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FS文字使者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

在写条据书信时,我们需要注意用词准确、格式规范,以便让读者更容易理解我们想表达的意思。写条据书信时,可以参考一些文献或者案例,以提高写作水平。根据您的要求,我司已出具一份支票作为您支付本次订单的付款方式,请及时到我司指定银行进行兑现。

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篇一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收购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事项,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法尔胜,证券代码:000890)已于20xx年3月15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并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xx-003)。于20xx年3月22日刊登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xx-004)。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正在进行过程中,公司督促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承诺的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重组文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3月29日。

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篇二

为进一步提高我乡环境质量,提升整体文明形象,201x年12月至201x年3月,全乡集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根据《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城区环境秩序综合整治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严禁乱摆乱占、乱拉乱挂,不得在门前和公共绿地内摆放广告牌、车辆,堆放纸箱、拖把、扫帚,悬挂晾晒毛巾、衣服、被褥、啤酒瓶等物品。

二、商铺业主应严格落实门前双三包责任制,门前车辆停放划线定位,并及时规范车辆停放,确保整齐有序。各商铺业主自行清理店门、橱窗、外墙各类广告、字帖。

三、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严禁张贴宣传品、悬挂横(竖)幅等,不得随意支拱门、搭建平台宣传等。违法张贴涂写野广告10处(含10处)以下的,乡环治办将依据《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经乡住建办审批,未经批准新上户外广告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

五、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带泥上路。运输沙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六、当场天,各类临时性摊点要进行统一规划摆放,严禁扯篷。

七、场镇居民每天产生生活垃圾要统一摆放,便于保洁人员统一进行清理,严禁将生活垃圾随意倾倒。

八、在场镇主干道停车量较多的马路两边划停车位线,所有机动车要规范停放,严禁乱摆乱放。

九、所有住户门前屋后,严禁摆放杂草、苞谷等物品,需呈现出干净、整洁、有序的卫生环境。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乡环治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罚。

xx年xx月xx日。

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篇三

总体上,领导班子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班子的成员们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能够坚持从党性原则和工作实际出发,并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改革创新意识较强。

(三)整体素质较高。

从整体结构来看,领导班子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基本形成了年龄结构明显优化、学历职称层次较高、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较为合理、具备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强的管理能力的领导群体。

(四)自身建设不断强化。

领导班子基本都能够坚持民主团结、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增强了团结协作精神,领导班子的形象普遍良好,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能自觉地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民主决策。

形式主义。

有些时候,习惯于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工作就是开会,会议越开越滥,文件越发越多,实际问题一个也解决不了。部分领导干部不深入群众,不深入基层,不深入调查研究。有的领导干部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只当官,不做事;只讲话,不督查。有的领导干部为追求政绩、求升迁,热衷于搞“形象工程”、“参观工程”,往往以点“代”面,甚至弄虚作假,搞数字游戏,向上报假数字,向下压高指标,压出了一个地方的浮夸风,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最终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官僚主义问题。

题缺乏公平、公正、公开”“不愿承担责任,甚至推卸责任”“听不得不同意见,个人说了算”

享乐主义问题。

部分领导干部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意识较差,部分领导干部身上还存在铺张浪费、办事奢华,把个人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事情多做一点觉得吃亏,待遇稍差一点满腹牢骚;在工作态度上,怕苦怕累,逃避责任,得过且过,不愿意到艰苦的地方工作,更不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重实效;在生活方式上,追求"贵族化",吃喝玩乐,沉湎于花天酒地、声色犬马。

奢靡之风问题。

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观念方面存在观念落后,工作创新意识有待提高。还存在铺张浪费、办事奢华、生活情趣不健康等问题。少数干部在生活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追求低级趣味,群众对这些问题反映强烈,影响了高校的干群关系。

其他方面问题。

稳定大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有的领导班子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四是个别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1.工作作风方面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彻底根除作风浮躁和形式主义。

2.工作思路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作用,加强各项工作的督察,要注重细节。

3.工作举措方面要明确工作思路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目的坚实后盾,更多收集有利于本单位工作发展的建议。多下基层,关心基层干部。

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篇四

为了提升无量溪滨河公园服务功能,满足城乡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需求,拟在无量溪以东、彩虹桥以南50亩地块上建设游乐园项目。现公开对外招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规模和建设期限。

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第一年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对外营业。

二、建设内容。

按照功能完善、体量适度、环境相宜的原则规划建设项目,项目至少囊括摩天轮、海盗船、过山车、旋转木马等基本游乐项目。具体项目以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三、优惠政策。

1、特许经营权为40年,特许经营权收益按项目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进行提取。

2、在无量溪滨河公园区域内只规划建设一家游乐园项目。

3、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划建设一定的经营性用房等辅助设施(临时建筑)。

四、本项目为竞争性选择合作伙伴,设立保证金为100万元人民币,退出机制等未尽事宜以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希望有意向的投资商于5月xx日之前带建设方案参与商谈。

五、联系人:谈139661762。

xx县旅游发展指挥部。

年4月26日。

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篇五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xx〕25号)要求,我部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部没有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详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篇六

为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们起草了《关于弘扬诚信文化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xx年7月11日至20xx年7月15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20xx年7月11日。

附件一: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关于弘扬诚信文化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篇七

今天(2016-03-13)下午,“互联网+”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办法》要求,因平台没有履行义务造成的违法行为,将由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处罚。

另外,《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与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定期报送入网食品经营者台账等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明确第三方平台的义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餐饮食品订购配送等市场发展迅速。互联网餐饮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

记者从研讨会开幕式上获悉,食药监局即将出台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并在《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和细化,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三方面义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陈副司长介绍,第一是一般性义务。比如说管理的规则的制定,应急事件的处置,数据的保存,协助召回和配合检查的义务;二是管理义务。包括主体准入的审查,经营产品信息的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的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如果因为第三方平台的原因导致无法找到违法的经营者,那么第三方平台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

“神秘买家”制度抽检网络食品。

此外,陈表示,《办法》还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督抽检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管辖权问题。

其中,《办法》中提出一项名为“神秘买家”的制度。陈表示,由于网络食品的特点,监管人员无法上门进行抽检,工作人员将以普通买家的身份在网络上订餐,购买来的食品将封存好,作为样品向监管人员供样,进行检测。

陈指出,《办法》明确规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义务造成的违法行为,将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直接进行处罚。

如果网络销售商供货有质量问题或者是违法行为的,将由入网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网络订餐月底出台监管办法无许可禁售自制食品。

未经许可不得网售自制食品消费者可向外卖平台索赔。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食品。记者从昨天的“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动员会”上获悉,本市月底将出台《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这意味着网络订餐、“朋友圈美食”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

《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与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定期报送入网食品经营者台账等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相关新闻――6家无证网上外卖餐馆被查。

在海淀区学院路北京邮电大学南门外,大约500米的街上小饭馆一家挨着一家,大概有40多家。今天上午,市食药监局稽查总队和海淀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进行突击检查,6家既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也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馆被要求暂停营业。

这些小饭馆面积都不大,有的小操作间两个人转身都困难。市食药监局稽查总队、网监执法大队队长李g告诉记者,今天查处的“申五厨房”等6家饭馆都没有经营许可证,通过饿了吧、美团外卖进行网络订餐服务。食药监局目前正通过网络搜索进行全市排查,已经锁定了一些有问题的外卖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提供问题外卖餐饮的网络平台,将面临5万到20万元的处罚。

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篇八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xx〕25号)要求,我部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部没有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详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篇九

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提到:“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实施干预和矫治”,明确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实施干预、矫治。同时,意见稿对学校、家庭、政府、社会等各方在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方面提出了具体责任和要求。

意见稿共分为总则、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预防和干预、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章节三十六条内容,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网络环境以及保护青少年网络权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目的是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记者了解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6月,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4.7%: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30.4%,10-19岁、30-39岁群体占比分别为20.1%、24.2%。与底相比,10岁以下儿童群体与40岁以上中高龄群体占比均有所增长。

据悉,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是年10月31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意见。详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通知。

附:

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篇十

意见稿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需要购物场所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依法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倒卖”游客面临重罚。

根据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的,可能面临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禁“零团费”“低价游”

强迫游客购物的另一面是各种“零团费”、“低价游”。意见稿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能不给导游付工资。

意见稿明确,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导游临时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时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强管理]禁止将套票强制出售。

意见稿明确,严禁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网络经营旅游要有证。

按照新规,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业务、经营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服务内容的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网站还应当与旅游主管部门联网认证。

立法意见网上征集。

如果您对《安徽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自己的意见,也可以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的“立法意见网上征集”栏目提出意见。信函邮寄地址:合肥市中山路1号一号楼西侧三楼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制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旅游条例征求意见”。电子邮件地址:ahfzb@。

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篇十一

网售“私房美食”走俏,然而,准入门槛低、普遍无证经营、加工场所卫生状况不明……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始终处于监管盲区。

针对这样的现状,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也需担责。

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食药总局日前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须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同时,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针对主体信息公示,《办法》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办法》同时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作出了约束。如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办法》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界定是,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通过网络经营的土特产、甜点、水果、卤味等,都在此办法监管范围之内。

多数卖家对“持证经营”持观望态度。

“我本人还是希望能去办张证的,毕竟手头有证,做生意心里才踏实,而且消费者看着放心了,生意也会更好。”一位在微信售卖生鲜土特产的卖家表示。不过,他也向记者透露,自己咨询过办证的问题,了解到办证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考虑到成本,最后只好作罢。

有多位卖家也抱有同样的疑虑,因为没有专门的店面,经营资质无法达到办证条件,对于《办法》,他们目前仍持观望态度。

“大多数卖家在网上卖食品,图的就是低门槛和低成本。”有卖家表示,如果出台相关规定要求一定要办证,考虑到办证手续和成本等方面的问题,应该有不少卖家会选择退出。

记者从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网络食品经营者登记条件是否会放宽、审核手续是否会简化,还是要取决于食药监部门的相关政策。而省食药监局则表示,目前《办法》还处于意见征集阶段,待到办法正式出台,食药监部门将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方平台已出台相应细则。

虽然《办法》还未正式出台,但一些第三方平台已经率先行动。淘宝网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淘宝已发布了《食品行业特种经营资质备案通知》,8月底开始,未提交食品特种经营资质的卖家不允许发布商品,同时对存量商品执行下架处理。不过,对于纯粹经营农产品及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商家,如自产自销农产品、水果、蔬菜、水产、海产这些无qs包装的商品,暂时还不需要卖家提供相关证照。

腾讯客服官方网站也规定,微信支付商户类目中“商户类目对应资质、费率、结算周期”,要申请“餐饮/食品”类商户,至少需要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但具体的食品准入类型及审核办法等信息还未见发布。

一号店则规定,入驻商家若经营食品,都必须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若经营进口食品、蔬果、鲜活水产品、母婴奶粉辅食等其他食品,则还需额外提供相关的.证明或单据。

消费者担心《办法》执行有难度。

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以及第三方平台来说,《办法》的出台无疑会带来不少约束,但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这意味着网购食品时有了更多的保障。

记者采访了几位市民,他们均表示网售食品监管缺失的情况“是该管管了”。“以后可以直接在网页上看到卖家的证照,虽然有证不等于食品就安全,但起码买得更放心。”市民陈小姐表示。

然而,也有很多消费者担心《办法》会流于形式。“之前很多曝出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商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一应俱全,结果还不是有问题?”市民翁先生认为,对多数网络食品经营者来说,《办法》的处罚力度并不大,恐怕会遭遇“软执行”。

专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大全(12篇)篇十二

近日,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列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从现在起至4月27日,《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将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列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

《草案》指的生态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草案》设置了山体、森林资源、景观资源、生态廊道、三江六岸、植物植被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规定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加强山体保护,治理水土流失、禁止破坏生态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禁止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或者对其实施繁殖干扰、栖地破坏。

同时,《草案》要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并对居民和游客提出了行为准则,禁止7种行为:包括非法砍伐林木,毁林开垦,陡坡开垦;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擅自进入封闭区域;焚烧枯枝落叶、烧荒、野外烧烤、野炊;随意丢弃废弃物;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草案》也规定了自然水体保护措施,优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人口进行控制或搬迁,对排污项目进行清理整治;生态用水比例不低于用水总量的20%;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河流直接排污的建设项目,对已有项目实行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草案》还明确,我市对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这里所说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包括: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等区域。

其中,四明山和天台山坚持生态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等。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使公益林面积占到区域林地面积的78%左右。在25度以上陡坡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

象山港实行最严格的岸线保护措施,生态岸线长占比不低于陆域岸线总长度的30%,生活岸线和渔业岸线不低于40%;有序推进象山港海岛开发与保护,其他无人岛屿和旅游观光岛的开发,要严格控制开发规模、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象山港大桥以西原则上禁止围涂填海。

三门湾区域要制定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标准,提高产业准入门槛。恢复和重建三门湾湿地生态系统,实施滩涂复绿工程;禁止大规模开发南田岛。

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重点保护国际迁徙候鸟集中栖息地生态环境,逐步扩大湿地面积。

生态红线管控区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中之重,因此《草案》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空间格局和各类生态要素保护要求,划定本行政辖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加以严格保护。

根据《草案》,我市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除了六种区域划为一级管控区外,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这六种区域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的重要湿地、重要自然岸线;国家级公益林,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生态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保护原则】本市生态保护应当以改善生态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政府主导、陆海统筹、空间管控、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保护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的生态保护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处理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象山港、三门湾、四明山和天台山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负责区域生态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其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生态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并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生态保护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分工】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常设机构对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住房与城乡建设负责对城建、村镇建设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旅游、交通、海事、公安、文物、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保护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受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投诉人和控告人。

对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由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空间管控】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界限,实行空间用途管制。

第九条【生态保护与修复】本市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确保山体、水体、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不受破坏,维护和改善生态系统功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引导超过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人口逐步迁移。

第十条【森林资源保护】本市对森林资源实施重点保护,扩大森林覆盖面积,鼓励植树造林,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筑我市森林生态安全屏障。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严格实施森林限额采伐,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相改造、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维护森林生态健康。

第十一条【山体保护】本市实施山体保护,对荒山、荒地、裸露山体进行补栽补植,扩大植被面积,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进行全垦造林;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应当优先建设公益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湖库、河道、公路、沟坡等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并严格保护该区域内的植物、地衣等。

本市实施林地林权管理,严格执行林地定额管理,加强林地用途管制,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对利用林地垦造耕地工作的监管。(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饮用水源保护】本市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排放项目,已有的排污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有计划、有步骤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

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三条【水体保护】本市应当合理利用河网、湖库水资源,应当采取疏通河网水系、适量投放生物、放养滤食性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恢复河网、湖库水域生态系统。

严格控制河道两岸硬化;清除断头河,天然河道禁止断流改造。生态用水比例不低于用水总量的20%。(人大意见)。

本市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执行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地下水三个总量控制制度,落实取水计划管理制度和累进加价机制。(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水环境整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甬江、奉化江和余姚江干流及其一二级支流的管理,促进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道污染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给排水等公共设施,提高污水截污纳管率。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河流直接排污的建设项目,对已有向河流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行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海洋生态保护】市人民政府和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重要自然岸线、滨海湿地、滩涂、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重要的海洋生物保护区,重要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本市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控制制度和海域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升海洋生态功能。

开发岸线、海岛及周围海域等海洋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岸线、海岛的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六条【海洋生态整治与恢复】市人民政府和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和恢复。

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全市围垦实施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禁止在不适宜围垦、生态敏感区和海洋保护区进行围填海活动,其他区域除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外,禁止围填海项目开发。围填海造地后,确保20%以上造地面积用于建设生态湿地,并确保围填区保留12%以上的水面率。(市人大建设,市围涂规划)。

严格保护象山港、三门湾、象山东海岸等重要自然岸线,禁止开发天然礁石岸线,禁止侵吞自然岸线开展围填海工程,确保我市陆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滩涂、湿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控制水产养殖密度和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合理调整养殖布局,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生物多样性保护】本市加强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和海洋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定期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资源数据库。

加强动植物自然生境的保护,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砍伐、采集、猎捕、贩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加强对入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制度,防范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十九条【景观资源保护(含地质公园)】本市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自然景观、地质遗迹、特色民居村落、古渔港等自然标志物和历史遗迹的保护。

应当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适度控制旅游规模和人文景点建设,规范游览活动,保证自然生态系统不受破坏。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本市优化矿产资源布局,严格控制生态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加强现有矿山开采项目的生态环境治理,矿山开采封场后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新建矿山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实行严格的项目准入制度,并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

(四)主要城镇周边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采矿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生态廊道和生态绿地保护】本市强化生态空间的管控,构筑绿色生态廊道,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生态廊道的构建应当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包括生态绿楔、山体廊道、水系廊道、交通廊道、市政廊道等。

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农村居民集中点、农林牧渔生产必要的临时配套设施以外,禁止在生态廊道内进行开发建设。生态廊道内现有不符合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限期转型。

第二十二条【三江六岸廊道保护】本市加强三江六岸开发与保护,以公用、开放、连续的原则统筹规划,优化区域生态景观体系,保护三江流域历史文化资源,保障水系统安全,构建城市绿色生态网络。(三江六岸规划)。

对三江六岸区域实行严格的走廊空间管制和滨江区域形态控制,保护滨江开敞、绿色公共开放空间,禁止改变生态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大规模商业、住宅开发项目。(三江六岸规划,人大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为准则】生态保护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砍伐林木,毁林开垦,陡坡开退;。

(二)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三)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擅自进入封闭区域;。

(五)焚烧枯枝落叶、烧荒、野外烧烤、野炊;。

(六)随意丢弃废弃物;。

(七)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一港两湾保护】本市对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共同推进重点区域生物资源和海洋环境的恢复。

本条例所指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包括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等区域。

第二十五条【四明山、天台山保护】四明山和天台山坚持生态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等。

以江河源头、大型水库周围区域为重点,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使公益林面积达到区域有林地面积的78%左右。

实施封山育林、迹地更新和退耕还林等工程,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

严禁一切破坏性开发,严格控制生产经营和生活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合理界定适度畜禽养殖规模,在水源地、旅游区等水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审批畜禽养殖项目,已有的相关企业要限期搬迁。(四明山规划纲要)。

第二十六条【象山港保护】象山港区域生态保护应当以海洋生态保护为立足点,优化海洋功能,保护海洋资源。

象山港大桥以西原则上禁止围涂填海,确因公共需要少量围涂造地的应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评估,并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象山港空间保护规划纲要20xx)。

禁止在象山港沿岸及岛屿新建、扩建电力、化工、炼油、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修造船、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象山港条例)。

第二十八条【三门湾保护】三门湾区域生态保护,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城镇、产业、生态的空间管制分区,制定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标准,提高产业准入门槛。

保护三门湾北部山体林地,具体包括从宁海越溪镇的西北部至石浦镇西部山体林地,以及鹤浦镇的东部山体林地,对区域内林业生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进行监管,严格禁止任何破坏山林、防护林等的活动。(三门湾区域规划)。

第二十九条【杭州湾保护】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应当重点保护国际迁徙候鸟集中栖息地生态环境,逐步扩大湿地面积,减少人为干扰破坏,防止湿地退化、生境缩减、生物多样性下降。(人大意见、杭州湾湿地规划)。

严格控制杭州湾区域围涂规模与数量,杭州湾新区三八江以西、十二塘以北区域禁止新建围涂项目,严格控制杭州湾跨海大桥以西住宅和商业等开发项目。(人大意见,杭州湾规划环评)。

编制杭州湾区域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严格控制污水直排杭州湾,提高杭州湾区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人大意见)。

第三十条【优化空间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我市生态保护规划,并在四明山区、象山港、杭州湾和三门湾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编制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区内各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多规融合。

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产业发展专项等,应当与生态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生态保护要求,依据生态空间格局和各类生态要素保护要求,划定本行政辖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加以严格保护。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四)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应当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经批准的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一级管控区划定要求】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或省级的重要湿地、重要自然岸线;。

(五)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

(六)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第三十三条【分级管控要求】本市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在符合主导生态功能要求的基础上,集中布局,实行差别化分级管控:

(二)二级管控区尽量保持生态系统现状,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和水利等必要的公共设施;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标志标识】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

第三十五条【调整原则】依法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修改,确需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遵循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的原则按程序进行调整。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度应当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变更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调整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三)组织召开调整方案专家论证会,经本级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新建项目控制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建设活动,遵循环保生态的原则,满足低强度、低密度的建设要求,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形态、色彩等方面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周边景观风貌。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用地布局应当集约化、小型化;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

第三十八条【现有项目处置原则】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既有项目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可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三)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清理或者迁出;。

(四)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生态保护区内既有项目是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之前,已经建设或者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现有项目处置方式】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既有项目进行清理,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确定可以保留的项目,不得改(扩)建,确需改(扩)建的,应当按照新增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确定需要整改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整改要求予以整改,拆除位于重要生态敏感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完善环保配套设施,消除项目对生态保护的不利影响。

确定需要改变用途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准入要求,转型为生态旅游、休闲度假、都市农业等与生态保护相适应的产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确定需要置换用地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权属单位协商置换至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区内,或者依法实施土地储备。

确定拆除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条【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本市实行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对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四十一条【监督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督察制度,对生态保护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的清理与处置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对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生态补偿机制】我市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我市逐步完善资金、技术、智力、实物等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区域、流域等生态补偿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

生态补偿主要通过财政转移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补偿范围和对象】生态补偿范围应当覆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具体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补偿范围内,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或饮用水源保护区有重叠的,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补偿,适用最高补偿标准。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下列组织和个人作为补偿对象,可以获得生态补偿: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生态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补偿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的,补偿标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生态补偿标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区财政部门转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态补偿资金在到帐后十五日内转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其他组织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因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生态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

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审计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信息公开】我市建立生态保护信息公开机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的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公报、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建设项目情况、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环境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众参与】我市鼓励公众参与生态保护,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义务监督员制度、市民检查团制度、生态保护热线电话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对生态保护区内涉及公众权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应当通过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鼓励依法设立从事生态保护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生态保护活动,提供环境公益服务。

第四十八条【已有罚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责任的;。

(三)未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生态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处置既有项目的;。

(四)对违法建设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五)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其他罚责】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破坏保护标志罚责】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标志的,由设置该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生态补偿罚责】违反生态补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补偿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生态补偿资金的;。

(三)滞留生态补偿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的。

第五十三条【生态补偿罚责】生态补偿对象未按照生态任务目标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市和县(市)区农林、水利、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的情况,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

生态补偿对象因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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