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

时间:2024-11-03 作者:MJ笔神

申请书的撰写需要注意文字简练明了,内容要符合所申请的要求和标准。在撰写离婚申请书时,可以参考下面的一些实例,了解一些成功的案例和遇到的挑战。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行___字第_______号(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________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二、判决撤销被上诉人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判决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根据案件情况,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具体写明不服元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理由)。

因此,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二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x,男,x岁,汉族,农民。住址:。;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x,男,x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

第三人:荆x,男,x岁,汉族,干部,住址。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x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x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敬礼!

xxx。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三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向贵委提交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业经贵委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

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四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家电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马,男,x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粮食局职工,住山东省xx市文汇路4号。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向再审申请人返还涉案房产,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再审申请人xx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申请再审具体事实、理由:

申请再审理由一:一审、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审判决书第6页上出现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x年2月20日书面承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同意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按所购房地产在抵押财产中所占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该公司在xx市岗山信用社借款”。一审判决并由此在判决书第7页认为“原告明确表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则同意代被告xx公司偿还欠第三人的相应贷款以消灭抵押权,即行使法定的涤除权。……原告作为抵押房产的买受人要求行使涤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33号第47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然而,一审法院于x年1月8日立案,x年2月18日组织“证据交换”,x年2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x年7月2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直到x年7月2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从未对所谓的原告“承诺”进行过质证,更何况根据法释【】33号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责任期限届满”,所谓的原告“承诺”根本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予以采纳。

因此,一审判决违背“证据规定”,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皆据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应当按照“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处理。但二审法院并未对此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予以审查和审理,二审法院更没有组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

故,一审、二审判决均违背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申请再审理由二: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既然,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为“无效合同”,那么,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返还、补偿、赔偿。除此之外,依法没有其他的处理方法。法院审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但一审、二审判决均适用了《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解释》第67条第一款、第71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一审、二审适用《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依据该规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才享有所谓的“涤除权”,而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且至今也没有取得。第二,上述规定的适用存在逻辑前提,即抵押权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本案中,抵押权人即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并不同意,而且是明确反对!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在一审过程中,和上诉状中都已经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但一审、二审判决置抵押权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申请再审理由三、一审、二审判决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将合同所约定的楼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产违约金576300元(从x年5月27日计算到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马向原告返还所取得的不当得利83万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转让合同条款的违约金4328900元(从x年8月2日计算到x年8月12日);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该上述4项“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书中亦没有任何变更。

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未上诉。

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但,一审判决书将“买卖协议”错误打印成“抵押协议”,且二审未对一审的这一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内容的重要错误进行审理、更正!)。

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是: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决上诉人(第三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贷款本息或由被上诉人xx公司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一审程序中两被告均未提出反诉。

一审被告马未上诉。

显然,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二审应当针对并围绕“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审理,然后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审的“裁判结果”却是:一、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贷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于原告代偿贷款后一个月内将本案所涉的楼房(医药大厦大门中心线以西以上1-5层楼房建筑面积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于上述房地产过户登记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余的购买款666480元。四、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照一下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一审第三人并未请求“原告代偿”一审原告也未请求“代偿”。这也就是说,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为“顺利”、“合法”取得“所有权”铺平道路;并且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也没有同意由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代为“部分清偿”,这样xx公司也就丧失了“涤除权”的适用前提。

故,一审判决系“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审查、纠正。然而,二审却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而是仅仅围绕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一审没有“论述到位”的部分,进行“润色”、“加工”,从而使一审判决表面看起来“合情合理”。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信用社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表现得“很无奈”,不好论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裁判的理由和结果”(法释【】33号第64条),只能以“理由没有依据”,一言以蔽之!并最终以“原判决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妥之处”,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之,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本案,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故,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请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年三月二十二日。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五

再审申请人:吴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再审被申请人:xxx,住址:xx县xx路。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xx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六

申请人:xxx,姓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地址:xxxx区xxxxxx15座b303,电话:130xxxxxxxxx。

被申请人:佛山市xxxxxxx,地址:xxxxxxxxxxx88号,单位负责人:xxx。

申请人xxx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行政判决不服,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误,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盖客观事实、并在“法庭调查”中存在违法操作等以达到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纵容包庇目的,严重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并有新的法律依据、证据与相关类似案例作为再审申请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撤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的枉法判决。

2、请求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的枉法判决。

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请人不作为与渎职、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所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因广东省公安厅与佛山市公安局张贴公告要求举报消防隐患,并重奖举报的勇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要求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进行信访投诉,并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上写上反映主要问题与要求,其中第二点就是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基业花园分左我地公共财产,请提供详细清单”,并得到平洲街道领导介绍是吴姓区领导在亲自接访。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列明可以进行口头形式的投诉信访,因此虽然申请人因文化水平问题采用了本地粤语方言填写投诉内容,但并不会影响相关领导对于申请人的原意“投诉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违法平分广大业主公共财产是贪污行为,并要求提供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相关开支的详细清单”的理解,何况申请人面对所有在场的接访领导说明是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贪污,导致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六千多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并说到只要能解决了贪污问题就能解决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而且说明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的是贪污行为,漫长的投诉过程中申请人向包括区领导在内的所有人员详细说明了基业花园的相关情况并当场列举各类证据,全过程都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并得到受理。

20xx年1月4日申请人收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虽然在答复中的第一点消防问题中说明“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在第二点“关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中答复“来访人反映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要求向居民公开账目,并提供详细清单等事项,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6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公担。’建议来访人可联同20%以上对小区公共收利收支情况存在疑问的基业花园业主向桂城房管所书面提议,由此责成三山基业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为由对申请人进行推诿、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审计而不是公开财务详细清单。

申请人对于《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第二点答复不服当场要求再次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第一点上写明“答复不满意”与第三点以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业主委员会乱使钱”,并得到了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自接访,申请人当场询问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面见区领导信访得到的答复如要进行政复议,是应该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应该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得到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答复:应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围。申请人当面向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与在场的所有领导投诉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对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贪污行为进行纵容与包庇,是特意的自订“门槛”防止举报贪污及腐败,是明显的不作为与渎职,并且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是贪污行为,但政府却不依法处理基业花园业主委会员的违法行为,同时还举证《关于从基业花园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业花园门禁及道闸系统材料费用的建议》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违法行为。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明确认说明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全过程中也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所以并不影响申请人因文字表达能力不高导致对于申请人信访投诉内容理解上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后款“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

此致

xxx省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七

再审申请人:xxx,住湖北省荆门市xxxxxx。

再审被申请人:xxxx,地址:荆门市xxxxxxx99号,法定代表人xxx,区长。

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

2、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最本质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xxx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也就是说,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关键。

原终审判决认定:“xxx于20xx年1月15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20xx年9月掇刀区在团林镇樊桥水库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依据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政府信息,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答复。其后,xxx又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3月26日作出《关于涂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重复就此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这一认定,存在以下系列错误。

第一,本不存在“口头答复”的事实,却认定为“进行了口头答复”。

原一审、原终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

第二,申请内容本不重复,却认定是重复。

对比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原一审证据]即知,20xx年3月30日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20xx年1月15日所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1点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却认定“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所谓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实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由此可见,再审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实然状态与法律规定中应然要求相去十万八千里。

由此可见,该回复分明与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判决撤销的,原判决却认定“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进而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17日。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八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10月7日出生,原告××××人,住××××××,身份证编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第三人:第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限公司

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九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贿赂,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1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贷款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的钱庄及打击贷款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贷款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贷款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贷款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十

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027)87235405,邮政编码430071。

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

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8月7日。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住所:xx。

被申请人:xx,男,汉族,xxxx出生,住xxx。

1.判决撤销xxxx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xxx对受害人xxx、xxx伤情所作的鉴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因xxx物证鉴定室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应认定为不合法证据。而xxx仲裁委却予以采信,从而导致仲裁结果的错误。

此外,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受害人封贵有、张泉海所作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不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将不构成伤残等级的评定为十级伤残,将只构成十级伤残的`评定为九级伤残,造成了事实上的错误,应认定为不合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指定有鉴定资质的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采用释明的方式要求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xxx仲裁委员会的这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仲裁程序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撤销裁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xxx月xxx日。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十二

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2、 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2)、朱黎宾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

(4)、宝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决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故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

(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

(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特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十三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十四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赵某, 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xx路xx号x号楼104室。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

委托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济南)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x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大沙路xx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大沙路xx号。联系电话:0532—5xxxxxx

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赵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xxxx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

3.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7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特申请再审。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如下新证据:

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wt005)

证据2: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其片剂生产一直在正常进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与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存在直接矛盾,证明被申请人系故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xx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条约定:职工收入在第一年职工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业将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同时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就具体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

20xx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通知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想法向被申请人做出书面报告,希望被申请人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希望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20xx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24日回公司报到,重新安排工作为销售部招标员,并已于20xx年8月开始被作为待岗人员处理,实际上现在是重新上岗,须先培训一个月,以后正式上岗,月工资920元,不同意这个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请人表示对8月份的待岗决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签字接受公司这个安排,被申请人告知这是公司的决定,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意这个待岗安排公司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安排,被申请人遂于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发解除合同报告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在要求与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情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符合事实,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然而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变相强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在申请人工作毫无过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被申请人拒绝后,随即对申请人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见青岛xx有限公司上岗通知书【20xx】 6号),调整后的岗位在客观上对于申请人来讲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已经在广西南宁定居十几年的申请人要抛妻弃子,背井离乡前往山东青岛从事一份每个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该标准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当时申请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调整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其所称公司因未得到片剂生产的gmp认证,所以无法进行片剂生产。而实际上被申请人一直在委托青岛唐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片剂的正常生产(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wt005)已达数年,并正常销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片剂生产照常进行( 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公司业绩也一直十分不错,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被申请人并无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仅限于书面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以调整申请人无法接受的工作岗位为手段逼迫劳动者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原则,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首先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该属于被申请人一方,而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中第37条的约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只能就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事实提供证据,对于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据的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

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受仲裁员误导放弃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审过程中再次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载明了原告诉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岗安排不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也违反了劳动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如果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必须报销差旅费,支付所欠工资奖金,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鉴于赵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该认定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虽然申请人赵x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继续主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疏忽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项,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诉求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完全符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属于典型的法定补偿金,二审法院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属于严重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申请人赵x目前已经失业,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作为一名下岗职工,一名十岁孩子的父亲,恳请贵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公平正义,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案例15篇)篇十五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

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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