源布局,严格控制生态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加强现有矿山开采项目的生态环境治理,矿山开采封场后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新建矿山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实行严格的项目准入制度,并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

(四)主要城镇周边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采矿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生态廊道和生态绿地保护】本市强化生态空间的管控,构筑绿色生态廊道,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生态廊道的构建应当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包括生态绿楔、山体廊道、水系廊道、交通廊道、市政廊道等。

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农村居民集中点、农林牧渔生产必要的临时配套设施以外,禁止在生态廊道内进行开发建设。生态廊道内现有不符合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限期转型。

第二十二条【三江六岸廊道保护】本市加强三江六岸开发与保护,以公用、开放、连续的原则统筹规划,优化区域生态景观体系,保护三江流域历史文化资源,保障水系统安全,构建城市绿色生态网络。(三江六岸规划)。

对三江六岸区域实行严格的走廊空间管制和滨江区域形态控制,保护滨江开敞、绿色公共开放空间,禁止改变生态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大规模商业、住宅开发项目。(三江六岸规划,人大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为准则】生态保护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砍伐林木,毁林开垦,陡坡开退;。

(二)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三)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擅自进入封闭区域;。

(五)焚烧枯枝落叶、烧荒、野外烧烤、野炊;。

(六)随意丢弃废弃物;。

(七)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一港两湾保护】本市对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共同推进重点区域生物资源和海洋环境的恢复。

本条例所指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包括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等区域。

第二十五条【四明山、天台山保护】四明山和天台山坚持生态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等。

以江河源头、大型水库周围区域为重点,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使公益林面积达到区域有林地面积的78%左右。

实施封山育林、迹地更新和退耕还林等工程,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

严禁一切破坏性开发,严格控制生产经营和生活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合理界定适度畜禽养殖规模,在水源地、旅游区等水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审批畜禽养殖项目,已有的相关企业要限期搬迁。(四明山规划纲要)。

第二十六条【象山港保护】象山港区域生态保护应当以海洋生态保护为立足点,优化海洋功能,保护海洋资源。

象山港大桥以西原则上禁止围涂填海,确因公共需要少量围涂造地的应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评估,并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象山港空间保护规划纲要20xx)。

禁止在象山港沿岸及岛屿新建、扩建电力、化工、炼油、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修造船、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象山港条例)。

第二十八条【三门湾保护】三门湾区域生态保护,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城镇、产业、生态的空间管制分区,制定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标准,提高产业准入门槛。

保护三门湾北部山体林地,具体包括从宁海越溪镇的西北部至石浦镇西部山体林地,以及鹤浦镇的东部山体林地,对区域内林业生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进行监管,严格禁止任何破坏山林、防护林等的活动。(三门湾区域规划)。

第二十九条【杭州湾保护】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应当重点保护国际迁徙候鸟集中栖息地生态环境,逐步扩大湿地面积,减少人为干扰破坏,防止湿地退化、生境缩减、生物多样性下降。(人大意见、杭州湾湿地规划)。

严格控制杭州湾区域围涂规模与数量,杭州湾新区三八江以西、十二塘以北区域禁止新建围涂项目,严格控制杭州湾跨海大桥以西住宅和商业等开发项目。(人大意见,杭州湾规划环评)。

编制杭州湾区域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严格控制污水直排杭州湾,提高杭州湾区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人大意见)。

第三十条【优化空间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我市生态保护规划,并在四明山区、象山港、杭州湾和三门湾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编制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区内各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多规融合。

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产业发展专项等,应当与生态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生态保护要求,依据生态空间格局和各类生态要素保护要求,划定本行政辖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加以严格保护。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四)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应当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经批准的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一级管控区划定要求】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或省级的重要湿地、重要自然岸线;。

(五)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

(六)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第三十三条【分级管控要求】本市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在符合主导生态功能要求的基础上,集中布局,实行差别化分级管控:

(二)二级管控区尽量保持生态系统现状,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和水利等必要的公共设施;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标志标识】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

第三十五条【调整原则】依法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修改,确需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遵循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的原则按程序进行调整。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度应当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变更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调整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三)组织召开调整方案专家论证会,经本级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新建项目控制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建设活动,遵循环保生态的原则,满足低强度、低密度的建设要求,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形态、色彩等方面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周边景观风貌。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用地布局应当集约化、小型化;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

第三十八条【现有项目处置原则】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既有项目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可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三)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清理或者迁出;。

(四)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生态保护区内既有项目是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之前,已经建设或者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现有项目处置方式】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既有项目进行清理,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确定可以保留的项目,不得改(扩)建,确需改(扩)建的,应当按照新增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确定需要整改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整改要求予以整改,拆除位于重要生态敏感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完善环保配套设施,消除项目对生态保护的不利影响。

确定需要改变用途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准入要求,转型为生态旅游、休闲度假、都市农业等与生态保护相适应的产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确定需要置换用地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权属单位协商置换至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区内,或者依法实施土地储备。

确定拆除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条【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本市实行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对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四十一条【监督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督察制度,对生态保护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的清理与处置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对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生态补偿机制】我市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我市逐步完善资金、技术、智力、实物等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区域、流域等生态补偿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

生态补偿主要通过财政转移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补偿范围和对象】生态补偿范围应当覆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具体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补偿范围内,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或饮用水源保护区有重叠的,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补偿,适用最高补偿标准。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下列组织和个人作为补偿对象,可以获得生态补偿: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生态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补偿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的,补偿标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生态补偿标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区财政部门转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态补偿资金在到帐后十五日内转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其他组织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因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生态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

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审计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信息公开】我市建立生态保护信息公开机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的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公报、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建设项目情况、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环境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众参与】我市鼓励公众参与生态保护,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义务监督员制度、市民检查团制度、生态保护热线电话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对生态保护区内涉及公众权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应当通过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鼓励依法设立从事生态保护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生态保护活动,提供环境公益服务。

第四十八条【已有罚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责任的;。

(三)未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生态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处置既有项目的;。

(四)对违法建设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五)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其他罚责】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破坏保护标志罚责】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标志的,由设置该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生态补偿罚责】违反生态补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补偿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生态补偿资金的;。

(三)滞留生态补偿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的。

第五十三条【生态补偿罚责】生态补偿对象未按照生态任务目标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市和县(市)区农林、水利、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的情况,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

生态补偿对象因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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