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

时间:2024-11-24 作者:影墨

人事是指在组织中负责招聘、培训、薪酬、员工关系等与员工相关的工作,人事部门扮演着组织与员工之间的桥梁角色,对于组织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提供了一些成功的人事总结实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一

认真贯彻总局《六项禁令》和省、市局《关于增收节支的实施意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党的十六大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在这里,党中央提出了不仅要反对腐败,还要从根源上防止腐败,并将反腐败上升为政治任务,而不仅仅是政治斗争。这是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新动向。分局紧紧抓住这一新动向,认真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国家工商总局的“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四个坚决制止”要求和“六项禁令”,结合市局党组下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意见》,以着装、佩证、公示、承诺、公正执法等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廉洁自律规范教育,将廉洁从政贯彻各项工作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抓不懈,做到警钟长鸣。同时以人员经费管理、公用费用管理、差旅费、邮电费及接待费用管理为龙头,减少费用开支,科所电话实行定额管理,从而有效控制了超支和浪费现象,并通过调整费源,保证了分局工作正常运转。本人和亲属子女没有违犯规定行为。

下面我就一年来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情况作以下述职:

一、思想政治学习。

一年来自己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习党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学习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强三好等一系列教育活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武装头脑提高思想政治认识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党员不但要坚持学习各方面一般知识还要善于结合自己工作特点和需要有重点地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一年来制定了相应具体学习内容使全院干警明确了教育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确保教育活动规范持续有效开展采取全院组织学习和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结合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两个纲要》和《两个条例》并参加知识竞赛考试通过学习活动开展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洁从政观念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风监督职责提高了广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项审判纪律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养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至今尚未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纪守法模范。

二、工作实绩。

一年来本人积极配合院党组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抓好全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宗旨。

结合开展。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教育活动我院狠抓审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待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二)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行使诉权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进行风险告知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损失(四)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开庭跟踪审限(五)案件繁简分流减少、涉诉群众诉累(六)规范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七)实施便民工程开展巡回办案65件(次)减轻涉诉群众车费、食宿费及误工费近6万余元(八)切实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审批减、免、缓诉讼费8万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监督通过各项工作开展工作作风和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改观真正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增强了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观念使每个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联系审判监督庭工作对州中院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参与审监庭审理和合议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党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纪检组长更应该坚决扞卫党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八条标准、最高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州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八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在党组班子工作上要当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院长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强班子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与沟通敞开思想消除隔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共识统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党组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微杜渐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洁和****问题发生自年以来全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并于年度荣获云南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并以资鼓励一年来自己始终如一地保持清醒政治头脑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地方及今后整改方向。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上还缺乏刻苦钻研学习劲头。

2、对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做得不够深入具体。

3、对班子开展交心谈心少互相沟通思想不多还有待于加强。

4、对各庭室工作纪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滞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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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二

根据纪委的要求,我从党性、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对照标准检查自己,分析自己,给自己画画像。情况如下:

第一,政治思想。

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强烈的党性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和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全面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廉洁的干部。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始终坚持学习党的先进理念,贯彻党的政策方针,看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我不仅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传达者,也是因地制宜、自主决策的指挥者。必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跟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四个意识和两个维护作为一面镜子,作为检验和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准,真正体现和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

第二,纪律作风。

时刻严于律己,作风公道磊落。本人廉洁自律意识强,能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把廉政勤政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坚决杜绝奢侈浪费,对主管部门、亲属及周边工作人员做出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始终对照七有之检查自己,坚持不做任人唯亲,不搞一言堂;坚持一视同仁,不拉帮结派;坚持不相信谣言,不制造是非;坚持公平竞争,不搞收买人心;坚持按原则办事,不违法违规;坚定政治立场,不搞阳奉阴违;坚持下属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

第三,工作履职。

干练果断,工作效果明显。作为平台企业管理者的一员,作为女同志和基层领导干部,我始终坚持听取上下级的不同意见,善于发挥团队的整体作用。本人曾在多个岗位工作,工作思路清晰,勇于科学决策。加入公司领导班子后,迅速进入角色,找到工作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存在的问题。

学习不够深入,管理方法稍差。第一,理论学习不够紧,

查研究不够深入。由于本人平时事务性工作较多,在政治思想、理论学习上存在实用主义,用什么学什么,与实际工作关系密切就学,与工作关系稍远的就不学,学用结合上不紧不实。二是管理的严格性和压力传递不够。对分管部门的中干和员工还存在“老好人”“护犊子”思想,对下属的一些“小毛病”,提醒的不够、追究的不多。三是工作措施创新不够。在工作开展及措施实施时,时有凭经验办事的情况出现,惯性思惟多、创新思惟少,与时俱进的创新思路有待加强。

以上即为本人的“自画像”,在未来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对照看齐标准,画好绝对服从的忠诚像;对照党纪法规,画好严以修身的自律像;对照敢于担当,画好踏石留印的实干像;对照岗位职责,画好以上率下的模范像。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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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四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五

尊敬的领导:

我怀着万分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

检讨书。

以此向尊敬的领导们和亲爱的同志们表达我对于我名下持有的股票漏报违规行为的检讨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羞愧。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

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

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损失和遗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六

近日,市委组织部对上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查,发现我存在漏报问题。局党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我予以诫勉,并取消我重点培养青年后备干部资格。这一决定是局党组严明纪律规矩、对党对干部高度负责的体现,我诚恳接受。为了真诚悔过改错,我就漏报个人事项问题作深刻检讨。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内重要制度,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定,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狠抓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护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中央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使这项制度落地生根,建立了常态机制。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无条件、不折不扣地执行,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

组织抽查发现我存在两个方面漏报问题,一是漏报投资类基金10万元,这是我爱人去年7月份在xx银行办理个人理财业务时发生的,由于当时只关注收益率,对产品性质没有进行深入了解,一直误以为是储蓄性理财产品。二是漏报房产面积38.2平方米,这套房产是我爱人婚前个人财产,我片面认为这套房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近年来一直没有报告,这次组织抽查才予发现。

但是透过表面看本质,这其实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行为和表现,直接反映出自身在政治、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严不实问题。要想真正认识错误、纠正错误、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必须从主观上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根源。

针对这次漏报问题,结合平时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我进行了深入反思,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一是学习不到位,对习近平总。

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学习。

不深入不透彻,导致对于中央要求没有真正深刻领会,尤其是对于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越严的要求认识不够到位,进而在思想上没有把个人事项。

报告。

制度重视起来、落到实处。

二是政治觉悟不高,政治站位低,政治敏锐性不强,没有从讲政治的角度、站在“四个意识”“四个服从”“两个维护”的高度去认识个人事项报告工作,而是将其作为一般性问题、常规性事务来看待,存在“差不离”“大概齐”的思想,造成申报过程中不严肃、不认真、不细致。

三是党性修养不实,平时没有做到持之以恒锤炼党性,《党章》意识、党员意识树立得不牢,与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履行党员义务、体现党员先进性、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自觉性不强。

四是纪律规矩意识不强,没有时时刻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没有真正认识到纪律规矩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和“生命线”,对于党的各项纪律规矩、制度规定学习不全面不系统不深入,了解得一知半解,执行起来马马虎虎,也没有做到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严格律己。

不到位,没有把中央要求、党的纪律、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性原原本本地给家人讲清楚,造成一些事项没有核准,进而发生了漏报问题,最终自食苦果。

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

制度。

是党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是对。

领导。

干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考量,是对干部廉洁自律的防微杜渐,必须高度重视、容不得半点马虎。今后,我将持之以恒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提高贯彻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的自觉性。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持“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党性锤炼,把《党章》意识、党员意识入脑入心,认清党员政治属性,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时时处处发挥好党员先进性和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永远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增强纪律意识、法规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强化底线意识和红线思维,严格遵守纪律规矩,坚决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加强对家人及身边人的教育,真正做到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做一名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经得起一切考验和检验的合格党员领导干部。同时,我还将在支部组织生活上向支部党员作出深刻检讨,让同志们以我为镜子、以此为鉴,深刻汲取我的教训,切实引以为戒,筑牢思想防线,时刻敲响警钟,牢牢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

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今后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第二,我真心诚恳接受组织对我的处分,绝不因此而消沉,将以此为契机和动力,进一步振作精神,踏踏实实、从严从实做人做事,保持激情、担当作为,努力为我们的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绝不辜负组织对我的帮助,以实际行动接受组织考察。

以上检讨,恳请组织和同志们监督。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八

尊敬的市委领导:

在这里,我想您作出深刻的检讨。通过最近一段时间深刻反省,我已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我最近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于20xx年x月xx日到xx日,计划组织镇属干部职工25人分三批次到xx军医大附属的新桥医院进行健康体检,造成了部分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出现脱岗现象。现在我悔恨至极,认识到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要诚恳地向领导认错,并作出深刻的检查,在今后的工作中痛下决心,认真改正。

我之所以做出这种错事,原因还是出在思想上。当时错误的认为,没经上报不是什么大事情,反正都一是样的做体检,上不上报没什么所谓,特别是造成了部分干部和主要领导脱岗的情况,在思想上放松了警惕。实际上,这不是一件小事情,是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这说明我思想上还没有真正跟党中央保持一致,,对自己要求不严,没有按照党风廉正建设要求约束自己,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时刻打着自己的小算盘,想沾光,图便宜。总认为自己是一名入党多年的老党员,老干部了,为人民工作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去体检无非是图经济上的便宜,在政治上还是清白的,没有大不了的事,却没想到,,这是跟党的原则是不相符的,违背了自己的入党誓言,忘记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国家的利益,只有人民的利益,而绝对不能有共产党人的个人私利。这说明自己长时间来,放松学习,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没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党的一贯宗旨,一遇到事就打自己的小算盘,在经济上犯错,辜负了党对我的教育和培养。

这次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一定要记住这个惨痛的教训,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改正。我今后一定要加强努力学习,特别是学习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洁方面的文件与政策,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与健康的生活情趣,以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要不断强化自身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传统美德,以屏弃不良小节;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抵御权利、金钱、美女的诱惑,做到一个共产党人应有的高风亮节和人格魅力。

我深刻认识到廉洁奉公不仅事关政府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民心向背,影响着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廉洁奉公既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希望,也是我们每个共产党人的起码道德要求。我要十分重视廉洁奉公,始终把它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每时每刻都要做到廉洁奉公,决不跟腐败风气沾边,注意从日常小事上维护自己的形象,铭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古训,不忘“人生是施与不是索取”的哲言,做一名人民群众满意的干部。

我将把这次问题的整改,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开展一次集中整顿,并且响应党的号召,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理念,而且终身学习是21世纪首选的生存策略,任何人都没有什么“老本”可吃,必须常“补钙”、常“健脑”、常“充电”,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学习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坚持把学习贯彻始终,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深学一点,当好表率。作为党委书记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学习,放松了自我教育,久而久之就会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思想上就会慢慢放松警惕,贪欲的思想可能就会逐渐滋长。学习对我们来说是很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可不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淘冶人的情操,但有的人平时常以工作忙,没空等理由而不参加集体政治理论学习,这样不利于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一个人经常不学习头脑很容易产生麻木,逐渐丧失警惕性,从而可能向犯罪迈出第一步。所以政治理论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作为一个党委书记更要挤出时间自觉参加政治学习,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防腐第一道防线。

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单位发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好处,见利就图,有乐就亨,这种人最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单位。我们作为一名政府党委书记,能做到岗位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不要把岗位当作捞钱的本钱,为一时的贪欲而毁了自己。所以一定要端正好从业道德思想,要有道德廉耻观念,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在人生上要淡泊名利,淡定从容面对一切;在工作上要向上对得起政府向下对得起员工,尽心尽力为政府发展干好本职工作。

作为政府的党委书记,个人的收入在政府中属于中上以上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知足者为乐,不要一味去攀比虚荣、奢华,欲望是没有止境的。不要老把报酬看第一位。人活着不能一直欲望金钱、一味追求虚荣和奢华,这样会为了一时贪欲而断送前程,连累家庭、政府,因一失足而成千古恨。要知足常乐,俗话说:为人不贪一身轻松。

现在有的人认为这个年代吃吃喝喝不算啥,收点小礼没什么,生活作风随便一点不要太认真。这些人正是平时在小事小节上放松了自我约束,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从很多反腐教育反面教育片和教材来看,许多政府人员走上犯罪道路,正是从“小恩小惠”、小节开始,慢慢放松警惕,一步一步被拖下水,最后成为阶下囚。从这些人的身上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从这些反面教材跟吸取教训,并以此为戒,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因小节不保而酿成大错。做到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君子取财取之有道,不是我们劳动所得就不要拿,要用健康的体魄、好的心态去干好我们的工作,拿我们该拿的劳动所得,与妻子孩子共享家庭快乐。

我将严格按照制度以及上级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监管,及时发现工作出现的不良倾向和苗头,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我恳请市委领导们,谅我初次违纪,并已下决心痛改前非,对我这次违纪给予宽大处理。我一定努力工作,将功补过,望市委慎重考验我。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九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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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十

为加强对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对象: 各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直接执法岗位人员。

第二条 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二)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第(五)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向内部监督小组或内部监督委会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内部监督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十二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十三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1、报告人:指我校现职 副处以上干部;

2、报告事项及要求: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出租私房、参加集资建房和买房的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汽车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5)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 学校控股或独资公司的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1) 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

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个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

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3) 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

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4、 此表填写一式三份,校级领导交国防科工委人教司、纪检组、校组织部各一份;

正处干部交主管校领导、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副处干部交本单位正职、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个人事项报告表。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十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十五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1995年启动以来,已经施行了。今年以来,这个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不仅申报范围扩大,申报事项大幅细化,瞒报误报也面临着更严厉的惩处。

自中央八项规定之后,_问题得到了明显遏制。但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_现象,小官巨腐、能人_、带病提拔每一种_问题都冲击着民众的视听,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自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成效不是很大。今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可谓最严官员个人财产申报,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_、预防_的有力举措。

个人事项申报再亮利剑打捞漏网之鱼。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也经历了从花瓶到利剑的变身。对个人申报监督的日益严格,使得干部申报再难以心存侥幸,更是随着抽查比例的不断增大,漏网之鱼终究会被打捞上岸。

此外,越来越严格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将进一步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科级以上干部申报包括配偶、子女的工资、资产和经营状况的情况,对干部遵纪守法、清廉为官起到了重要威慑作用,督促领导干部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为官,给领导干部打了一针清醒剂,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利剑一出,谁能漏网!没有最严,只有更严,越来越严厉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筑起干部拒腐屏障,拉回了_倾向,治理了_问题,深值百姓期待。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十六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按时报告,亲笔填写,字迹工整,本文整理了最易出错的10个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学龄前儿童、待业、退休及退休后再就业等情况均要反映;学生的学校发生变化的.,需要填报。

2在企业入股实际未出资的。

工商登记已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从今年起,投资入股或注册企业(个体),无论注册资本为实缴或认缴,都要如实报告,不得以“实际未出资”为由隐瞒不报。

3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

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婚姻状况应以填报日期当天在民政部门的登记情况为准。不能以此为借口,说对即将离婚的配偶情况不了解、不报告,更不能觉得难为情不向组织报告。

4子女正在国外读硕士的。

不管年龄多大,只要是未婚子女不能实现经济独立、不能独立生活的,都应算作共同生活的子女。其房产、投资、理财等情况都应当如实报告。

5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保管的。

仍然需要如实、完整报告,少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1本或出(国)境情况1次即认定为瞒报行为。填报时应由本人填写,如果自己记不清证件或出(国)境情况的,需要自己去查找核对。

6与配偶之间财务独立的。

既已签署承诺书,应对配偶的情况进行过充分沟通。无论是配偶婚前财产还是现有投资、理财、房产,都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

7凭印象估算房产面积的。

有的人觉得回家翻房本过于麻烦,于是就凭感觉估算了。中组部规定,漏报、少报房产面积超过一定数额,将认定为隐瞒不报。

8股票账户委托他人操作的。

不管是自己炒股还是交给别人操作,只要是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基金、期货、保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等,都应当如实详尽地报告。

9持有股票较多、投资分散的。

也许有的人觉得自己持有股票数量太多,每支股票数额都不算大,平时工作忙,若都填太过麻烦,自己只需要选填几支数额较大的就可以了。但是不行,漏报、少报累计超过一定数额,将认定为瞒报行为。

10亲朋借配偶名字注册公司的。

领导干部须如实报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抽查核实中一旦发现涉及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将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通用17篇)篇十七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  务

 

级别

 

家庭成员及主要亲属情况登记表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就业学习情况)

职务

国外定居情况

     
     
     
     
     
     
     
     
     
     
     
     
     
     
     

需报告事项

发生  时间

报告  时间

最终处理结果

备注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税务系统晋升为正科级(含)以上职务的情况

    

本人因公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因休假、探亲、住院、疗养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10天以上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探亲属婚丧喜庆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属于公务员回避范围的亲属调入、调出税务系统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小汽车的情况

    

本人婚姻、学历、学位变化情况

    

其他事项

    

填报人签字栏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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