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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家奖学金个人主要事迹及收获一
一、参评对象
学籍在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且入学一年以上、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根据我校上级主管部门今年下达的分配名额,化学工程学院1-2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所在宿舍安全卫生合格。
四、评审组织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培养依托单位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审、公开答辩。
五、评选程序
1.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及相应的支持材料,向化工学院研究生秘书提出申请。
2.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材料进行初步评审,评审主要考核学生的科研成果,如学生在其他方面(包括:道德风尚、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表现非常突出,可予以兼顾;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培养化工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化工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化工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3.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化工学院公示阶段向化工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化工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4.获奖研究生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申请材料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5.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六、评选办法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原则上以硕士课程成绩、科研表现、综合素质加权后的得分为主要依据。化工学院研究生奖励评审小组参考以下方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奖学金评定细则。
硕士研究生学费奖学金评选,原则上以硕士课程成绩、科研表现、综合素质加权后的得分为主要依据。
加权成绩=科研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创新能力)× 65%+学位课成绩× 30%+ 辅导员评价× 5%
《加权成绩计算公式说明》附后。
七、其他事项
1.评审过程中所有上报材料均不再退回。
2.可重复获奖,但第二次申请奖学金时,前一次获奖时申报用过的成果清零,不得再用。
3. 当总评定分值相同时,以学院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者。
4.在此期间,如有上级新文件下发,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化学工程学院
20xx年9月26日
主题国家奖学金个人主要事迹及收获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xx]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教财[20xx]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xx]17号)文件精神,制定我院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
表现优异的二年级(含)以上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定向、委培等在职培养类型研究生)。20xx级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奖励额度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实践能力突出;
5、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30%。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条
1、获得上一年度的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研究生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5、在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经历丰富,表现突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七)有课程不及格;
(八)参评过程中提供不符事实的信息;
(九)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十)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荣誉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课题需要提交获得立项的申报书和立项书。
2、导师签署意见。
3、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评审,按照1比1。2的比例,根据基础评审得分排序确定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学院公示初步候选人名单,公示后一天内接受学生的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4、对入围学生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实行评选。
5、结果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申诉机构为党政联席会议。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6、研究生院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计分方法
1、综合成绩分数=基本分数×80%+面试分数×20%
基本分数=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40%+科研成绩×40%+司法考试×5%+社会公益×15%
其中学习成绩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学位课和选修课,以教务老师给出的总成绩单为准。
科研成绩包括:论文、著作(含译著)、科研奖励、参与课题。
公益项目包括:校文体竞赛、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党务、团务、社团等。
2、科研成绩、司法考试、社会公益计分方法
(1)科研成绩
注:其他级别非法学类期刊参照同级别法学类期刊降一级计分,非学术性杂志等级由评审委员会认定。在各级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每次计3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6分。在华中法律书院担任主讲人每次计5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
专著、译著、参编计分:
①学校规定奖励的十大权威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计90分,译著计60分。
②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计60分,译著计30分。
③参编人员加分根据参编人数比例计算。例:三人参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人可计30分。四人参编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人可计15分。
专业竞赛及科研成果获奖计分
注:①同一项目多次获奖,限加最高分;
②集体项目参照上表规定在2分之内酌情计分。
3、答辩会
(1)参加答辩会的资格。按基本评分细则评出每位参评者的基本分值,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按1比1。2的比例确定参加国家奖学金答辩会的名单。
(2)答辩会的要求。答辩人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学业情况、科研情况、获奖情况、参加社会工作情况等,其中以从事科研情况为主)。答辩陈述时间为博士七分钟、硕士五分钟,回答评委提问为三分钟。答辩会评委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4、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的确定
根据综合成绩(基本分数、面试分数),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确定。
第八条 附则
(一)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xx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国家奖学金个人主要事迹及收获三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研究生投身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北京石油化工学院20xx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研发〔20xx〕17号)文件要求,结合化工学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学籍在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且入学一年以上、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根据我校上级主管部门今年下达的分配名额,化学工程学院1-2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所在宿舍安全卫生合格。
四、评审组织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培养依托单位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审、公开答辩。
五、评选程序
1.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及相应的支持材料,向化工学院研究生秘书提出申请。
2.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材料进行初步评审,评审主要考核学生的科研成果,如学生在其他方面(包括:道德风尚、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表现非常突出,可予以兼顾;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培养化工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化工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化工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3.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化工学院公示阶段向化工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化工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4.获奖研究生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申请材料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5.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六、评选办法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原则上以硕士课程成绩、科研表现、综合素质加权后的得分为主要依据。化工学院研究生奖励评审小组参考以下方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奖学金评定细则。
硕士研究生学费奖学金评选,原则上以硕士课程成绩、科研表现、综合素质加权后的得分为主要依据。
加权成绩=科研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创新能力)× 65%+学位课成绩× 30%+ 辅导员评价× 5%
《加权成绩计算公式说明》附后。
七、其他事项
1.评审过程中所有上报材料均不再退回。
2.可重复获奖,但第二次申请奖学金时,前一次获奖时申报用过的成果清零,不得再用。
3. 当总评定分值相同时,以学院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者。
4.在此期间,如有上级新文件下发,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化学工程学院
20xx年9月26日
主题国家奖学金个人主要事迹及收获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xx]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教财[20xx]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xx]17号)文件精神,制定我院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
表现优异的二年级(含)以上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定向、委培等在职培养类型研究生)。20xx级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奖励额度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实践能力突出;
5、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30%。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条
1、获得上一年度的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研究生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5、在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经历丰富,表现突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七)有课程不及格;
(八)参评过程中提供不符事实的信息;
(九)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十)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荣誉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课题需要提交获得立项的申报书和立项书。
2、导师签署意见。
3、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评审,按照1比1。2的比例,根据基础评审得分排序确定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学院公示初步候选人名单,公示后一天内接受学生的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4、对入围学生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实行评选。
5、结果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申诉机构为党政联席会议。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6、研究生院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计分方法
1、综合成绩分数=基本分数×80%+面试分数×20%
基本分数=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40%+科研成绩×40%+司法考试×5%+社会公益×15%
其中学习成绩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学位课和选修课,以教务老师给出的总成绩单为准。
科研成绩包括:论文、著作(含译著)、科研奖励、参与课题。
公益项目包括:校文体竞赛、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党务、团务、社团等。
2、科研成绩、司法考试、社会公益计分方法
(1)科研成绩
注:其他级别非法学类期刊参照同级别法学类期刊降一级计分,非学术性杂志等级由评审委员会认定。在各级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每次计3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6分。在华中法律书院担任主讲人每次计5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
专著、译著、参编计分:
①学校规定奖励的十大权威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计90分,译著计60分。
②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计60分,译著计30分。
③参编人员加分根据参编人数比例计算。例:三人参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人可计30分。四人参编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人可计15分。
专业竞赛及科研成果获奖计分
注:①同一项目多次获奖,限加最高分;
②集体项目参照上表规定在2分之内酌情计分。
3、答辩会
(1)参加答辩会的资格。按基本评分细则评出每位参评者的基本分值,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按1比1。2的比例确定参加国家奖学金答辩会的名单。
(2)答辩会的要求。答辩人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学业情况、科研情况、获奖情况、参加社会工作情况等,其中以从事科研情况为主)。答辩陈述时间为博士七分钟、硕士五分钟,回答评委提问为三分钟。答辩会评委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4、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的确定
根据综合成绩(基本分数、面试分数),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确定。
第八条 附则
(一)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xx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